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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蒙古高考招生体检工作

2015-08-26 03:58:5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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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蒙古高考招生体检工作
内蒙古高考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工作,经研究,对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  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精神,要把体检工作作为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体检工作在旗县(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卫生、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做好体检信息数字化工作,确保体检结论及体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旗县(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体检宣传、组织工作;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内容及体检工作方法;要指定本地区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站。体检前应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方法,训练好体检队伍,选好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体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指导意见》和《通知》对考生体检做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1),要正确掌握《指导意见》、《通知》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的精神 (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责。

 四、考生入学后,如经招生学校复查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凡因考生本人隐瞒其既往病史而造成的遗留问题,责任自负。

 考生或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检秩序,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予以处理。相关科目体检医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因体检结果失真影响考生录取等的,将予以追责。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暂停相关医院下一年度高考体检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暂缓其评优、晋级资格:

(一)体检组织工作混乱、秩序失控,社会反响恶劣。

(二)体检医师不认真负责,导致体检结果与考生身体现状不符,引发录取等环节工作出现纠纷或遗留问题。

(三)体检医师弄虚作假,擅自变更或失真填写体检结果。
    五、考生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2),须凭《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和二代身份证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二代身份证、《体检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六、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
    七、各地要认真制定体检工作组织管理办法,做到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使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体检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原则上在3月15至4月15日间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结束的,须报经自治区教育考试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从2014年起,将对体检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使用自治区统一下发的体检信息录入系统按指定方式录入体检信息,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但不得直接交由学校录入,录入工作须在4月25日前结束。自治区将按1元/生的标准随同报名考务费一并下拨体检信息录入补偿费,各地应参照相关标准向体检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人员发放工作补助。

有关体检信息录入的办法、要求、考生体检信息确认及体检结果复议等按《2014年普通高考体检信息录入办法》(另文发布)执行。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高效地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各旗县(区)招生办必须对体检医院的体检人员和体检信息录入人员进行认真的培训,要协调体检信息录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录入工作,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要认真指导考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工作,学校报名方式的应届生要以学校为单位,逐班开展体检信息确认工作,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确认工作由旗县区招办负责开展,防止出现体检信息录入有误,确保体检结果切实反映考生本人的身体状况。凡因体检信息录入错误或指导考生体检信息确认不到位,造成体检结果有误的,将追究相关体检信息录入部门或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责任,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考生本人责任自负。

八、各地要审核、确定2014年承担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定医院或医疗单位,并于3月15日前由各盟市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九、考生可通过体检信息确认或已填写体检内容的体检表复印件来获知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包括不予录取及不宜就读的专业等)。如考生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查,应在体检后的二日内提出申请,经旗县(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只限一次,最终体检结论应以复查后意见为准。如考生仍有异议提出复查,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自治区确定的终检医院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最终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意见为准。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十、各体检医院的胸部透视检查应符合国家有关健康体检的规定,确保体检工作安全、合规。 

十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十二、考生体检一律使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打印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并按《体检表的填写方法》(另文发布)规范填写各项体检结果(凡属按规定不予检测的项目,均不再填写)。手工填写了体检结果及结论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体检表》和转氨酶检测单由旗县(区)招生办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1: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2、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擅离职守。

3、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并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到不宽、不严,体检结果准确。

4、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制止与体检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关心爱护考生。

6、保持体检表的整洁,准确、清楚、规范地填写体检表,做到不漏填、不错填。

7、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2:

考生体检守则

1、要按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安排,整队前往指定医院,等候体检,不得迟到。

2、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良好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窜检查室。
    3、与体检医师主动配合,如实回答医师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体检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中途退出者,未检项目和未办妥的手续不再补检和补办。
    5、凡医生认为需要进行血压、心律复查的考生,在指定地点安静等候,准备接受进一步检查。
    6、考生如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带队人员向招生办公室或体检医院反映,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影响工作。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体检秩序,威胁体检工作人员者,取消体检资格,并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
   7、考生应认真进行体检信息确认,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核对,按规定更正后重新确认。因考生本人体检信息确认不认真而造成的一切相关问题,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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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蒙古异地高考实施方案公布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内蒙古参加中考高考工作的意见》(内教办字〔2013〕2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在内蒙古参加高考工作,现就相关条件界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合法职业的界定

  “合法职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须出具本单位的录(聘)用证明和工资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二)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岗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参保证明,并提供相关人社部门审核意见)。

  (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并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须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纳税证明,并提供相关工商、税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经相关审核认定确属合法职业的情形(提供审核部门的书面意见)。

  二、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界定

  合法稳定住所包含购买、租赁、自建的产权房屋等。报名时需出示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无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者出具房屋租赁协议)、自建房屋批建手续等材料的任何一项,同时出具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在上述房屋实际居住相关证明。其中,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相关条件中的合法稳定住所不包含租赁情形。

  三、关于纳税及社会保险的界定

  纳税是指纳税人需出具旗县(区)税务机关开具的两年以上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若属免税范围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不含各类商业保险。

  家长至少在内蒙古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之一。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保时长以旗县区及其以上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参保凭证为准。向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最后办理补缴手续的日期为社会保险起始时间进行计算。若考生或家长在内蒙古及区外同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则区内社会保险手续不予认可。

四、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界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内蒙古户籍但在内蒙古行政区划范围内流入地取得前述合法职业者。其随迁子女是指与其在务工流入地出生或一同居住的子女,须提供家庭前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若父母与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须出具父母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若属养子女,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出具相关民政部门的证明。

  本款(二)和(三)亦适用于户口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的相应情形。

  五、关于家长的界定

  家长是指考生父亲和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如无特别说明,对家长的各项要求,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满足条件。

  六、关于学籍与连续就读的界定

  学籍必须符合就读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实际连续就读,学籍或就读情况若有间隔则不符合条件。

  从2016年起,户籍从区外迁入内蒙古者或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若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务工流入地、本人在内蒙古所取得学籍学校、本人在内蒙古实际连续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不在同一旗县区,则不予认定其学籍及连续就读符合报名条件。

  在普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参加从取得学业水平考籍之日起至年度高考报名前内蒙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此项要求从2016年起执行);在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的考生,须具有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的录取备案手续。高考报名时,考生还须提供由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实际连续就读的书面证明和所在学校各类全校性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证明。

  七、责任追究

  (一)上述考生在内蒙古报名参加高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按要求履行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或通过照片扫描来采集考生头像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3.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八、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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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考加分照顾项目考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暂行)

依据教育部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审核认定办法。

一、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资格的审核认定

(一)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的证明材料及审核认定部门。

1、自治区级优秀学生交《自治区级优秀学生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交证书、证明,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交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3、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以及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交获奖证书,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交获奖证书,按教育部网站公布的名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4、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交《自治区级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通过平台打印)一式二份和“体育竞赛成绩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交获奖证书(证明),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7、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交自治区级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由自治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

8、烈士子女交父(母)亲烈士证书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9、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交民政部门证明,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核认定。

1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交户口簿、身份证,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1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交盟(市)一级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内蒙古自治区侨务对象升学专用身份证明》和侨务身份证,由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13、台湾省籍考生交盟(市)级以上台办出具的证明,由自治区台联审核认定。

(二)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本旗县区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需要上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30日前集中报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本盟(市)需要上交的证明材料于5月1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逾期不予受理),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后的原始证明材料通过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逐级返还考生本人。

(三)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考生的民族特征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并需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予以公示;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类别参加“技能考核”获“优秀”等第的考生的资格由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核准后直接于5月30日前集中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认定,其特征信息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其他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特征信息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核准。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对所有享受增加分数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http://www.nm.zsks.cn)予以公示。

二、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的审核认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报名时必须交验的证明材料及审核认定部门。

1、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俄罗斯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交户口簿、身份证,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交退役证明,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交有关部门证明,由旗县(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审核认定。

(二)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的特征信息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并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单位负责予以公示。

三、对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的要求

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对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上交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上必须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同时注明考生姓名及考生号。

考生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及处置详见《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考生证明材料审核处置简明表》(附件)。

除体育竞赛优胜和少数民族考生外,其他享受政策性照顾的考生都须通过平台打印《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审核表》、体育竞赛优胜考生通过平台打印《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审核合格后装入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政策性照顾项目

考生证明材料审核处置简明表

注:1、所有复印件必须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人签署“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所有复印件上须注明考生姓名、考生号。2、所有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原件审核后返回,其中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的“体育竞赛成绩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体卫艺处负责返回。

项                     目

复印件

原 件

1、少数民族考生户口簿、身份证

2、退出部队现役考生的《退役证》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交的证明材料

二份,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一份,装入《考生档案袋》一份。

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返还考生

1、自治区优秀学生证书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的获奖证书;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获奖证书

4、受到全国、自治区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证书

5、烈士子女父(母)亲烈士证件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一式二份,一份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一份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袋》

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返还考生

1、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一式二份,不需复印)以及“体育竞赛成绩证书”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的获奖证书(证明)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内蒙古自治区侨务对象升学专用身份证明》(不需复印)和侨务身份证

4、台湾省籍考生的盟(市)级以上台办出具的证明

5、高中阶段政治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证明、证件

一式二份,一份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一份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档案袋》

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履行审核程序后,除《自治区体育竞赛优胜者登记表》、《内蒙古自治区侨务对象升学专用身份证明》通过盟(市),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装入考生报考档案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通过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返还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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