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讲话 >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2016-12-19 11:45:5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共9篇)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一、林政原则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农村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一篇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开展我村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县政府定府发号文件精神和本镇林改工作统一安排,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村改幸实施方案。

一、林政原则

⒈坚持按政策办事。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县政府《定南县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要求,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二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依法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方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发展林业经济,增加林农收入。

⒉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本次林改是对林业“三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维护“三定”时的林地权属不变,不得重新分配。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坚持维护大局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广泛征求群众建议和意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项措施及重大 。

⒉对目前有争议的山林,暂不落实经营主体。

⒊对已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流转的山林,维护原经营主体不变。

⒋对已列入公益林、退耕还林项目的山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换发林权证。

、对已划为国有协议林的山林,维持原订协议不变。

㈢自留山处置方法

⒈林业“三定”时已划定为自留山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稳定不变,无争议的凭林权证换发新证。实行“生不补死不收”允许继承,也可依法转让,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自留山主所有。

⒉对已转让、承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进行流转情况登记。原签订协议的,应维持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补签合同。 、对已被集体收回统一流转或统一经营的,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维持原流转、经营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应予补签期满后山林归还自留山主所有。

⒋对农户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转的,实行登记备案制。在进行流转时,将流转协议及流转情况报至村组织登记备案。

⒌对自留山主已死亡,且无法定继承人,由所在村、组集体收回统一处置;如已实施流转的,维护原流转协议,流转收益归村、组集体。

㈣责任山处置方法;我村没有责任山对责任山不作任何具体规定。

㈤种果山林处置方法

对已划定的果园、果林,维持经营现状不变。已签订协议的,维护原定协议,不完善的需协商予以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休协商补签合同,属自留山、责任山的与自留山主、责任山主补签合同,明确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

经营期满后,根据经营者的要求,允许继续承包;不续包的,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

㈥其它山林处置方法

对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维持经营现状,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处理。已签订协议的,维持原协议,不完善的应协商补充;未签订协议的,由经营者与村组集体或自留山、责任山主协商,补签合同,

经营期满后,山林使用权归还村、组集体,或自留山主、责任山主或由双方协商以合同

约定允许继续流转经营。

㈦其它问题处置方法

,林业“三定”时未发证的集休和农户、自留山的山林,经核实权属无争议且一直在经营的,可按现经营的山场予以确权。现有的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适共有”的政策处理。 、山林权证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界址不清的应协商解决;四至界址需由权属相邻双方共同签字确定。

⒊对集体山林。自留山、责任山,现被征用、占用的,造成事实上有证无山的,不重新划山补足,按所剩有实际山林确权发证。

⒋对改革中所发生的山林权属、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执行。

、以后集体山林的流转,由村组集体提议,报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流转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权利、义务等,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流转。

四、集体山林收益分配办法及林改经费收支办法

㈠收益范围

集体山林的转让、租赁、承包等流转收入包括已流转山林的结余收入

⒈果业山的租金

、集体收回自留山和责任山统一组织造林的收入

⒊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

⒋国有协议林的林价收入

⒌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㈡收益分配

对集休山林收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属村集体的,其收入归村委会所有;组集体所有收益归村组所有农户,龙头山归老屋场人员所有。

集体林权改革政策问答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二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

、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收

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

放活

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答: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

主体改革的内容

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

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

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

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

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

、什么是林地?

答:包括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

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

、什么是集体林地?

答: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

村、

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所有的林地。

6

、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

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 食品餐饮营销 建筑房产营销 消费品营销 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

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

、什么是自留山?

答:林业“三定”

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

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7

、什么是自留山?

答:林业“三定”

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

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

、什么是责任山?

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作为承包人承

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9

、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 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

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

自留

山所有权属集体,

使用权归个人,

实行的是

“生不补、

死不收”

长期无偿使用,

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允许继承的政策,

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

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 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合同,

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其林地所

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

70

年,在承包期限内林地

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10

、什么是林权?

答: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属统称为林权。包括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11

、什么是集体林权?

答:

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

林木和林地所享有的占有、

使【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12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1)

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

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

林地,

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

而不是该组织成员。

(3)

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个人不享有林地所有权,享 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13

、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

依法对森林、

林木、

林地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林权

权利人。

14

、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

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就是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15

、什么是农村林地家庭承包?

答:

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毎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 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6

、什么是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

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林木,

由集体经济组织通

过招标、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

17

、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

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

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 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7

、责任山与家庭承包林地有何区别?

答:

责任山和家庭承包林地均指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

林,一般认为只是在称呼上存在不同。责任山是林业“三定”以来,为广大农民 群众所接受的对家庭承包山林的习惯称谓。家庭承包林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对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法律名词。

18

、什么是林地流转?

答:

指林地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

以有偿或者无偿赠予、继承的方式,

由一

方转让到另一方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三篇

1、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四川属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因此,要使我省集体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我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林改《意见》)明确指出:“我

— 1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省政府林改《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七条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六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七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 2 —

对4种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是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本次要确权发证;

二是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稳定完善;

三是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放活木竹经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三是落实处置权,是指依法落实林主的采伐权、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处置权;同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

— 3 —

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9、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多长时间?

答: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三年完成主体改革,2007年各市(州)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并同步进行配套改革。

10、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什么?

答: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业获发展。

1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整个改革都要把握好“农民得实惠”这个根本,让农民得利、让农民受益,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好的服务要搞好,使之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要让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直到检查评估,都要严格坚持“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我省山区、丘陵和平原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差别较大,即使在同类地型的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改革中一定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对集体林— 4 —

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较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改革。根据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任务,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实现全过程“阳光操作”。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探索创新,又要尊重历史,不能简单地推倒重来。在林业“三定”中责任山、自留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集体林权已经流转且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

(5)坚持分级负责,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好调处工作,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县与县纠纷不出市州。对有纠纷的山林,应先调解后确权,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求成,不得核发林权证书。对借改革之名强行低价流转山林、套取集体资产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务必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坚持科学发展,推进配套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要超前谋划,认真研究

— 5 —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四篇

关于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政策的解释 2010-09-16 16:54 东北新闻网 网友评论 _COUNT_条 随着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各地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有关的政策性问题,省厅也经常接到有关咨询电话,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有关的政策,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 关于“谁造谁有”的政策。关于“谁造谁有”的

有关政策规定。“谁造谁有”政策是国家林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建国以来始终贯彻的政策。但是因为各个时期的政策不同,“谁造谁有”也有不同的解释。如六十年代,根据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试行草案)》中提出:“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必须坚持‘谁造谁有’”的原则。这个规定林业部已按照规定程序于1985年3月26日通知废止。同时根据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前提是“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进一步和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根据以上的规定,对林木“谁造谁有”政策的适用,一是农民的房前屋后,自留山造林;二是生产队指定地点造林。但是由于各地对政策宣传不够,有的群众未经村委会或组村民小组同意,已经造了林,并管护的很好。多年来,集体经济组织又没有制止。林改时应考虑实际,做好农民的工作,对个人在种植、管护等方面付出的劳动,要承认现实,尊重劳动成果,保护群众造林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给与补偿或根据本人意愿优先承包给造林者,交纳林地使用费。

二、自留山的有关政策

1、确定自留山的依据是什么。 原则上讲确定自留山的基本原则和依据是以是否有林权证和台帐为凭证。只要有林权证证明或台帐有记载是自留山的,就要按照自留山管理,享受自留山政策。对没有林权证的,老百姓自己称是自留山,但是没有任何证件的,就要了解当地是否是在林业“四固定”及“林业三定”时期及换发全国统一林权证书时有没有给老百姓发过林权证,如果本村组有的老百姓有,有的没有,要认真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不能简单处理。

2、自留山林地权属问题。自留山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农民,而且是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但不准改变林地用途。

3、自留山的面积。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造林并经营多年,要维持现状,面积多一些,也要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4、自留山划分前原有林木如何处理(指划分当时的天然林或者已栽植的人工林)。当时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归个人所有。

5、自留山被收回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限期收回的。划分时以作了明文规定,限定在几年内造林,对不造林、不经营管护、不治理的限期收回,符合政策规定。二是在1998年以前已经收回的,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自留山不能收回,集体组织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文件规定收回的,就要承认现实,原则上不能再动了,要保持稳定,对自留山造林管护的很好的,根据有关文件被收回的,要给自留山经营者补偿。三是在1998年以后收回的就违反了规定。因为1998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1998]5号文件)明确规定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可以继承,可以转让。集体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这是我省第一个关于自留山不得收回的文件,1999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中“林业三定时划给农民的自留山,应予以承认,并登记发证。这次登记发证前,已经调整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登记发证。今后自留山不得调整。”就是说,在1998年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自留山,收回的就违背了政策。省林业厅《关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几个政策问题》(辽林字[1999]34号)文件对自留山的收回问题作了规定:“已经造林经营,管护得很好,乡村由于各种因素强行无偿平调、收回。这种收回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根据以上规定,林改中要稳定自留山政策,将林地使用权还给自留山主人,鼓励尽快造林绿化。已经转让的要妥善处理,对已经投资造林的受让方,要给予补偿。

6、在自留山或者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要坚持树随地走的原则,谁家的自留山,承包山,萌生的天然林就归谁家所有,(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7、自留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是转让的只是林木所有权,转让以后就不再享受自留山的优惠政策,因为自留山只是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的一种福利,转让给本村组以外的人后,就不能继续享受这些优惠

政策。继承也是一样,自留山的使用权继承限定在本村或本组内,按法定程序办理继承手续后,仍按自留山对待。由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继承的只是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不是自留山的优惠政策。转让和继承以后,林木所有权者应向集体交林地使用费。

8、自留山经营者全家迁入到设区的城市落户的,个人已经在自留山上造林的,集体应收回自留山,对自留山上的林木给予补偿,若原自留山经营者想继续经营的,按转让的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9、集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收回未经营、未绿化的自留山,原自留山证应收回。无法收回的,由登记发证机关通告作废。

10、自留山在改革中应如何对待。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民长期无偿使用,改革中不得收回,予以确认。对于自留山的面积有出入的,要按照原来的四至,测量出准确的面积。已换发林权证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出入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办理林权变更面积的手续,在原有的林权证的另一页上重新填写实测面积,原登记林权证的那一页作废。

自留山的政策和具体规定

1.稳定不变。对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集体不得擅自收回或调整自留山。

2.明确林木权属。自留山上的林木包括划定时的天然林和已栽植的人工林,除划分时对原有树木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一律归农户个人所有,允许出售、转让。

3.不能补划或重划。一个村组内存在自留山面积不均、没有自留山等问题,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适当考虑,给予适量多分承包山的办法予以解决。对原农户的自留山被村征占用或转让的,本次林改中首先由村集体从未改革的林地中划出部分林地补给原自留山主。

4.不能收回。上世纪80年代划分自留山时如果当时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对三年以上不造林、不管护、不治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已经由村集体依法收回的,确认有效。其余已经划定的自留山,乡镇政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收回。

5.重新明确四至面积。一般自留山的面积比林权发证的面积大,原则“面积服从四至”,按划分的边框四至重新确定面积。如果四至不清,几户又不同一小班之内,可以将面积按比例平均分摊,现场勾划,测绳丈量面积,明确四至,栽植交界树,逐块登记,绘制图纸。此项工作由镇林业站配合,各村民组实施。

6.明晰零星树木权属。对自留山原归集体所有的零星较大树木,当时有协议或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协议或规定的,无偿划给自留山主。

林权改革的方向及带来的重大影响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五篇

内容摘要:

2008年6月8日,随着《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当前我国的林业及农地制度将发生重大转变,其 历史 意义堪称继30年前分田到户后的“第二次革命”。决策层希望通过林权改革推进 农村 改革,进一步解放和 发展 农村生产力。在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出台如此重大的改革意见,其意显然在于借助于 总结 30年农村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改革的方向。

一步到位的林权改革从《意见》来看,林权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到林地的拓展和延伸,因而,起始于分田到户的农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就是林权改革的方向。30年来农地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是不断确定农户作为农地经营和使用权的基本单位,并朝着长期性和物权性这两个方向汇聚。

简要地分析农村耕地制度的变革过程,主要分为三大步骤:一是改革开放之初的分田到户,部分土地承包到户,但集体保留了部分机动地,并拥有调整土地的权力;二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后,逐步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长期不变,并最终演变成为“30年不变”及“永远不变”,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力受到 法律 限制;三是1990年代中后期以后,中央逐步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机动地比例将受到限制,并鼓励取消机动地,集体对农村耕地的控制权进一步受到限制。这三个步骤的最终成果集中表现在《物权法》中,也就是说,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拥有了较为完整的物权。

在这三大步骤的过程中,中央和各地还进行了无数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并对土地流转等改革领域进行了谨慎的探索,并至今仍然在试验之中,并没有形成相对确定的政策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户已经成为耕地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大部分地区出于各种实际情况,实行的是“两田制”,村社集体在相当大程度上保持了对耕地的控制权。从农地制度的实践过程来看,“两田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村社集体保留了数量不等的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即所谓的“机动地”或“公田”;二是大部分地区在村社集体范围内维持着“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地均分习惯。由于“两田制”的客观存在,使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各地的实践千差万别,体现了不同的地方习惯,在形成不少问题的同时,也应该承认这种制度事实上对当地的 经济 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不过,大概到了土地二轮承包的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两田制”基本上被抛弃,强调农地经营制度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唯一正确性。其中重要的政策信号是明确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机动地应该保持在最小范围内,甚至应该取消机动地(中央规定机动地不能超过总耕地面积的5%),并且,明确规定农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甚而******总理在2006年3月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中指出,“ 中国 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15年不变,30年不变,也就是说永远不变”。2007年,《物权法》正式颁布施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进一步确定为物权,并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至此,经过30年的改革,家庭承包经营制基本上到达了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地位。

相对于耕地制度的改革而言,林权改革几乎是一步到位,遵循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30年农地制度的所有改革经验,并有相当大尺度的突破。《意见》决定,在5年之内于全国范围内完成林权改革,而实际上,福建、江西、辽宁等试点省份在《意见》出台之前已基本上完成了改革,浙江、云南、河南等改革力度较大的省份也接近完成,而大部分省市的改革都将在两三年之内完成,换言之,林权改革实际上是要在几年之内完成耕地制度改革几十年来形成的经验。而林权改革的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改革的意见和方案明确鼓励林权的二次流转,并为此鼓励搭建市场交易平台及政府软件,市场化的取向是

相当明晰的,这一点,已经远远突破了耕地制度改革的经验,在农地制度的改革上是惊险一跃。如果说30年来农村耕地制度的变革是一个渐进式的改革的话,那么,当前正在推行的林权改革,则是相对激进的一步到位式的改革。

当年“林业三定”改革为何失败?

v林地制度改革一开始就与耕地制度的变革方向相一致。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被看成是“分田到户”的翻版。不过,与分田到户的成功实践相比,“林业三定”被普遍认为是一次失败的改革。 衡量其失败的标准是实行“林业三定”以后,一些地区的大量的林木资源被破坏,决策部门不得不于1987年叫停改革。从“林业三定”改革终止的1987年到林权改革全面推广的2008年,未尽的改革制度在林业政策领域实行了20余年的时间。20多年来,林业资源的流失并没有因为改革的终止而得以遏制,林业管理实际上陷入了困局,这也实际上构成了林权改革得以推动的背景之一。决策部门基本上把20多年来林业管理的困局归因于“林业三定”政策,认为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推行“林业三定”,广大林农并没有真正理解和接受政策要义,最终导致了林业管理陷于失控的境地。并且,通过这次改革的教训,认识到林地和农地的性质有所不同,其生产周期等方面的不相一致导致了农民对土地产出的预期不一样,从而也就有可能产生不尽一致的行为逻辑。

仔细分析“林业三定”与“分田到户”截然相反的政策后果,对于理解林权改革的方向与实践过程是相当有帮助的。当前的林权改革方向在本质上仍然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到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这一制度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这一点与“林业三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改革的方向本身并非决定成败的唯一要素,关键的还在于改革是否适合时宜。除了决策部门所言的林业与农业的性质有所不一导致了“林业三定”改革的失败这一逻辑之外,还有一个重要背景是先行一步的分田到户已经把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调动起来。客观上的缘由还在于,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吃饭问题之后,如何致富已经成为农户最关心的问题。

由此,造成长期以来林业管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是否进行“林业三定”的改革,而在于快速启动的 现代 化刺激了农户致富的欲望。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林业的延伸产业迅速发展,对林木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因而,在市场的撬动之下,无论是集体经营还是家庭经营的林业,无一例外都遭到了冲击。改革开放30年来林木市场需求量的大量增加,是“林业三定”之前及之后林业资源大量减少的根本原因。

因而,进一步分析林业改革的方向及实践时,就不能不考虑林业对于农民家庭生计及村社集体而言所具有的特殊重要的位置。“林业三定”使得大部分林区及山区的集体林地具有三种相互联系而又有所区别的经营制度,一种是自留山,对于农民家庭而言,这是一种最具物权性和长期性的家庭经营的山林,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家庭所拥有的自留山,不仅所占所有山林面积的比例极小,并且,绝对数量也极少,并不能完全满足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还有一种是承包责任山,由于改革的不完全性,各地的责任山所占的比例并不平衡,不过,总体上都要比自留山要多出不少;绝大部分山林仍然属于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性质的“公山”。

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六篇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森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大家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成为了农民期盼的焦点,成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同时也成为了林业发展的新起点。今天应论坛组委会邀请,由我给各位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分10个方面作个介绍。先介绍第一个问题。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主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就是依法实行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木所有权人的主体地位。

二是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也就是依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完善制度建设和深化林业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林地林木的权利。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这四句话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

林地是农村宝贵的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60、1%。长期以来,集体林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集体林地生产率低下,有几组数字可以反映出来:

第一组数字,根据2015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18亿亩耕地平均每亩产出686元,而43亿亩林地资源平均每亩产出只有22元,当然林业立地条件与耕地无法相比,林业立地条件较差,而且林业还具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不能单纯地简单地比。但无论怎么说差距还是很大的;

第二组数字,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为85立方米/公顷,世界平均森林蓄积量为180立方米/公顷,德国、法国等林业发达的国家最高达200—300立方米/公顷,而我们25亿亩集体林地只有50立方米/公顷。也就是说,集体林地的平均森林蓄积量只有全国平均森林蓄积量的一半多一点,山上没东西。而大家多知道,集体林区大多分布在水、气、热等立地条件较为优越的南方,象华东、华南、西南等地区。这么低的蓄积量,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原来集体林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合理,农民不珍惜

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15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15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第3篇: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15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5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15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15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5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5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林地的生产力,取得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双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深化了我们对林业改革规律的认识,为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应当把改革重点由调整人与地、人与林的关系转移到调整所有者与所有者、所有者与政府的关系上来,进一步创新机制,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抓住发展林下经济和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两个关键,搞好技术、资金、市场三项服务,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更大的综合效益。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林权管理,保障农民权益。牢牢把握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关键,稳定林地家庭承包关系,不断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林权动态登记、档案管理、承包合同管理、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等制度,大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民以森林资源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盘活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保障公平交易,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是创新政策机制,全面放活经营。健全完善林业公共财政制度,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完善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补贴政策,以及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扶持政策。健全完善农民经营林业的自我发展机制,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健全森林保险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大规模流向林业,不断增强林业发展的活力。

三是加快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都要转变职能,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重点加强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为林农发展林业提供技术支撑、方便条件。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森林经营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示范服务,带动周边林农科学经营森林。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让农民在森林经营中获得应有的利益,进一步激发农民经营培育森林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解决好林地承包到户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落实财政支持、税费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使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成为农村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力量。

四是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农民增收、林业增效的突破口。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林农牧复合经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把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为农民就业增收拓展新的空间。发挥林业龙头企业的作用,推广“公司+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经营模式,提高林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实现林下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市场化经营。

2015创新林业经营机制 加快兴林富民步伐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七篇

#

#是我国南方48个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全市森林总蓄积量2140万立方米,居全省第一位森林覆盖率83.2%。竹林面积76.8万亩,居全省第二位;农民人均拥有毛竹林4.2亩,居全国首位。2000年10月,我市被授予“中国笋竹之乡”称号。近年来,我市始终把林竹产业作为我市三大特色主导产业之一,重点加以扶持发展,按照“生态林管严、商品林放活”的工作思路,努力创新林业经营机制,加快兴林富民步伐,促进了我市林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2003年,全市实现林业总产值15亿元,比增19%;全市农民人均林业收入达1913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7.6%。

一、从创新管理体制入手,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基础

1、全面推行集体林木材流通体制改革。一是实行按竹材加工终端产品计征林业规费。即对进入加工企业的本市竹材由源头征收林业规费改由竹材加工企业按加工终端产品征收。二是试行笋竹产品市内运输“绿色通道”工程。即在实行笋竹加工终端产品征收林业规费的前提下,允许笋竹原料、半成品在进入市内各加工企业时自由流通,不再办理运输凭证,并取消这部分竹材中间环节的一切检查和收费。三是放开竹材经营、加工“两证”办理。竹材加工许可证改“报批制”为“报备制”,允许新办竹材加工企业先上项目后办有关手续;鼓励竹农进行毛竹就地初加工,对于竹材加工半成品(竹胶板、竹地板坯料)加工点,竹炭加工不再办理加工许可证。

2、进一步深化竹政管理改革。积极探索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林宏观管理制度和实现形式,使我市竹业管理方式从以微观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管理为主,从全面管死向管严一块、放活一块转变,从管理每一块山、每一棵树向抓重点、搞示范、出精品、上规模转变,促进了全市竹业经济的发展。

3、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我市在已基本完成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基础上,明确把开展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高改革成果,做好林权发(换)证等作为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重点,全面启动我市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绩。这项改革做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受到了林农的拥护,进一步调动了广大林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的积极性,优化了我市林业经营体制。

二、从加强投资导向入手,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投入保证

1、用好用活政府对林业的投入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森林资源培育。一是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补助资金。去年,全市共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生态林、苦笋现代科技示范、竹业二期示范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等项目补助资金达865.81万元,极大地促进了我市林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二是设立了竹业开发专项资金。每年都通过财政等多种渠道筹措数百万元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竹山道路开设、示范竹林丰产培育、竹材半成品加工、竹炭开发等项目。三是出台优惠扶持措施来鼓励发展林业。对乡村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桉树面积20亩以上的,山地造林的每亩补助20元苗木款;非林地造林的免费提供造林苗木和造林前的基肥肥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桉树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建设的,免费提供造林苗木。在这些优惠措施的推动下,我市造林投资机制发生了变革。仅去年,全市林农个私造林面积达16821亩,占集体林地造林面积的90.5%。

2、扶持发展林竹加工龙头企业,带动林农生产。积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大力开展林业招商引资活动,激发了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加工业发展的热情。去年,我市新投产了2家规模以上竹地板企业,竹地板年产能力达44万平方米;永林股份公司人造板厂新上了8万立方米中纤板生产线,中纤板年产能力达到了12万立方米以上;竹胶板年产能力由3万立方米增加到4万立方米。新建了投资规模达500万元的民

2015年林业工作总结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八篇

***县2015年林业工作总结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立县,产业富民”奋斗目标,团结拼搏,稳步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现将本年度##林业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退耕还林工程。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各项政策,按照“五个结合”要求,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一是查漏补缺,巩固成果。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其中退耕地还林15.1万亩、荒山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1.1万亩,包括2015年度任务),全面完成了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了整改。二是规范手续,完善政策。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三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归档完整、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共接访退耕还林信访案件30起,调查查处30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化在县内。五是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调研工作。在全县每个乡镇抽5个村,每个村抽20户,对退耕户的林种结构、家庭收入、退耕后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形成了综合性的调研报告。六是积极争取退耕还林计划。今年全省退耕地还林计划只有10万亩,我县争取到位0.6万亩,在全省排位靠前。

天然林保护工程。完成森林资源管护300万亩,公益林建设任务1.3万亩,今年,被省林业局授予 “全省优质工程县”。一是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全县成立了22个管护站(所)和管护总站,做到了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共落实聘用护林员563名,其中国有护林员128名,农民护林员435人,一个乡镇党委统一领导、林业站协调督办、村干部为主体的森林管护网络基本形成。二是加大了对护林员的考核力度,强化了管护职责。每季度对护林员的巡山记录质量、巡山次数及巡山结果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实地检查管护成效。三是开展了天保工程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发展后续产业,鼓励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2015年,我们按省局要求开展了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省下达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8000立方米,目前采伐按要求顺利开展。四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建设进度拨付、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五是加大了宣传力度,营造工程建设氛围,对全县天保宣传标牌进行维护,保证了宣传效果。

2、林特产业建设

结合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三大工程实施,扎实推进林特产业建设,做到大力发展传统产业——肚倍、茶叶,示范发展新型产业——冬枣、二花,鼓励引导适宜产业——木瓜、板栗、核桃等。今年秋冬共新建林特基地23500亩,其中肚倍5000亩,冬枣2300亩,木瓜6000亩,金银花3000亩,花柏3000亩,耳林4200亩。同时,完成荒山造林10000亩(直播橡子),退耕地补植20000亩,全年完成林特基地管理任务10万亩,完成林业育苗500亩。在发展林特基地上,对农民实行三项无偿:种苗无偿供给,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投入种苗资金300多万元;技术无偿培训,聘请省林科院经济林专家潘德森、山东沾化冬枣研究院院长于洪长为县政府常年林特产业技术顾问,定期培训林业技术人员,现场示范指导在田间地头儿,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等服务;资料无偿提供,组织编写了《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等各类资料3万多份,使广大农民朋友从事林特生产、林特管理“君子”有本,有章可循。同时,县林业局成立了肚倍、板栗、木瓜、冬枣、笋竹两用林五个课题组,为农民提供资料诠释、现场示范、生产督促等服务。

3、森林资源管护。一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通过采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多形式的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硬件建设、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肃查处火灾火警案件等措施,杜绝了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火灾受害率远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全县已连续27年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二是加大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农民自用材严格控制在计划限额以内,人工商品林采伐也严格按计划、采伐操作规程实施。三是加大了林地征占用依法办证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县在建的小水电项目、绿松石等矿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四是加强了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力度。对全县木材经营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保证满足农民依法加工木制品的同时,整顿关闭20多家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五是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全年县森林公安分局共受理林业刑事案件11起,破案9起,刑事拘留2人,逮捕6人,移送审查起诉9人,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28起,结案225起。

4、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全年共争取到位林业项目资金4383.4万元,其中:退耕还林现金补助3435.4万元,种苗费补助60万元,天保工程财政投入专项资金565万元,肚倍基地建设资金40万元,优势林产品(肚倍)加工扶持资金40万元,鄂西北地区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57万元,九华山林场日本花柏母树林项目资金87万元。在全力实施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我们密切注视国家、省政策动向,强化了项目库建设,从所有可能争取的林业项目中筛选出日本花柏、板栗、冬枣、木瓜、核桃、肚倍、笋竹两用林等11个基地建设项目,肚倍加工、山野菜加工等2个林产品加工项目,保护区及小区建设项目2个,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1个,加上原来储备的项目共储备项目38个,保证了年年有项目申报,年年有新项目实施。

5、新农村建设。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绿色小康村的具体部署,结合省林业局开展的“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着力在“兴”“创”二字上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兴就是兴林特产业:根据全县各村的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按照一村一品、连村一品模式,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核桃、冬枣、木瓜、板栗等林特产品,完成林特产业基地造林6.12万亩,老林特基地管理7.6万亩。如楼台乡官坪村,是库区贫困村,去年以来,县、乡筹资100多万元,帮该村建起了1700亩的冬枣基地,新修水泥路3公里,建沼气池45口,绿化美化道路3公里,荒山造林600亩,完成安居工程42户,一个设施配套、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产业鲜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雏形脱颖而出。创绿色新村:以改善村容村貌、村庄绿化美化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护林,完成村院绿化植树49万株,绿色通道建设553公里,其中通村到组入户道路绿化275公里,庭院、“四旁”植树200多万株,营造了山、水、田、林、路全面绿化,点、线、面有机结合,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绿色新村氛围。

6、林业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单位创品牌、行业创环境、工作创一流要求,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做到以人为本,软件硬件一起抓。硬件方面,今年,局先后筹资200多万元,对竹坪、得胜、秦古、宝丰林业站和公安分局的办公用房进行了改建。软件方面,通过开展“三制”管理即目标责任考评制、中层岗位竞赛制、财务收支审计制,创建“四型”即学习型、节约型、执行型、和谐型机关活动,开展以“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文明林业”活动,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开展了“十比十看”岗位竞赛,即:比工作,看业绩多少;比自觉,看做事先后;比服务,看态度好坏;比智慧,看能力强弱;比业务,看水平高低;比纪律,看执行宽严;比作风,看干事成败;比自律,看谋事贪廉;比节约,看花费大小;比诚信,看环境优劣。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系统上下团结进取、干事创业的氛围逐步形成,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干事创业的多了,旁观指责的少了;当面批评的多了,背后议论的少了;中距守规的多了,违法乱纪的少了;团结互助的多了,相互拆台的少了。

7、精神文明创建。我局以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准则,结合“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十比十看”岗位竞赛深入开展以“十星级”创评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制定了“十星级”系列争创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确定了“十星级”党员、“十星级”二级单位(股室队)、“十星级”干部职工、“十星级”居民户具体评选标准。形成了 “上下联动,虚功实做,全面争创”的“十星级”创评格局。“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岗位竞赛、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活动,极大地净化了干部职工的心灵、丰富了业余生活,全系统干部职工形成了事事争先、人人争优的文明创建工作局面,形成了文明、诚信、勤劳、团结、求实、创新的良好风尚。

二、主要特点

1、深入宣传发动,为林业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发动是促进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建设顺利推进的第一道工序,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了解国家林业政策,主动参与支持林业建设的关键,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广泛运用会议、新闻、宣传专栏、宣传碑牌等灵活、易懂、有效的方式宣传林业政策。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宣传手册》3000余份,《退耕还林条例》5000余份,制作、栽植、刷新天然林保护工程宣传标牌258块,刷写固定标语350幅,悬挂护林防火横幅30多条,在产业及重点工程建设乡镇举行50多次林业政策和技术咨询培训现场会,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林业方面的文章、信息1100余篇,尤其是在国家、省级林业专业媒介上发表了众多反映竹山林业建设的重头稿件,极大地提升了我县林业建设的知名度。扎实有效的宣传为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典型引路抓样板,以点带面促发展。为切实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产业富民”的战略目标,围绕县定的茶叶、肚倍、木瓜、核桃、冬枣、二花等六大品种,精心谋划、科学布局。在落实过程中坚持做到“三手并重”:即一手抓新建。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立足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布局,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组。对确定发展的主导项目,做到早宣传,让群众理解,并且能够自觉接受。早规划,计划到户到块。早培训,让群众掌握技术要领。通过多年实践,我县秋冬季造林比春季造林成活率高,为了确保造林成效,我们采取以秋季造林为主、春季补植为辅,在产业建设日程安排上,科学运用天气预报,及时调度苗木,抢墒情突击造林,秋冬产业建设林特基地都在12月下旬以前全部完成。一手抓示范。抓典型、办示范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手段,为了抓好该项工作,林业局五个林特产品高产栽培高效管理攻坚课题组不断加大课题研究力度,不断加大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先后兴办了宝丰九里岗千亩茶叶、溢水下腰店千亩木瓜、田家九华千亩肚倍、楼台官坪千亩冬枣、双台向山百亩笋竹两用林、文峰塘湾百亩肚倍及人工植藓、放虫等示范基地,全县示范基地面积达2万多亩,100多名林业技术人员以这些示范基地为依托,常年为林农无偿提供规划、栽植、剪枝、施肥等服务,让林农就近学到实用技术,自觉兴林致富。一手抓管理。2000年以来,我县建成各类林业产业基地面积近20万亩,但普遍存在经营粗放、管理不到位。老百姓对我们发展的产业基地形象地说:远看一根杆,近看一把伞,板粟成了毛粟子,经济林不见结果子。近两年,在新建产业基地的同时,我们加强对老基地的管理,提高基地产出效益,仅今年就召开以嫁接、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抗旱防冻等现场培训会36场次,培训林农5万人次,发放实用技术资料3万余册。

3、全力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一方面,我们大力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肚倍产业,积极帮助天新公司进行单宁酸、没食子酸产量达到“双千吨”技术改造,向省林业局申请肚倍为优势林产品扶持项目,积极推介宣传肚倍产业,为公司争取到40万元的资金扶持,省林业局局长祝金水专程来我县考察了天新公司,并表示将天新公司纳入全省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扶持;围绕笋竹两用林,扶持壮大兆华山野菜公司、武当山珍公司,通过基地轮作利用、保护性开发,改变农民卖原料、卖粗品,价格低、无品牌的历史,大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牌,使“兆华”牌山野菜走出大山,走向全国。另一方面,全力扶持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所有(使用)权植树造林的,及时确权发证,并建立详细档案,在造林过程中给予政策、资金、苗木、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全县绿色致富带头人已达200多名,植树造林5万多亩。通过他们示范引导,合伙经营,服务拉动等多种形式带动周围农户兴林致富,实现带头人与带动户的“双赢”。

4、优化制度机制,为工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证。对林业重点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负总责。围绕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了多级责任制,即县级干部对口定点包乡镇制度,17名县级领导对所联系乡镇的林业重点工程负领导责任,全面督促工程建设;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跟踪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推诿、应付和违纪违法行为;林业局设计验收技术员包点负责制度。实行设计、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按照谁设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建立了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对出现的问题不论涉及到谁,都严查深究,决不姑息。为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县政府出台了《竹山县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及资金兑现暂行办法》、《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促使加强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尤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除了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竹山县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办法》、《竹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外,坚持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大资金审计力度。强有力的制度管理和纪律约束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对上能验收,对农户能增收。

三、存在的问题

1、林业产业起步慢,龙头企业的带动性还不强,林业拳头产品还不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直接贡献率还不够。按照大林业的发展思路,我们无论是在主导品种的培植上,还是在基地建设的规模上,与全省林业先进县市及周边邻近县市比,差距都很大,林业为民,产业富民的思想还不牢,把建基地等同于退耕还林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对绿色致富带头人的培植力度不够,政策扶持力度不大;林业科技应用与推广力度不够,林业科技滞后于林业产业的发展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林业生产力亟待提高。

2、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这也是少数乡镇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由于只建不管,年年造林不见林,年年栽在老地方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时,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种苗投入压力大,制约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推进速度。

3、退耕还林工程遗留问题多,矛盾隐患大。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结构性调整,国家、省对我县退耕还林计划大幅度削减。截止到2015年底,我县已纳入设计并完成退耕地造林的有3.5万亩面积未纳入计划进行政策兑现,农民自发退耕还林有2万亩面积未能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全县尚欠苗农种苗资金316.74万元,这些问题导致退耕还林信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四、2015年工作目标、思路、主要工作措施

2015年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建设两个重点;依托深化改革,科技兴林,依法治林三个支撑;组织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四大工程;全力做好工程管理、项目争取、典型示范、培植大户、自身建设五项工作;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木瓜(金银花)、冬枣、板栗、核桃等六大产业。

主要目标:完成造林补植管理38.7万亩,天然林管护300万亩,育苗500亩,林业产业基地建设2万亩。林业对农民人均增收达到400元以上,林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

1、强化工程管理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一是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全面完成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二是积极向省汇报争取,力求在退耕还林计划争取上有新突破,高标准完成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三是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一是进一步强化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力度。在保质保量完成2015度省下达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同时,对全县历年的公益林建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二是严格天保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串用。三是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天保工程。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乡镇护林员工作的量化考核,真正管好护好森林资源。五是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

2、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按照县定六大林特品种,在高标准完成2万亩林特基地新建任务外,引导和带领农户切实做好老林特基地的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建立产业示范样板和培植林业大户工作。一方面,全县继续办好文峰乡塘湾肚(角)倍示范、楼台乡官坪冬枣示范、擂鼓镇木瓜金银花套种示范、溢水镇溢水街木瓜示范、潘口乡魏沟核桃示范、城关桥儿沟美国杂交杏李示范、刘家台子—燕子山一线板栗示范、双台乡鲍竹路沿线笋竹两用林等八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样板,对外塑品牌,对内搞引导,带动林农群众兴林致富。另一方面,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主扶的思路推进林业产业建设,大力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自行考察,自筹资金,自主兴办,自我带领”发展林特产业的绿色致富带头人,建立详细档案,给予政策、资金、苗木等方面的支持,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在全县培植1000名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年产值在2万元以上的绿色致富带头人。

3、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兴致富产业为主导,立足一村一品,带动连村一品,实现一乡一业,发展以肚倍、生态有机茶等为主导品种的高效经济林,使创建村村均千亩以上,每个村人均高效经济林面积在2亩以上。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在行政村区域内全面消灭宜林荒山,使创建村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户庭院绿化美化率90%以上,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地段绿化率达到90%以上。以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为重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以“三改一建”(改厨、改厕、改栏,建沼气池)为契入点,大力推广使用气、电、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广节柴灶,鼓励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气代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生态道德,生态文明观念。

4、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借鉴他地经验,结合竹山实际,制定产权明晰、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等政策措施,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等各类主体投资造林,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坚持科技兴林。开展“两个培训”,即培训百名林业技术人员、万名农民技术员,形成覆盖全县的林特科技推广体系,常年送林业科技下乡,示范、推广、辐射林业实用技术,现场为林农解疑释惑,引导林农群众加强林特基地建设管理,重点把好栽植关、管理关、增收关三个关口,把林业生产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逐步使全县农村每户都有一个科技兴林明白人。

6、整合惠林政策。继续整合政策,捆拢资金,加大投入,对农民基地造林实行三个无偿:种苗无偿提供,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每年投入林业种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对所有新造林面积都及时确权发证到户,使耕山有其权,造林有其利。技术无偿培训:组织林业技术员常年送林业技术下乡,现场示范,现场指导,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无偿服务。资料无偿发放:将编写《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鄂西北干旱地区造林技术》等各类技术资料,全部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

7、加强队伍建设。在全林业系统继续深化目标绩效考评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和“文明林业”活动,深入开展“十比十看”岗位竞赛。通过扎实创建和竞赛活动,锤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林业建设队伍,为服务生态水电大县、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产业创收作出新的贡献。 二OO七年

2016村土地流转工作总结
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第九篇

濮塘村土地流转工作总结

濮塘村地处马鞍山市东郊霍里镇境内,环境优美,境内有濮塘风景区和濮塘街道,马卜路与向卜路在我村交汇,本村由原濮塘村和范塘村合并而成。由20个自然村组成,现并为10个片,面积8.2平方公里,人口2800人、860户。

近年来,濮塘村积极投身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主题,以培植土地流转大户为抓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照流转种植大户提出申请-流转中心确权-土地进行评估-发布信息-流转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土地见证-资料归档的程序,创新方法,积极引导村、农户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采取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全村土地流转面积达6062.77亩,占全村总面积12300亩的49%,其中流转土地达50亩以上有3户,流转百亩以上有2户。我村的土地流转工作主要措施有:

一、加强领导,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村主任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由村农业技术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本村供求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签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工作。同时,负责完善流转档案、上报有关信息资料,从上至下形成了乡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发放到位。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二、注重宣传,加大土地流转的工作力度

为调动广大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和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减少和杜绝土地荒芜现象,我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农技培训会、党员群众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工作。一是转发《致村民一封信》到各村农户手中,以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二是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各村民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在50亩以上的,给予有关村民组项目倾斜、村拿出资金给予奖励等。三是召开各村民组土地流转指导会议,印发有关宣传资料,宣传花山区农委土地流转政策,介绍土地流转工作方法,提出土地流转工作要求。同时结合草莓种植户培训会,详细介绍土地流转政策,让草莓种植户成为参与土地流转工作的主力军。

三、规范引导,做好土地流转指导服务

针对部分水田承包期内、务工经商、人员外出而水田荒芜情况,我村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发挥村级主体引导作用,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引导,利用花山区农委土地流转扶持政策,鼓励土地承包双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取得良好效果。一是引进开发商为主体的土地流转。针对某一冲田荒芜或管理落后、农民种植效益低下、积极性不高的实际,而又有农户想发展规模农业而无田承包的情况,行政村发挥村级主体优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户意愿,与农户开展自愿协商,农户将连片土地承包权流转给开发商,农户直接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如濮塘龙湾水文化项目流转土地500亩,该项目土地流转已达到我村土地总面积的20%以上。(

四、科学规划,土地、林权流转稳步推进

在创新农村土地流转体制机制工作中,我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的基础上,制定了全村3年的土地流转规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做到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我村率先完成了全村4300亩林地实现了100%林权流转,其中经济林600亩,在全区起到了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在土地流转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一是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区农委土地流转工作要求,明确村土地合作社、种植大户、一般农户的承包权利和义务,并签订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委托手续和流转协议,以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各方的权益。二是完善了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土地流转的基础资料和表格,包括土地流转登记表、种植大户承包流转申报资料、土地流转协议等,并进行整理归档。三是做好生产服务,在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为种植大户提供农业产业政策导向,加强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农机的服务,切实为种植大户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种植大户的土地产出率,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濮塘村民委员会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林权确权 林权制度改革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邵阳市山权林权改革"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jianghua/78380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