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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籍系统

2016-07-30 14:13: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辽宁省学籍系统(共7篇)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办〔2013〕65号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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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学籍系统(一)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辽教办〔2013〕65号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颁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 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应就学时间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超过四周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籍主管部门。

第六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

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辽宁省学籍系统】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

辽宁省学籍系统(二)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促进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颁布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各类办学主体。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

国家和本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并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应就学时间向应当就读的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超过四周的,学校应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籍主管部门。

第六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在义务教育学龄段的子女入学,与居住地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区对应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城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向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入学申请,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由暂住地县(市、区)政府指定接收学校,保证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随班就读学生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依据《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生成。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籍建立后,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原则上每班不超过50人,有条件地方可实行小班化教学。

第十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

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办理。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

辽宁省学籍系统(三)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普通高中。

第3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4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5条 初中毕业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6条 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

第7条 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56人。

第三章 转学

第8条 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

第9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10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四章 借读

第14条 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频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

第15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16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17条 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

第18条 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19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

第20条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二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

第21条 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退学

第22条 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木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

第23条 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24条 自动退学。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

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经学校报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埋。

第25条 按规定退学的学生,学校不退学费。

第七章 留级、跳级

【辽宁省学籍系统】

第26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27条 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 (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职工本费。

第28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申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29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30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31条 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六种。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32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33条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章 管理权限【辽宁省学籍系统】

第34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提供学籍管理网络平台,检查、指导市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县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

第35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6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37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辽宁省教育厅。

第38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9条 1997年省教委颁发的《辽宁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委字[1997]33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辽宁省学籍系统(四)
辽宁省学前管理信息系统上机操作手册

【辽宁省学籍系统】

辽宁省学前管理信息系统

上机操作指南

一、登陆地址

注意事项:

1.用户名和密码由省教育厅点对点下发,新开设的机构暂时不能录入,教育厅会阶段性下发新开设机构信息;每个机构会有两个账号:普通账号和审核账号。每个县区和地市分别有两个账户:县区(地市)审核账户和县区(地市)领导账户。

2.浏览器要求:IE8以上、火狐、谷歌等浏览器。电脑为XP系统的情况下使用火狐或谷歌浏览器登录系统。360浏览器可以选择“帮助”→“检查新版本”更新至最新版本后使用。

3、登录系统前,须进行浏览器设置,设置方法如下:“工具”→“Internet选项”→“隐私”→“高级”→勾选“替代自动cookie处理”和“总是允许会话cookie”。

4、不要使用同一浏览器登录多个用户,确需要使用多个用户的,先注销一个,再登陆另外一个。

5、在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时注意键盘大小写的切换。

二、信息录入

1.密码修改:“系统管理”→“密码修改”。(修改密码

时请注意密码修改原则:8-24位必须包含字母、数字、符号。)

2.机构信息录入:机构信息中五大项均有必须填项。(机构基本信息、办学条件信息、财务信息须提交县区级审核。)

3.幼儿信息录入

机构普通用户登录系统,进入“幼儿管理”->“新建幼儿学籍”,若点击“新建幼儿学籍”按钮在网页模式下手动录入幼儿信息,若点击“导入”按钮,在弹出菜单中左下角下载模板,在模板中至少录入3个幼儿信息并导入(注意开启视图并设置宏的安全性),录入后分别进入“幼儿信息维护”与“幼儿信息查询”页面看是否能看到新录入的幼儿信息,并查看幼儿状态。

录入后,选择已经认真核对过信息的幼儿信息,选择“提交”。

(录入过程中如果是网页模式录入信息,身份证信息和录入的信息不符,系统会自动提示;身份证号码若重复,系统会自动显示重复幼儿的有关信息。如果确认本次录入信息无误可点击“下一步”继续录入,如果录入错误,应立即修改。如果利用模板模式,录入时应通过EXCEL表格及时进行数据校验。

已提交未被审核的幼儿信息普通账户不可见,审核通过后可在“幼儿信息维护”中查询、维护。)

4.审核

机构使用审核用户登录系统,进入“幼儿管理”->“幼

儿学籍管理”->“幼儿学籍审核”,审核普通用户提交的幼儿学籍信息,审核通过后分别进入“幼儿信息维护”与“幼儿信息查询”页面看是否能看到新录入的幼儿信息,并查看幼儿状态。

5.县区用户主要工作

使用区县级账号(审核用户)登录系统,进入“业务管理”->“机构数据管理” ->“财务信息审核”,审核学校提交的基本信息。

6.县区和地市的其他账户

信息的查询和问题学籍仲裁。

三、信息维护

1.幼儿普通信息变更,在系统中直接修改即可,幼儿关键信息变革,需按照关键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操作:普通用户登录系统,进入“幼儿管理”->“幼儿学籍管理”->“关键信息变更”,修改幼儿关键信息后选择提交。使用审核用户登录系统,进入“幼儿”->“幼儿学籍管理”->“幼儿学籍审核”,审核刚刚修改过关键信息的幼儿学籍信息记录。即按照新增加幼儿的方式进行操作。

2.其他信息维护请参看操作手册。

四、问题

1.所有业务的要求都要以《教基二厅函〔2014〕18号:关于做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为依

据;

2.区分各个账户的不同功能,按账户指派的角色使用;

3.请及时修改密码并牢记密码;

4.各项信息的指标解释请参看《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5.从目前全国其他省份系统使用情况来看,出现问题主要原因就是机构录入信息时不仔细。所以要求各个机构在录入信息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各项信息仔细核对。

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

2016年1月8日

辽宁省学籍系统(五)
辽宁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辽宁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的发展,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我校学习。

2、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辽宁省学籍系统】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7、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或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4、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 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

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5、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 缺交作业达1/3者;

(3)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7、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学分。

8、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9、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学院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学院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 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1)“两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辅修

1、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跨学科类别的另一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学分应按规定交费。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中途停学时,已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学籍处理

1、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

2、凡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 所获当年学分低于20学分;

(2) 累积所获学分低于学年数乘以20学分。

3、凡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凡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35学分及以上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环节,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

(2) 当年所获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者;

(3) 受到两次劝退或两次编入下一年级警告者;

(4)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者;

(5) 休(停)学期满在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继续休(停)学手续者;

(6) 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休(停)学手续者;

(7)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本人要求休学者。

2、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

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学院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3、对在最长年限(六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八、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院(系、部)提出申请,第六学期初由院(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学院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院(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九、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5年9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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