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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017-05-10 09:42:31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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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供大家参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动合同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工资支付

  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关于减发工资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关于拖欠工资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工资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否废止

  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由人社部主导的工资立法工作开始加速。

  有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作为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於明年初率先出台。

  “《工资支付条例》是最容易推进的一项,因此会率先公布,公布时间很有可能是明年初。”上述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表示,届时,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後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

  原条例被拆分

  事实上,工资立法筹备工作多年前就已经启动。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7年前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工资条例(草案)》,但在徵求意见过程中,由於在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劳资双方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的修改工作因此被搁置。

  2012年,人社部传出消息,决定参照《工资条例(草案)》,逐步推出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法规条例。这意味着,《工资条例(草案)》将被拆分,并且分批出台。

  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工资立法的一系列法规条例中,相对较容易推进的就是工资支付条例,原因是《工资条例(草案)》对“工资支付”的规定较为详细、完整,人社部可在此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完善,先行制定出《工资支付条例》。

  基於此,人社部《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工作顺利启动,并在2013年初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彼时消息称,该条例将会在2013年内出台,但却未果。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工资支付条例》的制定工作并未搁浅。上述工资制度改革专家表示,随着当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该条例有望成为我国工资立法的破冰之作,在2015年初正式面世。

  “《工资支付条例》目前依旧是工资立法多项法规条例中最容易推进的一项,人社部因此会率先将其公布。”上述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适用所有企业

  与此前的《工资条例(草案)》所不同的是,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相对单一,重点解决的是工资支付问题,其内容将涉及规范工资发放的方式,工资计算方式,用人单位依法破産时工资清偿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款项,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

  “从内容方面看,今年制定者并未对《工资支付条例》做大的改动,基本还是延续上述内容。”上述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适用范围看,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应该遵照即将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将为我国目前工资支付问题中最突出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人社部副部长杨志明此前表示,“工资支付条例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并且从更高的法律层次上解决。”

  据杨志明介绍,人社部在《工资支付条例》里着重加大了保障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对策。如明确一级承包商负责解决分包商欠薪的问题;明确欠薪逃匿以後,由行政和司法联动处理的制度;明确实地管理、分级负责、省级政府负总责的制度;为加大威慑力量,对於欠薪数额较大、欠薪逃匿的、拒不支付的企业追究责任。

  需要説明的是,在《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前,我国工资发放还是按照199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执行,尽管近年来北京、广东、江苏、深圳等省市开始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工资支付规定,但尚未将薪酬发放问题提高到国家立法层次。

  据介绍,《工资支付条例》出台後,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同时,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都应该服从新出台的 《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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