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将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卫政法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已废止)((5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9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类
(一)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矽肺
(二) 煤尘(煤矽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工尘肺
(三) 石墨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墨尘肺
(四) 炭黑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黑尘肺
(五)石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肺
(六)滑石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滑石尘肺
(七)水泥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水泥尘肺
(八)云母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云母尘肺
(九)陶瓷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陶瓷尘
(十)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铝尘肺
(十一)电焊烟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焊工尘肺
(十二)铸造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铸工尘肺
(十三)其他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其他尘肺
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X射线、r射线)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化学物质类
(一)铅及其化合物(铅尘、铅烟、铅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铅及其化合物
(二)汞及其化合物(汞、氯化高汞、汞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三)锰及其化合物(锰烟、锰尘、锰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四)镉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五)铍及其化合物
铍病
(六)铊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七)钡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八)钒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九)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砷及其化合物(不包括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十一)铀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铀中毒
(十二)砷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化氢中毒
(十三)氯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气中毒
(十四)二氧化硫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硫中毒
(十五)光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气中毒
(十六)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中毒
(十七)偏二甲基肼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偏二甲基肼中毒
(十八)氮氧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氮氧化合物中毒
(十九)一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氧化碳中毒
(二十)二氧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氧化碳中毒
(二十一)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化氢中毒
(二十二)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二十三)氟及其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工业性氟病
(二十四)氰及腈类化合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二十五)四乙基铅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乙基铅中毒
(二十六)有机锡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锡中毒
(二十七)羰基镍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羰基镍中毒
(二十八)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中毒
(二十九)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苯中毒
(三十)二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苯中毒
(三十一)正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正已烷中毒
(三十二)汽油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汽油中毒
(三十三)一甲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一甲胺中毒
(三十四)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三十五)二氯乙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氯乙烷中毒
(三十六)四氯化碳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四氯化碳中毒
(三十七)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中毒
(三十八)三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氯乙烯中毒
(三十九)氯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丙烯中毒
(四十)氯丁二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丁二烯中毒
(四十一)苯胺、甲苯胺、二甲苯胺、N,N-二甲基苯胺、二苯胺、硝基苯、硝基甲苯、对硝基苯胺、二硝基苯、二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二)三硝基甲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三硝基甲苯中毒
(四十三)甲醇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醇中毒
(四十四)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酚中毒
(四十五)五氯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五氯酚中毒
(四十六)甲醛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甲醛中毒
(四十七)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硫酸二甲酯中毒
(四十八)丙烯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丙烯酰胺中毒
(四十九)二甲基甲酰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五十)有机磷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机磷农药中毒
(五十一)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二)杀虫脒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杀虫脒中毒
(五十三)溴甲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溴甲烷中毒
(五十四)拟除虫菊酯类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五十五)导致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类物质: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五氯酚、硫酸二甲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五十六)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
(一)高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中暑
(二)高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减压病
(三)低气压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高原病、航空病
(四)局部振动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手臂振动病
生物因素
(一)炭疽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炭疽
(二)森林脑炎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森林脑炎
(三)布氏杆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布氏杆菌病
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接触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三氯乙烯、重铬酸盐、三氯甲烷、β-萘胺、铬酸盐、乙醇、醚、甲醛、环氧树脂、尿醛树脂、酚醛树脂、松节油、苯胺、润滑油、对苯二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接触性皮炎
(二)导致光敏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醌、蒽醌、蒽油、木酚油、荧光素、六氯苯、氯酚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光敏性皮炎
(三)导致电光性皮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皮炎
(四)导致黑变病的危害因素:焦油、沥青、蒽油、汽油、润滑油、油彩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黑变病
(五)导致痤疮的危害因素:沥青、润滑油、柴油、煤油、多氯苯、多氯联苯、氯化萘、多氯萘、多氯酚、聚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痤疮
(六)导致溃疡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铍及其化合物、砷化合物、氯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溃疡
(七)导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氢氧化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皮肤灼伤
(八)导致其他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油彩: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油彩皮炎
高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浸渍、糜烂
有机溶剂: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角化过度、皲裂
螨、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痒疹
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化学性眼部灼伤的危害因素:硫酸、硝酸、盐酸、氮氧化物、甲醛、酚、硫化氢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化学性眼部灼伤
(二)导致电光性眼炎的危害因素:紫外线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三)导致职业性白内障的危害因素:放射性物质、三硝基甲苯、高温、激光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白内障
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一)导致噪声聋的危害因素:噪声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噪声聋
(二)导致铬鼻病的危害因素:铬及其化合物、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鼻病
(三)导致牙酸蚀病案的危害因素:氟化氰、硫酸酸雾、硝酸酸雾、盐酸酸雾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牙酸蚀病
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的危害因素:石棉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的危害因素:联苯胺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三)苯所致白血病的危害因素: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
(四)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危害因素:氯甲醚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甲醚所致肺癌
(五)砷所致肺癌、皮肤癌的危害因素:砷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六)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的危害因素:氯乙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七)焦炉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焦炉烟气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焦炉工人肺癌
(八)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的危害因素:铬酸盐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一)氧化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金属烟热
(二)二异氰酸甲苯酯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哮喘
(三)嗜热性放线菌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四)棉尘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棉尘病
(五)不良作业条件(压迫及摩擦)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煤矿井下工人滑曩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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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5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共6篇)中国职业病医院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15版)深圳市深福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职业病医院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15版)本报告通过调研重点职业病医院获取样本数据。全面客观地分析了医院、专科医院及职业病医院行业的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等,为职业病医院自身发展或职业病医院投资者等相2015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2016-07-15)
11、化铅工职业病退申请书(共6篇)职工病退申请书职工病退申请书尊敬的商丘市劳动局:我叫翟江宁,男,1962年出生,现年52岁,1985年到商丘市印刷厂参加工作至今。1999年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至今已有15年。随着病情的发展,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化铅工职业病退申请书。(2016-07-16)
12、我国职业病目前发病及危害现状(共6篇)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职业危害的人数,职业病的发病人数和因职业病而死亡的人数都居世界的前列。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不同程度危害的职工总数有2亿人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我国职业病目前发病及危害现状。(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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