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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017-05-16 09:26:06 编辑:huangtingt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国 ...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欢迎参考!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文

  1、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3、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8、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9、本规定自19950501起施行。该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0101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05月01日起施行。

  工作时间规定解读

  2016年国家对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2、用人单位应当每周集中二天为周休息日;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休息办法。

  3、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办法。

  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单位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常见问题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因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性,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不受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而无定时工作,采用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是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是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是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四是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能否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基础上,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的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 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 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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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年03月25日,实施日期:1995年05月01日,1995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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