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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2017-06-13 17:04:50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时还要提交申请材料。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 chinazhaokao com 分享的申请保障 ...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时还要提交申请材料。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申请家庭必须是低保户;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2.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三年以上的城镇户口并且在县城长期居住的(暂不包括城中村);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下(含6000元);

  (3)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

  现已享受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及家庭成员不足2人的不再纳入本次保障范围。

  3.家庭人口数的认定。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

  (1)户口在一起,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口,不视为家庭人口数。

  (2)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和义务兵,视为家庭人口数。

  (3)离异家庭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登记的协议书认定家庭人口数。

  4.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

  (2)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4)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5)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对依法应登记财产不登记的,将已有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衣食行)水平明显高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

  (7)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或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的。

  (9)县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5.住房情况的认定

  (1)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在城镇无私有住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并且三年内没有转移(买卖、继承、交换、抵押、赠予、受赠、判决等)过住房的家庭。

  (2)无私房,租住共有住房,但租金标准明显超过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无房户。

  (3)在外地有私房,但在当地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外地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

  (4)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

  (5)有私房或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视为有房户。

  (6)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转移后未再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

  (7)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今,原私房拆迁的,仍视为有房户。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拆迁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拆迁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

  (8)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有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的,以购买合同或者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两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

  (9)低矮、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危房,不计入住房面积。

  (10)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计入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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