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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7-08-24 15:54:29 编辑:huangtingt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 ...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2016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欢迎参考!

  2016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16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016长沙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一般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及比例:

  缴费基数:本单位职工工资

  基础缴费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浮动缴费费率:

  1、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

  2、二类行业:0.5%、0.8%、1%、1.2%、1.5%

  3、三类行业:1%、1.6%、2%、2.4%、3%

  【温馨提示】:工伤保险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缴纳。

  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人工费不明确则按工程合同总造价乘以15%计算);

  缴费比例:基础缴费费率是0.9%

  浮动费率:

  1、对上年度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8%;

  2、对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当年新开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到0.5%。

  小型服务行业工伤保险缴费:

  1、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用人单位:采用“定员”的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核定参保人数乘以缴费基数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基数以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准数计算。

  2、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用人单位:采取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的方式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3、家政服务业:根据实际营业额、从业人数、纳税额等信息因素确定。

  季节性行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

  1、季节性行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办法。

  2、“定员”是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生产经营状况及用工情况,确定参保人数。

  3、“定额”是指采用定额缴费方式,缴费标准根据一、二、三类行业,分别为10元/人月,20元/人月,30元/月,缴费标准可由市人社局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适时调整。

  煤矿业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煤矿企业以实际产量为缴费基数;实际产量低于采矿许可证的吨位数的,以采矿许可证吨位数为缴费基数。基准费额确定为每吨8元,按季度或半年征收。缴费标准可由市人社局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适时调整。

  2016长沙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三类工伤风险不同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串可浮动到0.5%、0.8%、1%、1.2%、1.5%五个档次;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可浮动到1%、1.6%、2%、2.4%、3%五个档次。

  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当年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

  工伤职工本人要求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等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市本级留存7%,向省级上解3%。

  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人员伤害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多不超过60日。

  用人单位末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附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认定书;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请时效的;

  (二)不符合管辖权规定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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