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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016-01-23 11:24:0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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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编 制:李彧豪

审 核:刘龙太

批 准:

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3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的特种设备能得以正常运转,杜绝由设备管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提到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家、建设部规范所指的用于建筑施工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提到的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物资设备部、施工安全部,同时接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的监督。

第三章 设备的采购

第四条 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均根据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由物资设备部完成。

第五条 凡采购特种设备均应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的评审,其评审要求如下:

1、审查生产厂家与其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力量和产品的检测控制手段。

2、索取报提供产品的国家认可、核准范围内有效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整机检验报告,安全装置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3、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4、采购二手设备时,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安全性能进行鉴定,确认合格后方可购买,且买卖

双方应办理好有关技术档案交接手续。

第六条 特种设备采购完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对所采购的设备进行至到场验收,以确认设备是否与生产厂家设备技术档案相符合,到场验收合格后,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凡大型设备投入使用前,均应由生产厂家进行设备调试、试运行,公司还应选派人员参加生产厂家的设备操作培训。

第三章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九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公司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公司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公司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施工安全部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 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公司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相关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部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施工安全部必须组织相关专业的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法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无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

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部必须根据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进行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改正,必要时向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安全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还应当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安全管理 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施工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企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参考文本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厂长(经理)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负总责,厂长(经理)负责落实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各项职责,对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停用报废等各环节及操作人员操作技能、持证上岗实行综合管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可靠性负总责。

2、企业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公司)管理,车间管理和班组(岗位)管理。

3、特种设备分管副厂长(经理)协助厂长(经理)制定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4、企业设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或设专、兼职管理人员),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具体执行部门(人),安全科(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5、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负直接管理责任。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直接操作责任。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1、厂长(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

(2)组织制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等;配臵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部署、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解决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问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4)改善特种设备作业条件,制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奖励措施,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5)审定特种设备更新采购计划,审定特种设备大修理、改造、检验验收计划等,审批、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各项经费。

(6)及时、如实上报特种设备事故,组织或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2、分管厂长(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层层落实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责任制。

(2)协助厂长(经理)制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等,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3)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每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组织、协调和处理各项工作。

(5)企业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厂长(经理)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开展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每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或参与制定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编制日常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

(4)负责每年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检修、定期检验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特种设备备品备件及其它所需物资、资金的计划编制和使用管理。

(5)联系新增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监督检查安装调试工作质量和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参加企业特种设备安装验收、检验和试车工作;负责安装、调试、检验有关资料的收集和申报注册登记,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资料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6)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修理方案的编制和故障的处理,开展特种设备使用、维护和检验等的监督检查。

(7)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作业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每天进行一次以上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及时处理,做好相关记录。

(8)组织或协助制定企业的特种设备应急求援预案,并实施每年不少于二次的演练。

(9)在紧急情况下,可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企业领导,必要时可直接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负责协调、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中的交叉作业、配合作业;负责审查、验证在本企业作业的外协单位特种设备及人员的有关资格,监督检查外协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1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做好事故抢险救灾,组织或参预事故分析,落实事故

防范措施。

(12)使用不同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人员)并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遵守企业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机,并向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3)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4)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清洁卫生制度,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臵。

(5)沉着、冷静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突发事件,妥善处理好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交叉作业中的配合。

(6)不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应履行好相关特种设备岗位职责,保证安全操作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新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核对该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3、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4、制定特种设备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至少每月组织特种设备使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检修制度,并认真实施,作好记录。

6、建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检制度,特种设备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现象,应当对其立即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

用年限的报经企业领导审定后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9、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求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二次的演练。

10、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生产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11、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12、特种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臵进行检查确定。

13、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把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臵于易于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臵。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相关法规规定和业务知识,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1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作。

16、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1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领导。

(二)特种设备购卖、安装、维修、改造、停用报废管理制度

1、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制造许可制度,企业购买的特种设备必须是已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2、国家对特种设备安装实行安装许可制度,企业选择取得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并督促安装单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安装监检、检验验收有关规定。

3、特种设备安装完成,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接收和使用。

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核对该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不同的特种设备并应核对其它相关材料)等,并最迟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登记后应将检验合格标识臵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并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5、禁止使用没有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二手特种设备并应有原有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禁止使用没有完整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管理机构(人员)应会同安全部门及时编制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及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电梯的维修保养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取得相应许可的签订合同的专业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

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大修、改造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并督促修理改造单位及时办理告知手续。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须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运行。

修理改造特种设备并经检验合格后,修理改造技术资料最迟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存入设备档案。

8、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切断电源及相关管线,做好保养,挂贴停用标识。停用一年以上,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停用手续。

9、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的,应作报废处理。

报废的特种设备如一时不能拆除的,应切断电源,切断管线,并挂贴报废标识。 报废、变卖的特种设备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0、企业对特种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双包制度,即每台特种设备均明确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操作工;管理人员、操作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11、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并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对持证上岗满二年的,及时通知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的须复审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4、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臵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5、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6、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版本:A 编号: SF/CX-03-38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管 理 制 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0-05-20发布 2010-06-10实施

******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目 录

一、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03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04

三、特种设备开工告知申报办理制度………………………………………………………………………07

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申报办理制度………………………………………………………………………08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办理制度………………………………………………………………………09

六、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办理制度………………………………………………………………………10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报办理制度…………………………………………………………………11

八、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验配合制度………………………………………………………………………12

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制度………………………………………………………………………………13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例会制度……………………………………………………………………………14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制度………………………………………………………………………………15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制度………………………………………………………………………………16 十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挂牌明示制度……………………………………………………………………17 十四、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18 十五、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制度…………………………………………………………………………19 十六、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20 十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使用管理制度………………………………………………………………21 十八、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制度…………………………………………………………………………22 十九、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制度………………………………………………………………………………23 二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4 二十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制度……………………………………………………………………………25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图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 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特种设备安全职责,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追究。

三、规定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经法人代表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人员。

1.1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1.2制定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3经常分析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现状,研究并提出对策。

1.4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考核。

1.5传达贯彻党和政府方针、政策及有关精神,协调处理本单位内重大工作事项,定期向法人代表汇报工作。

1.6负责向质监部门上报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1.7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突发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8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1.9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法人代表交办的其它任务。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指使用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

2.1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起草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负责人审定。负责人外出时,根据负责人安排独立处理有关工作。

2.2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制定内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2.3协助负责人贯彻执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年度安全管理计划的组织实施。

2.4负责向质监部门申报办理本单位特种设备及其作业人员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2.5负责、协调本单位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6向负责人上报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

2.7协助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2.8做好特种设备的其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2.10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指使用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的人员,包括使用单位所有在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3.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3.2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并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记录。

3.3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4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3.5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

3.6负责对本单位内列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监控。

3.7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事故隐患自查并上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3.8参加对本单位突发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3.9履行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4、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指使用单位中,从事特种设备现场操作并经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包括使用单位所有在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4.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有关的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4.2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操作特种设备并做好各项记录。

4.4按要求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5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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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质量技术部 发布时间: 阅读:713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等文件。

(二)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使用与注册登记标志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未办理使用与注册登记并领取登记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安全标志,应按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如下张挂 :

1. 使用单位应当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无法悬挂者除外),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2. 使用单位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固定者除外),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 .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

4 .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 5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6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

7 .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 详见特种设备出厂随机文件 ) 、进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等;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3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记录及校验合格证明;

6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 、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维修作业证,受检设备的使用登记代码或使用登记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 .安全操作规程;

3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 .维修、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 .定期报检制度;

6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8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医用氧舱为 2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注销。

(十)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对其维修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应当至少每 15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接到故障通知后,维保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十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确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十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十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013版)》

x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x部(以下简称x)生产经营稳定、有序、规范进行,依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x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x管理处为本事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x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xx处负责本事业部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维修等具体运行事项负责,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即本x特种设备相关工序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对本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现场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操作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x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事业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日常安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x特种设备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装、维修等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安装、维修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x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x部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x部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九条、x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x管理处、xx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

x部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受理举报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不能处理或权限范围之外无法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移交上级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于举报单位或人提供的内容,一经查实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选购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xx处具体负责本事业部特种设备采购工作,并对采购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选购。

第十二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提供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提供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明文件。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交货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本事业部相应的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物流处负责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外围防护。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物流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与x部订立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xx处负责对设备的验收。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xx处存档,高耗能特

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xx处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xx处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采购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选择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查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采购。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事业部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本x部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x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x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xx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准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负责x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的xx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xx处及其他职能部门下发的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xx处负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涉及仪表项目由xxx处负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填写检验记录。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xx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者或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上报xx处进行处理,xx处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如有必要可以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理,对于没有能力处理的应立即联系有资质的相关方进行处理)。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上报,并由xx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理、润滑、调整和检查,记录需保存。

第三十一条、xx处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xx处,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xx处应当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xx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和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过xx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无能力进行教育、培训的可以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安排。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炼钢厂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

门和人员;

4、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经培训后,由xxx处报公司培训考核机构组织考核发证。其中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中有一门不合格者,可以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及两门均不合格者,须在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四十七条、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且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公司考核机构申请考核。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免试复审。免试复审时,要求所在单位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在两年内未发生事故,并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办理免试复审。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应严格执行安全职责,按时办理复审,每4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五十条、各车间、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作业施工人员及未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事业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发证部门补发。

第五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本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六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转载自亿库网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转载自亿库网

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转载自亿库网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br>【1】【2】【3】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您可以访问亿库网(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七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汇编》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手册

(HK-TZSB01/2013)

编制:

审批

核:准:

2013年08月20日发布温州市华康合成革有限公司

2013年09月01日实施

目录

0.1编制说明

0.2使用单位基本情况

0.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手册发布令0.4特种设备使用名词术语

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承诺书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机构2.2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图

2.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员任命书3部门安全职责

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3.2生产技术部门

3.3特种设备使用车间或班组4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4.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4.2分管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

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4.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4.5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4.6锅炉操作人员

4.7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4.8压力管道巡检维护人员4.9电梯司机4.10起重机司机

5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5.1安全会议制度5.2日常检查制度

5.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4维护保养制度

5.5使用登记(注册登记)制度5.6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5.7定期报检制度5.8档案管理制度

5.9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5.10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度

5.1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5.12特种设备事故应救援制度

5.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管理制度

5.14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管理和更新制度6安全操作规程

6.1锅炉及其辅机安全操作规程6.2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6.3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6.4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6.5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表式目录

章节与主题

0.1编制说明

次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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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状态

本手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各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公司实际编写而成。本手册符合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其目的在于实施、保持以及改进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并向社会表明我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持续改进的信心。如本手册与最新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技术规范有冲突,则按程序及时作出修改。

章节与主题0.2使用单位基本情况页次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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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名称地

温州市华康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10号合成革王坚繁

(台)孙兴华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产品法定代表人特种设备台数安全管理人员

0577-86656788

(人)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联系电话

0577-86633789

最近五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最近五年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

章节与主题

0.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手册发布令

页次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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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状态

发布令

为了满足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的需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各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经审定,本“管理手册”中的相关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为此,我单位将直接引用本手册中的相关管理制度作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3年09月01日起在本单位正式实施。在相关管理制度运行期间,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切实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单位(章)批准人:日

期:

章节与主题

0.4特种设备使用名词术语

修改状态

页/共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安全监察: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锅炉: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八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第373号令)、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公司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

公司需要购置特种设备,首先由公司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负责购置。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到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须单独建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后使用前须经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安装、维修和改造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负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

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周期如下:

(一)锅炉每年1次检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

(三)起重机械每2年1次;

(四)厂内机动车每年1次;

检验合格证明由设备部门存档。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

公司各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明确1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每台特种设备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和记录好《设备运转记录》。

一般维修工作,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大修改造,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室和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包括:

(一)新设备的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大修和改造技术资料;

(三)定期检验记录;

(四)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转记录。

七、设备操作人员守则:

(一)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并经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规律,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八、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后,要向注册登记的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九、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倾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首先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其次是要抢救国家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公司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除遵守一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并熟知操作机械的性能,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进行日常保养并作无负荷升降和运行,检查其制动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运行合格,然后进入工作。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车。

3、如起重机起吊超过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应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检查制动,制动可靠继续作业;

4、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满载时,禁止同时做两种动作;每次吊物必须捆扎牢固平稳,试吊后才能起运。

5、起重机吊物运行时,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m高,不应在设备上方通过,必须从设备上方通过时,吊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6、吊物尖锐棱角与吊索接触处,应加软垫,以免将吊索克断;严禁歪拉斜吊或吊运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纵起重机应精力集中,遵守指挥人员的口令、手势,并注意前方有无障碍物或其它人员,吊物下严禁人员穿行或从人员上部穿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九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 企业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在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内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上述设备我们只有加强日常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才能消除隐患,使设备更好为生产服务,为此对上述特种设备作出如下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企业购置特种机械设备,先考察生产厂家是否在相应资质,是否有国家质量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经检验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2、施工企业租赁特种机械设备,首先要考虑该项租赁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租赁资质,严禁借用资质,并对租赁的设备检验是否有生产厂家的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及相应计算数据(产品说明书),同时经有关部门对租赁设备验收是否合格,并具备产品验收合格证。

3、对特种设备的装拆,首先审核装拆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装拆资质,装拆人员是否经过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严禁借用装拆资质和无证上岗,并制订切实可行的装拆方案,经有关技术人员签证,安装前要对设备进行验收,并进行书面安全交底,现场要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装记录。安装完毕,先进行自检,然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合格方能使用。

4、对特种设备使用,操作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天要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对特种设备要有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6、特种机械设备,要定期报废、更新,严禁超期服役,带病作业。

7、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档案的完整、准确。

8、特种机械一定要有安装拆卸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安、升、降、拆等任务。安装、拆卸、升降方案由项目工程师确认,合同由经营科、安全科确认。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由安装单位负责填写,由项目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进行施工。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负责自检,安全科、项目部安全员、机电负责人配合参加并填写好自检记录,自检合格后由安装单位负责请建委检测中心检测,合格挂牌后投入使用。

二、企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1、设备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规定要求,以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起重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和拆卸,设备验收,设备检测,设备使用,设备检查,设备保养和维修,设备改造各报废

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及工作程序,确定监督检查、整改。

2、施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与建设部令第166号文件要求,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对施工企业、企业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3、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11、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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