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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16-01-23 12:23: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一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乡镇、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二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建立流入人口“七项”管理制度。

一是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制度。对每个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进行登记入库。使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信息掌握到每一个人,努力做到情况明、底子清。

二是清理清查制度。以提高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查验率为突破口,会同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对本辖区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

三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及时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并纳入服务和管理。

四是计划生育合同制度。由有关部门、企业、雇主、房主、房客、社区、育龄妇女等方面互签计划生育合同,落实各自责任。

五是“以房管人”制度。对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人口计生和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实行“旅店式入住”,落实房主责任。 六是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电话、信函、网络平台等形式和渠道在两地间交流流动人口有关情况。

七是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各级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三线”考核内容,并进行单项考核,综合评估。

(二)建立流出人口“四个一”管理制度。

在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中实行“四个一”管理制度,即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

份计划生育户主承诺书、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留下一个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

流动人口七项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一、村(社区)使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登记。要求村(社区)计生专干每月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入户收集信息,及时建卡,及时变更信息。对每月新增人员情况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镇计生办。

二、育龄妇女信息采集卡使用范围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县内跨镇流动人口也在统计范围。

三、流动人口流入本地居住1个月(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旅游等除外)就为其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

四、登记流动人口个人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对象涵盖所有流动人口人群,以已婚育龄妇女为管理重点。

五、对以家庭关系存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登记;对单身人员,以个人为单位登记。

六、在登记家庭子女数时,以流入本地时家庭子女数为准。如有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信息。

七、流动人口在本年度内(计划生育统计期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出生当月、发现当月必须在育龄妇女个案信息卡上登记

二、清理清查制度

(一)镇、村(社区)组织所辖区域内单位、村对所有流出流入18-49周岁育龄妇女每月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清查。

(二)在清理清查过程中要对所有流出、流入育龄妇女做好详细登记,摸清底数,做到“六清”,即:住址、经营地点清、信息联系清、婚姻状况清、节育措施落实清、查体服务情况清、家庭状况清。

(三)清理清查工作要做到村(单位)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四)对清理清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查缺补漏,完善管理手续,堵塞管理服务漏洞。

(五)镇、村(社区)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清理清查制度的落实。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育龄妇女(15周岁至49周岁)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30日之内,向居住地村(社区)委会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由社区负责流入人口的信息登记工作;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情况。 二、村(社区)级计生专干必须每月对辖区流入人口进行入户登记;镇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每季度对所辖村(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理清查,负责查验婚育证明。 三、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四、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五、现居住地验证机关要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六、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证明。 八、流入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及时与流出地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并为流入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各项优质服务。

九、各单位流入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100%以上。

四、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1、镇计生办委托村(社区)委会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订立合同要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镇计生办要督促签字双方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5、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三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标段项目部秩序,达到同地而居、共建繁荣、共保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本项目部居住三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到项目部安全部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否则,一经查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外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者暂住证,以备随时查验。

四、凡在本标段务工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及本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

五、安全部要督促检查外来人口务工单位,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对本标段的外来人口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大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六、本标段内的外来人员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明,承印非法出版物,制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七、对于各施工协作队瞒报、误报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一经查实,则视为“三无”人员进行清理,送当地派出所,实行边收容,边教育,边遣送。

八、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我标段的外来人口进行排查工作,注意发现网上追逃人员。

长平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项目部

2010年4月29日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四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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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局域网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五
《村级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村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来旅游和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村景区和居住秩序,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共建繁荣、共保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坚决贯彻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二、要对各旅店、客栈入住人口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督促他们做好台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部门、村委会报告。

三、加强暂住证管理。做到一人一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不得随意转让、冒领、伪造、骗取。每月一次对我村的流入暂住人口进行排查,全面掌握外来人员的流量和动态,对新暂住人口或暂住证过期的,要督促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对不及时办理暂住证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在排查中如发现暂住人口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计划生育规章制度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我村外出人口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收容遣送工作。对于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场所和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容和遣送。

七、切实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有序流动、遵纪守法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一视同仁。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六
《流动人口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流动人口工作制度汇编

目 录

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工作管理制度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3、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4、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5、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制度

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

8、流动人口户籍 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10、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1、张家畔镇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

12、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生队伍花名

张家畔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一、村对流入人口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二、镇、村、用人单位、租房户层层签订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对流入人口实行责任管理制。

三、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镇、村对流入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其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村、镇对流入人口的生育、节育、三查等情况随常住人口报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逐级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如实反映流动人口变化动态。

六、镇、村对有生育现象的育龄妇女查验其婚育证、生育证、节育证,并做好登记建档。

七、镇计生服务站为流入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它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意外妊娠的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助措施,并定期开展“三查”服务。

八、镇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通报流入已婚育龄人口婚育变化情况。

九、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对村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对违反户籍所在地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一、镇计生办对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

一、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30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二、镇每季、村每月至少查验一次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其《婚育证明》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三、《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进行详细登记,并在证上加盖查验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查验时间。

四、《婚育证明》的查验要认真负责,对查验出的假证明要当场没收,追查源,并责成相关部门追究出具假证明者的责任。对于无婚育证或婚育证中填项不全、字迹印章不清、内容与身份证不相符的,要督促其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站、卫生院、民政办、司法所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要依法查验其《婚育证明》,不查验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七、育龄流动人口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依据《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镇计生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制度

一、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三查”服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与常住人口同时开展,每季一次,全年四次,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进行。

三、进行“三查”服务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如实填写“三查”登记表,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查”服务,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免费。

五、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到现居住地指定的技术服务站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镇计生办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

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管理制度

一、镇计生办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二、镇计生办每年年初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合同责任期限为一年。新增流动人员,随来随签。

三、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婚育证明》的查验,如实向居住地村反映近期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享受现居住地计生服务站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三查”服务等项目。

五、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六、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计生办进行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进行登记。

七、对不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镇计生办报县计生局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一、村民或单位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时,必须查看其《婚育证明》及时向村报告,对无证者一律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二、流动人口在租房居住期间怀孕、生育者,必须向房主和村或镇人民政府、镇计生办报告登记,出示婚育证、生育证,否则视为计划外。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七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确定一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做好信息交换、共享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八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九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外来人口的管理,稳定社会秩序,推进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作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辖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凡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都要检查其身份证和有关证件,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手续;组织公安民警逐村、逐户、逐人查验暂住人口相关身份证和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档造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相关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把流动人口真正纳入基层实有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到出有注销,入有登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

二、坚持谁主管、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推行责任承包制,加强对外来人口较多的场所和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用工单位,对工地招收的民工,抓住施工单位或者户主负责人不放;签定治安责任状,落实管理职责。

三、每季度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居民区、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准确、清楚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来往去向,将流入、出情况及时反馈到辖区派出所,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变更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配合辖区民警对“重点”流动人员作好跟踪排查和帮教转化工作。

四、对流动人口应实施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六、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索县热瓦乡综治办 制

2011年2月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篇十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三个庄子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制度

1、各责任区民警应根据实际情况各村或厂、矿、企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并开展指导工作。

2、对流入辖区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进行暂住户口登记。

3、登记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时,应认真审查其居民身份证,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携带或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可凭其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颁发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进行登记,并督促其在十五日内出示或在法定时间内补办居民身份证。

4、对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办理暂住证,也可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在办理暂住证时应要求申领人员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人像信息,建立内页资料。

5、对本县内离开户口所在地到本县其它乡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也应进行暂住户口登记,但可不办理暂住证。

6、正在服刑或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故请假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7、责任区民警应深入社区、村(场),工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主动为流入人员办理暂住户口,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二、办证制度

1、离开常住户口常住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申报登记的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2、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申领暂住证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4、暂住证一人一本,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

5、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6、暂住证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编码、暂住地址、暂住理由、有效期限等。

7、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更正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三、发函制度

1、对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三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函通报协查,发函率达100%。

2、重点协查对象:重点人口,高危人群,查获的现行犯或嫌疑人员,查获的负案在逃、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员,在辖区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人员,无合法有效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

3、发函工作可由暂住人口管理站户口协管员或派出所户籍内勤负责,发函应使用县局统一制作的发函件、注明协查内容(包括身份状况、前科劣迹、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打击处理情况、现实表现等),并在函件上张贴被协查对象的照片。

4、各责任区(社区)民警应了解掌握外出的重点人口和犯罪嫌疑人员去向,并向流入地公安机关发函通报。

四、复函制度

1、对外地公安机关发函到我县各乡镇派出所要求协查的流出人员,各派出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协查内容要求认真调查后复函。

2、协查工作由派出所的责任区民警负责,做到准确、及时,认真负责。

3、复函工作由暂住人口管理站协管员或派出所户籍内勤负责,应建立复函登记簿,对复函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4、接到有关重点人口、高危人群和犯罪嫌疑人员的函件后,应当及时落实查证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流出地公安机关。

五、建档制度

1、对已登记暂住户口的流动人口,各责任区民警要逐人建立详细的个人户籍资料,并详细记载在本辖区内临时住宿的变动情况,对已离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要及时注销,并注明离开时间。

2、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口个人户籍资料,应在三日内录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资料

录入率和相片扫描率均应达到100%。

3、在对流动人口户籍资料录入的同时,应进入全国追逃信息系统上网比对,比对率应达100%。

4、对已离开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的户籍资料,各责任区民警应统一交到户籍内勤处,由户籍内勤按年度统一装订后归档。

5、责任区(社区)民警应建立暂住人口花名册,每名暂住人口应有暂住人口登记表、照片、指纹、发函存根、复函情况、上网比对情况记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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