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共5篇)关于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龙源期刊网 cn关于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作者:刘寅初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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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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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意义
作者:刘寅初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所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6年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开始选择部分县市进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1992年1月,民政部正式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明确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先河。其中,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方式体现。199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强凋“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础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这一时期推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是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没有补贴,保险待遇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自1998年以来实践中并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其参保规模和基金筹资远远不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自2003年,我国开始积极推动各地开展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机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2010年10月20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2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筹资方式增加了政府补贴。2009年《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社会保险法》将这一筹资方式写入法律条文,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具体包括: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第二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和受城乡二元结构所造成的城乡割据的局面严重影响,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入手,浅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制度的完善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建议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上个世纪 90 年代就已经开始了初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举措。参保人数不断地上涨, 2009年9月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 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到2009年底,全国27个省区320个新农保首批试点县和4个直辖市的试点方案、试点工作启动,参保人数急剧上升。保险基金也累计到了 2009年的 500 亿元,350 万农民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1]。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 38亿元,基金支出45. 85亿元,累计结余242. 69亿元[2]。
根据我国农村人口构成的特点,可以根据其与土地的连接关系将其分为纯农民和失地农民;根据保障程度不同又可以分为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由此可见,我国农村人口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纯农民”、农民工、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3]。就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中,养老保险在制度方面有了巨大的改变。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 “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国家适当补充支持”,明确支付主体是个人,国家和集体为有限责任。第二,农村养老保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区有各自的特点,发展状况不太均衡。第三,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很多的不足。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应该具备普遍强制性;二是养老基金的积累应该由个人,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三是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2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我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以及我们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无乱是制度本身还是在日后的运行中出现了许许多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和适用范围,它关系到在所有的社会成员中究竟有多少人能够直接地享受到社会养老的权利。根据有关的统计,2005年底我国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42万人,占农民总数的
5.8%。现在,我国农村参保人数仅占全国农村人口的比重的7%左右,占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也只有平均15%左右[5]。保障水平低。保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这最低层次的生活水平,是社会养老保险所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要求。农村养老保险的保障要求应该是要满足参保农民在年老或者不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情况下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缓慢、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许多农民的生活水平还不能够达到国家的平均水平,农民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他们在投保时会选择较低的档次和时间较短的种类参加,所以造成他们养老金标准较低的问题,导致他们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大部分都不能够满足基本养老生活需求的。 [6]
2.2 法律制度不健全
纵观国内外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在其法律制度建设中,社会养老保险更多是由国家强制性实施的,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但是在我国,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经济发展改革等的原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一度出现了停滞状态,占人口总数较多的农民常年的被排除在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农村的个人、家庭养老以及农村集体养老思想根深蒂固,这也导致我国应当与养老保险机制接轨的相关法律制度严重缺乏,大多数时候,依靠“部门规章”、“条例”、“管理办法”等予以调整,法律制度建设在农村养老保险实行过程中,处于缺位状态。
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农村养老保险是及其重要组成部分,在相关的法律方面应当拥有其自己的特殊重要的相关地位。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应当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进
去,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不能在制定之初就将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而应
当以政府主导为主,建立相关法律,是农村养老保险也受到法律积极的保障[7]。
2.3 缺乏国家财政的支持
2010年《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由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下,农村养老保险的费用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的,其中的政府补贴只是各级地方政府从政府自身的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来对养老保险进行一定的补贴。但是养老保险的补贴是长期性的,它必须要考虑到政府财力的可持续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地方政府的经常性财政支出基本上都是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土地财政和负债来解决。这些收入相对于经常性的财政收入更加的不稳定,尤其是其中的政府负债,更有可能导致该政府的财政状况不稳。并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各个政府的财政状况也不尽相同,能够承担的养老保险的比例也不相同,导致各地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不同,甚至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城市,农民不需要政府补贴就能够独立承担养老保险的费用,但是在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政府财政实力较弱,财政不稳定,有可能根据不同的时期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不同,加上农民本身收入不高,有可能会导致中途退保。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国家拿出一部分的资金,对不能够完成一定政府补贴的地方进行财政补助,保证农民的经济能力都能够达到参加社会养老的程度,减少中途退保情况的出现[8]。
2.4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当前我国的养老金风险管理是政府和管理机构面临的最严峻考验。首先,我国当前的养老金管理,存在基金监管体制不健全,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的问题,政府对养老金的违规操作,既缺乏公开公正,又缺乏监督管理,导致各种拆借和挪用显现的产生。其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不全面,管理机构漂移不定,管理状况也存在问题。不是“都不管”,就是“都在管”。制约了养老保险的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和发展。最后是制度问题,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各地区的实行过程中,都是以我国颁布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基本方案为基础,自行出台的相关试行制度,这种制度从根本上存在
不完善,不稳定的状态,制度的不稳定往往导致操作的不规范,这不仅导致了政府管理中的问题出现,还同时严重影响了养老基金的规范管理[9]。
2.5 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设置不完善,管理水平低
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实施过程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配套设施的不完备,机构设置的不完善,导致了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局部不均衡。一方面表现在养老保险发展水平以及养老金发放水平的不均衡。我国试点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当地的农村经济达到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建设水平,这导致我国经济发展较好,经济建设水平较高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相应比较快、比较好、养老金的发放档次和水平也较后期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较高;同时,由于这些都去试点工作的开展,其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养老金的管理、养老保险主客体的发展都达到了比较成熟的水平,很多实行过程中的问题已经在试验过程中被解决并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这些解决的问题,积累的经验也不一定适合后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省市、县、乡镇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地区各种养老保障项目发展的不均衡,农村养老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达不到满足老年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要。虽然自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设工作以来,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已经建立好了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与老年人养老工作相关的各种养老设施、养老专门机构的建立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缺乏相关建设经验的地区,仍然还处于探索阶段[10]。
2.6 政府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部分还都处在宣传阶段,相关政策的宣传还不到位,大部分的农民只知道国家关于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出台了新的政策,只要自己到相关的部门缴纳一些钱,到时候自己老了就可以领到钱了,但是他们并不了解养老金的筹集方式、管理单位、如何运作,有些人担心自己交了养老保险费到时候如果领不到保险金该怎么办,因此他们不太信任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机制,从而严重打击了他们投保的积极性。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并且大部分受养老模式的影响,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还没有从以前的“家庭养老”的模式中解脱出来,认为养老是家庭的责任,不信任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的收入有限,如果受到天灾、农产品滞销等情况的影响,还会导致农民的收入更加的少,影响其参加养老保险的能力。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
异,经济条件的差别也会加大,低收入者由于没有支付保费的经济能力,也会选择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11]。
3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3.1 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以农村现在实施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基本上是以县为单位的,但是这样的管理办法对新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的推行来说还存在很大的缺点。由于农村人口是以农业生产为主,没有固定的单位,不能够按照城市养老保险的标准来缴费,需要为其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账户,这样,不管农民将来是进城务工、户口迁移、被征收土地,都可以通过制定的金融机构来缴纳保险费用和领取保险金,既方便农民,也可以降低交易的费用。例如,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由专门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下乡,组织村民以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投保,建立统一的账户,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应该根据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程度,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根据现在的物价水平可以确定200、300、400、500这些比较高的缴费标准,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时候,账户上的养老基金就能够基本上满足养老需求了。可以制定灵活的、可变动的缴费标准,根据当年当地经济收入的总体水平来决定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补贴比例,相应提高保险费,以保障养老金的能够顺利发放,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幅度,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加大政府对参保农民的费用补贴,提高参保意愿和参保率,可以考虑将现行的“粮食补贴”和县级政府的专项补贴基金用来贴补养老保险的费用,缓解个人缴费的压力。
3.2 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和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法制建设工作明显滞后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践情况。我国最新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就是2009年的《试点指导意见》,并且它还只是一项关于农村养老的“指导意见”,根本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很难保证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会受到抵触,各地区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提出、变更、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以及到期后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在该《试点指导意见》的指导下进行的,标准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有些甚至只是纯粹的敷衍,认为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难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第三篇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意义如下:
第一、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 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第四篇
[篇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颁发,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农民的投入少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却提高了,社保更显得人性化,也符合了当代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3年出台了新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未来20年我国城市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民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强领导。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农保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篇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老年人因老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人也是一个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庞大弱势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镇。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为4、7﹕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情况及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在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探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1998年,这项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稳步发展阶段。1995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轨道。该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要求:“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同时提出:“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该意见是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专门文件,不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创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200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目前,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呈现出回升势头。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441、94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2亿元,301、79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参保,部分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最早开展试点的山东省烟台市,目前已有190万农民参保,参保率达到当地农村劳动人口的90%,逐年缴费成为参保农民的自觉行动,积累保险基金17亿元,有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二是全国基金积累总额持续增长,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00年到现在,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增长幅度年均超过两位数。在2005年的基金总额中,责任金295、5亿元,约占基金总额的95%,调剂金14、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5%,基金总量大于责任金总量,有较强的偿付能力。2005年全国人均账户积累额已经达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国人均年领取养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达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资结构趋于合理,运营方式逐步规范,资产质量逐步提高。2005年全国农保基金的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为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41%;购买国债为50、6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6%;交财政管理92、58亿元,占基金总额的30%。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交财政管理三项共占基金总额的87%。其他投资为40、1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3%。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现在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创新:参保对象一般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劳动力;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要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增值,积累期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息;缴费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可以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分性别),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领取分摊计算给付标准,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不满十年死亡的可以继续支付到十年为止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符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一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二是实行个人账户模式,基金所有权清晰,解除了农民对过去“一平二调”的担心;三是完全实账管理,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没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会让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一是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即以个人账户为主,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01年出台<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实行统账结合、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上海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东莞的做法。广东省东莞市2002年建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指数变动。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年至2005年,缴纳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五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全部加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余额/120、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06年起,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2005年底,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400多亿元。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各地的探索和试验,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并带动和促进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需求迫切和有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的两难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临农民群众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对我们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农民群众想参保缴费,但是我们目前的人员机构配置、政策供给却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有关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许多必要的配套政策无法出台,政府财政缺少投入,影响这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管理体制未理顺,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管理体制不顺,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农保管理工作断档,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基金安全增值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增值渠道单一。按目前规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二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现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基金风险的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凸显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以安置补偿费一次性缴费、再确定退休后的定额发放标准。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值得推广的创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创举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执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保障水平显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当前,如果将400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投入将形成104440亿元的资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实行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该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长机制,就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缺乏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加强规划,推进试点,健全财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制度。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部署。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村级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务农农民等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和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保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机制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规范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电脑工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纳国家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篇四: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标语》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法律 第五篇
1、低保家庭不再难,享受医保不交钱
2、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是靠社保
3、千卡万卡不如社保卡千保万保不如进社保
4、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6、一份补贴一份爱,居民医保真实在
7、医疗保险进万家,政府关爱你我他
8、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9、看病花钱不再难,医保帮您过难关
10、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11、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2、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13、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4、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应尽义务
15、养老保险利在员工功在社会
16、实现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
17、养老保险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18、所有居民都能保,居民医保就是好
19、今日参保缴费,明朝养老无忧
20、和谐社会就是好,城镇居民有医保
21、参加养老保险解除后顾之忧
22、多缴养老费多得养老金
23、花甲老人享医保,晚年幸福夕阳好
24、居民享医保,政府给补助
25、养老保险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6、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平安和谐新郑
27、居民医保合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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