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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16-05-25 10:08:2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共5篇)毕业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绪论(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十七大针对社会建设内容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思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毕业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十七大针对社会建设内容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思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表1 2010年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个人计算得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1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6%,2008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3.0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O%,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4.8%,是改革开放以后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

3.23:1,绝对差距额达到13190.4元,是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

一年。同时,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大大的超过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3:1,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可见,在经济尚不发达,人口老龄化严重,且老龄人口贫困,社会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大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 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2. 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为

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1986—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试点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接受社会救济。至

1986年,开始有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有了较多的收入。针对这一情况,“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选择江浙一带的乡村进行试点,建立了农村养老基金。1991年,国家再次选择山东省的五个县进行试点。经过六年的实践,1992年1月,原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1995—199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是从1995年开始的。至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共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参保率为9.47%,在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推行。

(三)1998—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停整顿

1998年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大整顿的一年。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清理,连续四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四)2002—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2年,十六大决定在东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8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点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政府财政部门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数额;筹资方法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大来源相结合, 地方财政适量补贴。这次会议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五) 2009年9月至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试点推行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5428万人、5378万人 和5489万人,增长比率分别为-0.62%、-0.92% 和2.06%,一度有负增长。到2006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5个县(市、区、旗)不随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绩良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保险基金354亿元,参保人数达到5374万,普及范围增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参保人数有所提高,到该年年末,参保人数达到7277.3人,领取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1335.2人。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0276.8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也有所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 筹资模式不合理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 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 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意义如下:

第一、 在当前应对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对亿万农民发出国家将为他们建立由财政全额支付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这一信号,使他们老有所养。农民无后顾之忧,就会敢于消费,这对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无疑将产生强大而持久的动力。 第二、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制度平等,随着经济发展、国力增强,就可以逐步缩小乃至最终消除城乡居民在这方面的差距,这对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疑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统筹 第三、从农村当前的新情况来看,建立新农保制度,有利于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种矛盾。首先,它将极大地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经济自立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对生活的自信心;其次,它减轻了子女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了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从而有利于形成敬老爱幼的风气与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再次,它将有效化解一些农村集体组织无钱办事的困境,使它们能够集中有限财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从而形成文明的乡村风气与和睦的邻里、干群关系,有利于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论文探讨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三)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论文探讨 摘 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我国新农村的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然而,目前的农村养老制度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通过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挑战和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1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1991年,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1998年到2002年是清理整顿阶段。这一时期,农民参保人数下降,农保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直到2003年,十六大以后,中央逐步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五个统筹”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2009年,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及必要性

新农保惠民政策的出台,使农民的养老问题得到更稳定的制度保障。这是继几年前国家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之大手笔后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惠农举措。折射我国农村特殊的制度环境,具有过渡性、衔接性。政府的补贴和兜底机制也体现了社会性、福利性和公平性。对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扩大国内消费需求,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3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3.1 面临的挑战

3.1.1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使世界经济日益连为一体,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农业也受到了发达国家低成本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倾轧,正面临着衰落的命运。在对外开放带来的国际竞争挑战下,遍地小农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肯定抗不住居于农产品市场垄断地位的发达国家的大农业冲击,这就使得农民收入减少,贫困问题日趋严重,使我国尚不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3.1.2 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以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的比重计,我国已于2000年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发展速度还非常快。据人口学家预测,2020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将达到

11.3%,2050年这一指标将达到21.2%。我国是在经济发展的较低水平上面对老龄化的挑战,缺乏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基础,现行的制度框架也很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

3.1.3 经济社会转型的巨大压力

我国在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将会对传统的农业社会结构产生巨大冲击。一方面,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完成需要相当长的时期才能实现,农村劳动者难以在短时期内进入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既有土地保障、家庭保障因种种因素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势必形成脆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旦出现经济波动和其他社会震荡,脆弱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抵御恶性的社会风险事件,给社会协调发展和稳定带来潜在威胁。

3.2 存在问题

3.2.1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依据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虽然有了十几年的实践,但一直存在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地方立法难找依据。主要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策措施为指导,制度运行缺少稳定性。

3.2.2 农民参保意识不强

农村人口多,经济条件迥异,思想认识不一样。养儿防老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40岁以下农民,由于离享受养老金年龄尚远,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地区因经济相对薄弱,认为当前只能解决吃饭问题,尚不能考虑养老问题,导致农保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3.2.3 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低收入群体缺乏缴费能力

农民收入不稳定,遇到天灾、农产品销路不畅等因素,都使缴费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将来的待遇水平。这已经成为农保工作改革的瓶颈,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必将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影响农村乃至我国整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及社会稳定。

3.2.4 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

由于通货膨胀的影响,养老金的价值有可能贬值。因为农村养老保障的基本方式是把钱存入银行,仅仅依靠利息是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

3.2.5 农民工问题

据统计,到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2647万人,与1.45亿的外出农民工总量相比,还相差很大。农民工未纳入现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参加农保又造成管理的困维。相当多的农民工在外打工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返乡后又重新参加农保。而新农保地区模式差异大,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缴费人、缴费标准、待遇计算有所不同,造成转换上的困难。有些地方规定农民工返乡可以退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这又伤害了农民工的利益,使得他们在城市劳动的社保权益几乎化为零。

3.2.6 经办机构管理簿弱,主体分散

随着新农保工作的蓬勃发展,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各级经办机构一直处于“小牛拉大车”的被动状态,经办能力严重不足。经办管理主体的分散又不利于基金的安全和增值。 4 对策和建议

4.1 加快立法,做好监管

可以先建立基本的法律依据,具体环节在实践中逐步完善。首先建立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然后由中央政府颁布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关职能部门颁布具体的规章制度,从三个层面构建起三位一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起始阶段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多倾听来自基层的声音。一些制度的可行与否,基金监管是否到位,制度执行中的漏洞往往具体经办人员和参保人员最有切身感受。有时同一制度在不同地区也会出现执行不一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推进或改革某项制度,往往顾此失彼。

此外在基金的监管上,主要是对财务基金的监管,而将来的养老金待遇计算是以业务计录的个人账户为依据。建议加大对财务和业务基金的合并检查,并在立法上做相关硬性规定,确保业务和财务缴费记录的一致。

4.2 其他制度的配套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与养老金保障水平

农村金融深化、政府财政支持、农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配套发展,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有效路径。农村金融深化在宏观层次上应加强对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次上,应有效地对农村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保险——贷款——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思路不应完全局限于收入补充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低收入国家,政府财政应力求逐步建立农民的非缴费型社会救助计划。同时吸取其他国家为提高

保障水平所进行的多层次改革思路,即通过自愿缴费的形式建立第二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其保障功能。

4.3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我国现行的单一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使养老保险基金根本不具备规避风险和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切实可行的基金保值增值办法,尝试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可以实行基金市场化运营,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人,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专门组建政策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开拓市场,提供优质服务,引导农民投保。实行市场化运作,将会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两个积极性,比单靠政府大包大揽,责任会更为明确,其效益也会更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基金管理的逐步规范化和多样化,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成为开放式基金的主要持有者。同时,政府有必要对养老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方向给予必要的指导,或通过制定投资政策进行调控,以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4.4 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纳入社保体系,这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关键是如何纳入的问题。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适应全国各地的政策和办法,只能是分步实施。可以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为他们制定一套专门的办法来纳入社保体系,待条件成熟以后再并轨。

4.5 多种措施提升经办机构管理能力

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要是在县区乡镇,从试点地区反映的情况来看,经办机构能力不足已成瓶颈。这方面广东省的做法很有借鉴意义。在经办管理上,该省率先采取了管理上提、服务下沉、省级统管、社银合作的新模式。基金省级统筹,个人信息全省联网,既有利于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又保证了个人帐户信息记录的真实性,防止了随意更改现象的发生,也减少了基层经办机构的业务量。借鉴的同时,还可以结合各地区综合情况,以社区、村委为单位,集中为农民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工作,既方便了广大参保人员又提升了经办机构的办事效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四)

[篇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一颁发,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一政策最大的亮点就是农民的投入少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却提高了,社保更显得人性化,也符合了当代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是值得支持的。

2013年出台了新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给了很多农民生活下去的信心,尤其是老农民。这个政策无疑给了老农保一个定心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近些年来,城乡化程度很高,很多农村的中年人、年轻人都进城务工,剩下农村的老弱病残,以及留守儿童。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农民面临了巨大的生存压力,一方面要照顾子女留下来的小孙女、小孙子,另一方面还要面对生活开支增大的负担,而随着年龄的逐步增大,的具体机制,变成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

面对增值来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

未来20年我国城市水平将得到快速提高。在这个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民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水平、广覆盖、可接轨”的农村养老保险新模式。

制定定位,加强领导。新的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有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新农保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新农保推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应承担起责任,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把农民养老作为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省政府可以把此作为考核下级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标之一。

[篇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老年人因老返贫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部分人也是一个被人们普遍忽视的庞大弱势群体。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都高于城镇。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的比例为4、7﹕1,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的现象将一直持续到2040年左右。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情况及现状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在1986年开始探索、1991年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起来的。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由民政部负责。1992年,民政部在总结探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1998年,这项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历了探索试点、稳步推进、整顿规范、创新发展几个阶段。

初期探索阶段。考虑到经济发达地区群众和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热情,一些社会保障专家和官员对苏南地区自发的社区型的农民养老保险进行了调研总结,并且提出相关的保障方案。这些基层意见在国家“七五”计划中首先得到了肯定:“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据此,民政部从1986年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以民政部为主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和试点的指示,民政部在江苏省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雏形”,其中包括发展社区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会后,在上海郊区、苏南地区等一些富裕的乡镇进行试点。

试点和扩大试点阶段。在农村社会保险的试点过程中,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引导发动这种中央地方互动的工作体系得到充分体现,政府的政策主导能力在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同年,民政部开始选择20个有条件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民政部成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于1991年5月选择山东烟台市的牟平、龙口、招远县(市)和威海市的荣成、乳山县(市)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搞好试点,民政部召开部分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座谈会,总结初期探索的经验教训,讨论研究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思路和框架。

稳步发展阶段。1995年10月,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为标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入一个规范发展的轨道。该意见强调:“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要求:“现阶段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同时提出:“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该意见是国务院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下发的专门文件,不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而且为今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探索创新阶段。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6年初,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了突出位置。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2004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等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做了重要部署。

目前,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开展工作的地区和参保人数呈现出回升势头。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441、94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2亿元,301、79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当年支付养老保险金21、3亿元。试点工作较好的地区,农民群众积极参保,部分参保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最早开展试点的山东省烟台市,目前已有190万农民参保,参保率达到当地农村劳动人口的90%,逐年缴费成为参保农民的自觉行动,积累保险基金17亿元,有20万农民领取养老金。

二是全国基金积累总额持续增长,人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从2000年到现在,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增长幅度年均超过两位数。在2005年的基金总额中,责任金295、5亿元,约占基金总额的95%,调剂金14、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5%,基金总量大于责任金总量,有较强的偿付能力。2005年全国人均账户积累额已经达到570元,比上年人均增加40元。全国人均年领取养老金707元,每月的保障水平达到59元。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

三是基金投资结构趋于合理,运营方式逐步规范,资产质量逐步提高。2005年全国农保基金的投资结构中,银行存款为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41%;购买国债为50、6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6%;交财政管理92、58亿元,占基金总额的30%。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交财政管理三项共占基金总额的87%。其他投资为40、15亿元,占基金总额的13%。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现在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三个部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在民政部1992年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创新:参保对象一般为20岁到60岁的农村劳动力;资金筹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基金以县为单位核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主要通过存银行和买国债增值,积累期个人账户基金分段计息;缴费期死亡或正常退保的,个人账户积累本息可以继承或退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不分性别),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和平均领取分摊计算给付标准,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不满十年死亡的可以继续支付到十年为止或领取一次性继承保证金,十年以上的支付到死亡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符合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心理,也符合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一是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差异大、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现实;二是实行个人账户模式,基金所有权清晰,解除了农民对过去“一平二调”的担心;三是完全实账管理,养老金标准按个人账户积累额确定,没有固定的替代率,政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会让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

一些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法。

一是苏南的做法。江苏省苏州、无锡等地,利用乡镇企业发达的优势,以社区保障为依托,以社会保险为取向,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苏南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一是实行大账户、小统筹,即以个人账户为主,同时建立小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二是政府财政和集体经济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提高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以适应当地的生活水平,切实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如常熟市2001年出台<常熟市农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确定缴费基数、按比例缴费、实行统账结合、养老金由统筹和个人账户两部分构成。张家港市按全市上年农村人均收入的4%-16%比例选择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缴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不超过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00%。上海郊区农村也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

二是东莞的做法。广东省东莞市2002年建立了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保险费由市、镇、村和个人共同负担。农民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适当的指数变动。农民的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递增2、5%。2001年至2005年,缴纳比例为11%,集体负担6%,个人负担5%。缴费比例个人部分每五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变。个人缴费全部加集体缴费的3%记入个人账户,余下的3%全部记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150元的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余额/120、

三是北京的做法。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并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市财政从2006年起,按照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对本区县参保人员进行补贴。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用于调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级政府或部门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2005年底,已有400多万被征地农民被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400多亿元。200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要求,山西省、北京市、福建省等地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相应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山西省提出了“一厂两制”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思路,即城镇户籍职工参加城保,农村户籍职工参加农保,并制定了可行的参保办法和业务规程。各地的探索和试验,对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并带动和促进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需求迫切和有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导致的两难局面

目前一方面面临农民群众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对我们的工作形成巨大的压力,农民群众想参保缴费,但是我们目前的人员机构配置、政策供给却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又面临其他有关方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应不应该搞、在什么范围搞、应该怎样搞尚未形成共识,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许多必要的配套政策无法出台,政府财政缺少投入,影响这项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管理体制未理顺,工作缺乏组织保证

由于过去一段时期内农保工作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管理体制不顺,少数省级、多数地县级单位还未完成职能划转工作,绝大部分乡镇一级的职能机构没有落实,农保管理工作断档,直接影响队伍的稳定、档案的管理、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

基金安全增值困难,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增值渠道单一。按目前规定,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和买国债。二是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目前绝大部分基金在县级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当地行政干涉,难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运营效率普遍偏低。三是现行基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不利于基金风险的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缺乏统一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凸显

一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低。目前一些地方虽然把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但这种保险不是以其就业后的劳动关系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以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础和来源的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而是以安置补偿费一次性缴费、再确定退休后的定额发放标准。这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和制度创新,是一项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值得推广的创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一些权威专家对这一创举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但由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上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执行其保障水平只是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规定,保障水平显然偏低。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当前,如果将400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动态投入将形成104440亿元的资金缺口,既超越了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也超越了政府的承受能力。要实行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通过该制度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健全增长机制,就必须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而这正是目前所缺乏的。

缺乏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的劳动关系不规范,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在相当范围内存在,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研究解决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所遇到的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接续困难等问题,从农民工收入偏低、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和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与需求的简便易懂、便于操作的管理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缓慢,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下一步,我们的努力方向是,加强规划,推进试点,健全财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制度。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了相应的部署。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保工作的领导,把开展农保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在认真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并落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暂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村级干部、计划生育人员、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务农农民等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导部分乡镇、村组已建立的各种养老补助制度逐步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实现可持续发展。

逐步加大政府支持和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参保的增长机制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保制度建设的转移支付机制

选择城镇化进程较快、地方财政状况较好、政府和集体经济有能力对农民参保给予一定财政支持的地方,率先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为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建立农保制度积累经验,也为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换、融合提供实践经验,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协调发展。

规范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是改革基金管理体制。农保基金要全部进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已经进入电脑工地财政管理的基金,要真纳国家相关规定,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二是确保农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水平。要完善托管制度,探索基金市场化安全增值的新渠道。三是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四是要合理确定缴费和计发标准。五是要拓展个人账户功能。

[篇四: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现行农村养老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居民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家庭+土地”为主的养老保障模式,农村老人的养老生活方式主要有多代同堂型、分居赡养型和独立生活型三种。但是,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城市化和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农村人口加速老龄化;大量农用土地被国家和集体强制征收用于城镇建设,耕地减少,农民难以增收,土地养老模式被打破,失地农民亟待养老保障;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农村家庭规模加速小型化,农村家庭人口已经实现了由多子女家庭结构向“421”家庭结构的转变,目前逐渐出现“621”乃至“821”家庭结构,这种家庭结构的变化客观上使得子女养老的比例在下降,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这些给农村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进行试点的,主要依据民政部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业务性文件,基本运作方式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为农民设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的补贴,个人缴费和集体补贴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逐步分级负责保险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参加保险者达到规定的领取年龄时,根据其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总数确定领取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计发养老金。但是,“老农保”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的集体经济处于非常薄弱状态,各地集体补助标准千差万别,甚至很多地方根本得不到落实,没有体现出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以及公平性原则;税务系统并没有相关的减免政策规定可以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支持;投保金额基本上都集中在低档次的投保水平上,所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很难实现;缺乏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致造成过多的干预和违反政策,强行拆借、挪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基金已被挪用多年,至今难以收回。这样,参保农民的养老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人口大国,并且80%人口在农村,因此,农民问题的解决便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而农民问题中养老保险又是重中之重。鉴于旧农保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出现停滞和落后,所以亟需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五)

[篇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不足,产品缺乏特色的问题。所以,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架构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种养老保险种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形成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个人账户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抵御能力。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数农村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长时期内会出现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农业人口,与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初级社会公平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省份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养老保障资源,充分调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的养老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养老基金的筹集上,坚持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形成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社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模式。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能力。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是制约江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农民由自愿变为主动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是解决养老资金来源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农村地区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机构(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养老,并设计出适合这些欠发达地区的险种。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只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开展养老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既有社保机构的服务保障性质,又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质,该保险公司由省财政出资组建,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经营,设计一定养老保险的险种由农民购买。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对于养老保险要求的不同,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当鼓励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采用比较高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市县,实施“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补助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三方筹资机制”试点工作,促使现行由个人积累储蓄的养老保险向政府积极引导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转变,政府补贴的资金和个人、集体的全部缴费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切忌强迫农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盲目效仿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与意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冲破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实现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目前,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推行养老保险制度都不很顺利。大部分农民习惯于把自己的劳动收入用来抚养子女,希望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的责任,而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和认同,加上农村养老保险的效果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会显现,所以他们往往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此,要在全国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加大新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意识到参与养老保险将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并且强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会损害参与者的利益。通过激发参保积极性,使更多的适龄农民主动参保,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篇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篇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必须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把农民养老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现在我们应当,也完全有条件建立新农保制度,让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是政府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养老问题是群众最大的后顾之忧之一,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步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现在到2020年只有11年时间,而养老保险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农保制度,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开展新农保试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工程,标志着我国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第三,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进行了3项重大改革:一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是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并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三是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改革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近10年来,在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面,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等,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全国农村居民都能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又一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亿万农村家庭和谐幸福的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实现“养老不犯愁”,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第四,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每个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消费;同时,解除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促进扩大农村即期消费需求,进一步开拓和扩大农村市场。尤其是我们广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如某县现有5万名60岁以上的农民,新农保启动后,中央财政每年至少要下拨3300万元给该县发放养老金,该县年年都增加几千万元在农民手中消费,将对当地的经济起到巨大的拉动作用。

[篇五:201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于2009年9月开始实施,并将于2012年在全国实现全覆盖。新农保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二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在支付结构上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这两个新特点既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体现,也使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为了使新农保真正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补贴应以激励缴费为导向。中央要求,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给予补贴。归纳起来,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补“入口”,即对于缴费的农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个人账户进行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的数额就越多。二是补“出口”,即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不论是否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均进行等额补贴。三是既补“入口”,也补“出口”。从激励缴费的角度看,地方财政应当补“入口”,而不是补“出口”。补“出口”等于变相鼓励晚缴费、少缴费、不缴费,因为即使不缴费,到了60岁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过,也可以采取较为人性化的补“出口”政策,即在补贴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档次高低之间建立正向联动机制,以鼓励参保和多缴费。如有的地方规定: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子女被捆绑参保缴费不必取消。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其子女是否应当参保缴费?有人建议取消这一规定,理由是它违背了自愿参保的原则。实际上,这样规定还是有必要的。首先,短期行为是人们容易采取的一种选择,这在养老问题上表现得较为突出。假如大家都能自觉自愿地在年轻时储备几十年后的养老之需,那么,国家就根本不需要作出这么大的努力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事实是,绝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把未来储备养老的钱花掉了。其次,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状况看,目前是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10年机遇期。如果完全依靠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就很有可能错过这个机遇期。再次,强制参保与非强制参保之间没有绝对界限,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

缴费年龄和年限规定可以放宽。目前,农民参保的年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16—59岁缴费,已经达到60岁的人不用缴费;二是至少缴费15年,临近60岁的人可以补缴,但至多补缴15年。对这两条应当加以完善。首先,16岁之前尤其是59岁之后也应允许缴费,因为农民没有到60岁退休的制度。其次,补缴不必局限于15年。由于农保缴费档次很灵活,除了从100元到500元的5个档次,还允许农民多缴,这就导致补缴15年的规定形同虚设。应当鼓励农民多补缴。

养老保险费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可调高。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否保值或尽量减少贬值,是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的规定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上,大多数农民参保后需要经过几十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调高为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个多百分点,因此,这是减少农民养老保险金贬值的一个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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