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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制度

2016-05-27 10:20:0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关于户籍制度(共4篇)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明白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陬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户籍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户籍制度(一)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建议

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之所以要改,并非户籍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在于户籍背后、附着在户口本之上的那些衍生物、那些特权。明白了这一点,就把握了目前科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于把长期受户籍制度保护的就业、住房、教育、社会保陬等各种制度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还户籍制度本身应有的面目。鉴此,个人建议目前户籍制度改革中要做以下一些工作:

一、应该择机修改《宪法》,重新恢复和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1982年制定的宪法中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没有得到确认和恢复。现在,应该对宪法进行修改,重新确立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同时,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和颁布确保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户籍法》(或称《户籍登记法》),废止沿用近半个世纪的《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户籍管理将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修改《选举法》中农村和城市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规定。取消《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控制大城市发展规模等限制规定,主张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在发展中解决“城市病”。

二、在《户籍法》中确立以实际工作和生活是否需要为条件的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

式,以登记制取代审批制。在哪里居住,就可以在哪里登记户口。如泰国的事后迁移政策,对符合居住条件、遵守当地制度及已生活一定期限的居民,本地政府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市场经济原则和条件法定原则,它的作用是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当地税赋负担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

三、彻底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原则。取消一切附加在户籍上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和社会功能。凡是与户籍挂钩的就业、教育、住房、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均应完全脱钩,有关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一切政策法规应一律废止或修订。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垄断支配程度,提高社会生活的市场化、货币化程度,进一步扩大实行福利保障付费享受制度,最终将户籍尤其是城市户口的含金量降为零,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消除任何人对户籍的非理性眷恋,利于人口在全国范围内能合理有序地流动起来。

四、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行政机构的应对变革、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缩水、生产与分配的重大调整、社会保障体制的重新构建等等,必然会有重重阻力,但改革户籍实是大势

所趋,因而必须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来减少阻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公安部一部之力不可能真正成功,需要一个更具权威的、能跨部际协调、得到充分授权的机构来统领这项工作。其次,开征如日本住民税类似的税种,但凡户籍迁到居住所在地,就要向居住地政府依法交纳该税种,该税种与享受当地福利待遇直接挂钩。再次,废除以户籍为依据的城镇就业制度,建立开放的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制度。第四,每个公民配发一个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险号,将自己在各地就业时缴纳的个人保险金和单位缴纳的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其余缴存国家设立的保险基金库,作统筹安排;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依法缴纳保险金是公民和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五,农村的土地资源应实行合理流动,对现行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改革。允许农民以土地作为财产进行抵押、入股、转让、租赁等,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解放一部分农民向城市合理流动,加快城市化进程。

关于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一体化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二)

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题 目: 关于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一体化问题调查

报告

姓 名: 周超超【关于户籍制度】

学 号: 12101833

班 级: 国际贸易与金融系十八班 完成日期: 二零壹壹年八月二十号

指导教师: 苗苗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制

关于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一体化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七月

调查地点:网络

调查对象:网络用户【关于户籍制度】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人:本人

调查内容:户籍基本资料

调查资料:见附录

内容摘要:城乡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经济、社会、文化变革,目标是发展,核心是公平,关键是机制,动力是改革。选择城乡一体化进程作为政协论坛的主题,站位高,谋划远,抓住了关键,扭住了多年困扰阜阳发展的突出矛盾。通过此次论坛,必将有力地推动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进程,促进“三个集中、六个一体化”和城乡四大要素(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相互融合,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又好又快发展。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他的基本特点在于其户口的不可迁移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这种户籍制度在实践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文章从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这样通过采取积极推进、循序渐进的“点、片、面”的改革方案,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制度

【关于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已实施50余年,它对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建立和巩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于人民的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户籍已经暴露出其严重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一)剥夺了“公民有居住迁移的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

迁移自由,居住自由及择业自由,是当今绝大多数国家公民具有的几项互相联系的基本权利,许多国家明文规定在国家的根本法中。即使在我国1954年的《宪法》中也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迁移的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俗话说:“水死质腐,心灰生机丧”,社会成员不能自由流动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生机和灵气的社会。只有解开束缚人们身心的户籍制度绳索,还迁移自由应有的地位,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热情,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才能够恢复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才能真正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新体制。

(二)制约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

由于现行户籍制度严格限制非农业户口的增长,使得在工业化迅速发展的同时,劳动力配置结构不合理,人口城市化进展缓慢,著名发展经济学家钱纳里曾对1950—1970年101个国家的有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证明在一定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NP)发展水平要有一定的生产结构、劳动力结构和城市化水平相适应(霍利斯•钱纳里、莫伊思•赛尔昆,1988)。我国在这些方面均有较大的偏差,仅就城市化水平这一项,在人均GDP为3000美元时,全球城市化率是55%,最近,来自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0)》指出:我国目前人均GDP为3800美元,而公布的46.59% 的城镇化率只是统计上不完全的城镇化率,假如考虑到三方面因素,即农民工在城镇常住人口方面统计的精确性,能否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以及“城中村”现象等,中国城镇化率至少降低 10个百分点左右。可见,因为受中国城乡分割以及户口制度的约束,我国城市化尚是一种“伪城市化”,真实城市化水平偏低,由于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不同于城市人口,导致工业和农业之间,无论是在生产水平还是在生产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两者很难形成良性循环。于是,一头是农村劳动力过剩,一头是城市工业品过剩,这些都是从整体上束缚了我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从而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三)强化了中国的二元社会结构

现行的户籍制度硬性地把城市和农村严格地分裂开来,造成了城乡分割,强化了中国的二元结构,城市几乎集中和垄断了全部工商业,而占人口多数的农民却被限制在有限的耕地上“找饭吃”;城市聚集了几乎所有的先进手段,而农村却基本保持着以手工和畜力为主的落后劳动方式;城市以外延扩大再生产的方式粗放发展,而农村却长期处于停滞状况。因此,城市人在经济上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不仅如此,户籍制度本来是一种按住户登记的人口管理制度,但我国的户籍制度被附加了过多的权利,演变成与户口性质和登记地相挂钩的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制度。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调查,目前与户籍挂钩的个人权利有20多项,涉及政治权利、就业权利、教育权利、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各个方面,其他还包括义务兵退役安置政策和标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牛雄,2009)。而这些制度带有明显的不公正性,即它们所赋予的权利和福利待遇只有城市人口才能享受,而与广大农村人口基本无缘。于是,户籍制度在这些分支制度的支持下把社会分成完全不同的两个社会群体,形成了所谓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身份区别。这种二元社会结构对农民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伤害,城市人口不仅在物质上而且在精神上都明显优越于农村人口。农民只能用羡慕眼光打量“城里人”,而抱怨自己的父母把自己生在了农村。

我国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按照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现行户籍制度就是不好的;按照宪法,现行户籍制度

【关于户籍制度】

是违宪的。因此,我们必须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革,从长期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在新型的户籍制度中将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户籍制度将不再成为未来农民进入城镇定居和人口、劳动力合理流动以及迁移的障碍,不再具有等级身份的功能,劳动力作为商品,根据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要求,按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使每个公民都拥有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择业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但这是一个相对长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不能急于求成,否则欲速则不达。

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户籍制度的短期选择是:逐步解决我国城市化运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总结经验,为旧体制向新体制的顺利过渡准备好条件,扎扎实实的作一些工作。为此,短期我们的任务是: 第一,从与现行户籍制度相关联的配套制度改革入手。首先是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逐步实行具有弹性的适度就业政策;其次是城市住宅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实现住宅的完全商品化;第三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建立惠及城乡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当这些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时,当它们不再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时,现行的户籍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到那时,新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第二,为了实现新旧体制的顺利转换,在过渡时期内,可以用“农业人口—城市常住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三元户籍制度的过渡模式代替现行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三元户籍制度的特点在于,允许农民进城打工经商,经过一定时期,如果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后,农业人口可以转化为城市常住人口,并纳入城市的管理系列,但不享有非农业人口在城市享有的待遇。然后,在经过一定的时间,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后,城市常住人口可以转化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样,国家可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有序管理,并且根据我国城市化运动的发展进程,有计划的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变农民为市民,从而避免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过度综合症”,进而促进我国城市化运动的科学有序发展

第三,关于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及时间选择方面,我们认为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远未消除、全国各地条件差异较大的条件下,我们不能采取一哄而上、急躁冒进的一步到位的改革模式,而应采取适时适度、平稳可控的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因此,我们建议采取“点、片、面”的改革方案。“先点”,即在有条件的同农村有着天然联系的小城镇中首先试行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制度;“再片”,即在小城镇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然后再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推广;“后面”,即在“点”、“片”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点”、“片”相连,构成一个整体,在全国全面实行城乡一体化的新型户籍制度。这样,采用积极推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就能逐步实现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长期目标,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的户籍制度。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一体化问题的调查

数据与分析:

第1题 请问您是: [单选题]

第2题 请问您是来自于: [单选题]

第3题 请问您的户籍是属于: [单选题]【关于户籍制度】

第4题 您是否觉得户籍制度会导致不平等的待遇,如果是(请接着第5题),如果不是(请跳到第6题): [单选题]

江苏省关于户籍制度的改革苏政发〔2002〕142号
关于户籍制度(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2〕142号

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二年十月)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二、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农转非”制度,废止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报省政府备案。

三、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购房落户等方面的条件限制,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在城市工作满2年的,以及进入城市投资兴业的,可在城市落户。

四、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关于户籍制度】

五、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凡考取我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籍学生,入学时根据本人自愿,可以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生本人要求迁移户口的,准予办理迁移手续。

六、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为简化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和手续,今后户口迁移中需要审批的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省辖市公安机关加强对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行网上办理省辖市市区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有关农民进入城市和城镇后的土地使用、流转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按原有规定办理。

主题词:公安 户籍 改革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1010份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户籍制度(四)

[篇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参保范围,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新农保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

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计发办法,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

新农保制度的这两个显著特点,强调了国家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责任,明确了政府资金投入的原则要求,这是与老农保制度仅依靠农民自我储蓄积累的最大区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暴露出我国保险产品的创新不足,产品缺乏特色的问题。所以,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架构上,不可能只通行一种养老保险种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形成传统家庭养老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和个人账户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抵御能力。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多元化。江西省多数农村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只能是低水平起步,在长时期内会出现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但是应尽可能地覆盖所有农业人口,与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及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初级社会公平的养老保障体系。各省份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养老保障资源,充分调动政府、集体、社会、个人的养老积极性和主动性,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起多元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在养老基金的筹集上,坚持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形成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为辅、社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模式。

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能力。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是制约江西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首要因素,如何使农民由自愿变为主动积极参与养老保险是解决养老资金来源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农村地区可以建立政策性的机构(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介入农村养老,并设计出适合这些欠发达地区的险种。政策性的农村养老保险公司只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开展养老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既有社保机构的服务保障性质,又有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质,该保险公司由省财政出资组建,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模式经营,设计一定养老保险的险种由农民购买。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集体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并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还会相应增加。该制度的新颖性,首先在于各级政府和村集体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民参保补贴制度。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各地对于养老保险要求的不同,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应当鼓励不同的地区采用不同的标准,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采用比较高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状况较好的市县,实施“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补助和各级财政补贴的三方筹资机制”试点工作,促使现行由个人积累储蓄的养老保险向政府积极引导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转变,政府补贴的资金和个人、集体的全部缴费划入参保农民的个人账户。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切忌强迫农民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盲目效仿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参与意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广大农民必须冲破传统思想、文化以及价值取向的阻滞,实现从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意识向现代社会养老保险意识的根本转变。目前,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致使大部分农村地区推行养老保险制度都不很顺利。大部分农民习惯于把自己的劳动收入用来抚养子女,希望年老以后由子女承担供养的责任,而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和认同,加上农村养老保险的效果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会显现,所以他们往往持怀疑、观望的态度。因此,要在全国普遍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需要加大新型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意识到参与养老保险将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并且强调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不会损害参与者的利益。通过激发参保积极性,使更多的适龄农民主动参保,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篇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篇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还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必须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把农民养老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立新农保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现在我们应当,也完全有条件建立新农保制度,让数亿农民解除养老的后顾之忧,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是政府最重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养老问题是群众最大的后顾之忧之一,因此,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步完善,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滞后。现在到2020年只有11年时间,而养老保险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积累。因此,尽快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农保制度,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开展新农保试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个重要工程,标志着我国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目标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一步。

第三,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进行了3项重大改革:一是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二是实行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改革,主要是减免并最终取消农业税,使农民负担大为减轻;三是实行以促进农村上层建筑变革为核心的农村综合改革,主要是改革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基层政府对农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近10年来,在公共财政覆盖农村方面,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惠农政策,包括全部免除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等,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全国农村居民都能有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是又一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亿万农村家庭和谐幸福的重大惠农政策,使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实现“养老不犯愁”,这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将发挥巨大作用。

第四,建立新农保制度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战胜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是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农村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计划,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影响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重要原因。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使每个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每年至少增加收入660元,可以直接增加农村居民消费;同时,解除了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使农民愿意消费、敢于消费,促进扩大农村即期消费需求,进一步开拓和扩大农村市场。尤其是我们广西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如某县现有5万名60岁以上的农民,新农保启动后,中央财政每年至少要下拨3300万元给该县发放养老金,该县年年都增加几千万元在农民手中消费,将对当地的经济起到巨大的拉动作用。

[篇五:201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于2009年9月开始实施,并将于2012年在全国实现全覆盖。新农保有两个新特点:一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二是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在支付结构上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保证支付。这两个新特点既是国家惠农政策的体现,也使新农保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问题。为了使新农保真正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政府补贴应以激励缴费为导向。中央要求,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农保的农民应当给予补贴。归纳起来,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补“入口”,即对于缴费的农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个人账户进行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的数额就越多。二是补“出口”,即对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不论是否缴费和建立个人账户,均进行等额补贴。三是既补“入口”,也补“出口”。从激励缴费的角度看,地方财政应当补“入口”,而不是补“出口”。补“出口”等于变相鼓励晚缴费、少缴费、不缴费,因为即使不缴费,到了60岁也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过,也可以采取较为人性化的补“出口”政策,即在补贴与缴费年限长短、缴费档次高低之间建立正向联动机制,以鼓励参保和多缴费。如有的地方规定: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子女被捆绑参保缴费不必取消。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其子女是否应当参保缴费?有人建议取消这一规定,理由是它违背了自愿参保的原则。实际上,这样规定还是有必要的。首先,短期行为是人们容易采取的一种选择,这在养老问题上表现得较为突出。假如大家都能自觉自愿地在年轻时储备几十年后的养老之需,那么,国家就根本不需要作出这么大的努力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但事实是,绝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把未来储备养老的钱花掉了。其次,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状况看,目前是在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后10年机遇期。如果完全依靠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就很有可能错过这个机遇期。再次,强制参保与非强制参保之间没有绝对界限,绝大多数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强制性的。

缴费年龄和年限规定可以放宽。目前,农民参保的年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16—59岁缴费,已经达到60岁的人不用缴费;二是至少缴费15年,临近60岁的人可以补缴,但至多补缴15年。对这两条应当加以完善。首先,16岁之前尤其是59岁之后也应允许缴费,因为农民没有到60岁退休的制度。其次,补缴不必局限于15年。由于农保缴费档次很灵活,除了从100元到500元的5个档次,还允许农民多缴,这就导致补缴15年的规定形同虚设。应当鼓励农民多补缴。

养老保险费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可调高。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能否保值或尽量减少贬值,是影响农民参保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的规定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实际上,大多数农民参保后需要经过几十年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所以完全可以把计息所参照的存款期调高为3年及以上。目前3年期存款利率比1年期高1个多百分点,因此,这是减少农民养老保险金贬值的一个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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