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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2016-06-04 10:08:0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共4篇)公司奖励处罚管理制度奖励处罚管理制度(试行)一、目的: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集团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二、基本原则: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3、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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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第一篇

奖励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鼓励员工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纪失职行为;保障集团公司工作秩序正常运行,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奖惩分明:有功必奖,有过必罚,执法公正严明。

2、奖惩适当:执行奖罚中,要做到功奖相称,处罚相当。

3、注重时效:奖励和惩罚必须及时有效;奖励的目的是通过表彰先进,激励一批人;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严肃纪律,教育一批人。

三、范围:

1、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范围。

2、本制度适用集团公司直属职能部门、子公司及所属部门的行政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

四、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订、考核和过程统计汇总。

2、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办公室责本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3、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及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过程管理。

五、奖励:

1、奖励类别:

一般性奖励;嘉奖;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加薪、晋升职位等。

(1)嘉奖与一般性奖励:员工在本职工作岗位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比较突出,在本部门内有一定影响。

(2)记小功、记大功、通令嘉奖: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工作业绩十分突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按其敬业贡献的影响程度确定嘉奖类别。

(3)授予先进工作者:授与先进工作者属于年终综合评比范畴,按年终评比与奖励规定办理。

2、奖励方式:

通令嘉奖,当月奖励1000-2500元;记大功,当月奖励500-1000元或加薪一级;记小功,当月奖励300-500元;嘉奖,当月10-100元;一般性奖励,当月奖励100-300元。

3、奖励原则:

以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注重平时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年终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本年度的平时工作应被记小功一次以上。

4、奖励条件: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由直接主管部门和子公司总经理酌情上报,人力

资源部审核,公司总裁或董事长审批,予以奖励:

(1)、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效的;

(2)、积极研究和改进业务流程与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业绩有特殊功效的;

(3)、对于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或对突发事件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而使公司和员工利益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4)、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的;

(5)、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工作勤奋、本职工作出色的;

(7)、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迅速有显著收效的;

(8)、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且能够胜任现职以上职务的;

(9)、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六、处罚:

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二种。

1、经济处罚:罚款、扣工资、减发奖金。

2、行政处分:警告、记小过、记大过、降薪、降级、辞退、开除。

警告一次当月罚薪50元;记小过一次当月罚薪100元;记大过一次当月罚薪300元。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奖金和补助,工资减半。记小过以上处分,均在公司范围内通报。

3、处罚细则

(1)、没有提前请假或领导没有准假,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个月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旷工6天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工作时间窜岗,妨碍他人工作,罚款10元/次。

(3)、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影响工作者,记小过一次,情节严重者开除。

(4)、员工上班不按公司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证,一次罚款10元,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一切车辆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罚款20元/次以上。

(5)、污辱谩骂劳动纪律检查人员,罚款100元/次,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6)、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追逐,工作时间穿背心、拖鞋、勾肩搭臂等影响公司形象者,罚款50-100元/次,经批评不改者,调离岗位或辞退。

(7)、在公司场所区域内随地吐痰,罚款20元/次。

(8)、上班时间吃食品、乱丢果皮纸屑等,罚款50元/次。

(9)、工作时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等,罚款20元/次。

(10)、工作时间睡觉、下棋、打扑克,罚款100元/次,中层以上干部给予警告、降职、降薪处罚。

(11)、在公司内赌博,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每次每人罚款100元,取消年终奖金,严重者予以开除。

(12)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事,除扣罚当天工资、设备损耗费、电费等外,并罚款

50元/次以上。

(14)、人为损坏公司里的设备和财物,除按价赔偿外,并罚款100元/次以上。

(1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消极怠工,每次罚款50元,并予以停工处理。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处理。不服领导教育,出言不逊,罚款100元/次,甚至动手殴打领导者,一律开除,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16)、盗窃公司财物,除追回原物,并按十倍价处罚外,一律开除,并扣罚全月工资。

(17)、厕所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尿垢严重,便池粪便堆积,水龙头长流水,灯长明,又没有及时报告和修复,罚责任部门每次5元/次。

(18)、办公大楼向窗外扔杂物和垃圾罚20元/次。

(19)、凡欺骗领导,以事假、病假名义到其他单位务工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20)、下班后未关闭电源、门窗等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50元/次以上罚款。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21)、泄露、出卖公司专业技术、商业秘密者,追究违约责任,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2)、故意浪费、损害公司财物或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公司损失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23)、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贪污公款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除赔偿公司损失外,并处以10倍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4)、员工有错,认错态度好,可减轻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可加重1-2倍处罚。

4、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品行不端、工作不负责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的;

(2)、职能岗位人员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遭投诉的;

(3)、玩忽职守、违反业务操作规程,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的;

(4)、三次以上扰乱工作秩序,侮辱同事或妨碍他人工作的行为;

(5)、三次以上欺上瞒下、谎报事实真相的行为;

(6)、三次以上因过失浪费、损害公司财物的;

(7)、有渎职、失职现象或对工作重大问题失察的;

5、经公司领导批准的辞退可发放当月工资。开除处分一律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七、奖励的程序:

1、由主管部门或企管部门提出准确的申请报告,填写奖励申请单。奖励内容包括:在什么岗位作出了贡献;所做的贡献影响如何;成绩属于个人的还是集体的;先进事迹,如良好的工作作风或服务勤劳、敬业爱岗精神等。建议给予何种奖励。要求语言清晰,材料具体,切忌模糊其辞,泛泛而论。

2、调查、核实情况。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和补充,为奖励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奖励建议。

3、嘉奖以上由公司总裁进行审批,通令嘉奖和先进工作者由董事长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4、嘉奖以上奖励申请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存档管理。

5、一般性奖励由分管主管(副总裁或总监)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办理并存档。

八、处罚的程序:

1、由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2、任何员工对违纪现象都有权力直接向违纪者所在部门或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办公室或人力资源部应立即查清事实。

3、一般员工的违纪行为由其部门主管负责处罚;辞退或开除应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

4、中层管理人员的一般违纪行为(警告)的处罚,由分管主管(副总裁或总监)审批;严重违纪行为(记小过、记大过、降薪、降职、辞退、开除)由分管主管(副总裁或总监)提出或审核,人力资源部核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5、高层管理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罚,由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6、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一般违纪现象有权直接开出处罚单,报分管主管审批。

7、所有处罚单一式三份,违纪者、违纪者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月底时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考核统计,交财务部在工资发放时扣除相应的罚款。

九、制度衔接:

本制度与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请假管理制度》、《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行政管理制度相衔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正与解释。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员工激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发挥每一位员工的智慧和

才能,塑造高效率、高绩效、高目标的优秀团队,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

下”的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设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优秀人力资源队伍,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激励原则

第三条 全面激励原则

企业的活力源于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员工的激励并不只是针对

部分优秀员工,而是针对所有员工运用各种激励方式进行激励,以发挥对全体员

工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第四条 激励方式差异化原则

不同的员工和同一员工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下,会有不同的需求,因此对员

工的激励要因人因时因事而异,要做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和差异化,以求激励效

果的最大化。

第五条 绩效考评为基础原则

对员工所采取的相应激励措施,应依据对员工的全方位的科学的绩效考评哦

为依据。

第六条 奖励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绩效表现优秀和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

对绩效表现差的员工和无论以何种形式损害公司利益的员工进行处罚;对工作表

现累积不佳的员工和工作能力始终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员工,通过员工淘汰机制

进行淘汰;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致公司遭受重大利益损失的员工,坚决辞

退并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奖励和处罚的考核标准要公开,考核过程和评选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确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ok》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第二篇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为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过失按轻微过失、中度过失、严重过失三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

第一条 轻微过失

1、工作或服务态度不佳;

2、迟到、早退

3、外出办事不登记或说明去向及所办何事的;

4、不按部门工作规程要求工作;

5、没有遵守各部门订立的岗位职责;

6、拖延执行上级命令;

7、托他人考勤(打卡)或代人考勤(打卡)。

第二条 中度过失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1、迟到、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以上者;

2、旷工一天以上的;

3、在值班时擅自离岗、睡岗或违反操作;

4、不爱惜公司财产者;

5、没有尽职及时报告事故的;

6、服务态度差受到有效投诉的;

7、当班时喝酒或酒后上岗者;

8、未经公司同意接受供应商或客户的馈赠查实者;

9、在考勤记录、统计、病假、报销等有欺骗行为;

10、未经公司授权自行配置或出借公司各类钥匙、重要财物及其他违纪行为者;

11、对用户(客户)使用亵渎性或辱骂性语言影响恶劣者;

12、其他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较严重的。【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第三条 严重过失

1、年累计旷工达6天以上的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

2、挪用或偷窃公司财产、同事财物,查证属实的;

3、在单位或宿舍内打架斗殴的;

4、对各级管理人员或同事恐吓威胁的;

5、虚报伪造各种发票冒领费用的;

6、煽动他人怠工罢工;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的;

7、对外宣传有损公司形象的内容或制造谣言,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8、不服从公司安排和工作调动者

9、对上级工作指令拒不执行或恶意拖延执行者;

10、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失贰仟元以上者、给公司经济或声誉带来严重损失的;

11、有意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

12、确认与公司业务竞争对手有联络,给公司带来损失(或潜在影响)的;

13、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4、亏空公款者;

15、袭击其他职员、主管同事或客人,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6、在工作中使用毒品、酗酒或赌博;

17、伪造公司文件的;

18、故意参与危害公司或其他职员的活动;

19、故意破坏公司设施、设备,工具情节严重者;

20、伪造个人人事资料者;

21、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为另一家公司工作的谋利益者;

22、在公司领取薪酬、报酬或报销方面造假或协助他人造假者;

23、月度考核连续两个月不合格者;

24、贪污(如收款但不出具发票的)、受贿、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25、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或隐瞒工作过失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26、服务态度差,对客户投诉屡教不改或损害客户利益;

27、其他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的;

28、触犯国家法律及法规,被刑事拘留或受到更严重惩罚;

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直接开具《工作处罚单》的过失

由公司行政管理办公室直接开具《工作处罚单》到财务部,扣减相关责任人的工资。

1、 公司已经形成惯例的规定时间、规定汇报工作内容未按时呈报的;如:工作例会、工作备忘录、花名册、异动表、考勤表、工资表、培训等。累计达到三次以上按严重过失标准处罚,二次按中度过失标准处罚,一次按轻度过失标准处罚。

2、 公司传达的一级工作指令或文件(五颗企业标志)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质量完成的;

第五条 过失处罚

过失处罚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1、发生“轻微过失”者,将给予口头警告,并可扣款5-20元;“轻微过失”重犯者,将给予书面警告,书写改正保证书,并扣款20-100元;同一过失屡犯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300元。

2、发生“中度过失”者,将给予书面警告,书写改正保证书,并扣款20-100元;“中度过失”重犯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300元。

3、发生“严重过失”者,予以通报批评、降职降级或调换岗位,并扣款100-1000元;重犯者及严重违纪违法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对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递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处分的,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5、凡发生以上过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6、以上提及的过失内容非尽完备,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以上各类过失中,公司有权决定过失类别,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经公司研究后增补的条款,将自动成为员工行为规则的一部分。

第六条 处罚决定的签收

过失处罚由部门根据过失的事实表现填写《工作处罚单》,《工作处罚单》由失职的员工签收,副本由各部门每月上报工资单同时报公司办公室存档。【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工作处罚单

注:1、本表一式二份,填好后加盖印章,一份交财务扣款,一份交本人保管;2、如受罚人员对过失事实拒签,可加倍处罚。

工作处罚单

《公司对员工处罚的依据》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第三篇

企业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罚款?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目前的情形下,如果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哪么企业如何处理员工日常工作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不构成解除合同的行为?企业如何以合法的行为达到罚款的同样目的?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在业界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基本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罚款属于公权力,公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有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罚款,即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授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权利,但此条例已于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即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于法无据,处罚不具合法性。

第二种观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没有作出禁止,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只要不超过《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各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中当月工资的20%即可。

业界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居多,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如果无权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和罚款,大部分企业的奖惩制度在处罚部分将变为一纸空文;中国现阶段员工职业素养并不高,完全依靠员工的个人操

守和自律来维系企业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很难办到的。而且,如果在出现坏事苗头时如果企业不及时进行处置,以示惩戒,其他人就会群起而效之,企业就很难管理。因此作为人力资源从业人员,改变原有的思路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必然的选择。

基本思路为:

1.避免罚款字眼的出现,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用人单位不是合格主体,故不宜适用。

2.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其合法性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除了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三个要点,处罚时的要点是金额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与被扣金额的合理对应),且这部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否则无法被仲裁或法院所支持;如果处罚的金额超出大众理解的合理度时,仲裁或诉讼环节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的行为多持否定态度。

但在实际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尴尬之处是规章制度的不合法(基本是程序不合法居多)导致用人单位处罚时底气不足,加之仲裁员和法官对法律解读角度的不同,因而一旦发生仲裁或诉讼能否获得支持心中无数;因而用人单位普遍采用打打擦边球的手法,作为战术手段也可理解;一般地如处罚金额不多时,相信劳动者也不会就此提请仲裁或诉讼;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如从长远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于合法管理和人性化因素出发,业界基本认同的方法有二种:

1.采用赔偿的办法

法条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2.采用绩效考核的办法:

现在企业普遍采用绩效考核并且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如果员工发生违纪行为,视情节可以在绩效考核成绩中进行体现,如迟到一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等,由于绩效成绩与绩效工资或奖金是直接挂钩的,所以扣分就等于扣绩效工资或奖金——一样也起到了罚款的作用,而且和直接罚款不一样的是,绩效考核也可以作为员工薪酬调整和职位调整的重要依据,可调减的金额可大于原来的经济处罚,所以其影响远大于以前的经济处罚,这样的处理方式也更具威慑力。

但在实际执行中,方法一也有问题,如损失如何界定?迟到10分钟造成多少损失?企业应该很难证明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因此而提请仲裁或诉讼,估计企业很难获得支持.因此在目前的情形下,采用第二

种方法应该是更好的办法。第二种方法实施时,要关注绩效考核的周期,一般以月度考核为好;如考核时间较长,处罚的延迟将极大地消解处罚效应。

因而较多企业采用了第二种办法,也起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没有权力进行罚款?如可以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是多少?由于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时,员工对此承挝损失吗?企业可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如果赔偿超出员工半个月或一个月以上工资,企业有没有权利扣完员工的工资并立即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规章制度制定后由工会及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表示受规章制度约束即为合法,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按照此条规定,虽然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公司无权实施,但公司可以根据职工完成工作的情况制定一些奖惩措施,涉及惩罚的措施经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即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以实施。

此外,《企业奖惩条例》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进行了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企业可以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里对于职工违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惩罚措施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进行处罚,但处罚标准不得超过员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罚款后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包括罚款)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当由于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时,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针对此种情况发生时的赔偿规定,则企业可要求员工进行一定的赔偿,赔偿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如损失过大,可逐月扣除,也可仲裁解决。劳动合同的解除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作失职造成产品报废损失”的发生时,应视乎此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否适应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满足其中一条,即可解除劳动

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人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建议:

1.对于用人单位来讲,通过罚款的形式进行用工管理已经与现代企业管理相脱节了,应当考虑新的管理方式。例如可以通过绩效工资的考核,来实现对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

2.对于员工来讲,要意识到罚款是一种行政权力,任何企业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罚款,无论是否有制度规定。一旦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对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也要清楚的意识到,时代变了,相应的劳动法律规定也会有所变化,在仲裁、审判工作中要意识到法律制度背后的时代因素和经济因素,法律适用不能僵硬化。

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例如职工的工资每月800元,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罚款1900元。这类做法引发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职工处予罚款;第二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第三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予罚款。

1982 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员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 应当进行适当赔偿

现在企业没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罚款,因为政企分离以后,企业已经没有行政管理权,所以也就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除非是员工的行为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目前我国境内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因为没有了行政管理权,而没有权利对本企业的员工进行罚款。因此,目前所有企业的任何规章制度中只要有罚款的处罚方式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都是违法的,都因为违法而无效。既然企业关于罚款的规定是违法无效的,那么企业从员工的工资里扣罚款的行为也是没有依据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在现代用工管理中,通过罚款的形式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是有法律风险的。那么企业是否绝对不可以扣员工的工资呢?也不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员工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损失赔偿可以从工资里扣,但是最多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此以外,除了法定的代扣工资情形以外,企业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扣减员工的工资。

1、用人单位做的规章制度如果进行了公示的话,是有效的。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但是但是用人单位每个月扣除的工资数不得超过员工工资的20%。更不要说全部扣除。单位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法律对工作未及时完成的惩罚制度 第四篇

[篇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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