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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16-06-12 11:31:2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共4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营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一项让农民群众得实惠,农村建设促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几年努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在充分借鉴成功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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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一篇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经营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一项让农民群众得实惠,农村建设促发展的重大举措。经过几年努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要在充分借鉴成功地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2007年全省林改试点工作开始后,我市把榆阳区作为试点县,按照“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和“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总体要求,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全市林改工作开了个好头。2009年6月份,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同年9月18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林业工作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市林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一个核心,坚持两项原则,把握三个关系,抓好四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

围绕一个核心,就是围绕明晰产权这一核心,通俗地说,就是“分林到户”,就是要依法把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坚持两项原则,就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办事”两项重要原则。把握三个关系,就是要处理好林改工作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放活经营与加强管理的关系、生态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抓好四个环节,就是要抓好制定承包方案、勘界发证、签订合同、落实承包责任四个环节。建立五项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情的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服务保障制度。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县林业部门的精心组织实施下,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主体改革基本完成。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10年已通过省级验收,共涉及12县区、176个乡镇、18865个村民小组,总面积3143.05万亩。截至目前已发放林权证463127万本,发证面积3111.33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99%。共发生林权纠纷5426起,涉及面积345.44万亩,已调处5373起,面积328.02万亩,调处率99%。二是配套改革扎实推进。各县区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全市共成立林业专业合作协会3个,林业专业合作社35个,涉及农户数1526户,面积约3万亩。全市现有从事林下经济的农户35910户,人均林下经济收入750元。三是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面落实。2009年、2010年国家下达我市国家集体森林补偿金5707.09万元,目前已大部分兑现到位;2011年下达我市国家集体森林补偿金7975.87万元,地方集体森林补偿金4621.58万元,各县区正在积极制订方案,组织发放中。

福建永安市、陕西太白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典型经验

福建永安市:永安市基本完成林权发换证工作后,立即围绕林改后产权流通、林业经营、资源保护、产业发展和林区社会保障等重点环节、重点问题,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比较成熟的配套改革思路,全面铺开八项深化林改综合配套工作:

一是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针对部分林农联户经营的情况,划小经营单位,细化产权到户;引导联户经营的林农实行股份制经营,或以折价入股方式加入股份制

林场。提倡推广现货流转、限量交易、限期流转等模式,实现均山、均权、均利目标,严防林农“失山失林”。加大山林纠纷调处和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的处理力度,促进了林区社会稳定。

二是健全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各类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240个,经营总面积75.3万亩。完成了西洋、贡川等乡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试点工作,并严格按编制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管理,规范了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从木材采伐指标、林权证抵押贷款、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倾斜扶持,促其加快实现规模经营。

三是规范林地使用费收取管理。全市建制村全部建立了林地使用费收取台帐,并制定了《村民公约》,对林地使用费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征收主体、使用范围和监督办法予以明确。以村为单位加强对林地使用费的审议监督,对林地使用费的分配方案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确保林地使用费重点用于解决农村低保、合作医疗、教育等问题。 四是完善林业保护体系建设。引导林农或森林经营单位按照自愿结合的方式组建了群众性护林联防协会,实行群防群治。全面启动永安市森林资源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强化科技护林。增设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查处生态公益林、区域结合部等重点治安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林业行政案件。启动桉树冻害险、生态公益林防火、防盗险的前期工作,增设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是创新生态林保护管理机制。根据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对境内生态公益林进行分区分类,并及时进行调整。探索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管护新路子,允许林农进行适度的更新采伐、抚育间伐、林下栽种经济树种等经营活动,使经营者在其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后经济上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在全省率先开征水电附加费、林木采伐森林生态补偿费和自来水附加费。设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管。 六是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新模式。以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单位,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现保护、培育、发展与合理采伐利用的科学统一。结合制定和落实新农村建设规划,选择西洋、贡川等四个试点乡镇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永安市对已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试行新的采伐管理模式。

七是拓展林业要素市场交易平台。规范林业要素市场交易,做实现有功能,确保各项交易有序进行。完善平台基础建设,通过注入英文域名与中文域名,实现林业要素市场信息与因特网中林业专业网站的链接;将林业要素市场网络延伸到周边县、市、区,形成林业要素市场与周边县、市、区信息同步、网络共享。引进广东心缘家具有限公司建设以家具为主的木材林产品交易市场。同时,在泉三高速公路北互通口附近,规划建设规模大、品位高、功能全,集仓储、展销为一体的永安竹笋仓储交易市场。

八是增强机制创新与产业发展活力。创新林业工作机制,成立永安市林竹产业发展局,归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的职能,新增生物制药等职能,以更好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和生物药业的发展,促进林业产业升级。加强乡镇林业站综合能力建设,完善乡镇林业站的基础设施配备,延伸数字林业工程。大力实施产业带动,围绕永安林竹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新引进的以杉木集成材为主要产品的福建博林木业有限公司已试生产运行,新签约了铁皮石斛栽培基地、香兰素、葛根种植基地与深加工等一批新项目,为林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陕西太白县:2007年太白县被确定为陕西省10个全省林改试点县之一,率先在全省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9年被评为陕西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

县上按照林改政策精神,重新勘界确权,规范程序,灵活形式,均山到

户。同时,注重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成立了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组建了专业技术服务队,县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和2000万元贴息贷款,全面推行“三包六到户”

(县级领导包乡镇、部门包村、干部包户,产业规划到户、资金扶持到户、技术服务到户、包抓帮扶到户、示范引导到户、增收体现到户)举措到户工作法,大力发展生态休闲、林下种养殖等林特产业。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出台了集体林权抵押登记、林权流转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等一整套政策文件,规范集体林地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稳步推进集体林地流转。同时,在商品林面积较大的村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为拓展群众融资空间和集约发展林业产业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发挥林地资源最大效益。目前,太白县以家庭承包经营、“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权”、公开协商、留作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承包林地9404户,承包面积148.64万亩。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十年净增2488元。其中,来自林特产业的收入达到1133元,比十年前净增1018元。通过协商方式流转林地6139亩,用于开发生态休闲产业。近年来全县新增造林面积21万亩,成活率达到85%,保存率达到93%,林木蓄积量逐年增加,森林覆盖率上升了5个百分点,达到了89.5%。通过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群众家家都尽责任,人人都成了护林员,把林地当田种,提高了山林管护质量,保护了森林资源。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建议

近年来,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剩余林(股)权证发放和配套改革工作难度大。我市地处能源富集区,土地增值速度快、价值高,造成林地权属纠纷较多,纠纷调处难度特别大,许多已进入司法程序调解。二是群众积极性不高。集体林地林分质量低、宜林地条件差,利用价值不大,部分群众对承包经营山地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由于机构不健全,影响林权管理和后续产业开发。我市现有林改机构大多数是临时机构,目前市林改科(副科级)设在市种苗站加挂榆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管理中心牌子,各县区编办均未批准成立正式的林改管理机构,制约了林权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四是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困难重重。林地承包到户后,农民对林地的管护积极性有所提高,但由于地理、气候、林分质量等原因,对造林、防治病虫害、森林防火、后续产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五是林改经费短缺。尤其是南部六县由于财政十分困难,除了省上下拔的经费外,基本没有额外的经费用于林改。

针对上述问题,今后我们要按照全市林业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借鉴成功的改革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改革:

一是进一步加快剩余林(股)权发证进度。对按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积极督促指导村、组给每户农民发放股权证,并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定股份合作制经营管理章程。同时,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操作办法,对所有林改工作的档案进一步清理,并完善管理制度,推行集中保管、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办法,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是加大对南六县林改经费支持力度。建议市财政设立1000万元南六县林改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南六县林权制度改革。

三是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设立“榆林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该中心承担全市林权登记管理和动态管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价格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负责林权纠纷的调处和仲裁;负责全市林权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为广大林农和业主规范林权流转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努力拓宽林业资源进入

市场的途径。

四是深化林业执法改革,成立“榆林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市县林业局下属的森林公安、基层林业站、森防站等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整合划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变过去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的现现象,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市生态的安全。

五是规范林权流转交易和林权抵押贷款行为,成立“榆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催生了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新生事物。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都要经过资产评估,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随着我市林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林业工作的发展,拟成立榆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核查及评估工作;承担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勘验工作;承担造林、抚育、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编制工作;承担森林火灾损失调查与评估工作;担林业建设工程项目评估、质量监理等方面工作。

六是构建银林合作平台,组建“榆林市林业担保公司”。组建林业担保公司,积极构建银林合作平台,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解决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局面。

七是大力推进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引导农民走专业合作之路,扶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同时,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为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致富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八是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探索采伐限额指标分配的改革,确保林木采伐指标得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有序分配;改进采伐管理模式,区别对待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探索商品林放活,公益林管住管严的采伐监管模式;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积极施行林业站一站式许可,中心集中办理便民办事程序。

撰 稿: 李 剑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二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中国绿色时报7月17日报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明晰产权。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即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物权性和长期性。一是保持林地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完全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动摇,给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二是还要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初始分配权,即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明晰产权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分为主。《意见》明确要求,除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少量林地以外,凡是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也要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产权。二是坚持“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目的就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确保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置、自得其利。三是坚持林权发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这次改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

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四至”清楚、权属明确。

第二,放活经营权。《意见》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其中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可以自主决定;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三是农民生产的木材、松脂采集,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农户可以自主决定。

《意见》还规定:“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这项政策相对放活了公益林经营,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经营者的收益。

第三,落实处置权。《意见》明确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这项政策赋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权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其中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相互权利的交换。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后,原承包方将丧失对林地的

承包经营权,其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于流转,《意见》进一步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这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了林权流转市场,有力推进森林资源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农民资产性收入,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二是以“依法、自愿、有偿”为必要前提,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为依法公平交易提供了政策保障;三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流转方式;四是明确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鉴于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安身立命的生产资料,应当引导农民充分考虑耕山致富、生活保障的需要,流转期限不宜过长,不要轻易改变林地原始承包关系,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第四,保障收益权。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二是征收林地必须补偿。依法征收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三是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不管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要求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四是严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乱收费、乱摊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利。(中国绿色时报)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三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1、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用5年时间,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织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和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8、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两种会议如何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集中较为困难的情况,按每五户到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村民代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参加。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9、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10、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1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本次林改,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林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2、为什么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要发(换)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可以说是唯一的法律凭证。本次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

在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了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现在证、地相符,又无任何异议的,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林木至今无权属证书的,则要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退耕还林地,已发放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复发放。

13、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入分配的办法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14、本次林改后,林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

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二、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2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世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利用森林资源,涉及

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2、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人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4、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5、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6、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7、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8、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四篇

[篇一: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林业用地,不愿意去经营林业。而我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8亿农民对经营的林地热情不高,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因此,不改革集体林业没有出路,可以说是大改革大发展,小改革小发展,不改革没发展,改革是唯一出路。

第三组数字,全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拥有全国90%以上的森林资源,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全国2000多个行政县中有70%是山区县,全国目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可以说在山区、林区,“三农”问题(农业、农村、农民)就是“三林”问题(林业、林区、林农)。所以,搞好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改善山区生产生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集体林业没有成为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不落实,始终没有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林地和林木的产权问题,农民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是经营机制不灵活,现行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能适应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老百姓有一句顺口溜,我山不能我种、我种不能我砍,我砍不能我得,就集中反映了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问题。

中央十分关注林业的改革和发展,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农村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和政策基础。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指出“林改意义确实很重大”。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提出“在山区、林区,林权制度改革与农村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我和国务院的同志下决心要加快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回良玉副总理多次深入林区调研考察并作了许多重要指示和批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2008年中央1号文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分别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部署。中组部、中宣部、中农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研究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调研和出台政策,合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引领改革,把握方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2008年6月8日,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

三、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是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大森林、大荒山和矿山归国家所有,没收和征收的山林、茶山、桐山、竹林、果园等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统一分配,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6年6月全国人大颁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所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的经济林和用材林,由社员所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

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实行政社合一管理体制。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要求开展确定山林权属工作,提出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动乱,再次将社员的少量零星树木全面收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山林实行集体统一经营。

四是改革开放时期,林业“三定”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资源林政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作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福建、江西、辽宁等省进行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和深化阶段。

纵观集体林权制度变革的历程,集体和林农对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益,在“分与统”、“放与收”中几经调整,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及其思想观念的长期束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不到位,理想化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自身规律及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之间的差距,始终是林业发展迈不过去的一道坎。南方集体林区“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根源在于,林农还未真正成为产权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所以说,此次改革不是把集体山林“一分了之、一卖了之”,更不能将改革目的曲解为私有化。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要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上全面落实“四权”的综合性改革。要确立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特别是对林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要给予林农相对完整的物权。从而有效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潜能和林地的巨大生产潜力。实践证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 ,是必须付诸行动的当务之急。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长期以来,林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滞后,特别是林地经营制度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央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意见>从战略的高度,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科学定位,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妥善处理好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明确提出了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重点突出了以农民得实惠为根本要求,依法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依法保障农民的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制度建设是基础,政策措施是保证,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五个坚持五个确保”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对历次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高度概括、内涵丰富,全面把握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

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

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五大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重要性与农业耕地改革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更高,改革的保障手段更加有力,改革的具体措施更切合实际,改革的效果更加明显突出。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具体操作上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主要有四个方面原因:

一是农民对改革的认识有个过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让农民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充分体现农民决策改革的真实意愿。

二是改革任务十分艰巨,不能急于求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很具体的工作,且大量工作都在实地勘界、登记和发证,需要有充足的时间,才能确保任务完成和改革质量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不能草率处理。这次改革是在数次改革基础上的深化,情况非常复杂,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做到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留隐患。

四是各地差异较大,不宜强求一个进度。改革是手段,发展才是目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社情、民情、林情决定了需要时间来研究探索改革模式,通过改革解决好发展问题。同时,从国外林权制度改革实践来看,确立产权也是经历漫长的过程。

因此,各地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渐进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用行政命令限期完成,要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同时又要积极引导,加快推进改革,稳妥推进改革。中央<意见>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既有时间上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符合农村改革客观实际。

在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任务的基础上,围绕“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全面落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内涵丰富,其主要任务可以归纳为六大制度建设。

(一)集体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明确指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林地和林木的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农村集体林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明确规定林地承包期是这次改革的核心政策,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符合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动现代林业发展,促进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里需要明确:林地承包期为70年,是指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包括集体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对在中央<意见>下发前已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统一管理,民主决定经营方式。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中央<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对于保留多少是“少量”,政策上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改革地区的做法是一般控制在10%以内,当然,能不保留的,尽量不要保留。

三是实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所谓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的集体林地和林木,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是集体林木所有权随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是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与耕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不同点,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实行“树随地走”的政策,确保改革后农户能继续经营。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数次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许多集体林权已经确定了经营主体,包括集体划定的自留山、集体确定的责任山、集体流转的经营山、集体划拨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区、以及集体林地林木被占用等情况,需要区别对待、认真梳理,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后,落实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确立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中央<意见>实事求是地提出分类处理办法:

一是“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也就是按林业“三定”政策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和经营。一些地方改革中把责任山转为自留山或者补划自留山,这种做法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因为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时还会遇到法律障碍,权利受到限制。如<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自留山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二是“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这里“已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流转(承包)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也包括集体确定的农户责任山。这次改革前集体流转的林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流转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等问题。中央<意见>提出的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的政策,通过完善合同可以处理好的,宜采取完善合同、继续经营的办法;对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数成员要求解除合同的,要依法纠正。按林业“三定”政策确定的责任山,属于均等方式分配的,可以确立林地承包经营权。

三是“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集体林地、林木的权属关系要在这次改革中依法确立。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好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四是“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提出了妥善处理林权争议的方法,明确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不得随意确定经营主体和发放<林权证>,必须先解决纠纷,后落实经营主体,防止强行占用林地林木,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影响林区稳定的局面。

(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确保农民拥有长期而稳定的林权。

林权实地勘界、登记工作量非常大,也是把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的关键环节。历次林权制度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有证无山、有山无证、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许多隐患,给林区生产经营稳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派出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到改革第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权,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明确。确保林权权利人、林地与林权证记载相符,权源资料准确完整,避免发生林权纠纷。

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物权法>和<森林法>的规定,进行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通过登记公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以对抗第三人,防止自己利益受到侵害。

(三)林业分类经营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划定为公益林。

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里体现了三项政策的放开:

一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林地要种什么树种、什么时间种、培育目标是什么等经营方向可以自主决定。

二是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选择单独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模式,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三是木材作为商品,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卖、怎么卖、卖给谁。政策赋予承包经营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涉。

商品林经营涉及到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现阶段主要有两个观点。物权保障的观点认为,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后,公益林可以依法限制采伐利用,商品林要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通过市场机制调动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同时,农民在改革后保护自有财产的意识普遍增强,不会发生大面积的森林采伐;资源保护的观点认为,取消采伐限额管理和行政许可制度,必然造成森林过量采伐,危及生态安全,目前取消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并且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是<森林法>规定,取消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涉及法律问题。综合两个方面观点,中央<意见>提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如何解决好林木采伐自主权,也就是说如何落实处置权,这是当前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等。严格管理和保护公益林,是林业建设中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当前,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从政策上进行适当调整,弥补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在不降低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的情况下,允许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允许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同时设定了两个条件,一是不破坏生态功能,也就是不同类型的公益林区,其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而受到破坏。二是依法,也就是经营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益林也就是<森林法>规定的五大林种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采伐受到严格限制。中央<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中央<意见>规定与<森林法>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采伐规定是一致的,实行禁止性或控制性公益林采伐利用政策。

(四)权益保障制度

中央<意见>指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农户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可以进行林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是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的生活安置,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三是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集体林地被划入公益林范围的,无论是否承包到户,特别强调补偿资金要落实到农户,进一步从政策上维护农民的利益。

(五)公共财政支持集体林业发展制度

一是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

二是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

三是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是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

五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按照1元/亩的标准,全国安排25、48亿元林改工作经费补助,以支持各地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是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

(六)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

林业社会化服务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二是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健康发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特别是重点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四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

五是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

可以用三句话、十二个字来概括:叫形势大好、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现在全国已经完成明晰产权面积8、78亿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34、5%。

第二,目前我们全国有23个省以省政府或者是省委、省政府名义发布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

第三,目前全国有29个省成立了本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机构。

第四,目前全国有12个省在全省全面推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这12个省按先后顺序是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有望近期在全省推开的省有:陕西、吉林、湖南、海南等省。

第五,在配套改革方面进展得也比较好,福建省在配套改革中建立了两大机构,一个是林权登记管理中心,一个是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省叫总队,市叫支队,县叫大队,省、市、县三级都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江西建立了林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专门扶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像油桐、油茶、毛竹等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等,江西每年拿出2000万鼓励农民参加森林火灾的保险和森林病虫害的保险,凡是农民自愿参加保险的,政府承担的保费不低于30%,农民承担的保费不高于70%,另外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目前已经建成50个,同时规范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

第六,中央将择期召开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七,各部门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中宣部、中组部、中纪委、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等。

九、关于改革的标准

关于改革的标准或者说指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上层建设、意识形态上的事情,要提改革的标准不太准确,不像数理化的东西有个标准,但在实际上、客观上是有需要的,尤其是明晰产权基础改革这部分,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你说完成了,总要衡量一下吧,成立机构、开了多少会、宣传培训、改革方案、是不是投票了、农民有没有表决、程序中有没有公示、档案是否建立等等这些都是衡量的标准。但是,仅仅靠这些指标来衡量明晰产权还显得不够,还应该有数量化的指标,只有这样作了,才能确保明晰产权真正落到实处。我们理解有三大重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哪三个重要指标可以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成效呢?

第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家庭)承包率。在承包率中要考虑三个不同的层次来定具体的数字,比如说山区、林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比如说丘陵、一般的地区可以考虑定到百分之六、七十以上,对一般以农业为主的地方,对林业依赖性相对差的地方,可以考虑定在百分之四、五十以上,要考虑不同区域把指标定得更加科学完整一些。承包率是最主要、最根本的指标,这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具体体现。

第二个重要指标叫准确率。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含义就是指宗地是否准确、四至范围是否准确,第二个方面含义就是面积是否准确,林地有斜坡的面积,有水平的面积,差别很大,我们在“三定”时搞的五花八门,下步我们要搞深化改革,林权证要升值的,林权证相当于财产一样,可以去抵押的,现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这件事情,抵押贷款这块有好几个省都搞出具体办法来了,像福建、江西、云南、贵州、湖北,都已经拿出了具体办法,要进行林权的抵押贷款,就要求面积、蓄积等都要准确。

第三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发证率。改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看林权证发了多少,因此发证多少是衡量我们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的一个重要指标。

除此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指标也比较重要,一个是纠纷的调处率;一个是档案方面,叫建档率;再一个是群众的满意度,抽查就行。下步要衡量明晰产权基础改革是否完成,就用这些指标来衡量,用三大主要指标、三个一般指标,实行评分制。对成立机构、建立领导小组、领导是否重视、开了几次会、搞了多少宣传培训等等都是改革的过程,最重要的是这六个指标。

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积极稳步推进,但各地进展还很不平衡,主要是由于一些地区特别是领导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仍然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山林分户经营,资源管理跟不上,引起乱砍滥伐;二怕改革成本高,地方财力跟不上,导致基层组织运转困难;三怕历史遗留问题多,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林区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党委政府重视,高度认识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福建、江西、辽宁、浙江、河北、云南、安徽、湖北、重庆、河南、贵州、四川等改革先行省有一个普遍经验:就是各级党委政府都能站在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调查、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解决实际问题,高位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周密组织部署,建立工作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重要生产资料再分配、内部利益再调整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稍有不慎,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在改革谋划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在深入调研、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出台推进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改革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握林改的工作方法和方向。在推动机制上,需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确保林改工作健康稳步开展。在工作方法上,采取先试点后推开、先易后难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成立工作机构,强化部门协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战场在山区,落实林权需要实地勘界,核准林地四至和林木资产,需要逐乡、逐村、逐户确权登记、建立档案核实,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量非常大,改革成本非常高。因此,党委、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和具体改革任务落实。安排专项的工作经费,保障改革顺利开展。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税收、统计、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

(四)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实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宜家庭承包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依法采取其它方式承包,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同时,农民是改革的主体,改革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当家作主,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决定,民主决策改革方案,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自主决定山林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五)做好宣传发动,开展业务培训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件创造性的工作,需要舆论先行,业务培训跟上,解决改革中认识和操作问题。一方面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改革政策。通过宣传,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改革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照自上而下、逐级落实的做法,层层抓好培训工作,使参与改革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吃透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掌握改革的方式方法,提高应对改革复杂情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改革质量符合要求。

(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涉及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综合改革,需要对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所突破,创建新型产权关系下的适应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当前要重点研究解决六个方面政策措施:一是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林木、林地流转制度;三是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四是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五是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林业发展制度;六是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制度。通过制度的调整完善和改革创新,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林业主管部门也要适应改革新形势,尽快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的职能,为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篇三: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今年9月召开的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上,胡锦涛主席强调,要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这一重要指示,既是中央对林业改革的最新要求,又为深入推进林业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刻把握内在精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林业改革不断引向深入,动员全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为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增进人类福祉作出新贡献。

一、改革是林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具有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承担着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历史重任,也承担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林业,加强生态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事关建设生态文明。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开展工程造林和规模治理,森林资源逐年增加,生态状况不断改善,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生态需求和木材需求的持续增长,我国森林资源不足、质量不高、生态产品和林产品短缺的问题依然日益突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3,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7、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51%,与林业发达国家的80%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我国具有发展林业的良好条件,全国有45、57亿亩林业用地,还有8亿亩可治理的沙地和近6亿亩湿地,三者合计是耕地面积的3倍多。18亿亩耕地解决了我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而近60亿亩的林地、可利用沙地和湿地却没有解决我国的木材等林产品供给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林业体制机制不活,林业生产关系不能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全社会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改革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不竭动力,是破除阻碍林业科学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的必由之路,是挖掘林业自身潜力的根本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只有不断深化改革,才能激发林业发展的活力,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形成推动林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改革,2008年6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随后又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摆上了战略位置,坚持五级书记抓林改;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主动支持林改;各级林业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宣传培训,全力服务林改;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衷心拥护、积极参与林改,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平稳、顺利、扎实推进,取得了重大成效。

截至2011年8月,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集体林地确权面积已达到25、24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2、23%;发证面积达到21、70亿亩,占确权林地面积的85、95%,全国已有8222、25万农户获得了林权证。同时,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扩大、标准提高,良种补贴、造林补贴、抚育补贴、林机具补贴等公共财政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健康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迅速发展壮大,总数已达10万多个,县级以上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达到近1000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综合效益日益明显。改革前,一些地区免费送树苗上门也没人种,改革后,农民主动花钱买树苗造林,各地造林面积大幅度增加。福建省连续5年造林突破200万亩,为改革前年均造林的2倍。重庆市2009年造林798万亩,超过前10年的总和。山西省近5年森林面积由1700万亩增加到3400万亩,人均森林面积由0、5亩增加到1亩。农民精心抚育经营森林,把树当菜种,把山当田耕,积极发展林下经济等林业特色产业,森林质量明显提升,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地产出率显著提高。全国林地直接产出率由2003年的84元/亩提高到2011年的260元/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辽宁省本溪市农民大力发展林下种植业和林下养殖业,形成了山上种树、林中放蜂、林下种参、参里养蛙的立体经营模式,全市出现10万元户1、6万户、百万元户3000多户、千万元户120户、亿元户3户,走出了一条不离乡、能就业,不砍树、能致富的发展之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2001年农民人均收入只有2216元,2010年仅红枣收入一项就超过3万元,增长了10多倍。

实践证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解放了27亿亩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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