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共5篇)门诊处方管理制度门诊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使用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二、药品用量 :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三、 开药原则 :1、不得重复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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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一篇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使用 :
必须按照药品类别使用专用处方 。
二、药品用量 :
1、急性病 3 天量;2、慢性病 7 天量;3、行动不便者两周量;4、慢性病不超过1月量;5、出院带药不得超过一周量。6、急性病严格3天量,超出的,由科主任签字把关。
三、 开药原则 :
1、不得重复开药。(两次看病间药量未使用完又开同样的药)。
2、不得分解处方。[同一天开两张(含两张)以上处方的同一种药〕
3、用药必须与诊断相符。
4、不得超医师级别开药。
四、处方金额管理 :
每张门急诊处方平均药费定额(医保不超50元,留观处方不超100元;农保不超38元)。不得出现大额处方,特殊情况需审批盖章。
五、 处方书写 :
l、一张处方只限开5种药(补液除外)。
2、处方内不得缺项。
3、书写处方的剂量用法要规范
4、诊断必须用中文书写。
六、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不合格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等有缺项。
2、处方正文无病情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不合格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医师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签名;
3、书写不规范的商品名,不写通用名;
4、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或代号书写;
5、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6、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7、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8、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注明修改日期及签章,或缺其中之一者;
9、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不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超2周病史用量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二篇
门诊处方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有效期
处方为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丢失底方的处理规定
患者若遗失底方,在补底方时必须持病历。严格按病历中记载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补方。原则上谁开谁补,但在当事的医生不在时由该科门诊组长或分诊台负责人安排其它医生补方。只能补与其原来的处方相同的底方,如原来是白方的只能补白方,原来是绿方的只能补绿方等。
3、遗失已交费处方的处理办法
〈1〉凡在我院就诊,并于交费后将处方丢失的患者,应持收据及处方底方到医务科办理挂失手续,经医务科核实。 〈2〉在挂失之前若药品被人领走,一切损失则由处方丢失者承担。挂失三日后处方丢失者可到医务科办理取药手续。 〈3〉办理时请患者本人携带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若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除携带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经医务科审核,由患者或委托人持医务科重新开出的处方到划价处划价,然后再到医务科盖章、患者签字、收费处盖章后,方可到药房领药。
〈5〉药房要将此类处方单独保存,以备日后查找。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篇【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宁波市医疗质量管理 核心制度(试行)
宁波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
目 录
1.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1
2.抗菌药物使用分线分级管理制度………………………………………………5
3.药事管理制度(见甬卫发?2009?55号)
4.护理交接班制度…………………………………………………………………7
5.查对制度…………………………………………………………………………8
6.护理安全管理制度………………………………………………………………10
7.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和管理制度…………………………………………………13
8.抢救工作制度……………………………………………………………………14
9.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见卫医政发?2009?49号)
10.消毒隔离制度……………………………………………………………………15
11.供应室质量管理制度……………………………………………………………16
12.医院感染管理报告制度…………………………………………………………17
13.抢救室工作制度…………………………………………………………………18
14.急诊抢救室工作制度……………………………………………………………19
15.危重病人抢救制度………………………………………………………………20
16.急诊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22
17.麻醉科质量控制制度……………………………………………………………23
18.放射科影像质量保证方案………………………………………………………28
19.放射科各项管理制度……………………………………………………………32
20.超声科质量控制制度……………………………………………………………39
21.心电图室工作制度………………………………………………………………40
22.检验科技术质量管理制度………………………………………………………41
23.检验科生物安全制度……………………………………………………………42
24.临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43
25.临床用血管理制度………………………………………………………………44
26.输血科(血库)质量管理制度…………………………………………………47
27.临床输血申请及会诊制度………………………………………………………49
28.医疗器械管理制度………………………………………………………………53
29.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制度…………………………………………………………58
30.医用计量管理制度………………………………………………………………69
31.植入性材料和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74
32.首诊负责制………………………………………………………………………76
33.门诊日志管理制度………………………………………………………………79【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3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80
3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制度………………………………………………81
36.死亡病例讨论制度………………………………………………………………82【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37.术前讨论制度……………………………………………………………………83
38.诊断不明的疑难危重患者自动出院病例讨论制度……………………………84
39.查房制度…………………………………………………………………………85
40.会诊制度…………………………………………………………………………87
41.手术谈话制度……………………………………………………………………91
42.手术审批分级制度………………………………………………………………96
43.手术准入制度……………………………………………………………………98
44.围手术期管理制度………………………………………………………………99
45.病历书写规范………………………………………………………………… 103
46.病案管理制度………………………………………………………………… 105
47.病案借阅制度………………………………………………………………… 106
48.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107
49.术前必备医疗文书制度……………………………………………………… 108
50.运行病历管理制度…………………………………………………………… 109
51.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110
52.知情谈话制度(医患沟通制度)…………………………………………… 112
53.自动出院病人管理制度……………………………………………………… 118
54.交接班制度…………………………………………………………………… 118
55.上班制度……………………………………………………………………… 118
56.值班制度……………………………………………………………………… 119
57.转科、转院管理制度………………………………………………………… 121
门诊处方及用药管理制度
一、门诊处方制度
(一)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
(1)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3)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二)处方权与处方开具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并盖章、签名留样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医务科与药剂科保存备查。
2.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
5.进修医师由本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6.处方开具应当符合本机构制定的《处方评价标准》,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7.医师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三)处方调剂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与盖章式样应当在本医疗机构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放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注明是否皮试由注射室护士在皮试结果出来后在电脑上或手工处方上标注皮试结果,或告知医师更换其他药物。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存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门诊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门诊管理制度]
1、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及行政管理,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科应确定一位思想素质好、业务技术过硬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门诊组长,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门诊管理工作。
3、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门诊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4、门诊医护工作应由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各科每工作单元应由副高以上人员坐诊,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出门诊量不得少于2个工作单元,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门诊量应占科室门诊量70%以上。门诊管理制度。
5、要认真诊查,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各科门诊组长负责本专科门诊医疗质量的检查、把关;对确诊有困难的疑难重症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凡连续三次门诊后仍不能确诊者,由首诊科室副高以上人员提出门诊疑难病例会诊。
6、各科门诊不得擅自限号、停诊,若必须取消该专科门诊时,必须书面报告门诊部,说明原因,方可执行。
7、门诊医师因各种原因需停诊或换诊者,五、须转外院诊疗者,由专业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诊病历,门诊部登记盖章。住院患者由医务科盖章,年终做好统计工作。
六、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出具证明。
七、门诊医师不得开写外购药品证明。如有缺药,可与药房仓库联系或用其他药品代替。
八、非门诊医师开写的病休证明和病情诊断,不予盖章。门诊进修医师只允许出具病休证明,其他证明无效。
专家门诊管理制度
一、专家门诊由已取得教授、主任医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医师担任。
二、专家门诊由各科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排班,并将排班表于每月28日前送门诊部办公室,由门诊部统一挂牌,挂号室负责分诊挂号。专家看门诊时间一般不得随意变动,如因故不能按时应诊,必须提前一日通知门诊部调班或停止挂号。
三、专家接诊要做到优质服务,对患者认真负责,检查耐心细致,不得敷衍马虎,病历记录应合乎要求。按规定门诊工作量挂号,不得超挂。
四、门诊全体医护人员要努力发扬救死扶伤的精神,做好专家门诊的宣传、配合工作。如遇疑难患者挂普通门诊号就诊,首诊医师应热情接诊,先做好必要检查后,再请患者挂专家号,不得让患者重复挂号,增加负担。已在专家门诊确定诊断的患者,可挂普通门诊号观察治疗,医护人员不得推诿患者。
五、各科要做好专家门诊的管理工作,认真考勤、考核。医护人员要切实维持好秩序,指导患者就医。专家座席处要设立姓名标志,以便患者监督。
六、普通门诊的危重和急性疑难病症需专家会诊时,不需另行挂号。慢性病经普通门诊医师检查后需看专家门诊者,可嘱患者下次门诊时挂专家号看病。
七、专家每周安排两个半日门诊,除完成定量门诊外,要对低年资医师工作进行指导,专家看普通门诊≥2次/周以提高普通门诊的医疗技术水平。
八、本院职工的家属、亲朋需看专家门诊时,一律在专家门诊时间挂专家号就诊。
门诊病历制度
一、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
二、为了有利于医疗科研、观察病情,凡不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医院也应专门建立专科或专病的门诊病历保管制度。
三、门诊病历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四、门诊病历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
五、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
六、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日期,病情急重者还要填写时间。
七、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诊前准备制度
一、医护人员准时到岗。
二、护理人员提前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有的科室还要准备好消毒器械设备)。
三、各种单据的规范存放。
四、诊室的清洁卫生工作。
检诊制度
一、重视检诊工作,设立中心预诊处,由助理医师或经验丰富的老护士负责此项工作。
二、对初诊病人进行预诊分诊,较准确地进入相应专科避免挂错号要转科、转诊的麻烦和矛盾。
三、及时发现危重病人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及时发现传染病人,实行早期消毒隔离。
会诊转诊制度
一、为了保证较高的门诊质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院内的科间会诊,经治医师必须提供病人的简要病史、体检结果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要求等。
二、对院内科间会诊病人同样实行首诊负责制,必要时可陪同病人前往,或邀请会诊医师来科会诊。
三、接受会诊的科原则上应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并将检查结果和诊疗意见详细记载在病历上,转回原科。
四、若诊治结果认为确是本科专业范围,也可不转回原科,由本科负责处理到底。
五、凡院内难以解决需转往院外治疗者,门诊医师可提出转院意见,在病历上写明情况。
六、若属病情较重者应事先与转往医院联系妥当,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消毒隔离制度
一、门诊病人流量大、病情杂,在诊疗和候诊过程中很易相互接触,因此凡发现传染病人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就地隔离消毒并根据病情转送传染病房或隔离病房,或转送传染病医院。
二、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设立临时检疫岗,对可疑者进行重点处理。
三、门诊应专设肠道传染病人的专用厕所。
四、注意对门诊诊室、治疗室内的空气、地面、墙壁、座椅、推车、轮椅、担架等定期消毒处理。
五、确诊或疑诊为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防止漏报、错报。
六、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做好性病、职业病、肿瘤等疾病的登记报告。
门诊登记统计制度
一、要认真做好门诊各科工作日志的登记、收集、整理、核对和分析工作,保存原始登记报表,保证内容准确性。
二、定期分析门诊各科就诊情况,分析门诊病人就诊规律,提出有效措施和建议。
三、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各科每日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比例、疾病分类、转诊转院或入院人数,做到日报表、月报表按时上报。
门诊一般诊疗制度
一、门诊医师必须遵守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工作应认真负责,保证诊治质量,并尽量缩短候诊时间。
二、热情接待患者,根据主诉重点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或重点的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做到早期诊断,及时治疗,迅速处理。
三、根据门诊条件及病情需要决定检验项目及治疗方法,并交代清楚注意事项,采用特殊疗法时,务必掌握好适应症和禁忌症。
四、遇有疑难或不能处理的疾病,或两次复诊尚未确诊者,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邀请会诊,并给以适当的治疗。
五、应随时警惕早期肿瘤,防止漏诊、误诊。
六、检查患者后应洗手,发现传染病时应按消毒隔离常规处理,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
七、病情较重的患者,尤其是幼儿及老、弱病者,应设法收容治疗,或收住观察室进行治疗,防止恶化。病情危急者,尤应简化诊断步骤,迅速抢救,如搬动可致病情加重时,宜就地抢救至病情允许时,再行搬动。
八、在门诊进行化疗、放疗,或使用激素、利尿药、抗生素等特殊治疗的患者,应及时复诊,观察反应与调整剂量。
九、言谈低声,对耳聋患者酌情采用写读。
十、注意保护性医疗。对癌症及某些预后不良的疾病,避免对患者直接说明,可向其家属或组织详细交待病情及预后。
会诊工作制度
一、若病情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会诊,须经本科门诊年资较高医师审签。
二、申请会诊科应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与要求。
三、接受会诊科应按申请科的要求,由主治医师或指定的医师认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病历上。
四、危重患者应先进行抢救,不宜搬动的患者及需要隔离的传染病患者,应邀会诊医师应迅速到达申请科进行会诊。
五、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1小时,急诊会诊及特殊情况会诊随时进行。
处方填写制度
一、麻醉、成瘾性药品应用麻醉处方,不得和毒药、限剧药、普通药同开一张处方(中药除外)。
二、普通内服药一般开3天量,不超过7天,剧毒药不超过1日剂量,限剧药不超过2日剂量,成瘾性药品注射剂一般不超过1日量,如有超量,由医师重复签名。
三、限用药品一般由医师提出申请,经主治或主任医师审签。
四、急症用药,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
五、对不合格、不合理处方,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六、医师、医士、进修医师有处方权,实习医师在医师指导下可开处方,其处方须经医师签字方可生效。医师签字或印模留样存于药剂科。
门诊手术制度
一、一般小手术,如表浅脓肿切开、表浅小肿瘤摘除、包皮环切术、轻症外伤等均可在门诊手术。
二、门诊手术须经医师诊察后决定,术前应向患者说明手术目的、经过、注意事项并预约手术时间等。急症手术随到随做。
三、术前应检查手术部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四、手术所用的敷料、器械及手术区域皮肤准备,均按消毒、备皮常规进行。
五、参加手术人员须按手术室无菌技术常规施行。手术时应细心认真,充分止血,缝合前检查敷料及器械,以免遗留物体在创口内,病理标本应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六、术后给患者适当护理及休息,并预约复查及拆线日期,视病情需要亦可留观察室观察。手术经过由医师详细记录于病历内。
七、门诊手术室应有专人负责,保持清洁整齐,定期进行彻底清洁整顿和手术间空气消毒。手术器械定期检查、消毒,保证手术顺利进行(可参照手术室常规施行)。
八、术前谈话、签字制度。
门诊护理工作制度
一、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护士,在门诊部、护理部和本科护士长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
二、门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衣帽整齐。诊室应清洁卫生,有良好的候诊秩序。要进行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等知识。
三、门诊各级护理人员按岗位责任制工作,并掌握岗位职责标准。
四、各科门诊均应设分诊台,做到关心体贴病人、应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病人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病人就诊。
五、加强检诊,作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六、一切从病人利益出发,建立便民措施,对老弱和重病人给予照顾。
七、病人进行特殊检查和治疗的预约单要填写准确无误。
[篇三:门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门诊管理,规范门诊服务,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诊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门诊诊疗活动中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服务流程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由医院门诊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医院设立门诊办公室对门诊工作实施管理。
第五条门诊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医院发展总体规划,制定门诊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门诊管理工作职责及各项管理制度。其中门诊管理的核心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首诊负责制度;门诊会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及处方质量管理制度;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退出制度;各服务窗口限时承诺服务制度;各类医疗诊断证明规范管理制度等。
(三)对门诊服务布局、流程、标识、设施、设备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门诊各诊室进行安排和管理。
(四)根据门诊就诊情况,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接待与门诊有关的医疗投诉,协助医疗业务科处理与门诊有关的医疗纠纷,化解矛盾,确保门诊医疗工作正常运转。
(六)协调医院相关部门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处理与门诊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院按照门诊管理的职责,制定门诊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门诊服务要求
(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诊疗科目设置门诊科室,落实各岗位工作职责。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不得单独在门诊从事诊疗活动。
(二)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疑难病例或复诊两次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会诊。
(三)门诊各服务窗口(挂号收费及相关医技部门)有持续改进服务流程的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病人检查等候时间。
(四)医院应通过多种形式(医院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等)及时、正确、规范公示各种门诊诊疗信息,方便患者就医。
(五)门诊病人的医疗诊断证明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门诊质量管理的监控和奖惩
(一)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和科室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的门诊质量管理工作。
(三)门诊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专家出诊率、投诉率、门诊病人满意度);门诊病历书写质量;处方合格率;各类检查申请单、报告单书写规范等。
(四)建立检查通报、建议整改及效果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九条实名挂号
(一)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基础医疗信息的准确性,逐步推行实名挂号制度,尤其是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
(二)患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准确填写挂号就诊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专科门诊、专家门诊、专家特需门诊的准入与退出
(一)医院对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要建立和实施准入和退出制度。
(二)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准入:专科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科门诊工作。专家门诊是指具备本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由个人申请、所在科主任审核、门诊管理部门核准,方可承担专家门诊工作。专家特需门诊是指具备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的医师,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和门诊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专家特需门诊工作。
(三)每个科室应安排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从事普通门诊工作,出诊时间每周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在职医务人员(不含返聘、延聘)从事专家特需门诊时间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每位病人接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四)专科门诊、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退出:医院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患者的综合满意度以及医疗服务的需求等,制定相关的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门诊便民服务
(一)医院在门诊大厅设置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等,并利用医院网站向社会公开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执业信息;各诊疗科室医师出诊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医疗服务投诉电话 ;就诊流程信息等。
(二)医院门诊设有咨询服务台,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能较好地提供便民服务。院内指示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易懂。医院应当对门诊的服务流程、就诊环境等便民措施定期进行研讨,不断优化并达到持续改进的目标。
(三)医院应逐步提供多种形式的挂号方式(窗口挂号、自助挂号、电话预约挂号、网上预约挂号等)。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制订挂号管理制度和流程。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预约挂号必须实行实名制,医院可根据病人的就诊情况,自行确定预约挂号的比例并公示。医院对预约成功却无故失约二次以上的病人,可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
(四)医院各种挂号方式不得与其它营利性单位或个人合作。门诊病人的各种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医院要逐步完善网上预约挂号服务流程,并逐步链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或其它公益性网站。加快推进医院间的信息共享建设。
(五)建立完善医院与社区双向转诊的制度和机制,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有效、方便的门诊预约就诊、预约检查等服务。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提供相应的优待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对门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将门诊管理的相关评价指标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一)总体评价:服务流程,指示标识,公示信息,就诊环境等。
(二)医疗质量指标: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出诊率,门诊医疗文书书写合格率,处方合格率等。
(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病人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四:门诊日志管理制度]
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是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门诊日志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为规范医务人员的门诊日志登记,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不得漏登。
二、登记项目齐全,至少包括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家庭住址、病名(诊断)、初诊或复诊等九个基本项目。
三、填写内容规范、准确、字迹清楚。不能有缺项、填写大地址、症状代替病名等现象。
四、对已发热病人,要在门诊日志上面标明体温和相关流行病学史。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对诊断(疑似)为传染病的患者要详细填写家庭住址及联系方法。
五、首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确诊、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填写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并按规定时间向预防保健科报告,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
六、门诊日志上已上报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
七、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的门诊日志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按<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对迟报、漏报、瞒报传染病及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五:门诊管理制度]
一、病人来门诊就诊,首先挂号,建病历。
二、门诊病案室及时将病历送到分诊台。分诊护士及时叫号分诊,并将病历送到医生诊室,不得将病历交给家属或病人,以免病历丢失或损坏。
三、合理安排好医护力量,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
四、每天按时开诊。对危重,老弱,残疾病人及港澳台,外宾应与提前诊治。
五、加强首诊负责制。对伴有其他科疾病的病人应作必要的体格检查并书写病历,然后介绍到有关医疗单位。对急诊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必要时请会诊。转诊须经上级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同意。
六、门诊医师应随时书写门诊病历。当天门诊病历由门诊病案室人员及时收回。医师在结束当天诊疗后应将剩余病历送回病案室。以免病历丢失。
七、病人因故不能来院复诊时,可由家属或关系人代为取药。药量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取药不超过半年。
八、防院内感染,注意消毒隔离,各治疗室定期消毒。发现传染病员,应进行污染区的有效消毒,并做好传染病报告工作。
九、门诊公章有专人管理。对医师开出的病假证明书,疾病诊断书进行监督。
十、加强门诊大厅的卫生宣教,开展心理卫生,精神疾病知识及防病治病等方面的宣传。
十一、工作人员热情服务,耐心解答问题,主动疏导病人,尽可能缩短候诊时间。
十二、做好门诊各诊室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下班时关好门窗、电器、水龙头。
十三、病人如损坏物品应按价赔偿。
《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条规定:麻醉药品属特殊管理药品之一,要执行特殊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按照国务院文件,国发[1987]103号<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三)麻醉药品系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且能成瘾癖的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主要有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期制剂,我国规定的麻醉药品范围共八类,33个品种。
(四)医院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发103号<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五)麻醉药品只限于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医院制剂室制备含有麻醉药品的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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