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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

2016-07-07 11:47: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刺史制度(共4篇)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刺史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 第一篇

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影响

摘要: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 ,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正文: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

“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根据前刺史阶段的史实,刺史制度形成的原因可以分别从经济、政治两方面分析。

经济方面。第一,汉武帝时出现了大一统的局面,地方诸侯渐少,中央控制的区域渐大,同时武帝对匈奴用兵,建立强大的骑兵部队,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造成了国家财政困难。封建国家经济主要来源是田租、算赋、口钱、更赋等,这些收入都是建立在国家对编户齐民实施有效控制的基础之上,设立刺史监督地方,保证租税足额收缴,并用于国事,应是设立刺史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刺史六条中,多是监督二千石郡守高官认真执行中央方针政策,选贤任能,管束子弟,不得滥用刑法、欺凌百姓、收受贿赂等内容,这都有利于维护统治,为中央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政治方面。第一,也正是因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使原本不专职或不常置的监察官职渐渐有了常设的必要,不定期出刺的派遣史与丞相史已不能满足监察需要,中央对以往地方监察制度不满,认为有必要建立更完善的监察制度。而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的趋势,置刺史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作为一个统一强大的封建王朝,“维稳”也是很重要的工作,刺史具有监督郡守高官不得一手遮天鱼肉百姓的功能,这有益于维持地方政治清明,民众情绪稳定。第三,范文澜先生曾考证刺史六条外还有不成文的一条,就是考察国王有罪状便奏闻。不法的国王因此受到惩罚。这有助于削藩,加强中央集权。

我个人认为,汉代统治者还没有成体系的政治智慧,在处理权力的分化、制衡上还没有充足的经验,从后期在刺史监察、行政权力

的反复取舍上可以看出来。中央好像从没想过在州级权力上分裂行政和监察。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小想法,若有讹误还请斧正。 刺史制度对汉代造成的影响

刺史制度的演变几乎贯穿整个汉朝历史,对有汉一代的历史有深刻影响。

第一,前期它位卑权重、分部行刺,体现了统治者的匠心独运,对地方政治稳定、吏治清明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也是西汉前期出现治世的原因之一。

第二,它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州级行政长官的权力。这一方面造成了层级上的混乱,权责上的不明,更是直接导致了东汉末年群雄并起的局面;另一方面在特殊时期刺史可以整合一州的人力物力,对于镇压起义、赈灾讨乱起到过积极作用。

第三,使郡县二级行政制度渐渐演变为州郡县三级行政制度,实际上提高了行政效率并为后代统治者积累了经验。

刺史制度对现代的影响

(一)保障机构的独立性

检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在文官体系中,每一个组织都会利用权力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因此监察机关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选择会损害自身既得利益的做法,在有可能损害其既得利益的情况下,监察机构会选择沉默作为应对措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文官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两点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

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因此:

首先,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

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监察官员被地方政府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内,因此依然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手段实现这样的目标。地方政府可以借助权力机关或者行政级别对监察官员的任命施加影响,从而将监察官员纳入其“裙带关系”,因此监察官员,尤其是监察机构首长

的任命程序应该从地方人大改为国家元首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首长根据一定的程序任命,同时赋予监察机构独立录用人员的权力,加强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录用人员的管理,从而有效避免地方政府官员因为个人喜好而干涉监察机构人员的任命,影响监察官员行使其职权时的公正性。

最后,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方式在现在也并不存在太多的意义,而另一方面,其体现出来的原则也是值得当代监察制度改革借鉴,这个原则就是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天然存在着利益的对立,强化这种利益对立可以促进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利益对立因为利益相关联的存在而被削弱,因此一方面改变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支出由地方政府拨出的制度,建立监察机构独立的财政拨款系统,自上而下的在各级监察机构系统中进行分配,免受行政部门通过财权来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监察机构的奖励和晋升制度,检察官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等经济利益以及衔级评定、职务任命等身份利益的级别划分标准应当采取不同于行政级别划分的标准。

(二)强化法律保障

刺史之所以能够有效节制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刺史敢于如此,并且有资格如此,因此有必要强化对检察院行使职能的法律保障。

首先,保障检察官的身份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探索实行检察官终身制,一经任用,一般不得违法其个人的意愿将其罢免、转职、停职、减薪或调换工作,只有依照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检察官无须担心因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而在职务上受到不利变动,从而能够保持公正独立的地位,并依法处理案件;保障检察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增强其社会威望,增强社会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认同感,强化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其次,完善相关法律以保障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权威,赋予其权力的神圣性,对超越检察机构行使检察权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任何阻挠行使检察权的行为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将检察机构的检察权置于具体有效的法律保护之下。

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检察制度的启示
刺史制度 第二篇

汉代刺史制度对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启示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发挥其监察职能时,会受到多种内部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职能的发挥。而中国历史上,汉武帝时期所设置的刺史制度在制度安排上相对合理地解决了地方监察制度在当时整个官僚体系中权力和地位安排的问题,避免了诸多外部因素的不利影响。在当代中国地方监察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作为当时一种比较成功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的一些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本文将从这个角度来阐述汉代的刺史监察制度特征,并以此来问诊现在中国的监察制度。 关键词:监察制度 刺史制度 权力 改革

一、 汉代刺史制度的特征

汉武帝设置的刺史制度是一种能够保证监察机构有效行使监察权的地方监察体制,通过制度上的设置与安排,保证了刺史职能的发挥,从而相对有效的解决了当时对地方政府监察的问题。这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于安排,归纳起来可以体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 机构独立运行

在汉武帝时期,刺史在机构设置上保持独立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直属皇帝,垂直管理。刺史是隶属于中央的官员,在名义上隶属于御史府,实际上是由皇帝直接领导,只对皇帝负责,因此刺史制度是一种垂直领导、垂直管理的监察制度。这种垂直体系的优点就在于保证了刺史制度在职权赋予和职权发挥的初始阶段就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因此垂直体系是刺史作为监察机构发挥职能的基础。的

巡察地方,异体监督。刺史是中央派驻地方的巡官,奉六条巡视地方;同时刺史所管辖的州往往会包含多个郡国,监察区域的设置和行政区域的设置存在差别,意味着监察机构和行政机构并不是平行对口设置;而且刺史有其独立的治所,与地方长吏的府邸不在同一县内,因此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日常工作也是相互独立的;通过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减少刺史和地方长吏在地域上出现利益重叠的情况。

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刺史和郡守就成为两种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而这样的监察制度就是一种“异体监督”。异体监督的优势在于两个不同的利益共同体之间出现利益重叠的几率被有效的降低,而阻止这种利益重叠的方式就是通过空间和时间的差别实现割裂两者利益联系的目的。刺史在行使监察权时采取的流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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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所而治的方法减少了交易的准备时间,从而减低了这种交易实现的可能性。 避嫌任命,割裂利益。另一种割裂刺史与地方长吏之间利益联系的途径是避嫌任命的原则。任命刺史的时候,会遵循异地上任和避亲的原则,刺史并不会在其籍贯地上任,同时也不会在有家属或者亲友任职的地区上任。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好处就是刺史和他的监察对象之间不存在信任基础,在政治利益的交易中,信任基础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消除信任基础,也就意味着提高了交易的成本,因此避嫌原则也是实现利益分割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权力独立行使

刺史权力的独立,就是将其他权利排除在刺史的权力范围以外,使得刺史的监察全面与其它权力的干扰是刺史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

诏内行事,不受干涉。在刺史制度设立之前,地方监察机构是各郡的监察御史,在元狩元年被撤销;在元狩五年设立刺史制度同时规定了各监察机构的辖区、职责和权限。作为监察体系的一部分,此时的权力范围和其他监察机构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刺史无权监督监察权力以外的事务,也无权监察规定职权以外的对象,而其他监察机构也无权监督刺史职权以内的事务,也无权监察刺史的监察对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分级归口管理方式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其意义在于,首先明确了各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确保了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察权与其它监察机构相独立,其次割裂了刺史的监察对象与其它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割裂了刺史与其它政府机构的关系。通过这样的设置,一方面既可以防止出现职能重叠,使得各监察机构陷入恶性竞争,其他监察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被监察对象以其他监察机构为中介,干涉刺史职能的发挥,同时防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侵蚀刺史机构,最终出现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削弱刺史监察权的情况。

以小监大,察而代之。刺史制度还通过进一步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的利益对立来保证机构职能的发挥。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监察制度并非刺史的首创,其制度的运作和御史大夫监察丞相有着相似性。官僚体系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个人自利追求的激励和制裁体制,而在官僚体系中,获得晋升是官员的一个重要目标,对于刺史而言,刺史的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对于郡守的二千石要低得多,但是官秩低的一个潜台词就是刺史通过晋升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事实上,工作成绩出色的刺史在任职期满之后可以直接晋升为郡守,而他们仅有的职责恰恰是监察地方长吏。在任职期间,刺史的工作成绩仅仅出自于对地方长吏违法行为的监察上面,也就是说,刺史只有依靠监察地方长吏的违法行为才能够获得晋升。这样的制度同样安排减少了监察者和被监察者合作的可能性,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监察者都会将自己的监察对象的过失上报。因为在官僚体系中,官员往往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与自己的监察对象合作,则需要承担足够的风险,而选择如实上报,虽然可能会损失一些短期利益,但是风险却最大程度的降低,以晋升为目的的官僚往往会选择低风险的做法。这种以小监大、察而代之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官官相护局面的出现,利益对立对于保证刺史对地方长吏的监督质量有正面的效应。在刺史制度建立之前,御史同时承担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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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和地方的监督职责,在官僚制的激励体制中,御史的工作成绩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对地方长吏的监察,并且由于地方豪强的原因而和地方长吏存在共同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御史对于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就有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存在,御史对地方长吏监察的独立性就会受到了削弱,相比较而言,刺史制度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三) 法律保障有力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刺史制度是一种以贱察贵的制度,作为监察机构,其利益与地方长吏相冲突,但相对于地方长吏,刺史的地位明显处于劣势,因此刺史行使监察权需要强有力的保障,而在刺史制度的设置中,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了此问题:

皇帝任命,监察有力。刺史的任免最终需要皇帝决定,没有皇帝的命令,其他人无权奖励或者任命、处罚或者罢免刺史,从而保障的刺史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刺史行使其监察权,只需要对皇帝负责,损害到其他官员利益时,无须为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打击报复而担忧,因此在利益冲突尖锐的情况下,刺史行使自己职权会显得更为坚决和彻底。

奉诏监察,权利明确。在当时中央集权的社会条件下,皇帝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可以说相当于现在的宪法。对于一般的法律条文,皇帝可以“法外施恩”,但是对于诏令,却是“金口玉言”。刺史“掌奉诏六条察州” ,其直接代表皇帝,以最高权威为后盾,对于官秩低得多的刺史而言,能够在权力上制衡地方长吏,来自最高权威的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刺史制度】

地方长吏是维持体制基层与高层之间关系的中间层,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功能,因此地方长吏一旦出现问题,将会导致体制两极的关系中断,危及整个体制的稳定,而刺史的职责就是能够相对迅速地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且及时有效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刺史职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合理的制度设置,而机构独立、权力独立和法律保障,正是这种监察职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特征。

二、 当代地方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当中,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存在诸多的问题,以司法监督为例,地方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被赋予了对同级地方政府的司法监督权,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了其监督权的削弱,未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制度却能够有效地解决当时地方吏治困难的局面。和刺史制度相比,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不合理之处,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

(一) 机构运行不独立

与刺史制度相比,当代地方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缺失已经对其职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地方监察机构是双重领导的体制,例如地方法院、检察院除了纵向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之外,在横向上还要接受同级地方人大的领导,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领导权横向化的倾向更为明显;同时政党制度安排也存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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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监察机构独立的内容,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监察机构要接受党的领导,而其党组织同时也是当地党委的下属机构,因此监察机构实际上已经和其他地方机构一样,形成了一个利益相关联的体系,从而出现了地方化、行政化的趋势。

其次,地方监督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对口设置并不有利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相对应的法院、检察院等监察机构,因此行政机构的管辖地域范围与监察机构出现了重叠,不仅如此,地方政府与监察机构的办公设施在同一城市内,实际上这种监督体制是一种“同体监督”,而同体监督更容易出现监察机构与被监察对象之间出现利益交易的现象。

再次,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官员任命,避嫌原则更多是在机构内部体现,现在我国任人唯亲唯权唯钱而不唯贤的情况非常严重,时不时爆出相关的政治丑闻。在监察机构官员的任命上,避嫌原则亟待完善和加强。

最后,地方监察机构的财政开支由同级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财政干涉监察机构日常工作,这一缺陷导致无法形成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之间的利益对立的局面,为了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地方监察机构往往会对地方政府或者官员的不合法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态度。

(二) 监察权力被侵蚀

在当前处理官员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通常情况下,对相关人员的审查主要是由纪检委负责,经过党内处理之后才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对犯罪官员的起诉,必须要先开除党籍、罢免公职之后才能进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监督权受到了党内监督权和行政机构体系内部监督权的侵蚀。

这是地方监察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名义上,监察机构拥有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权,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行使职权时往往需要借助于体制外的权力,例如纪检委在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代了监察部门的职责,预防腐败据作为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机构,其职能也和检察院反贪局的职能交叉。这样的一种情况,对于监察机构的监察权存在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方面,检察院面对利益牵扯较多的案件时,检察院的监察权会受到了行政权力和政党权力的干扰;另一方面,虽然依靠体制外权力解决问题,在当前中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作用,但是从长期角度来看,并不利于监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假设没有能够进一步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那么可以设想体制外权力的介入将会增多,进一步的削弱监察机构的独立地位和权威。

(三)权力缺乏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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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时无法做到坚决彻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察官员需要过多的考虑其自身的利益。在政治制度的设置中,监察官员的任免是由同级人大决定,因此监察官员的身份权和其他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地方官员违法行为过多的涉及到自身利益的考虑。

其次,监察机构的权力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能被体制外权力所侵蚀,其行使职能也受到诸多外部权力的干涉,但是针对此类情况的法律尚不健全,而阻止此类情况发生的权力多数也是来自于监察体系以外权力,而这一现象所导致的结果是进一步削弱监察机构的权威,更多体制外的权力侵蚀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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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当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议

不可否认,当代中国的地方监察制度是引入西方政治思想的结果。古今中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手段上可能存在着差异,但在保持官员廉洁性、对官员实行监督这一点上,却是共同的。古代地方监察制度和当代地方检察制度职能上的相似性,因此有必要在完善的过程中借鉴借古代地方监察制度的一些经验。

(一) 保障机构的独立性

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其监察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两者之间不能存在利益上的相关联性,在利益存在关联的情况,监察机构和被监察对象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交易从而削弱监察机构的职能。因此在设置监察制度的时候,首先需要保证监察机构在行使监察权的同时,不会损害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官僚体制中,组织效能的发挥离不开激励机制,而激励就是设置一种机制使得其成员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所需的既定目标,但是在监察机构的利益与被监察对象相关联的前提下,监察官员权衡其自利行为就会受到来自被监察对象的压力,那么其最终采取行为的结果则会偏离既定目标。从以上得出的结论是:有必要将监察机构和被监督对象的利益割裂开,形成两个不同的利益实体,实现“异体监督”。【刺史制度】

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表面的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事实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这种监督体制实际上是抑制了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而中央垂直领导的体制比双重领导体制更能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首先要将监察机构的双重领导改为中央垂直领导。以司法监督机构为例,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改为中央垂直领导管理的机构,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参照刺史作为中央派属地方的官员,定位于国家公务员性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通过其首长向上一级相关机构负责,将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分离,以更好的发挥其监督权。与此同时,在加强和完善党对监察机构领导的同时,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权移交中央党委或者相对应的中央监察机构党委,对于地方监察机构的党组织成员应该由上一级机构的党委主管,同级地方党委保留对其党组织的监督权,减少同级政府通过党组织干涉监察权独立的情况发生。

其次,刺史出巡察州、监察辖区和行政辖区分离、监察官员与地方长吏分所而治的经验值得借鉴,当前司法体系中就有类似的巡回法庭存在。改变目前监察辖区设置与行政辖区设置相重叠、监察机构层级设置与行政机关层次设置相重叠的现象,形成一个监察辖区涵盖多个行政辖区,一个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多个地方政府的制度;与此同时分所而治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已经变得不现实,但是可以通过设置监察机构独立的人事管理体系,撤销目前司法机关等监察机构中存在的人事管理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方式,使得监察机构在地方政府之外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体制,在其行使监察权时,被监督对象的体制内部压力无法延伸至监察体制内部,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虽然避嫌制度的进一步强化存在局限性,但是避嫌制度的目的在于避

2015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 第三篇

第1篇:历史上的刺史制度

汉武帝建立了独立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渊源可追溯到秦代的御史监郡制。自惠帝以来的御史监郡制已经出现了监御史不奉法、多失职,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情况,文帝不得不使丞相史出刺并督察监御史的行为。但是,丞相史出刺又带来了监察权力不集中,监御史、丞相史职事重叠交叉、互相推诿的问题。汉武帝元封元年,“御史止不复监……及吏不奉法,乘公就私,凌暴百姓,行权相放,治不平正,处官不良,细民不通,下失其职”。

关于刺史之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监御史”条下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从“六条”内容看,刺史的监察对象第一条涉及地方豪强,其余五条皆与“二千石”有关。这里的“二千石”是指郡国守相,因而刺史的监察对象主要是郡国守相和地方豪强。这表明武帝初置十三部州刺史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地方郡国守相的监察,防止守相专权坐大。

这一制度一直为后人所赞誉,清顾炎武称“刺史六条乃百代不易之良法”。隋朝的巡察六条制度,唐朝的十道巡按制度就是西汉刺史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不过根据《汉书》记载,刺史职责还包括对诸侯王的监察。如《汉书·隽不疑传》载隽不疑为青州刺史,收捕欲谋叛乱的齐孝王孙刘泽……

汉武帝设立刺史,实现了监察权和行政权相分离,标志着汉代对官吏监察权的独立,也基本上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但是,随着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掌握监察大权的监察官权力越来越大。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监督百官,尤其是地方郡守的贪腐和不法行为,如何保证监察官吏自身廉洁,真正做到依法监察又是一个新的问题。秦汉时期在监察制度设计上,既让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渐分离,扩大监察权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强化对行政官吏的权力制约,又运用行政手段,制约监察权力的膨胀,以保证监察权力被制约在一定范围以及监察官吏的清正廉洁,形成了一种双向制衡机制。

汉代在御史这一主要监察系统之外,又让行政最高长官丞相担一定监察职责,使两府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虽然朝中文武百官和地方郡守县令都处于不同监察官吏的严密监督之下,但反过来,秦汉时期所有官吏也有权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吏进行举奏弹劾。

御史大夫张汤位高权重,其本身就是汉武帝的心腹和耳目,监察百官,但张汤本人也被丞相严青翟和长史朱买臣弹劾,被迫自杀。汉元帝时,掌管监察大权的御史中丞陈咸因与罪人朱云交往,被丞相举奏。

刺史以“六条”问事,监察地方郡守,权力很大。汉武帝为了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政务,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监察。如果依法行事,则会受到褒奖。如朔方刺史翟方进“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再三奏事,迁为丞相司直”。如果刺史追求“六条”以外的监察权力,则不予许可,并要受罚。豫州刺史鲍宣“举措烦苛,代二千石署吏听讼,所察过诏条”,被丞相司直弹劾免职。鲍宣免职的根本原因就是越权。

监察官职责虽然督察百官,但必须听命于皇帝,实际上也与其他行政官吏一样处于皇帝的监督之下。在监察系统内部,秦汉时期要求监察官吏之间相互监督,尤其是御史中丞负有对本系统属吏督察之责。如严延年是侍御史,仅仅因为没有阻止受到弹劾的大司农入宫,作为侍御史的严延年就受到御史中丞的斥责。秦汉时期监察制度设计上的这种相互制约机制,既是保证行政官僚廉洁奉公、勤政廉政的需要,又有效防止了监察权力失控,避免监察权力滥用。

第2篇: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刺史由朝廷派遣,秩仅600石,属于低级官员,但是职权很重,有权监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还有地方的强宗豪右,稍后甚至可督查诸侯王刺史受御史大夫所述的御史中丞直接领导,在人事上是独立的,在地方查明官吏的不法事实后,自己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上报御史中丞,请求上级处理。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西汉承袭了秦始皇开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历经惠、文、景帝,到汉武帝时,通过解决王国问题,进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权;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两汉时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设立尚书台,实行刺史制度和上计制,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并定型。西汉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也实行分封诸侯王制度,即郡国并行制。由于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威胁了皇权,景帝采取削藩政策,还用武力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进一步削在王侯权势,通过实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王国问题。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虽一直保留封国,但国象对王国权势限制很严,王国封地也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小,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第3篇:两汉政治经济制度

一、基础知识目标

刺史制度;郡县制和封国制;推恩令;察举;编户齐民。

二、能力培养目标

1、通过讲述“汉承秦制”的内容,对比秦汉政治经济制度的异同点,培养学生运用比较的方法,从而获得历史知识的能力。

2、通过两汉政治经济制度的讲述,使学生认识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人们应按照现实需要进行改革。培养学生进一步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学会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分析历史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综合归纳的能力。

三、思想教育目标

1、秦亡汉立,汉初统治者基本上承袭秦制,目的是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两汉的政治经济制度,其主流是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社会,恢复和发展经济,推动历史的进步。应当看到,秦虽第一个实现国家统一,但并不巩固,直到汉武帝时期,国家统一才真正巩固下来。

2、两汉时期出现一批杰出的政治家和经济学家,他们关于治国理财的方针、制度和经验

,值得研究和总结。两汉的政治经济制度,是珍贵的历史遗产。

3、要求认识两汉政治经济制度的两面性,客观上有进步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其本质是封建剥削的制度。编户制度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教学要点

一、刺史制度

1、西汉的刺史制度

2、东汉的刺史制度

二、郡县制与封国制的并存

1、西汉的郡县制与封国制

2、推恩令

三、察举制

1、西汉的选官制

2、东汉的选官制

四、编户制度

1、两汉的编户齐民

2、农民生活的贫困

教学要求和建议

一、本节课的重点:本课涉及的知识点,在初中中国历史教材中很多没有提到,学生比较生疏,学习有一定的难度。重点是抓住中央集权制度和编户制度进行讲述,从而加深认识封建社会的本质。

本节课的难点:如何正确理解“汉承秦制”的含义。

二、讲述本课具体内容之前,教师先说明两汉是指西汉(前汉)和东汉(后汉)。然后回忆一下历史背景,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两汉的制度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问题,是封建时代的必然产物。

从秦末到西汉建立前,历经8年战乱,社会经济残破不堪,一片荒凉景象(),即使统治阶级也无法搜刮更多的财富。司马迁说:“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盖藏。”可见问题的严重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封建统治秩序,如何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这是关系到西汉政权存亡的首要问题。刘邦认识到打天下难,治天下更难的道理,定都在渭河之滨,名为“长安”,其意是注意长治久安。这说明统治者在认真思考如何治国的问题。

汉初的几代皇帝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制定统治制度,因为只有明确的制度为依据,才能巩固政权和发展经济。两汉的统治制度,基本上是符合当时国情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希望和平、统一、安居、温饱的愿望。

汉初,基本上是承袭秦制。所谓“汉承秦制”,不能理解为照抄照搬,一成不变,而是在秦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两汉的制度,范围广,课文只讲几个主要方面。这些制度,对维护国家统一、安定社会、发展经济具有进步意义,使西汉达到鼎盛的局面,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

三、“刺史制度”一目,需要讲明两个问题:

1、秦朝时,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汉武帝时,为了加强监察地方的诸侯王和郡守县令,在各州均设置刺史,即监察官。西汉时,刺史官阶低于郡守,但其代表中央,权力很大。这样,就形成一套监察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2、东汉时,刘秀把西汉监察地方政情的刺史,变为州一级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到成帝时,为镇压农民起义,又把刺史改称州牧,让其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这些州牧后来又逐渐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监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渐演变为地方长官,权力不断膨胀,就失去监察官的作用。

四、“郡县制和封国制的并存”一目,需讲明三个问题:

1、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这是地方政权组织。西汉承袭这种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刘邦建立西汉前后,又实行封国制。被封的异姓王有7个,还封了一百四十多个列侯。这就是王国和侯国的由来。后来,刘邦剪除异姓王,又分封9个刘姓子弟为王,即“同姓王”。此后王国数量不断增加。这种国中之国的大量存在,是造成分裂局面的隐患,对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不利。

2、西汉王朝前期在打击地方割据势力方面,主要是采取暴力和非暴力两种方式。直到汉武帝时,他软硬兼施,实行“推恩令”,使王国越分越小,又制定“附益法”,限制诸侯王的活动。从此,王、侯不得过问政事,封土而不治民,才最终解决了封国问题。封国名义上虽然还存在,但已名存实亡。

郡国并存,不利于国家统一管理,且有分裂危险,这是历史教训。

五、“察举制”一目,需讲明:

1、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西汉的统治基础,汉武帝颁行了新的选官制度,注意选拔人才,充实官僚机构。选拔人才有几种渠道,最主要的是察举(选举)制。汉武帝要的是德才兼备的开拓型的人才,不论出身,只要是“有非常之功”的“非常之人”,他就破格任为“将相”或“使绝国者”(出使外国)。因此,在他统治时期人才济济,比如破格录用了出身贫寒的主父偃和朱买臣,从牧羊人中提拔了卜式,从商贾中擢升了桑弘羊,在奴隶群中发现了大将卫青,在降虏中任用了金日。加上公孙弘、韩安国、郑当时、董仲舒、苏武、张骞、司马相如、司马迁、霍去病、霍光等,形成了“汉之得人,于兹为盛”的局面(《汉书·公孙弘传》)。正因为有这样一批文才武将,才使汉武帝时期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辉煌时代。

2、东汉时期,继续推行西汉的察举制。那时,虽然名义上,被察举的人,必须有“高才重名”,为乡党舆论所推崇。但不少士大夫为了博取高官厚禄,采取贿赂请托,营私舞弊,特权横行,“以族(门第)举德,以位(权位)命贤”(王符《潜夫论·论荣篇》)。这些世家大族,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发展成为门阀士族。同时,那些所谓举主、府主和门生、故吏互相勾结,又形成一个个官僚集团。这些官僚集团在东汉末年镇压黄巾起义中,乘机扩大了武装力量,形成了许多割据一方的军阀。

六、“编户齐民”一目,需要讲明三个问题:

1、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秦始皇统一后,对赋税制度进行了统一和改革。公元前216年,命全国各地自报占有田亩数目,即文献记载的“令黔首(百姓)自实田”。这是我国历史上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制度的开始。秦朝还规定田租十税一,人民有服徭役、兵役的义务。

汉代,承袭和发展了秦朝这一制度,一套完整的封建管理制度和赋税制度正式形成。教师要给学生讲明什么叫做编户齐民制度,然后指出西汉政府实行编户齐民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人口,剥削农民。编入户籍的民户,主要是广大农民,但也包括无爵位的地主和小官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自耕农。

2、编户齐民制度有利于国家对农民征收赋税。那时,农民的主要负担有四项,即田租、人口税、兵役、徭役(或纳更赋以代役)。

3、教师应指出,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资料和注释

刺史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刺史制度】

秦朝设御史台,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供内廷差遣,又握有监察行政官吏之权。

西汉初,承袭秦制。至汉武帝时,就建立一套严密的监察系统,表现在:①分全国为十三部(州),置刺史巡视以监察郡县长官;②采用“以小驭大”的原则,位卑而权重,派用秩六百石的刺史去监察二千石的郡守,是典型的例子;③制定对地方监察的“六条”标准,包括住房超标、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以权代法、制造冤狱、任人唯亲、纵容子弟为非作歹、收受贿赂等内容。这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自外于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

汉武帝后期分全国为13州(部)

西汉初,郡、国并存。郡直属中央,王国的独立性较大。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把王国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这样,郡、国基本上是一样的。武帝时实行“推恩令”,削减王国封地,增设若干内郡,又开疆拓土,增设若干边郡。全国约有一百二十多个郡国,都由中央直辖。公元前106年,除近畿7个郡以外,他把全国郡国分为13州(部),每部置一刺史,监察该部的官吏和强宗豪右,定为常制。13部中有11部采用了《禹贡》和《职方》里的州名,都称某州刺史部。习惯上以一部为一州,合称13州。据《汉书·地理志》载,共有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等13个刺史部。

附益之法

附益之法,简称附益法,是汉代法律名,汉武帝时制定。《汉书·诸侯王表》:“作左官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又规定:凡在诸侯王国任官者,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官吏,并不得进入中央任职。以此限制诸侯王网罗人才和非法活动。

察举和征辟

秦朝以后,封建的选官制度有了发展。汉朝主要采用“察举”和“征辟”两种方法来选拔官吏。所谓“察举”,是地方长官在其辖区内,定期考察、选拔人才并推荐给朝廷。这些被推荐的人,经过考核授予不同的官职。“察举”之外,皇帝和高级官员也可以征聘有名望和才能的人来做官。由朝廷征聘为朝廷官员的,称为“征”,由高级官员征聘为自己属官的,称为“辟”,或称“辟除”。因此称为“征辟”。

孝廉

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把孝廉作为选拔官吏的重要科目之一。凡是符合封建伦理道德的人,由各郡国在所属吏民中荐举。“孝”就是孝悌的人,“廉”就是廉吏。例如《二十四孝》中的孝子郭巨(今属山东长清人)“为母埋儿”的故事说:东汉时,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子可再有,母不可得。”这种残酷的“愚孝”,当时被渲染为大孝至孝的典型,郭巨遂被荐举为孝廉。后来,所谓以封建伦理为标准,实际上多由世家大族互相吹捧,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以图被荐举孝廉入仕,博取高官厚禄。例如邓禹一家,“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其余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

第4篇:汉武帝设立内外朝,加强中央集权。设立刺史制度

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从而完善了国家制度。

推恩子弟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国问题基本解决,但是诸侯王的势力依然存在,再次成为半独立状态的割据势力。事实证明,武帝即位以后,决心彻底解决诸侯王分封、内乱不止的问题。

西汉错金铭文铜虎节

元朔二年(前127),善于"揣摩圣意"的主父偃向汉武帝进献"推恩"之策:"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得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

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仅从元朔二年至六年(前127~123),封侯的数目就多达121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前116~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之内竟有24人同时封侯。

此外,对有罪的诸侯王,则削夺其封国。仅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酎金(根据汉制,每年八月要举行宗庙大祭,王侯必须献黄金助祭,称为"酎金")不合规定为理由,就削夺了106个人的爵位。

这种"恩"、"威"并施的政策,基本上解决了汉初以来长期未得到解决的诸侯王势力的问题。汉武帝以后,虽然诸侯王国继续存在,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它已经失去汉初原有的活力了。

广开仕途为了维护西汉王朝庞大的官僚体系,必须有一大批官吏不断地充实到各个机构中去,这就要求有一套完整的选择官吏的办法。汉武帝为了网罗人才,采纳了董仲舒的"求贤"建议,实现了察举制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官制度。

察举,即先行考察,再举为官之意。它源于高祖,而明文规定则始于武帝。武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每年一次。孝廉即孝子和廉吏,是察举的两个科目,后来混为一科。察举的对象是通晓儒学的儒生,其出路是到中央任郎官。察举的科目除孝廉外,还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等。

选官的另一种途径是以博士弟子员入补官吏。元朔五年(前124),丞相公孙弘奏请,让博士弟子员受业一年,经过"射策课试",能通一经者就可以补文学掌故之缺,课试高第者可以任郎中。

这样的选官制度,保证了"独尊儒术"的推行,进一步扩大了选拔官吏的范围,为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朝预政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皇帝控制朝臣的权力,二是加强朝廷控制各地的权力。而这些都要靠封建官僚机构来实现。汉武帝作为一位有作为的帝王,在政治体制上开设中、外朝,形成两个官僚系统:一个是由大将军、尚书等组成的中朝,又称内朝或内廷,是决策机关;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是政务机关。

中、外朝体制形成的根源在于汉初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它是君权与相权斗争的产物。汉初承袭秦制,以丞相辅佐皇帝,丞相权势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形势在汉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没有什么改变。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权,可谓权倾朝野。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一日,田蚡入宫奏事,武帝问他:"君除(任命)吏尽未?吾亦欲除吏!"仅一语便表明武帝不满丞相权柄之重,决心削弱相权,建立中朝。

2015土司制度
刺史制度 第四篇

第1篇:土司制度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蛮司合志·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土司武职,“皆以其酋长为之。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皆从之”(《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鄂西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土司官制及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湖广土司传》)。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第2篇:民国云南土司制度初探

经过清代的改土归流,云南境内的土司只剩下22家。土司绝大部分分布在云南的边境沿线,即当时的中(甸)维(西)沿边、腾永沿边、澜沧沿边、思普沿边和河(口)麻(栗坡)沿边5个边境地区。

民初,土司制度不仅与“三民主义”背道而驰,而且阻碍着民国政府在边疆统治的深入。因此,改土归流之议再起。但民初政局动荡,中央政府对此毫无兴趣。云南边疆全由各“督边大员”相机行事,能改则改,能留则留,各地情况不尽一致。

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国民政府“完成”了全国统一,英帝国主义者又在云南边疆制造了“班洪事件”,云南改土归流之议再起。当中央迭令改流时,云南地方政府提出,“首应提倡文化,普遍施以教育,并须移植多数人民充实边地,由多方面开发生产”,“当务之急乃是兴办学校、修筑公路。但此非一时能办之事,且耗资巨大,故特采渐进办法,一面分划土司地区加设行政官吏,一面于二十三年由民政厅长丁兆冠厘订各土司地方行政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继续实行“不改之改”的政策。

总之,民国中期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仍是“存土置流”,这虽然进一步加强了流官在土司区的统治,进一步削弱了土司的职权,但终未能废除土司制度。直至抗战爆发以前,云南地方当局基本上维持了相同的政策,即通过设治局来进行统治,逐步削弱土司权限,但对各土司及上层仍予以安抚笼络,土司名称仍如其旧,文职有土知府土同知、武职有土守备土千总等类,均由省有关机构予以认可。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大敌当前,难以再继续“改土归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政府对土司制度的改革问题又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政府方面,《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废除土司制度的批复给省政府的报告》中说:“查土司制度,在现行法令中,已不复存在,即应渐次废除,以符现制。”“土司身后不许子孙承袭,以达逐渐废除之旨。”自后各司继承人呼为“代办”。代办的出现,使土职及土官政权发生一点微弱变化。即代办虽仍长其民,但已不是国家正式任命的世袭土职,而近似明清之舍,其衙门也不再是国家法定的地方一级政权机构。而且云南政府对“出缺”的土司不再予以承袭。这自然遭到了土司们的极力反对。为了保留土司制度,各位土司联合一致针对“改土归流”统一了看法与行动

。为此,土司们召开了几次大集会。正因为土司们的反应过于强烈,云南省第十二区行政督察专员也在《关于暂不废除土司制度的建议报告》中提出:“查土司制度,自不容于今日民主之时代,唯诚如原案主张,不宜操之过急,否则外诱之分子既多滋生事端,即有如为丛驱雀,况当此之严重之戡乱时期,尤宜以怀柔政策,争取内向团结。……即由土司暂行分层统制,较县局统制为有力量,且射人射马,擒贼擒王,我各级政府,但求六辔在手,控制土司,随时宣导,渐纳之于正轨,即可收即之效。边陲既安,我政府即可无外顾之忧,所有部队,可多调赴戡平匪乱。一俟戡乱结束,时局澄清,即不难以一纸公文,便如以律令之行也。”“严重之戡乱时期”确也道出了当时云南省政府的几分苦衷和实情。

到1949年8月,整个国民党政府面临全面崩溃,当时云南省政府派往滇西的军队指挥官余建勋提出的《土司政治改革纲要草案》也就力主缓和:“为适应边地特殊情形,司官制度,仍旧保存,惟继承法统,应予改善,凡司官出缺,有子成年,其能力可以继任者,仍由其子继任。”“县局对司署居于监督指导地位,不必强令土司政制与内地完全划一,致生干预。”这个草案实际上为民国时期在云南边区前后推行三十余年改土归流的历史打上了一个句号。

由此可见,抗战胜利后,云南改土归流的情况是:政府方面是“有心无力”,虽仍有改流之想,实际上无法采取有力之措施,土司们则从他们一贯的立场和自身利益出发,坚持要求保留土司制度。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崩溃,边疆土司制度终于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由新中国去解决。

第3篇:恩施州土司与土司制度

自元朝开始,恩施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当时在恩施推行的土司制度,是为了“以夷制夷”,也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管理统治的羁縻制度。土司由朝廷颁发印信,每年需向朝廷进贡,并有征调赋役的义务。土司实际上就是本地的土皇帝,其地位世代相袭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他们掌握着军、政、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在土司制度下的百姓皆为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了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恩施地区土司以明代为最盛时期,当时的大小土司35个,其中宣抚司4个,安抚司9个,长官司17个,蛮夷长官司5个,这些土司的品级也时有变动,有时为宣慰司,有时为宣抚司、安抚司、或降为长官司。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

恩施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如久负盛名的唐崖土司皇城、容美土司保留下来的万人洞、万全洞、九峰桥、百顺桥等。在这众多的土司遗存中,唐崖土司皇城遗址是目前全国土司历史文化古迹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之一。该遗址依山傍水,气势恢弘,其占地面积1500余亩,拥有三街十八巷三十六院,共历经了三朝四百余年。明天启年间朝廷赐建的“荆南雄镇、楚蜀屏翰”的牌坊位于土司城中央,威严的土司墓位于土司城后部的玄武山下,墓门外石刻精美,厅门壁嵌有八扇石门,后部为灵寝,并排四间,整墓全石结构,其精雕细刻堪称土墓之冠,显示出了土家族独特的墓葬文化,它将恩施州民族历史文化推向了一个高峰。

在近十几年的抢救性发掘和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现了大量高价值的文物,其中有施南土司以金凤冠为代表的各种文物78件和以容美土司的“河图洛书”、“大日如来佛”、“土司大铜钟”、“土司官印”为代表的文物近千余件。这一大批文物已被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国家级珍贵文物。

恩施地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4篇:藏医藏传佛教及土司制度

“布达拉宫不是由人建造的,而是长在那里的。”还有比英国人斯潘塞·查普曼更精彩的描述吗?罗布林卡的小导游不以为然,撇撇嘴说:“西藏人认为,布达拉宫是火焰,红宫是跳动的火苗;拉萨河是酥油。”

谁的描述更真实?坐在布达拉宫广场前,身份的差异成为无可抑止的困惑——藏人、外来人,谁更能认知、描述并解释神秘的西藏?

82年前,法国妇人亚历山德莉娅·大卫-妮尔经过8个月跋涉,终于渡过拉萨河,布达拉宫就在眼前……回到巴黎后,“法国人如同对待女英雄一般热烈欢迎她”。在布达拉宫广场,大卫-妮尔曾经激动当然可以想象。不过,她那本引发法国人欢呼的《一个巴黎女子的拉萨历险记》在这里已经到了高潮。是神秘的拉萨以及布达拉宫,还是接近神秘拉萨的过程让法国人狂热?大卫-妮尔给我们最深刻的提示是:在传媒时代,观察者更容易成为戏剧的主角,而拉萨与西藏只是她的舞台。

很遗憾,我们不是藏人,没法逃遁的身份是外来人。我们有可能接近并认知西藏吗?或者,首先需要警惕的是,我们必须杜绝自我表演,以及由此衍生的观光客般对亮晶晶的西藏片断的热衷,让西藏成为主角。这是一个挑战。

布罗代尔的“内层地理因素对历史的影响最为深远,可历时千年,所呈现的时间最长,漫长得令人完全不易觉察”,可以被当作一个方法论。由此而观西藏,发源自“神山”冈底斯山的雅鲁藏布江最为引人注目。源头亦在此的还有印度河与象泉河(苏特里杰河)。由北而南,怒江、澜沧江与金沙江都穿越西藏。但是,看起来,西藏人对人类文明根本的河流,并没有对神山那般充满敬意。更多被观察被记录的是:“(西藏人)每当到达一个山口,便脱掉帽子,向山神默祷,然后往石堆上抛一块石头作为祭品。插在石堆上的两个木杆间系着一根绳子,上面挂着五彩的经旗。这些旗子上印满了经咒,被山风吹拂着向远方的天际飘扬。这时,行人会大叫一声,并倾听群峰间传来的阵阵回声。作为临别礼物

,可以在旗杆上系一块旧布,就这样把自己的奉献留在多风的高山上。”

高山与河流的这种分别,稍有例外的是从北而南注入雅鲁藏布江最大的支流拉萨河。这一西藏故事的核心河流,其例外甚至也不是河流本身,“它的上游有热振寺,建于公元11世纪,是喇嘛教的教派噶当派的发源地。在富饶的彭波河谷中,坐落着达龙寺,它始建于1178年,一度是西藏地方宗教和政治的大本营。止贡河流入拉萨河东部的拐弯处,这条河的名字来自一度影响巨大的止贡寺。该寺建于1177年,是噶举派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根据地。随后,拉萨河蜿蜒曲折地绕过拉萨南郊,这里有著名的三大喇嘛教寺院:甘丹寺居东,色拉寺位北,哲蚌寺处西。拉萨正西,拉萨河的一条南向支流的上游有楚布寺,是噶举派另一有影响的分区教派的据点”。

在那些被研究者称为“写本”的西藏典籍里,没有留下描述山川与河流的空间,有的是寺院与教派。上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英文秘书柳祺在与西藏人讨论民主的定义后,西藏人总结说,“我们的政府是由神组成,被神统治,并为神服务的政府”。

在这一境况里,那位罗布林卡导游的描述,其实更“真实”,也更容易得到认同——对布达拉宫,一座建筑的奇迹,意大利藏学专家图齐的解释是,“建造意味着按照祭坛的模式来重塑世界”。丹麦建筑师克鲁德·拉森(KnudLarsen)在他出版的《拉萨历史城市地图集》里,从建筑专业的角度发现,“在藏族宗教建筑物中,内外空间的对比可能会引起这样的猜测:受建筑材料和施工限制的建筑师仅仅在内部空间展示了他的真实的构思”——在这里,在内部空间,几乎每一个参观过布达拉宫与大昭寺的观光客都能体会的事实是,“似乎过分地被表现和装饰,这个空间每一个界面都挂有壁画、金属工艺品、木刻、唐卡和装饰性的纺织品。这种势不可当的结果也许真正强调了崇拜的体验,一个神殿内部代表了神在天上的住所,一个在每一方面都与生俱来的富丽世界,而且显示了赐予他们的无限富足”。因此现实,克鲁德·拉森的结论是,“在西藏,正式的公共空间并不存在”。

看起来,真实的西藏人消失在“被神统治,为神服务”的轮回里了,“内层地理因素”对历史的影响,至少目前尚不是西藏人的兴趣。

神的降临,以西藏人的观点看,他们定义为松赞干布时代,这位赞普被认为引进了佛教。从事实与学术的层面,这一观点未必不值得讨论。不过,纵观西藏历史,真实改变施主与福田关系,创造性地建立宗教权力逻辑与权力事实的,是萨迦派的八思巴。1260年,年仅26岁的八思巴被忽必烈皇帝封为国师。4年后,忽必烈迁都燕京,又命八思巴以国师领总制院事,管理宗教事务。蒙古人与西藏组成世俗—宗教联盟,自此,“驾驭着整个中国,而且一直延续下来。即使内地无数次地改换皇帝”。曾经与唐朝有过无数次对边疆争夺的吐蕃(西藏人),因为佛教或者神的降临,当蒙古人进入时,柳祺感叹,“蒙古人看到的不再是一个骁勇善战的武士之国,而是喇嘛之国,或者是精神导师之国了”。有趣的是,当八思巴获得至高无上的国师地位与权力5年后(1265年),但丁出生于意大利,53岁时,但丁完成了他杰出的《神曲》。薄伽丘在《但丁传》里这样评论:“但丁,甚至在他活着的时候就被某些人称为诗人,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哲学家,还被另外一些人称为神学家。”《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雅各布·布克哈特著)描述:“在中世纪时期,人们的视野,无论在观察客观世界,或在认识自己时,都被一层纱幕遮住了。这层纱幕由宗教信仰、毫无根据的幻想、和先入为主的成见织成的。意大利人最早把这层纱幕撕去了,因而认识了客观世界,并且认识了自己。”这一文艺复兴的开始,始自但丁的发现,“人世间的幸福,可以通过道德的和精神的实践而获得;天上的幸福,则需要按照基督教的信仰、希望和仁爱的德行生活才能获得”。之后,神圣世界让位于世俗生活,欧洲开始走出中世纪。

至少在尝试对西藏做出自己界定的欧洲藏学研究者那里,“中世纪”是他们乐于用之测量西藏的一个坐标。

法国藏学专家石泰安引用科尔布恩的中世纪社会制度标准:“主要的关系是君主和臣民的关系;政治活动取决于为数有限的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政治权被看作是一种私人财产;各种职务(军事、法律等)之间的区别相对不大;贵族中明显的等级差别;领地一般是君主为犒赏某些人的效劳而赏赐的土地。”以此标准,石泰安给出的判断,“笼统而言,这些定义也完全适应于西藏”。不过,石泰安这本藏学专著《西藏的文明》,即使出版于1962年,他在书中也谨慎地宣称,“这并不是说西藏文明仅仅是作为另一种样板,或者是以一种人们已经很熟悉的制度的新例证,才会出现在我们面前”。

神圣/世俗,二元对立的概念使立论者无论选择赞美还是批评,都会依循一个方面建立自己的逻辑起点。在这种情势下,似乎进化论史观更具意识主导性。那本被誉为,“如果你一生中仅仅只愿读一本关于西藏的书,那么,你就读读戈尔斯坦的这本书吧!”——《喇嘛王国的覆灭》核心的诉求便是,“覆灭的原因”。戈尔斯坦理解的原因,“寺院集团在噶厦政府中竭力阻挠实现现代化,在他们看来,现代化既有害于寺院生活的经济基础,也不利于西藏佛教‘价值’垄断”。

解释系统的建构,真实西藏,看起来是个令人绝望

甚至需要放弃的命题。

回到“写本”,回到西藏典籍,梳理众多藏文典籍而成的《西藏通史——松石宝串》,以及被译成汉文的那些西藏高僧传记,符合强调信史,把历史研究变为“科学之历史”的德国史家利奥波德·冯·兰克所习惯的主题方向:政治与战争。这是一个已经被超越了的过窄的观察向度。在此种历史观念的教导下,兼有“神治社会”的遗留惯性,“超自然”是西藏人真正的兴趣,对此经典的描述是,“他们习惯于用提问的方式开始攻势,在钦佩对方深奥精确判断的同时,含而不露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一旦扯到超自然的话题,他们会无休止地列举西藏盛产的奇人怪事,让你大开眼界又不可思议。”——所以,无论西藏人,还是外来人,西藏仍有待发现。

寻找西藏的谜底,或者说接近西藏的过程,像审视法国人是“神秘的拉萨还是接近神秘拉萨的过程让法国人狂热”一样,来审视我们曾经的种种发现,或许结果不再那么令人沮丧。在那本力图摆脱意识形态控制,却最终被控制的《东方学》里,爱德华·W。萨义德的定义可以让我们重新理解我们所发现与解释的西藏:“每一文化的发展和维护都需要一种与其相异质并且与其相竞争的另一个自我的存在。自我身份的建构——因为在我看来,身份,不管东方的还是西方的,法国的还是英国的,不仅显然是独特的集体经验之汇集,最终都是一种建构——牵涉到与自己相反的‘他者’身份的建构,而且总是牵涉到对与‘我们’不同的特质的不断阐释和再阐释。每一时代和社会都重新创造自己的‘他者’。”

或者,西藏当下更具解释力的价值,是作为“他者”的存在。观光客、记者、研究者发现西藏以及不断的阐释与再阐释,其目的是为了“自我身份的建构”。似乎,神圣、世俗结构,可以因此而在更温和的态度下被重新使用。

当然,在这种情形之下,那些对西藏轰动或不轰动的发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历史、社会、学术和政治过程,就像一场牵涉到各个社会的不同个体和机构的竞赛”。

英国人斯潘塞·查普曼对布达拉宫还有一段容易让人忽略的叙述:“它恰到好处地缺少一棵大树或是一座高山那样的匀称美,但是这种显而易见的漫不经心的芜杂先是突出了红色的中央,继而突出了宫顶金色的亭阁,于是人们的目光被自然而然由不重要之处引到了它的精粹所在,人们的目光和心灵都被牵去了。”那将“人们的目光和心灵都牵走了”的宫顶金色的亭阁,下面是各世达赖喇嘛的灵塔——在布达拉宫广场仰望这一大体量的建筑,我知晓这一事实后,震惊查普曼无意识的发现,更震惊西藏建筑师的天才——各位达赖喇嘛的肉身就在这金亭之下的灵塔之中。任何一个西藏人都会告诉你,达赖喇嘛是观世音菩萨的转世。

也许,即使很偶然,外来人也有可能一窥神秘西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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