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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2016-07-13 13:11:4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共6篇)《退耕还林条例》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退耕还林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一篇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谁经营、谁受益;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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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水平。

第十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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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 (三)

第十六条 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

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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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

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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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

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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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二篇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保证退耕还林工程质量和效益,并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的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 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方式。各级检查验收范围为上年度的退耕还林人工造林与封山育林(以下简称实绩检查验收)和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与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以下简称成效检查验收)。此外,县级自查每年还应对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

(一)实绩检查验收

1、人工造林(含退耕地还林和荒山造林,下同)和封山育林面积核实情况。

2、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面积合格情况。

3、工程管理情况。

(二)成效检查验收

1、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面积保存情况、县级自查原有政策补助未到期的其它年度退耕地还林保存(成活)情况。

2、造林后满三年的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3、封育后满五年的封山育林成效情况。

4、工程管理情况。

第五条 县级自查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核查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各级检查验收人员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核查按照具体年度部署要求,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三)《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四)《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2004)

(十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封山育林工作的通知》(林退发

[2005]169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三)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林退发[2008]146号)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名单详见附3。

干旱半干旱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全省范围。 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造林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人工造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第十一条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一)人工造林保存标准

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

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人工造林保存标准表

(二)人工造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林:郁闭度≥0.2。

灌木林: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对象、类型和方式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封育对象:封育前地类为符合封育条件的无林地或疏林地。

封育类型:指通过封育措施,封育区预期能形成的森林植被类型,按照培养目的和目的树种比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和竹林型五个封育类型。

封育方式:分为全封、半封和轮封。全封是在封育期间,禁止除实施育林措施以外的一切人为活动的封育方式;半封是在封育期间,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全封,其他季节按作业设计进行椎采、割草等生产活动的方式;轮封是在封育期间,根据封育区具体情况,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的封育方式。

第十三条 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上年度封山育林小班为合格小班:

1、符合下列封育条件之一

(1)有天然下种能力且分布均匀的针叶母树每亩2株以上或阔叶母树每亩4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叶母树和阔叶母树时,(每亩针叶母树/2+每亩阔叶母树/4)≥1则符合条件;

(2)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每亩6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苗每亩4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苗/60+每亩阔叶幼苗/40)≥1则符合条件;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3)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树每亩40株以上或阔叶树幼树每亩30株以上;如小班同时有针阔叶幼树或者母树与幼树,(每亩针叶幼树/40+每亩阔叶幼树/30)≥1则符合条件;

(4)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每亩40个以上或灌木丛每亩50(沙区10)个以上;

(5)有分布较均匀的毛竹每亩6.7株以上、大型丛生竹每亩6.7丛以上或杂竹覆盖度在10%以上;

(6)除上述条款外,不适于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水土流失严重地段及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地块;

(7)分布有国家重点保护I、II级树种或省级重点保护树种的地块;

(8)封育小班中同时存在针阔母树、针阔幼苗、针阔幼树、灌木时,根据封育类型,采用综合参数值确定,综合参数值≥1时,符合条件。

乔木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

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

乔灌型综合参数值=每亩针叶母树株数/2+每亩阔叶母树株数/4+每亩针叶幼树株数/40+每亩阔叶幼树株数/30+每亩针叶幼苗株数/60+每亩阔叶幼苗株数/40+每亩灌木丛数/50(或沙区每亩灌木丛数/10)

2、设置了明晰的固定标志。

3、落实了职责明确的管护机构和人员。

4、制定了技术合理的封育制度和封育措施。

5、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封育措施。

6、建立了封山育林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按封育类型分别确定封山育林成效调查小班是否达到成效合格标准。

(一)乔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郁闭度≥0.20;或者平均有乔木树种70株/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二)乔灌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乔木郁闭度≥0.20;或者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乔灌木9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70株(丛)/亩以上),其中乔木所占比例≥30%,且分布均匀。

(三)灌木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木覆盖度≥30%;或者有灌木70株(丛)/亩以上(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6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灌草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20%(年均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灌草综合覆盖度≥50%,其中灌木覆盖度≥15%);或者有灌木60株(丛)/亩以上(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50株(丛)/亩以上),且分布均匀。

(五)竹林型小班成效合格标准

有毛竹30株/亩以上或杂竹覆盖度≥40%,且分布均匀。

第十五条 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且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三篇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2015年林业工作总结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四篇

***县2015年林业工作总结2015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县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立县,产业富民”奋斗目标,团结拼搏,稳步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圆满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良好开局。现将本年度##林业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退耕还林工程。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各项政策,按照“五个结合”要求,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一是查漏补缺,巩固成果。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其中退耕地还林15.1万亩、荒山造林11.1万亩、封山育林1.1万亩,包括2015年度任务),全面完成了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对管理不到位的,进行了整改。二是规范手续,完善政策。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三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工程档案,做到资料齐全、归档完整、分类科学、管理规范。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共接访退耕还林信访案件30起,调查查处30起,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化在县内。五是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调研工作。在全县每个乡镇抽5个村,每个村抽20户,对退耕户的林种结构、家庭收入、退耕后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形成了综合性的调研报告。六是积极争取退耕还林计划。今年全省退耕地还林计划只有10万亩,我县争取到位0.6万亩,在全省排位靠前。

天然林保护工程。完成森林资源管护300万亩,公益林建设任务1.3万亩,今年,被省林业局授予 “全省优质工程县”。一是建立健全了森林资源管护网络。全县成立了22个管护站(所)和管护总站,做到了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共落实聘用护林员563名,其中国有护林员128名,农民护林员435人,一个乡镇党委统一领导、林业站协调督办、村干部为主体的森林管护网络基本形成。二是加大了对护林员的考核力度,强化了管护职责。每季度对护林员的巡山记录质量、巡山次数及巡山结果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实地检查管护成效。三是开展了天保工程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为发展后续产业,鼓励农民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2015年,我们按省局要求开展了人工商品林采伐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今年,省下达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计划8000立方米,目前采伐按要求顺利开展。四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规划和建设进度拨付、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五是加大了宣传力度,营造工程建设氛围,对全县天保宣传标牌进行维护,保证了宣传效果。

2、林特产业建设

结合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三大工程实施,扎实推进林特产业建设,做到大力发展传统产业——肚倍、茶叶,示范发展新型产业——冬枣、二花,鼓励引导适宜产业——木瓜、板栗、核桃等。今年秋冬共新建林特基地23500亩,其中肚倍5000亩,冬枣2300亩,木瓜6000亩,金银花3000亩,花柏3000亩,耳林4200亩。同时,完成荒山造林10000亩(直播橡子),退耕地补植20000亩,全年完成林特基地管理任务10万亩,完成林业育苗500亩。在发展林特基地上,对农民实行三项无偿:种苗无偿供给,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投入种苗资金300多万元;技术无偿培训,聘请省林科院经济林专家潘德森、山东沾化冬枣研究院院长于洪长为县政府常年林特产业技术顾问,定期培训林业技术人员,现场示范指导在田间地头儿,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等服务;资料无偿提供,组织编写了《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等各类资料3万多份,使广大农民朋友从事林特生产、林特管理“君子”有本,有章可循。同时,县林业局成立了肚倍、板栗、木瓜、冬枣、笋竹两用林五个课题组,为农民提供资料诠释、现场示范、生产督促等服务。

3、森林资源管护。一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通过采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多形式的防火宣传、加强森林防火硬件建设、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肃查处火灾火警案件等措施,杜绝了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发生,森林火灾受害率远远低于国家控制标准,全县已连续27年没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二是加大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农民自用材严格控制在计划限额以内,人工商品林采伐也严格按计划、采伐操作规程实施。三是加大了林地征占用依法办证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全县在建的小水电项目、绿松石等矿产开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四是加强了木材流通领域的管理力度。对全县木材经营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保证满足农民依法加工木制品的同时,整顿关闭20多家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五是严厉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全年县森林公安分局共受理林业刑事案件11起,破案9起,刑事拘留2人,逮捕6人,移送审查起诉9人,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228起,结案225起。

4、项目资金争取工作。全年共争取到位林业项目资金4383.4万元,其中:退耕还林现金补助3435.4万元,种苗费补助60万元,天保工程财政投入专项资金565万元,肚倍基地建设资金40万元,优势林产品(肚倍)加工扶持资金40万元,鄂西北地区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资金57万元,九华山林场日本花柏母树林项目资金87万元。在全力实施好现有项目的同时,我们密切注视国家、省政策动向,强化了项目库建设,从所有可能争取的林业项目中筛选出日本花柏、板栗、冬枣、木瓜、核桃、肚倍、笋竹两用林等11个基地建设项目,肚倍加工、山野菜加工等2个林产品加工项目,保护区及小区建设项目2个,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1个,加上原来储备的项目共储备项目38个,保证了年年有项目申报,年年有新项目实施。

5、新农村建设。我们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绿色小康村的具体部署,结合省林业局开展的“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着力在“兴”“创”二字上全力服务新农村建设。兴就是兴林特产业:根据全县各村的资源禀赋和区位特点,按照一村一品、连村一品模式,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核桃、冬枣、木瓜、板栗等林特产品,完成林特产业基地造林6.12万亩,老林特基地管理7.6万亩。如楼台乡官坪村,是库区贫困村,去年以来,县、乡筹资100多万元,帮该村建起了1700亩的冬枣基地,新修水泥路3公里,建沼气池45口,绿化美化道路3公里,荒山造林600亩,完成安居工程42户,一个设施配套、村容整洁、乡风文明、产业鲜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雏形脱颖而出。创绿色新村:以改善村容村貌、村庄绿化美化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封山护林,完成村院绿化植树49万株,绿色通道建设553公里,其中通村到组入户道路绿化275公里,庭院、“四旁”植树200多万株,营造了山、水、田、林、路全面绿化,点、线、面有机结合,富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绿色新村氛围。

6、林业系统自身建设。按照单位创品牌、行业创环境、工作创一流要求,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自身建设,做到以人为本,软件硬件一起抓。硬件方面,今年,局先后筹资200多万元,对竹坪、得胜、秦古、宝丰林业站和公安分局的办公用房进行了改建。软件方面,通过开展“三制”管理即目标责任考评制、中层岗位竞赛制、财务收支审计制,创建“四型”即学习型、节约型、执行型、和谐型机关活动,开展以“做文明人,说文明话,办文明事”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文明林业”活动,全体干部职工自觉开展了“十比十看”岗位竞赛,即:比工作,看业绩多少;比自觉,看做事先后;比服务,看态度好坏;比智慧,看能力强弱;比业务,看水平高低;比纪律,看执行宽严;比作风,看干事成败;比自律,看谋事贪廉;比节约,看花费大小;比诚信,看环境优劣。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使系统上下团结进取、干事创业的氛围逐步形成,出现了四多四少现象:干事创业的多了,旁观指责的少了;当面批评的多了,背后议论的少了;中距守规的多了,违法乱纪的少了;团结互助的多了,相互拆台的少了。

7、精神文明创建。我局以牢固树立“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为准则,结合“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十比十看”岗位竞赛深入开展以“十星级”创评为主要内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制定了“十星级”系列争创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确定了“十星级”党员、“十星级”二级单位(股室队)、“十星级”干部职工、“十星级”居民户具体评选标准。形成了 “上下联动,虚功实做,全面争创”的“十星级”创评格局。“四型机关”、“文明林业”创建、岗位竞赛、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活动,极大地净化了干部职工的心灵、丰富了业余生活,全系统干部职工形成了事事争先、人人争优的文明创建工作局面,形成了文明、诚信、勤劳、团结、求实、创新的良好风尚。

二、主要特点

1、深入宣传发动,为林业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发动是促进林业重点工程和产业建设顺利推进的第一道工序,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了解国家林业政策,主动参与支持林业建设的关键,特别是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直接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我们广泛运用会议、新闻、宣传专栏、宣传碑牌等灵活、易懂、有效的方式宣传林业政策。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宣传手册》3000余份,《退耕还林条例》5000余份,制作、栽植、刷新天然林保护工程宣传标牌258块,刷写固定标语350幅,悬挂护林防火横幅30多条,在产业及重点工程建设乡镇举行50多次林业政策和技术咨询培训现场会,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林业方面的文章、信息1100余篇,尤其是在国家、省级林业专业媒介上发表了众多反映竹山林业建设的重头稿件,极大地提升了我县林业建设的知名度。扎实有效的宣传为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林业产业基地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典型引路抓样板,以点带面促发展。为切实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县,产业富民”的战略目标,围绕县定的茶叶、肚倍、木瓜、核桃、冬枣、二花等六大品种,精心谋划、科学布局。在落实过程中坚持做到“三手并重”:即一手抓新建。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立足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布局,突出重点乡镇、重点村组。对确定发展的主导项目,做到早宣传,让群众理解,并且能够自觉接受。早规划,计划到户到块。早培训,让群众掌握技术要领。通过多年实践,我县秋冬季造林比春季造林成活率高,为了确保造林成效,我们采取以秋季造林为主、春季补植为辅,在产业建设日程安排上,科学运用天气预报,及时调度苗木,抢墒情突击造林,秋冬产业建设林特基地都在12月下旬以前全部完成。一手抓示范。抓典型、办示范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主要手段,为了抓好该项工作,林业局五个林特产品高产栽培高效管理攻坚课题组不断加大课题研究力度,不断加大林业实用技术推广力度,先后兴办了宝丰九里岗千亩茶叶、溢水下腰店千亩木瓜、田家九华千亩肚倍、楼台官坪千亩冬枣、双台向山百亩笋竹两用林、文峰塘湾百亩肚倍及人工植藓、放虫等示范基地,全县示范基地面积达2万多亩,100多名林业技术人员以这些示范基地为依托,常年为林农无偿提供规划、栽植、剪枝、施肥等服务,让林农就近学到实用技术,自觉兴林致富。一手抓管理。2000年以来,我县建成各类林业产业基地面积近20万亩,但普遍存在经营粗放、管理不到位。老百姓对我们发展的产业基地形象地说:远看一根杆,近看一把伞,板粟成了毛粟子,经济林不见结果子。近两年,在新建产业基地的同时,我们加强对老基地的管理,提高基地产出效益,仅今年就召开以嫁接、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抗旱防冻等现场培训会36场次,培训林农5万人次,发放实用技术资料3万余册。

3、全力扶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一方面,我们大力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肚倍产业,积极帮助天新公司进行单宁酸、没食子酸产量达到“双千吨”技术改造,向省林业局申请肚倍为优势林产品扶持项目,积极推介宣传肚倍产业,为公司争取到40万元的资金扶持,省林业局局长祝金水专程来我县考察了天新公司,并表示将天新公司纳入全省林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扶持;围绕笋竹两用林,扶持壮大兆华山野菜公司、武当山珍公司,通过基地轮作利用、保护性开发,改变农民卖原料、卖粗品,价格低、无品牌的历史,大打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牌,使“兆华”牌山野菜走出大山,走向全国。另一方面,全力扶持和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取得林地所有(使用)权植树造林的,及时确权发证,并建立详细档案,在造林过程中给予政策、资金、苗木、技术等方面的扶持和服务。全县绿色致富带头人已达200多名,植树造林5万多亩。通过他们示范引导,合伙经营,服务拉动等多种形式带动周围农户兴林致富,实现带头人与带动户的“双赢”。

4、优化制度机制,为工程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组织保证。对林业重点工程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全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负总责。围绕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立了多级责任制,即县级干部对口定点包乡镇制度,17名县级领导对所联系乡镇的林业重点工程负领导责任,全面督促工程建设;乡镇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严明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察、组织部门跟踪监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严厉查处工程建设中的推诿、应付和违纪违法行为;林业局设计验收技术员包点负责制度。实行设计、验收终身负责制。严格按照谁设计、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状。同时,建立了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对出现的问题不论涉及到谁,都严查深究,决不姑息。为强化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县政府出台了《竹山县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及资金兑现暂行办法》、《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办法》,对不符合要求,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促使加强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尤其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除了严格执行县政府出台的《竹山县退耕还林资金管理办法》、《竹山县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外,坚持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加大资金审计力度。强有力的制度管理和纪律约束为工程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确保了我县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对上能验收,对农户能增收。

三、存在的问题

1、林业产业起步慢,龙头企业的带动性还不强,林业拳头产品还不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直接贡献率还不够。按照大林业的发展思路,我们无论是在主导品种的培植上,还是在基地建设的规模上,与全省林业先进县市及周边邻近县市比,差距都很大,林业为民,产业富民的思想还不牢,把建基地等同于退耕还林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对绿色致富带头人的培植力度不够,政策扶持力度不大;林业科技应用与推广力度不够,林业科技滞后于林业产业的发展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林业生产力亟待提高。

2、重建轻管现象仍然存在。这也是少数乡镇造林成活率、保存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由于只建不管,年年造林不见林,年年栽在老地方也就不足为怪了。同时,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种苗投入压力大,制约了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推进速度。

3、退耕还林工程遗留问题多,矛盾隐患大。由于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结构性调整,国家、省对我县退耕还林计划大幅度削减。截止到2015年底,我县已纳入设计并完成退耕地造林的有3.5万亩面积未纳入计划进行政策兑现,农民自发退耕还林有2万亩面积未能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全县尚欠苗农种苗资金316.74万元,这些问题导致退耕还林信访不断,影响社会稳定。

四、2015年工作目标、思路、主要工作措施

2015年的工作思路:坚持以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为中心;突出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建设两个重点;依托深化改革,科技兴林,依法治林三个支撑;组织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四大工程;全力做好工程管理、项目争取、典型示范、培植大户、自身建设五项工作;大力发展肚倍、茶叶、木瓜(金银花)、冬枣、板栗、核桃等六大产业。

主要目标:完成造林补植管理38.7万亩,天然林管护300万亩,育苗500亩,林业产业基地建设2万亩。林业对农民人均增收达到400元以上,林业总产值达到2.5亿元。

1、强化工程管理

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一是对已纳入政策兑现的27.3万亩退耕还林面积,全面完成补植、抚育等管理任务。二是积极向省汇报争取,力求在退耕还林计划争取上有新突破,高标准完成省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三是进一步规范退耕大户手续。将土地原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等内容纳入公证范围,使退耕大户的经营趋于合理、合规、合法。四是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把矛盾消化在基层,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五是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

切实加强天然林资源管护。一是进一步强化公益林建设任务的落实力度。在保质保量完成2015度省下达的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同时,对全县历年的公益林建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二是严格天保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串用。三是加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天保工程。四是进一步强化对乡镇护林员工作的量化考核,真正管好护好森林资源。五是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信息化管理。

2、突破性发展林特产业。按照县定六大林特品种,在高标准完成2万亩林特基地新建任务外,引导和带领农户切实做好老林特基地的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建立产业示范样板和培植林业大户工作。一方面,全县继续办好文峰乡塘湾肚(角)倍示范、楼台乡官坪冬枣示范、擂鼓镇木瓜金银花套种示范、溢水镇溢水街木瓜示范、潘口乡魏沟核桃示范、城关桥儿沟美国杂交杏李示范、刘家台子—燕子山一线板栗示范、双台乡鲍竹路沿线笋竹两用林等八大示范基地建设。通过样板,对外塑品牌,对内搞引导,带动林农群众兴林致富。另一方面,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主扶的思路推进林业产业建设,大力培植绿色致富带头人。对“自行考察,自筹资金,自主兴办,自我带领”发展林特产业的绿色致富带头人,建立详细档案,给予政策、资金、苗木等方面的支持,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在全县培植1000名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年产值在2万元以上的绿色致富带头人。

3、服务新农村建设。以兴致富产业为主导,立足一村一品,带动连村一品,实现一乡一业,发展以肚倍、生态有机茶等为主导品种的高效经济林,使创建村村均千亩以上,每个村人均高效经济林面积在2亩以上。以优化人居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在行政村区域内全面消灭宜林荒山,使创建村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户庭院绿化美化率90%以上,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等地段绿化率达到90%以上。以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为重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加大森林防火工作力度,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以“三改一建”(改厨、改厕、改栏,建沼气池)为契入点,大力推广使用气、电、太阳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广节柴灶,鼓励以煤代柴、以电代柴、以气代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引导广大农民树立生态道德,生态文明观念。

4、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3号)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借鉴他地经验,结合竹山实际,制定产权明晰、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等政策措施,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真正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其山、耕山有其责、务林有其利、致富有其道。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等各类主体投资造林,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坚持科技兴林。开展“两个培训”,即培训百名林业技术人员、万名农民技术员,形成覆盖全县的林特科技推广体系,常年送林业科技下乡,示范、推广、辐射林业实用技术,现场为林农解疑释惑,引导林农群众加强林特基地建设管理,重点把好栽植关、管理关、增收关三个关口,把林业生产实用技术送到农民手中,逐步使全县农村每户都有一个科技兴林明白人。

6、整合惠林政策。继续整合政策,捆拢资金,加大投入,对农民基地造林实行三个无偿:种苗无偿提供,通过整合财政、移民、林业、扶贫、以工代赈资金,每年投入林业种苗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对所有新造林面积都及时确权发证到户,使耕山有其权,造林有其利。技术无偿培训:组织林业技术员常年送林业技术下乡,现场示范,现场指导,带领群众干,做给群众看,为农民提供规划、栽培、剪枝、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无偿服务。资料无偿发放:将编写《竹山县林特产业主导品种丰产栽培技术资料》、《鄂西北干旱地区造林技术》等各类技术资料,全部免费发放给广大农民。

7、加强队伍建设。在全林业系统继续深化目标绩效考评管理,深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和“文明林业”活动,深入开展“十比十看”岗位竞赛。通过扎实创建和竞赛活动,锤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林业建设队伍,为服务生态水电大县、新农村建设、农民增收、产业创收作出新的贡献。 二OO七年

2016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五篇

为了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好全局2016年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改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使县局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考核任务

1、办公室: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领导参谋,协调好各股室站队的关系;及时处理公文,做好文件的撰写、缮印、对稿、归档、保密、会议记录、劳动工资、人事调配、干部职工报表等各项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机关内部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车辆安排、来往客人接待工作,确保全年的行政运行成本在去年基础上递减20%;督查县局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制度;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营林股: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4.35万亩,其中山上造林3.93万亩、山下平原造林0.42万亩;

(2)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

(3)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

(4)完成育苗30亩;

(5)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1.6万亩;

(6)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

(7)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

(8)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

(9)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0.7万亩;

(10)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

3、林政股:宣传贯彻和执行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宣传执行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大对饮食服务行业、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珍贵树种培育单位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珍贵树种以及无证贩运野生动物及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股: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森工股:搞好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按时向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所需文件、资料、报表,做好多种经营、林区公路、技改项目的申请工作;组织储备调运防汛所需的木材和毛竹;抓好全县森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及林场改制工作;搞好全县的商品木材、柴炭经销业务管理工作,做好木、竹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经营市场的规划设计工作;做好国有林场改制的收尾工作和负责国有林场县城剩余房屋土地的管理及租金的收取;指导森林公园管理局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完成212户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稽查队:督促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基层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木竹柴炭运输的检查,发现违章运输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森防站:宣传贯彻森林检疫法规;及时制订森防检疫工作制度;对全县的森林病虫害作出及时准确的预测预报,发现虫情疫情及时进行防治;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的监测防治工作,突出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争取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及时报送各类文件资料及报表;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森防科技知识;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成灾率分别控制在4‰、5‰以内;

(2)无公害总体防治率达到80%;

(3)种苗产地检疫率、木竹材等调运检疫率达到100%以上;(4)测报准确率85%以上。

9、防火办: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教育,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计育办: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贯彻“三为主”工作方针,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目标,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口计划并检查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变动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做好计划生育培训工作,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保证各项任务都能达标;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当年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2)环孕检率达到100%;

(3)“四术”落实率达到100%。

11、公益林保护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指示决定;搞好145.38

万亩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规划、年度计划及检查验收工作;做好公益林森林资源样地调查和检查,健全各项内业资料的整理和建档工作;建立并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和护林员的管理培训,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报表,使用和管理好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资金;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2、退耕还林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拟定退耕还林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制订退耕还林规划、年度计划及作业设计,组织全县退耕还林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退耕还林调度统计、检查验收、技术指导;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档案;协助各乡镇场抓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做好迎接国家阶段性核查验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3、木材检查管理站:木材检查人员要有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廉洁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制,全力打造我县木材检查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行业新形象;督促木材检查人员忠实履行检查职责,根据各站的具体情况,充分发挥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4、林地管理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好林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林地利用规划,建立林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林地的管理、保护和使用情况;按照权限依法审查、核实、报批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查处非法征、占用林地行政案件;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5、林业调查设计队:认真搞好2016年度伐区作业设计,按照上级规定要求收费,严把质量关;做好林改后期工作,对林权证予以及时纠错、改证、补证;做好林地流转的评估服务和权属变更工作;做好林权所有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服务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群众的疑难问题,认真调查、公正调处山林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操作规程;做好全县林改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宣传办公室:认真做好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林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人物;做好林业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等工作;联系新闻单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做好林业信息的报送工作;收集好有代表性的图片及资料;组织好局机关刊物的编辑印刷与发送;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8、招商招工办公室:完成好县局的招工招商任务,及时报送招商招工各类报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9、林业技术推广站(油茶办):认真抓好油茶等优良品种以及其他林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工作;利用现有条件抓好林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油茶基地管理、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做好潋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20、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统一办理县林业局所有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受理审批事项,包括审批、审核、许可、注册、登记、年审、备案等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制度,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理论及业务知识,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水平。学习要有笔记,理论应与实际相结合。

(2)各股室(站、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及职责,并将各自职责张挂在墙上,便于群众监督检查。

(3)考勤考核制度:各股室(站、队)要坚持考勤考核制度,并建好考勤考核登记表,由局办公室不定期检查各股室(站、队)考勤情况。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会议,缺席一次扣工资30元。请假需先写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半天的由股室(站、队)负责人核准,请假1天的由分管领导核准,请假2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核准。请假不得超过批准天数,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超过批准天数,则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工资50元;一年旷工达到或超过12天的,则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廉政建设制度:机关干部职工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不准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准贪污挪用,侵占公款;不准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不准参与赌博,不准涉足色情场所。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公职的处分。

(5)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做到工作期间不喝酒,严禁酒后执法,不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宴请。

2、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一是努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开展创建和谐社会活动,坚持社会主义思想阵地,摒弃各种错误的、有害于事业的思想和行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增强干部职工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三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工作环境、和谐的同志关系,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和学习热情,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效率。

三、奖惩制度

县局干部职工必须紧紧围绕县局2016年度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模范遵守县局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县局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工作出现差错致使事业遭受损失的,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比例扣除工资。执法部门应严格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2016年度的任务数参照2016、2016、2016、2016、2016年度完成数结合资源情况、今年全局收支情况和刚性支出增加情况确定。林政股、野保站、设计队、森防站、森工股、绿化办、扑火队在执法收入及创收收入中按总收入的18.24%提取包干经费、林地办按总收入的19.95%提取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包含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车辆修理费、误餐补贴等费用)。以上各股室未完成任务的按总收入的8.5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总收入的20%提取包干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任务部分的收入按28.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超出任务部分总收入的25%提取包干经费)。

(2)没有经济管理目标并已完成各项任务的股室的奖励,视年终全局整体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3)各股室(站、队)每年需完成2篇以上稿件,没有完成的按照县局《局宣传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奖惩。

(4)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奖惩。

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退耕还林管理条例 第六篇

莲山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5125x8286911,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6年6月23日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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