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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016-08-11 12:11:05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共6篇)关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精神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年度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

篇一: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关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推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促进社区和谐,按照国家及省市县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精神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年度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采取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解决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逐步建立起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为整合社区资源、凝聚建设合力、促进社区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

1、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①负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及《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工作。②负责组织辖区内下岗职工在社区内实现再就业。③协助抓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④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⑤负责协助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2、社区治安联防员。工作职责:①负责深入辖区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分发职能部门的资料。②负责熟悉居民的家庭人员情况,及时掌握变动情况。③负责维护社会稳定,遇到群众上访要予以疏导劝阻,坚决杜绝“邪教”活动。④负责经常性的巡视,主动防止辖区范围的防盗、防火、防抢、防骗、防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⑤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报。

3、社区卫生协管员工作职责:①协助社区居委会主任搞好辖区环境卫生工作。②负责监督保洁员上下班,如有脱岗现象及时向居委会汇报。③负责配合城管部门做好辖区各单位个体工商户“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④负责搞好辖区内垃圾箱周围的维护工作随时保持干净整洁。⑤负责抓好辖区内的保洁、绿化、美化和白色垃圾的处理工作。

三、聘用范围和条件

重点从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待安置或安置后多年未上岗的退役士兵、低保对象和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中聘用。所有聘用人员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身体健康、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吃苦耐劳,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党员、劳模、业务骨干、有突出贡献及熟悉办公自动化者优先。离退休人员不得使用本次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

四、岗位待遇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根据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由县劳动就业局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再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选聘程序

1、报名。申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及个人书面申请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名。【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笔试。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统一命题,集中考试

3、面试。

4、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六、工作要求:

1、要领导重视,把政策落实到位。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制,社区居委会主任要积极配合,充分体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亲切关怀。

2、要认真履行审核、申报程序。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要深入到户,认真核实,

严格把关,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严格审核,不得擅自扩大安置的对象和范围。

3、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要将公益性岗位和名单进行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一律不得录用。

4、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考评制度。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每个季度要对录用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考评。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称职的人员要予以辞退。

篇二: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公益性岗位考核方案

201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

考核方案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队伍制度化、规范化的建设,根据《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暂行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对象

全县在岗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二、考核等次

考核分为三个等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内容

按照德、能、勤、绩、廉和综合评价六项基本要求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接受组织管理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时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考核时间为12月1日至15日。

五、考核的程序及方法

(一)个人述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述职以用人单位为单位组织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逐一进行述职,述职内容主要包

括:个人履职尽责、服务态度、工作成绩、服从管理、现实表现、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内容。

(二)谈话考核。通过谈话考核,进一步了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思想方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谈话考核人员范围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用人单位组织所属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分别由用人单位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服务对象2-4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测评人员范围。

【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四)集体研究。根据个人述职、谈话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用人单位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确定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等次,并作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的结论。

(五)张榜公示。考核等次和是否续签上岗协议结论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县就业局和用人单位设立专线电话,接待群众来信、电话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响较大、问题较为严重,不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问题,县人社局要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拿出处理意见。

(六)办理手续。对符合续签上岗协议的人员,按要求签定上岗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凡经考核合格且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的,用人单

位、就业困难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上岗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并上报县就业局备案;对不服从管理、不胜任工作、经常迟到早退、病事假超过规定期限等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订上岗协议。

(二)对不再签订上岗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按规定上报县就业局,书面说明上岗协议不再签订的原因,并为其办理社保信息变更、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依据,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将停止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并核减公益性岗位指标。

(四)考核结果作为调配使用以及奖惩、培训、辞退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行诫勉谈话;对连续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达两次的人员,将解除劳动合同。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用人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要全面把握,实行领导负责制。

(二)严格制定考核办法。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工作性质,在本考核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符合本单位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制定既要考虑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又要符合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要求,杜绝出现对人不对事的现象。【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三)严格工作程序。年度考核结果关系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切身利益,各项工作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和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

及程序进行,既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又要体现集体研究的结果,防止和杜绝不按程序操作的情况发生。

(四)做好稳定工作。年度考核期间,各用人单位既要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同时还要做好所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考核期间工作不乱、人心不散;对重点人员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杜绝出现因工作程序不符、工作透明度不强、考核不公引起的上访或群访的问题发生。

(五)要客观公正。考核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处理,能用的则用,不能用的坚决不用,切实把考核工作做好做实,为单位用人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凡在签订上岗协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将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六)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考核等方面的方案、办法等,都必须报县就业局备案,以便县就业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对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的年度评审工作。

2013年11月5日

篇三: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016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全面完成2016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妥善解决就业问题,逐步建立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开发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按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三、岗位数量及范围

2016年,全县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200个。主要包括: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的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四、开发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四)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五、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县最低工资标准930元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元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465元,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六、岗位管理

按照《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实施步骤

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分6个阶段进行,8月中旬全面完成开发、招录、培训、上岗等工作任务。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6年5月15日—5月31日)。组织人员到相关部门,了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需求以及对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第二阶段:制定方案(2016年6月1日—6月14日)。拟定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第三阶段:开发岗位(2016年6月15日—6月30日)。通过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第四阶段:下达计划(2016年7月1日—7月15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合理核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五)第五阶段:考察录用(2016年7月16日—8月10日)。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岗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录用人选。

(六)第六阶段:培训上岗(2016年8月11日—8月15日)。用人单位对所录用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后上岗,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在县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县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防止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发生;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篇四: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016乡镇人口计生安康计划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优质服务机制,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根据县计生局的有关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康计划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

1、加强全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的五条规定》,开展乡镇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服务专项整理,按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三大主业(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八大职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健康)规范乡镇服务中心管理。

2、建立避孕节育目标人群档案。根据县局要求,将已婚育龄群众划分为红、黄、绿、白四种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红色人群即生育后未落实避孕措施且近3年有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黄色人群即服用避孕药具且近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绿色人群即已落实有效长效节育措施且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白色人群即已婚未育、不孕不育的育龄人员。

3、对红色人群实行重点管理。建立红色目标人群跟踪管理服务制度,落实“红转绿”包保责任制。

4、加强镇村两级避孕药具管理。畅通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提高避孕药具服务质量,有效发挥村(居)服务室和医务室药具免费发放职责。

5、实行避孕节育双向知情选择。通过宣传教育和交流互动,实现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知识和医生对育龄群众身体状况双向知情。加强避孕节育双向选择知识宣传。

6、严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三补一免”奖励政策。对当年上环的对象,补交通费20元,补营养费20元,补误工费20元,免手术费。对自愿选择其它高档节育环的对象,除免费手术费另外补助30元。对自愿采取绝育手术的育龄群众每例奖励500元(治疗性绝育手术除外)。提高长效节育手术费标准,上环手术费从2016年起每例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

(二)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系列服务

8、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一是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确保参检率达到95%以上。二是积极配合县服务站,加强巡回指导。

9、实施“两癌”早期筛查。坚持政府宣传、部门组织、自愿选择、高质低价、特困救助的原则稳步推进“两癌”筛查工作,确保全镇筛查人数达到50例以上。

10、建立不孕不育对象信息档案。镇服务站负责对不孕不育对象进行摸底建档,配合县服务站负责提供转诊和咨询服务。

(三)实施优生促进工程

11、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卫生院建立优生咨询门诊,悬挂优生优育咨询室门牌,开展优生优育咨询服务活动。

12、抓好免费婚检。一是建立和完善免费婚检的工作责任机制。二是免费发放《新婚必读》,做到新婚对象人手一册。三是规范婚检内容程序,确保婚检质量。

13、推广科学补充孕妇营养素。一是广泛宣传孕妇补充营养素的重要性。二是确保当年生育对象“金斯利安片”服药率达到30%(6瓶/人份)以上。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14、落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按照县局要求,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齐3名服务人员。

15、落实公益性岗位经费。全镇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不少于12000元标准落实公益性岗位的人头经费(工资),公益性服务项目中的临床性服务按上级有关规定据实直达服务机构。

16、加强设备投入。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配齐“五大件”(电子阴道镜、台式B超和便携式B超、乳腺扫描仪、尿液分析仪、多功能妇检床);增配蓝氧多功能妇科治疗仪。

二、时间安排

“安康计划”的实施共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时间如下:

(一)宣传发动(3月底以前)。一是召开会议;二是制定实施方案;三是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组织实施(3月-9月)。一是逐级分解落实任务,确镇、村两级职责清楚,任务明确。二是集中开展基线调查,对年以来人工终止妊娠和无节育措施对象基础信息清理清查,建立目标人群基础信息库落实包保责任制和全程服务计划。三是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各村、计生服务中心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细化落实措施,并及时组织实施。四是加强督办定期检查。县“安康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结合日常工作检查,开展定期督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中期评估(2016年3月-6月)。全镇对安康计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完成自查评估报告并上报。

(四)总结验收(2016年10月-12月)。一是开展自查,结合全年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上送自查报告。二是镇“安康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年度考评内容之一进行专项考评。三是做好查缺补漏、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迎接县级考评。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安康计划”的活动的组织领导,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委书记、镇长刘准任组长,镇委组织统战委员任副组长,为成员的“安康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镇计生办,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篇五: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015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第1篇: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立健全重点工程建设领域重大事项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工程建设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内涵

本方案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点工程建设领域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或组织实施其他重大事项之前,由决策单位或组织单位牵头,协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风险评估报告。对有风险的重大事项,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和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障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

二、评估原则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预防为主、统筹兼顾;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三、评估范围

根据应评尽评的要求,对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都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包括:

(一)因重点工程施工,可能对沿线单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建设事项。

(二)关系到单位职工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改革改制。

(三)关系到一线建设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拨付、自身权益维护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

(四)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处理、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局党组、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四、评估内容

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安全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经过严谨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履行了征询意见、公示、听证等程序。

(三)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有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四)是否能通过法律和政策途径,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异议和诉求。

(五)是否能依据法律和政策,化解消除群众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最终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是否对出台的群众补偿、安置、保障等政策进行事前调研论证,避免引起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涉及群众的攀比。

(七)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其他方面因素。

五、组织领导

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成立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由局农民工权益维护领导小组成员兼任,负责统筹协调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处室(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具体事项决策的评估工作,部门负责人为风险评估第一责任人,当事人为直接负责人。

六、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凡是涉及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内容的均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组织开展评估,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专项评估小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各部门积极配合,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可采取专家咨询、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提出评估意见。

(三)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在全面分析论证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实事求是地对评估事项做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评价,并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

(四)制定工作预案。有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主体在提交评估报告的同时,一并提交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确有不稳定隐患又必须实施的重大事项,不稳定隐患由责任主体及时提请领导小组、局党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调度化解。

(五)评估报告报送。各部门形成评估报告后,需实施双重备案,在报送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备案的同时,报送局党组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切实重视评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观念,把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放到全局工作中来谋划实施,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做到重大事项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二)遵守评估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估,逐步健全完善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标准,不断进行探索研究和总结完善,逐步提升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评估水平。在实施评估时,要依据全面、周到、细致原则,广泛征求涉及群众的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不搞闭门评估、想象评估,要深入到群众中去,掌握了解倾向性问题和典型诉求,善于发现真正潜在的隐患风险,不断提高评估水平。

(四)注重风险化解。对可实施的重大事项,属本级本部门的,必须明确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及工作要求,需要上级协调的,要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加强评估考核。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各项目现场日常考核范围,纳入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和职工绩效考评,纳入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年终考评内容。

(六)落实责任追究。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照《合肥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若干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2篇: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我县经济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关系,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县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主动维护稳定和“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先期预知、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排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确保地方社会稳定。社会风险评估采取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范围和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我对涉及我县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审计项目等。

(一)风险评估范围。

凡涉及我市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审计项目。

(二)风险评估的内容

1、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需求,是否对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是否会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它群体性事件,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3、除上述几方面外,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也要进行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制定重大事项的职能部门。我局各股室分别对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涉及的重大审计项目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和步骤

(一)成立临时评估组织

根据县要求,结合我局的工作性质,决定成立临时评估小组,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评估小组并负责制定评估方案。

(二)开展民意调查

各股室应向社会广泛宣传审计,让群众全面了解审计相关内容,要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特别要注重征求涉及直接利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群众的意见、建议,真实完整地反映广大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进行分析论证

如遇有分歧,产生异议的重大审计项目,应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有关人员代表参加,与会人员进行认真深入讨论、协商沟通、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会后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

(四)评估结果处理

局临时评估小组对该项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定性处理。对存在一定风险,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急需实施事项,责任主体科室、所要提前制定预防和处置应急预案,积极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五)评估报告的报送

评估主体必须将存在风险的评估报告报送局临时评估小组,并研究讨论解决办法和及时上报县维护稳定办公室。

五、责任追究

对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不组织评估或虽组织评估但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落实而又不上报局维护稳定办公室,导致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由局临时评估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后由局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实施。

第3篇: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办发〔20XX〕14号)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升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快速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为主线,完善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程序和行为,科学评估重大决策、重大举措、重大政策的社会风险,充分考虑社会各群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承受能力,不断提高各项政策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保障改善民生与群众期望要求同步,着力构建幸福株洲。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统一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总原则,局属各科室、各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方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支持、是否满意作为基本标准和尺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全面深入分析,科学评估预测,把握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的结合点,准确判断,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隐患和问题。

(三)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重大事项分析评估和决策的透明度,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别注意听取弱势群体的诉求表达,最大限度地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三、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凡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有关政策的起草部门、有关工作的实施部门以及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时由局党组决定的牵头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必须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权作出决定的机关是评价重大事项是否可行的责任主体,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相应决定,并对此负责。局办公室和信访办负责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审查监督,并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工作。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领域

(一)重大决策或政策调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的重大调整;积极就业政策和创业扶持政策的重大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的重大调整;军队退役人员转业安置政策、企业困难军转干部解困政策的重大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等。

(二)重大工作事项。国家、省里重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事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事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尤其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安置等事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社会保险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内涵的变化;公务员招考等人事考试工作;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评审和职称评审工作;军转干部的安置分配工作;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和绩效评估奖励的调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合法权益维护事项等。

(三)涉及多数群众的改革改制事项。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和关停并转中的人员分流、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相关改革程序、人员分流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等。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对所涉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应从安全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是否会有其他诱发不稳定事件的风险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一)评估合法性。主要评估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定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事项开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是否按法律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二)评估合理性。主要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顾及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各方面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是否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评估可行性。主要评估是否经过民主决策,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符合当地财政和群众负担的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是否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等。

(四)评估安全性。主要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可控,是否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和措施

(一)评估基本程序。在决策作出、政策出台、改革措施实施之前,都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1、确定评估项目。需要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一般由责任主体确定,也可由局党组指定或建议确定。

2、制定评估方案。责任主体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多种方式,掌握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合理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

3、分析评估风险。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其它相关问题,深入实地、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分析预测,对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方式等作出评估预测。

4、确定风险等级。对社会稳定风险划分为A、B、C三个等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评估为A级;群众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不稳定事件的,评估为B级;部分群众意见虽有分歧,但仅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在形成评估报告前,由责任主体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市维稳办。市维稳办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核准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并出据书面意见。

5、形成评估报告。在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市维稳办核定的风险等级,由承办部门就评估事项、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应对措施,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6、评估结论采用。对评为A级风险的,不得实施。对评为B级风险的,暂缓实施。或者承办部门汇同维稳部门制定风险应对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制定化解矛盾方案后方可实施。对评为C级风险的,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针对性做好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后,可以组织实施。

(二)落实维稳责任措施。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责任主体部门要认真落实解决矛盾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要及时研究对策,待化解矛盾、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不能使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事项坚决终止实施;对已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全程跟踪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重大事项顺利推进;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要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严防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周光耀任组长,副局长刘遂弦、刘泽贵、贺湘原任副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和二级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刘遂弦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如海为副主任,其他局属各科室、二级处综合科长为成员。局属各科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将其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统筹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任务,作为研判工作举措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科室、本单位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从源头上筑牢社会稳定的坚实防线。

(二)严格考核追责。从20XX年起,各科室、各单位要全面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强化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局办公室、监察室、信访办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将其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内容,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严格实行维稳工作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生不稳定事件,要按株办〔20XX〕35号的有关规定,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有关单位要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应邀请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努力提高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全面性。

第4篇:风险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必然要求。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目的是在重大事项实施之前,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都要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最大限度的消除不稳定因素。

篇六:公益性岗位实施方案
2016县救急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构建基本民生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县实际,现就“救急难”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通过开展“救急难”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补短板、托底线,建立“救急难”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即时救助、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建立工作机制

(一)完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建立以县政府为主导,民政、卫生、财政、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县直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和协调“救急难”工作的执行;乡(镇)一级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村(居)一级应确立一名“救急难”工作信息联络员。

(二)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要依托政务大厅、便民服务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救急难”申请的受理、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让群众“求助有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县级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救急难”工作的指导、检查、评估、审批、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一是以村(居)委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工作网络;二是加强监控,建立“救急难”信息档案,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机制。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时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财政、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要加快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有效防止“重复救助”和“遗漏救助”。

四、全面落实各项救助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加强复查复核和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特困人员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受灾人员救助。加快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自然灾害发生后,要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同时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医疗救助。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个人及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五)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和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学习。

(六)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临时救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五、创新救助方式

根据急难对象的现实需求开展以下两种方式的救助:一是通过实物和现金救助的方式解决急难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就学等方面的困难;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急难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安置帮教等方面的服务。

六、规范工作流程

对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急难”的群众,在申请相关救助时,应按以下流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救助。

(一)个人申请。由于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就医等困难的群众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对于因特殊原因个人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或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信息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都应真实表述清楚造成“急难”的原因、困难性质和程度。对口头申请,乡(镇)经办人员要详实记录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内容。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接受申请对象的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时起的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真实性核查,同时完成申报材料的核报工作。

(三)对核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由乡(镇)负责人进行审核,报相关救助主管部门审批。

(四)落实救助措施。分别按照临时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转介救助、社会力量救助等方式,落实救助措施。

七、加强资金管理

“救急难”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救助项目建立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为体现临时救助即时、高效的特点,救助资金可以采取现金支付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县、乡两级要规范资金管理,完善资金发放程序,救助资金的发放要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方式。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救急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八、加强监督管理

(一)“救急难”工作要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乡(镇)政府应将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其居住地公示5天,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发放机关有权悉数追回,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救急难”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其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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