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8-18 13:02: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6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各项目单位对下拨的专项资金核算,按项目设置专账核算,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账户的具体要求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项目单位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卫生局要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卫生局要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资金的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42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6号

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7号

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号

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45号

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5号

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

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

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74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244 号

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171号

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60号

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 财农[2011]68号

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 财农

[2008]9号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231号

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42号

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2年6月20日

附件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相关地区。具体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不含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2012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地区的计算公式:某地区专项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该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地区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相应地区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额。其中:年度租赁补贴户数是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年度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是指当年计划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套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套数。上述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实施情况,以是否实际发放租赁补贴以及签订购买、改建、租赁合同为准。廉租住房套数不得跨保障方式、跨施工年度、跨取得方式等重复申报。

第八条 财政困难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各市、县(师、团场)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后,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各市、县(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本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和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有关资料。

(四)省级财政部门及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对市、县(师、团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其他与审核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

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确保实地抽查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对于抽查审核剔除率较高的,应当及时商相关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或兵团财务局将申报材料退回,重新调整数据后再报。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相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或者审核发现严

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相关地区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达相关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做好资金使用安排,报省级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备案。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用于市、县或师、团场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市、县财政部门或者师、团场,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地区应当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对于年底专项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可以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根据专项资金用途,分别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1项“廉租住房”科目和06项“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确保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应当确保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地区或兵团的专项资金数额,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对专项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保障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5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篇

第1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

三、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五、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六、万元以上的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参与式采购。

七、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

第2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3篇: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j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jú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jú长审批。

第4篇: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

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2015年农村文化活动实施方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根据县文广局的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开展好我乡各项文体活动,把农村“三项”活动组织好,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文娱活动,使文化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经我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结合我乡实际2015年度“三项活动”安排如下:

一、精心组织,加强服务,提高演出、放映质量

乡政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的农村文化活动领导小组,一是集中组织县赣剧团、各业余剧团来我乡进行贴近实际的文艺演出,确保演出质量,使群众满意;二是积极组织电影放映工作,精心组织,不漏场次;同时与各村签订演出(放映)安全责任状,防止群殴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把农村文化活动顺利开展,让农村群众享受文化惠民政策的娱乐大餐。

二、结合实际,精心谋划,积极组织实施我乡文化自办项目活动

1、“庆七一”建党九十三周年篮球赛。活动地点:乡政府,活动时间:2015年7月1日,参加人员:全乡各村委会篮球队,参加人数:110人,经费支出共计11500元,详见附表1;

2、“庆国庆”腰鼓、军鼓大赛。活动地点:乡政府,活动时间:2015年10月1日,参加人员:各村委会腰鼓队、军鼓队,参加人数:150人,经费支出共计9800元,详见附表1。

2016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篇

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现在政府会就许多的社会问题出台各种各样的管理办法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各种项目的有序进行,第一公文网网准备了一篇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为加强对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依据《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对近年立项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16年以来立项、未组织验收的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检查内容

以项目合同文本所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产学研合作开展情况、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内容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式

材料报送与现场检查结合。

四、具体要求

请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准备好以下检查材料:

(1)项目自评报告(附件1);

(2)项目绩效统计表(附件2),并于2016年5月18日之前将检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并抄送至[email protected]。

省科技厅联系人:孙丕忠0731—88988815

市科技局联系人:史灯0731-28687615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6号

以上这篇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2016司法局权力制衡工作方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篇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权力运作水平,推进和谐单位建设,根据庆委办〔2016〕7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人事调整实际,在以往实行权力制衡的基础上,完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认真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工作要点

全面实行一把手“七个不直接分管”,即不直接分管本单位财务、人事、基建工程、物资采购、项目审批、资产、资源等七个方面内容。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行“集体决策,正职监督、副职分管,科室承办,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三、责任分工

在局党组领导下,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根据任务分工负责具体实施。同志分管财务、物资采购、资产资源管理,同志分管基建工程,同志分管项目审批,同志分管纪检监察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权力制衡监督小组

成立权力制衡监督小组,组织实施权力制衡工作。

(二)完善管理制度

1、加强财务管理

所有经费支出需由经办人经手、财务审核、监督领导监批、财务分管领导报批后予以报销。1万元以上,除县里有规定可直接列支,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附会议记录方可报销。

专项资金支出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凭有关出差依据、通知等报差旅费,差旅费报支按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公务用车费用的结算,由局财务按县会计核算中心的规定报支。

公务接待按照规定执行,结算凭正式发票和菜单按规定报销。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的,按照县核算中心有关规定,所有费用凭毕业证书报销。

2、物资采购(固定资产管理)

办公用品购置、印刷、业务联系等开支,先到财务室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审批)单》,1000元以内的申请单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陈丽君统一采购,1000元以上申请单,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报局长签批,再由陈丽君和一同购置,需政府采购物资,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固定资产指单位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大宗设备列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购入后由专门验收、登记管理。

固定资产的调拨、核销、报废、出售,必须由经办人员向财务室提出意见,说明情况,财务报局负责领导同意,并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处理,同时做好账务。

干部、职工因退休或工作调离本单位时,对其使用和保管的财产物资,应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并报财务室备案。

3、项目审批

项目申请应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项目指南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专项资金项目经上级批准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

4、严格人事制度。

干部的推荐、任免、使用、调配和奖惩等,要严格执行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由职能科室提出方案,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公开。

5、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招投标法》、《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100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分管基建工程的领导提出方案报经局长同意后组织实施;10000元以上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后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廉政保障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6、公开和监督制度

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相关热词搜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1、专项资金利息管理办法(2016-08-11)
  • 2、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11-04)
  •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570417.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