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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2016-08-23 10:56:2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共6篇)河北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河北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一、 实验教师岗位责任制二、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三、 实验室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四、 学生实验守则五、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六、 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七、 大型仪器管理规定八、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九、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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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篇

河北大学基础医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一、 实验教师岗位责任制

二、 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

三、 实验室的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 学生实验守则

五、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六、 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

七、 大型仪器管理规定

八、 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九、 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办法

十、 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资料素材上缴时间明细表 十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师岗位责任制

1、实验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实验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CAI教学软件。

2、实验教师要注意教学方法的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内容,设计和安排新实验,确保实验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先进性。积极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内容的教学研究,每年应发表1篇以上的实验教学论文。

3、学期初,要配合实验组长和教研室主任作好新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设计实验题目(标明原开、改造、新开的实验数),安排实验时间;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向实验室提交本学期开设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耗材等的种类及数量预算报告。

4、负责向学生讲授实验室的要求和学生实验守则。安排值日生,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仪器和物品,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使学生一进实验室就有一种责任感。

5、上课点名,检查学生实验过程,审阅实验结果,批改实验报告,并实事求是给出学生实验成绩。

6、负责把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台和实验凳等落实到每个学生;负责向学生讲授仪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监督学生正确使用仪

器,做好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学生对实验教师负责,实验教师对实验室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作好课前预习和预实验,准确讲授实验内容和作好实验课堂指导,解答学生提出问题。如因没做预实验而造成的后果,由实验教师负责。首次上岗的教师,要试讲、试作、亲自处理数据。

8.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负责公用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收缴工作,并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接,同时作好交接记录。

9、教师在上实验课时必须穿戴实验服,实验完毕后实事求是地填好实验室工作日志。

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

1、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协助教师作好学生实验技术的指导工作。

2、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有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3、实验技术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如药品、材料、试剂配制和仪器设备等准备)。

4、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工作。

5、作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

好的状态。

6、要负责对实验室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对学生所用仪器操作的培训。

7、协助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对进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如实验用品、仪器、仪表、玻璃仪器、实验台、实验凳等均要编号,

按实验组落实到每个学生)。协助库管员收缴学生赔偿款。每学期结束后作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8、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编制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软件,落实计算机管理制度。

9、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实验后要检查值日生的情况,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并记好工作日志,方可离开实验室。

10、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室主任所安排教学任务,与实验教师协商提前一个月提交仪器药品计划详细名目。

11、努力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实验技术管理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临床实验室规章制度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临床实验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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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 临床实验室全面质量控制管理规章制度

3.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规章制度

4.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规章制度

1、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病人和进入临床实验室人员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有毒和易燃、易爆试剂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员在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

3.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4.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5.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6.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按医疗垃圾处理。

7.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

8.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消毒处理,防止扩散。

9.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10.对剧毒化学药品,压力设备和贵重仪器责任到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证实验室电、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炉时一定要有人看守。使

用电高压消毒锅时,一定要遵守操作程序,以防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注意防盗。

12.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的环境中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水灾和爆炸等事件的发生。

13.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以外事故,如发生医疗暴露等事件,要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不得延误。

14.保护好防火设施,保持走廊通道畅通,便于火警时人员安全撤离。

2、临床实验室全面质量控制管理规章制度

1、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质量控制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己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3、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4、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5、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临床实验室对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6、临床实验室应当将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与其他临床实验室的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

7、应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3、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规章制度

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规范化设置及其管理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四个隔开的工作区域中每一区域都须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各区域都必须有明确的标记,以避免设备物品如加样器或试剂等从其各自的区域内移出从而造成不同的工作区域间设备物品发生混淆。进入各个工作区域必须严格遵循单一方向顺序,即只能从试剂贮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简称扩增区)至产物分析区,避免发生交叉污染。在不同的工作区域应使用不同颜色或有明显

区别标志的工作服,以便于鉴别。此外,当工作者离开工作区时,不得将各区特定的工作服带出。

清洁方法不当也是污染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实验室的清洁应按试剂贮存和准备区至扩增产物分析区的方向进行。不同的实验区域应有其各自的清洁用具以防止交叉污染。

(一)试剂贮存和准备区

下述操作在该区进行:贮存试剂的制备、试剂的分装和主反应混合液的制备。

(二)标本制备区

在该区进行下述操作:临床标本的保存,核酸(RNA、DNA)提取、贮存及其加入至扩增反应管和测定RNA时cDNA的合成。

(三)扩增区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下述工作在本区内进行:DNA或cDNA扩增。此外,已制备的DNA模板和合成的cDNA(来自样本制备区)的加入和主反应混合液(来自试剂贮存和制备区)制备成反应混合液等也可在本区内进行。在巢式PCR测定中,通常在第一轮扩增后必须打开反应管,因此巢式扩增有较高的污染危险性,第二次加样必须在本区内进行。不能从本区再进入任何'上游'区域,可降低本区的气压以避免气溶胶从本区漏出。

(四)扩增产物分析区

下述操作在本区内进行:扩增片段的测定

二、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质量保证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质量保证涉及到整个基因扩增检验的所有阶段,即测定分析前的标本采集处理、测定中的核酸提取、扩增和产物分析以及测定后的结果报告等。

4、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规章制度【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除了有硬件设备,还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依照实验室管理规范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⑴实验室设置规章【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基因扩增实验室设置为试剂储存和准备区、标本制备区、扩增区、扩增产物分析区四个室。

2.各室的实验物品(含移液器、试管架、吸头、记录纸、笔等),不得混用,须贴上不同颜色标签予以区别。

3.试剂准备区为白色标识,标本制备区为蓝色标识,扩增区为黄色标识,扩增产物分析区为红色标识。

4.进入实验室,必须更换本室有颜色标识的工作服。

⑵人员行为规章

1.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2.实验人员须保持仪表整洁,语言有礼貌、举止讲文明。

3.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程序进行,包括实验室擦洗、台面消毒,离心管、吸头的无菌灭活准备,仪器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

4.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唯一流向的规定,禁止逆向走动。

5.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6.实验室内不得用餐。

⑶清洁卫生规章

1.每天实验开始前,清洁实验台面和地面。

2.实验室地面必须平整、干净,通道要利于通行,没有无用的物品阻碍。

3.合理规划实验室内物品,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用的或使用效率底的物品放置到储存处,常用的物品要容易寻找到。

4.抽屉、柜筒、文件类物品要作好标记,以方便识别。

5.实验结束后应用紫外灯消毒实验台面,扩增和分析室紫外灯每天开启30~60分钟,排风扇应在实验结束后打开。

6.每天下班前要关门、关窗、检查空调和仪器的电源是否关闭,处理好废弃物。【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⑷仪器管理规章

1.实验人员必须熟悉仪器性能方允许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所有仪器(如PCR扩增仪)须有专人负责,有使用维修记录。

2015实验室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篇

第1篇:质量管理制度

一、科室必须成立质量控制小组并设质量监督员一人,质量监督员必须做好有关质量管理日常工作记录,科主任全面负责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二、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质量监督员、质量管理员组成,监督实验室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进行。

三、由科主任或质量监督员组织质控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质量控制监督会”,并作好记录。

四、质量监督员负责执行检验过程的各项指标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对本科室室内质量控制、室间质量评价进行分析和处理。

五、各专业实验室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室室内质控是否按照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六、室内质量控制:对检验科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程序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技术负责人负责批准室内质控规则和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

(二)各组组长负责制定本组室内质控规则和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

(三)检测人员负责执行检验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对本岗位室内质控进行分析和处理;

(四)质量监督员监督本组内是否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进行。

(五)检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样本进行验收和不合格样本处理;样本接收人员收到样本后,要及时分发样本至相应专业组,相应专业组及时对样本进行处理,并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保存;检测人员对所有的样本进行规范化的编号,防止检测过程中或检测后出现错号;在血液样本分离过程中要正确选择离心速度和时间,尽可能避免样本溶血。样本采集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

(六)对所用检测方法、校准品、试剂、质控品及仪器等进行选择和评价。

(七)检验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必须能够满足相应岗位的要求。

(八)检测人员根据检验项目及对质控的要求,选用合适的质控物,与常规样本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测定,分析质控结果。若失控,则不能发出该分析批次的病人结果。纠正失控状态,重新分析当批次的病人样本。

(九)室内质控结果失控后由具体操作人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编写室内质控小结、质控报告,以及制定不合格项目处理措施一并交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文档管理员存档,并在《归档记录控制清单》上记录。

九、室间质量评价:参加省级检验中心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样本同时进行。对检验科参加室间质量的全过程,包括室间质评计划的制定、质评项目的确定;质控样本的接收、分发、检测、结果报送、结果回报后质评结果的分析以及不合格项的处理等进行控制,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一)检验科主任批准质评计划和质评项目。

(二)技术负责人负责质评计划的制定和质评项目的确定。

(三)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组质评样本的接收、分发、检测、结果报送和质评报告总结。

(四)质量监督员监督本专业组质评过程。

(五)各专业组组长根据本组工作情况,选择参加室间质评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各组计划,确定本科参加质评的项目,制定质评计划,并报检验科主任批准。

(六)各专业组组长协助检测人员按常规样本完成室间质评项目的检测,填写报告并签名。然后,交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科主任签字后送报结果。原始结果由各专业组负责保存。

(七)室间质评结果回报后由组长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编写室间质评小结、质控报告,以及制定不合格项目处理措施一并交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文档管理员存档,并在《归档记录控制清单》上记录。

(八)质量监督员监督本专业组质评样本的接收、分发、检测、结果报送、质评报告总结、整改等过程。

十、实验室间及实验室内部比对评价:对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未组织室间质评的项目,应该积极开展实验室室间的比对。建立和实施实验室间及实验室内部比对计划和程序,以确保实验室间及实验室内部应用不同的程序或设备,或在不同地点,或以上各项均不相同时同一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可比性。

(一)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讨论并确定比对方案的实施计划,准备实验材料等,检验科主任负责审批,并确保比对计划按时执行。

(二)各专业组组长具体负责比对计划的实施以及不具有可比性项目的整改。

(三)质量监督员负责比对试验的实施和全过程质量监督。

(四)相关检验人员负责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仪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并完成样本的检测和上报。

(五)原则上常规生化项目、血细胞计数、凝血项检验项目、化学发光等检验项目等实验室间的比对每年进行两次,其他项目视具体情况每年进行一次。

(六)如果某个检测系统进行维修或校准等,则在两个检测系统间进行比对实验,每季度进行一次。

(七)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实验室认可的单位或权威检测单位进行比对试验,比对方案由参加比对单位协商解决。

(八)实验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九)以CLIA’88法规对室间评估的允许误差和/或根据生物学变异确定的偏倚为判断依据,由方法学比较评估的系统误差(SE)或相对偏差不大于CLIA’88允许误差的二分之一和/或根据生物学变异确定的偏倚,认为不同检测系统间的系统误差或相对偏差属临床可接受水平。

(十)比对结果临床不可接受时,首先应该查明原因,如果需要对检测系统进行校准的话,应及时校准。校准方式有:利用目标检测系统测定新鲜血清结果来校正其他自建检测系统;用回归方程的截距和斜率作校正因子校正其他检测系统;用混合血清作为共同校准品校准各检测系统等方式。不同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经验证后决定使用何种校准方法。

十一、建立质量控制内审小组:为了保证ISO15189标准在检验医学质量管理中的全面落实,真正做到“写你应做的,做你所写的,记你所做的,查你所记的,改你所错的”。确保科室能够按照有效的文件体系运行,成立检验质量内审小组,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督促落实是一个重要的手段。为此,检验中心就内审小组的成员资格和组成职责,计划等作有关规定。

(一)内审小组职责:

1、负责科室程序文件的讨论和制度,报科主任审批签发,并监督科主任对制定文件和制度的执行。

2、对科室程序文件的修改提出申请,并重订,报科主任审批签发。

3、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科室有效文件体系执行状态,定期为半年一次。

4、按年度计划,定期对某一专业实验室进行全面的质量审核。

5、负责每日的检验报告单审核及科室的考勤状况、水电、安全等。

6、向科主任提供改进质量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并反馈审查意见。

(二)内审小组工作计划:

1、年初制定年度审查计划,通知有关专业实验室作好迎审准备,按计划进行年审,一般一年两次年审。

2、科室程序文件的编制、修改和有效文件体系执行状态的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3、每日审核按科室由内审小组排班执行,包括总值班制度(考勤、安全等),在科主任不在时,全面负责当日的行政事务工作。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在专门的记录本上。

(三)成员资格及组成:

1、内审小组长由质量监督员担任。

2、年度审核由质量管理员负责实施。成员:xxx、xx、xx、xxx、xxx。

3、每日对检验报告的结果审查一般由各专业实验室组长及任职主管检验师参加,严格双签名,对有疑问的结果,有权向检验者提出或令其复检等。

第2篇:化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在化学实验中,经常使用各种化学药品和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煤气,还会经常遇到高温、低温、高压、真空、高电压、高频和带有辐射源的实验条件和仪器,若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会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因此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建立健全以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一、重要规定:

(一)穿著规定:

1、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

2、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机、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环保署列管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3、进行实验中,严禁戴隐形眼镜。(防止化学药剂溅入眼镜而腐蚀眼睛)

4、需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且在处理药品之所有过程中需穿著鞋子。

5、操作高温之实验,必须戴防高温手套。

(二)饮食规定:

1、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

2、严禁在实验室内吃口香糖。

3、食物禁止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三)药品领用、存储及操作相关规定:

1、操作危险性化学药品请务必遵守操作守则或遵照老师操作流程或进行实验;勿自行更换实验流程。

2、领取药品时,该确认容器上标示中文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

3、领取药品时,请看清楚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

4、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强酸强碱性、高腐蚀性、有毒性之药品请必定要在特殊排烟柜及桌上型抽烟管下进行操作。

5、有机溶剂,固体化学药品,酸、碱化合物均需分开存放,挥发性之化学药品更必需放置于具抽气装置之药品柜。

6、高挥发性或易于氧化之化学药品必需存放于冰箱或冰柜之中。

7、避免独自一人在实验室做危险实验。

8、若须进行无人监督之实验,其实验装置对于防火、防爆、防水灾都须有相当的考虑,且让实验室灯开着,并在门上留下紧急处理时联络人电话及可能造成之灾害。

9、做危险性实验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有两人以上在场方可进行,节假日和夜间严禁做危险性实验。

10、做有危害性气体的实验必须在通风橱里进行。

11、做放射性、激光等对人体危害较重的实验,应制定严格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12、请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物必须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严禁倒入水槽或水沟,应例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用电安全相关规定:

1、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2、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

3、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4、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5、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6、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自行设计、制做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技术安全办公室组织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自行设计、制做的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也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7、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取暖,严禁抽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须经批准后,才能使用。

8、手上有水或潮湿请勿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

9、实验室内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10、机械设备应装设防护设备或其它防护罩。

11、电器插座请勿接太多插头,以免电荷负荷不了,引起电器火灾。

12、如电器设备无接地设施,请勿使用,以免产生感电或触电。

(五)压力容器安全规定

1、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种类的气体;

2、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的地方,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氢气瓶最好隔离;

3、气瓶搬运要轻要稳,放置要牢靠;

4、各种气压表一般不得混用;

5、氧气瓶严禁油污,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

6、气瓶内气体不可用尽,以防倒灌;

7、开启气门时应站在气压表的一侧,不准将头或身体对准气瓶总阀,以防万一阀门或气压表冲出伤人。

8、搬运应确知护盖锁紧后才进行。

9、容器吊起搬运不得用电磁铁、吊链、绳子等直接吊运。

10、厂内移动尽量使用手推车,务求安稳直立。

11、以手移动容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12、用时应加固定,容器外表颜色应保持显明容易辨认。

13、确认容器之用途无误时方得使用。

14、每月检查管路是否漏气。

15、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六)环境卫生

1、各实验室应注重环境卫生,并须保持整洁。

2、为减少尘埃飞扬,洒扫工作应于工作时间外进行。

3、有盖垃圾桶应常清除消毒以保环境清洁。

4、垃圾清除及处理,必须合乎卫生要求应按指定处所倾倒,不得任意倾倒堆积影响环境卫生。

5、凡有毒性或易燃之垃圾废物,均应特别处理,以防火灾或有害人体健康。

6、窗面及照明器具透光部份均须保持清洁。

7、保持所有走廊、楼梯通行无阻。

8、油类或化学物溢满地面或工作台时应立即擦拭冲洗干净。

9、养成使用人员有随时拾捡地上杂物之良好习惯,以确保实习场所清洁。

10、垃圾或废物不得堆积于操作地区或办公室内。

11、工业消防用水,应与饮用水分别由不同放于一定处所。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2、盥洗室、厕所、水沟等应经常保持清洁。

二、安全防护

(一)防火

1、防止煤气管、煤气灯漏气,使用煤气后一定要把阀门关好;

2、乙醚、酒精、丙酮、二硫化碳、苯等有机溶剂易燃,实验室不得存放过多,切不可倒入下水道,以免集聚引起火灾;

3、金属钠、钾、铝粉、电石、黄磷以及金属氢化物要注意使用和存放,尤其不宜与水直接接触;

4、万一着火,应冷静判断情况,采取适当措施灭火;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水、沙、泡沫、CO2或CCl4灭火器灭火。

(二)防爆(化学药品的爆炸分为支链爆炸和热爆炸)

1、氢、乙烯、乙炔、苯、乙醇、乙醚、丙酮、乙酸乙酯、一氧化碳、水煤气和氨气等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至爆炸极限,一旦有一热源诱发,极易发生支链爆炸;

2、过氧化物、高氯酸盐、叠氮铅、乙炔铜、三硝基甲苯等易爆物质,受震或受热可能发生热爆炸。

(三)防爆措施

1、对于防止支链爆炸,主要是防止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散失在室内空气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当大量使用可燃性气体时,应严禁使用明火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

2、对于预防热爆炸,强氧化剂和强还原剂必须分开存放,使用时轻拿轻放,远离热源。

(四)防灼伤除了高温以外,液氮、强酸、强碱、强氧化剂、溴、磷、钠、钾、苯酚、醋酸等物质都会灼伤皮肤;应注意不要让皮肤与之接触,尤其防止溅入眼中。

(五)防辐射

1化学实验室的辐射,主要是指X-ray,长期反复接受X-ray照射,会导致疲倦,记忆力减退,头痛,白血球降低等。

2、防护的方法就是避免身体各部位(尤其是头部)直接受到X-ray照射,操作时需要屏蔽和缩时,屏蔽物常用铅、铅玻璃等。

3、“三废”处理

1、废气。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渣少量有毒的废渣应埋于地下固定地点。

3、废液。对于废酸液,可先用耐酸塑料网纱或玻璃纤维过滤,然后加碱中和,调PH值至6-8后可排出,少量废渣埋于地下;对于剧毒废液,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毒害作用后再进行处理;实验室内大量使用冷凝用水,无污染可直接排放;洗刷用,污染不大,可排入下水道;酸、碱、盐水溶液用后均倒入酸、碱盐污水桶、经中和后排入下水道;有机溶剂回收于有机污桶内,采用蒸馏、精馏等分离办法回收;重金属离子(包括)沉淀法等集中处理;

(六)实验室伤害的预处理

1、普通伤口:以生理食盐水清洗伤口,以胶布固定。

2、烧烫(灼)伤:以冷水冲洗15至30分钟至散热止痛→以生理食盐水擦拭(勿以药膏、牙膏、酱油涂抹或以纱布盖住)→紧急送至医院。(注意事项:水泡不可自行刺破)

3、化学药物灼伤:以大量清水冲洗→以消毒纱布或消毒过布块覆盖伤口→紧急送至医院处理。

第3篇:实验室环境、安全、劳动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学生实习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各类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美化环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劳动保障”的思想,切实重视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劳动保障,安全工作。实验室必须按“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种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按章操作,每次实验前必须向学生宣传讲解有关安全及劳动保障和操作事项。认真落实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无阻。实验完毕后负责人员应检查电器线路、通风设施,整理好设备,发现破损或故障须及时维修或报告,下班前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关好门窗。节假日前,实验室人员会同实验室主任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关窗、封门,并做好记录。假期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和报告。每个实验工作者必须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包括学生)。凡因保管不当、违章操作、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被盗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主要安全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行政和刑事处分。

为保证实验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劳动保障,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保证实验室、办公室及其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和环境优美,公共场所由清洁工每天清扫后,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

二、实验室各房间实行卫生包干制,卫生包干负责人应定期对所包干房间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全室定期进行统一大扫除。

三、为保证实验室有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每天开出实验时由任课老师负责督促上实验课学生清扫整理。每批实验的学生必须有专门的卫生安全协调员。(强调培养学生的安全与环境的意识)

四、实验教学中心领导应经常监督检查实验工作人员和清洁工对所管办公室、实验室及相关范围进行清扫。

五、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由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另中心设一名安全员协助搞好安全,消防工作。

六、实验室不准吸烟、不准乱丢废物(

七、人人应做到安全、合理使用仪器设施,使用完毕应关断电源。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

八、实验教师应在上课前巡查本室情况,有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下班前应对本室的门、窗、水、电等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九、实验教师及实验工作者必须切实做好实验前的劳动保障工作,同时必须在每次的实验前,向学生宣传和讲解有关安全和劳动保障的事项。

十、实验中心每月第一星期的周二下午组织进行环境卫生,劳动保障,安全大检查,指出存在问题,登记检查情况,定期进行阶段讲评。检查情况列入学期考评指标。

十一、以上各项由室主任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改正。

第4篇:科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小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小学实验室是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应配置足额的专职(含兼职)实验人员负责管理。

2、按配备标准和实验教学要求配备足量的实验教学仪器和专用教室,确保教材安排的演示实验、分组实验和课外科技

活动顺利开展,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有力的保证。

3、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根据教学要求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编排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同时编制需添置仪器设备计划,报学校审批,尽早购置。

4、实验室应建立《教学仪器总帐》、《教学仪器登记帐》和《低值易耗品明细帐》,做到“记帐及时、流程规范、准确无误”,要求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按仪器、药品的性质做到不同学科的仪器、仪器与药品分室存放,同学科仪器分类存放。仪器设备入橱存放,做到分类正确、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橱有编号,橱窗设卡(橱窗卡),物卡一致,帐卡相符。仪器设备应常处于可使用状态。

6、仪器设备的保管要做到防尘、防潮、防霉、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防火等。化学危险品应放入危险品橱柜,双人双锁、专人保管。

7、仪器设备借用、使用、维修、损坏报损以及危险品领用必须按有关制度执行,及时规范记录。凡损坏而又不能维修或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输手续进行报废处理,并保存原始凭证,在有关帐册上注销。

8、加强实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实验室档案分为实验室技术资料、实验室管理资料和实验教学资料。平时注意积累各类资料,学期结束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管理。

9、实验室要注重营造科学、文明、美化的环境和良好的实验氛围。做好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工作。定期检查消防、给排水设备和电气线路,确保人、财、物的安全。

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的重要场所,实验仪器是开展实验的保证,不规范的实验操作会对师生造成各种伤害。化学危险药品更应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因此实验室要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各种防护工作。

一、防盗:

1、实验室应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化学药品室窗户装有间距小于10cm,直径大于12mm的钢筋制成的防盗栅。尤其要做好贵重实验仪器和化学药品的防盗工作。

2、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内不会客,不住宿应随时关锁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门窗。

3、实验员办公室不存放私人贵重物品。一旦实验室发生盗窃案件,实验员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治安部门报案。

二、防火、防爆:

1、实验室应配备急救箱。各实验室、仪器室、药品室和准备室必须配备灭火机、沙桶等消防器材。严禁在仪器室生火取暖。

2、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必须按不同的存放要求分开存入化学危险品柜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随时记录领用情况,定期检查。

3、化学实验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要求和步骤进行,谨防失火、爆炸等事故发生。

三、防水:

1、实验室、准备室的上、下水道、地漏必须保持畅通,实验楼要有自来水总阀,生物、化学实验室应设有分阀,总阀由值班人员负责启闭,分阀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启闭。

2、冬季应做好水管的保暧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爆裂酿成水患。

四、防毒:

1、化学实验室的毒品必须入专用的保险柜贮藏,并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制订与严格执行《危险品保管与领用制度》,领用的毒品必须当天归还,并做好记录。

2、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制取有毒气体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学生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保持教室通风。

3、学生实验桌上应备有废液桶(瓶),讲台边应备有废液缸,实验室产生的有毒废液必须按要求处理,防止有毒物质蔓延、污染。

五、安全用电:

1、实验员必须掌握安全用电常识和发生触电事故的救助方法,组织学生进行“安全用电”常识的教育。

2、实验室供电线路安装要科学合理、安全方便。各实验室应装漏电保护装置,楼内应设有电源总闸,能实现分层控制,安排人员负责每天上下班的电闸启闭。

3、控制学生桌电源的总闸设在教师能方便操控的地方。实验室内的电路及用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用电安全。如有电器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沙子或灭火器扑灭,电源未切断前,切忌用水或化学泡沫灭火机灭火。

4、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

学生实验守则

1、按时进入实验室,按编定的位置就座,保持室内安静。

2、在实验前,应预先作好课前准备。认真听教师讲解实验内容、目的要求和实验步骤;查点实验仪器、药品,如发现短缺、破损应立即报告教师。

3、进实验室后,在教师或实验(管理)员的指导下,通电接水,正确使用仪器和设备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4、实验时应按步骤进行实验,细心观察实验现象,作好记录,课后及时写好实验报告。

5、实验过程中,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有仪器损坏、遗失应报告教师。

6、实验完成后,做好清点、整理工作,仪器、物品摆放成实验初始状态,废液集中处理。保持桌面与地面清洁,如实填写《学生实验情况记载表》,请老师验收后离开。

仪器的借还、报损赔偿、维修制度

1、本校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填写“仪器借还登记”后方能借出,并要求及时归还。如非教学需要借用贵重仪器,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

2、外单位借用仪器必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定期归还,如有丢失照价赔偿。

3、凡借出的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均要检查完好情况,作详细记录。实验员负责按期催还借出仪器。

4、为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科学规范地操作仪器,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对实验室仪器的损坏实行赔偿要求。

5、学生在实验中如因不按科学规范操作或严重违章操作顺序而造成仪器使用损坏,应根据情况要求作适当赔偿。

6、教师在教学使用中贵重仪器发生损坏而无法维修时,除填写仪器报损单外,应由当事人送主管领导审批。

7、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是保持仪器设备使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对损坏仪器要积极进行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贵重仪器要建立仪器维修卡。

8、一般仪器做到出现故障随时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经请示领导送专业修理厂修理。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各项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各类仪器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使用方法及保管常识,掌握仪器维修的基本技能,排除仪器的一般故障。

3、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补充计划,合理使用仪器经费,及时购置。做好仪器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及材料、药品的回收和处理工作。

4、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各类帐目及管理、使用相关资料,及时规范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5、按照教材规定的内容和教师填报的“实验通知单”准备好实验需用的仪器、材料和药品。协助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实验,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毕,及时清点和保养仪器,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6、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掌握实验中的安全操作规范和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经常保持实验室的整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实验习惯。

7、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8、总结经验,开展改进实验的研究和教学仪器的研制。不断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一、实验教学计划

1、各科教师必须制订有实验课题、实验类型、实验时间等内容的实验教学总计划和分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所订计划于上学期末或本学期初抄送教导处和实验室。

2、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大纲、教材和各任课教师的实验教学计划,制订出本学期各科、各年级的实验教学计划。

二、实验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1、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填写《实验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交实验室并检查所用仪器和器材的准备情况,试作实验,做到“胸中有数”。

2、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掌握实验原理,并划分实验小组,强调实验纪律,重视安全操作教育。

3、实验室按照《实验通知单》积极准备实验,确保准备的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备足药品和材料,检查通风、电源、水源及其它设施。

4、实验课中任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应巡回检查、耐心指导学生进行实验,发现问题及时给予启发引导、及时解决,但不可代替学生去做实验。

5、实验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小结实验情况,对实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作出讲评,并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一个年级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并做好记录。

三、实验教学的评估与考核

1、实验开出率考核依据为:实验时的记录,如《年级学科实验登记表》(由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共同填写);《学科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由实验教师根据登记表汇总)等。

2、对学生实验操作能力考核,以现场操作为主,辅之笔试与口试,考核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理论分析和思维能力。

3、对学生的考核应坚持实践性、基础性、全面性、可行性和可信度原则。

4、通过教案、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开出情况记载等材料和学生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对教师工作的实验教学部分考核。

5、所有考核的登记表、统计表、调查表等,都应作为实验教学资料汇入实验室的教学档案。

2016医疗质量实施方案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学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国“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医院活动方案如下,望各科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立医院卫生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2016年卫生工作要点》和当前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以继续得到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努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改进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医院各科室(包括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

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开展要与“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落实各项制度,纠正薄弱环节。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环境,和谐医患关系,真正达到“三好一满意”实效即“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一)开展正面宣教,强化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意识。

1.医院今年把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警示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讲座、发宣传册等形式,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见药物的合理使用,加强重性疾病规范治疗与社区管理,正确合理应用抗生素,规范就医以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学科学和医疗风险,正确择医、就医,提高群众医疗风险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虚假宣传的能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如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群众信赖、治疗水平高、服务态度好、医德好、有一定声誉的医务工作者。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加打击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常规,收受药品回扣、红包,非法统方等不良行为,一经核实的不良交易将予以通报、曝光、取缔处方权资格等。

(二)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优化流程,让群众更加满意。

1.今年根据上级要求推行“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实现年度目标。

2.围绕保障重性精神疾病能得到最基本的治疗这一目标,努力创建便民、利民措施,如预约挂号、免费接诊、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急诊入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为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现各项控制目标。

1.努力改善条件,优化人才结构,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把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列为重要日程。如:医院设专门质控科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质控信息,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质控检查,定期向科室反馈信息及时整改,以改进医疗质量。

2.认真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单病种质控及临床路径管理,完善精神疾病社区信息登记工作。

3.定期开展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促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

(四)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诊疗;规范诊疗行为。重点抓以下几点: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十三项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探索精神科三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强调规范诊疗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诊疗,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3.认真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月定期进行病历点评,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强化病历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

4.学习《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为下一步推行电子病历应用及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打下基础。

5.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急诊工作、各科做到设备完好,人员做到及时处置应激事件。

6.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五)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1.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护士与编制护士同工同酬。

2.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改进护理服务,加强护理管理。

医院要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并纳入院务公开,向患者和社会公布,并遵照落实。各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并落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努力为精神病人住院创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减少或取消患者家属陪护的局面。

3.严格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临床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护士全面落实护理职责。医院临床一线护士占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力争实现病房护士数与实际床位数的比例应当≥0.4:1。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护理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相结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医院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护士待遇,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六)继续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重点要求:

1.医院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同时做好第二类以上医疗技术报批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2.加强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3.医院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重点要求:

1.完善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完善相关工作与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贯彻落实《中国国家处方集》,制定本机构处方集,并认真组织培训、实施和评估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3.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4.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切实采取措施推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

5.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6.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7.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8.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临床药师制。

(八)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继续推进与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2.贯彻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认真做好手术安全核查工作。

3.贯彻落实《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落实查对制度,认真做好输血、用药、检验等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核查工作。

(九)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1.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并落实符合本院实际的相关规章制度。

2.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建立医院感染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3.贯彻落实《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手术室、检验室、各病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防控符合规范。

4.贯彻落实《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手术及置管前、中、后的各项操作技术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防控要求。

5.贯彻落实《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隔离、消毒灭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等各项工作措施,认真做好重点部门、重点人群的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6.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和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

(十)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重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指定的血站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2.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3.医院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血液。

4.建立科学有效的输血不良反应和紧急用血应对预案,并认真落实。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后勤安全保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人员,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和操作程序。

2.加强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安全使用。

3.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使用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醒目,确保消防预警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加强在建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控违规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依法安全有序完成。

4.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电力设施、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人员的业务培训,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和逃生演练。

5.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配齐治安监控设施,规范安保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三)认真开展全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

(十四)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防护工作。重点加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的防护管理工作,做好如下几点。

1.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2.做好工作区域内的防护工作;

3.科室建立完善放射诊疗防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并认真组织落实;

4.科室做好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检测工作;

5.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6.合理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自主检测设备。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4月)。

1.下发文件,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发动。

2.活动范围:全院各科室。

(二)组织实施(2016年5月—10月)。

1.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2016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继续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

2.医疗机构自查。各医疗机构要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3.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

(三)总结交流(2016年11月-12月)。

年底前把本单位2016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卫生局。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是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体现。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改革任务的关键一年。全面实现“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目标,促进医院全面工作再上新台阶,保证医疗安全,提高质量,改进服务是事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认真做好再宣传、再发动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指导,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全体职工必须高度认识,把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作为目标要求,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指导自己的行为。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医院力争实现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常态管理轨道,逐步形成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向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纵深发展目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2015年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要点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五篇

2015年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工作要点2015年度是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关键一年,随着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和内涵建设的不断深入,如何进一步完善两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实现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提升办学水平,以良好的状态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为此,实验设备管理处2015年度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完善“十一五”实验室建设规划,优化实验室布局,不断完善实验室基本框架;进一步增强宏观管理和调控能力,整合和优化配置实验资源,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装备的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现代化手段的装备建设,提升教学科研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合格本科院夯实基础。本年度的主要工作是:

一、进一步完善实验室项目建设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价制度。要认真开展专题研究,制定实验室项目建设效益评价的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逐步构建实验室项目建设、管理、评价等一整套实验室建设的管理体系。以促进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实验室考核评价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验室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组织各二级学院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实验室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抓好2015学年实验室及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实验系列评优制度,出台相关鼓励政策,组织开展实验系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三、认真抓好2015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在实验用房、配套设施等基础条件建设中主动为各实验室建设做好服务协调工作,确保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和指导,要组织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建设的培训工作,在项目建设规模、功能定位、设备档次定位等方面要把好关,督促项目负责人深入细致地做好市场调查、招投标等环节的工作,确保高效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为实验教学提供有力保障。

四、认真抓好医学院实验大楼有关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一是要组织医学院根据我校医学专业发展定位、办学规模、教学需求及现实条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医学实验室建设规划,以便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指导医学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二是根据医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和2015年医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的内容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学实验楼功能布局方案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及时落实好医学实验楼及实验室内各配套设施的布局方案设计与实施,为后续仪器设备安置和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实验室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三是抓好实验室项目建设中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在确保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对投入规模、功能定位、设备档次定位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减少和杜绝重复建设和过渡投资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校园信息化平台建设。一是加快学校重点实验室、建制实验室等实验室资源的数据库建设,促进实验室开放和实验室对外社会服务工作,开发和强化实验室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二是开展校园网络的改造和建设工作,通过设备更新和网络扩容,整合网络资源,在此基础上,开展办公自动化系统、学生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模块平台建设,为教学科研管理等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三是组织开展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专题调研工作。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我校校园网络资源现状及需求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和研究,同时,要主动吸取兄弟学校的成功经验,逐步理清建设思路、明确目标定位,科学合理地开展数字化校园建设的规划工作。

六、进一步做好常规教学科研管理等基础平台的建设保障工作。一是继续做好多媒体教室的改造和扩建工作。重点抓好教学需求和现有设备状况的调查分析,及时制定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确保下学期开学前建设到位。二是加强计算机基础实验中心的建设,通过设备更新补充、机房功能的层次划分和调整,使之在承担正常日常教学的基础上,拓展功能,挖掘潜力,为学生的课外创新教育、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平台。三是进一步改善现代化办公条件,在积极开展信息化平台软件建设的同时,继续做好硬件建设,分期分批有计划地进行办公设备的更新与补充,以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

七、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及实验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交流与合作,逐步增强我院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能力。一是要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为目标,积极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手段的改革,并以此为目标开展相关的实验室项目建设。二是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室功能拓展、仪器设备改造、实验技术开发利用等研究工作,2015年将把这一类研究项目列入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予以扶持。三是要重视开展实验管理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特别要发挥好重点实验室的示范带头作用,从而带动我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此基础上做好2015年实验系列省级教改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四是要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在实验教学改革、科研、管理等方面要加强与兄弟院校的交流学习,在实验室建设和资源利用等方面要主动寻找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的途径,加强横向合作,实现互利双赢和资源利用最大化。

八、认真组织好2015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筛选和论证工作。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结合专业建设和日常教学需求,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明确2015年度实验室建设的重点,及时科学合理地制定2015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

九、加强设备资产管理。抓好待报废设备的清理与核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待报废设备家底。重点解决好由于学校合并、财产交接、被盗等原因造成的帐物不符问题,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规范报损报废手续的基础上,根据设备实际状况做好固定资产设备年度报废计划。并分期分批进行设备的报废处理,通过残值评估、集中拍卖实现残值回收的最大化,减少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十、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针对机关作风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切实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主动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特别是各二级学院的联系与沟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帮助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研究对策,解决困难。附:2015学年第二学期实验设备处月份工作要点

实验设备处

2015年1月4日

2015学年第二学期实验设备处月份工作要点月份月 份 主 要 工 作

2月1、寒假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设备入库、建帐等工作。

2、启动2015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工作。

3、开学前实验室准备工作情况检查。

3月1、召开本学期实验室工作会议。

2、制定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方案。

3、待报废设备及帐务清查,报废计划编制。

4月1、组织进口仪器设备的海关检查工作。

2、设备报废计划报批。

3、组织“五一”节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4、学生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平台调研及建设方案编制。

5月1、开展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及投资效益评估工作。

2、报废设备拍卖残值回收工作。

3、实验室空调补充更新调研及方案编制。

4、数字化校园建设专题调研工作。

6月1、办公设备补充更新调研及方案编制。

2、放假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3、组织开展2015学年实验室及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4、组织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

5、布置2015学年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

7月1、组织开展实验系列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

2、2015学年实验室信息报表汇总。

3、2015学年部门工作总结组织。

4、组织有关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8月1、组织教育厅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汇总、审核和报送。2、组织实验室进行仪器设备假期集中维护、维修。

3、人员变动的实验室及设备交接、调帐工作。

4、下学期开学初急需零星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申报、审批。

2015传染病管理制度
医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1篇:传染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体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种染性非典肺炎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6小时内、农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市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以最快方式报告防疫站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体清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2篇:学校传染病管理制度

1、学校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学校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2、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

①规定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②学校卫生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③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徐汇区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④建立学校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⑤学校发生师生集聚性发热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按照《徐汇区学校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传染病)应急处理规范》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⑥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3、加强学生健康情况检查工作

①开展每日学生晨检工作,掌握学生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②每周一次由卫生老师对全校师生健康、传染病发病及出勤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定期巡查记录。

4、落实消毒隔离措施

①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学生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②按照“徐汇区学校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健全和执行学校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5、利用学校教育网络对师生开展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6、严格学生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保证学生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第3篇:中心幼儿园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成立幼儿园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幼儿园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和方案,落实校长负责制及各部门相应职责,规范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传染病防治措施在校内实施。

二、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1、规定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程序,保证传染病发病信息获取渠道通畅、及时。

2、幼儿园班主任老师承担疫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幼儿园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报告,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靖安乡中心学校、甘州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教育局。

4、建立幼儿园传染病登记专册,做好传染病病例的登记工作。

5、禁止瞒报、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三、加强幼儿健康情况检查工作1、开展每日幼儿晨午检工作,掌握幼儿传染病发病信息,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建立晨午检工作登记专册,做好每日晨午检记录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度。

2、每周一次由班主任本班幼儿健康情况向全校师生进行通报,并做好记录。

四、落实消毒隔离措施(1)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采取及时、有效的隔离措施,并严格掌握患病返校幼儿传染病的隔离期限,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加强医学观察和必要的干预措施(),严格控制传染病在校内传播。

(2)按照上级要求,健全和执行幼儿园消毒管理制度,实施预防性消毒和传染病终末消毒工作。

五、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对幼儿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六、严格幼儿预防接种凭证入学制度,积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要求,配合卫生院保证幼儿完成各类疫苗预防接种,提高幼儿免疫水平。

第4篇: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5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二)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

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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