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016-08-25 11:53:2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共6篇)员工权益保障制度员工权益保障制度1 目的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4 职责4 1 人事行政部4 1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4 1 2宣导法律...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4. 职责

4.1 人事行政部

4.1.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4.1.2宣导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

4.1.3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

4.1.4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组织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4.1.5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4.1.6督促用人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4.1.7执行公司《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

护用品。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

规定。

4.2.2对员工和公司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4.2.3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4.2.4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

报告和处理。

4.3 工会委员会

4.3.1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3.2代表员工提出劳动保障要求,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4.3.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安全状况异

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3各部门负责人

4.3.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3.2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4.3.3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工作程序

5.1劳动权益基本要求

5.1.1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1.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5.1.3公司录用、接收员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

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公司不得因员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4公司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1.5公司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5.1.6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1.7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

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5.1.8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

商;协商一致后,公司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5.1.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5.1.10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

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员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员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11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

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基本要求

5.2.1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体制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2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5.2.3 各部门要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自

己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5.2.4 各部门应每年不定时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认真履行各

自岗位职责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5.2.5 各部门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减少风险的存在。

5.2.6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力:

a.参与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订、实施和评审;

b.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c.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事务;

d.员工可通过各种形式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并可在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

5.2.7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由公司行

政部管理。

5.2.7.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按《广东

省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

病预防体检。

5.2.7.2 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方针在公司范围内对

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工种、作业场所加以监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2.8 女工保护

5.2.8.1切实做好女员工的“五期”保护工作。即(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

期、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员

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5.2.8.2女员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员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

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5.2.8.3女员工产假、哺乳,按《女员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

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2.9 生产现场作业控制

5.2.9.1各部门必须对员工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使其在施工生 产过程中坚持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2.9.2 生产部门在员工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按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和用具,提醒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用品。

5.2.9.3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对查出有职业禁

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5.2.10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5.2.10.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各部门不定期抽查

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5.2.10.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5.2.10.3噪声的管理:在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

的危害。

5.2.10.4防暑降温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特别是室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发 放防暑降温药品,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5.2.10.5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向

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每月对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2.11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

各部门要加强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并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5.2.12劳动强度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岗位和个人能力安排员工适当的工作岗位,严

格控制劳动强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防止发生职业病和安全事故。

5.2.13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权力: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

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揭发以至向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控告。

6. 相关文件

6.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JL-QE-AD-01)

6.2《新丰杰力电工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工作指引》(JL-QW-AD-01)

6.3《劳保及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总2011080023号)

6.4《违反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司20120419号】

6.5《考勤制度》(总:2011080020号)

篇二: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完整版)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13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14条和第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16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6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27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依据法定节假日安排

第30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0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作报酬

第31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6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3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3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第4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4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4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5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安全操作技能。

第46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 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措施

第47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篇三: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015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1篇: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第2篇: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3篇: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第4篇: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

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补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注册信息第3条公司部门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2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充:第14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第20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5篇: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第三条公司情况介绍;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第六条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

-公司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手册。

第二条制订本手册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情况介绍。

第四条本手册适用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员工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

第六条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员工必须努力学习政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水平。

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厂长提出。

第九条员工对企业工作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员工可按本公司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权利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产生法律效率。

第十三条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可即时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要求辞退或企业解聘员工,除违规违纪、违法原因可即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技术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家住外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身份证"、"外来人员务工"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员工应无条件从工作分配、调动的指挥。

第十九条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节约原材料,爱护设备、工具等一切公共财物。

第二十条员工应自觉遵守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地环境的整洁,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第二十一条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公司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第五章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二十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厂部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第二十四条考勤工作各部门自行负责进行。各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考勤员,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第二十五条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加班、公出等项目。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条考勤记录表,由表勤员每天按时正点考勤,班中、班后考勤,并准确填好记录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资和扣罚款的考勤依据。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厂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厂长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凡未按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工资福利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资按职务、职称、生产技能、业务水平,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由本公司自行确定实施办法。实行计时工资(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多少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工资多少按计件考核办法,与劳动效率或经济效益挂钩。

第三十条全厂的工资管理由厂办公室、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和考勤实绩,由财务造册报厂长批准发放。公司的发工资日为次月五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实际表现。不定期地调整工资,工资水平坚持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庥劳动部门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员工可离受每年七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一天,国庆节二天。第三十四条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补贴以出勤天计发,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将随着经济发展,实力增强,在承受能力许可的前得下,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使员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待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助。

第七章培训

第三十七条所有员工均需接受本公司政治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十八条凡经厂批准,受本公司指派赴厂外培训,进修的员工,占用的上班时间不计缺勤,取得合格证书后,学费给予报销。员工自行联系的培训、进修、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学费全部自负。

【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第三十九条经本公司培训的员工,如合同期未满,中途自动离职者,按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执行。

第八章安全质量

第四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厂长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部门,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不准违章指挥,不准违章作业。

第四十二条加强对易发事故的动火作业、起重作业、电线电器作业部位和工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必须立即查找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加强现场生产全过程,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辅助生产过程的交付服务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按工艺要求施工,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追责任未追究得理不放不定期,整改措施不制订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做好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工作,建立货主要调查访问制度,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做到条条有着落,有答复、有整改、有记录。

第九章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应严守岗位,坚持夜间巡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形迹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部领导。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现金、仓库和食堂物品、员工宿舍的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准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不准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赌博;不准偷挪公物,损坏设备;不能偷挪他人财物或私拿私拆他人信件、电报等邮件。

第十章卫生守则

第四十八条办公室、营业部、生产车间应做到布局合理。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洁净无杂物,通道畅通无阻。第四十九条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禁止向水池内洗盥室乱倒饭菜、茶叶、杂物、;禁止在墙上和所有设备设施上乱写、乱画、乱涂,乱挂;禁止穿拖鞋,赤膊上班。

第五十条不准任意攀摘、损坏、挪用厂区周围的绿化带、花草、树木。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工作场卫生,应由本部门员工负责包干,发现卫生包干区域内有不卫生、不整洁现象时,要立即清扫。

第十一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在要求禁烟的仓库等地随便吸烟的;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攀折、损坏、挪用厂区树木、花草的;

厕所、浴室、洗盥处用水后龙头不关的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在本公司范围内干私活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20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情况,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公司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公司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公司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

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第五十五条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予以解雇,对于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公司、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12、工作不负责任,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手册"各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手册各条规定解释权属本公司。

篇四: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016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是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近几年来,我区人社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真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化解调处了诸多矛盾纠纷,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2016年,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着力开展整顿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有计划、有整顿、有成效。组织案件专题讨论会8次,全面提升了监察水平,保证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通过加大实地检查面、重点监控、动态跟踪等监察措施,实行关口前移,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掌握、早处理。

一是认真开展劳动保障年审工作。全年开展劳动保障年审147个用人单位,日常巡查91个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43条,督促补签劳动合同561份,32家未参审或参审不合格单位被责令整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巡查全覆盖。

二是加大投诉举报处置力度。全年接待投诉举报37起,结案36起,按期结案率100%,无一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加大排查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共排查涉及欠薪单位16家,拖欠农民工工资4240.7万元,涉及农民工1971人。截止2016年12月,已追讨回农民工工资1559.4万元,涉及农民工784人。依法移交公安立案侦查涉嫌欠薪逃逸案件1件。

三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机制。2016年,我们持续开展了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请区政府办转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的通知》,联合区住建局、区交运局、区农林水局下发了《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纳、监管、支付程序的通知》,建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截止目前,共征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3万元。

四是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宣传力度。全年累计发放职工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利用窗口接待、电话回答咨询,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问题600余条。先后在辖区各乡镇(街办)悬挂宣传横幅13条,张贴宣传画500余张,办理宣传专栏10期。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区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不足,工作中面临不少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现象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维多利亚项目所属三家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2109.5万元,涉及农民工776人。

2、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3、源头治理监管难。在处理工资拖欠案件中,95%以上发生在建筑领域,虽然近几年我们在规范治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建筑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各类“包工头”性质的自然人,一但出现自然人挪用、亏损、逃逸等事件,造成劳动监察部门不能立案、或立案后无法找到当事人进行调查,在处理中困难重重,导致劳动者追讨数月仍无结果。

4、维权案件执行难。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约束乏力;在当事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行政复议和诉讼期过长,等申请法院时,不是找不到人、就是当事人转移了财产导致无力偿付,造成举报者等不住、耗不起,产生新的不维定因素。

5、联合执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是一种能使更多的劳动者回避成本较高的司法程序而享受政府提供的简单、便宜和直接的救济。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涉及行业多、范围广,复杂的劳动违法案件仅靠劳动监察部门有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需要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目前,劳动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协调解决机制,没有形成劳动监察形工作合力。

6、劳动监察的执法力量不足,影响监察效率。随着我区经济的不断发展,被监察的用人单位数量也在逐渐扩大,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和及时接待投诉和上访,处理劳动违法案件,是劳动监察部门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定编2人,实际在编2人,现有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当前的劳动监察执法任务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根据这一规定,必须2个人同时进行执法监察。近几年来,我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不断上升,工作量大,监察力量明显不足,造成非常多的劳动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纠正,劳动执法工作难以深入细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处罚、教育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出来。

三、下一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思路、目标及举措

1、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欠薪问题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效能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化解劳资纠纷和信访矛盾,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建设。

2、工作目标

(1)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查处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率100%,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依法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结案率达97%以上。

(3)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2%以上。

(4)加大社会保险扩面稽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工作举措及建议

1、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通过送法上门、培训、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意识和自觉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责任。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深入宣传。提高社会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2、加强劳动者教育,提高其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及实现其权益途径的内容教育。人社、交通、住建等部门要深入社区、深入企业,通过张贴宣传画、开展现场咨询等形式把劳动法律、法规等内容送到劳动者手中,使他们懂得“我有哪些权益”,“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强化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加大劳动力市场和建筑领域市秩序的监管力度,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定期深入到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4、完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与住建、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沟通协调的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为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议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4个,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能力。

四、2016年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点

1、严格执法,加大监察力度。一是搞好一年一度的年检、日常巡查以及专项执法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二是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年实现执法巡查不少于50家用人单位,年检不少于100家用人单位。

2、调解前移,强化“两网”建设。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络化、网格化)管理,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根据省、市要求,以乡镇(街办)为中心划分为5个网格,并逐步延伸到村(社区),建立以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监督员组成的三级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力争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监察人员就可以到位,进行初步处置。同时,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建立劳动合同等管理台帐,实现动态管理。

3、依法讨薪,加强维权。大力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对无故拖欠和有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严厉查处,从严从重打击,真正把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加大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率100%,结案率达97%以上。

4、落实“一书一卡”工作措施,加大对建筑行业欠薪查处力度。“一书一卡”即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农民工计工(上工)卡。采取上门对建筑企业施工者和农民工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一书一卡”的好处,全面推进该活动的实施,实现全区建筑企业全覆盖,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篇五: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016劳动保障公开承诺书

劳动保障公开承诺书

安乐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区政府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香坊区2016年政风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所带站,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政务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我们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如下:

一、公开服务内容,保证工作透明。凡涉及的各类服务项目,严格依照公开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服务依据、程序、办结时限、结果等,供服务对象参考和监督。

二、明确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在法定职权内,凡受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做到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办结。

三、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资料。我们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保证传递及时、程序合法、流程缩短。

四、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保证周到热情。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规范,挂牌上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微笑服务,彻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

五、加强自身建设,保证违诺必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业务娴熟、服务规范、高效运作、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第1 / 1页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公开承诺书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开展“转型发展推进年、环境提升突破年、优化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劳动保障服务软环境,提升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向社会公开承诺如下:

1.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切实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指导,着力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对办事程序、工作流程、工作职责等全面实现网上、单位、科室“三公开”,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市长电话、网上咨询投诉等答复调处工作,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2.转变工作作风,优质服务群众。继续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进行新一轮党员公开承诺、亮诺、践诺活动,并将创先争优的热情融入到岗位工作中去,做到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三提升”。严格落实首办问责制、ab岗工作制、三级责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咨询引导、夏季错时上班等服务承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

3.统筹城乡就业,强化就业服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和对接,积极开展跨区域人力资源交流合作,免费为招工企业和求职劳动者搭建平台。加强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为导向的就业培训,对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外省籍务工人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对取得高级工、技师资格的实行政府补助。继续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等一系列创业指导和服务。

4.完善社会保障,切实改善民生。优化完善“五费合征”机制,继续巩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认真做好解决社保领域遗留问题三个政策文件的全面落实和收尾工作,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大力推行社保网上申报,切实方便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业务。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工作,进一步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垫支”和“报销跑腿”现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5.和-谐劳动关系,全力维权维稳。大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积极开展“春雷”、“春雨”、“春苗”等专项检查,全面落实欠薪应急周转金和工资支付保证金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引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本企业用工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实现企业和劳动者互利共赢、长远发展。

6.严格工作纪律,保持清正廉洁。全系统干部职工在从事日常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有理有节,一视同仁,不接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送出的礼金财物,保持劳动保障系统应有的风清气正、廉洁从政良好氛围。

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工作加强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受理电话:0573-87225257,也可通过#url#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局长信箱》栏目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且末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承诺书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

3、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4、综合管理全县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5、负责全县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管理工作;

6、负责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工作;

7、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监察工作;

8、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

9、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承诺

(一)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1、全体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对办事人员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使用工作忌语。

2、实行首问制,背首先询问的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办理解答,不属于本人职责的要引导到有关科室,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推诿扯皮。

3、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对办事人员一次性告知并提供办事所需的全部资料、政策依据等。

4、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认真遵守各项廉洁勤政有关规定。

5、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办事依据、程序、结果、时限,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6、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1、认真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援助等各项扶持政策,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2、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相关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保障部门免受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对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型岗位的就业困难对象,及时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待《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上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克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4、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做到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金按月足额发放,及时调整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参加社会保险和煤炭、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在职村干部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

5、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及时受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受理的劳动监察案件,30日内结案,个别情况复杂的,60日内结案。

6、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0日内结案。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案件,90日内结案。

7、劳动者求职登记、培训申请、档案寄存、转移、社保关系接续,用人单位招聘登记,相关资料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8、对各类信访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研究答复。做到件件有回音,有书面答复。

三、规范执法,强化监督

1、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开通7623566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各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

2、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做到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

3、在劳动监察执法工作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公开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且末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承诺监察举报电话:7622116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民服务创先争优2016年公开承诺书

衡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2016年的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1、及时、主动在衡阳县党政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政策、业务咨询和意见建议。

2、积极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3000名以上失业人员就业。加强就业岗位援助,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按政策大力援助企业部分军退人员就业。继续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力争发放贷款1000万元,支持200名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带动1300人就业。

3、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至乡镇、社区,引导城乡劳动者快速合理就业,促进城镇新增就业4900人,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9800人。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提前介入、及时跟进、保障需求、全程跟踪”的保姆式用工服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劳动者6800人,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校企合作办学,实现技能培训与上岗就业无缝对接。

4、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重点推动非公有制企业、进城农民工等依法参保,五大社会保险总参保数突破90万人次,征缴基金4亿元,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社保待遇。

5、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扎实做好企业单位职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稳步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额。实现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生孩子不花钱。落实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待遇。

6、建立健全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四快”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

7、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确保工作时间内1233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专线的畅通,县城城区内大案、要案接到通知30分钟内赶到现场。

8、规范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强化窗口人员服务行为,积极推行便民措施。设立政风行风举报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实并处理。

监督电话:0734-6811505

全文共3398字节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开承诺

1、一门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接受市民咨询及投诉举报。

2、一个劳动保障服务网站。“上海劳动保障网”(网址:#url#)实行网上信息公开,并为市民提供浏览、查询、办事、咨询、评议、投诉举报等一门式网上便民服务。

3、一套劳动保障宣传资料。《劳动保障报》和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资料通过全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给市民,并在社区劳动保障宣传栏张贴《劳动保障报》。

4、一项就业托底服务承诺。对经认定的本市“双困”(就业特别困难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3个月内安置其就业;对经认定的本市零就业家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解决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就业。

5、一条龙的求职招聘服务。免费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用工政策指导;免费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开业指导服务;免费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所需要的从业人员名册和退工证明。

6、一二三的社保经办服务措施。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业务,做到“一次告知清楚,两次办结,第三次实行上门服务”。

篇六: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2016劳动保障工作承诺书

劳动保障工作承诺书

今年以来,煤炭市场进一步下滑,我们作为煤炭企业,销售部更是对外窗口,由以前的供不应求变成现在的产能过剩,公司煤炭发运流向受阻,结算回款难,生产经营面临严峻困难。 今天**总给我们开了加强劳动纪律会议,阐明了事态发展的严重和危害,因为有部分同事没有严格要求自身,不以公司大局为主,不以部门荣誉至上,我行我素、放纵自己,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也未履行相关请销假手续,在公司范围内深深的给销售部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让自己离开了在机关工作的熟悉岗位。我要通过这次事件,从中吸取教训,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

企业的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部门必须要有良好的组织纪律做保障。按照公司安排,近段时间对劳动纪律进行整改,我们部门在面临当前煤炭市场一路疲软的情况下,煤炭销售又是雪上加霜,而短时间内经济结构基础又难以回转,时刻让我们感觉到紧迫感和危机感,在这样情况下我们更应当做好本职工作,认清形式、统一思想、同心协力,共渡难关。

本人作为销售部***业务员,工作中还需要加以改进,劳动纪律上还需要自觉遵守。干好本职工作对我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我保证在以后的销售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遵守公司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着正装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切实做好一切事情。

2、自觉遵守公司的早升旗、晚学习制度,严以律己。

农民工工资保障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郑重承诺: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 (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服务窗口承诺书

安乐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区政府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香坊区2016年政风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所带站,以点带面。进一步提高政务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我们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承诺如下:

一、公开服务内容,保证工作透明。凡涉及的各类服务项目,严格依照公开公正原则,向社会公开服务依据、程序、办结时限、结果等,供服务对象参考和监督。

二、明确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在法定职权内,凡受理的各类服务项目做到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办结。

三、简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资料。我们通过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保证传递及时、程序合法、流程缩短。

四、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保证周到热情。服务大厅所有窗口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规范,挂牌上岗,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微笑服务,彻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

五、加强自身建设,保证违诺必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业务娴熟、服务规范、高效运作、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县劳动保障局服务承诺书

我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软环境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认真登记职工群众举报的有关保护权益事项。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立案查处,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局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

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简化程序,尽早结案。

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到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招聘人员、求职的,持有效证件给予即时办理登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委托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免费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定期发布各类用工信息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五、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对外出务工人员求职登记,随到随办。用人单位委托办理外出务工人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协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外出务工人员伤、残、亡、劳务劳资纠纷,做到件件有处理结果。

六、凡在我县的外商投资者和外企外籍、台、港、澳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符合条件、上报资料齐全,属我局权限内审批办理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按规定应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的,我局及时审核上报。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筹备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设决定。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八、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全市统考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及时间,并公布咨询电话,为考生提供便利。

九、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来源:文秘114分页#url#)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即时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6日前将缴费单位次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书面通知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

十、办理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审批事宜。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按规定应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的,将及时审核上报。凡申报退休送审档案达100份以上的,可安排专人上门服务。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每月26日前,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即报即办。

十二、参保职工(参保人员)需了解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后,即可安排查询。

十三、对已纳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失业人员,档案资料齐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申报,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免费为失业人员办理保险费申报、养老手册登记等手续。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接续信息三十日内移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录入。

十四、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报损或挂失的,持有效证件即时办理;证、卡能进行修复的,当场解决;需重新制发证、卡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齐全,一般情况即时办理;特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六、参保职工报销医疗费,在手续齐备、单位按时缴费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十七、个人账户费用报销。在正常工作日内,当事人自己办理的须持本人医保卡和合法有效的医药费发票;代为办理的,须持当事人的医保卡、发票、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当手续齐备时,即时办结。

十八、住院及慢性病费用报销。根据医务股传递的审核单据,在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情况下,即时办理结算报销时,领款人须持当事人的医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如果是代为办

区直西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服务承诺

1、当您下岗失业时,请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以便我们能为您及时提供再就业服务。

2、当您的孩子毕业退伍时,请您到社区劳动服务站登记,我们将为您提供就业指导咨询。

3、当您想就业又苦于没有一技之长时,请您到社区劳动服务站登记,我们将会为您提供免费的培训,帮助您提高就业能力。

4、当您退休进入社会化管理时,想发挥余热,或者是家中遇到困难时,您可以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寻求帮助。

5、当您的单位需要人才和劳动力时,请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登记,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积极为您推荐人才。

6、如果您是外地来打工人才,请您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提供就业帮助和指导。

相关热词搜索: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581883.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