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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08-25 11:54:3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共6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XX乡镇人民政府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各村委、乡镇直各单位:根据《沂南县人民镇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整治...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方案

XX乡镇人民政府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 案

各村委、乡镇直各单位:

根据《沂南县人民镇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指导,各村委、乡镇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全面提高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各村委、乡

镇直各部门按照“政府总负责、部门各司其职、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农产品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 二、组织机构

成立XX乡镇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XXX 政府镇长

副组长:XXX 镇党委副书记

XXX 镇纪委书记

XXX 副镇长(分管农业)

成员:XXX 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

XXX 农业综合服务副站长xxx

XXX 法庭庭长

XXX 派出所长

XXX 工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负责收集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

三、整治工作目标

突出抓好源头治理、标准化生产,追溯跟踪、依法惩处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惩处、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确保农

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目标是,以查处投入品违法违规使用为重点环节,以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为重点领域,集中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化学物质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和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四、整治任务

(一)立即开展农业生产环节用药检查:1、重点检查蔬菜、水果等主要农作物,种植环节方面使用禁限农药等行为,并对部分重点农产品产区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2、对全镇畜禽养殖区域进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禁用化学物质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情况立即整改。

(二)立即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检查。1、重点开展以禁用兽药为重点的兽药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药产品行为。2、开展查处以三聚氰胺、蛋白精等违禁化学物质为重点的饲料专项检查。3、立即开展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为重点的农药专项检查

(三)开展认证产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已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获证“三品”的检查和监管工作,维护品牌形象。

(四)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立即举办以各村支部、村委成员、农民科技致富能手、种植、养殖专业户,农资、兽药饲料经营户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技、法律水平。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村、乡镇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周密安排,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

(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氛围。 各村委、镇直各部门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对发现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XXX人民政府

X年X月

篇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XXXXX旗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做好2013年我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据我旗目前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台我旗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一、宗旨和目的

以XX副厅长在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先进经验,克服困难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做好我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达到全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争取达到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先进旗县标准。

二、具体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

成 员:XX、XX、XXX

办公室设在农产品检测中心,主任XX,办公室负责农产品日常材料收集、整理、总结汇报等工作。

2、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以农产品监管中心为基础,检测中心、绿办、市场准入分别有专人负责,建章立制,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同时成立由农业综合

执法大队、植保植检站、多种站、水产站、监管中心组成的农产品综合整治联合小组,日常各自监管的同时,在重大节假日和关键季节对基地和市场进行联合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无盲点和死角。

3、重视和抓好乡镇监管站的建设。

目前,各个乡镇监管站虽均已挂牌成立,制度上墙,领导确立,但没有真正开展工作。存在监管缺位的现象,因此要花大力气抓好乡镇站的建设工作。结合乡镇农转站建设。一是配备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达到每乡2~3名技术人员,有一台农残快速检测仪(包括药品)。积极争取旗财政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争取达到“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条件、有经费”的五有标准,有条件的村选大学生村官为村监管员。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年内召开2~3次培训会,对乡村监管人员全部进行集中培训。

4、摸清全旗农产品监管工作的实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一)摸清旗、乡、村监管机构人员的实情,登记造册,以便及时沟通的了解实情。

(二)摸清农产品监管的工作目标。

① 是市场农资经营门店。对全旗范围内的农资经营门店逐一排查,重点清查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肥料,渔用饲料以及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必须建立农资进出入销售台账。

② 是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要求建立制定安全生产承诺书,准出入制度。生产责任人技术责任人以及内检员要明确上墙公示。建立投入品的进出入台账和统一的生产记录档案。

③是全旗的农产品生产合作组织以及重要的瓜、果、菜生产区域。进行登记备案,明确责任人,挂牌公示责任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农产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5、除隐患,抓好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风险监测力度。

(一)以集中联合整治及宣传为手段,通过监管中心、执法大队等五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在日常巡查的同时关键季节和节假日进行排查、宣传和警示。从源头上杜绝隐患。特别是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和添加剂、防腐剂、水产品投入品等七类农资产品进行细查严打,绝不允许“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如有发现必须追根循源,彻底铲除,绝不给农民造成损失。

对于高毒农药要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今年特别要重视水产品投入品的监管力度,严查违禁药物和饲料的使用。

(二)加大例行抽查,专项抽查,监管抽查风险评估工作,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旗检测中心已能正常开展农残快速检测,下一步随着实验室资质认定,可开展定量检测,检测范围可扩展为肉、蛋、奶、水产品以及粮食、土壤、化肥等农畜产品及投入品检测。今年除正常完成420份市里交给的任务外,同时开展2~3次专项抽检,特别增加对水产品食用菌进行10~20份样品抽检。检测范围扩展到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

通过努力争取完善乡镇站和生产基地以及市场的快速检测工作。

争取每个基地和市场都有检测设备和人员。通过武装“前哨”使农产品安全不留死角和盲区。特别针对问题突出的生产销售区域,加大监督检测力度,提高预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全旗实际,重点在水产品和水果产品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5、加强对“三品一标”工作的申报,复查和宣传工作。

我旗“三品一标”工作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产品的认证率和标识使用率仍相对较低。今年要通过技术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力争使农产品农产品认证率和标志使用率有新的突破。已认证登记的基地和产品要加强检测力度和管理力度,并监督其标志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其所认证的标志进行生产,制定生产技术规程,有完备的生产记录档案,投入品出入库记录以及内检员制度等。对到期的严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标志。

XXXXX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2013年3月12日

篇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分工协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日常监督、重点排查、抽查抽检等方法,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工作目标

1、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目标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屠宰场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2、质量安全事件控制目标

努力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质量安全合格率控制目标

蔬菜、水果等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畜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100%;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监测合格率100%。

4、农业投入品监管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业投入品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工作重点

1、加强涉农法律、法规宣传。广泛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农业法律法规。结合送科技下乡、农民知识化培训、项目实施等普及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消费知识,对农资经营人员、种养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进行重点宣传和培训,使初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突出抓好“三品一标”认证工作。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农产品业务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确保全年目标责任任务的完成。一是指导生产基地(企业)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农产品可追溯;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监管;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一标”农产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

3、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要求,以乡镇农业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重大活动期间和主要节假日,加大

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日常巡查、监测及咨询、培训与技术指导。

4、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

(1)强化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组织调查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协调相关部门清理整顿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对无证经营、借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具备资格条件而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2)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日常监管。加强对投入品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力度。督促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规范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检查,对禁限用药物要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3)强化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4)推动农业投入品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监督抽检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消费者投诉状况等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5、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检测相结合,抽检频率。全年对全县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配送中心、屠宰场、养殖场、农业投入品生产及经营环节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25000批次以上,其中蔬菜农药残留2000批次以上(包括水果、甜玉米、食用菌等),畜产品瘦肉精、H7N9等22000批次以上,水产品监测、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监测1000批次。

6、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四项制度”建设。一是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制度。引导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工作,带动我县蔬菜、粮食、畜产品、水产品等标准化生产。同时,要求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必须与推广标准化生产结合起来实施,引进的业主从事农产品生产必须以实施标准化生产为前提,以加大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定期开展对农民、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生产者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二是根据农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推行产地准出制度。三是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各部门协同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建立农产品自检机构,做到检测结果及时公布,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在市场中销售,严把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四是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和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台账和记录;引导自产自销户逐步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和记录;鼓励企业依据市场规则积极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逐步建立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7、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一是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二是进一步落实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制度,持证上岗,规范执法行为;三是落实执法装备,及时高效地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从而实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依法行政、保障有力、监督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

8、加强部门联合,推进农资连锁店经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在全县逐步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名优农资企业、农资专业合作组织等直接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应急体系。实行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测相结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修订和完善《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

10、全面强化“三品一标”监管。坚持“从严从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好质量、速度、效益的协调发展。重中之重是强化“三品一标”的认证监管,切实提高认证准入门槛,严格认证程序,确保认证工作质量。依法强化证后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出局。农业部从去年开始将“三品一标”农产品全部纳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加大抽检比例和频率,维护好“三品一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11、着力强化舆情监测。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与预警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定期调度、分析和综合研判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和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切,依托执法监管体系和专家队伍及时核查舆情反映的问题。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

四、工作措施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2、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本行业或本辖区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日常监管责任人,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认真做好本行业本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密切配合,积极应对。要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主动配合,加强沟通与交流,同时,要强化与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齐抓共管,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动态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等,做到不瞒报、谎报、缓报。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4、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不定期检查,重点加强生产源头的监管,落实农产品标准化安全生产技术;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评议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责任而造成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相关单位职责,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7号)的部署和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农业部、省农业厅、市农业局相关文件精神,通过不断的实践,引导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完善,促进各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单位职责的规范落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根据农业部、省农业厅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在市农产品质量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定期和不定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各项风险监测工作。种植业产品年度抽、送检数量不低于150个,瘦肉精、畜禽产品和动物饲料等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全区涉农镇(街)要建立镇(街)农产品检测室,每个镇(街)年度检测样品数量不低于500个(快速检测),并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年底检查,抽检农产品范围要包含辖区内各个行政村。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突出对象,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及时开展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配合省、市关于禁用药、非法添加剂、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情况的监督抽查工作,区农业执法大队具体负责果蔬类产品和农药等农资的监督抽样,区动防所具体负责畜禽类产品的监督抽样;在市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做好部门内职责分工,做好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抽查工作。特别是各种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快速应对、妥善处理、依法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避免引起群众恐慌。

各级部门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衔接工作机制的会议纪要》的文件要求,加强与食安办、公安、食药、工商和质监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三)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镇、街)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工作。要加大与区政府、编办的协调,争取全面明确落实农业部门区级监管职能。在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检测体系建设方面,我区各涉农镇(街)已全部完成了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挂牌工作,并于2016年新建了2个镇(街)农产品检测室。今年,我区将进一步健全规范各涉农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八有”(有牌子、有岗位、有人员、有制度、有档案、有设备、有专项行动、有基本经费)建设和镇(街)农产品检测室的完善建设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要求,将镇(街)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镇(街)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强化镇(街)农产品质量监管属地管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任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降低农产品安全风险。请各镇(街)制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方案,以便年底绩效考评。

(二)加强协调配合

要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农产品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取得实效,提升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测管理能力。

(三)加强信息管理

相关部门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要按时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材料要全面系统。在监测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

篇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农产品质量监管暨农资打假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文件精神。发展和完善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规范农业投入品监管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资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与了解,树立起抓安全就是抓发展的观念。同时也让广大群众、企业和合作组织积极参与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产业安全、农资打假工作中来,实施科学无公害生产模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

三、组织领导

县农业局成立了2016年春季农产品质量监管暨农资打假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内容

1.采用宣传车到全县所有场镇和重点基地进行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

2.在重点场镇制作展板设置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面对面对群众进行宣传讲解。

3.到标准化生产基地进行集中培训宣传。

4.通过12316网络平台发布短信普及知识。

5.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二)工作要求

1.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县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专人分组分片进行宣传,落实职责,分工合作,按照工作内容宣传到位。

2.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也应组织相应的宣传活动。

3.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密切配合县局宣传活动。

篇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016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7篇

第1篇:畜牧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6〕1号)、《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行动计划(2016~2016年)》、《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自治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2016~2016年)》要求,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下发的《2016年全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全程监管,切实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水产畜牧产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重点围绕养殖投入品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检打联动,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注重过程监管和风险防范管理相结合,推进监管示范市、示范县建设,积极探索、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

三、2016年工作目标

全市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监测样本2626个,其中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样本量806个,快速检测样本量1820个,全市兽药、饲料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9%、95%以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全市无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市、县、乡三级水产畜牧产品(含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六有”(有编制、有人员、有职能、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要求,积极争取编制和经费,选好配齐监管业务骨干,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工作制度,依法全面落实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推进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以创建畜禽标准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备案)为重点,积极推进水产畜牧产品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建设。

(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继续深入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整顿。继续深化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投入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到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质量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及辖区食安办报告。

3.完善监督网络,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举报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四)创新管理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体系。

1.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和实施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预报系统,构建县、市两级的预警预报网络,实现检测数据、风险防范信息实时报送和资源共享。

2.落实监管示范市、县建设项目。继续加强临桂、平乐2个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认真落实2016年新建的市、永福县监管示范市(县)的各项工作,在示范区内,逐步建立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

3.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可追溯管理试点。一是继续全面推进兽药GSp动态监管平台建设,督促企业如实录入数据,年底力争80%的企业全部实行条码管理。二是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平台建设。在市辖区和临桂县、平乐县等监管示范县实施养殖监管软件安装使用,推行养殖环节动态监管试点。三是继续推进检疫票证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探索建立畜禽从养殖环节到屠宰环节全程监管模式。

4.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提升现场执法效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支持,加大预算投入,改善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监管执法车辆、照相机、录音笔、录像机、便携式快检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样品抽检、行政处罚等现场电子化办公。

(五)强化各环节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1.加强源头控制,强化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一是严格资格审核,从源头把关,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二是加大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监测抽查力度,定期开展督导巡查和产品抽检,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落实检查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查处措施,确保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兽药经营企业严格按GSp要求开展经营活动,饲料生产企业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三是对检查、监测不合格、被举报、被投诉、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2.加大对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落实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如实记录疫病发生、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存发票、标签、包装袋等相关凭证,加大对生产档案的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引导和推动家庭农场、生产大户等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生产档案,鼓励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经营散户主动参加规模化生产和品牌创建,自觉建立和实施生产档案。建立畜禽养殖安全承诺制度,要求畜主签署未使用“瘦肉精”、禁用药品和人用药,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已执行休药期的承诺书;结合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开展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对规模养殖场检查2次以上,并保存检查记录,对有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

3.强化屠宰环节和奶站监管。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巡查抽检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注水及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屠宰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强化生鲜乳生产和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督促落实生产、收贮、运输记录和检测记录,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禁物质。

4.加强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根据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收贮运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探索对水产畜牧产品收贮运主体和贮运设施设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落实产品从生产到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的收贮运环节的交货查验、档案记录、自查自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六)加强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实施水产畜牧产品监测计划和方案。在完成农业部和自治区监测计划基础上,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结合实际,根据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和自治区局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测计划,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制定本县(区)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监测与监管的联动效果。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规范抽检、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查处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特别是不合格报告)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对不合格产品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强化检打联动,做到抽检一个产品、规范一个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诚信体系。

1.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企业、水产畜牧产品收购贩运企业、定点屠宰场落实主体责任,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书。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知法守法生产经营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掘水产畜牧产品从业者的典型代表和感人事迹,开展失信行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和突出问题教育,督促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签订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环境。

3.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处置不合格产品。依法监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养殖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采取补救、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做好相关记录,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和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继续加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执行力度,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辖区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按规定办理。二是严格执行《壮族自治区养殖业无公害产地认定管理办法》,严把新申报企业和换证企业准入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通过;采取辖区局每年对获证企业开展四次现场检查、自治区局开展飞行检查的方式,严查持证企业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体系、不如实记录生产台帐、不按要求执行无公害管理规定的企业,坚决撤消资格并在媒体公布。通过倒逼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建立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建立水产畜牧产品应急处置队伍,修订、完善属地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应急预案(含舆情信息处置内容),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措施,注意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的可操作性,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分析研判、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和跟踪评价等制度措施。

2.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普及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知识,构筑宣教培训体系。

1.加强对水产畜牧产品(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执法监管、检验检疫等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教育。通过培训法律法规、标准、科学知识、监管专业技术、应急处置能力等内容,使执法监管人员、检验检测、检疫人员掌握行业管理新要求、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切实提高执法监督、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能力,做到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相关人员的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的负责人、生产技术质量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留存培训记录。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科学养殖和安全监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与辖区内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及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签订责任状(承诺书),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3.广泛深入开展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安全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水产畜牧产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按规定发布信息。

五、深入开展五大专项整治行动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医政药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此项整治由我局防疫监督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抓源头,重点加强奶牛养殖环节监管。建立健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来源、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指导养殖户规范养殖。二是开展全市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全覆盖检查。每年分两次全覆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生鲜乳收购“两证一单”(收购许可证、准运证、交接单),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及设施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记录的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测。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阳性样品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此项整治由我局畜牧与饲料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围绕水产苗种、大宗和优势特色养殖品种,以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备案场等称号的苗种场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此项专项整治由我局渔业渔政科具体负责,局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认清确保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既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依法履职的重大责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勇于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各项职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单位,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优化人员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新进人员学历、职称、专业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准入,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大投入力度,管好专用资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增加投入,把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体系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管好用好,做到专款专用,逐年提高安全监管经费保障水平。

(四)纳入绩效考评,严格责任追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强化统筹配合,推进工作落实。积极与编制、发改、财政、商务、食药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衔接、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严防出现监管漏洞和空白点。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加强督促检查、中期考核和效果评估,推动各项任务落实。

(六)提炼典型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要注意收集、提炼典型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填报每月及累计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表(见附表),分别于2016年6月5日、1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管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总结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我局医政药政科。

第2篇: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落实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有关精神,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的《壮族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桂渔牧发[2016]32号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新城疫、狂犬病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牛出败、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在近年疫情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实施免疫。严防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

二、时间安排

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各种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见附件)规定的免疫程序、时间要求实施常年免疫。

散养畜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的方式。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1月上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调拨供应及管理。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周向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下一季度动物疫苗使用计划。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苗管理制度,完善各级疫苗冷链系统,加强冷链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监控,严格按规定运输、保管疫苗,确保疫苗使用质量。要切实加强动物疫苗运输、储存、发放、使用各环节的监管,严格疫苗发放登记,建立完整的收发记录档案。疫苗收发记录档案要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要坚决打击非法销售、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等违法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自购动物疫苗养殖场的监管。

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第3号农业部令)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使用自行采购的强制免疫用疫苗,必须及时将自购动物疫苗品种、数量和生产企业情况报所在地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同时如实建立完整的动物疫苗采购使用记录档案,按规定保存疫苗。养殖场采购的动物疫苗,只限自用,严禁转手倒卖。县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击规模场建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自购强制免疫规模场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到位。

(三)严格按程序规定实施免疫注射。各地要切实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养殖场以及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疫苗贮存、使用基本常识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规范,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严防免疫注射过程中人为传播动物疫病。规模养殖场要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畜禽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地基础上,每月要以村为单位,各村按日轮流对漏免畜禽进行补免,对新补栏畜禽进行免疫;每次集中免疫或补免后,要进行二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须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各地在实施强制免疫时,对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要及时调查处理。出现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的严格按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免疫档案管理制度。要按规定要求印制免疫档案,严格免疫档案的发放、使用管理。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要规划建立免疫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批号、免疫时间等的记录,免疫档案记录的信息要与标识相符。

(五)严格规范检疫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要严格核查调查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2周进行强化免疫的;对调出县境的屠宰畜禽,未在调运前一个月进行一次加强免疫的;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未标明其供体免疫情况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禁止调运。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

疫苗信息及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月底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动物疫苗调拨供应、使用和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于每周四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于日15时前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报告。对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自购强制免疫用疫苗规模场信息,包括场名、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饲养动物种类、存栏量、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种类,于4月底前抄本级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规模场的免疫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规模局势稳定的免疫监督,重点监督养殖场子采购强制免疫用疫苗的渠道、疫苗种类、疫苗运输及储藏条件、免疫工作落实情况。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落实专人,切实做好规模场、散养畜禽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及时汇报免疫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尤其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的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应激反应处置等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监管。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具体抓,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所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狠抓工作落实。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有序组织力量,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办法,将责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切实做好免疫注射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切实加强疫苗运输、保管、发放管理,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及时评估免疫效果,科学指导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做好迎接农业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检的准备。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免疫监管和动物检疫等工作,对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一律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得运离产地。要严肃查处动物防疫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免疫工作有序进行。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要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规模养殖场要组织兽医人员认真做好本场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主动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经费,保证所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比例共同分担。免疫工作开展、疫苗运输、保管以及免疫效果监测等经费由县(区)财政负担。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以县(区)级财政为主,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等工作的补助。

(三)抓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普及动物疫病免疫技术和知识,使广大养殖者充分认识做好强制免疫的意义、义务和责任,依法做好免疫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要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力度,特别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督查组下乡、进村、入场督查指导。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常规监测与随机监测、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评价。对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标的,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强化免疫,做好迎接农业部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随机抽检的准备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免疫工作的监督检抽查,尤其要加强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免疫监管,杜绝虚报免疫数字现象,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死角,规范有效”。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有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3篇: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经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禽和种禽的免疫。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1)快大型肉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2)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个月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1)快大型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2)慢大型肉鸭(西洋鸭等)。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3)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或H5H9双价)禽流感灭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禽的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分别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对新补栏家禽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强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时免疫

根据监测结果,受到变异毒株威胁的地区,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农业部批准后,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Re-6+H9N2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

六、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七、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两次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各地应及时对免疫抗体进行检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4篇:口蹄疫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大新、宁明、凭祥、龙州、靖西、那坡、东兴、港口区、防城区等9个边境县(市、区)的所有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个月免疫一次。

(二)散养家畜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家畜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要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地方可参照养殖家畜和种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个边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型-亚洲Ⅰ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型○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和口蹄疫○型-A型-亚洲Ⅰ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型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5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对未发生过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地区或养殖场,禁止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免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区内仅使用TJM-F92株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仔猪断奶后用活疫苗进行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或者,仔猪断奶后用灭活苗进行初免,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灭活疫苗或活疫苗进行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所有健康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三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范围内的所有易感猪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TJM-F92株)、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检测阳性判为合格。

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6篇:猪瘟免疫工作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规模养猪场的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二)散养猪的免疫。

春、秋两季分别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猪进行补免。每次免疫后适时进行二次加强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猪瘟高效细胞疫苗、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第7篇:畜牧局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强水产畜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推进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工作,保障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16年计划监测水产畜牧产品样本2074批次,其中:水产品124批次、畜牧产品13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820批次。

(一)水产品

共监测水产品样本124批次。其中,成品112批次,苗种12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重点监测草鱼、鲤鱼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重点监测项目:氯霉素、孔雀石绿、甲基睾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五氯酚钠、喹乙醇代谢物。具体采样时间、采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数量等详见附件1。

(二)畜牧产品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30批次,其中:猪尿100批次、猪肉10批次、禽肉15批次、禽蛋5批次。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重点监测品种:生猪、肉禽、禽蛋。重点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氟喹诺酮类、三聚氰胺等。具体抽样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县级快速检测

十二县和雁山区快速检测共监测1820批次样品,其中:水产品260批次,畜牧产品1560批次。从屠宰场、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我局医政药政科、畜牧与饲料科和渔业渔政科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单位:市渔政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以及指定的抽样和检测机构等。

(一)水产品

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县渔政站承担;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抽样、送样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市级快速检测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县级畜牧产品快速检测抽样工作由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快速检测由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局医政药政科,医政药政科汇总后报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水产品

1.水产品抽样。抽样按《水产品抽样方法》(SC/T3016—2016)(见附件10)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本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要存在于-18℃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本,每份样本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18℃冷冻保存。

除非出现阳性(超标)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本。

2.水产苗种抽样。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1)。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本,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本。抽样时避免损伤其他苗种,在鱼网内沥干水分后,装入样本袋内称重。抽样数量为:虾类不少于60g、其它苗种不少于100g。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见附件8。

(二)畜牧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6)规定执行(见附件12)。样本采集后置于保温箱内并冷藏运输,运输过程中要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h内必须抵达检测单位。如果不能保证24h抵达,应利用当地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留给被检单位的样本应要求其在-20℃冷冻保存(禽蛋除外)。

2.抽样数量。猪尿样品只能从养殖场抽取,同一来源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3个,其他样品同一养殖场一次采样应不多于1个。抽取样品的数量及质量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每份猪肉样品(净瘦肉)抽样量约6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200g;每份禽肉样品(净肌肉)抽样量约450g,平均分成3份,每份约150g;每份禽蛋样品18枚,分成3份,每份6枚;每份牛奶样品抽样量约3000ml,混合均匀后,分装3份,每份样品不小于250ml。样品编号按监测市或县拼音首字母(雁山区用YSQ)+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三位数),如市GL1403001、平乐县pL1403001。

3.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见附件9。

(三)县级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水产品和畜牧产品。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5),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6),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盒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水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四次,分别为3月、5月、8月、10月的10日-20日。畜牧产品抽、送样时间全年分两次,分别为3月、8月20日前。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10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市、县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水产、畜牧样品要在24h内分别送达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检测中心应在样品送达3天内将确证结果报告所在地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附检测报告),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地都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全年进行,抽检时间及批次由各县(区)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应于10月30日前完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猪尿快速检测工作全年分四次,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完成。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7)均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按照水产品、畜牧产品报市局医政药政科。市局医政药政科按自治区要求分别于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全市快速检测结果上报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监测结果通报。市局在收到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监测结果通报后,将及时向县(区)局通报全市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开展水产畜牧产品监测工作,是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及局直属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共同做好和完成2016年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任务。要明确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分解抽样任务及落实承担抽样、检测任务单位和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抽样、检测的有关要求。请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于3月7日前,将负责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承担抽样、检测单位及联系人、结果上报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附件4)报送到我局医政药政科,并发电子文档至。联系人:。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区、市级检测单位做好全区农产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进行采样的相关工作。

(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各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抽样检测的各项记录,我局将把监测工作的质量列入2016年的绩效考核。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规范抽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样;按规定及时检测、分析汇总和上报监测结果,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按时保质完成监测任务。同时,各单位在抽样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意义,指导养殖生产经营者推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规范用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受检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

各受检单位要正确认识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自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配合做好抽样工作。对无故拒绝或逃避抽样的,按规定作为监测不合格查处。

(四)依法规范监测结果的使用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监测数据材料。未经市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引用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

(五)严格查处阳性样本

用好监测结果,强化监测与执法的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市、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接到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确证阳性样本通知和全国产地监督抽查发现阳性样本的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建立长效机制,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局兽医医政药政科。市、县(区)局对确证阳性样本的养殖单位,要认真对照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要求,适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要按程序上报,列入“黑名单”管理。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局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协调和沟通

各承担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主动与业务对口单位联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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