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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2016-08-30 11:20:5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共6篇)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实施方案城东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实施方案当前我乡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进展较慢,发展 不平衡,严重影响创国卫工作进程。为进一步推进城中村和 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根据市、区指示精神,立即在辖区范 围内掀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行动,特...

篇一: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实施方案

城东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

“攻坚战”实施方案

当前我乡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进展较慢,发展 不平衡,严重影响创国卫工作进程。为进一步推进城中村和 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根据市、区指示精神,立即在辖区范 围内掀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行动,特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扣《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中的指标要求,上下协调, 部门联动,广泛发动村民群众,在辖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 整治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 “攻坚战”计划,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整体推进的原 则,采取先易后难、分项推进、重点攻克的整治步骤,加大 整治经费的投入,在全乡范围内立即掀起一场城中村城乡结 合部整治工作“攻坚战”,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切实落 实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成立城 中村城乡结合部综合整治工作“攻坚战”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一办一组,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创建办,由李伯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攻坚战”日常工作调度;督查考核组组长由正县级干部黄志芳同志担任,组织城市管理考核组成员对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办实施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整治范围

城中村范围:经市、区核定后的城中村(具体见附件)。 城乡结合部范围:经市、区核定后的城乡结合部(具体见附件)。

四、整治任务

(一)城中村整治任务

l、配置环卫设施,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

2、清理整治“十乱”行为;

3、拆除违章搭建;

4、规整菜园子;

5、规范户外广告与临街门店招牌;

6、完善道路、环保、给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

7、拆除旱厕,改建公共厕所;

8、规范治理“五小”行业;

9、清理整顿废品收购店;

10、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二)城乡结合部整治任务

1、配置环卫设施,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及时清扫、清运生活垃圾;

2、清理整治“十乱”行为;

3、拆除违章搭建;

4、完善道路、环保、给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

5、规范治理“五小”行业;

6、清理整顿废品收购店;

7、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五、整治标准

最低标准:扫干净、摆整齐、有秩序。

1、环境卫生标准:环卫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置,并保持环卫设施干净整洁,布局合理,垃圾箱(屋、池)密闭,果皮箱、垃圾桶无损坏;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公厕清洗人员配齐,责任公示;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清运率100%,可视范围内无卫生死角、暴露垃圾、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无焚烧垃圾现象。池、塘、沟、渠水面及岸坡无垃圾、无废弃物。

2、“十乱”整治标准:村内基本消除“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搭乱建”等现象。各经营摊点配备有密闭垃圾收容器,有固定收集点,统一收运,日产日清。摊点摆

放整齐,划行归市,无占道经营现象。

3、拆除违章搭建标准:全面清理影响市容市貌、人行及消防通道的各种棚、亭、架和违章建筑。

4、菜园子管理标准:菜地围栏统一,整齐美观,无露天粪缸、粪桶,无生活垃圾及废弃物。

5、户外广告与临街门店招牌标准:户外广告必须按规定要求审批,设置合理,整齐美观;临街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高矮适中、整齐有序。

6、道路、环保、给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标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凸起、积水及泥土裸露。城中村积极开展改水工程,做到安全供水。污水等污染源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公共照明设施齐全,无损坏路灯。

7、旱厕和公共厕标准:城中村消除旱厕,住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公共厕所设计和卫生均不低于三类标准。

8、“五小”行业标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9、废品收购店标准: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有符合经营需要的规范场所。依法建立登记台账,无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具有商务局《再收资源回回收经营者备案

登记证明》,从事废旧金属资源回收利用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备。门面整洁,卫生达标,收购的废品分类放置,封闭储存或围墙(栏)不低于2.2米圈存,废品堆放场所无二次污染。

10、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有专门的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村域内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六、责任划分

区创卫办为全乡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牵头单位,在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整治指挥部和市创“国卫”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协调各乡镇办与城管、环卫、药监、卫计、商务、水利、住建、交通、公路、财政、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攻坚”行动,并负责全乡专项整治工作“攻坚战”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和验收。各乡镇办具体负责实施,区直有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上下联动,确保整治工作“攻坚战”顺利开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各村(社区)负责对照整治标准,主动与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函接,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并按计划整改到位,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攻坚

篇二: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郊区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郊区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全面提高郊区城市环境整体水平,根据《郊区市容(行政执法)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09—2010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2009年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专项整治活动,以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积极投入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之中,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全面提升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水平,特拟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相关会议精神,紧密围绕打造宜居宜游宜商的生态山水郊区,以“双迎双创”为核心任务和重要抓手,开展一次大规模、高强度的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专项整治活动,解决一批我辖区内市容环境的薄弱环节,攻克一批城市管理的难点顽症,以推进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实现城市长效管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身边城市容貌景观的明显变化,全面实现城市面貌的显著改观和管理水平的再跃升。

二、组织领导

成立局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专项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薛小平 郊区市容局局长

副组长:吴传军 郊区市容局副局长

组 员:林俊 办公室主任

屈明海 市容中队中队长

江峰 城建中队中队长

戴军 城建中队副中队长

郑云 环卫站站长

汤玲玲 办公室副主任

下设四个保障组:

1、违法占道经营物品收缴组(4人)。组长:屈明海,组员:吴勤、戴军、董云先。

2、现场安全保障组(3人):组长:林剑,组员:杜军星、汪宇。

3、收缴违法物品清点组(3人)。组长:郑云,组员:张雷、汤玲玲。

4、机动巡查组(3人):组长:林俊,组员: 夏飞、汪辉

三、目标任务

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等违章占道经营已成为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卫生的一大痼疾。它不但污染环境,阻碍交通,有碍观瞻,而且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干扰了市民的正常生活,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

取缔非法占道摊群(点)。坚决取缔城中村处占道经营和乱摆卖的各类摊贩。同时,强化和规范对乱摆卖现象的管理。对现有的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进行疏导,有计划建成一

批高档次、高品位、高水平的市场。重点打击屡教不改的多次违规者。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月中旬至2月底)。制定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整治动员大会。成立工作班子,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层层发动,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力量,广泛宣传,向广大经营业户和市民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讲清取缔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为这次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月1日至8月10日)。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完成对铜山村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初步整治工作;集中力量解决“钉子户”及老大难问题,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重、难点地段。对无视劝告、未经整改、继续从事乱摆卖经营活动的重点户,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综合执法等强制措施,予以取缔。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8月11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整治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城管执法队伍搞好日常管理,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采取专人盯防,责任到人,实行划片分段责任制;对其它路段区域,实行责任到人的及时巡查制。健全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对少数不听劝阻、屡教屡犯的,要及时采取强硬措施,出动联合执法队伍,坚决予

以打击,彻底根治此类违法乱摆卖经营现象。并做好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疏导摊群(点)进行长效管理,巩固整治成果。

五、责任分工

整治责任分工:

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宣传及报道工作。

市容中队: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落实、管理及监督工作。

城建中队:负责维护专项整治一线工作秩序,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六、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局乱摆卖整治组,具体负责这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打好城市市容城中村市场和乱摆卖整治的攻坚战,全面改善城市市容环境面貌。

(二)宣传造势,营造氛围。在这次整治活动中,要强力造势,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大力宣传整治对改善城市形象和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重大意义,宣传综合整治后城市的新面貌新景观,以赢得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整治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要给予及时报道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整治任务顺利进行。

(三)严格操作,强化督查。在整治活动中,一方面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执法,坚决整治,对少数钉子户和刺头,绝不能姑息迁就。另一方面,要坚持疏堵结合、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做到有理有据有节,讲究执法技巧,防止各类伤害事件发生,提高整治效果。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乱摆卖经营整治组要加大考核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负责对全辖区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积极参加这次集中整治活动、整治效果好的片区要给予表彰,对态度不端正、工作不力的片区及模块组长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成绩纳入模块化管理绩效考核中。

(四)长效管理,巩固成果。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城市市容长效管理机制。要把整治工作作为攻克城市管理难点顽症的过程,把整治工作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过程,把整治工作作为探索创新城市管理路子的过程。创新完善机制,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巡查督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纠正各种违章违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制,对主次干道和窗口地区实行定人定责定岗管理,巩固整治成果,把城市管理纳入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篇三: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2016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天元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

为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湘政办函﹝2016﹞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煤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多井口非法生产、分井口分采区分水平非法承包生产经营、超深越界开采、超强度超定员违法生产和现场“三违”行为,推选正规开采、正规循环作业和集约化生产,努力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

1、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站、电视、广播、宣传车、墙报、标语等媒体和形式,深入矿区、矿井和班组,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和打非治违工作要求,组织专家解读《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分析解剖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案例,进一步增强开展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专项行动的舆论氛围。

2、认真安排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制定煤矿打非治违推选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在4月26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深入排查摸底。煤矿企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自查自纠,按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深入煤矿现场,在逐矿逐井排查的基础上,确定整治的重点对象。

(1)区煤炭监管部门联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对通过现场排查,确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的矿井: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井筒),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保留提升设备设施的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安全出口等违法出煤的井筒,以及技改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的设计不予利用的井筒;煤层赋存条件具备实行正规开采条件但未实行正规工作面生产的矿井;无采掘作业计划,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超能力、超设计定员、超强度生产的矿井;存在随意停开主扇、下井人员乘坐矿车、蹬车等违法行为的矿井;使用非阻燃电缆、不合格风筒、不合格矿灯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设施的矿井;职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三项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矿井;地面生产、生活设施不达标,脏、乱、差问题突出的煤矿。对于存在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矿井,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区人民政府。

(2)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煤炭部门全面清理2016年全省整治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中发现有超深越界行为矿井的治理整改情况,逐矿检查原超深越界处的永久密闭是否完好,提出拒不退界、擅自开启密闭、同一煤矿1年内发现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资源枯竭、超深越界开采严重威胁国有大矿安全生产的矿井名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测量重点整治矿井井巷工程,提出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应停产整顿、退界处置的矿井名单。

(3)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煤矿股份构成情况,以保留了副井、2个以上井筒和股东内部矛盾突出的矿井为重点,核查乡、镇煤矿股份构成和统一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假整合、挂靠井筒等未实现统一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管的矿井名单以及企业内部分井口、分采区、分水平、分作业头面非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名单。

4月3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矿逐井跟踪促整改销号。4月30日前,各市州将应关闭取缔矿井(井筒)名单报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5月至9月)

1、5月31日前,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六条标准”组织取缔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或关闭后死灰复燃的矿井和井筒,关闭违反规定出煤的排矸井,关闭设施不予利用的井筒,拆除风井、排水井、行人井和安全出口的绞车、轨道等提升运输设施和地面储煤设施。拆除排水井、安全出口的提升运输装置,并在井口和井筒内分别设置永久栅栏,限制矿车通行;彻底切断所有排矸井与储煤场地的运输通道。

2、5月31日前,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存在严重超深越界矿井名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于需要关闭的矿井作出关闭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吊(注)销证照,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但允许保留的矿井,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在矿界以内打好永久密闭,经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相邻矿井业主共同验收认可后,方可恢复生产。擅自打开密闭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6月30日前,所有乡、镇煤矿垂高超50米的倾斜巷道(含暗井)未安装人车的,都要安装架空人车,已经安装人车的,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对存在分井口、分采区承包及转包、外包等非法违法承包生产经营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所有乡、镇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煤矿现有股东重新签字承诺确认本矿井只有一个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套安全管理班子,并实施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经审核属实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要继续停产整顿。

4、7月31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定各矿井允许生产的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在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下发前,暂作如下规定:

每个矿井只允许1个水平生产;水平接替期间2个水平同时生产的,要报市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产量6万吨(含6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只允许1个采区生产,6万吨至21万吨(不含21万吨)矿井只允许2个采区生产,21万吨及以上矿井生产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采区同一煤层只允许1个回采工作面生产,多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只允许2个回采工作面同时生产,采掘比为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接替紧张矿井,在通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当增加1至2个岩掘工作面。

国家有关矿井生产水平、采区和采掘作业头面数量的新规定正式下发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8月31日前,所有具备条件的生产矿井都要推行正规开采,形成正规水平、采区和正规工作面,全面淘汰木支护。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复采、开采零星资源、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等不具备布置正规工作面,矿井超过2个采区同时生产的、每个采区超过3个煤巷掘进面和巷采工作面的,需经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煤炭局备案。

6、9月10日前,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各矿井生产采区、采掘头面、生产辅助环节、现场管理等因素,逐矿审查核定矿井每班最多下井人数,严禁超定员集中一班作业,对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7、9月10日前,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矿井分专业、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针对性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分岗位、工程操作规程专题培训,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实施全员持证上岗。

8、10月底前,地面生产设施达到基本要求,矿容矿貌得到改善。

(三)验收阶段(2016年10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工作自查,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区煤炭打非治违推进正规开采专项工作组。10月15日起,搜集整理资料,做好相关迎检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乡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责任追究。

1.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查清情况列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2.乡、镇和部门上报了名单,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作出关闭决定;有关部门工作严重滞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没有按要求排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并切实整改,问题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3、凡在一个乡、镇内发现1处应关未关、应停未停产整顿煤矿的,对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问责,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负责人,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343条追究责任,同时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第446号从重顶格处罚。

4、凡煤矿企业不积极落实专项行动措施,存在假整合、挂靠井筒非法生产,分井口、分水平非法承包,多水平多采区多头多面生产,或风井、排矸井、安全出口等未拆除煤炭生产设备设施非法生产出煤的,一律按国务院令第446号从重顶格处罚。【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区安委会办公室“打非治违”举报电话(0731-28665219),鼓励、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凡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这篇煤矿打非治违推行正规开采专项行动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篇四: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2016城乡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12月底在全辖区内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工作目标

结合实际,通过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推动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夯实消防基层基础,提高区域火灾防控水平,彻底解决城乡结合部火灾频率高发现象,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街道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领导,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成立西城街道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成员:各下居工作组组长及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街道综治办副主任邓仕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

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区域

工厂、企业集中的工业区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仓储、物流功能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

(二)整治对象

将居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性场所使用的建筑或作为仓储、生产、经营功能使用的简易搭盖等临时性建筑。

(三)整治内容

1、建筑主体未通过规划或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

2、使用功能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变更的;

3、经营性场所未贪污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4、仓库、车间、作坊、店铺等与人员住宿、餐饮混合在一起的,影响人身安全的;

5、在生产、仓储、经营性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6、建筑主体结构采用可燃、易燃构件搭盖的;

7、建筑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消防车通道无法正常通行的;

8、消防水源缺乏、无消防设施、器材或数量不足、损坏的;

9、电气线路存在随意搭接、乱接乱拉等现象的;

10、在疏散通道设置铁栅栏等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求援行动的。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至10月25日)

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街道综治办要负责对开展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明确整治要求。各社区要向社会公告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加强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及时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动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

(二)排查整改阶段(10月26日至12月10日)

各社区要根据辖区实际清理,在10月29日前对辖区范围内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清查统计(见附件),并上报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社区要切实负起整治责任,坚持标本兼治和人防、技防相结合,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未通过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批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及擅自变更使用功能的建筑,由街道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该拆除的拆除,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补办相关手续;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各社区要及时上报,由街道实施挂牌督办,并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必要时可采取断水、断电、查封等强制手段。对停业整顿的企业,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统一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经营。街道将适时对各社区的整治情况情况进行督察,对整治中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督办,确保整治成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0日至12月19日)

12月19日前,各社区要向街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街道综治办)报送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总结和排查整治表(见附件)。街道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社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验收。

【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社区要深刻汲取近些年新罗区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认识此次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切实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实效。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各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认真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要借助此次整治之机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解决一些长期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三)严格执法,狠抓落实。整治中,对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临时性建筑及变更功能建筑,要坚决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坚决督促其停业整改,形成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商业密集区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高压态势。

(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奖纳入各社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因此,各社区务必要从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入手,切实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篇五: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2016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迎接2016年国家卫生县城复评审,特制定镇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

镇成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二、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总要求,建立全镇“统一领导,综合管理”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新机制,形成镇、村、居以及各单位“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格局,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水平。

三、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完善村居卫生设施

社区和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所管理的卫生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要保持路面和人行道平整、完好、畅通,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无坑洼、裂缝、隆起、溢水等。道路下水道等排水、管道应当保持畅通。门窗无破损,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公共场所有禁烟标志。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整洁美观,外立面无明显污迹、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张贴涂写、乱吊挂堆放等行为。【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二)环境卫生管理

村和社区居(村)民区要按规定放置果壳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设施,配置齐全。无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现象。居(村)民区建城区范围内清扫保洁责任制落实,无卫生死角,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污迹。建成区和城郊结合部无违章饲养畜禽现象。

(三)河道水面管理

认真落实河长制,所管理的河道要保持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章搭建。

(四)违法建设管理

村和社区要加强巡查力度,发现所辖范围内有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园林绿化管理

村、居、各单位要对所管理的草坪、植被及时维护、修剪,确保无露土,无明显病虫危害,要求达到乔木无缺株、无倾斜、无枯枝、无死树、无扣绳挂物、无明显病虫危害,无毁绿种地现象。

(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村、社区居(村)民住宅小区(含单位生活大院)管理服务责任主体明确,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下水道通畅,无积水,无化粪池外溢现象。绿化管理良好,无私自种植蔬菜行为,无未绿化的空地。群众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满意率85%以上。

(七)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

1、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保洁人员,卫生责任制落实,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

2、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无露天粪坑;

3、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容美观有序。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4、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5、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八)单位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要有卫生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内部环境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食堂、公厕符合卫生要求。

四、经费来源与管理

各包片责任区域整治达标,经县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包片部门、单位及我镇镇、社区负责人,共同参加,经严格验收合格后,由87个包片部门每单位每年出资3万元(社区包片管理职能同时移交),交至各社区,用于各社区包片责任部门区域的长效管理,各社区必须在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经费督促催交到位,经费由财政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镇成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网络,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建立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相适应的爱国卫生管理机制、合理的专项整治机制、完善的督查与考核机制,建立规范的档案资料。

(二)专项整治,建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监管机制。

1、社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旱厕、露天粪坑,确保硬化、绿化到位,无“六乱”现象。

2、全民健康促进专项行动。积极组织开展多种有效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促进广大居民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综合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健康单位、健康企业、健康家庭以及健康促进学校等创建活动,推动全民健康促进工程深入有效实施。

3、舆论氛围营造专项行动。加强长效管理活动的动态宣传,城区原设置的大型创卫宣传标语和社区墙体宣传标语,按照原有的建设分工进行更新;同时利用城区户外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平台,因地制宜地开展卫生、文明与生态相结合的舆论宣传,不断增强全城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样化的宣传,形成人人关心、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浓厚氛围。

(三)严格考核,建立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的考评机制。

镇将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以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到各村、居、各单位,实行定期、不定期督查,每月点评,公布结果,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综合评定。

篇六:城中村专项整治方案
2015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

推进城中村改造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或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低水平住宅组成的配套不到位、功能不齐全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有条件实施改造的村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原村民聚居的村落或街区成为规划合理、居住舒适、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的现代城市社区。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坚持以村民委员会为开发改造主体,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自下而上运作的原则;坚持整合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共同提高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依村定策、尊重民意、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乡(办事处)、村(社区)自行组织改造,或者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自行实施城中村改造,可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组建集体性质或村民入股性质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依法运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必须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乡(办事处)、村(社区)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第九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改造地块的现状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公共绿地、社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利用原有村民居住的集体建设用地,原成片住宅用地相连的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空闲地、废弃地等优先用于安置房建设,确保村民回迁。

第十一条在安置征迁村民过程中,确需实施周转安置或重新选址占用农用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周转用地土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总规模的20%。

第十二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处置手续,项目区域内用地(含周转用地)征收补偿后按规定办理净地出让手续。

第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具体要求,将腾出的剩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市政府统一征收。

第四章征迁安置

第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城中村征迁补偿工作。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安置房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并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

第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征迁补偿标准:

1.被征迁人合法宅基地上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面积为准,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按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征迁房屋,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组织确认后给予合理补偿。

2.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具体情况,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3.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交结构差价;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的,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按成本价交纳购房款;被征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4.城中村改造中被拆迁人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标准执行。

5.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的村民委员会(公司)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应等面积给予安置,或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后,优先用于安置城中村改造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剩余公共租赁住房交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分配。

第十八条非城中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的,在城中村改造中不得享受城中村村民安置政策(已办理土地和房屋手续的除外),具体安置办法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章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城中村改造的申请与审批。

1.城中村提出改造申请。

城中村根据其实际情况,本着条件成熟、有序开展的原则,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司)提出城中村改造书面申请。

申请资料应包括:(1)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地形图中标明的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村民住宅占地、宅基地、村企业占地等;村民和非村民人口及户数结构、人员组成;住宅建筑面积、商业房及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2)申请改造准备工作情况。(3)实施改造的初步思路、步骤和方法,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初步范围及拟拆迁面积、安置人口、拟建设面积等指标。(4)实施改造的保障措施。(5)村民同意实施改造的签字记录等。

2.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查改造申请,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改造申请。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对提出的改造申请进行审核,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对条件成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予以批准,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发批复文件,并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依据,同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审批。

城中村改造项目获批后,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及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原则,提出城中村拟改造地块(含周转用地)的初步范围及安置人口、拆迁面积等数据,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城中村改造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向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手续。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如需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报件申报(报批期间可同时办理规划手续和制定改造方案)。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编制与审批。

1.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的编制。

城中村村民委员会(公司)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组织指导下,根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起草项目改造方案。

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改造总体思路。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范围及规划指标,排出时间进度表。(2)改造范围内占地面积(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村民住宅及宅基地占地面积)。(3)改造涉及人口及户数,需拆除的建筑物数量及分类(村民住宅建筑面积、乡村企业建筑面积、商业房建筑面积等)。(4)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5)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安置房的建设方式、规模及资金筹措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标准,征收工作保障措施等。

改造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改造方案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一并上报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2.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查改造项目方案。

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对项目改造方案的实际操作性、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村实际情况、征收补偿政策能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公示,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核改造项目方案。

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的改造项目方案,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城中村改造用地进行地价评估、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1)不使用周转用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居住用地出让方式为招标,出让金按评估价与拆迁成本的差额确定,交地方式为拆迁后净地出让,开发企业中标后取得周转用地的限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后,取得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交地时间依据城中村改造方案确定的拆迁进度确定,分期实施改造的,分期交付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手续,分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价格以中标价为准。(2)使用周转用地的,周转用地单独出让,出让方式为招标,交地方式为净地出让,开发企业中标后取得周转用地的限制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完成城中村改造征迁安置,市政府收回借给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正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周转用地以外的其他城中村改造用地按本条款(1)执行。

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批准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制定项目招标文件。

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以下内容:(1)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步骤、范围、时间,征迁安置的方法、标准,安置房的建设标准、户型要求和交付时间,以及城中村改造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2)根据城中村改造投资规模确定城中村改造保证金,保证金按60万/亩计算。在中标单位与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时,由中标单位向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缴纳,保证金的退还方式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中标单位协商确定。使用周转用地的,其保证金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3)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包括周转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限制性使用权,并将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多少作为竞标条件,缴纳出让金高的获得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权和限制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征迁后,中标单位取得正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未按招标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拆迁改造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或由市政府按招标合同约定收回限制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土地。

第二十四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城中村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面向全国发布,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公告,引进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

第二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竞标情况,按规定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标单位,并于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招标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中标单位签订城中村改造协议书,并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公示。

第二十七条中标单位持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城中村征迁工作完成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正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中标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环保、立项、规划、土地、人防、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实施工程建设。

第六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旧城区的零星开发及新城区住宅用地的审批,对联合、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办理出让和报建手续。

第三十条社会资本出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但不参与项目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使用周转用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将周转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借给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无息),办理借用手续后,专项用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市政府在返还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中以扣除方式予以全额收回。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该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含商服面积)免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临时占道费、道路挖掘修复费、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场地使用费、新型墙体材料费专项基金。项目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免征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按最低限减半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房建设及用地所涉及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土地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除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外,全额用于支持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建设。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腾出的土地统一征收后,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及征地和拆迁补偿等相关成本外,剩余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用于城中村改造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不适宜开发建设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安排使用。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城中村改造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并负责指导、协调、考核各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行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审批城中村改造申请的时限为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建立城中村改造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快、效果好的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审批方案实施的,由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审批的方案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如不能按时交付腾出的土地,则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后续手续暂停办理,相关优惠政策暂不享受。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房不得对外销售,在安置完成前,不予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要在安置房建设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标明为安置用房,不对外销售。

第四十三条已公告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经鉴定属危房的,可以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四十四条城中村改造中标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不得在已公告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对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1年未开发以及没有按规定完成拆迁安置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第四十六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应积极配合城中村改造工作,对于阻碍拆迁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中村改造开发建设企业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城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辖区和拟改造村庄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服务措施和扶持政策。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政[2015]1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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