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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2016-09-02 12:37:2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共4篇)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目 录一、简 介二、组织机构三、援助范围居委会制四、规章制度一、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 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第一篇

目 录

一、简 介

二、组织机构

三、援助范围

居委会制

四、规章制度

一、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 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担负社区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居委会制【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及时调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七、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二、组织机构 为使我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在新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推进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为零,从而使花园坡 居委会制

社区成为“和谐社区、稳定社区”,现成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名单附后),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站 长:

三、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居委会制

法 律 服 务 进 社 区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第二篇

法 律 服 务 进 社 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篇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只有在事故责任人(侵权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可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肯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也应以受害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即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何种事故责任为界限。

商品房认购书签订篇

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慎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你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一定要慎重,仔细阅读每一条款。 注意区分商品房认购书中“确定性条款”和“不确定性条款”。

要构成一项有效的预约,预约中必须要包含两项内容:第一,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包含本约的“必要之点”。预约的“确定性”问题非常重要,其不仅关乎预约的成立生效与否,而且与预约的效力息息相关。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条款时,注意区分“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条款,切记不要模凌两可。

避免违反认购书中的约定和合法规避承担民事责任

认购书确定了先合同义务,故违反认购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适用定金罚则;如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定金非订金,交付定金需谨慎。

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与定金并不完全等同,判断是否为定金仍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是否有定金的性质为依据。判断所付款项是否为定金的基本方法是:第一,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是否为定金,若是,则为定金;第二,若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订金、订约金、押金或保证金等,则应根据合同中关于该款项的具体进一步判断,若其中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则可以视为定金。

违约条款约定好,限制好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及时主张赔偿双倍返还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预期利益损失)。

如果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有证据证明定金处罚数额明显低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如守约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的,守约方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严防房地产开发商利用格式合同中含有单方权利约定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当按照公平、诚信、提请注意和合理解释的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格式合同出现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单方权利约定的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该认购书应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有效。

律师见证篇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现在,公民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工资、奖金,房产,到股票等各类有价证券、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且数额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许多人认为立遗嘱是对自己的一种“诅咒”,很避讳遗嘱,往往出现生前不立遗嘱,去世后造成兄弟成仇姐妹结怨的后果。另外,由于法律意识的不足,许多当事人也立了无效或内容不清的遗嘱,还有甚至将遗嘱丢失的等等情况,直接导致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无法实现或大打折扣。如果不涉及到遗嘱,还有法定继承的问题。包括有继承权的公民在内,由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等问题,产生了许多纠纷,而这些纠纷本来都是避免的。所以,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很有必要由律师的参与。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参与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愿望。下面结合法律和业务实践,就律师在继承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或者说律师能在继承中提供那些服务,做个总结和探讨。

一、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遗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单地说就是形式合法和内容合法。有了这两个合法,就能保证这份遗嘱的合法性。有条件的话,立遗嘱人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遗嘱的形式有五种,每种遗嘱在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只有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所立的遗嘱,才能保证遗嘱形式的合法性。至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则是内容合法性所要解决的。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该是立遗嘱人所有的或者其有权处分的。否则,其所涉及的财产就可能是无权处分。也即那些财产是可以合法继承的,这些财产的权属情况,自然情况等等。而这些问题立遗嘱人如果

没有律师帮助来拟定,则可能会有许多问题。专业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帮助立遗嘱人立一份合法有效、准确表达真实意愿的遗嘱。

二、 提供遗嘱见证和保管服务

有些立遗嘱人出于谨慎等等方面的考虑,会要求办理遗嘱公证或见证。无论是公证还是见证,其目的无外乎是身故后有对证。也即还有一个客观的第三人证明有该遗嘱的存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知情人依法出证。在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下,现在的见证人往往局限于亲友,这样会带来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这些亲友对于个别继承人的好恶,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等等,都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无疑这将加大遗嘱的风险,增加了不确定性。究其原因,一个是亲友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再一个就是产生纠纷时或有疑问时,亲友往往要么采取回避矛盾的做法,要么就是一推了之,要么就是拉一方压另一方,很难保证问题的圆满解决。其他还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等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遗嘱的保管问题。遗嘱做成之后,如何保管和由谁保管,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产生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法实现甚至无法证明有过遗嘱或遗嘱内容。这中间的原因很多。有些是道德风险、有些是保管风险,还有些是意外事件等等。还有自行保管的,也存在安全性问题。有些有继承权的人千方百计打探遗嘱内容,给立遗嘱人带来许多不便。而如果一旦遗嘱内容被提前泄露,那么问题往往就更复杂了。这些都是很值得立遗嘱人高度重视的。所以,在此情况下,由律师提供保管服务则会解决许多实际问题。立遗嘱人不必担心其遗嘱的安全性。在这类保管中,由律师事务所采用租用银行保管箱、所内专门档案保管等方式,实现无忧化保管。

三、 提供遗嘱宣布、执行服务

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继承就开始了。这时,就进入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遗嘱实现或执行问题。遗嘱不能自动执行和实现,必须要有具体的人来执行。而执行遗嘱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在这方面,专业律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一般来说,提供遗嘱执行的律师往往同时就是提供遗嘱制定、保管的律师,他们最能把握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且,他们与遗嘱继承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作为独立、公证的第三人,他们可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客观、公正、合法、完全。同时,对于遗嘱继承人来说,有专业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处理遗嘱继承问题,他们往往也更容易接受。而如果由其他亲友来执行,则难以起到这个效果,容易产生猜疑和矛盾。这些都是立遗嘱人必须考虑的。

总之,律师在遗嘱继承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和非常必要的。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而之所以立遗嘱也是为了使立遗嘱人在身故之后,能对身后事做出提前安排,做到定分止争,所以说遗嘱继承是法律和自由意志的结合。而从遗嘱的拟订、确认、保管、执行等几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就非常重要了,只有这样才能使遗嘱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方面专业律师的全程参与就显得重要而必要。

(本文仅用于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禁止其他商业性用途的转载)

2016社会保险法实用问答及应用指南介绍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第三篇

社会保险法实用问答及应用指南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并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必将对百姓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对酱及社会保险法的知识意义重大。

《社会保险法实用问答及应用指南》对新近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进行解读,作者岳宗福和张彦丽长期从事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根据法律条文,联系实际,进行解答,同时对社会生活中常发生的事例进行总结,给广大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提供指引。

本书按照《社会保险法》的体例逐条编排,每条由“法条解析”、“相关政策”和“实务指南”三部分组成。

目录

第一章 总则与附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金投保险网小编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6司法监督工作方案
社区法律指引服务 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和公正司(执)法能力水平。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就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县委三届八次全会,省、市、县人大工作会议对司法监督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容易发生的突出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举措,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执)法活动,大力提升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履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行政执法公信力,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

重点监督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及防范冤假错案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超越职权、随意执法以及其他暴力、威胁等非法取证问题。

2.严格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上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办理案件,特别是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等问题。

3.廉洁司(执)法情况。即社区矫正、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管理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请吃馈赠、贪污受贿、以案谋私、权钱权色交易和其他违反纪律等问题。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4月—5月)

1.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深化司法监督动员大会,并作表态发言。

2.根据《2016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拟定工作实施方案。

3.印发《县司法局关于配合人大做好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自纠和调研阶段(5月-7月)

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结合我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特点,在社区矫正、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查找司(执)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我剖析,形成初步自查报告。在6月上旬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调研组汇报并提交初步自查材料。

2.配合开展调研等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基础行,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征求意见、调研、检查等工作。

3.提升执法建设水平。

(1)县司法局、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启动在全县范围开展为期二年的对社区服刑人员“查脱管、查漏管、查虚管、查越级上访、查参与群体性事件、查严重刑事犯罪”专项活动。

(2)开展对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管理、基层法律服务等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工作,提高依法履职水平和能力。

(3)开展全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法制工作指引、规范、服务和保障作用。

(4)开展全县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

(5)开展“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三)整改并报告阶段(8月至10月)

1.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执)法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对能马上改的,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确定整改具体措施和期限;对属于制度不健全的,立即予以修改完善。

2.开展整改情况报告工作。

在9月下旬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并接受满意度测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司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县司法局深化司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是履行法定职能,是对维护执法权威、促进执法公正的支持和保障,对推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司法所、局属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明确要求,积极做好各阶段相关工作,确保人大深化司法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要把这次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作为进一步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和审议,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组织好自查自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边查边改。有关情况及时汇总到县司法局深化司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注重实效,抓好整改。要围绕目标任务,把握重点要求,有序配合实施,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对自查自纠中查找到的问题,深入进行分析,深刻剖析原因,提出工作措施;对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人大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虚心接受,认真采取整改措施,着力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人大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在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取得成效,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推进公正司(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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