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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要求

2016-09-02 14:15:0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资金管理要求(共3篇)资金管理制度及要求资金管理制度及要求为了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对集团及各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加强管理;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及各公司财务部、资金使用部门 使用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1、集团及各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资金管理制度及要求
资金管理要求 第一篇

资金管理制度及要求

为了规范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对集团及各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加强管理;本制度由集团财务及各公司财务部、资金使用部门/使用人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1、集团及各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务的记账工作。

2)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即审批、制单、复核、付款职能分离。

3) 所有货币资金付款需遵循相关财务制度进行,包括:审批权限管理规定、费用报销与控制程序、外采结算与付款管理规定。

2、资金计划管理

1) 未作资金计划或资金计划审批未予通过的付款需求财务部不予保证;已作资金计划的付款需求由财务部经理统一调度办理。

2) 需保证准时付款的预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需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财务部出纳员报出付款计划。

3、出纳员收款办法

1)企业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款项时,应由出纳员给付款人开具收款收据(或指定人员开具发票),后将记账联交会计审核入账,并妥善保管存根联。出纳员应在给付人的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银员每天把款项交予出纳并附交款清单,如:提供日报表,报表反映当天收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明细,出纳核实、收款,签名予以确认。

3、出纳员现金管理(包括出纳受控银行卡)【资金管理要求】

A/库存限额管理

1 财务部出纳库存现金限额为3万元。

2)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出纳员应及时送存银行;因银行非工作时间当日无法送存银行的,必须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并采取保全措施。

3) 出纳应制定现金收支计划,减少临时性向银行存入、提取现金,有效执行库存限额管理。

B/现金支付原则

除员工借款采购已现金付款的业务外,其他采购付款业务一律使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不得使用现金;

C/支付时间规定

1) 现金费用报销。每周二、周五下午为现金费用报销集中付款日,由各公司出纳通知报销人领款,其它时间财务部原则上不予受理。

2) 现金公务借款。经审批的公务借款可随时进行,但借款超过5000元的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出纳员准备现金。

D/现金支付范围

1) 员工公务借款及公务费用报销的小额支出;

2) 经部门主管和财务部经理审批的需支付现金的员工薪资支出;

3) 员工提成、奖励支出;

4) 财务部总监认定的其他可支付现金的支出。

一切现金支出,都必须附合法原始凭证,经授权人审批,财务部会计制单,财务部经理签字复核,收款人在记账凭证上签收,出纳员方可付款。员工借款和费用报销,出纳员应在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审批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以防重付或漏付,并在当日下班前登记现金日记账。出纳员应对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

处理。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 不得“白条”抵库;严禁收款不入账、公款私存;不得以公司账号代其它单位和个人存支现金。

4、 现金盘点

1) 现金盘点包括出纳盘点和财务内部盘点。出纳盘点应每日进行。

2) 财务内部盘点为不定期盘点,一月至少进行2次。财务内部盘点由财务部经理负责,并形成现金盘点表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3) 现金盘盈亏应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盘盈盘亏金额大于5000元之上,要上报集团财务处理。无法查明原因或损失无法弥补的,盘亏由出纳员承担,盘盈作为公司收入。

5、银行存款的管理

A/一切银行存款支出,都必须附合法原始凭证,经授权人审批,财务部会计制单,财务部经理签字复核,出纳员方可付款。

B/付款后,出纳应在付款审批单、借款单或费用报销审批单据上加盖“银行付讫”戳记,以防重付或漏付,并在当日下班前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C/银行对账

1) 出纳员应按月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于每月5日前交财务经理审核。

2) 财务经理审核发现错误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审核无误的,在调节表上标明“核对无误”字样并签名存档。

6、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管理

A/凭证传递流程

1)、会计人员制作的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提交财务部经理复核。

2)、财务部经理复核后,交出纳员办理收付款。

B/每月第2工作日,出纳员应保证上月所有收付款凭证已全部办理收付款业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提交相关会计冲销。在凭证交付装订前,出纳应保证会计凭证的完整性,并按编号排序。 C/发现凭证遗失的,当事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财务经理,由财务经理主导查找遗失凭证。确属无法找到的,由财务经理提出书面申请及解决建议,提交总经理审批确定,备案备查。

7、票据管理

A/银行承兑汇票、收据纳入票据管理,其流转的各个环节均应予以登记。票据应锁入保险柜,防止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出纳员收到客户、关联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应予以检查和登记。需要背书时,按正常付款流程处理。

B/财务部收据

1) 收据的印制和采购,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空白收据由财务经理统一保管。

2) 出纳员一次一般只领取一本收据,特殊原因前本收据未及时缴销的,可领取两本收据。领取、缴销收据时,财务经理、出纳均需签名确认。

3) 出纳员在缴销收据时,应提供收据缴销清单。

4) 客户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货款必须以我公司的收据为依据,否则不予认可;如出现收据遗失,财务核实此笔业务后,需客户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经办人签字证实属当事人,由当事人出具书面证明(收据遗失失效)方可作为货款收据使用。

8、报表报送

出纳员应根据资金管理部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表,包括资金收、支流量表、资金日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9、印鉴管理

A/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

1) 出纳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

2) 因业务需要需带全部印鉴外出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登记存档备查。

3) 各类印章平时不用时应妥善保管,做到“人走章收”。

B/各类印章必须分处、专人保管使用,不得擅自将自已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各类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不得用作担保等,超出正常规定用途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的责任。

10、违规处罚

违反本制度有关内控规定,针对货币资金的内控特点,特制定如下处罚条款: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30%。责任人为多人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予以开除处理,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11、记录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 保存部门

现金盘点表 3年 财务部

公司支票登记簿 3年 财务部

客户支票登记簿 3年 财务部

收据领用、缴销登记簿(财务部) 2年 财务部

收据缴销清单(财务部) 2年 财务部

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 2年 财务部

印鉴外出登记表 3年 财务部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篇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资金管理要求】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 银行帐户管理【资金管理要求】

第八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 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资金管理要求】

第四章 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02]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

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02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月份资金收支计划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分)公司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审核): 成 本 员(制表):

2015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全文)
资金管理要求 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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