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2016-09-02 14:30:1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共3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

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篇

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 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党建拨付经费的制度规定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篇

党建工作经费拨付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基层党组织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经费的运转情况,促进基层党组织自主理财,确保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更具条理性、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主要是指由上级党组织拨款、各级政府财政拨付和其他政策支持来源的用于党组织开展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审批、拨付、公示要坚持公开化和透明化的原则。

二 经费管理使用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或日常办公经费,不得作为基本建设资金捆绑使用。

第五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帐目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基层党建工作经费管理须配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和街道(镇)党(工)委匹配的党建工作经费可以直接下拨到村、社区,村、社区按要求统筹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

三 经费管理审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经费的经办人办理经费使用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所有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专用发票。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详细说明业务事项的内容。

第十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应有出具单位印章和收款人签章。原始凭证金额填写错误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求凭证的开具单位重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原始凭证文字书写错误的,经办人可要求凭证开具单位更正,并由开具单位在更正处盖章。经办人不得擅自更改凭证项目内容,否则将视为无效凭证。【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所有费用开支凭证一律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填写发生错误,应予重填,严禁涂改、刮擦。

第十二条 所有凭证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党建工作经费所有财务支出项目都必须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在完成相关的程序后,所有支出凭证,应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要严格经费的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人员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人更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 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为了规范党建工作经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用款单位及时用款和预算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效率和效果,特建立经费拔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规定,经区委批准或授权,须在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开立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资金账户的设立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党建经费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上下级经费之间的收付活动。【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必须遵循财政集中收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资金帐户由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及相关业务科室核对账务,对帐户银行资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确保帐户资金安全。

五 经费使用公示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是各基层党组织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党建工作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及相关内容,便于党员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上级党组织(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下拨的经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费项目、经费标准、经费用途、投诉电话等。特别是上级拨付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须每半年在村、社区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村、社区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村(居)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情况变化时,村、社区党组织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街道(镇)党(工)委审核。所公示经费的内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

第二十四条 街道(镇)党(工)委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经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经费,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六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街道(镇)党(工)委以及村、社区党组织要根据本制度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级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监督公示等相关规章制度,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泸溪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治理方案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篇

为加强与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办〔2016〕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到2016年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我县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深入开展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如下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公务用车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本实施方案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含商务车、面包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生产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特殊业务用车)。

(二)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7月中旬前)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成立泸溪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纠正(7月至9月)

清理纠正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7月14日)。各单位对2016年5月31日前实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名录汇总表》;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车辆单独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登记自查情况负责并对所有需报送的材料签字认可。登记表于7月14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将所报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组织对本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并填报《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

2.审查核实(截至7月底)。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底)。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将《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9月至11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按照要求将《公务用车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州、县有关文件,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边整边改边建,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治理工作全过程。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中央要求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中办发〔2016〕2号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州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按照上级制定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专题工作报告,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政策

(一)超编、超标车辆的认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6〕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办〔2002〕61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州办发〔2016〕30号)、《中共泸溪县纪委泸溪县监察局关于转发州纪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泸纪发〔2016〕3号)和省、州即将制定的新的车辆配备使用管理使用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门文件等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核定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车的认定,中办发〔2016〕2号文件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配备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县里规定执行。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上级纪检机关备案。对超编车(含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调剂的车辆由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拍卖的车辆由财政部门集中处置,收入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程序下,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纳入单位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越野车使用管理具体办法。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实物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捐赠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省和州里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不作党纪政纪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中办发〔2016〕2号文件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专项治理范围单位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已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新车辆。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现有公务用车进行登记自查,对违反规定的,按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求予以纠正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州要求,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县直副科级以上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党政机关要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加强监管,根据中央、省和州、县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公车管理。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工作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认真研究布署,精心组织,精心实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在专项治理工作各个阶段,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导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汇总情况;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一级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要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以点带面,指导工作。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以上这篇泸溪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治理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下拨经费管理办法相关热词搜索: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下拨经费管理办法”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下拨经费管理办法"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609948.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