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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2016-09-07 11:54: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共5篇)20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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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

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

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

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干部任用条例》修订的重点问题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二篇

编者按:3月28日省委举行《干部任用条例》宣讲报告会,中组部部 务委员、干部一局局长邓声明作专题辅导报告。为方便各地进一步深入 学习贯彻《条例},本刊对专题辅导报告予以摘发,供学习参考。

《干部任用条例》修订的重点问题

中央修订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条例原有1章74条9700字,修订后,共1章71条11400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在学习贯彻时,要注意把握以下6 个重点问题:

关于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定人的做法,实质上是没有很好履行党委选人用人的责任,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党管干部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了多次强调,提出了明确要求,丰富和发展了党管干部原则的内涵。为此,修订后的条例,从总则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规范,到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再到监督检查等,都突出强调了党管干部原则,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比如,新增“动议”这一章,规定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体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了工作方案的初步建议,要由组织人事

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规定了工作方案要以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初步建议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这其实是把“动议”这一实际存在的环节显性化了,也为今后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可能会有人担心,在选人用人方面赋予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更大的权重,会不会重新回到“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新修订的条例对此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很多制约措施。特别是强化了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追究。条例出台后,中组部又配套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细化了监督措施和追责办法。因此,充分发挥党委在选人用人上的主导作用,对党委的要求更高了,责任更大了,用人必须符合标准和程序规定,必须符合群众公认,必须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关于民主推荐

学习贯彻条例实行民主推荐时,应当把握四点,即方向要坚持、定位要调整、方法要改进、质量要提高,核心就是要使民主推荐回归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方向要坚持,就是要坚持发扬民主的 方向,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定位要调整,就是重新定位民主推荐的功能作用,把推荐结果由原来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同时,把民主推荐从原条例中的第一个环节改为第二个环节。

方法要改进,就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方法,正确集中民意。主要修改了个别提拔任职时民主推荐的办法。规定既可以按以往做法,先进行会议推荐、再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这样规定,有利于实现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民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的有机统一。

质量要提高,就是要提高民意表达的真实性,减少民主推荐的失真失实。合理定位、改进方法,都有利于提高民主推荐的质量。

新修订的条例还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范围,让参加人员投知情票、责任票。

关于考察

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考察走过场、失真失实,干部“带病提拔”、“ 带病上岗”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改进。

一是专门对如何确定考察对象作了规定。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怎样确定考察对象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群众公认度不高”、“ 裸官”等6种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是对考察内容作了充实完善。强调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有针对性地列出了考察评价要点,对防止简单以GDP评价政绩作了规定。

三是改进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在考察程序中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强调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防止一次考察定终身。将考察方法区分为6种必用的方法和3种根据实际可以选用

的方法,简化考察程序。强调要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避免走过场。

四是加强廉政情况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体现了任前考察主要是发现问题、严格把关的要求。

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部门、地域、体制限制,实现比较择优,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些年来,公选和竞岗被推到了一个不适当的位置,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也走偏了,有的还推广到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唯分”取人、以考定人。二是“逢提必竞”、“凡竞必考”。三是成本高、周期长。四是“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了“考试专业户”等现象。五是考试测评的方式简单、不科学,蜕变为应试技巧的竞争,助长了干部的浮躁情绪。

为此,在修订中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作专章规定,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进行。

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防止“考试专业户”。

四是提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科学化水平。将“统一考试”环节改为“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并对改进测试测评方法提出了要求,强调应当突出岗位特点,坚持实践标准,突出实绩竞争,树立实干导向,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关于破格提拔

干部成长有其规律,多数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一些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也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但是,破格提拔不能作为普遍情形。

新修订的条例保留了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留出了“快车道”,但又从严规范。

一是在选拔对象方面,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才可以破格提拔,并分别明确了具体使用情形。

二是规定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变为“出格”。

三是严格审批把关,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中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事先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是增强公开性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时事: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三篇

天津中公教育【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最新时事: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条例

时事政治: 1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2015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四篇

2015年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17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党章》

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

参考答案:D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A、党委(党组)

B、纪检监察机关

C、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参考答案:D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五年,两年

B、五年,三年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C、三年,两年

D、八年,五年

参考答案:A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 )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以上。

A、一年,二年

B、二年,五年

C、两年,三年

D、三年,四年

参考答案:C

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内完成培训。

A、两年

B、三年

C、半年

D、一年

参考答案:D

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

部,可以()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

A、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B、超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

C、不受干部任用条件限制

D、不需要党委会研究

参考答案:A

7、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 )主持

A、上级党委

B、上级组织部门

C、同级党委(党组)

D、本级党委常委会

参考答案:C

8、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 )。

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

参考答案:A

9、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同意。

A、同级党委

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本级组织(人事)部门

D、本级党委政府

参考答案:B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三分之二

B、一半以上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参考答案:A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A、三

B、五

C、七

D、十

参考答案:B

12、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D、干部考察组

参考答案:A

13、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A、人大常委会

B、本级党委

C、本级政府

D、组织人事部门

参考答案:B

1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的,必须交流。

A、五年

B、七年

C、十年

关于开展2015年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
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5 第五篇

关于开展2015年副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干部队伍,促进学院事业的科学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吸收采用近几年来干部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学校实际,经院党委研究,决定实施干部选拔聘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着力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学院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及各项事业的繁荣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干部选拔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人岗相适、群众公认原则;

(四)注重实绩、任人唯贤原则;

(五)民主集中、依法办事原则。

三、工作小组

成立干部选拔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四、岗位设置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我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参照徐州市编办对我院内设机构及干部职级职数配置的审核,结合我院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情况,本次选拔任用的中层副职干部岗位为我院教学机构、管理机构的副科级岗位即党政办公室副科级副主任、组织人事处副科级副处长、教务处副科级副处长、农林工程系副科级副主任、生物工程系副科级副主任、财经信息系副科级副主任、体育部副科级副主任。

五、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

2、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规律,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3、了解熟悉高校教育管理和部门工作情况,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和坚定的执行力。能够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出实绩、求实效,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4、能够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6、我院正式在编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7、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身体健康。

9、近五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10、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二)竞争副科级职位除应具备基本条件以外,还应具备以下岗位资格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5年以上经历的秘书、干事、处室工作人员、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等相应管理岗位经历者;

(2)现任专业办(教研室)主任、团总支书记、秘书、干事等相应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3)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

在任期内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等第者。

2、教学系部、处室的副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高校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且近五年内有2次教学质量测评获优秀等第。

3、凡报名竞聘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等部门的副科级干部,必须为中共党员。

(三)破格提拔条件

确因岗位需要,选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同志担任干部的,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突破岗位资格条件,但应符合基本条件。

六、聘任方式

本次干部聘(任)期为3年。(试用期1年)

对于选拔提任的岗位,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拔,再由学院党委委任或聘任。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学院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人。当前学校处于转型发展期,特别需要一支勤政为民、务实高效、敢于担当、勇于创新、严格自律的干部队伍。本次干部选拔聘任工作,事关学院的发展大局。各级党组织及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刻领会,积极参与,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进退流转。全院教职工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目的、意义和程序,密切关注,积极参与,保证竞争上岗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推竞选任用中层干部领导小组”,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部门负责监督,同时,欢迎全体职工加强监督。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公推竞选任用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三)严格坚持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方案事先确定,程序提前公布,杜绝临时动议、见机行事,扩大民主参与,保证全院职工在干部任用工作中的权利。全院教职工要坚持“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珍惜民主、珍惜权利,本着对学校、对事业、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综合考虑考任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因素,切实把有想干事的强烈愿望、能干事的高超本领、干成事的综合素质、品德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的同志选拔到中层干部的岗位上来。

(四)严肃公推竞选任用纪律。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照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搞好这项工作。全院教职工要积极参与,在竞选过程中自觉维护正常的工作纪律和秩序,服从组织决定。对不服从组织决定、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或扰乱公推竞选任用工作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做好当前工作。实施公推竞选任用中层干部的最终目的是以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要做到公推竞选任用工作和当前学院正常工作两不误。特别要进一步加大做好迎接人才建设水平评估以及开学准备等工作的力度。参加竞选者,此间的工作状况如何,将作为组织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任干部须在发文之后的六个工作日之内向部门领导报到。

本办法由校“公推竞选任用科级中层干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15年副科级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工作时间表

2、2015年副科级岗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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