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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清查办法

2016-09-07 13:05:5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档案清查办法(共5篇)档案管理办法方案档案管理办法方案第一章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规范公司档案管理流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直属部门。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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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方案
档案清查办法 第一篇

档案管理办法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规范公司档案管理流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直属部门。在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中,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档案保密、知识产权保密的相关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部门及个人从事经营、销售、研发、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含纸质材料和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是公司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其构成包括经营销售、物资采购、技术研发、财务管理、劳动工资等方面档案。

第二章 立卷归档制度

第四条 立卷归档基本制度

档案工作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凡部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立卷人按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加以系统整理组卷,编排件号、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交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检查,领导审批,留存备份后移交行政部管理,同时履行移交手续。

(一)行政部在总经理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公司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部门及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各部门确定人员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能形成电子档案的材料要存电子档,并由专人负责,按各种档案归档时间定期提供给行政部集中管理。

第五条 行政部接收档案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片、录像带等各种载体形式)应完整、准确、系统,按照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历史联系,区别保存价值,填清密级程度,分类整理、立卷,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单;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三)各部门归档的文件及电子档案材料,要在相应档案归口部门留备份,保证文件的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口部门及归档范围:

(一) 路面材料生产方面:由工程部负责立卷归档。包括橡胶沥青等路面材料的实验数据、材料工艺、图样、材料检验、材料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片等材料。

(二) 经营销售方面:由市场部负责立卷归档,留存备份。包括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三) 设备及物资的采购、保管方面:由采购部负责立卷归档(暂由行政部代收),行政部、财务部负责收集留存备份。包括设备、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设备生产、维护方面:由设备部负责立卷保管(暂由工程部代收),留存备份。包括设备仪器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五) 技术管理方面:由研发部负责立卷保管,留存备份。包括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专利申请审批等档案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六) 计划统计方面:由财务部负责立卷保管,留存备份。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的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路面材料的生产数量统计、路面材料生产中耗用的胶粉、添加剂、燃料等统计分析数据。

(七) 人力资源方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立卷保管(暂由财务部代收),留存备份。包括员工二级档案、人员调配、人员工资、人员培训、公务会议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八) 财务管理方面:由财务部负责立卷保管,留存备份。包括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九)其他方面:都由行政部负责立卷保管,留存备份。

第七条 归档时间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但红头文件材

料,应及时归档。

(二)市场销售项目、科研课题等文件材料在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四)公司职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

(六)电子文件逻辑归档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七)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及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第八条 不属于档案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人力资源负责人审查批准,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九条 公司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行政部须定期对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档案分类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行政

部对移交入库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分类、编号和排列,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行政类:001;财务类:002;人事类:003;技术类:004;计划统计类:005;路面材料类:006;设备类:007;采购类:008;销售类:009;其他:010

第十一条 档案保管

(一)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公司的档案归口管理部门,也应保管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包括电子档和书面材料)。

(二)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三)技术图纸原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原图存档前,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

(四)电子档案要多处备份,并定期刻成光盘,永久保存。

(四)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

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远离腐蚀性物品及火源,并要保持环境温度、湿度适宜。

(五)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

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第十二条 档案统计

公司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由行政部负责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做成电子档和纸质目录,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档案鉴定

每年应对档案进行一次清理,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度、名称等方面鉴别,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的,保管期限从长。

(一)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包括技术设备施工类档案、科研开发类档案、信事类及公司指导性文件材料永久保存;

2、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如计划统计类、合同类及行政类文件,保存期限为3-5年;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二)鉴定工作要由公司领导和行政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执行,直接对档案进行鉴

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部门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三)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时间间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四)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

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公司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五)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档案清查办法 第二篇

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

档 案 清 查 表
档案清查办法 第三篇

档 案 清 查 表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共 件,共 页。 清查经办人: 日期:

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清查办法 第四篇

公司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公司各分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分公司有关各类档案资料充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档案资料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在经营、管理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阅、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纸质、电子、声像、实物等)资质证照、文书、公文、公函、合同、图纸、业户资料、以及音像、图表等档案资料。

第二条 档案资料工作的基本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公司各下属客户服务中心有关存档资料档案,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利用。

第三条 具体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及审批权限详见附件一《公司档案资料归档范围及审批权限参考表》。

第二章 权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机构分为三个不同层级: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物业分公司和客户服务中心,根据三者的需要分别保存档案和资料。

第五条 物业管理中心在集团档案中心的指导下,对其内部档案进行保存、利用和管理,制定有关档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意见等,并可根据权限和有关规定统一保管或调用、复制各物业分公司或各客户服务中心的有关档案和资料。

第六条 各物业分公司档案资料工作归口于地区地产公司档案中心指导、监督、

检查

第七条 物业分公司对本部档案室进行直接的管理,同时对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并承担分公司总部及有关客户服务中心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

料。

第八条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所属楼盘的有关档案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人员配备和工作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物业分公司档案采取分级管理模式各客户服用各客户服务中心的有关资

务中心档案室。物业分公司主要收集和保管分公司级别物业档案和物业资料,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具体管理各自的物业档案和资料。各物业分公司及下属各客服中心均需设立独立档案室。

第十条 各物业分公司须配备档案管理的专责人员,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根据自身实

际情况,须指定专人负责或配置兼职档案管理员,一般由行政人员兼管,

理本客服服务中心日常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专员岗位职责

1.物业分公司档案资料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有: 1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档案资料业务知识,并负责起草和完善物业分公司及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2统筹规划并负责物业分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存放、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并按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加强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3 督促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监督落实同步

归档制度,接收和保管集团各部门以及地产地区公司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 4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5全;

【档案清查办法】

责档案资料的借阅、登记、统计,同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任务。

2. 客户服务中心档案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有 1

和提供利用工作2

成物业分公司档案室交待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 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档案资料为: 全。并完管、统计

1. 各物业分公司经营活动中重要投资决策、各种重大工作计划与总结、主要费用预算方案、主要工程图纸备份、人事档案版及纸质版人事档案,各物业分公司普通员工电子版人事档案、对业主的年度收支公告、招投标资料等;

2. 各物业分公司所涉及的重大事件及法律案件及下属客户服务中心所涉及的重大法律案件的文件材料,主要指整个事件过程材料或从立案、审案到结案的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公文;

3. 反映各物业分公司重要活动的报刊、简摘、分公司组织沿革、发展史(含文字资料)及图片资料等、分公司大事记等。

第十三条 物业分公司主要统一收集和管理公司级别物业档案和物业资料:

1.物业分公司公章和相关证照由物业分公司统一管理;

2.文件、公函、工作计划和上级来文、国家与当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档案资料。主要指集团公司、物业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的各类批示,以分公司及职能部门等名义发出或制定的文件以及与分公司职能有密切关系或由分公司承担有关责任并需要执行的重要文件; 3

等方面及自然灾害的突发重大事件的经过和处理过程记录及相关材料; 4的合同资设备设施料,品质监察职能部门对分公司进行检查的书面及取证材料以及分公司固定资产相关材料;

5.人事档案资料;

6.实物、声像类档案,包括各种电子档案。在实际工作中,实物、声像档案资料比较少,根据使用频率及重要性选择自行存放或移交分公司档案室,自行保管时要注意保护完整性;

7、荣誉类档案;【档案清查办法】

8.其他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各客户服务中心管理自身楼盘、业主和经营相关的档案和资料:

1.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章及相关证照由客服中心自行管理;

2.小区基本情况材料

【档案清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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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证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房屋及设备使用技术资料;

3

3、业户档案资料(包括维修基金档案资料) 记录、竣

主要有入住通知书、住户家庭情况登记表、房屋交接单、住户入住合约、身份证明材料以及装修申请表等。由于日常工作的需要,业户档案资料一般存放于各个客户服务中心。因此,业户档案资料的管理是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工作的重点。对于业户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具体收集整理要求如下: 1,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将档案袋装进档案盒内,并将业户的档案袋按楼层号、房间号的先后顺序排列。在盒上面备有相应档案标签,将制作好的档案标签贴在档案盒(夹)的侧立面距顶部3CM位置上,并把档案盒排列在档案柜中。档案柜必须加锁封存; 2 当发生情况变化时,如通讯、

电话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业户发生更替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变化情况记录在业户档案中,及时做好业户档案资料的更新; 3

续,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方可查阅,业户档案应永久保存; 4

理。同时做好电子档案的更新。

4、日常管理服务资料 1

2

变迁文件、人事劳资文件、技术职称等文件。 的管理。 编、调配、

案进行管阅审批手

3 物业经营管理材料。各客户服务中心经营发展文件、小区管理文件、小区建设文件、委外、合作文件。

45 案资料。可分为: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供配电施工图、消防施工图、空调系统图。各类图纸分装不同档案盒并在盒面上制作

标签,注明图纸的单位、名称、日期等。 6房屋安全鉴定材料、同意出(转)租文件、委托书、公证书、证明、报告、分户图等。 7

证书、纪念品。

5. 小区创优档案资料及社区文化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评比创优资料、行业内评比资料、省市级评比创优资料、国家级评比创优资料,企业ISO9000认证及其它认证材料等。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移交和归档要求

第十五条 移交前资料管理

1. 各客户服务中心的档案资料在移交前由各客服中心档案资料员负责存档管理;

2. 各客户服务中心必须设置档案的固定存放处,并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入不同的档案袋(盒)内,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员对应归档资料的完整、完好负责;

3. 各客户服务中心存放的档案资料根据自己的使用频率和密级性,把档案资料分类存放,并可定期(暂定半年一次)向物业分公司档案室进行一次移交。对于自己保存的档案资料,按类别和年限两级分类分柜存放。

十六条 移交:各客户服务中心暂时不用并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可定期移交物业分公司档案室保存,主要包括实物档案、声像档案等,资料类档案由各客服中心自行保存不需移交(移交相关表格请参见附件二《档案移交书》、附件三《档案移交案卷目录表》、附件四《卷内目录》)

1. 资料归档前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员须按类整理好,并填写档案资料移交表,履行移交手续;

2. 移交时,物业分公司和各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员须仔细核对移交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3.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物业分公司和各客户服务中心交接人各留存一份;

4. 对调出、离职等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资料,没有档案室签字确认,行政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归档要求:档案归旗、奖杯、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档案清查办法 第五篇

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档案清查办法】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报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档案清查办法】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

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它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所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

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应集中排列。第六类材料,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它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档案清查办法】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地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加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中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在不影响材料的完整和不损伤字迹的条件下,可酌情进行剪裁;不能剪裁的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开窗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应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二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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