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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09-10 10:48:0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共5篇)2016年春《社会保障制度》期末考核期末作业考核《社会保障制度》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 工伤保险答: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 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而给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类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2 帕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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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年春《社会保障制度》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工伤保险

答: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 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而给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类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帕累托最优

答: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当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 的处境变好,除非至少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

3.企业年金

答: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企业的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4.储蓄医疗保险

答:储蓄医疗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 步积累,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5.部分性失业

答:部分性失业:也称不充分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有工作,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作时间的1/3。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答:1.现收现付式 2.完全积累式 3.部分积累式

2.简述失业的类型。

答:1、按照就业意愿的不同,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按照失业的程度,失业可分为完全性失业和部分性失业(不充分就业) 3、按照失业的表现形式,失业可分为显性失业(公开失业)和隐性失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业)4、.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如大学毕业生获得第一个工作岗位,往往存在时间的滞差,工人转移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一般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就业信息,而延长了寻找工作的时间。(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的机器设各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主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局部生产劳动力过剩而形成的失业。 (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5)周期性失业。由于经济波动、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而形成的失业。【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3.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

答:1.增强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2.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平等,增强社会凝聚力。 3.调节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4.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4.简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

答: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1)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一般为国家、单位、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以及私人和社会团体捐助等。 (2)支付社会保障待遇,即对享受者支付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工伤保险金、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助、各种救济金和困难补助金等。 (3)管理、运用社会保障资金,即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可靠地运用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并增值。

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答:(一)扩大覆盖面,实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失业保障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做到应保尽保。而目前失业保险覆盖人群与失业人员是如此不匹配,以及越是易失业人群,越是被排除在失业保险这扇保障大门之外。因此,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简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农民合同工、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扩面的重点从那些最容易失业的人群抓起,近期应在在岗未参保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等的参保上下工夫。通过重点突出和灵活政策,加快失业保险的覆盖步伐,最终目标应是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被纳入失业保险的有效保障之中。 (二)改革现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以保证有是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当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很多方面。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再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因此,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逐步地提高,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在考虑待遇水平上,改变现在待遇“一刀切”的状况,仅考虑了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年龄

两个要素的状况,要将待遇逐步与缴费年限、年龄、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特别是家庭中子女抚养和残病状况等综合考虑,从而更好地利于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 基本生活维持,保持社会的公平,促进效率。 此外,鉴于现在失业保险的更大作用应该是最大限度促进和稳定就业,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失业保险差别待遇来促进就业,可以将领取矢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分段,然后将待遇逐段递减,从而拉大了保险待遇差距,造成失业时问越长,保险待遇越低,目的是使失业人员能尽快寻找工作,而回到劳动岗位上去。当然在此设计中,还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给付的上限和下限,不能无限地递减。此外,为了增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动力,可以加大再就业后退出的奖励力度,即再就业越早,所获就业补贴的鼓励也就越多,这样也可以起到鼓励就业的作用。 (三)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主要是围绕二大功能展开,如何通过有效调配各项支出,从雨形成合理的基金支出结构,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调整:1、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经验告诉我们,职业培训是打开就业之门和稳定就业的最主要手段。为此,我们必须要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培训的作用,并且更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的现有基金力量,强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不仅重视失业人员的培训,还关心在职人员的培训,不仅负担失业人员的所有培训费用(必要时可提供所需交通费和书籍费等),也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培训(包括转岗等)资助。对于矢业人员来说,强推培训仍要以鼓励支持为工作主线,只有这样培训工作才能持续展开,培训促就业的效果才能更加显现。为了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我们建议对按规定自始至终完成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失业人员,分别给予不同额度或依照证书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的奖励。2、制度设计应考虑失业预防机制,可运用失业保险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为此,首先可以试行浮动费率。在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过去仅有工伤保险实行有差别的浮动费率,即根据事故发生率来确定应缴费率,结果成效卓著,有效抑制和减少了工作事故的发生。据此,为了抑制一些企业恶意解雇,或在不景气时大批量解雇员工,在失业保险领域试行浮动费率是

可行的。所谓浮动费率,即在法定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解雇的发生率,来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解雇多费率就高,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多;反之,解雇少费率就低,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少,如果企业在2~3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则该企业可降低法定费率,即减少失业倮险费的缴纳以资鼓励。此举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应该说都是可行的。 此外,还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以稳定就业岗位,来达到企业少解雇甚至不解雇。资助企业的方式可有雇佣补贴、培训补贴、低息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求职补贴(针对民营企业)等。资助重点应是那些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虽面临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留用、吸纳大龄、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通过转岗培训能实现内部重新就业的企业;期望改善企业就业条件和环境,以减少离职、跳槽的企业;招用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企业等。我们的意图是明显的,就是要在前述的制度制约解雇的同时,通过强化政策鼓励,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克服困难减少解雇,以达到最终稳定就业岗位之目的。(四)资金筹集的三方负担和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在国外实行失业保险的40多个国家中,由政府、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负担基金的有18个国家,占总数的4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各”的原则筹集,政府对失业保险提供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来说,都是必要的。而为了更好地承担失业的风险,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已是大势所趋。从现在世界上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来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坚持推行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为主要特征的失业保险管理方式,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实现全省→全国的大统筹是必然的。

(五)加强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审查 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就业期、投保期和非自愿失业是主要的三个条件。我国促进再就业最大的缺陷是

篇二: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年春季《社会保障制度(高起专)》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社会保障制度》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 工伤保险

答: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 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 或因长期接触职业 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而给负伤、 致残者, 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类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 帕累托最优

答: 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 当资源的重新配置已经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 的处境变好, 除非至少使另一个人的处境变坏。

3. 企业年金

答: 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企业的经济状况建立的、 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 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4. 储蓄医疗保险【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答: 储蓄医疗保险是依据法律规定, 强制性地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医疗储蓄基金并逐 步积累, 用以支付日后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5. 部分性失业

答: 部分性失业: 也称不充分就业,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 虽然有工作, 但工作报酬达不到法定的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达不到正常工作时间的1/3。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答: 1). 现收现付式 2). 完全积累式 3). 部分积累式

2. 简述失业的类型。

答: 1、 按照就业意愿的不同, 失业可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 按照失业的程度, 失业可分为完全性失业和部分性失业(不充分就业)

3、 按照失业的表现形式, 失业可分为显性失业(公开失业) 和隐性失业(潜在失业或在职失

业)

4、按照不同的失业原因, 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 技术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1) 摩擦性失业。 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如大学毕业生获得第一个工作岗位, 往往存在时间的滞差, 工人转移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 一般是由于劳动者缺乏就业信息, 而延长了寻找工作的时间。 (2) 季节性失业。 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 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 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3) 技/术性失业。 由于使用新的机器设各和材料, 采用新的生产主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 导致社会局部生产劳动力过剩而形成的失业。 (4) 结构性失业。 由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 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 (5) 周期性失业。 由于经济波动、 周期性经济危机对就业产生的影响而形成的失业。

3.简述社会保险基金的功能。【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答: 1) 增强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 维护社会的稳定。

2) 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平等, 增强社会凝聚力。

3) 调节经济波动, 促进经济发展。

4) 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 。

4. 简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

答: 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 (1) 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来源一般为国家、 单位、 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以及私人和社会团体捐助等。 (2) 支付社会保障待遇, 即对享受者支付养老保险金、 医疗补助、 工伤保险金、 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补助、各种救济金和困难补助金等。 (3) 管理、 运用社会保障资金, 即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基金, 安全可靠地运用这笔资金, 使其保值并增值。

三、综合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答: (一) 扩大覆盖面, 实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失业保障 由于失业本身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 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让所有非自愿而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都能够享受一定的失业保障并获得就业的机会, 使失业保障进一步社会化, 做到应保尽保。 而目前失业保险覆盖人群与失业人员是如此不匹配, 以及越是易失业人群, 越是被排除在失业保险这扇保障大门之外。 因此, 要尽快将刚毕业暂未找到工作的学生、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被精简下来尚未找到工作的人、 农民合同工、 农村潜在的失业者等纳人失业保险的范围。 扩面的重点从那些最容易失业的人群抓起, 近期应在在岗未参保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 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劳动者, 以及农民合

同制工人等的参保上下工夫。 通过重点突出和灵活政策, 加快失业保险的覆盖步伐, 最终目标应是使所有 从业人员, 都能被纳入失业保险的有效保障之中。

【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二) 改革现有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目标。 我国可以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以保证有是够的支撑力来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当然,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涉及很多方面。 首先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一旦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增长的承受能力, 那就会出现西方福利国家的“失业陷阱” 。再有, 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还要考虑企业的缴费能力, 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 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 市场竞争力减 弱。 因此, 给付标准的确立需特别慎重, 在现阶段应是适当地、 逐步地提高, 使我国的失业保险既有足够的支撑能力以保障失业者, 又能确保水平的适度性。 在考虑待遇水平上, 改变现在待遇“一刀切” 的状况, 仅考虑了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年龄两个要素的状况, 要将待遇逐步与缴费年限、 年龄、 失业前的工资收入、 缴费多少, 特别是家庭中子女抚养和残病状况等综 合考虑, 从而更好地利于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 基本生活维持, 保持社会的公平,促进效率。 此外, 鉴于现在失业保险的更大作用应该是最大限度促进和稳定就业, 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失业保险差别待遇来促进就业, 可以将领取矢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分段, 然后将待遇逐段递减, 从而拉大了保险待遇差距, 造成失业时问越长, 保险待遇越低, 目的是使失业人员能尽快寻找工作, 而回到劳动岗位上去。 当然在此设计中, 还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给付的上限和下限, 不能无限地递减。 此外, 为了增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动力, 可以加大再就业后退出的奖励力度, 即再就业越早, 所获就业补贴的鼓励也就越多, 这样也可以起到鼓励就业的作用。

(三) 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主要是围绕二大功能展开, 如何通过有效调配各项支出, 从雨形 成合理的基金支出结构, 就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在现阶段可以对基金的支出作以下调整:

1、 在失业保险的支出结构方面, 加大就业指导、 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 可以考虑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者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的资金。 经验告诉我们, 职业培训是打开就业之门和稳定就业的最主要手段。 为此, 我们必须要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待培训的作用, 并且更充分利用失业保险的现有基金力量,强力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不仅重视失业人员的培训, 还关心在职人员的培训, 不仅负担失业人员的所有培训费用(必要时可提供所需交通费和书籍费等) , 也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培训(包括转岗等) 资助。 对于矢业人员来说, 强推培训仍要以鼓励支持为工作主线, 只有这样培训工作才能持续展开, 培训促就业的效果才能更加显现。

【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为了 进一步推动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 我们建议对按规定自始至终完成培训, 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失业人员, 分别给予不同额度或依照证书等级增加失业保险给付的奖励。

2、制度设计应考虑失业预防机制, 可运用失业保险来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为此, 首先可以试行浮动费率。 在我国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 过去仅有工伤保险实行有差别的浮动费率, 即根据事故发生率来确定应缴费率, 结果成效卓著, 有效抑制和减少了工作事故的发生。 据此, 为了抑制一些企业恶意解雇, 或在不景气时大批量解雇员工, 在失业 保险领域试行浮动费率是可行的。 所谓浮动费率, 即在法定费率的基础上, 根据企业解雇的发生率, 来最终确定该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率, 解雇多费率就高, 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多; 反之, 解雇少费率就低, 应缴失业保险费就少, 如果企业在 2~3 年内不发生解雇行为, 则该企业可降低法定费率, 即减少失业倮险费的缴纳以资鼓励。 此举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 应该说都是可行的。 此外, 还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 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 以稳定就业岗位, 来达到企业少解雇甚至不解雇。 资助企业的方式可有雇佣补贴、 培训补贴、 低息贷款、 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和求职补贴(针对民营企业) 等。 资助重点应是那些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 虽面临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 留用、 吸纳大龄、 残疾劳动者的企业; 通过转岗培训能实现内部重新就业的企业; 期望改善企业就业条件和环境, 以减少离职、 跳槽的企业; 招用长期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企业等。 我们的意图是明显的, 就是要在前述的制度制约解雇的同时, 通过强化政策鼓励,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克服困难减少解雇, 以达到最终稳定就业岗位之目的。 (四) 资金筹集的三方负担和提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在国外实行失业保险的 40 多个国家中, 由政府、 企业和被保险人三方负担基金的有 18 个国家, 占总数的 4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照 “以支定收, 留有适当储各”的原则筹集,政府对失业保险提供补贴, 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来说, 都是必要的。 而为了更好地承担失业的风险,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已是大势所趋。 从现在世界上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来看, 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 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 分散风险的功能。 为了充分发挥这个功能, 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 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 坚持推行以统一制度、 统一标准、 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为主要特征的失业保险管理方式, 尽快补提补缴省级调剂金, 逐步实现省级 统筹, 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 中央调剂” 的目标运行模式, 而后再由省级统筹上升到全国性的统筹。 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 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这样才能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才能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 才能充分发挥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 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实现全省→全国的大统筹是必然的。 (五) 加强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审查 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 其中就业期、 投保期和非自愿失业是主要的三个条件。

我国促进再就业最大的缺陷是对失业者积极求助缺乏经济激励作用。 所以, 我国目前应当在失业登记的资格条件与程序办法、 失业统计的方式和指标等方面, 加强研究, 进行补充和完善。 比如, 把失业者是否履行求职登记、 是否参加求职指导和技能培训、是否积极寻找工作, 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审查条件。 如果消极等待就业 和拒绝介绍工作, 就应通过缩短失业保险金期限等惩罚手段, 来刺激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 (六) 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应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不断完善就业信息网络, 通过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的联系,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 为失 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 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就业服务活动, 如职业培训、 职业介绍、 就业指导、 就业咨询及就业规划等等, 切实提高这些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为此, 可以由人保部专门建立全国劳动力市场管理局, 各省市地区(县) 建立分支机构, 负责管理劳动力市场, 调研劳动力市场行情, 提供就业信息, 制定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 管理和支配由各企业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向就业计划提供资金, 向中小企业提供就业贷款; 协调劳动力的供求关系, 同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对失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其业务能力; 协助失业人员寻找临时工作, 或通过与外国公司签订合同, 协助他们在国外就业等。 推动社会中介组织为就业服务。 解决就业问题不单是政府的职责, 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同配合, 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包办一切。 政府要制定就业的政策、 法规, 把握就业结构, 扩大就业市场, 尤其在体制转型时期, 更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 对一些具体的项目, 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 推动社会中介组织来 做。 成立这些中介机构, 本身既可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 亦可提高社会就业效率, 因此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挟持, 同时还应当规范其自身行为, 做到守法、 守信、 公正。 在解决就业问题时, 还可以将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共青团、 妇联和残联的作用,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 向贫困青年、 妇女和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 帮助他们尽快找到工作而解脱贫困。

2. 论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内容。

答: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国务院决定, 2009 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试点。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广覆盖、有弹性、 可持续” 。 具体来说: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 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 、 集体、 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 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 地方制订具体办法, 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试点的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与家庭养老、 土地保障、 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 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从 2009 年开始试点, 到

篇三: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城乡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篇四: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6运动员保障体系建设调研报告

篇五:2016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2015社会保障立法之探索

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正处于初创阶段。改革的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呼唤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根据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而这一正确方针的实施也会遇到大量十分复杂的困难。我国《劳动法》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4个法规,已经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方面迈出可喜的一步。如果能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通则》,使之对相应法规起到综合、统领的作用,定能为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尚无综合性的法律,除近年来颁布的法规外,大量工作处于依政策操作的阶段。尽管目前制定《社会保障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以《社会保障法通则》的立法形式,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构建框架、运行规则、适用范围、筹资方式、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纠纷调处、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却是极为必要和可行的。以《社会保障法通则》作为规范国家、单位、个人等社会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综合性法律,有关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助残帮困等方面的法规与之配套,才能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确认公民取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同时意味国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国家为了充分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所应尽的义务。对公民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国家的恩赐,而是对公民理应享有的法定权利的保障,它意味着国家通过履行自己不可推卸的义务而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公民具有不可剥夺的社会保障获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存在的基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其基本义务的承担。然而这不等同于国家作为单一主体要在该制度中承担全部责任和履行全部义务。首先,国家没有能力作为单一主体履行义务。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我们说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是履行义务的唯一主体。最后,国家在多元义务主体中的主要义务人地位,决定其必须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第一义务人。众所周知,在法治的国度里,权利并不来源于权力的赐予,而权力恰恰需要法律的制约。依法治国的本质含义在于依法治权。公民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也需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的限制。获取社会保障既然是公民的权利,那么,这一权利的实现在客观上就必须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义务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就权利义务的双方而言,任何一方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都是对相对方权利的剥夺或部分剥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否真正建立,从内部控制力而言,是国家能否有效地实现自我约束;从外部控制力而言,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否到位。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特点有:

(一)义务的多方履行与权利的单方享受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雇主、劳动者,而享受权利的主体只有公民一方。以养老保险为例,当国家履行义务的时候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收益。首先,国家为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其次,当国家为退岗劳动者支付养老金时,只有资金的付出而不可能有资金的回报。在养老保险金支付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和雇主也不存在直接的收益,其收益早在雇员为其提供劳动时就已经获得了。因此,在为退岗劳动者支付养老金的过程中,国家只存在义务的履行。而作为公民个人来说,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以连续缴纳保险基金的方式承担一部分义务,到需要社会为其养老时则无条件享受这一权利。

(二)受益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坚持受益人即获得保障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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