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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2016-09-29 09:49:3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共5篇)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认为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分析了20世纪初和80年代两次引入村民自治的特点和区别。提出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一篇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

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认为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分析了20世纪初和80年代两次引入村民自治的特点和区别。提出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二、我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缺陷。一是“小马拉大车”。用组织法去规范村民自治制度的全部内容,结果只能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

二是所谓农村“两委”问题。认为这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由制度安排造成的根本无解的命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就不应该出现有关党支部的条款。三、重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不主张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这是一部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世界近代历史发展表明,个人自治和团体自治是宪政制度和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学理基础就是人民主权的思想。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自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由农民自发的行为逐步成为我国农村社区法定的组织形式,1982年写入宪法,到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出台,以及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成为我国农村社区的基本制度。

经过一百余年的社会转型,中国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物质资源、体制资源、素质储备和文化准备,在广大的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在世纪末的全面活跃,为中国民主政治在新世纪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基点。

但是,随着农村民主改革的深化,村民自治与现有的政治体制的制度性矛盾日益突出,村民自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九十年代后期开始,三农问题日益突出,

村民自治作为农民最广泛的自我管理形式也引起理论界的质疑和否定。人们不禁疑问:实行村民自治对我国而言究竟有何裨益?应当以何种方式促进村民的自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效能?

一、村民自治——中国社会转型的出发点

(一)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

自治作为政治概念与专制集权相对应,是指一定的主体有权自主地处理自身范围内的事务,该权力受法律保障。村民自治就是村落居民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区域的事务,上级机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地方自治的延伸,在我国不论是村民自治还是地方自治的理念和制度都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从源流上追溯是发轫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自治。事实上,在一般政治学文献中,自治也多用来描述中世纪欧洲城市的政治特征。自治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这些欧洲城市的宪章和特许状里。城市宪章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它一般由封建国王或一个有立法特权的大主教颁发给取得一定自治权的城市,用以从法律上确认城市的自治特权。特许状同样由国王或城市所属的封建主颁发。城市宪章和特许状是城市获得自治权、城市市民获得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凭证,这在当时被归纳成为一个原则,即“城市之空气使人自由”(the air makes free)。[1]

罗马帝国时期,欧洲的一些城市通过城市宪章或特许权取得自治特权而成为自治市。自治市是一个社会,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并拥有自己特殊的法律和制度的自治共同体。按照享有自治权程度的不同,自治城市可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城市共和国,这种城市不仅有自治权,还控制着郊区农业区域,类似古代城邦国家;城市公社,享有完全自治权,但不控制郊区,只拥有城区;只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大贵族派代表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只向国王或领主交纳定额赋税。市民选举产生的市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定政策、法令和铸造货币。城市有自己的法庭和武装,有权宣战、媾和。城市通过选举产生市长、法官等管理人员,行使行政、司法、财政大权。这种城市组织形式,是由原来的马尔克脱胎而来的。[2]自治市是由市民单独组成的,“根据单个无权的但是平等的人自愿联合的愿望而获得权力和政治自主权的城市,形成一个聚合体并持

续地运转”。[3]这样,城市要求拥有事实上的共同的权力,也就是说,附属的单个个人只是借助其他成员的力量,才能够在一个组成的集体中作为统一体来行动。“事实上,在所有的城市中市民组成一个团体——全城公会(universities)、共同体(communities)、公社,其全体成员相互依赖,构成一个整体中不可分离的各个部分。”[4]市民能运用选举权,选举市议会与市长及官员,管理本地方事务,和自然人一样,能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能凭借自己的意思,处理本市公共事务。这种自主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是城市宪章或特许状给予的自治权。

地方自治的概念是19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时,为了推行“新政”从西方国家引入的。1905年6月,清政府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在考察期间,对英国的地方自治尤为关注,载泽当时深为感触的认为:“夫伦敦地方自治,为英国宪法之起点,英之立宪,先于各国。其地方自治,又为各国所推崇取法者”。[5]回国后他们建言朝廷,“宜取各国地方自治制度,择其尤便者,酌订专书,著为令典,克日颂行,各省督抚分别照行,限期蒇事”。[6]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共9章112条),同时颁布的还有《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共6章81条)。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个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也是有文献记载的“地方自治”概念正式引入的肇始。

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根据自身政治需要,将乡村自治纳入地方自治制度,从而贯彻了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按照孙中山的构想,县为中国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地方自治也当以县为单位,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目的。只有实行县自治才能实现直接民权。他认为:“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未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为建设之事,当始于一县,县与县联,以成一国,如此,则建设之基础,在于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窃,非军阀所得而夺”[7]。在其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局的推动和宣传下,一些省份纷纷进行乡村自治实践。

山西省推行乡村自治最早,各地视其村制为乡村自治制度的范例,纷纷效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阎锡山就将山西村制(村政)与三民主义联系起来。随后,为扩大山西村制的

政治影响,捞取政治资本,他进一步修订了村制法规,完善了关于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监察委员会等的制度规定,[8]这是村民自治在中国的第一次引入。

(二)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的特点

第一,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体现了现代民主思想,是乡村民主自治的开端。与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相比,三民主义本身就体现了西方近现代民主思想。在其影响下,各省关于村民自治的立法一般都规定了自治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察机关,自治职员的资格和产生,地方财政以及自治范围等内容。尽管不甚完善,但是,这些规定及其所体现的精神,显然已经摒弃了封建传统统治格局下非“民主自治”的“无为而治”。尤其是关于权力、权力的来源和对其监督的规定,更是体现了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现代民主思想。它所蕴含的直接民权思想也可资借鉴。

第二,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是政府行政力量干预的结果。由前文背景可知,村民自治思想的提起,就是当局对“总理遗教”三民主义的演绎。村民自治的引入和村制在山西的首次提倡,得益于当地行政首脑极力推广。为促进乡村自治等内政工作的全面展开,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专门召开民政会议,检讨了乡村自治的意义和运作方式,审议通过了《限期实行乡村自治案》,指出:“地方自治,为训政实施之基础,而乡村自治,又为地方自治之造端,乡村自治不良,则县自治无由美备,而训政设施,亦感困难。我国对于乡村自治,除晋省外,向无一定之成规,际此建设伊始,关于村里闾邻各长之任用标准,以及一切制度之改革厘订各项,亟应颁布施行,以期实现,苏皖闽浙赣五省处交通便利之区,接近畿辅,尤宜树之风声,模范全国,事关训政基本工作,认为无可缓行。”[9] 可以看出,政府在村民自治立法及其在全国的普遍实行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村民自治的第一次引入演化为政府主导型的政治改革。

第三,村民自治在中国的第一次实行并不彻底。有些地方如江西、江苏两省的自治立法,均未规定村民会议的内容,村长副等公职人员皆非由全体村民选举。江苏的村长副系由市乡行政局长保举,因此,这种自治制度下的村制组织就成为政府的行政末梢机关,演化为间接民主方式,而背离了基层直接民主的本意。另外,在政府主导下推行的村民自治,包含着行

政力量和行政权威的作用,必然不是彻底的村民自我管理,即自治。

(三)村民自治的第二次引入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通过政社合一的公社制管理农村社会,但公社成员并不是国家单位的成员,也不能享受国家单位成员的待遇与保障。他们的生活更多地是依靠自己的生产条件和生产状况,并有一定的社会自主性,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1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自身的探索,公社制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公社制随即被以各种方式突破。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广泛开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不仅最终造成了公社制的废除,而且使农民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农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开始重视农民的人身自由和自主经营。

为了保护改革成果和维持稳定公平的乡村秩序,在广西的宜山、罗城县,农民自发地组织建立村民委员会之类的自治组织,共同维持公共秩序,创造公共福利。这种农民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和方式很快得到肯定和推广。并在1982年宪法第111条被明确规定为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省份也相应制定了配套法规,为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和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村民自治的第二次引入的特点

与第一次引入相比,村民自治第二次引入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基层民主自治。按照余英时教授观点,传统封建乡村治理结构中,“皇权只能下伸到县一级而至,县以下皇权便鞭长莫及,基本上是民间自治。”农村中,权威来自于宗族。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描述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为“长老统治”(Rathermalism)。[11]老年人丰富的经验是他们获得权力和地位的条件,而对长老的服从是长老权威推行的保障。作为“长老统治的核心”和地方精英,“乡绅”行使着“长老”的权威。而要成为“乡绅”,必须同时具备“知识”和财富。也正是由于这两个要素,使得乡绅成为集传统权威(家族势力的代表),感知权威(自己的知识和财富)和法定权威(地方行政首长)于一身的地方精英,在乡土社会中延伸和捍卫着国家权力,完成了地方权威从“血缘”到“地缘”的转化。

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二篇

董棕河村村民自治制度

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接受村党总支的领导。

第三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四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1.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

3.制订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事项;

4.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和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召开的村民会议议题作出决定;

6.纠正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错误决定。

第五条 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当自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受场地限制时可分片或分批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所有村民组织和村民都应当服从村民会议的决定,支持村民委员会实施村民会议决定。

第六条 村民会议的议程:

1.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村财务收支报告;

4.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提请村民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并充分做好召集村民会议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应当在召开村民会

议的五天以前,向村民公告召开村民会议的事项。

第八条 凡参加会议的村民须到各自的联组长处签到。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两者同为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对重要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对村民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组长等组成,后者为当然代表。必要时可邀请驻地部队代表和驻本村的公安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各村民小组召开小组村民会议民主推选产生,名额一般按15户左右产生一名,根据本村现状,大约在50名左右。民主推选村民代表的办法,应当经小组村民会议通过。民主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要具有代表性,其中妇女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同时

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章守法,作风正派;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3.关心集体、办事公道;

4.关心群众生活,反映群众要求,有群众基础和威信;

5.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6.依法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如下: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2.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村经济合同的签订;

4.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公益事业;

5.讨论、决定村1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6.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人员;

7.制定和修改除章程以外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办法、守则);

8.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其成员满

三人的是否要补选;

9、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0、纠正村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不当决定。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含当然代表)提议时,应该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村民委员会应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五天前书面通知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便于代表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参加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1.对村民委员会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2.对村民委员会提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在村民代表会上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1.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3.宣传和贯彻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4.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

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三篇

民东村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一、村民会议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6.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7.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

8.否决和修改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3.制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审议决定。

4.审计决定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审查本村财务收支和社会行政事务落实情况,督促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

5.审议解决村民委员会成员内部发生重大分歧的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6.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7.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8.民主评议村干部。

三、村民委员会职责

1.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议务。【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2.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依法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企业、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用土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荒、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4.抓好粮食生产,组织村民发展经济,依法引导村民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做好村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5.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整修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

6.做好优抚、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医疗合作和殡葬改革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工作。

7.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本村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8.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关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9.教育村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树立勤俭办婚事、丧事的新风尚。

10.完成各级政府和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向上级政府和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11.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四、村委会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和严格执行本村的规章制度。

2.负责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出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总结检查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负责向村民会议或

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4.组织协调好村委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积极性,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协调处理好与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的关系;协调处理好本村村民小组之间及邻村相连的生产、生活、水利、道路、山林等关系。

6.组织村委会成员和各工作委员会实施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和村民公约,积极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7.大力引导和发展村办企业,积极推广科技致富,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8.认真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乡镇政府反映,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村委会副主任(村秘书)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不在岗期间代理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2.认真做好分管工作,并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助和指导各委员及村民小组的工作。

3.协助或管理村委会的财物收支,协助管理好村里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负责各种资料、数据的收集和保管,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材料。

5.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6.维护班子团结。

7.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六、村委会委员职责

1.协助村主任、副主任开民工作。

2.按照村委分工负责做好贫乏工作。

3.自觉参加村民委员会召集的各种会议。

4.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5.维护班子团结。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责

1.监督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各项决议的情况。

2.督促村委会定期公开本村财务收支、社会事务及群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3.收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及村委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村委会和村委会成员本人。

4.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八、村务公开制度

(一)工作机构: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民代表产生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人组成,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监督工作。

(二)公开原则: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向村民及时公开。

(三)公开内容:政策和办事程序;财务帐支;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低保、五保评定;宅基地审批;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医疗合作;种粮直补;退耕还林款物;村干部报酬;村集体经营承包合同;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公开程序:村委会详细列出公开项目——相关责任人汇总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咨询监督整改。

(五)公开形式:以固定公开栏为主,辅之以印发资料、召开会议等形式。

(六)公开时间: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1次,其他公开内容每半年公开1次,村民有要求的可随时公开。

九、村民议事制度

1.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过2/3的户代表参加,方能对村内重要事项进行议决。

2.村民会议是农村基层民主和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形式,对本村村务享有最高决

策权。村民会议决重重大村务时,所在决定必须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户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3.村民会议的召开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提议研究确定,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4.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讨论表决。

5.村民会议的决议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落实。

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即组织村民按照一定程序,根据党对农村干部的要求,评介村干部的德、能、勤、绩、廉。

民主评议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村组法》,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决议情况;

4.分工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情况;

7.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情况;

8.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9.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评议形式:

评议前先由村干部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当年的工作情况,再由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测评,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干部进行评议,以分别得票率超过50%确认档次。对干部有严重失职、渎职及违纪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评为不合格。评选结果作为考核村干部的重要内容,记入个人档案,并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村民自治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四篇

[篇一:村民自治制度]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者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村民自治制度 第五篇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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