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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2016-10-08 11:46:3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共7篇)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制定目的:为切实加强公司人事信息保密工作,提高防范和杜绝人事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此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规范事项:一、包含的保密内容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对以下人事信息予以保密: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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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篇

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制定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人事信息保密工作,提高防范和杜绝人事泄密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此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适用范围及施行日期: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规范事项:

一、包含的保密内容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对以下人事信息予以保密:

1、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如学历、工作履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公司内部职务等信息。

2、公司内部人员岗位调动、工作分工、薪资待遇等信息。

3、公司不予公布的招聘渠道、招聘方式及拟挖掘的意向人才等信息。

4、公司培训的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以及外聘培训讲师的个人信息、外聘费用等信息。

二、违反公司人事信息保密制度的行为

公司全体员工出现以下行为可视为违反人事信息保密制度,需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1、在公司内部讨论或向外界透露本制度《规范事项》中第一条款所约束信息的行为。

2、直接向外界用人单位推荐公司员工或间接协助外界挖掘公司员工的行为。

3、发现有员工违反公司人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未进行劝阻或未向公司相关部门举报的行为。

4、其他违反人事信息保密制度的行为。

考核条款:

1、违反本制度《规范事项》第一条款约束内容的员工,扣除1/2的年终奖金。

2、直接向外界用人单位推荐或间接协助猎头公司推荐人才的员工,按开除办理,如有员工发现他人存在违反人事信息保密制度行为,却不进行劝阻或未向公司举报的,同样按开除办理。

3、对于举报他人违反人事信息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经查实后,公司将根据《行政考核办法》相关奖励条款予以激励。

人力事业部

2012年5月14日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二篇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各科室派出的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单位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市国家保密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国家保密单位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

三、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二)各涉密室应将本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三篇

信息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保护和合理利用公司秘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公司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都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 信息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秘密又便于工作,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针。

第二章 保密信息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和行为: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

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二)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运作和决策,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失去潜在收益的信息;

(三)包括以书面和电子等方式存在的各种信息;

(四)其他与公司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条 保密信息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商务谈判内容及载体,正式合同和协议文书、未开标的投标文件、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尚未确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调整及安排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绝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机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薪金制度,人力资源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材料等,以及按《档案法》规定属于秘密级别的各种档案。

第七条 定级方法

由文件生成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和起止日期,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载体(如图纸、资料、录音、录象、软盘、光盘等),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相应标注。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或经批准,提前解密。

第三章 主要涉密部门、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主要涉密部门包括:董事会秘书处、事务部、财务部、企划部、营运部、技术工程部、审计部,以及下属企业主要涉密部门。

第十条 公司主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列入主要涉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负责保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四)公司主要涉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五)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的外部工作人员,如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

公司可根据保密信息的具体情况,要求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事务部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处理公司的泄密事件。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管理权限:

(一)绝密事项(含载体),由绝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绝密事项的发放、传阅均需经相关公司领导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保管。绝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绝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二)机密事项(含载体),由机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机密事项的发放,传阅需经相关公司领导或其授权的部门经理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保管。机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三)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机密事项的发放,传阅需经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保

管。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控制传阅文件的交接,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保密材料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

第十六条 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第十七条 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保密工作制度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四篇

[篇一:保密工作制度]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保密工作制度

(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

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五篇

[篇一: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指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保密规则或行为规范。

一、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都有哪些保密要求?

(1)阅读、传达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或阅文室等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

(3)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进行登记,不得由阅件人直接传给他人;

(4)不得擅自存留传阅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5)传达国家秘密文件时,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

(6)听传达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经过批准。

二、特殊场所、部位保密制度是什么?

特殊场所部位主要是指军事禁区和不对外开放的其他涉密场所和部位。军事禁区的保密措施,在1990年2月23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保密管理制度。其他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则由其主管机关制定或与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商定。由于军事禁区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因而其对外开放及扩大开放范围,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哪些部门、部位应该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日常业务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机关、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的秘密。

第四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八条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信息室、档案室、计算机房等机要部门,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保密工作计划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六篇

[篇一:保密管理工作计划]

2011年保密工作计划公司2011年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坚持技术创新、促进持续发展”的经营方针为指导,以实施技术创新为重点,开展本年度的经营工作。公司保密办将始终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和经营方针,根据公司保密委员会今年的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坚持“一手抓业务项目,一手抓保密管理”切实做好本年度的保密工作;着重围绕提高信息化条件下保密管理能力,突出加强技术手段、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保密机关和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任务;重点加强对新<保密法>的学习和宣传,深刻体会新<保密法>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保密法>的要求;做好保密资格认证复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严格、规范的保密管理工作来迎接保密资格认证复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保密工作程序,提高保密管理工作水平,

工资保密制度
保密信息工作制度 第七篇

[篇一:薪金保密制度]

一、目的:

1、1、规范员工薪资保密行为,保证薪资作业过程的保密性,确保薪资资料不泄密。

二、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的薪资操作过程;

2、2、本办法适用于监督全体职工的薪资保密行为;

2、3、本办法适用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三、定义:

3、1、薪资作业人员:指参与薪资确定、调整、核算、发放、调阅的各部门负责人及人事、财务人员。

四、权责:

4、1、〈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制定——人事行政部

4、2、〈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审批——总(副)经理

4、3、〈薪资保密管理办法〉执行——全体职工

4、4、〈薪资保密管理办法〉监督——总(副)经理及财务部

五、具体内容:

5、1、薪资保密的整体要求:

5、1、1、薪资操作过程的保密性;

5、1、2、全体职工不打听别人的薪资水平;

5、1、3、全体职工不向别人透露自己的薪资水平;

5、1、4、任何职工发现薪资泄密情况都能及时汇报,相关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工资保密制度

5、2、确保薪资保密的总体步署:

5、2、1、公司制定<薪资保密管理办法>,并由财务部监控其实施情况;

5、2、2、由人事行政部向全体职员宣导薪资保密制度,并实时监控;

5、2、3、人事行政部派专人用专柜、专匙保存薪资资料,确保薪资资料保存过程不泄密;

5、2、4、加强薪资作业人员及薪资作业过程管理,确保定薪、调薪、薪资核算、薪资发放过程不泄密。

5、3、为保证薪资的保密性,对薪资作业过程作以下规定:

5、3、1、薪资作业过程包含但不限于,新进职工定薪、职工调薪过程、薪资资料保存过程、薪资核算过程、薪资发放过程、薪资资料查阅过程等;

5、3、2、新进人员经权限主管确定薪资后,须在第一时间将薪资资料交于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处;

5、3、3、人事行政部人事专员接到新进人员薪资资料后,将薪资资料保存于薪资资料专用柜;

5、3、4、调薪资料(包含转正调薪、周年调薪等)经核准后,应由薪资核算员统一保存于薪资资料专柜中;

5、3、5、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本部门人员薪资资料时,须经总(副)经理核准,否则,的良好氛围。公开的薪酬体系不仅告诉员工管理部门相信薪酬政策是公平的,而且薪酬公开的行为本身就可增加公平性,因为这样能够为员工提供对管理层进行检查的机会。

第四,公开的薪酬制度有利于组织内部的沟通,并有助于培养员工的信任感。我们知道,在实行保密薪酬制度的组织,从来也没有能够杜绝员工私下讨论薪酬的问题,而这种私下的讨论和交流得到的往往是错误的信息,或者是被别人欺骗,或者是自欺欺人,正是在这种员工之间的相互博弈过程中,错误的信息在组织内部传播,员工的信任感也消失殆尽。根据沟通理论,在组织中,正是因为正式沟通的渠道不畅才会导致非正式沟通的产生和盛行。由于没有正式的沟通渠道,只好“曲线救国”,于是小道消息也就油然而生了。非正式沟通的目的往往不是传达信息,而是表达沟通者的感情,于是小道消息自然带有沟通者的主观色彩,很难保证其客观真实性。薪酬制度的保密性和竞争性在组织中为小道消息的产生和延续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果不提供一个公开的、正式的沟通渠道,小道消息会一直持续下去。如果组织能够公开薪酬制度这样敏感的问题,不仅开辟了一个正式公开的沟通渠道,同时也使员工相信组织在其他不太敏感的问题上也是值得信任的。公开讨论薪酬往往使员工比在薪酬保密制度下的猜疑和焦虑状态产生更高的满意度。另外,如果一个组织的薪酬体系是公平和公正的,收入公开会提高员工对收入和收入差距的满意度。

第五,保密的薪酬制度会让管理者在工资分配中用个人好恶来替代绩效标准,从而产生更大的不公平。组织应奖励高绩效者而不是其他“高明”的政治手腕,所以公开的薪酬制度可以防止管理者不合理的控制和权利的滥用。当组织的每个成员的薪酬水平和变化成为公众常识时,群众的眼睛是对公司管理最好的监督。

最后,员工应该拥有足够的知情权。员工的知情权应该与其隐私权相平衡,在员工为组织付出自己努力的同时,有权利了解组织中其他人收入,因为员工只有通过比较才能获得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的信息。

既然种种理由支持了薪酬制度的公开化,那么是不是薪酬制度一定要公开呢?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企业热衷于采取保密的薪酬制度呢?

首先,这些企业内部的许多工作的绩效是难以衡量的。组织内部的许多工作由于种种因素很难来衡量个人的工作业绩,如不同销售区域的经理,由于当地消费水平、消费倾向、销售基础的差异,往往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他们的销售额,而这并不能反映他们的个人业绩和努力。另外,绩效的差异常常由体制造成,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保薪酬制度的公平性,组织经常是奖励环境而不是绩效,这相当于由于天气好而奖励气象预报员。保密的薪酬制度可以回避这个敏感问题。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薪酬制度(尤其是操作层和技术层)基本公开的情况下,对一些业绩难以衡量的工作的工资进行保密。

其次,如果业绩评估体系本身不科学,会把不科学的因素引入到薪酬体系当中,当这种不科学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时,公开薪酬制度对于公平性的改善有害无益。因此,一个公平公开的薪酬制度首先要求有一个科学的业绩评估体系的支持,否则,薪酬还是保密为妙。

第三,许多员工希望他们的工资是保密的。讨论自己的确切收入就会像给陌生人描述自己的私生活一样不舒服,特别是收入低和绩效低的员工,公开的薪酬会使他们难堪,而且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员工占很大比例,任何组织都难以对他们的存在无动于衷。员工享有隐私权,这似乎包括为他们的收入保密。

最后,保密的薪酬制度可以给管理者在收入管理中更大的自由度。因为他们不必对所有的工资差异作出解释。公开的薪酬制度会使管理者趋向于将工资差距最小化,更平均地分配收入。但现实不是这样,员工的绩效并不是平均分布的,而是倾向于正态分布,因此工资收人的差距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让管理层减少麻烦,心安理得,薪酬保密制度是一个有效途径。特别是对于工资差距非常大的企业,保密的薪酬制度往往是管理上的一个法宝,因此也就不奇怪为什么众多的企业选择了保密的薪酬制度。

在我国,薪酬制度是公开还是保密,还要考虑中国企业的特殊性。首先,中国人的封建意识,以及小农平均主义的意识很强烈,大家更习惯于“大锅饭”,同时长期儒家思想的熏陶,导致了中国人“好面子”的特点,不习惯公开接受收入的差距。其次,中国企业的薪酬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好,常常难以给员工稳定的期望,薪酬保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员工由于过高期望而带来的不稳定。此外,中国企业大多处于改革和创业阶段,难以保证薪酬制度的稳定性,薪酬体系变化比较大。为防止企业难以承受由于薪酬体系变化带来的风险,许多企业选择了保密的薪酬制度。

总体来说,保密的薪酬制度在薪酬管理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它仅仅是回避了一些问题,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薪酬体系才是大方向。

[篇五:企业为什么要实行工资保密制度]

在当前不少企业对内部员工的工资实行工资保密制度,从人力资源管理学上保密工资制度的利与弊各有各的理。

有赞同实行工资保密制度的主要理由有:

1、它能保护公司的关键人才。对于那些相对高薪的员工,如果他的工资被公开,有可能受到同事的排挤和刁难。

2、它能减少内部矛盾与摩擦。同事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往往被工资搞得变了味儿——“他怎么比我多了50元?”实行“工资保密”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即使同事之间“不经意”了解到双方的工资差异,由于在原则上还是“保密”,大家可以装糊涂,比相互间挑明要好得多。

3、它能减少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薪资透明带来的攀比心理,和员工内部矛盾的摩擦,直接带来企业的内耗,和管理成本的增加。同时,薪酬制度保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员工由于过高期望而带来的不稳定,和排解企业由于薪酬体系变化或调整员工薪资结构带来的风险。

薪资的保密制度来源于企业间的竞争,特别是人才的竞争。当然薪资的保密有利也有弊。

其利在于:

1、薪资是企业的一种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应该受到保护。不同企业间薪资保密是可以起到恶意竞争的局面;

2、员工个人的薪资保密是个人的隐私。我们均知道隐私权问题最早来自于外国。外企或合资企业均强调薪资保密。是为了保障员工之间合理竞争拿薪,避免优秀员工受到同事的妒忌,形成不良气氛。

弊端在于:薪资的保密首先从制度上为不公平合法化找到了外衣。你永远 不知道别人的收支,这样腐败就制度化了。

然有反对者则认为:

1、实行保密制度不能让员工明确自己个人发展目标。现存有不少人离职是因为个人发展空间受限,待遇达不到自己的期望值,但如果员工在选择企业时,可以明确地知道他将来的发展方向和所得报酬,就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即为企业节省招聘成本,也为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2、实行保密制度不能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在薪酬保密制度下,老板在为"花了钱",给员工加薪了,可是总得不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而在苦恼,而员工又在抱怨付出努力没有得到公平的回报而埋怨。员工心中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尺度去衡量付出和所得之间的公正性。

3、实行保密制度难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若薪酬制度透明可体现了不同岗位的价值大小,明确了员工的职务体系和职业生涯发展方向。这样也更直接地将公司核心的企业文化、薪酬理念告诉员工,使内部沟通更为有效,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误传、谣传,使管理者和员工之间的距离更近,增强了彼此的信任感,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

我国不少企业实行工资保密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国家保密工资制,但笔者认为不少在实施过程中有所异化,针对一些现象,笔者则从法律的角色与大家来共同探讨工资保密制度的是与非。

首先,笔者认为工资进行保密在管理上有其一定的实践性的积极意义,且对工资进行保密也有其法律渊源——-公民隐私权的保障。笔者也认为个人的工资情况确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工资不公布、不被他人所知是对员工个人隐私的保障。但保障个人的隐私权应建立在不侵犯其它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否定它不是对隐私权的保障,而是对隐私权的异化。

一、工资保密不能以剥夺员工的知情权为前提。

在我国不少企业实行工资保密制度对员工所谓的隐私权保护,其实是用人单位进行威权管理的幌子。如签收工资条时,员工看到的是一张非常简单的“工资单”,上面不写任何项目;或盖住具体组成项目,让员工签字后单子就被收回;或根本没有员工签收的程序,用人单位直接将工资存入员工存折或卡内,也往往不给员工工资清单,如此员工根本不知道工资的具体项目。而了解工资的组成对员工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它可让员工明确自己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以多少金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金额是多少、加班费的计算、病假等各种假期的扣除计算等情况。这是员工知悉自己权益是否受损的最直接,最实质的相关材料。为此第xx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赋予劳动者对本人工资的知情权。可见以上情形明显是违反了该条例,严重侵权了员工的知情权。

二、笔者认为工资保密应限于保障员工工资不被他人所知悉的方面,而对其工资发放的程序应当建立在以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根本不让员工所知悉,这导致其员工根本不知自己的工资是怎么得来。那这样的规定合法吗?笔者认为:不合法!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薪酬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涉及到员工的根本利益的基本制度应当公示于全体员工,以体现法治下的公平、公开、公正性。且第七条也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故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的类似做法,是与劳动法律、法规严重相悖的。

还有不少用人单位制度规定:若员工出现泄露自己的工资情况,用人单位动则罚款或处分,甚至可能会导致被解雇。笔者认为类似这种规定更加严重违法。因为需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工资保密制度的主要法律渊源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而上述情况是该员工本人自身将工资情况告知他人,其本人的工资情况是其本人的个人信息,做为公民他完全有权处分自己信息,故不存在用人单位为员工保护隐私权的问题。那用人单位处罚该员工的法律依据又从何来呢?另当前我国已进入信息时代,生活的环境越来越透明化。在这种环境下,让员工对自己的工资“沉默”,也无多少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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