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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2016-10-10 10:51:4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共6篇)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篇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

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

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

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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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篇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浅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篇

浅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和人民的选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具体的实践当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在不断增多,因此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了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策建议,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人大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鱼需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显露。研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家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们国家国体和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的是以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在内整个国家机关制度的总和、总称。①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包括:其一,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授予相应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其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①鄂尔莹.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科技博览,2009(21)

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三,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作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四,常务委员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②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形式、民主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并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和至高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在职能上虽有所分工,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的关系,而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各地都必须遵照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实行“会议制”,集体决定问题,少数服从多数,也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实行民主集中制,因而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使其他国家机关②郭燕来.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述评[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按照自己的职权开展工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富有效率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代表的选举及其组成结构存在的问题【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1、选举的民主程序还不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介绍等环节还存在不足,比如过于偏重政党团体的“组织提名”,轻视选民或代表联名的“非组织提名”,这种现象在间接选举中更为突出。在候选人的介绍方面,缺乏竞选机制,对候选人介绍少。这不仅严重挫伤了选举主体的选举积极性,而且使被选举主体对代表的职务是被动接受,造成对选举主体的责任意识淡薄。

2、直选层次较低

一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代表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这种多层次间接选举,模糊了代表与公民之间的委托责任关系,人民难以有效地监督罢免自己的代表,也就更难监督政府官员了。

3、代表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在人大代表的组成方面,主要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党政机关官员代表比例不断增高,工农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新生社会阶层代表、女性代表和非党员代表比例偏低。三是代表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参差不齐,部分人大代表缺乏履行代表职责所应有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人大制度议事规则和会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中的一些规定己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其中存在着某些亟需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1、会议的文件准备

第一,关于会议的文件准备。我国人大代表众多,并都是兼职的,多是工作生产在第一线的千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因而会期不能太长。而另一方面,由于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要审议和决定的议案却相当多。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对此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③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为便于人大代表了解和熟悉相关情况,

进而便于会议审议,规定这些文件资料在“一个月前”时间分发到代表手中是合理的,但在内容上仅对法律议案及其补充材料进行规定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扩充。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而监督权不能完整行使势必导致人大监督不彻底,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

2、会议发言

会议发言则是充分反映民情,广泛集中民智,提高审议质量的重要途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4条规定:“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④而现实的情况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人大代表的发言很少甚至没有。即使有少数代表发言,也往往是/畅所欲言”,想到哪说到哪,很少围绕议题进行。

3、会议表决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会议上行使职权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最关键的程序。其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目前议案的表决主要采取分类别,比如分为法律案、任免案及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等而实行一揽子表决方式,有失科学。二是对不同类议案的表决通过的法定人数规定没有区别对待。

4、会期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基本完善,而且越来越成熟。但是,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问题:一是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间不太确定,有时在双月,有时在单月;有时在上中旬,有时在下旬。二是开会时间的长短没有把握,存在不同意见。组成人员中,有的认为时间有些短,发表意见不够充分,建议延长时间;有的认为时间有些长,特别是还担任其他职务的组成人员,有许多工作要做,希望开会时间不要延长。三是每届内各次会议的会期长短仍然存在相差过于悬殊的问题。这实际是个提高五年任期内和当年议程安排的计划性问题。会期到底多长比较合适,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③

④仝华.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和完善[J].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席文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与发展[J]. 新视野,2009(6)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问题

1、监督权行使的力度不足

目前的监督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情况是:软性监督手段运用多且流于形式,刚性监督手段运用少甚至从来不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视察和调查、工作评议或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占到了人大日常工作很大部分,人大审议通过“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等,也往往是例行公事,履行法定程序。有的地方人民群众批评人大监督工作是“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却很少运用,甚至搁置不用。而监督权不能完整行使势必导致人大监督不彻底,震慑力弱,权威性不够。

2、监督程序不够规范

目前监督程序方面仍然存在着缺失或尚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操作缺乏规范,监督程序难以启动。如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但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具体如何公开,公开什么内容,向谁公开,选择什么方式公开,监督法没有规定。二是对主客体缺乏应用的约束。法律对权力机关职权行使不到位、错位或越位,政府不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不接受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时谁负责任、负什么责任、如何负责任等都缺乏程序性的规定,权力机关监督的最高层次性和最高权威性难以保证。

3、监督机构不够健全

宪法规定人大监督权由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集体行使,但人大一年开一次会,监督工作很难实现,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繁重也无暇顾及监督。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对于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有积极作用,但它们的职责还主要是在立法上,法律对它们的监督权限的规定既不明确也不到位,加之各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不健全等因素,使得各专门委员会也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监督作用。这种专门监督机构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人大监督功能的弱化。再者,当前监督机构的设置也不具有科学性。

三、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对策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篇

[篇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篇

[篇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篇二:苏州市第十六中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参与民主的渠道,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篇

[篇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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