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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016-10-10 11:48:1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共7篇)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公司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1 总则1 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1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2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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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篇

公司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公司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公司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公司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公司)、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 公司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司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公司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公司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公司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公司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公司)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公司)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10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

4.10.1 车辆归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GB7258—87》国家标准中对于机动车辆“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行驶车辆的维修和计划大修理,以及初驶车辆保养的安全技术维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所属各类各种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0.2 车辆安全运行的维修技术管理,应当遵照公司发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贯彻实施。

4.10.3 对于不按国家与企业的有关规定、忽略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维护和实施,以致行驶车辆技术性能严重失控,频繁发生重大安全及车辆损坏事故时,必究车辆归属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4.10.4 修理工在试刹车时,需凭车辆操作证在规定路段并派有监护人员方可试车。

4.10.5 车辆在修理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借出外用,一经发现必予严肃处理。

4.11 统筹组织安全活动及车辆检查

4.11.1 组织安全活动:

a 车辆归管及使用部门每年应当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及时组织所有车辆驾驶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交通安全知识。

b 定期了解、分析驾驶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技术素质,帮助他们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活动一次,车队(班)每周活动一次,并作好记录;驾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2013版)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篇

x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促进x部(以下简称x)生产经营稳定、有序、规范进行,依据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并结合x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x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x管理处为本事业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x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xx处负责本事业部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检验、维修等具体运行事项负责,各使用单位(各使用单位即本x特种设备相关工序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对本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负有管理责任,现场操作人员是特种设备操作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x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事业部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者对日常安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x特种设备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装、维修等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安装、维修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x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x部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x部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第九条、x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或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x管理处、xx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举报。

x部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必须及时受理举报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不能处理或权限范围之外无法处理的,必须立即上报、移交上级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于举报单位或人提供的内容,一经查实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选购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选购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xx处具体负责本事业部特种设备采购工作,并对采购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产品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和认证报告;

第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选购。

第十二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提供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提供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证明文件。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交货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本事业部相应的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生产物流处负责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外围防护。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生产物流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与x部订立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xx处负责对设备的验收。

第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xx处存档,高耗能特

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xx处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xx处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采购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选择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查验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采购。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事业部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本x部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x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x范围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xx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准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负责x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的xx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根据xx处及其他职能部门下发的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规章制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xx处负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涉及仪表项目由xxx处负责)。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填写检验记录。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七条、xx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者或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上报xx处进行处理,xx处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如有必要可以联系其他部门共同处理,对于没有能力处理的应立即联系有资质的相关方进行处理)。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上报,并由xx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理、润滑、调整和检查,记录需保存。

第三十一条、xx处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xx处,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xx处应当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xx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和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通过xx处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无能力进行教育、培训的可以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安排。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培训后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炼钢厂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作业工具、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部

门和人员;

4、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6、工作范围必须与所持作业证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四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的人员,经培训后,由xxx处报公司培训考核机构组织考核发证。其中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中有一门不合格者,可以在三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及两门均不合格者,须在半年后重新培训考核。

第四十七条、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且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公司考核机构申请考核。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免试复审。免试复审时,要求所在单位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在两年内未发生事故,并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办理免试复审。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应严格执行安全职责,按时办理复审,每4年必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五十条、各车间、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外来作业施工人员及未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事业部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发证部门补发。

第五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其证件自动失效: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本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5、调离本工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从事作业的。

第五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公司)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1、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公司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特种设备安全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伤亡事故。

2、公司其他班子成员的职责:

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参与和协助公司负责人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等,按照制度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在紧急情况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部室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部室主要负责人是负责本部室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②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措施,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③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④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实施应急演练。

⑤负责部室特种设备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2)部室副经理的岗位职责:

①在部室经理领导下,对部室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

②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③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⑤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⑥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⑧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等。

(3)安全员及班组长岗位职责:

①配合部室经理、副经理对本部室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是负责本岗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②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③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④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⑤负责本岗位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⑥具体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⑦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⑧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和报告等。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②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③听从指挥,保持本岗位设备的安全和清洁,不随意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⑤按照部室和公司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处置等工

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部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部室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制度。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安全技术部审核并逐级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物资供应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部门(或者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部门负责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并在有效期内安全使用。

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近、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其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特种设备档案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也是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更新报废的根据。通过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可以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

掌握其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

4、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①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进出人员的管理。凡进入危险场所的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检测人员),应由公司或部室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③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④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温度、压力、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严禁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原因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各种原因会产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许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缺陷,以便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公司、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各责任部室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并做出记录。公司安全技术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8、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部室必须到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9、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公司内部流程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前言

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

1、1、1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在全区范围推进特种设备系统性管理工作。

1、1、3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本汇编的依据

1、2、1<安全生产法>

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3其他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

1、3本汇编的适用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5、1、3报验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所委托的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法定检验的行为。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申报所属特种设备检验事项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人。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篇二:特种设备相关职责、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或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实施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拒绝违章指挥;

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做好工作记录;

按时参加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5、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篇三: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梨园河煤矿生产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海石湾煤矿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梨园河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忻州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矿长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海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梨园河矿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节能环保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对于环境保护的总体管理要求和具体执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2总则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由行政部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制度。

坚持公司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环境和生产同步规划、同时实施、同步发展。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公司建设和生产应依法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产,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3机构和职责

3、1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和需要由行政部负责,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监督指导。

3、2行政部的主要职责。

3、2、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依据公司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的管理办法。

3、2、2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

3、2、3负责公司环保监督,环境统计的审核工作。

3、2、4建立健全公司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各类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正常地运行,从而做到达标排放。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5负责处理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在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证后方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为此,压力容器必须逐台登记、领取<压力容器登记卡>。

[篇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总则

为保障特种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1、1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1、1、2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1、4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1、1、5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1、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1、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1、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职责

1、2、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2、2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安全操作规程。

1、2、3参加特种设备订购,进厂和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1、2、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等。

1、2、5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2、6协同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1、2、7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2、8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1、2、9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2、10协同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2、11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1、2、12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1、2、13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2、14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2、15对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

1、3生产部及负责人职责

1、3、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3、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不违章指挥。

1、3、3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

1、3、4合理安排生产,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5制定新工艺,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时,充分考虑特种设备能力,防止特种设备超负荷运行。

1、3、6协同做好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1、3、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1、4人事部及负责人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1、4、2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规定,招用新特种设备操作工时,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做好监督新员工就业前健康检查工作,并充分考虑员工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能力。

1、4、3协同各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教育。

1、4、4把员工特种设备安全绩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内容之一。

1、5车间(部门)领导职责

1、5、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

1、5、2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5、3参加新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

1、5、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等情况。组织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1、5、5对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

1、5、6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1、5、7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工作。

1、5、8积极向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反映特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1、5、9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5、10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6班组长职责

1、6、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6、2组织班组人员,学习、钻研技术,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6、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督促班组人员正确操作设备,完成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6、4经常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领导报告。

1、6、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6、6协同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6、7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

1、7操作工人职责

1、7、1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1、7、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7、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1、7、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1、7、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1、7、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1、7、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1、7、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2、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2、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2、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2、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2、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2、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2、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2、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2、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2、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2、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2、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3、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3、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3、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3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3、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3、6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3、7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8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3、9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10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3、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4、2公司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4、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4、4、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公司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4、4、2通报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4、4总结各部门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4、4、5布置下阶段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4、4、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4、4、7审定公司职业管理网络,审定公司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公司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4、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4、4、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4、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4、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5、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5、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5、2文件管理

5、2、1职责

5、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5、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5、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5、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5、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5、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zhèng fǔ 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5、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5、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5、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5、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5、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5、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5、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5、3记录管理

5、3、1管理职责

5、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zhèng fǔ 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5、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5、3、2zhèng fǔ 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5、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5、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发放。zhèng fǔ 部门制定的记录各部门不能更改。

5、3、5zhèng fǔ 部门制定的记录及检验单位的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规定执行;各部门制定的记录,其保存期限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确定时应考虑:设备设施的使用寿命;法律法规的规定、zhèng fǔ 部门的要求;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公司管理上的需要等。

5、3、6记录超过保存期限或其它原因需要销毁时,由制定部门负责人报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经同意后销毁。zhèng fǔ 部门的记录,一般不宜销毁;若需要销毁,应统一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

6、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

6、1总则

6、1、1为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和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6、1、2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6、1、3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6、1、4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1、5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6、1、6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6、1、8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6、1、9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6、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6、2、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以及安全、设备(电气)、消防、办公室、人事、医疗、土建、物流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和各车间领导。

6、2、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2、2、1组织制订、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2、2指挥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2、3发布和解除事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6、2、2、4向上级和邻近单位、社区发报事故情况以及发出应急求援请求。

6、2、2、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工作经验。

6、2、3抢险(救治)人员和部门职责

6、2、3、1总经理负责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2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指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同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4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保卫和警戒。

6、2、3、5人事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用车辆;向外部发布事故信息。

6、2、3、6设备部门、维修部门负责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7设备部门负责房屋等土建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6、2、3、8储运部门负责供应、运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

6、2、3、9后勤(医疗)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服务工作。

6、2、3、10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力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2、3、11供应部门负责购买事故应急救援器材。

6、2、3、12财务部门负责筹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6、2、3、13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对初起事故进行抢救。

6、2、4事故应急救援报告

6、2、4、1发生事故,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地点、物质或设备的名称、数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通知本部门领导。

6、2、4、2本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根据事故性质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晚上发生的事故应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再由公司生产调度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6、2、4、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应急救援请求时,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6、2、4、4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险情和灾伤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向市有关上级部门、市各应急救援中心报告以及通知附近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求援。

6、2、4、5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拨打求援电话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援内容、程度、有害物质性质、数量、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救援的特殊要求等详细报告。

6、2、4、6当需要向外求援时,应设人在路口接应和派员疏通抢险、救护车辆进入公司的路段。

6、2、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学习检查会议规定

6、2、5、1事故应急救治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形式可以现场、图纸模拟等。

6、2、5、2演练前,应制定详细计划,确定演练负责人和各人员的职责、操作内容、时间以及参加人员。

6、2、5、3演练前应知会与演练有关岗位的操作人员。

6、2、5、4演练时各参加人员要各就各位,相互密切配合,认真进行。

6、2、5、5演练过程中,没有参加演练的运行人员应密切注意正在运行的设备状况;演练人员在演练中不能有任何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6、2、5、6如在演练期间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演练,待处理好事故后,再继续演练。

6、2、5、7演练全过程要做好记录。记录包括时间、演练内容、负责人、参加人员、事故类型、演练效果等。

6、2、5、8每次演练后应由演练负责人进行总结和评比。

6、2、5、9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属下员工学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

6、2、5、10检查规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每年检查一次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情况,检查主要内容:演练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和抢险救治设备、设施、药物情况,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6、2、5、11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结合公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情况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解决事故应急抢险救治工作的存在问题。

7、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制度(新条例有规定)

7、1为有效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7、2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7、2、1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7、2、2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7、2、3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7、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7、4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7、5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安技、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7、6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处理。

7、7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还应执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7、8对造成员工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任人和部门,按责任的大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处理。由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部门实施。

7、9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特种设备事故档案资料,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

[篇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前言

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

1、1、1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在全区范围推进特种设备系统性管理工作。

1、1、3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本汇编的依据

1、2、1<安全生产法>

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3其他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

1、3本汇编的适用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

2、岗位责任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2、1、4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1、5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2、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2、2、2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2、2、3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分层次、分类别地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4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各种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2、2、5编制常规性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维护保养,按时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2、2、6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2、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2、3、1操作时,随身携带证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2、3、4拒绝违章指挥。

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2、3、6应按规定保管好设备的钥匙,在交接班时,做好设备卫生和例行保养工作。

3、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3、1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3、3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内容:

3、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资料(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3、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3、3、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3、4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状况记录。

3、3、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4借用、调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要有记录,并做到及时归还,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4、1每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为应当填写<登记卡>或<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2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固定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向设备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移动式(或流动式)特种设备,均由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3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向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4、4使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4、4、1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4、4、2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4、4、3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4、4、4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4、4、5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4、4、6存在事故隐患的。

4、4、7安全状况等级不符合要求或者使用时间超过限定的。

4、5特种设备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原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5、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制度

5、1验收检验及定期检验报验的定义

5、1、1验收检验是指: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或重大维修竣工后,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

5、1、2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的周期检验。

5、1、3报验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所委托的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法定检验的行为。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申报所属特种设备检验事项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人。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4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划分

6、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易损件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修保养计划。

6、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修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6、3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维修保养人员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档案记录,应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

6、4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当故障不能立即消除时,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6、5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规程、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验、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

6、6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国家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三润滑、调整和检查。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

7、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标准>(见附件六)、员工换岗和调动情况,制订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计划。

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7、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做出记录。

7、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予以注销。

8、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8、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编制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年度检查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8、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8、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力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检查是否存在“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的不良现象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不同情况给予奖惩,以起到鼓励和警示作用。

9、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9、1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当地zhèng fǔ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9、2、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9、2、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9、2、3事故设备名称。

9、2、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9、2、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9、3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9、4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5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篇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篇

[篇一:车间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车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各车间遵照执行:

1、现场生产员工应该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车间应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切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员工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饰上班,女员工长发应盘于头顶,否则自己承担后果。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4、车间不得安排员工带病工作或超负荷工作,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在开机工作前,要对机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可以开机,空机运转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可以正式生产操作。

6、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无证进行修理工作。

7、下班前应该关闭机械。切断电源,将工作区域清理后才能离开现场,行驶,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在出入交叉口、门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光滑、凹凸不平的地面上行驶或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或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严禁超载行驶、高速行驶,以保证行车安全。

(7)行车时,叉车工应拒绝他人上车,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先把货叉降低至离地面100-300mm距离并熄火后才能离开叉车。

4、装卸规定

(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若货叉上的货物很高,影响前进的视野,叉车应后退行驶;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高度的货物。

(2)不要直接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垛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易滑动之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3)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前倾。

(4)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人一定要站在放有垛板的货叉上才可工作,不准直接站立在货叉上作业。

(5)叉车工朝人推进货物时,应鸣喇叭,等对方应声,再慢慢推进,不准盲目朝人推进货物。

(6)卸下的货物应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指定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地方。

(7)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严禁货叉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货叉下面严禁站人。

5、停放要求

(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在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2)停放后将控制杆放在中央位置,并锁定制动踏板,拔出叉车点火钥匙。

6、保养规定

(1)注意保养工作,定时定期进行保养。

(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报警灯亮、异常声音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安排处理。叉车工不得私自拆修。

(3)叉车工每周至少清洗叉车外表一次,各部位所需机油、液压油、柴油、电解液及冷却液等应及时补充加足。具体参见附件<叉车保养规范>

7、叉车工及相关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二、北方汽配城消防规章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每年对全体员工和商户进行两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对经营易燃易爆商品的商户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安全消防意识。

四、对专职消防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工作人员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火灾的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市场管理员每日对辖区内的商户进行防火巡查。检查由物业部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市场管理人员组成。消防安全重点商户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物业部经理。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商户下发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市场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商户的门市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线路是否有乱接乱挂现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5、营业结束或下班后,关闭电闸、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清况;

6、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5、消防工作人员的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8、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9、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二、严禁在营业、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三、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四、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落实有效整改措施,限期改正,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管理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个班次不应少于2人,并实行岗位操作责任制: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体素质,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18岁以上、45岁以下,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三、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和无关的杂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在控制室抽烟、会客、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严禁中途离开出现无人监控状态,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五、控制室内应设置显示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制定火灾发生后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

六、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置、灭火操作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登记、记录制度。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检查、测试和保养,保证消防系统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安全运转及其设备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严禁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

八、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九、对消防控制室通讯器材、监控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协助技术人员做好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完成消防部门和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自觉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市场和各家商户的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应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整。加强日常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三、消防人员应每日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消防器材的管理:

1、市场上的消防设施设备,商户门市(库房)内的灭火器材及公司办公区的消防设施设备统一由物业部进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2、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如有丢失、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补充。

3、商户门市(库房)内的灭火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保证

灭火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4、每年三、六、九月份物业部组织对整个市场的灭火器材进行年检,发现漏缺的灭火器及时增配。每月对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井进行检查、检测、维护。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市场管理人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专门人员及时予以消除。

二、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商户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三、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物业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报告。

四、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商户停止经营,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商户,并落实整改。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后,写出火灾隐患整改报告报消防机构。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八、对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市场商户在重新装修门市、仓库之前,由门市负责人提前一周向物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设计好的装修方案。

二、经物业部审批合格后,才可动工,同时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并且保证在不破坏房屋建筑设施的基础下装修。交纳装修押金300元,如需动用明火,则需交纳动用明火押金300元,两项共计交纳600元押金。装修完毕后,由物业部验收合格退还全部押金。

三、需要审核的方面有:用电情况,用电线路,装修材料(是否是防火材料),电气设备,装修的位置是否对房屋的主体结构有影响,承重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商户装修期间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商户自行清理,否则扣除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所收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电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门市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业部申请填写“动明火审批单”。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且自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物业部申请,经物业部审核通过后才可动工,并交纳300元动用明火押金。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物业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四、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的商户,由电工和物业部市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五、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市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配电室防火管理规定

一、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落实交接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非电工人员进入配电重地。

二、线路、设备的铺设和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设计技术规范>),严禁带电维修作业和超负荷运行。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认真处理和做好记录。

四、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内和变压器周围应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杂物。

五、室内应保持干净、清洁,夏天应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并有防止雨雪侵入的设施。六、关好门窗,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动物飞禽闯入室内。

七、配足配齐相应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经营易燃易爆商品的商户应对熟悉其商品的理化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二、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用的仓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定期测温检查。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出入库进行登记。

三、贮存危险物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分项储存,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征、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应分库存放。

四、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库)房等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五、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清洗。

六、装卸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七、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熟悉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

[篇五: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逐级防火安全检查

1、厂安全生产科成员,每周定期对各车间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通告,并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限期整改。

2、专职的防火人员对重点防火部位要每天坚持检查两次,对一般部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专职防火员有权停止生产,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领导。

3、车间每周要组织班长对本车间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并报安全生产科。

4、班组部位要落实防火责任,坚持班前班后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要列入交接班的内容。

5、各级防火安全检查情况要留有记录,以便备查。

车间要按照业务分工,分关把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车间正职保面,副职保线,各组长要保段,各科室职能人员保项,各职工保点,体现“五保”精神。

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消防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阁层,并且库房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和乱拉临时电线,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操作。

4、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功率不超过60瓦白炽灯泡,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以上。

5、仓库应单独安装电源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6、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7、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仓库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1、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根据危险源的特性,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不能过量贮存,随用随领;

贮存油漆、稀料、柴油、汽油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3、3、良好的通风散热设施,并且定期测温检查;

4、贮存汽油、柴油、稀料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和带入火种,电气设备、开关、灯具、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如氧气瓶)等物品不许露天存放,以防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6、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工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

7、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启开稀料、汽油的封盖时,必须用规定的铜质扳手;

8、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稀料等易燃物品清洗;

9、严禁将使用剩余的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倒于下水道,必须将其盛于桶内回收。

四、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操作,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拉乱接电线;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车间、仓库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私设用电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

5、架空高压电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堆垛上空;

6、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撤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

7、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8、贮存易燃易爆物品(油漆库、油库、稀料等)的车间、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9、电器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五、门卫巡逻守护制度

1、全体警卫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提高警惕,忠于职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准确地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工作。

3、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喝酒、睡觉、擅离职守和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要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对进入本单位的外来人员应询问登记并积极宣传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禁火区的人员要严防其将火种带入。

4、对进入厂区的车辆要加强防火和交通管理。

5、门卫巡逻人员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重点部位要定时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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