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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2016-10-11 11:00:0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共5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格医疗管理制度为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的功能作用,满足参合农民的门诊就医需求,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村卫生室的定点标准:一、具有区卫生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符合《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三、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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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一篇

新型农村合格医疗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村卫生室的功能作用,满足参合农民的门诊就医需求,扩大受益面,切实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卫生室的定点标准:

一、具有区卫生局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村级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诊疗有门诊日志登记、用药有双联专用合疗处方、收费有全省统一票据,有规范统一的各类合疗统计报表,有健全完善的医疗服务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县合疗办和乡卫生院的管理。

四、能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政策,不乱收费。

第二条 村卫生室合疗定点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明确定点村卫生室基本标准、申请方式和时限要求等。

二、自愿申请:根据通知要求,到乡卫生院填写《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同时出具有关资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初步审核:由乡卫生院结合日常考核进行初审后,报乡合疗办确定。

四、审核、验收、确定:由乡合疗办会同区卫生局,对乡卫生院上报的村卫生室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符合定点标准的进行初步确认。

五、文件确认:对被确定为"新农合"定点门诊的村卫生室由乡合疗办会议研究,发文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三条 定点村卫生室的职能职责:

一、做好本村及邻村参合农民的门诊治疗,并按报销标准给予现场报销,实行"就诊直补"政策。

二、负责本村门诊和住院报销情况的公示,及时将群众投诉的问题向乡合疗办反映。

三、负责本村门诊统筹各项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结合本村实际,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提高本村合疗知晓率、参合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检查管理制度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二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通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有效遏制“不合理检查”现象,规范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等医疗行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制定本院合理检查制度。

一、 根据病人的症状、体征明确检查项目,得出初步诊断。

对常见病,多发病开具基本检查项目,在开具基本检查项目时应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避免重复或类似的检查,且必须将体检的意义告知病人。

二、 突出检查重点,注重医疗安全。

针对阳性体征和阳性检查结果,重点排查,做好鉴别诊断,提高三日确诊率,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检查。

三、 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通过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后,应及时治疗。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合作医疗合理用药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更好地为广大参加合农民服务,我院就新农合用药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 医院各科室诊治医师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

二、 医师凭参合患者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医瞩,用药情况在病历上详细记录,出院时原则带药3天量,确需带药的,不的超过7天量。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三、 医师给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开具处方时,应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经患者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诊治医师不的开“搭车方、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已开药品尚末使用完不的重复开药。否则,一经查实,除按《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时办法》规定处理外,还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医院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根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调整医院的药品目录,保证满足临床需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收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高医院收费管理水平,保护医院和患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收费一律由财务部门办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所有收入应纳入医院财务核算。严格禁止科室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病人或家属直接收取现金,擅自收取的按相关法规查处。

二、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三、医务人员要改善服务态度,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医疗质量,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四、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实时公示药品的剂型、产地、价格、数量金额和主要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提供患者收费详细清单。门诊收费提供详细收费清单,住院病人双处方复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三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制度供给

与农民满意度分析!

———基于湖北省Z村和X村的调查

摘 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效果,取决于农民对制度运行的客观评价,为了确保制度的可持续

发展,必须重视农民的满意度调查。基于湖北省两个村庄的问卷调查数据,运用制度供给理论,实证分析制度供 给对农民满意度的作用,厘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制度供给现状和制度供给对农民满意度的作用机 理。结果表明:此项制度存在供给不足与期望差距的状况,制度供给对农民的满意度有着显著的作用,其中筹资 机制供给对农民的满意度作用最为明显,部门服务供给、医疗服务供给、报销水平供给次之。由此提出建议:制 度的设计者应当提高补助资金和报销水平的标准,规范制度执行者的行为,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以此来提 升农民对制度运行效果的满意度,促进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度供给;农民满意度;因子分析;期望差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在部分地区试点以来,农民的满意度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学者们从制度运行的总体效果[1]、补偿方案[2]、医疗费用报销制度[3]、 医疗机构行为[4]、制度公平性[5]等角度来分析农民的满意度。相关文献表明,影响农民满意度的因素 涉及许多方面,主要包括反映参合农民的人口学特征的变量,例如年龄、收入水平、家庭规模、受教育程度、自评健康状况等[6-8];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与可得性的变量,例如医疗机构行为规范程度、价格合理程度、服务质量、就医的便捷度与距离等[9-12];反映新农合报销水平的变量,例如报销比例、报销范围、起付线、封顶线等[13];反映部门服务行为的变量,例如经办机构的效率、基层政府的宣传工作与政策执行力、监管部门的成效、农民对管理机构的信任程度等[14-15];反映农民的知晓程度和认可程度的变量,例如是否了解新农合筹资情况、补偿比例和金额、报销程序,是否知道当地有什么部门管理新农合基金等[16-17]。总体上说,这些学者在研究新农合的运行效果和农民的满意度上产生了丰硕的成果,但是,目前大多数的研究文献仅局限于研究满意度,其相关分析也没有较为细致地研究区域内新农合的运行效果,明显存在着效果考察目标抽象、单一的情况。同时,运用相关视角来分析运行效果和满意度的文献很有限,使其具体分析缺乏一定的理论支持,削弱了其结果的信服力。鉴于此,文章试图从制度供给的视角,设计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考察维度来分析新农合的运行情况和农民的满意度,并试图分析制度供给对农民满意度的作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续保意愿实证研究

周新发,王国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

摘 要:文章以农民“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2003年试点至今虽参合 率很高但其主观续保意愿并不强”为背景,根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实际调查资料,从农民个

人特征、家庭特征和制度主、客观特征三个层面,运用二元Logistic 回归模型,对农民“新农 合”续保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满意度、“新农合” 报销比例和报销便利性、家庭中拥有老人和小孩的数量、农民文化水平、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和 家庭收入水平这些因素对农民续保“新农合”有显著影响,其中:具有定点医院的服务满意度 对农民“新农合”续保意愿的影响最大,说明“新农合”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是否能满足广大基 层农民群众的医疗健康需要,是“新农合”发展的基础;家中拥有老人和小孩数量的影响次之,

说明对拥有老人和小孩较多的家庭更加需要“新农合”为其提供医疗保障;“新农合”报销比例 和报销手续的影响居三,报销比例的多少和手续难易程度将决定农民从续保“新农合”的受益 程度;农民个体身体状况的影响排序第四;家庭收入水平的正向影响居第五;文化水平的正向 影响居第六。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Logistic 模型;续保意愿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4)12-0102-12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周新发(1981-),男,湖南衡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研究生;

王国军(1970-),男,内蒙古赤峰翁旗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引 言

从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农合”制度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时间,农户的参合率也逐步提 高,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2013年我国“新农合”参合率已达到99%。目前,新农合制

度的核心已经不再是能否推行和广泛覆盖的问题,而是能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事

实上,尽管“新农合”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但是很多地方在推行过程中往往通过半强制的方式才 可保证一定的参保率。然而,政府动员的效果来得快,去得也快,“新农合”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最终还要落实到农民的续保意愿上来。“新农合”续保,是指参保农民连续支付“新农合”保单 的续期保费,使“新农合”保单继续生效的一种保险的状态。与对参保意愿的研究相比,对“新 农合”续保意愿的研究可以更加直接地为当前完善“新农合”制度提供政策依据,实现“新农合” 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使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方针更加贴近农民实际, 成为现阶段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的农民对“新农合”的续保意

愿,揭示影响农民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因素,为“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数据支持和 决策依据,进而探讨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政策建议,实现“新农合”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完善

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

二、文献回顾

关于影响“新农合”参保和续保因素方面的研究主要有:Wang等(2008)认为农民对“新农

合”信息的获取程度和认知程度正向关系到他们的参合率和下一年的参合意愿;Brown等 (2009)研究发现,家庭迁移的农民工很难获得“新农合”报销机会,并且异地就医的报销标准偏

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那些长期在外的农民工参加“新农合”的比例。Deng等(2012)研究

发现,伴随着人们医疗费用支出的比重越来越高,“新农合”制度在改善农民医疗费用支出方面 起到的作用也越强,但是“新农合”的起付线偏高,而封顶线偏低,“新农合”补偿机制还有待进 一步完善。Brown等(2009)运用Nested-Logit模型对中国25个县的家庭调查数据研究发现,

年龄、食物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家庭中其他病人的情况、医疗条件和日均医疗费用补偿等

因素都将影响“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和医院选择。Ma等(2012)采用中国卫生部和世界银行

2005年开展的“新农合”联合调查数据,对27个县的47 000份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新农合”在

覆盖面较广的农民群体中很受欢迎,而对那些极端贫困的群体来说,医疗成本过高使得他们可 能推迟就医,并且其持续参加“新农合”也难以维持下去,因此建议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这部分 群体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国内关于“新农合”制度以及农户参与“新农合”意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农民“新农合”参保意愿的个人因素与家庭因素方面,朱俊生(2006)从国家、社区和农户个人

或家庭层面的视角,研究了影响农民对“新农合”支付意愿的因素。杨春和刘耀光(2008)对山西省

“新农合”试点县进行了调研和实证分析,认为农户加入“新农合”的行为受家庭因素和所在社区的特

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彭现美(2008)通过对安徽“新农合”调研,对参合群体和未参合群体的意愿

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归类分析,提出了提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建议。王俊等(2008)从个人

效用理论出发,通过建立卫生医疗需求行为模型,利用三省实地调研数据进行经验分析,说明了影响

中国城乡地区居民卫生医疗需求行为的各种因素及其影响效果。陈华(2011)从制度整合的角度,采

用比例风险模型研究了影响农民对“新农合”支付意愿的主要因素。刘宏和王俊(2012)从商业保险

的角度研究了中国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的行为特征,实证分析医疗健康保险市场中供需双方各自的风 险选择行为以及城乡居民对医疗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行为及其宏、微观影响因素。

在影响“新农合”参保的制度性因素方面,农民对“新农合”政策的认知情况及“新农合” 制度运行状况影响“新农合”的参合率或参合意愿。袁兆康等(2008)发现,不管参合农民还 是不参合农民,对“新农合”的出资方、出资水平、住院报销程序等信息的认知程度仍不高。 朱信凯和彭廷军(2009)通过对“新农合”逆向选择问题的分析,提出通过“柠檬定价”的方法【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来规避“逆向选择”,实现合作医疗的全面覆盖和良性发展,使“逆向选择”对农村合作医疗市 场运行效率的影响降至最小。刘宏等(2010)认为居民对医疗保障的认知程度,将极大地影 响了他们对卫生医疗需求的数量和质量,而这种认知程度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的传递来

完成。李华和俞卫(2013)依据全国30个省“千村”现场调查数据,采用国际通用健康SF-8

量表的自测健康,运用Grossman 理论的扩展模型和顺序概率回归方法,分析了公共卫生、 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和“新农合”对居民健康的影响,验证了“新农合”对农民的目标主要就 是化解重大疾病的经济风险。

综合来看,国内外现有研究主要从参保意愿与“新农合”的关系以及“新农合”制度的主 体、机制、管理效率和治理模式等方面展开了定性分析,并就农民参与“新农合”意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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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发、王国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续保意愿实证研究

因素进行了计量实证分析,这为本文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然而,在现有针对“新农合”制度建设进行分析的相关研究中,较多的是关注参加意愿, 在续保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与参保意愿的研究相比,“新农合”续保意愿的研究可以更加 直接地为当前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提供现实依据,实现“新农合”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

展。刘军安和卢祖洵(2012)分析了“新农合”续保的相关风险,建议将续保风险纳入“新农 合”系统管理之中,并且提出了识别和规避“新农合”续保风险的对策。魏哲铭等(2008)从 “新农合”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应多渠道筹集“新农合”资金,适当调整“新农合”的 医疗费用报销补偿结构,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范围,提高对农村基层弱势群体的医疗

救助力度,切实解决“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从而提高广大农民的续保意愿。冯鑫和朱 泽洋(2011)以安徽省明光市为例,调查了“新农合”农民的续保意愿,分析了影响续保意愿的

相关因素。同时,现有相关实证研究主要从农民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农业政策等方面选取 变量,忽略了农民的心理认知状况对农户续保“新农合”意愿的影响。依据行为经济学理论, 行为人对事物的认知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其选择偏好和意愿,农民是否有意愿续保“新农

合”,必然会受其在“新农合”制度方面的心理认知状况的影响;并且在这诸多因素中,又是什 么因素在影响续保意愿中占主要地位呢?现有文献对此还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希望通过对影响农民“新农合”续保意愿因素的调查和实证研究,进 一步深化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识。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湖南省湘西自治

州的农民进行实地调查,着重从农民的个人特征、农户的家庭特征及农民对“新农合”制度和 相关政策的看法和态度(指农民在续保“新农合”方面的心理认知状况)三个方面选取变量,

通过建立二元Logistic 模型实证分析农户续保“新农合”意愿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

了提高农民续保“新农合”意愿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的定量分析与评价【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摘要:运用因子分析方法评价哈尔滨市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利用spss 数据分析软件得 出,参合农民对其经济获益的满意度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较高,而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较低。因此,应重点从

加强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及完善其配套措施入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因子分析

2003 年初国务院颁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到2010 年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07 年全市8 区10 县(市)全部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哈尔滨市实施以来,参合人数逐年增加,到2010 年哈尔滨市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人数已经达到351.2 万人,参合率达到了98.72%。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医疗保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制度实施效果受到了大多数农民的肯定。但是,目前哈 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落后、药价偏高、服务质量及政府宣传等问题未能有本质上的提升。

目前,国内学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的研究主要有:俞彤、张曙光(2010)以ACSI 模型为基础,构建参合农民满意度测评模型,分析样本地区影响参合满意度各项因素的影响水平,为制度监管提供政策建议。刘

近安等(2008)按照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用多元Logistic 回归分析满意度影响因素。结果表明,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率为73.2%;满意度主要受是否参加过体检和是否住院因素影响。周绪亮、石绍宾(2009)运用Logistic 模型测评了新农合医疗费报销制度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发现新农合医疗费报销制 度满意度与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手续呈显著正相关,与是否参加其他健康保险、当年家庭医疗费开销、个人期望筹资金额呈显著负相关。王红漫(2006)基于中国东部一个省份6 个县(区)的调查,用多水平多变量方法探索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满意度及持续性的因素。

一、方法选择及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意度的评价是一个多因素、多指标的复杂系统,靠单一的一项指标来进行评价难免产生片面性。因子分析法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满意度各项指标的变化,不需主观确定权重,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法。

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满意度分析

——对山东省广饶县乐安街道的调研

【摘要】从参合农民的视角对新农合展开研究,即从需求方角度探索如何推动新农合制度的发展。本 文设计了参合农民对新农合的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广饶县乐安街道进行200户入户访问式问卷调查, 运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问卷结果进行有序Logistic检验、相关分析,得出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总体上满 意的结论。本文从期望角度和公平角度分析参合农民的满意度。期望角度的影响因素包括:制度本身 中的个人缴费水平、报销补偿比例,医疗服务提供者中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政策管理者方面报销手 续烦琐程度、村干部的工作能力,自身经济条件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公平角度的影响因素包括:个人缴 费的公平感、对报销手续烦琐程度的公平感、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的公平感等。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满意评价;影响因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试点以来发展迅速,逐步得到了农民群体的广泛认同。自愿参加的原则充分调动了农民参与的主观能动性,同时,农民作为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对象和医疗服务的接受者,对制度的运行效果最具发言权。参合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情况能够从需求方衡量新农合制度的运行效果,有利于探索出提高新

农合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研究设计

(一)指标体系构建

从主体上看,新农合可以看作由个人、政府、医方三方共同组成的。其中,参合农民可以看投 保人,具有参合与就医的主动权,对自身的健康水平和可能发生的医疗服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政府(包括国务院、卫生局等各级制定新农合相关政策的部门、合管办等经办机构、参与管理的村干部①)承担了政策管理者的角色,负责新农合相关运行方案的制定、过程的监督及实施效果的评估,对政策的顺利运行承担全面的责任;医方(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着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向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以及新农合基金共同承担。其中,政府的表现可以细分为政策制定与政策实施,政策制定主要体现为新农合制度本身所能提供的惠农性,重点为新农合能够提供多少优惠,而政策实施主要体现了新农合的惠农性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四篇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农村合疗服务制度 第五篇

[篇一: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1、积极参加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武装自己,指导个人的工作实践,敢于创新工作方法。

2、为了加强司法所与社区工作人员、居民群众联系,提高工作效率,公开了小山司法所的电子信箱,主办了司法所建设、社区工作信息、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依法治街社区依法治理、法律咨询、司法所上站学习等十几个栏目。加强了对社区工作的指导,也给社区干部一个交流工作经验,展示个人才华的平台,最突出的作用在于方便了干部群众的法律咨询,规范了司法所服务行为。司法所个人工作总结。凡是境内干部居民向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小山司法所都会给一份较规范的法律咨询意见书。

3、改进了司法所上站学习的形式。司法所上站的地点由办事处改为居委会,支持和主讲由司法所长改为社区工作人员,方式由开会授课式改为工作经验介绍、讨论的方式。司法所只是侧面指导。这样大大调动了社区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的主动性。

二、规范了司法所对社区人民调委会工作的指导

司法所利用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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