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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2016-10-25 10:36:2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共7篇)合作社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沙雅县丰硕园果品专业合作社目录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2、理事会工作制度3、监事会工作制度4、议事规则制度5、社员管理联系制度附1:入社人员申请表附2:退社社员申请表附3:社员登记花名册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8、盈余分配制度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10、档案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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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篇

沙雅县丰硕园果品专业合作社

目录

1、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2、理事会工作制度

3、监事会工作制度

4、议事规则制度

5、社员管理联系制度

附1:入社人员申请表

附2:退社社员申请表

附3:社员登记花名册

6、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7、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8、盈余分配制度

9、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10、档案管理制度

11、学习培训制度

12、社务公开制度

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

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四、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六、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

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表决制度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和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3至5名社员代表列席,

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篇

射洪县民康养殖专业合作社

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

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

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2011年6月

射洪县民康养殖专业合作社 制

合作社管理制度汇总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篇

目 录

1 理事会制度 „„„„„„„„„„„„„„„„„„„„2 2 监事会制度 „„„„„„„„„„„„„„„„„„„„4 3 社务公开制度 „„„„„„„„„„„„„„„„„„„5 4 档案管理制度 „„„„„„„„„„„„„„„„„„8 5 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10 6 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1 7 生产销售管理制度 „„„„„„„„„„„„„„„„„12 8 盈余分配制度 „„„„„„„„„„„„„„„„„„„14

理事会制度

一、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6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3名。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

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五、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六、本社理事作为全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

1、主持理事会会议按章程规定主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2、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3、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4、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5、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监事会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合作社管理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林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其它需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事项。

二、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策。

三、制定本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用或解聘合作社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制定奖惩办法和报酬标准。合作社管理制度

五、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六、组织社员参加培训和开展各种互助协作活动。

七、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八、接受监事会对本社生产、经营、分配、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并对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九、讨论本社社员的加入、退出、除名、继承等事项。

十、履行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理事长岗位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制度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社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4、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____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____、____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不成立社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设立此条]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理事会提议;

4、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社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本制度从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_______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___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__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_____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

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篇五:财务管理制度]

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1、有利条件

(1)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依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作为独立自主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全面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着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成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保障。而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的<合作社法>和有关zhèng fǔ 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依据。

(2)政府从各方面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农业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难发展的,其对政府的扶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要规避这种现象,政府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引导扶持。与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弱质性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堪忧。

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已宣布自2007年起对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合作社零税赋的承诺。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水平,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对农民的信贷力度。还有其他一些运输、加工、生产、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环节的优惠措施等等都已经相应出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合作社经营活动少,无法承担财务管理成本,以及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空白。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发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发展,且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推动了社会和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国内许多“三农”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涉农部门都纷纷探讨如何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近来,国家财政部已宣布将专门制定一套针对合作社的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接受政府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培训,成为合作社财务状况有效的监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实到位,易产生依赖思想尽管我国<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痕迹尚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新体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国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尚未转型,地方官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范围还不清晰,在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人为干扰合作社内部组织构建,扶持范围狭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忽视了农民自主意识,损害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宣传力度不够,对属于政府管辖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撑农业市场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不足,导致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对新成立的合作社还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发扶持资金,合作社的国税仍需征收等等导致合作社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另外,政府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也易于导致合作社的过分依赖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势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就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政府扶持过之,易于导致合作社缺乏生存发展的主动意识,坐等救济的思想;政府扶持过少,使合作社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面临灭亡的可能。

(2)筹资能力弱,资金、资产不够雄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资金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其他合法取得资产构成,主要以社有资金(自身积累)进行经营。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困难。尽管我国<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与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较薄弱,在自由资金无法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十分困难;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只存不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3)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②财务公开不规范。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③财务违规问题普遍。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入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⑤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有些多年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财会队伍不稳定。

(4)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无现成财务管理制度可借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职责和企业中设置的机构基本相似。尽管我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这些组织机构,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民主治理机构不齐全,没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围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东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这些导致了经营权、分配权都落在大户、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员大会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了一句空话。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管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全面。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各方面的治理机制设立比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特殊情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制定,没有现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借鉴,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和“三农”专家、学者从我国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发,研究制定恰当适路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有效地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运转,关键看它的内部运行机制,而财务管理制度是内部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而,了解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能对合理构建财务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由农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赚取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还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 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服务最优原则,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

2、产权的特殊性

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可以用资金、土地经营权、劳动、实物或技术等方式入股,每个成员股权均等,防止一股独大。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资额或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等等,保证成员间平等关系。合作社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开财务情况,享有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

3、盈余分配的多样性

“按惠顾返利”、“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公司企业的最大特点。合作社由于成员生产劳动过程与合作社相对独立,通行的按劳分配很难体现劳动成果,按交易额分配就成为按劳分配的一种最佳分配选择。为吸引外来资本,解决合作社自身资本发展不足的困难,合作社实行了内外资本不同报酬。将资本报酬的差别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来资本实现资本等价有偿回报。合作社内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留给全体成员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社会养老保险等,弥补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利润分配在足额上缴国家税收和满足必须的积累提取之后,让每个成员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

4、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如<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离入社资金。随着成员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劳动力的变化,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发生变化,使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财务关系不稳定。

5、财务管理的复杂性

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层次结构复杂。传统、新型的或变异的合作社层出不穷。由于各种合作社合作的基础有差异,使其产权结构不同,内部治理机制不同,从而使其财务管理的要求、方法不尽相同。而目前全国还未确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全国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这就更需要抓紧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通行规则,在总框架下,依据各自特点进行专门的财务管理。

三、建议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在整个治理结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都类似于现代企业制度,那么我们在构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也应当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设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以国家出台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为法律依据,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如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由于大多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在总账下尽量减少明细科目,便于登记核算;在会计核算形式选择上,可尽量选择记账凭证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础上,使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主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相结合,特殊与一般相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充分的相对稳定体系,使每个财务制度能科学的反映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各项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各项财务活动和各种财务关系得到正确解决,在增加效益的同时节约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篇

[篇一:校园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校园绿化是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操的根本途径。为加大校园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证,符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校园绿化管理责任人为绿化管理员,校园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校园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责任区域责任到班,,但必须管到户,不得损坏,如有损坏按村规民约处理。花坛及空闲地杨梅由村干部或村民代表挂牌认养。

七、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养护工作质量。清泉村经济合作社与护林员签订绿化管护合同,制定管户与考核目标责任制,每月300元工资,另用100元考核。

八、村委将实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进行养护检查。定期开展认养管护检查督促,对认养人、管护人进行评比。对养护工作到位的,将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养护工作不到位的,将实行退岗处理。

[篇四:白茅湖社区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社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巩固绿化成果,实现社区绿化高标准的要求,为此,特制定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一)绿化建设与管理由社区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组织落实,并由专人负责。

(二)新种树带要经常上路检查,发现苗倒要及时扶正、培土、踏实,发现缺株要按时进行补种,遇到长期干旱要及时浇水。

(三)夏、秋季要抓好除草、除虫、培土等工作,同时对部分农户在林带上种植的影响树苗生长的作物要进行清除。

(四)抓好街道行道树的管护,做到经常上路查看,发现有破坏树木行为要及时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要及时上报,确保行道树完整。

(五)加强植绿、爱绿、护绿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毁绿方面的惩治力度,提高居民群众的爱绿护绿意识。

[篇五:绿化机械养护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在园林绿化工程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一种持续性、长效性的工作,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内容包括整体面貌维护、植物保护、绑扎修剪、浇水施肥、花坛花境的花卉种植、环境保洁、日常管理等内容。园林绿地的建成并不代表园林景观的完成,俗话说“三分种,七分养”,只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养护管理,园林景观才能逐渐达到完美的景观效果。

一、影响当前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水平的因素。

1、对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和认识。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很多施工单位在施工招投标时期都把免费养护一年,甚至两年作为一种优惠条件承诺与建设单位,所以造成很多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没有收入,只有投入,而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又不直接体现为货币价值,换句话说就是不能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很多施工单位领导没有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是实现园林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是提高园林绿化景观效果必不可少的持续性、长效性工作。虽然现在zhèng fǔ 部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园林绿化施工单位本身都普遍特别重视绿化工作,但往往只是重建设而轻管理,苗木成活率低,养护管理不到位,养护质量较差,导致绿化景观效果差而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2、占绿毁绿现象严重。当前社会保护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园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管理权限又受到限制,占绿毁绿现象在城市很多地方表现严重,很多居民破墙毁坏市政道路绿化开店,小区内居民擅自在树上栓绳子凉衣服,私自开辟一块绿地种蔬菜,古树名木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乱砍乱伐大树,向绿地内乱扔垃圾,乱折花草树木,这些恶劣的现象都给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3、经营管理制度自身的矛盾。当前社会园林绿化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机关对园林绿化养护企业实行费用包干,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政府给多少钱,做多少事,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主动性、积极性、能动性。很多国有、集体甚至部分民营园林绿化养护企业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管理过于混乱、松散,职工工作责任心普遍不够强,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很好的实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很难提升工作积极性。

二、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1、科学规划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是提高园林养护管理水平的关键。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的设计理念、思路直接影响到整个园林绿化工程的成败。

园林绿地要根据其不同的使用功能和性质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以乡土树种为主,乔木、灌木、地被、草坪应该按照生态学的原理进行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相搭配,满足植物各自生长所需的立地条件。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设计人员往往脱离实际,闭门造车,设计出来的方案往往不是不符合实际使用功用,就是出现部分品种苗木购买困难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设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没有事先和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单位的理念,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苗木市场调查分析,造成方案一改再改,甚至推倒重来,费时费力。

园林绿地植物只有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科学合理地设计、施工,从而达到较高施工质量和效果,为后期的养护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园林绿化施工工作是体现设计理念的重要手段,只有高质量的施工工艺才能把设计师在整个项目中的设计意图、理念、思路充分体现出来。施工时必须对绿地的土壤进行改良、粗平整、细平整、选苗、起苗、包装、运输,以及放线定位、打坑、栽植、填土、浇水、打桩等一系列施工步骤都要精心组织实施,对盐碱地做到合理改良土壤,平整场地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标高到位,地形平顺饱满,放线放样线条流畅富有艺术性,苗木粗壮、健康、形态优美、树形完美,种植技术娴熟、科学、合理,后续技术措施到位,如此方能做到种一棵活一棵,种一片活一片,只有花木成活生长旺盛,园林景观的整体效果才能充分体现。

2、制定园林绿化工养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使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园林主管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使养护管理工作目标明确。作为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该严格遵循园林绿化工养护管理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实施具体工作,制定出一套合理、高效、科学、全面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园林绿地的景观效果和质量有一个大的提升和质的飞跃。

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机械化是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使用简单方便、功能齐全的园林机械,如起苗机、挖坑机、绿篱修剪机、割草机、自动喷灌设备等,省时省力,效率高。因此要大力推广使用园林机械,实现养护机械化管理。

4、推行目标管理,实行班组承包或个人岗位承包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检查、考评制度、奖惩分明,提高职工积极性。我司根据下属各养护组负责养护管理的绿地,统一进行养护管理,制定不同的养护管理考核评分制度,严格实行三定即(定人、定岗、定任务),三查(周查、月查、季查),一评比(年终总评)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养护质量水平,实现园林绿化养护的长效管理。

5、重视园林科学研究,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司很重视对各养护组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与兄弟单位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使职工掌握更多的养护知识和经验,为更好地进行养护管理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6、加强宣传力度,依法制绿,提高全民爱绿、护绿的意识。国家颁发了<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设技术政策要点>、<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规,使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园林绿化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园林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事业的核心工作,只有努力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水平,才能使园林绿化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社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篇

[篇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

每年度参保缴费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为下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将不再办理当年农牧民参保缴费。

二、参保对象:凡户籍在本市的农民,均可参加西宁市新农合。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必须以家庭为单位所有成员同时参加,不能选择性参加。参加新农合农牧民家庭成员因去世或中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新增家庭成员除出生6个月以内已报户口的新生儿可随时参保,其余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新农合。

三、参保流程、地点: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并由村委会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领取合作医疗证。

新生儿参保的由家长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在地区社保局登记参保信息、交纳参保金,由区社保局出具参合缴费发票后办理参保、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当年新农合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400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其余36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

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的参保金由民政部门代缴;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子女的个人参保金由区财政代缴。

新农合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办法

参保农牧民必须自觉遵守新农合各项规定,就医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才能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一、新农合普通门诊报销办法

参保农民普通门诊就医只能在定点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

门诊医药费在家庭账户内报销,不设起付线及报销比例,按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报销,年报销封顶线为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每人每年4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同使用,用完为止。如有剩余,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也可继承给子女,但不能抵交下年度个人缴费。

二、新农合住院报销办法

起付线分别为:省级500元、市级350元、区(县)级100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50元。产妇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

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乡级90%、市(区县)级80%、省级70%。

年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农村产妇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新农合不报销,属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在扣除500元(由其他部门报销)后按普通住院病人报销。

参保农牧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5000元的,可纳入大病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给予二次大病补助。

新农合住院就诊、转诊相关规定

一、省内就医:

(一)市级及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农民可自主选择就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病人,必须凭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急诊证明,出院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急)诊审批手续。

(三)报销办法:在省内就医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二、省外就医:

(一)转外就医:必须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到参保所属区社保局审核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外治疗。

(二)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当地乡级以上(含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时需出具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

(三)报销办法:参保农民持医疗机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合作医疗证、转院和转诊手续、外出务工证明或异地居住的社区(村)委会证明等相关住院资料到参保地区社保局报销。转外就医按省级比例报销、外出务工、探亲、异地居住期间的住院费用按住院医院同级比例报销。

三、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以上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治的,医药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未办逐级转诊手续到省外就医的医药费用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审批、报销办法

一、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22种):慢性气管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肾炎、慢性胰腺炎、中风后遗症、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重性精神疾病和终末期肾病透析。

二、审批办理时间、地点:

凡患有以上相关慢性病病种的参保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到有就诊记录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领取<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请疾病相关资料(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参保农民携带相关申报材料于每周一、三到市社保局新农合管理科审批,审批后即可享受新农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

三、审批申报材料:

<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审批表>(一式两份)、合作医疗证、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户口本、本人身份证、一寸照片。

四、报销办法:只有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与审批病种相关的费用才能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比例为: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60%,1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000元,终末期肾病透析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10000元。合并多种慢病的,按最高定额的病种报销。报销费用先从家庭账户余额中支出、剩余费用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报销时限、地点:参保农民持医药费用发票、处方每季度末到参保地区社保局进行报销。

[篇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改革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惠及全国9亿农民的利好政策,是探索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已有不少农民从中获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有所缓解。新农合作为一种涉及人口最多的制度,它的改革发展和完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国家、地方和农民个人三方筹资、卫生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农合,在资金的筹集、管理、支出以及完善补偿方案、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等环节,尚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让更多的农民参合、如何又快又好地帮助农民拿到报销金额,是值得卫生管理部门深思的问题。

一、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一)“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发挥过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称其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范例”。然而,由于种种历史原因,这一制度历经曲折,几起几落。

1、概念

这里的“旧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相对于新农合而言的,是在合作化运动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按照互济互助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集资医疗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一项低补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在过去的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对应,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要交纳少量的费用,从而实现健康人群和病患之间医药费用再分配。

2、形成与演变

在我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1955年农村合作化高潮时期,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村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由群众集资合作医疗,实行互助互济。1960年2月2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从此,合作医疗便成为政府在我国农村实施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60年代以后,该项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在全国逐步推行。合作医疗大面积普及是在1966年以后的“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期间有两项措施促进了农村医疗保健的可及性和可得性,一是恢复振兴中医,强调使用中医的草药和技术;二是赤脚医生的培养。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农村人口在医疗保健方面缺医少药问题。在此基础上,1979年有关部门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建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开展合作医疗,被世界银行认为促进了“中国卫生状况的显著改善和居民期望寿命的显著增加”,被誉为成功的“卫生革命”。

但是,80年代后期出现了严重滑坡,农村合作医疗逐步退出历史舞台。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着手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经过1992年和1997年两次推广,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只回升到10%以上,国家两次尝试“恢复和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告失败。

(二)新农合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新农合,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

1、概念与做法

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帮助农民抵御大病风险。其基本做法是,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部分东、中部地区稍高)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同各级政府每年每人补助的20元一起形成合作医疗基金,储存在县(市)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财政基金专户内;参合农民每次到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证可直接按比例报销部分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为农民报销所支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凭据,定期报到县(市)或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县级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开具申请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或信用社直接将资金转入有关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2、形成与发展

在我国能否解决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关系到中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大建设力度,改变长期以来一些农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以至于“脱贫三五年,一病回从前”的状况,2002年10月我国政府首次做出了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决策。明确要求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本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真正让群众受益的原则,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到2010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关于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了具体办法,从2003年开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部分县开展了农民自愿参加,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共同筹资,以大病补助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试点之初,中央财政对中西部除市区以外的参合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地方财政亦以人均年补助不低于10元为标准,农民个人再缴10元,共30元。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20元,农民个人10元的标准不变,这样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0元,同时将东部地区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县市也纳入中央补助的范围。2003年至2006年,各级财政累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189亿元。其中2006年为15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42、7亿元,地方财政补助107、8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占合作医疗筹资总额的70%。

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2008年基本覆盖全国县市区的目标,比原来规划的时间2010年提早两年。进入2007年,中央决定将“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搞得更快一些。2007年是新农合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101亿元,比去年增加了58亿元。为了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省及省以下的zhèng fǔ 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而县市和乡镇也成立了专门的督办机构。

截至2007年3月31日,全国已有2319个县(市)开展了新农合试点,占全国县(市)总数的81、03%,覆盖农业人口7、99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91、93%,实际参合农民6、85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的78、78%,参合率为85、7%。从受益情况看,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累计受益7418、19万人次,其中住院补偿553、40万人次,门诊补偿5822、80万人次,其他补偿122、28万人次,体检919、71万人次。截至2006年6月底,已有4194万人次的医药费用得到报销,报销金额13、94亿元,占筹资总额的46、14%,其中,住院医药费用平均有27、25%得到报销。试点三年多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筹资、支付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全国各地相继试点成功。试点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开始形成,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二是试点地区农民就医状况有所改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有所缓解。三是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有所改善、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有所加强,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二、新农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据7月16日<新京报>报道,陕西省洋县妇幼保健院医护人员采取伪造住院病历及住院收费单据等手段,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增加个人和单位收入。经查,该院多个科室的33名职工参与了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共伪造了86份假病历和住院患者收费单据,总金额为38万元,报销了175266、68元。目前,该院院长刘兴彬已被撤销院长和支部书记职务;违规收入全部被没收上缴财政后重新划归合作医疗基金账户。事实上,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恶劣做法并非个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被当作“唐僧肉”,挤占、挪用、贪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过度用药,造成基金的浪费;有的不合理检查,导致基金的有效使用率降低;甚至有的“引导”农民在不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结果“医院挣了钱,农民不受益”……凸显了新农合在运作过程中尚存漏洞。

(一)管理环节

1、法律法规缺失

目前,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及新农合基金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和支持。例如在山西,由于对医疗机构应如何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可以参照执行,对于一些医疗机构存在的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等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即使有发现,也不能对其依法进行处置,采取的办法只是对医疗机构应补偿部分不给予补偿。此外,对一些违规做法,处罚时掺杂人为因素,处罚力度也较小,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如这次洋县妇保院伪造住院病历和收费单据,套取本来就不敷使用的农民医疗基金,已涉嫌伪造证据、合谋诈骗罪,但见诸媒体的“处分”仅是对相关责任人撤职了事,没有将他们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不大,不足以令当事人和观望者产生敬畏。

2、管理和监督不规范

监督管理的好坏是新农合能否取信于民,保障基金公平、安全的关键。

(1)政策宣传不到位。不少地方存在着为追求参合率而夸大宣传的现象,导致一些农民对医疗合作制度的保障功能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假如农民知道合作医疗基金是他们的救命钱,知道医院的这种行为将严重地伤害那些真正需要住院看病的农民患者的利益,并有可能危及自身利益时,他们就不会那么“配合”,让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做法无法进入操作阶段。

(2)信息系统成摆设。不少地方利用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就诊证、家庭医疗账户减免、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都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有效避免“病后参保”及借用他人医疗证报销的漏洞;各定点医疗机构把每天本单位医疗兑付情况及新增住院病人登记情况,通过网络上传给当地的合管办,合管办对每天的兑付费用情况也就一目了然。但由于新农合管理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从事业务流程的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又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开发,致使研发与使用信息不对称;参合人口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印刷证件和修正信息的工作量大,出错率高,且发现错误后不能方便修改;软件的开放性和安全性不强;兼容性差,缺少资源共享的机制;致使网络投入大,利用率低;管理中报销后的数据监督多于在院数据监督。另外,政府各部门未能将信息共享。

(3)监督管理有盲区。按理说,合作医疗是为农民服务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药价全部公开,接受患者监督,每月减免补偿情况还应张榜公示到村,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在运作流程上一般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也就是说收钱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审钱,审钱的人不碰钱,让资金在封闭状态下运行。可在洋县,医院和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在既不见农民本人,也没有本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只凭“借来”的合作医疗证和户口本就完成了大笔资金的报销。

(4)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新农合经办人员的来源很杂,多数地方依靠临时借调或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有人无编或无人无编的问题普遍存在。随着合作医疗的推进,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一些新农合管理人员政策把握随意性大,存在损公肥私,优亲厚友现象。管理人员数量不足,流动性大;管理经费和日常经费不足,没有明确标准,随意性大,解决渠道不多;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将是新农合政策运行中需要解决的关键环节。

(5)管理力度不够。目前的合作医疗管理模式多为管理机构挂靠在当地卫生局,各乡镇管理机构多设立在卫生院,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黑哨”现象难以避免;参合家庭身份核定难度大,如何有效杜绝冒名住院仍待探索;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以及保护性医疗的问题突出,监督不完善,致使一些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比不参合者的费用高,影响到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同级别的医院使用一个药品目录,不便于急危重病人的治疗;不同级别的医院之间转诊手续麻烦,参合患者自主选择高一级医院的随意性较大,未形成良好的双向转诊鼓励和制约机制;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督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方法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农合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二)筹集环节

1、全国性难题:筹集资金难管理成本大

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由于参合资金的收取未形成规范化运作,全国多数试点县(市)采用的都是“运动式”收费办法,每年筹资时突击宣传集中入户,即县、乡层层开动员会,干部走家入户宣传并收缴参合费。这样的筹资模式使得筹资工作成本高难度大,既消耗人力财力也消耗乡村两级干部大量的精力。据不完全统计,将筹资过程中的宣传资料、人员培训、车辆、入户宣传、登记资料等合并计算,平原地区筹资成本人均1元,山区就更高了。此外,为了实现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实时报销,要开通门诊补偿网络,配备相关人员,加上门诊处方、收据、农合补偿单的成本,管理成本就相当个人账户资金的2%。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贫困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定期交费,由社会团体、乡镇企业、其它经济实体和各级政府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亟待建立。

2、欠发达地区筹资渠道单一,水平偏低

筹资被称为新农合的基础。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据了解,我国中西部一些省份,自2003年启动新农合工作以来,目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筹资渠道单一的困境。以山西为例,筹资渠道仅限于个人参合费和各级财政补助,其他渠道资金微乎其微。筹资水平偏低造成当地农民大病受益受限,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就医需求。目前我国东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筹资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省份。如江苏全省平均筹资水平超过64元,其中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筹资水平也明显高于苏北贫困地区,最高达200元。上海市2006年筹资水平达每人360元。筹资水平的高低差决定着参合者的受益程度,其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例如,江苏明确要求各地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和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用于新农合救助。上海市除个人和政府财政资金外,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业人口也要以一定标准出资;非城镇企业由税务部门按职工年计税工资2%的集体基金缴费标准,征集资金扶持合作医疗,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而在大多数中西部省区,目前无法达到这样的筹资水平。

3、农民参合积极性还需提高

新农合采取的是“大数法则”,即参加的人越多,保障水平越高;参合率越高,基金的“蛋糕”就越大,农民受益面也就越广。但在目前的条件下,如果让农民自觉自愿地缴费,困难也比较大。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管理者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及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与意愿有一定影响。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富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

(三)支出环节

补偿方案有待完善,避免资金过多结余与透支。一些试点县(市)由于补偿方案设计尚不完善,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账,而某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科学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资金沉淀或者超支。在山西南部运城市,截至2006年10月底,全市6个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总额占到了总预算资金的近60%。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而使基金沉淀太多,影响农民受益,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新农合方案。建议逐步形成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的模式,在做好测算的基础上,逐步降低补偿的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把资金最大限度用在农民身上。

(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环节

基层卫生机构是新农合的载体,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如果不尽快得到改善,农民享受合作医疗只能是一句空话。

1、缺医生,尤其缺乏好医生。乡镇(村)卫生院基础设施落后、设备短缺、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适应农民的就医需求,是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省份的普遍现状。相对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而言,乡镇卫生院对参合农民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则递减。即便如此,农民生病后还是愿意去县或市里的大医院看病,原因还在于农民到乡镇卫生院看病不放心。缺医生尤其缺好医生,是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当前面临的最大难题。基层新农合工作者认为,缺人才最主要原因在于待遇低。

2、收治住院病人不讲原则。没有科学把握住院病人准入关,把不该住院的轻病、医院不具备技术、设备治疗的重病均收住院,该出院的不出,该转院的不转,轻病重治、重病乱治的行为时有发生。同时,把反复多次门诊治疗的病人纳入住院补偿。

3、违法违规提供医疗服务。如外科医生做妇产科手术,中医超范围用西药,下级医院私自联系上级医院医生超执业地点行医,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业务活动,擅自开展医院不具基本条件的诊疗项目和扩大治疗范围,这些都是<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

4、检查、用药不合理。检查项目不依病情所需,只要医院可以开展的项目,不管是否对诊断有帮助,一概全面检查。处方用药严重违反对症、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不分病情,均使用价格昂贵的新特药,不分病名,抗生素治疗包罗万象,不分参合农民能否享受补偿,价差大利润多的就用。

5、计价、收费不合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肢解收费项目,同一名称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药品及检查,计价均按最高产地品种就高不就低,对国家物价明文规定不准计费的项目进行收费,另立名目、巧立名目收费,按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该下浮的不下浮。

6、医疗文件、软件资料质量差。住院病历不完整乃至无病历,病历记录与病情、处方用药不吻合,伪造、篡改医疗法律文件,上报资料与单位存档资料不合。

在新农合中,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合理治疗是关键,上述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超科非法行医,一旦发生医疗差错或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医院倒闭;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参合农民得到的补偿小于多收的费用,不但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损害了参合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资料失真则有违制度的公正与公平。

(五)参合农民有五大困惑

参合农民对新农合有欢喜,更有困惑。一是限制太多,一些常用药没列入补偿目录。二是报销比例太低。三是基层卫生机构条件差,缺少医生和设备。四是补偿手续繁杂,五是“只保大病不保小病”。目前新农合的普遍做法是只管大病住院,致使参合农民收益面低。而对广大农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来说,更需要的是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治疗。

三、完善新农合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新农合方面的法规

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革和建设。这部法规应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定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村合作医疗法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适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

2、建立稳定的新农合筹资机制

为使新农合基金筹集科学化、规范化,应根据当地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量,同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通过确定适宜的补偿比例,测算人均基金筹集标准;新农合基金的筹集,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支持、集体扶持、个人投入为主”的筹资机制,以体现政府的责任意识,集体的参与意识和个人的费用意识。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大对新农合的投入比例,把以往重视对医疗服务供方的扶持逐步转变到加大对农民群众医疗服务利用需方的支持上,提高卫生服务的利用率,逐步使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建立新农合专项资金制度。在集体扶持方面,要在村提留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新农合,必须保证连续的投入;在乡镇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增加对新农合经费的支持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乡村医生的报酬纳入集体经济分配范围,使乡村医生的收入与业务工作脱钩,以避免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

要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组织、参保者和医疗单位三方制约机制,规范新农合保险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也要进行规范,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要制定保证资金保值、增值的政策措施,探索医疗费用支付结算的新路子。要积极探索建立家庭医疗账户与大病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法,把以往基本医疗服务以村、乡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结算,家庭账户年终结余的费用在账户内储存,并转下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本户自理。

4、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

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农民参与新农合的意愿要靠社会方方面面去引导,要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其了解发生在周围的因病致贫后参加新农合优越性的典型事例,使新农合制度深入人心,不断为农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形成自觉参加新农合的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发动,又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加健康投入,但决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或搞简单化的“一刀切”。同时,要通过宣传教育,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参加新农合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暂时的“不受益”意味着长远的最大受益,要使新农合参加者消除思想疑虑,不断强化风险共担意识。

5、引入契约共济的保险机制,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传统合作医疗目标定位低,举办形式以村、乡办为主,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居民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不具备抗御大病重病的能力。因此,必须引入保险机制,通过多种合作形式,民办公助,互助共济,建立起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并逐步向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国家应把新农合明确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建立面向农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使之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从而保障和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定运行和持续地发展。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政府要把对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作为促进农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完成“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中国实施的扶贫计划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持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内、地区内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7、管好医疗服务是建立新农合长效机制的根本

定点医疗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直接服务于参合农民的前沿窗口,据统计,60%以上的农民住院,都在当地的乡镇卫生院,这一级卫生院大多从管理到临床业务,与农民对健康的须求尚有差距,这将会直接关系到这项工作的成败。因此,医疗机构要准确定位,摆正医疗市场供方与需方的位置关系,在管理与服务上主动适应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如果医院把这项工作视为挣钱的契机,就会挫伤参合农民的积极性和该制度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大督察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针对这项工作制订一套完整的制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处罚力度,一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行业管理,从新认识医疗市场供需关系,主动去适应、争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大市场,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创建良好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准确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等方面赢得参合农民的信认与支持,才能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取得双赢,医院也会逐渐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合管人员业务工作指导,在审核工作中要做到对象准确、事实清楚、数据科学、资料齐全、范围合理、质量保证、审核及时。

第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领导,把对业务单位的宏观管理模式,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体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医疗机构在当地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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