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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2016-10-28 10:51:4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共7篇)公司锅炉管理制度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公司锅炉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锅炉的管理,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锅炉,包括蒸汽锅炉、余热锅...

公司锅炉管理制度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篇

公司锅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锅炉的管理,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锅炉,包括蒸汽锅炉、余热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锅炉房范围内管道及附属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部、能源部、生产部、安全部、技改工程部和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设备部为公司锅炉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锅炉设备管理的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二、制定、修订公司锅炉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公司重要锅炉设备安装、修理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锅炉设备的修理、改造计划落实工作。

五、负责锅炉备件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及锅炉设备自动化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订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及锅炉检验工作。

八、组织对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五条 能源部负责电力作业部、动力作业部、制氧作业部锅炉设备的日常使用运行管理,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锅炉设备管理的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锅炉设备安装、修理改造项目方案的制定。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锅炉设备的修理、改造计划,并负责验收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锅炉备件计划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落实管辖范围内锅炉定期检验计划。

六、负责公司锅炉水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安全部为锅炉安全使用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对锅炉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锅炉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监督落实、整改。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锅炉安全附件定期检验情况,并监督落实、整改。

四、监督检查锅炉施工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对锅炉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进行分析,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生产部应合理安排生产,满足锅炉检验、修理改造工作的要求。在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调整生产形式,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 技改工程部负责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技改项目中的锅炉安装、改造的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锅炉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锅炉的法规、标准及公司相关的制度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的安全、技术、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执行;

三、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锅炉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编制并上报本单位锅炉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耐压试验计划,并积极配合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的工作,及时组织处理设备存在的隐患或缺陷;

五、组织本单位锅炉工程的前期管理、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锅炉的隐患、缺陷的查找、评估工作,并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其中重大问题按规定上报;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锅炉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修复及防范

工作,其中重大问题要立即上报;

八、负责本单位锅炉设备档案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单位锅炉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锅炉的月度定期检查,定期检查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并归入设备档案;

十一、按规定对本单位锅炉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报告保存两个校验周期。

第三章 锅炉房的设计和锅炉购置

第十条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购置锅炉时,锅炉的采购单位应向制造单位要求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锅炉图样;

(二)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三)安全阀排量的计算书;

(四)锅炉制造质量证明书;

(五)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六)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七)受压元件设计更改资料;

(八)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九)能效测试报告。

第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一)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进口锅炉时,应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到岸后进口锅炉必须办理商检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手续(锅炉房的设计和锅炉购置的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四章 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

第十四条 从事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工作的单位,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内进行工作。

第十五条 锅炉的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到设备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告知书》签收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或电传至公司设备部备案。施工单位及时把告知书和施工方案报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施工过程必须接受唐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的监督检验。

锅炉的建设(使用)单位要对告知书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未办理告知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锅炉安装、改造应按规定到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方

锅炉管理制度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篇

文件编号: XX/GLZD-2016

版次/修订状态 : 第x版

XXXX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管理制度

(2016版)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持 有 人:

2016年X月X日发布 2016年X月X日实施

锅炉管理制度目录

XX/GLZD-01关于遵守锅炉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5 XX/GLZD-02关于接受质量技术监督检查的规定--------------7 XX/GLZD-03关于向国内产品用户提供随机文件的规定---------9 XX/GLZD-04岗位人员上岗资格标准 ---------------------- 11 XX/GLZD-05焊工管理制度 --------------------------- 14 XX/GLZD-06焊工钢印管理制度 -------------------------- 16 XX/GLZD-07焊接管理制度 ------------------------------ 20 XX/GLZD-08车间定臵管理制度 ------------------------- 21 XX/GLZD-09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 24 XX/GLZD-10物资供应管理制度 ------------------------- 26 XX/GLZD-11焊材二级库管理制度 ------------------------- 27 XX/GLZD-12搬运作业指导书 ----------------- ------- 45 XX/GLZD-13检验工艺守则 ------------------------- 47 XX/GLZD-14锅炉生产质控点 -------------------------- 51 XX/GLZD-15锅炉用原材料入厂检验细则 ------------------- 52 XX/GLZD-16锅炉原材料入库管理细则 ------------------- 56 XX/GLZD-17外协加工件检验细则-------------------------- 60 XX/GLZD-18锅炉材料标记移植规定 -------------------- 63 XX/GLZD-19焊接试板制备与检验细则 ------------------- 66 XX/GLZD-20工序检验控制规定 ------------------------- 70 XX/GLZD-21锅炉水压试验检验细则 -------------------- 72

锅炉管理制度目录

XX/GLZD-22锅炉焊接返修工艺 --------------------------- 76 XX/GLZD-23焊缝焊接返修制度 ------------------------- 78 XX/GLZD-24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管理规则 --------------- 81 XX/GLZD-25生产管理制度 ----------------------------- 85 XX/GLZD-26产品和检验、试验状态标识方法 ------------- 94 XX/GLZD-27用户服务工作条例 ------------------------ 98 XX/GLZD-28采购技术文件------------------------------ 101 XX/GLZD-29锅炉配套除尘器采购技术文件-------- -- 101 XX/GLZD-30锅炉外协加工件技术条件------------------- 101 XX/GLZD-31锅炉阀门仪表采购技术文件---------------- 101 XX/GLZD-32计量人员岗位责任标准----------------------- 117 XX/GLZD-33计量器具管理规定-------------------------118 XX/GLZD-34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120 XX/GLZD-35射线探伤质量管理规定-------------------------122 XX/GLZD-36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职责及考核管理制度---------124 XX/GLZD-37探伤操作和射线防护管理制度-------------------125 XX/GLZD-38底片质量控制及评定管理制度-------------------126 XX/GLZD-39锅炉工艺纪律守则-----------------------------128 XX/GLZD-40焊条一级库保管与储存制度---------------------131 XX/GLZD-41焊接工艺评定管理规定-------------------------132

锅炉管理制度目录【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XX/GLZD-42焊工焊接挡案管理规定-------------------------134 XX/GLZD-43焊工培训资格评定及计录的管理办法-------------135 XX/GLZD-44焊接工艺评定分发使用修改和回收规定-----136 XX/GLZD-45理化试验管理规定-------------------------137 XX/GLZD-46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49

名称;锅炉管理制度XX/GLZD-01 共 页第页

关于遵守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制订公司应遵守执行‚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制度,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使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臵于严格的控制之中。

2.工作内容:

2.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是我公司生产与经营的通行证,是公司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满足B级锅炉生产制造的体现。公司必须对锅炉《制造许可证》严加管理和控制。

2.2公司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制造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严禁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以防丢失和损坏.

2.3公司应严格按《制造许可证》规定级别范围来制造锅炉产品。 严禁生产制造超出《制造许可证》规定级别范围的锅炉产品。

2.4生产经营期间,要以法经营,不弄虚作假,认真按B级锅炉法律、法规、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制造用户满意和安全性能良好的产品。

2.5根据公司的生产实际,随时修订锅炉产品《质保手册》、充实和调整质保体系人员,确保公司质保体系正常运转。

2.6按时履行复审换证手续,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半年向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颁发部门提交申请换证文件。

2.7申请换证文件包括:国家规定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公司现行《质保手册》。

锅炉管理制度汇总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篇

1、 岗位责任制

2、巡回检查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5、水质管理制度

6、节能管理制度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负责,精心操作,对当班锅炉安全运行负责。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撤离工作岗位,不准睡觉,不准喝酒,不准长时间与人聊天、打电话、看报纸或做与锅炉安全运行无关的工作。

3)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安全附件以及燃料、除尘、供汽、供水等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巡回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当班锅炉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汽。

4)认真参加上级安排的各项业务学习和考核,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正确地应付和处理各项紧急、突发情况。

5)做好锅炉房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到文明生产。

6)认真、及时地填写锅炉运行记录,做到内容真实,字迹端正、清晰。对当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处理处,还应向下一班司炉人员详细交代。

7)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紧急停炉等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8)当锅炉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如实将当班锅炉运行及操作情况向事故调查组汇报,不得伪造现场,不得反映不真实的情况。

锅炉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经常检查锅炉运行的情况,做好附件、辅机等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抢修。

2)及时保管、补充、维修工具和锅炉维修备用零部件及有关材料。 3)协助进行锅炉检验、重大修理、安装调试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水处理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的锅炉水质标准,对所取水、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以及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及时、准确地对锅水、软水、蒸汽品质进行化验、分析,正确填写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

3)正确、及时地进行水处理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根据水质化验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根据锅炉水质的分析结果和锅炉状况,正确指导排污和停炉保养等工作,协助搞好文明生产。

5)协助和做好锅炉水处理设备、水质化验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维护及采购等工作。

6)在本单位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炉内的结垢及腐蚀情况。认真做好必要的记录及水垢、腐蚀产物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高水处理效果的措施。将有关记录和分析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7)遵守劳动纪律,拒绝执行不利于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锅炉水质及水处理情况。【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巡回检查制度

使用锅炉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单位主管

领导应对锅炉房工作每月做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做一次现场检查。当班司炉工至少每小时对锅炉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填入检查记录表或运行记录表中。 锅炉房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锅炉使用证、司炉人员持证情况,当班人员劳动纪律,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完好,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等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清晰,排污阀及其他阀门是否灵敏、无泄漏,安全保护、自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燃烧工况及风机、水泵等附件是否完好,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各种管道、分汽缸等是否无泄漏及保温完好,锅炉的维护、保养是否良好,供汽是否满足需要,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现场保卫工作、消防设施、文明卫生状况,上次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燃烧系统及燃烧工况,分汽缸、蒸汽管道及其附件,水位、汽压、汽温、电流、电压等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安全附件、保护装置、自控系统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无泄漏,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无鼓包、渗漏、漏水、漏汽等现象,各阀门是否启闭灵活,各转动机械是否润滑正常,防护罩是否齐全,锅炉房照明是否良好,道路、烟道、炉内火管是否通畅等。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锅炉设备维护保养主要分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维护保养的范围包括锅炉本体、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管道、阀门、附属设备等。日常维护保养可与每班的巡回检查及日常维修相结合。定期维护保养包括下列内容:

1)仪表、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2)易损零部件的定期调校或更换,如给水泵逆止阀、水泵隔膜片等应定期更换。

3)烟火管、烟室的定期清灰、疏通;机械转动部件的清洗加油或更换机油;防腐及保温材料的定期维护或更换等。

4)内部及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 5)大、中、小修计划安排及主要检修内容。 对于锅炉非承压部件的日常管理,应做好修理记录。锅炉受压元件大修方案要按修理等级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交接班制度

交接班制度一般分为锅炉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两部分。

1)交接班应提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并详细了解上班锅炉的运行情况。保持锅炉水位、压力及其他方面均正常,并做好清洁工作。 2)交接班工作应在锅炉运行现场进行,对交接班运行情况及发现的缺陷、安全附件和附属设备情况、阀门开关及供汽情况、煤燃烧质量和存量、水处理情况、工具设备等,交接人员应引导接班人员逐项共同核查。如果当班发生事故,且尚未处理完毕,交班人员应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去。

3)在交接班时,如接班人员没有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应做到“五交”“五不交”。

“五交”: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正常;锅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锅炉本体和附属

设备无异常;运行记录齐全、正确,备件、工具、用具齐全、无损坏;锅炉房清洁达到达文明生产。

“五不交”不交给喝醉酒或有重病不宜操作的司炉人员;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时,不交给其他无证的非正式司炉人员;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不交;锅炉压力、水位、温度或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将有关运行及供汽等到方面的通知和指令告知接班人员,交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记入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签字。交接班完成后发现的设备运行问题,原则上应由接班者负责。

水暖队队长岗位责任制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1、在科长的领导下认真管理所辖的班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具体负责。

2、贯彻有关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以及热风炉等行业的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采暖设备及系统的安全运行,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4、负责采暖工程,采暖系统图纸和有关资料,安全措施审核。 5、负责采暖季节性大修,冬季锅炉正常运行及采暖系统改造维修、维护的施工。

6、负责对锅炉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定期校验工作。

7、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采暖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自身保护能力。

8、对采暖设备、设施及系统管路等事故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和验收。 9、负责组织人员对重大事故的采暖设施的抢修工作。

司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负责各项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对锅炉安全、文明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2)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掌握各部门的生产和生活用汽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供汽。

3)做好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的思想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4)做好锅炉房和燃料储存、输送系统的安全保卫和环境卫生工作。 5)加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锅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每个锅炉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凡备用、新装或检修后的锅炉升火,运行、停炉均按本规程执行。

(三)升火前的检查:

(1)人孔、手孔是否严密,附属设备是否齐全; (2)炉蓖、炉墙是否正常,前后烟箱是否严密; (3)风道内调节风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4)鼓、引风机、给水设备试运转是否正常; (5)蒸汽、给水、排污管路是否完整。 (四) 升火:升火前的步骤如下 :

(1)关闭排污阀,打开一个安全阀,让炉内空气可以排出; (2)将已处理的水注入锅炉内,进水温度不高于 40℃,让炉内 水位升至水位表最低位处,关闭给水阀门,待锅炉水位稳定后观察水 位是否降低;

(3)先加少量的煤在炉蓖上,点燃前先开引风机一、二分钟, 然后点火,待引燃煤燃烧旺盛后开始添煤,这时可开鼓风机并调节引 风,使燃烧正常;

(4)升火温度不可增加太快,避免各部位受热不同,产生过大压力,影响锅炉寿命;

(5)升火后要随时注意炉内水位,因为加热后水位会上升,如超过最高水位时,可进行排污;

(6)当锅炉气压上升时,已打开的安全阀内冒出蒸汽时,应关闭安全阀并冲洗压力表弯管和水位表,气压升至 2—3 个表大气压时,检查人孔、手孔盖螺帽,同时检查排污是否严密无漏;

(7)当锅炉内气压逐步升高时,应注意锅炉各部件有无特殊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应立即停炉检查;

(8)锅炉初次生火,从冷炉到气压升至 8 个表气压时,需要时间不少于 4 小时,以后升火从冷炉起不少于 1 小时,从点炉起不少于半小时。

(五)供汽

(1)当锅炉内气压接近工作压力准备向外供汽时应缓,炉内水位线不宜超过正常水位;

(2)供汽时应将总汽阀稍微开启,让微量蒸汽暖管,同时将管路上的泄水阀开放,让冷凝水泄出,暖管时应注意管道的膨胀和管道 的支架情况,如发现不正常时应停止供暖并消除故障和缺陷。待管路已热,管路上冷凝水逐步减少后方可开全总汽阀, 开启时宜慢慢进行, 同时注意锅炉各部件是否有特殊的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应停炉检查。总汽阀完全打开之后,应将总汽阀手轮退回半圈,以防膨胀后不能转动。 锅炉供汽后再一次检查附件及阀门、 仪表等有无漏水、 漏汽等情况。

(六)正常运行 正常运行时要求做到保持炉内水位正常,蒸汽压力稳定,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交接班工作。

(1)给水要求:锅炉给水需要进行处理,给水硬度不大于 0.5 毫克当量/升。

(2)炉内水位:炉内水位保持正常水位±50 毫米范围内,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水位表内的水位一般有微微晃动现象,如水面静止不动则水位表可能有堵塞情况,应立即进行冲洗。

(3)水位表:司机每班至少必须试水位表一次,目的使水位表玻璃管经常清洁, 确保水位表清晰正确可靠, 如发现玻璃管垫圈漏水、 漏汽时应上紧填料,如玻璃模糊不清或水位线不准确时,随经清洗仍看不明确时应予以更换。锅炉装有两只水位表,其中一只发现损坏, 应立即临时停炉,直至两只水位表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进行。

(4)供水设备:每班至少应对每台给水设备启动一次,检查是否 运行正常。

(5)炉内蒸汽压力:尽可能保持炉内压力稳定,勿使气压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1.25MPa) 。

(6)压力表:压力表弯管每班应冲洗一次,检验压力是否正常, 如发现损坏立即停炉修理更换,为了保证压力表的准确,每 3—6 个月应校验一次,如读数相差一个表大气压时,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7)安全阀:注意安全阀的作用是否正常,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结,应定期拉动安全阀提升手柄作排汽试验,以校验安全阀的作用;

(8)操作的一般要求:锅炉运行时要求气压稳定,而气压稳定和负荷、给水量、燃煤量的波动和燃烧有关,为了达到燃烧稳定,每个司机必须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 掌握燃烧的规律, 一般要求勤看火、 勤看水、勤联系、勤分析、勤调整、投煤要勤快,每次投煤量要少且均匀, 如煤层薄厚不均, 薄的地方燃烧,这样就有大量空气进入炉内,而厚的煤层由于通风差,空气不足,燃烧就慢,甚至还没有燃烧,根据一般情况来说,炉膛温度高必须供给适当风量,同时保证炉膛负压在 1—2 ㎜ H2O,不使火焰和烟从门口喷出炉膛,负压过高,就将有空气从炉门口吸入,降低炉膛温度,使锅炉效率下降,并使燃烧不稳定。为了在负荷变动时气压能达到稳定,必须掌握一日 24 小时内负荷变动的规律, 做到预先准备,例如:负荷增加时,气压会降低,同时水位会降低,因此,在负荷增加前应预先加煤和加水。负荷减小时,气压会上升,因此在负荷减小前应先减弱通风,减少填煤量和降低水位,以便在负荷减小后气压上升,对进水、负荷增加最好缩短二次填煤相隔时间,不要增加每次的填煤量。负荷减小,可延长二次填煤相隔的时间,在以上适当的调整情况下都要调整引风和鼓风。在负荷增加时,先停止引风;负荷减小时,先减小鼓风,后调整引风。

(9)清炉:运行时在炉蓖上灰渣增多,影响通风必须定期出渣, 消除灰尘,以免积压卡住炉排。

锅炉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每个锅炉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凡备用、新装或检修后的锅炉升火,运行、停炉均按本规程执行。

(三)升火前的检查:

(1)人孔、手孔是否严密,附属设备是否齐全; (2)炉蓖、炉墙是否正常,前后烟箱是否严密; (3)风道内调节风门是否灵活,开关位置是否正确; (4)鼓、引风机、给水设备试运转是否正常; (5)蒸汽、给水、排污管路是否完整。 (四) 升火:升火前的步骤如下 :

(1)关闭排污阀,打开一个安全阀,让炉内空气可以排出; (2)将已处理的水注入锅炉内,进水温度不高于 40℃,让炉内 水位升至水位表最低位处,关闭给水阀门,待锅炉水位稳定后观察水 位是否降低;

(3)先加少量的煤在炉蓖上,点燃前先开引风机一、二分钟, 然后点火,待引燃煤燃烧旺盛后开始添煤,这时可开鼓风机并调节引 风,使燃烧正常;

(4)升火温度不可增加太快,避免各部位受热不同,产生过大压力,影响锅炉寿命;

(5)升火后要随时注意炉内水位,因为加热后水位会上升,如超过最高水位时,可进行排污;

(6)当锅炉气压上升时,已打开的安全阀内冒出蒸汽时,应关闭安全阀并冲洗压力表弯管和水位表,气压升至 2—3 个表大气压时,检查人孔、手孔盖螺帽,同时检查排污是否严密无漏;

(7)当锅炉内气压逐步升高时,应注意锅炉各部件有无特殊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应立即停炉检查;

(8)锅炉初次生火,从冷炉到气压升至 8 个表气压时,需要时间不少于 4 小时,以后升火从冷炉起不少于 1 小时,从点炉起不少于半小时。

(五)供汽

(1)当锅炉内气压接近工作压力准备向外供汽时应缓,炉内水位线不宜超过正常水位;

(2)供汽时应将总汽阀稍微开启,让微量蒸汽暖管,同时将管路上的泄水阀开放,让冷凝水泄出,暖管时应注意管道的膨胀和管道 的支架情况,如发现不正常时应停止供暖并消除故障和缺陷。待管路已热,管路上冷凝水逐步减少后方可开全总汽阀, 开启时宜慢慢进行, 同时注意锅炉各部件是否有特殊的响声,如有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应停炉检查。总汽阀完全打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篇

[篇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zhèng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铁运[1987]802号文公布)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zhà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zhà药和雷管,不得将zhà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zhà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zhà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五篇

[篇一: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分散、流动、露天作业、工况差、磨损快等特点,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完善设备管理体系,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机械设备非正常损坏的统称为机械事故。

(2)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2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7-14天者。

2)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20001-50000元,或因损坏造成停工15-30天者。

3)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为50001元以上,或因损坏造成停工31天以上者。

4)非责任事故:指事前不可预料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破坏行为。

(3)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发生后应先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以利于事故的分析处理。

2)各类事故发生后,都应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3)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处理方法

1)一般事故由分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理,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逐级上班,按上级有关部门指示精神对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八、机械设备报废制度

(1)机械设备报废条件

机械设备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设备主要结构、部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其性能仍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设备受到严重损害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设备超过使用周期年限、非标准专用设备或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文规定列为强制淘汰的设备。

(2)机械设备报废处理原则

1)凡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可核减设备资产和实力台帐。

2)设备报废后,原则上不准继续使用或整机出售给其他单位。

3)对报废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部分一律送交总公司规定的回收公司。

(3)机械设备报废处理程序

1)对需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

2)根据技术鉴定小组对设备的鉴定情况,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上报总公司。

3)车辆报废应先由公司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后报总公司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篇五:机械设备规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合理装备、安全使用、服务生产,为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生产效益,取良好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2、搞好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尊重科学、规范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机械设备管理的台帐档案

1、项目经理部设备员负责所在项目经理部的机械设备技术资料的建档设帐,其中<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组织计划>、<施工设备维修计划>、<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机械设备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统一编号;

(2)设备的购习买日期:

(3)产品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5)操作人员当班记录,维修、保养、自检记录;

(6)<大、中型设备安装、拆卸方案>,<施工设备验收单>及<安装验收报告>;

(7)各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8)<机械设备登记卡>、<施工设备购置申请表>、<施工设备报废申请表>、<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施工设备验收单>、<设备运转当班记录>、<施工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设备维修记录>、<早期购置之不理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租凭合同>、〈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凡设备技术资料[(2)、(3)、(4)]丢失或不全,由生产科组织对设备状况进行鉴定、评定,填写<早期购置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补办表>,作为设备技术档案存档。

三、机械设备标识

1、设备标识应制作统一的标识牌,分为“大、中型施工设备”、“小型施工设备”及“施工机具”三类。

2、标识牌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将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的每三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的检查结果填入设备标识牌的“检验状态”一栏中,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停用”,同时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检查情况填入<机械设备检查评定表>中。

3、标识牌应固定在设备较明显的部位。

四、机械设备的组织

1、凡属新开工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先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施工设备组织计划>,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批、备案。

2、项目经理部设备来源可分为“新购、调配、自有、租凭”。

3、项目经理部需购置新的大、中型设备时,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配合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填写<设备购置申请表>,报项目经理部审批。项目经理部需购置小型施工设备可根据施工生产需要自行购置。

4、凡由项目经理部自行制作、改制的设备均要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进行评定审,评定合格才可投入使用,并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自制简易设备技术评定表>。

五、机械设备租凭

1、项目经理部租凭大、中型设备时,要签订<租凭合同>;并将<租凭合同>复印一份报生产科备案。

2、租凭设备进场使用前,由生产科施工设备监督员组织对其性能进行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租凭设备的管理应纳入项目经理部设备的统一管理中。

六、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机械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即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生产科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察工作。

2、各项目经理部应聘任设备员,该设备员应具备机械设备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设备管理经验。

3、机械设备使用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指挥人员及维修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4、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应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

5、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茶运转。

6、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

7、机械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应认真做好<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及<设备维修记录>。各项目经理部的设备员应经常检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的填写情况,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七、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

1、施工设备的保养由项目经理部设备员组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按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进行,并由操作人和设备员分别填入<设备运转当班记录>和<设备维修记录>中。

2、<施工设备检修计划>由项目经理设备员部根据<各类机械设备保养规程>编制,并报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核、备案。

3、施工设备的检修,由工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施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日常维修工作由设备员组织进行,所有维修工作,设备员均要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八、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

1、小型施工设备的安装、拆卸、运输,由项目经理部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标明行;项目经理部设备员应做好相应记录。

2、大、中型设备进场后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将验收结果填入<施工设备验收单>中。

3、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应由专业队伍来完成,并事先由选定的专业队伍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报生产科设备技术负责人审批。若拆装工作由非本公司队伍来承担,应先由生产科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承担拆装工作。

4、大、中型施工设备的运输,按<物资搬运操作规程>执行。

5、大、中型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组织,按有关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由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填写相应的<安装验收记录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机械设备的停用管理

1、中途停工的工程使用的机械设备应做好保护工作,小型设备应清洁、维修好进仓;大型设备应定期(一般一个月一次)做维护保养工作。

2、工程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尽快组织进仓,进仓后根据设备状况做好维修保养工作。

3、因工程停工停止使用半年以上的大型机械设备,恢复使用之前应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试验。

十、机械设备的报废批准。

1、机械设备凡是属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报废:

(1)主要机构部件已严重损坏,即使修理,其工作能力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和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

(2)修理费用过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灾害或事故,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的;

(4)技术性能落、能耗高、没有改造价值的;

(5)国家规定淘汰机型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配件来源的。

2、应予报废的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填写<机械设备报废申请表>,送生产科施工设备技术监督员审查、备案。大、中机械设备要送主管生产副经理审批。

3、报废了的机械设备不得再投入使用。

医院管理制度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篇

[篇一:医院科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认真宣传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各项规定。

二、大力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廉医教育。坚持每年两次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纪检人员每季一次业务学习,半年一次检查考核,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医院管理制度

三、积极接待纪检的来信来访,处理好群众的举报信件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

四、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搞好案件的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对上级转来的有关案件的处理不超过一到三个月,并将结果准时报告上级。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依靠支部领导,依靠群众支持,迅速、准确办案,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企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七篇

[篇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前言

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

1、1、1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在全区范围推进特种设备系统性管理工作。

1、1、3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本汇编的依据

1、2、1<安全生产法>

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2、3其他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

1、3本汇编的适用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5、1、3报验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所委托的安装维修保养单位向设备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法定检验的行为。

5、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是申报所属特种设备检验事项的职能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具体负责人。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篇二:特种设备相关职责、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一)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岗位职责:

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2、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安全管理负责人受主要负责人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单位的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了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

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特种设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和协助事故调查。

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标准化建设。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或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收集、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实施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拒绝违章指挥;

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积极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做好工作记录;

按时参加作业人员证件复审。

5、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借阅及保管工作,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

[篇三:煤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梨园河煤矿生产工作正常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海石湾煤矿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梨园河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的特种设备岗位责任制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忻州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矿长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海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单位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梨园河矿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凡属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供应部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五)特种设备使用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锅炉房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锅炉房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向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本单位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具体要素和范例可参考<应急预案要素>),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本单位负责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本单位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部门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本单位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第四章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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