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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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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共9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2015年12月1...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供大家学习参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

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

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

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国家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二篇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起施行(附解读) 新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并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1.1新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

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

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月1日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五篇

发文标题: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发文时间: 2015-12-11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会计档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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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楼继伟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2015年12月11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

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 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 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 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 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 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

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

2015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六篇

第1篇: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zhí shu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

第2篇: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第3篇: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财务部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4篇: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单位应根据帐簿数据准确编制或由机器正确生成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由会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或认可。

(二)报表的编制要求做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手续齐备,做到帐证,帐表,表表之间勾稽严密,有所属单位的应将所属单位的报表数据输入机器进行汇总,并将本单位报表、所属单位报表和汇总表一并报出,书面报表必须由分管帐务的领导,会计主管和制表人签名盖章。

(三)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硬盘和软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以书面形式存放的会计作主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存储在磁盘上的会计文件必须按规定及时打印输出书面形式,末打印之前不得抹去。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由操作使用人员在打印输出的页面上繁体字或盖章注明,由系统管理员签字盖章认可。

磁盘形式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其中会计科目和总由数据(包括年度和月度汇总数据)必须永久保存,明细帐、记帐凭证及其他数据资料在两年后可根据需要决定存毁。

(四)必须经常对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建立软盘备份。备份是通过对硬盘的会计数据建立软盘副本来实现信息存储的,每月备份不得少于一次。不得直接对硬盘上的会计数据和作为正式档案的备份软盘上的会计数据进行任何非法操作,如要对磁盘会计数据进行加工,必须使用备份罗盘的副本,不得删除硬盘和软盘的数据。恢复系统数据必须使用最新的正式备份。

(五)必须妥善保管好会计数据的备份软盘,备份软盘应贴上写保护标签并用印章或封条签封,或由专人保管。备份软盘应装在保护封套和包装盒中,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并定期进行转储。硬盘和正式备份软盘不得随便知心乱放和外借。

(六)会计数据的备份软盘及自行开发原程序的备份分别在三个地点以上,应根据数据量和硬盘空间的大小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如半年或一年以上)清理一次硬盘,删除硬盘上以前年度的会计数据,以利于提高机器的利用率和运行速度,没有做过备份的硬盘数据不得清理删除(三个存放地点分别为机房、档案室、财务室)。

(七)磁盘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数据备份,数据恢复和清理硬盘等,由系统管理员专职执行并对磁盘会计档案的安全的正确负责。

第5篇:财务报告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务报告是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年终公司按期将年度财务报表及年审查账报告一起报董事会。

第二条按公司的规定,公司应上报的年度报表有下列几种: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营业费用表、投资收益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营业外收支情况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应交税金明细表、存货结存表、财务状况比率分析表等,各报表上报前财务部应认真逐级复核,减少差错,确保各类报表的正确性。

第三条综合反映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体系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费用率”、“销售利润率”、“资本金利润表”、“营业收入利税表”、“利息偿还倍数”等。

第四条按照企业行业的特点,将所有的会计档案按其重要性分为三类,分别存档、保管。

1、会计报表、财务程序软件、会计账簿、“物料、材料收发结存明细账”、“会计人员交接单”、财务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年审、验资报告”、“账户余额表”等为第一类;

2、借款、装修、订货合同,经济合同分析资料,工资资料、成本报表、材料价目表以及下发文件,年度、月度财务数据备份等为第二类;

3、产品还原表、日报表、验收单、领用单、各类账单、转拨单、工作底稿等为第三类。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设两个兼职档案员分管本部门各类档案。各业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平时自行管理备查,到年终列出清单,统一交兼职档案员保管,其余属自行保管的资料应按月份整理,于次月初登记、造册。各档案应分类装订成册、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并应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2016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七篇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由财务总监、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会计核算人员必须将手工帐与微机帐进行核对,保持手工帐与微机帐一致。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每月5号将总公司收入、支出情况,每月10号将分公司收入、支出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管理和使用好公司、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专用章和密码支付器。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完成总经理和分管财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随时做好资金的储备调度,确保主要领导工作急需和公司工作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经理和分管财务领导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月底对账后次月3号前将对账单(银行现金余额)上报总经理和分管领导。

(四)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五)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六)完成总经理和分管财务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或分管财务领导每月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和分管财务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在次月8号前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分管财务领导书面报告,按领导指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应收帐款,每月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支票及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 支票由出纳员购买并保管。支票使用时须先填写日期、金额、用途,再加盖印章,支票使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登记号码和相关内容签字备查。

第十九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

第二十条 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件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钱票分离,现金收入由专人开票,出纳收款,月结兑账,做到钱票相符。

第二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员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500元(含500元)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元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填制凭证后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时间、天数无误在七天之内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送总经理签字,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工资标准、办公室考勤情况制定职员工资表,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务汇款(除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由财务会计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审核人、总经理签字。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三十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部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部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三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财务部编造清册,移交总经理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除总经理和分管财务领导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违者给予停职处理。

惩处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20%: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惩处的。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并赔偿损失,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制度

2015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八篇

第1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2篇:新制度视角下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与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旧制度”)相比,新制度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新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这种双轨制的实行,既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又能够满足基建项目结算、决算、竣工等环节对会计档案管理的特殊要求,从而实现旧制度与新制度的平稳过渡。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具体操作

新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与基建会计并账在操作层面主要涉及会计科目的合并和财务报表的合并。并账的难度在于如何将按照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分类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科学合理地并入按照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分类的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1、会计科目的合并。新制度在“资产类”新增了一级科目“在建工程”,明确要求在其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负债类”新增了一级科目“长期借款”,明确“对于基建项目借款,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在“净资产”类增设了二级科目“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目前,有关基建并账的具体账务处理规定还没有出台,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进行合并,对名称和核算内容基本一致的直接合并;对名称不同但核算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调整后合并;对特殊的会计科目应该分析后合并。

(1)直接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科目。基建账套中的“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固定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其内涵与事业单位会计相应科目基本一致,故可直接并入事业单位账套进行明细核算。

(2)需要调整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科目是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待核销基建支出”、“转出投资”科目核算不能形成投资和产权不归属建设单位的投资,与事业账套“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等科目是核算基建用材料设备等实际成本的科目,与事业账套“存货”科目核算内容相近;“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是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及工程进度款的科目,与事业账套“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账款”核算内容相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基本一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核算内容,与事业账套“应缴税费”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

(3)需要进行分析后合并的会计科目。基建账套“交付使用资产”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结转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此科目应根据相关资产类别分别并入事业账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类基本建设拨款,除自筹资金外各类基本建设拨款本质上是事业单位的收入,因此应根据资金性质分析合并,属于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并入“财政补助收入”;地方主管部门拨款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并入“其他收入”;事业单位自筹拨入的资金应还原本来面目并入“专用基金”等科目核算。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基建账套并入的未完工基建工程实际成本在并入事业账套“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同时,还应当列入“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这是因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在建工程”虽然是专门核算基建工程实际成本的科目,但是其本身属于资产类科目而不是支出类科目,因此需要同时列入“事业支出”等科目。

2、财务报表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主要是月度报表的合并,因为现行的预算、决算是全口径的预决算,在年度预决算报表中已经包含了基本建设投资的数据。在将所有基建账套数据并入事业账套后,对财务报表而言,只需要根据财务报表编制说明按照并入的明细资料就能够完成报表编制,而且能较清晰地反映基建投资全貌。

二、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例:某事业单位新建信息化平台于2015年11月开工,2015年1月份基建账套数据如下表所示。其中2015年12月31日基建拔款中有50000元为本年上级补助拨款,其余为该年中央预算拔款,该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2015年基建账套中设备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待摊投资中有10000元使用银行存款支付,有5000元使用现金支付,现金从零余额账户支取。

1、某单位2015年1月1日年初余额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会计调整分录。具体如下:

(1)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50000

——设备投资50000

——待摊投资20000

——预付工程款3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50000

此笔分录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将基建未完工实际成本合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因为是年初余额的调整不需要同时记入“事业支出”。

(2)借:存货——工程物资50000

银行存款5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100000

贷:财政补助结转150000

非财政补助结转50000

此笔分录是根据基建账套数据分析记入的,借方数据可直接得出,贷方数据是根据基建拨款数减去基建实际成本得出,也即收支相抵后的结转数。

以上账务处理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5]2号)规定进行的。笔者认为,对“预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值得商榷。因为,“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并不是未完工程的实际成本。笔者认为,并入“预付账款”更为合理。

2、2015年1月末基建账套并入事业账套的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借:零余额用款额度600000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500000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

100000

(2)借:银行存款50000

贷:长期借款——基建借款50000

(3)借:库存现金1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00

(4)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00000

——设备投资

30000

——待摊投资

2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150000

同时:

借: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基建工程1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25000

银行存款20000

库存现金5000

(5)借:预付账款——基建工程——预付备料款

200000

——预付工程款500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50000以上案例较为简单,会计分录基本上完全还原了基建账的原貌,现实中不可能有如此详细的资料和简单的账务,在并账时可以根据借贷双方发生额编制多借多贷的合并分录。同时,在现实中还会遇到复杂的内部交易抵销和调整事项。

三、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的思考

1、新制度对基建投资核算实行双轨制,将促进事业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实现新制度基建并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业务流程的设置问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建并账制度,合理规划业务流程,确定需要基建会计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规定提供的时间和方式,分清事业会计和基建会计各自的责任,保证基建并账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并操作手册,保证合并准确及时进行。最后事业单位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事业会计与基建会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止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2、新制度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轨制的实行,要求基建会计人员不仅应完成本身的核算任务,还要提供事业会计人员需要的资料,不仅要熟悉基建会计也要了解事业会计。对于事业会计而言要求更高,其必须精通基建数据并入事业账的处理程序和方法,还应当熟悉基建会计业务及基建项目管理,具备通过基建并账数据“还原”经济业务、通过数据识别真假的能力,充分发挥事业会计对基建会计及基建项目的监督制约能力。

3、新制度基建并账应注意的问题。基建并账并不是简单的数字相加,还需要对内部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①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账前应对事业账和基建账之间的往来进行认真清理,并账时进行抵销和调整,防止虚增虚减往来款项。②内部收支业务的调整。对事业账已经列支的自筹基建资金和基建账纳入基建拨款的自筹资金,应当认真分析,在并账时进行还原和调整,防止虚增收入支出。③内部资产的调整。在并账时我们应特别关注交付使用资产是否已经在事业账登记,防止虚增资产。

第3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15年2月7日,财政部颁发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并于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拉开了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改革的序幕,2015年12月5日和12月19日财政部先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期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业财务制度,标志着新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规范的建立。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满足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行为,也解决了旧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笔者认为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部分科目和经济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在下一步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一、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会计科目不能清晰、明了的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

本着简化核算的原则,本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精简合并了部分科目,如将旧制度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等科目合并为“存货”,导致“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过多,难以准确的反应经济业务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尤其是单位自行制造存货通过“存货——生产成本”核算,将生产中发生的费用通过资产类科目核算,将资产和费用混为一谈,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容易造成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再如,取消了旧制度中的“拨入专款”、“专款支出”和“拨出专款”科目,将其并入各收入和支出账户,导致收支账户明细核算层次过多,且不利于体现专款管理的原则。

(二)存货购入时入账价值规定的表述欠严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增zhí shuì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非自用(如用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zhí shuì款不计入材料成本。这里所说的“非自用”按汉语意思理解就是不是本单位使用的,虽然在括号里对“非自用”作了解释,但是“非自用”的说法既不科学也不准确,甚至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相违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笔者认为,既然是“非自用”,按会计主体原则的规定,单位就不应该对其核算,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对其做出计价规定。

(三)“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部分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的规定欠科学

1、对动植物的入账价值及处理方法未做规定

2015年4月1日执行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动植物列入存货和固定资产范围,但是,会计制度只在内容中提到动植物,单位对其计价及核算做任何规定,导致其会计核算无参考依据。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规定有误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中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在建工程”。这样的账务处理要想保证借贷方相等,只能是在安装期内将融资租赁设备的租金付清后才成立,这在实际工作中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专用设备一台,租赁协议约定设备价款30万元,分三年等额支付租金,同时支付运杂费1万元,安装费3万元,按制度的规定应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340000

贷:长期应付款300000

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40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如果按会计制度的规定,

借:固定资产340000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

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

贷:在建工程340000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是34万元,而其占用的资金仅为4万元,显然借贷方不等。

3、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欠科学

新制度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的保证金部分在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价值的同时增加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欠妥当,按照融资租入和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规定,设备款未付的部分不应增加非流动资产基金,体现账务处理原则的一致性。

4、基建支出并账的问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新制度增设了在“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的在建工程成本,同时规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反映。并在《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并账做出了规定。实质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核算仍然设两套账,同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两套制度,基建投资信息定期在事业单位会计账面反映,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支出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问题,同时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也给会计理论教学带来困扰。

5、收支类科目核算内容的规定不完整,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各收入和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的规定中,除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中,对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规定外,其余的收支科目都未对收入退还和支出收回做出处理规定,导致收支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全面,使实际工作中发生此类业务时,无规可循。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准确清晰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

1、单设“生产成本”和“产成品”科目,对事业单位自行生产存货的业务进行核算。或者对此类业务的账务处理不做具体规定,只在宏观上规定参照企业会计的做法即可。因为自行加工存货,涉及到产品生产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很难对其核算做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参照企业的做法更科学、更规范。

2、将“库存现金”的盘亏作为待处置资产核算,体现“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内容的完整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毁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库存现金”作为货币性资产,其盘亏理应通过“待处置资产损益”核算。

3、设置“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业务,在年终转账时,将“专款收入”和“专款支出”的余额转入“非财政补助结转”,能够更清晰地反映专项资金收支的执行情况,体现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减少非财政收支科目的核算层次。

(二)全面、科学的界定和表述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入账价值

1、明确规定动植物按实际成本计价。初始入账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存货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已入账的动植物价值不做后续调整。

2、取消“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的说法,用“事业用”和“经营

用”材料代之,使材料入账价值的表述更科学、严谨。

材料的计价是材料核算的关键,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可以在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且经营活动可以不独立核算。为满足有经营活动的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会计制度不应按自用和非自用材料确定入账价值标准和科目的使用方法,而应按事业用和经营用材料分别给出计价和账务处理方法,这样才便于理解和使用,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一般不涉及或很少涉及增zhí shuì应税行为,即便是涉及增zhí shuì,一般也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所以完全可以按事业用和经营用作规定。

3、规范融资租入和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方法

4、融资租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应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同时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依上例,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借:固定资产340000,贷:在建工程340000;同时,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40000,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40000,符合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三)扣留质量保证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不管是否取得全额发票,对于扣留的质保金部分,应不增加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也就是不计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的贷方,在支付扣留的质保金时再做非流动资产基金的增加,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四)将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简化事业单位会计的核算工作,取消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设两套账核算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完全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具体数值,增设“基本建设支出”、“基建拨款”“基建借款”和“工程物资”等总分类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业务,使事业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用同一会计制度核算,体现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五)完善收入和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使相关经济业务的核算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按照制度规定的国库直接支付方式下购货退回业务的处理原则,其他的收入类科目也应分退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出具体处理规定,如退回本年度的做收入时的相反分录,退回以前年度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时,应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贷记“银行存款”;“经营收入”退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用红字做收入处理。同时对所有非经营性支出类科目,也应分收回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如收回本年度的做支出时相反分录,收回以前年度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结余”。“经营支出”收回不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做支出时的相反分录。

(六)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新会计制度为贯彻准则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相结合的会计目标,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了新的财务报告体系,新的财务报告体系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收入支出表三张报表和报表附注组成,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对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和非流动性排列资产负债表项目,按照多步式结构设计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财务报告格式更加趋同。使报表提供的信息更为科学、精确。但是,现有的财务报表体系难以反映现金收支的重大增减变动情况,如资产负债表只反映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支出表反映收支的变化及结转和结余、及结余分配的形成过程和结果,而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贷款银行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更关心现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了解单位的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更好的体现事业单位决策有用的会计核算目标,建议事业单位借鉴企业会计的经验,编制反映单位现金流入、流出状况的现金流量表,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单位的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单位领导层运筹资金提供基础资料,使会计报表的内容更完善。

第4篇: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讲解

为了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财政部近日修订印发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5]2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财政部修订《会计制度》酝酿已久,早在2015年即启动了相关的修订研究工作,在适当借鉴国际经验并充分考虑我国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并不断修改完善。2015年初,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财务规则》)的修订发布,对原来形成的《会计制度》修订初稿进行了修改,经过2015年一年来的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多次征求财政部部内相关司局意见、开展实务模拟测试以及多轮修改完善,最终于2015年12月19日修订印发《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篇幅近5万字,通过详细规定会计科目使用及财务报表编制,较为全面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该项制度实现了与《财务规则》和相关财政改革及法规政策的较好协调,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与原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主要有八大方面的变化:一是配套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创新引入了"虚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是明确规定了基建数据定期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四是着力加强了对财政投入资金的会计核算;五是进一步规范了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核算;六是突出强化了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七是全面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八是系统改进了财务报表结构和体系。

上述重大改革举措兼顾了事业单位财务、预算、资产、成本等方面管理的需要(

为了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掌握新制度的重难点,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本课程详细讲解了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新旧对比。

2015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2016 第九篇

第1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九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接受捐赠、补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十五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万元(含1万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支出的限额审批。

第二十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清月结;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日常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的收款凭证和必要的内部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且金额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到税务部审核办理补税手续,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二)有权代表社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三)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2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______-______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第3篇: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5000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5000-20000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一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十四、本制度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4篇: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

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第5篇:财务管理制度

一、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健康发展的因素分析

1、有利条件

(1)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依据2015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作为独立自主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独立的会计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员对合作社经营状况的全面监督。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着名“三农”问题专家温铁军指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成为合作社生存发展的保障。而国家顺应时代要求出台的《合作社法》和有关zhèng fǔ 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律依据。

(2)政府从各方面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营利性企业相比,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加上农业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凭借自身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是很难发展的,其对政府的扶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同时,合作社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必然导致“搭便车”现象的出现,要规避这种现象,政府必须对合作社进行引导扶持。与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弱质性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如果没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发展堪忧。

为推动合作社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已宣布自2015年起对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记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合作社零税赋的承诺。同时,中国银监会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水平,而农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对农民的信贷力度。还有其他一些运输、加工、生产、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环节的优惠措施等等都已经相应出台。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合作社经营活动少,无法承担财务管理成本,以及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几乎空白。但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发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发展,且率先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推动了社会和政府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视。国内许多“三农”专家、学者以及政府涉农部门都纷纷探讨如何制定、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近来,国家财政部已宣布将专门制定一套针对合作社的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合作社成员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意识,认真接受政府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培训,成为合作社财务状况有效的监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实到位,易产生依赖思想尽管我国《合作社法》已经出台一段时间,但各级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还不能完全落实到位。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旧体制痕迹尚未完全消除,市场经济新体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国农村基层政府职能尚未转型,地方官员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职能范围还不清晰,在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介入不当的问题,人为干扰合作社内部组织构建,扶持范围狭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忽视了农民自主意识,损害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宣传力度不够,对属于政府管辖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撑农业市场的市场制度还未完全形成;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引导不足,导致农民对合作社认识不清;对新成立的合作社还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发扶持资金,合作社的国税仍需征收等等导致合作社无法真正享受到政策优惠。另外,政府众多扶持政策的出台,也易于导致合作社的过分依赖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势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这就需要协调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系,政府扶持过之,易于导致合作社缺乏生存发展的主动意识,坐等救济的思想;政府扶持过少,使合作社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生产经营,面临灭亡的可能。

(2)筹资能力弱,资金、资产不够雄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转资金主要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和其他合法取得资产构成,主要以社有资金(自身积累)进行经营。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作社在资金问题上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困难。尽管我国《合作社法》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与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较薄弱,在自由资金无法维持合作社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通过申请银行贷款来拓展业务十分困难;同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又不发达,农村金融机构逐步萎缩,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逐步退出农村,邮政储蓄业务只存不贷,狭窄的资金渠道和有限的资金积累,使得许多合作社不能扩大经营规模,极大地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成长。

(3)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财务管理制度不落实。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应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但多数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现金收支管理混乱,有些合作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记录不全;账薄设置不规范,会计科目随意设置,记帐方法不统一,账账不符、账款不符、账实不符、有账无证、有证无账现象较为普遍;财务审核不严谨,实行一人审批,集体决策无法落实。

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许多合作社没有设置专门的场所存放会计档案,导致会计资料无法集中管理。因没有完整的帐务记录,既不能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状况,也不利于财务公开和财务监督。

②财务公开不规范。多数合作社财务实行了一定形式的公开,但不少合作社财务公开程序、公开内容都很不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不力。财务公开项目设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开内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细化不够。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没有经民主监督小组审核,甚至虚假公开。对群众的疑问和反映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

③财务违规问题普遍。由于尚无法律对合作社财务违规做出详细的规定和处罚,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资产台帐、明细账,未能如实登记和反映合作社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对盘盈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入账,甚至被个别社员或负责人无偿占用。仅有收入、支出的内部进出“流水账”,没有完整的会计资料。

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支出没有正式发票,以“白条子”入账;收款不开统一收据,不及时入账。

甚至个别合作社在从事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非法取得或伪造变更原始凭证。审计时不交账本、会计退位时不移交账目,财务混乱的现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内审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财会人员由合作社领导的亲戚家属担任,这就使会计工作失去了对合作社领导的财务监督和约束作用。加上财务报告公开内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使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洁领导有可乘之机。同时,一些财会人员为了保住饭碗,对领导的经济违规行为不予监督揭发,滋长了部分领导的犯罪心理。

⑤财会人员素质偏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文化少,整体素质不高,年龄大,大多为兼职人员。有些多年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也上岗,未按规定做账,会计核算不全面,做帐不及时准确,存在账账不符、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等现象。在向某些不懂财会知识的理事长提交会计资料时,财会人员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财务建议。合作社某些领导在选择财会人员时,凭关系或喜好决定,将素质低、不懂财务的亲戚家属安置在财会岗位。随着领导层的更替,财会人员更替频繁,财务移交不及时、不规范,造成财会队伍不稳定。

(4)民主治理结构不齐全,无现成财务管理制度可借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包括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各机构职责和企业中设置的机构基本相似。尽管我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具备这些组织机构,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统一的约束和规范,民主治理机构不齐全,没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围不充分。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东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决方式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这些导致了经营权、分配权都落在大户、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员大会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了一句空话。此外,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发展初期,许多管理机制制度还不够完善全面。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发展很长一段时间,各方面的治理机制设立比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确立都是依据各自的特殊情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确立,需要根据我国合作社的现实情况制定,没有现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借鉴,这就需要财务管理和“三农”专家、学者从我国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发,研究制定恰当适路的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有效地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运转,关键看它的内部运行机制,而财务管理制度是内部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因而,了解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特点,能对合理构建财务管理制度提供方向。

1、以“服务最优化”为财务管理目标

合作社依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由农民自己控制、管理,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又是使用者。合作社赚取的利润在扣除成本和扩大经营所需费用外,其余的大部分返还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不以合作社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追求

成员利益最大化,坚持服务最优原则,为合作社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财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计划、财务分析、财务控制、财务监督等作用,提高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

2、产权的特殊性

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由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可以用资金、土地经营权、劳动、实物或技术等方式入股,每个成员股权均等,防止一股独大。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在出资额或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等等,保证成员间平等关系。合作社成员既是生产者,又是股东,可要求合作社定期公开财务情况,享有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

3、盈余分配的多样性

“按惠顾返利”、“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社区别于一般公司企业的最大特点。合作社由于成员生产劳动过程与合作社相对独立,通行的按劳分配很难体现劳动成果,按交易额分配就成为按劳分配的一种最佳分配选择。为吸引外来资本,解决合作社自身资本发展不足的困难,合作社实行了内外资本不同报酬。将资本报酬的差别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外来资本实现资本等价有偿回报。合作社内部的多重收益分配中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留给全体成员所有;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集体福利、劳动保护、社会养老保险等,弥补政府公共物品供给的不足;利润分配在足额上缴国家税收和满足必须的积累提取之后,让每个成员平等地分享劳动成果,体现个体间的横向平等。

4、成员账户的不稳定性

如《合作社法》所规定的,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因此,在合作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一旦成员不再与合作社发生内部交易、不再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可抽离入社资金。随着成员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劳动力的变化,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很容易发生变化,使合作社成员账户的财务关系不稳定。

5、财务管理的复杂性

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层次结构复杂。传统、新型的或变异的合作社层出不穷。由于各种合作社合作的基础有差异,使其产权结构不同,内部治理机制不同,从而使其财务管理的要求、方法不尽相同。而目前全国还未确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全国只有浙江省先后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这就更需要抓紧制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通行规则,在总框架下,依据各自特点进行专门的财务管理。

三、建议

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作社法》中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在整个治理结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等方面都类似于现代企业制度,那么我们在构建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也应当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严格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在设计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时,以国家出台的《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制度为法律依据,根据合作社实际情况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如进行会计科目设置时,由于大多合作社规模较小,业务单一,在总账下尽量减少明细科目,便于登记核算;在会计核算形式选择上,可尽量选择记账凭证和日记总账会计核算形式等等。在此基础上,使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主观需要和客观条件相结合,特殊与一般相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充分的相对稳定体系,使每个财务制度能科学的反映财务管理活动的本质,各项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各项财务活动和各种财务关系得到正确解决,在增加效益的同时节约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实现财务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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