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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2016-11-14 09:24:4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基本养老保险(共9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 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1)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

(5)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有何限定?

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不得超过55周岁。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5、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企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按8%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工资收入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缴费工资按规定设定上限和下限,工资收入超过上限(全省或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下限(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

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6、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及费率如何确定?

答: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按20%的费率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按8%的费率缴纳)。目前,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7、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2008年4月25日后,按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实施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其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已一次性缴至退休的人员,原缴费办法不变。上述人员再次就业或灵活就业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合并计算,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上限,缴费年限不得累加。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区变动工作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人员变动手续,接续缴费。

9、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条件?

答: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10、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

答: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告知原因和政策依据。

1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如何办理?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12、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3、参保人员可以同时建立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同时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原则,参保人员在全国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只能存在唯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地方参保缴费。

14、具有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2009年12月前已经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清退。

15、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10年以上。

16、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工作时间已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吗?

答:不可以。省政府36号令规定: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的人员,不符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的条件。

17、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具体有哪几种?

答:(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8、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时,其管理或技术岗位如何划分?

答: 工作岗位分为干部、管理(或技术)、工人三类。干部是指原国家干部(包括以工代干经人事部门批准转干的人员)。管理(或技术)岗位按以下办法确定: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为管理(或技术)岗位;其它的管理(或技术)岗位,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单位管理(或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19、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规定年限的,延长缴费有何规定?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延长缴费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按规定50周岁退休的女职工延长缴费的,必须年满55周岁且符合上述规定年限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一女工人在2013年7月年满5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14年,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但她在51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要到年满55周岁才能办理退休。在年满50周岁后至55周岁期间,累计缴费已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缴费满规定年限并符合退休条件后,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之月为退休时间,从退休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

21、参保人员办理病退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几种情况?

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人办理病退时的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病残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10年以上。

(2)病残退职,发给生活费: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3)一次性养老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办理病退,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照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并按照本人1996年1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2、因病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后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还可以重新办理退休手续吗?

答: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是退休(职)的一种类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不能重新办理退休(职)手续。

23、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申办单位凭参保人员参保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申办单位指:

(1)职工所在单位;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或档案代管机构;其中在本市无暂住地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由本人申办。

24、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指的是哪些人员?

答:是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者失业而暂停缴费、且未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人员。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企业,参保时间有所不同。市区国有企业、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保时间按1985年1月1日确定(有部分企业参加行业统筹,参保时间按参加行业统筹时间确定);原城区(崇安、南长、北塘)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9年1月1日;锡山区、惠山区国有及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时间为1986年7月1日。如:市区某国有企业一固定工,1989年被除名,失业后直到退休年龄前未再缴费的,即为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2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具体包括哪几个部分?

答:基本养老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另外,对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新办法实施(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中国养老保险基本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篇

中国养老保险基本组成

2010-01-29 11:52:18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1.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 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制,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计入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职工退休后,从其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领取额取决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额度以及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情况。

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什么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基本养老保险】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基本养老保险】

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什么是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

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退休费用不仅在市、县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而且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逐步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模板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单位编号: 单位名称: 个人编号:XXXXXXX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经办人:XX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会计: 经办时间:2012.12.01 经办人(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

备 注:平均工资:2006年之前办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次,2006年之后至2016为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0年至今正常缴存。

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篇

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及计算公式是什么?

发表时间:2008-07-15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办理因病退休;不足上述年龄的办理因病退职。 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

二、养老金构成

养老保险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的

1、基础养老金:

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公式: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J为:基础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N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计发月数表

3、过渡性养老金

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06年1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还需要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标准: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金之和。

公式:G=G同+G实

G同=C平*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G为过渡性养老金

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C平*Z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实98为被保险人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实际案例

某男:60周岁,1968年11月参加工作,2008年3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38.09年(实际缴费年限11.01年,视同缴费年限27.08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到实际缴费年限为2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为29.7年,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20144.5元,Z实指数为0.57,上年平均工资为36097。

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36097/12+36097/12*0.57)/2*38.75*0.01

=915.02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0144.5/139

=144.92

3、过渡性养老金

G=G同+G实

=C平*N同*1%+ C平*Z实指数*N实98*1% =36097/12*27..67*0.01+36097/12*0.57*2*0.01 =832.34+34.29

=866.63

合计:1926.57

郑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篇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个人基本资料信息

个人历年缴费工资信息

个人缴费明细表

说明:●已缴费,○欠缴费,▲补缴费,■外地缴费

变更历史记录

本地个人缴费信息表

本地单位缴费信息

打印时间:2015-09-21 15:36:47 经办机构: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6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
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篇

社会养老保险承诺书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全面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为目标,特作如下承诺:

一、尽职尽责,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能办理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各类社会保险业务,做到依法依规经办,不违规越权办事。

二、公开信息,实施阳光政务。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办理时限和经办纪律,在媒体上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让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严格按程序办事,实行阳光政务。

三、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转变经办作风,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对群众来访、来电咨询做到耐心解释政策,答复清楚准确。严肃对待群众举报、投诉,认真查证处理。

四、高效务实,提高经办效率。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便捷、高效、准确的服务,杜绝在经办中发生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不良现象。凡在我中心申办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来信来访,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承诺时间要求及时办结。

五、接受监督,保障群众权益。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力度,对违纪违规行政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如有违诺,请向我中心投拆。投诉电话:0735—8623131。

桂东县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016年3月

荆门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履职尽责公开承诺

一、严格依规经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各级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督办落实和协调推进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和服务行为,打造“贴心养老、阳光社保”。

二、坚持优质服务。在社保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转移接续、养老金计发、异地开户、接管退休人员档案等业务。完善“静默核查”资格认证机制,试行电子化转接养老保险关系,多途径全险种开展权益告知,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三、落实民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参保扩面,及时调整待遇,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两个100%。

四、畅通诉求渠道。热情接待办事群众,及时解答群众政策咨询,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五、严守廉政纪律。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扎实推进“三严三实”、“强化责任担当,争做‘两为’干部”主题教育活动,切实转变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政风行风形象。

监督电话:0724-2336620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承诺书

扩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省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全镇劳动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镇政府决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签订**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又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新农保。

(三)积极发挥镇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并正常开展工作。村必须有专人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目标任务:

具体任务:你村应完成 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 务(包括续保和新参农保人数), 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务。

二、奖惩措施:

(一)为保证上述各项目标的实现,**年将继续把新型农村社会

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紧紧围绕“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新农保工作任务。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按月报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状况稽核登记表

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时间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要在4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镇长(签字): 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区**镇人民政府

**年3月 日

201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篇

##第1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XX年是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之年,我们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紧紧围绕“社保服务提升年”重点活动的目标,认真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工作情况

1、完善政策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年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年要求从政策上引导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真正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民生工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60元,缴400元补80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100元。同时,凡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领取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500元的丧葬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支付。

2、经办队伍培训,强化业务素质。

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山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和省厅要求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经办工作水平的安排,我们邀请了省社保局的领导,于5月20日对县、乡两级经办人员进行了培训,主要学习了业务、政策方面的知识、软件操作和相关注意事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其次,县农保中心分别组织对11个乡镇的323名村级社会保障联络员进行了培训,对相关政策和经办服务要求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学习,提高了社会保障联络员的业务素质,确保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管理服务。

3、加强基金征缴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在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缴费和多缴鼓励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发放工作: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20XX年12月底,全县登记参保人数124586人,占市局下达任务124500人的100、07%,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27070人。

20XX年基金收入共计4530、10万元,其中保费收入1765、44万元,占市局下达任务1976、66万元的89、32%。市财政缴费补贴133万元,县财政缴费补贴210万元;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834万元,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49、95万元,市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236万元,县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77万元;丧葬费补贴22、65万元,利息收入101、63万元,转移收入0、43万元。

20XX年1-12月份,基金支出共计2256、58万元,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26930人发放了基础养老金2208、94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4、85万元,转移支出0、97万元,丧葬费支出10、5万元,一次性支付1、32万元,实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截止20XX年12月底,全县登记参保人数8684人,占市局下达任务6594人的131、70%,其中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1490人。

20XX年基金收入共计38、65元,其中保费收入74、97万元,占市局下达任务154、62万元的48、49%。市财政缴费补贴2、7万元,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65万元,省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8、21万元,市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13万元,县级财政基础养老金补助4万元,利息收入0、38万元,转移收入0、39万元。

20XX年1-12月份,基金支出共计125万元,其中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1483人发放了基础养老金123、18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52万元,一次性支付0、20万元,丧葬费支出0、10万元,实现了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4、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

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总结前两年个人账户检查的情况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度建设、参保缴费、基金管理、支付发放和经办管理方面进一步做好了各项工作,使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分别于7月29日和8月23日迎接了上级部门对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的检查工作,受收到了检查组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5、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20XX年的保费征缴工作结束后,我们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金额进一步做了验证、改正、导入系统等程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信息全部准确无误地导入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

6、业务统计报表

按时、准确无误地上报了各项业务统计报表,不仅使自身更直观地掌握全年工作动态,而且使上级业务部门更进一步地了解我中心的工作情况。

7、新老农保合并

根据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人社发[20XX]3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新老农保衔接工作,我们对老农保的台账和基金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对核对无误的人员按照新农保导入业务系统电子表格模板做好电子表格,确认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并账户,此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信息核对进行中。

8、业务档案管理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标准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要求,开发了业务档案管理软件,实行了一人一袋的管理办法,全县累计参保人数达12、30万人,截止目前整理了90000余份档案,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创优达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1、在宣传上,尽管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大力宣传,但也有极少数城乡居民认识程度不高,对相关政策在认识上还有误区,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宣传和解疑释惑,让他们真正理解城乡居民政策的重要意义。

2、社会保障卡使用情况。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存在开户银行开在市级“潞丰支行”的问题,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直接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应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保费征缴和待遇领取。诚恳的请求上级部门能尽快给我们解决社会保障卡的问题,以便我们早日实现应用社会保障卡推进工作,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实现规范化运行。

三、20XX年工作计划

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对2016年的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点:

1、咬定工作目标,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人员全覆盖,提高扩面、保费收缴是着重点。城乡居保参保覆盖人群广、保费征缴任务大,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参保率,竭尽全力做好征缴扩面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扩面任务。

2、全面推进经办管理信息化,加快社保卡应用。

信息化是社会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的基础性保障,按照金保工程要求,为了确保业务信息系统的有效访问和信息网络安全交换,我们在使用专线联网延伸到乡镇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将网络专线延伸到各行政村,并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代扣、代缴和代发,确保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创优达标。

按照全省档案管理工作的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标准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规定中的组织管理、设施管理、专业建设、利用服务等方面标准进行完善,争取年底前完成档案整理工作,提高业务档案管理服务质量,使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实现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确保档案管理创优达标。

总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推动我县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惠民工程,也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继续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确保我县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真正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圆满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2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今年,我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乡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市上下达的参保任务。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今年全乡16至59岁人员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人数达3643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33、09万元,参保率达97、58%。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会议、横幅、板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规范管理,抓好服务。制定了参保流程图、待遇审批流程图、档案管理制度等,严把参保资格审核关。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先打入乡社保专用账户,再由乡财政所定时存入市社保基金指定账户,确保基金安全。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严格档案管理,确保不漏一人。对年满60周岁的及时概予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对已死亡的人员,及时协助其家属办理保费退费手续。

三、存在的问题

我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外出务工人员对参保工作有影响。我乡有一些村民全家都外出打工,导致参保联系不上或者错过了参保时间。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利用彝族年外出人员返乡的时机,加大对外出人员的宣传力度。

2、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加快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尽管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但我们相信在市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我乡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乡养老保险工作一定会上新台阶,为全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第3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终工作总结

我区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主线,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圆满地完成本年度的目标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自去年7月工作开展以来,我区坚持早启动、广动员、优服务的工作思路,出色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截止2016年11月,我区6个街道2个乡,系统参保人数为32278人,其中新农保29197人,城居保3081人;截止2016年10月待遇发放人数为6073人,其中新农保4926人,城居保1147人,1—10月累计发放养老金325万元。目前,我区新农保缴费人数为19132人占目标任务20800人的91、98%,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主要工作措施

1、领导高度重视,提供有力保障。为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区从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经费保障、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等各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加强领导并健全组织机构。我区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各乡街也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专门配备了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设立了村(社区)级联络员,建立了区、乡街、村(社区)三级联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网络体系。二是确保了财政投入。区委、区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人、财、物上给予政策倾斜。试点工作启动之初,区财政每年安排了5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办公设施、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费用。三是强化“配套”保障服务,确保了工作顺利启动。区财政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了电脑、打印机并联通信息网络,确保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人做事、有场所办公、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2、制定实施办法,落实责任目标。我区认真学习国发[2016]32号、国发[2016]18号、湘政发[2016]38号、湘政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学习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熟悉掌握相关文件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年终目标考评,按照年度参保的目标任务,进行任务分解,与各乡街道签订《石鼓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责任书》,层层贯彻落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3、宣传家喻户晓,营造积极氛围。我区始终坚持“多渠道、广角度、深层次、全覆盖”的宣传原则,切实做到宣传下基层、下乡、下社区,动员工作进村、进户、进居民心中。2016年累计发放宣传单4万份,悬挂横幅标语100多条,在全区营造了浩大的舆论宣传声势。对少数群众认识不到位、参保有疑虑等实际问题,我中心负责人亲自带领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解疑释惑,帮助群众算清早参保、多受益的“经济帐”,让应参保群众手中拿到宣传品,眼中看到宣传册,耳中听到宣传声。在促征缴的最后几个月,我区各乡街的村干部采取“白加黑,5加2”的工作模式,挨家挨户上门进行征缴,通过大家的努力,我区在10月底就已圆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4、定时调度通报,工作奖罚分明。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区多次组织各乡街分管领导及乡街劳动保障站站长召开动员会,从7月开始,每月组织各乡街劳动保障站站长召开调度会,会议内容主要是报告缴费进度,提出问题,找出解决办法。今年为了加强经办机构自身作风建设,我们开展“周计划,月讲评,季考核”活动,从上至下营造了积极的工作氛围。我区还成立了石鼓区城乡居民QQ群,每周五对各乡街的缴费情况进行通报。今年区人社局决定将各乡街新农保完成任务数与年底就业资金分配挂钩,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乡街从下拨资金中予以抵扣,对完成较好的乡街给予相应奖励。

5、有序开展业务,扎实推进工作。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我们从宣传、登记、征缴、发放、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规范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做到手续办理到户,凭证发放到手,确保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按上级部门要求,我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也有条不紊的开展,我中心现已设立了高质量的档案室,安装了档案柜,制订了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采购了齐全的硬件设施。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

6、按时足额发放,加强基金监管。为了防止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现象发生,每月我们都会将领取待遇人员与社保局退休人员进行比对,及时终止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为了防止信息错误,我们与银行每月都会进行联网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后及时与各乡街联系并修改。为了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我中心于每月10号开始就会做好准备以保障25日之前将养老金发放到位。为了方便群众,我区将农村信用社作为合作银行,以保证服务范围覆盖到全区每个乡街、村、社区,让领取人员不出乡街就可以领到养老金。为保证基金安全,我们建立了保费收缴稽核制度,紧抓财务核查不放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

1、养老待遇较低,离群众的期盼还有差距。享受该种保险人员在没有任何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难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开销。

2、宣传不够深入,部分人员存在观望情绪。大部分农村居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历史形成的“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多数老年人文化水平不高,阅读理解力有限。参保对象中的中青年人员又存在等待观望情绪,认为自己还年轻,离领取养老待遇还有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等待观望情绪。

3、工作人员不足,经费投入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参保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不断增加,加剧了对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需求,综合服务对象和人均服务量急剧增长,服务人员数量与工作人员配备严重失衡。

4、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征缴工作难度增大。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数量大,许多人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偶尔回家。这部分人员对政策不知晓,没有时间办理参保,还有些已在工作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些都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打算

1、巩固参保率,提高续保率。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注重宣传的方式方法,确保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2、进一步加强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层层组织业务培训。经办中心工作人员将认真学习相关政策,熟练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层层培训,做到各级经办工作人员能准确把握、执行政策,打造一支敬业、专业的新农保和城居经办人员队伍。

3、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直都是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容不得丝毫的懈怠和放松。我们将以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中心,切实做好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4、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是城乡居民的“保命钱”,必须确保安全。要依法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定财务、会计、统计、基金核稽制度,建立基金明细帐、月报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4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终工作总结

20XX年我们在省、市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县委、县政府对工作的要求和部署,认真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工作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1、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乡(镇、场)长任成员的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考核、监督和指导。县政府还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乡镇,将根据考核规定进行奖惩。

2、结合我县实际,先后出台了《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宣传工作方案》,制定了《德安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措施,确保规范有效开展工作。

3、召开试点工作动员大会。

我县于9月21日上午举行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场)长、分管领导及劳保所、村、社区经办人员近200人参加了动员大会。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洪碧霞在会上做动员讲话,并对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了全面布署,要求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做好试点工作。

二、开展培训,有效提高业务经办水平。

我局针对各乡(镇、场)分管领导及劳保所、村、社区经办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掌握试点工作方案和程序环节,明确工作职责和经办业务知识。确保每位经办人员都能掌握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都能把党的这一惠民政策向群众讲清讲透。

三、大力宣传,讲清政策。

为营造浓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氛围,我局加大了宣传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一是开展立体式、全方位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德安政府网、德安新闻网、德安电视台、手机短信宣传;利用全县中小学校发放宣传单,各乡镇分发宣传资料宣传,在城区公交及乡镇班车内张贴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利用城区及乡镇交通要道,汽车站、火车站等人流密集地设立的大型宣传牌、横幅、上墙标语宣传。二是组建宣传队伍。县人保局组建宣传培训工作队,对全县乡镇(场)开展政策宣传、参保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我局共印发宣传资料10余万份,要求做到入户宣传率达到100%,资料入户送达率达到100%,城乡居民知晓率达到100%,创造“政策天天讲、标语处处挂,资料户户有、干部村村走、政策人人懂”的宣传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知晓政策,踊跃参保。

四、夯实基础,稳步推进参保登记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县各乡镇严格按照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摸底调查、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审核等基础性工作。今年共有待遇领取人员13393人,发放基础养老金441、85万元;参保缴费人员8894人,收缴参保资金338、4万元。目前,我们在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保费收缴工作的同时,做好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待遇信息、缴费信息、补缴信息的系统录入工作,立争在2016年1月20日前完信息录入工作。

五、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维护基金安全。

自今年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基金管理和监督,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基金安全。

一是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是规范经办操作流程。按照省、市规定,规范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环节,明晰管理职责。

三是堵塞支付环节漏洞。定期加强与公安、残联、民政等部门沟通对接,共同做好参保人员生存信息核查等工作,确保人员参保信息真实、准确,切实杜绝多领、冒领等现象发生。

##第5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总结

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关心下,通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中心各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2016年1-8月具体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2016年保费征缴情况

2016年8月7日,全县各乡镇均召开了征缴工作动员会,对辖区内工作开展进行部署,我中心分别派遣业务骨干参加乡镇工作动员会,对政策变动情况及征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乡镇均对新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为集中征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8月10日至16日,全县各乡镇统一行动,开展2016年保费集中征缴工作。

截至8月底,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有参保人员176292人,其中缴费人数为122146人,共计收缴城乡居保费14208400元,占全年任务的99、96%。

(二)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

1、我县累计发放养老金10483万元,其中2016年1406万元,2016年2997万元,2016年3125万元,2016年1-8月发放2955万元,发放率100%,截止2016年8月待遇领取人员为47238名。

2、2016年1月份,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省财政为每位待遇领取人员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我中心根据文件要求,经过加班加点及时调整了基础养老金,准确无误地发放到了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手中。

3、2016年4月份,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河北省财政厅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起,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即每人每月增资15元。我中心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及时联系软件公司调整了系统发放参数。我中心业务、财务人员经过反复核算,确保每一位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都准确无误后,于4月底将全县4、7万余人的养老金全部发放完毕,共计补发634、3万。

4、我县尚有1106名2016年7月至2016年3月去世的人员涉及补发工资的问题。这些死亡人员的基础养老金需要各乡镇(区)协助补发。我中心通过乡劳保所将应补发的基础养老金和继承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及时录入了电子表格。现已将相关继承人信息全部整理完毕,正在等待市里的指示精神,随时准备发放。

(三)业务宣传情况

根据冀人社发[2016]3号精神,河北省人社厅确定2016年3月为“城乡居保集中宣传月”,文件要求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标语、文艺节目、上门入户印发政策问答手册、致参保群众的一封信、政策宣传明白纸等手段,全方位、立体式,千方百计、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把提标这项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之举传达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我中心根据此文件精神印制了政策宣传明白纸5万份进行了发放,通过给全县各乡镇劳动保障所长开会对城乡居保工作开展以来首次为待遇领取人员增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衡水市城乡居保中心为我县7个乡镇免费设置城乡居保政策宣传牌。我中心按照上级指示,及时联系相关乡镇负责人,帮助其选择放置地点。截至目前,7个城乡居保政策宣传牌已全部建成。相关乡镇的城乡居保政策宣传牌全部建在人员密集、交通流量大的地点,这对我县城乡居保政策宣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档案整理情况

由于城乡居保业务档案整理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2016年伊始,我中心对业务工作、人员分工进行了重新部署。在做好养老金发放的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业务档案整理上,在业务大厅留有必要的办公人员外其余工作人员全部进行档案整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加班加点进行规范化档案整理工作。

(五)征地手续报批工作

2016年1月23日,市人社局组织召开了关于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检查的专题会议,会议对所涉及的检查内容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了专项部署。会后,我中心立即组织相关科室按照上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主要是对自2016年以来所有征地报批手续进行逐批次自查。在自查过程中,我中心发现征地报批手续存在缺失情况,在与衡水市农保中心沟通、协调后,我中心及时去市农保中心对相关档案进行查阅、复印。

2016年2月,我中心开始对2016年以来所有征地档案进行了规范化整理。3月初,我中心对所有征地报批手续按照上级要求全部整理入档,共计整理40余卷。

(六)参保稽核情况

通过我们调查了解发现有重复领取待遇及重复参保情况,我中心便邀请秦皇岛东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通过软件为我们进行了初步筛查,筛查结果重复领取待遇人员115人、涉及金额186000余元;重复参保人员400余人。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我中心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逐一电话通知其办理退保手续。截至8月底,我中心已为73人办理了退保手续,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108085元。我中心已将没有来办手续的相关人员名单交至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待社保所对其停发工资后再进行处理。

(七)生存认证抽查情况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城乡居保基金安全,杜绝死亡冒领现象发生。我中心于2016年4月16日开始对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开展生存认证抽查工作。此次抽查认证工作由县、乡、村三级工作人员组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小组,每个小组乡镇配备1名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工作、被抽查村配备2名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秩序。抽到的村村委会提前通过入户或广播的形式通知该村所有待遇领取人员,在确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村委会指定的认证点进行认证。

截至4月底,我中心已对全县九个乡镇(区)的十个村抽查认证完毕,共计抽查认证3451人,未认证人员55人,死亡冒领人员48人。我中心对未认证人员进行了待遇暂停,对死亡人员进行了待遇终止。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万元左右。

(八)民办、代课教龄补助发放情况

根据冀政办函[2016]37号文件精神,我中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的教龄补助进行发放。我中心与文教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代课教师的信息进行认真的比对、核实后,已于8月份将2016年上半年教龄补助发放完毕,共计592人,发放590760万元。

(九)接访工作情况

2016年1-8月我中心服务窗口共计受理群众咨询1000余次,填写各类信息查询表300余张,较好的服务了广大参保群众,及时解决了参保群众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生存认证工作任务艰巨,逐一认证工作量太大,从人力、物力均不好实施,抽查认证会出现漏查现象,造成基金流失。

(二)、老农保遗留问题:因系统软件未能及时上线,导致老农保无法及时与城乡居保进行合并,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发放。

(三)、城乡居保与职工养老退休时不能衔接合并计算,致使广大参保人员利益受损。

(四)、城乡居保缴费存在基数偏低,由于广大参保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高,普遍存在大众意识,缴费偏低。

(五)、征地审批:在查看征地档案时发现征地过程中存在征地亩数与征地人数不符现象。

(六)、档案整理:由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众多,共计17万余人,档案整理工作量太大,需加大人员的投入,以便顺利完成档案整理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做好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我中心将根据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确保我县待遇养老金发放工作正常运行,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做好保费征缴后期工作。全县城乡居保费集中征缴完成后,我中心将继续做好后期对账、全县公示以及导入系统等工作。

(三)、继续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好处。

(四)、做失地农民调查认证工作,我中心计划对全县被征地档案进行逐一梳理,争取尽早调查清全县实际失地农民情况。

(五)、做好城乡居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我中心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继续做好新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我中心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老农保与城乡居保制度衔接工作。

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篇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基本养老保险】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燃气汽车加气站给非燃气车用钢瓶充气;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三)管道燃气用户首次通气自行点火,擅自启封、动用、调整燃气经营企业密闭的燃气设施;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九)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

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时起三十分钟之内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提倡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

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必须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受理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随着苏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

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3篇:我市日前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名称只改两个字但意义重大

我市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之一。2015年1月,我市所有县(市、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8月,全市参保人数156、72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60、21万人;市区参保人数27、63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9、4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省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我市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市人力社保局副jú长周燕祥介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只改了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前者是覆盖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共同构成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而改成“基本”后,政府层面承担责任和义务更大,政府要下大决心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我市提出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个人缴费标准从7档增至12档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现有规定7档的基础上,再增加了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5档,共计12档。具体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各缴费档次设置能满足城乡居民的缴费选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据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测算,以最低档100元缴纳满15年,每月可领取144、03元,缴满30年可领取233、06元;如果按最高档2000元缴满15年,每月可领取358、78元,缴满30年,每月可领取662、55元。工作人员解释,这是按现在静态测算的,还没有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到10年以后或更长时间,会因财政收入提高、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上调,也就是说,等你符合条件领取时,肯定会比现在测算的待遇要高。

文件提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可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加大政府补贴提高养老待遇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其中500元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根据以上规定,此次出台的文件中规定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增加到120元,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市区缴费档次调整后的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选择100元到4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500元到10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选择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120元。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和相应的政府补贴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补贴。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个人账户可继承缴满15年可领取

对原政策中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不能继承规定作调整,具体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省文件调整为: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同时对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享受对象作了扩大,从原来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调整为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死亡时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倍。

文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增加了“累计缴费满15年”的规定,即:具有金华市区户籍的,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同时规定对实施意见前已参保的人员,继续按原政策规定的领取条件执行。

第4篇: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

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15年至2015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1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15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201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农村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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