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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2016-11-16 09:05:5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公务员制度(共9篇)公务员制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西方文官制度最早形成于( A ) A 英国 C 德国B 美国 D 法国2 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主...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公务员制度》,希望能帮助到你。

公务员制度试题及答案
公务员制度 第一篇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西方文官制度最早形成于( A ) A.英国 C.德国

B.美国 D.法国

2.我国公务员制度不搞“政治中立”,主要是因为( C ) A.这是西方文官制度的原则 C.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3.“越权行政”违反了公务员的( A ) A.依法履职的义务 C.忠于国家的义务

B.服从命令的义务 D.为民服务的义务 B.历史上未曾采用这个原则 D.处在公务员制度的初始阶段

4.“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的权利属于公务员的( C ) A.申诉控告权 C.身份保障权

B.获得工作条件权 D.批评建议权

5.机关扣减公务员工资统一购买福利彩票的行为,侵犯了公务员的( D ) A.参加培训权 C.申诉控告权

B.申请辞职权 D.获得报酬权

6.以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作为分类依据的是

( C )

A.职级分类 C.职位分类

B.级别分类 D.品位分类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公务员级别晋升的依据是( B ) ...A.所任职务 C.德才表现

B.工资报酬 D.工作实绩

8.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的依据是( D ) A.职务 C.职位

B.级别 D.衔级

9.英国政府在1870年文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枢密院令中规定( A ) A.非经考试者,一律不准担任事务官职

1

B.没有王室授予的爵位,即便是考试合格者,也不能担任事务官职 C.赢得大选的政党,所属党员不用考试也能担任事务官职 D.不论什么官员都要通过考试,才能担任官职 10.我国录用公务员的职位范围是( B ) A.担任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C.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

11.我国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 D ) A.德 C.勤

B.能 D.绩

B.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D.担任乡科级以下领导职务

12.考核者以最近表现的评价代替对公务员的全面评价的现象,这属于考核中的( C ) A.从众心理 C.近因效应

B.趋中误差 D.晕轮效应

13.下列选项中,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意义的是( B ) ...A.录用 C.调入

B.转任 D.公开选拔

14.以下选项中,符合我国公务员兼职规定的是( A ) A.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B.公务员不可以在机关外兼职

C.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不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 D.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15.下列选项中,属于委任制公务员的是( A ) A.司长 C.法院院长

16.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A ) A.初任培训 C.专门业务培训

B.任职培训 D.在职培训 B.政协主席 D.省长

17.根据一定的学习要求和培训目标,将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情景或事件,加以典型化处理后,让受训者真实地体验和分析复杂问题的过程,这类公务员培训方法被称为( A ) A.案例分析法 C.研讨法

2

B.角色扮演法 D.合作研究法

18.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体现了培训的( A ) A.按需施教的原则 C.讲求实效的原则

B.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D.学用一致的原则

19.在公务员奖励中,记一等功的授奖主体是( D ) A.乡级以上政府 C.市(地)级以上政府

B.县级以上政府 D.省级以上政府

20.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处分种类的是( A ) A.降级 C.降职

B.免职 D.辞退

21.“不得包养情人”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遵守的( D ) A.组织纪律 C.廉政纪律

B.工作纪律 D.道德纪律

22.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申诉事由的是( C ) A.申请转任未予批准 C.取消录用

23.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适用对象是( D ) A.选任制公务员 C.考任制公务员

B.委任制公务员 D.聘任制公务员 B.申请进修未予批准 D.未予晋升职务

24.张某由行政机关到某大学工作一年,不改变人事关系,这种交流形式是( D ) A.转任 C.轮换

25.下列选项中,属于近姻亲关系的是( D ) A.叔侄 C.养父子

26.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 D ) A.结构工资制度 C.技能工资制度

B.绩效工资制度

D.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B.兄弟 D.配偶的父母 B.调任 D.挂职锻炼

27.公务员工时制度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C ) A.36小时

3

B.38小时

C.40小时

28.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可以获得( D ) A.辞职费用 C.原住房补贴

29.公务员应当退休的条件是( A ) A.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C.工作满25年

D.42小时

B.辞职保险

D.各种人事关系证明

B.工作满20年 D.工作满30年

30.政府机关刘某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在一年内已经累计35天,他应该被( C ) A.免职 C.辞退

B.降职 D.降级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工作纪律的是( ABC ) A.不得玩忽职守 C.不得弄虚作假 E.不得参加罢工

32.下列选项中,承担我国公务员培训的专门机构有( ABC ) A.国家行政学院 C.中国延安干部学院 E.某企业培训中心

33.市商务局某科员提出控告,受理的机关可以是( BD ) A.市委 C.市法院 E.市公安局

34.在公务员考核的方法中,属于客观评价法的是( CDE ) A.简单排序法 C.关键事件法 E.行为锚定法

35.公务员职位聘任的特点包括( CDE )

4

B.不得压制批评 D.不得参加非法组织

B.中共中央党校 D.某大学培训学院

B.市政府 D.市行政监察局

B.交错排序法 D.目标管理法

A.不受公务员法约束 C.平等协商 E.合同管理

B.不能续聘 D.任期明确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含义及其关系。 (1)职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2)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资历的综合标志;

(3)职务与级别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37.简述我国录用公务员的主管部门。 (1)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38.简述公务员回避的意义。

(1)有助于防腐败的产生,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 (2)有助于公务员的健康成长;

(3)有助于消除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促进机关工作 39.简述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正常增资原则 (3)平衡比较原则 (4)法律保障原则

{这题每点1分,适当解释加2分}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述我国公务员制度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的主要区别。

(1)原干部人事制度按一个模式进行管理,公务员制度实行分类管理体制; (2)原干部人事制度缺乏竞争机制,公务员制度引入激励竞争机制;

(3)原干部人事制度缺乏严格的淘汰与退休机制,公务员制度建立了新陈代谢机制; (4)原干部人事制度在廉政勤政方面不够完善,公务员制度实行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

还有健全的法规体系

41.试述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

(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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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第二篇

课程练习-国家公务员制度专题2

第1题(回答正确)

我国古代官吏任用制度中地区回避制度始于()。

√ A 汉代

B 春秋战国时期

C 唐代

D 宋代

第2题(回答正确)

对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深远影响的中国古代选官制度是()。

A 征辟制

B 察举制

√ C 科举制度

D 九品中正制

第3题(回答正确)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我国公务员制度基本原则是()。

A 党管干部原则

B 依法管理原则

C 功绩制原则

√ D 公平竞争原则

第4题(回答正确)

属于中国公务员制度主要特征的是哪一项()。

A 只强调专才

B 坚持“政治中立”

C 与党派政治脱钩

√ D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5题(回答正确)

日本开始着手公务员制度建设是()。

A 二战时

B 一战时

C 二战后

√ D 明治维新后

第6题(回答正确)

采用间接文官考试制度的国家是()。

√ A 法国

B 美国

C 瑞士

D 英国

第7题(回答正确)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 A 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 B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 C 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 D 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8题(回答错误)

许多国家从公务员必须超然于党派斗争之外,“为全体国民服务”

的观点出发,规定公务员不得()

A 参与竞选

√ B 参加罢工

√ C 代表公务员工会同政府谈判 √ D 担任政务官或议员

第9题(回答正确)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 A 功绩制原则

√ B 公平竞争原则

√ C 依法管理原则

√ D 党管干部原则

第10题(回答正确)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制度 第三篇

浅析中国公务员制度

摘要:改革开放32年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所有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举措中,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公务员制度的横空出世和不断改革、发展无疑成为最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射虎的发展,现在又越来越对的人参与到公务员考试中,这也就说明公务员制度已经深入民心,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公务员,意义,考核,发展,特征

一.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和意义: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本质特征都是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的管理原则。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标志着英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产生。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我国公务员制度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产物。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20多年来历经准备、决策、试点、推行与发展、依法管理五个阶段。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推行。我国的《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管理步入依法管理阶段。

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这贯穿在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利与义务及各个管理环节中,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分类管理是现行公务员制度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公务员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形成,也标志着我国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特色的法制化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确立,这对于贯彻与实现党的基本路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强化国家机关指挥系统,,加强勤政与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而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2. 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可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加强制度建设,而这正式廉政建设的核心。公

务员制度为廉政建设提供的保障主要有:通过考试录用、认真考核、正规培训和严格管理等措施来提高公务员的素质;通过权利义务、执行纪律。交流回避、有力监督等制度来保证与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通过法制的人事管理,避免其不正之风的发生,从而为公务员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3.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起促进作用。建立与推行公务员制度,可以是国家机关人事管理按客观规律和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充分显示法制化管理的正确性,而对公务员实行民主化、科学化与法制化管理,既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本质特征,又促进了这“三化”的进一步完善发展。

二.我国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

我国公务员录用是指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要方式有:1.笔试。这是以试卷的形式对应试者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应试者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2.面试。这是指主考官与应试者之间运用口头语言提问、作答对其进行的测试,主要用于考察笔试合格的应试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潜能、实际才能和某些素质。3.实际操作。这是一种操作能力的测试,以检验应试者处理实际公务的速度和质量。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心理测试等。

录用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种历史性进步,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其重要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综合体现了公务员的素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是一种概括性的表述。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公务员的考核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按照体现系统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抓紧制定并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标准。考核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建立和健全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公务员。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征

1.决策过程分析。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渐进决策的过程, 在不断探索中积累经验。 渐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反馈和调整的过程。渐进决策无疑具有很多的优点,它有利于避免因决策严重失误所产生的持久性后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项事业的稳步推进。

2.制度特色分析。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因此,中国的公务员制度与西方文官制度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 “政治中立”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不搞“两官分途”;坚持为全心全意人民服务的宗旨。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它学习和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些积极内容,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优良传统,总结和吸收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系统化和制度化。由于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和总的章程,只能规定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所以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体系还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发展和完善,并逐渐优化。

3.实践意义。西方文官制度的建立是以考任制为基础的,在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上以“进”为突破口,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英国诺斯科特和杜威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美国的《彭德尔顿法》,最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于其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标志着现代文官制度在英美两国的形成,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举措其最具突破性的贡献同样如是。

我们过去的干部任用方式极为单一,在人才的录用和晋升上基本上是以资历和情感为依据,缺乏科学、民主的考核,更谈不上科学的绩效管理和评测。在这种环境中,人才难以脱颖而出,难以合理就位,造成了人才的大量积压与浪费,妨碍人力资源的有效开发。

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考任制已在中国全面起步。到目前为止,通过考试进入国家政府机关的各类人员已超过数十万人。其中不仅有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一些司局一级甚至厅级的政府高级公务员。尽管在公务员考录工作中目前仍有许多问题存在,但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些问题多表现于技术和操作层面,随着执行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公务员制度的整体完善,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良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四.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系统的“多入口”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入口。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任,即党、政、立法、司法、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相互交流,适用于领导职务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 这种制度规定尽管考虑到了具体国情,但是也带来一定问题。问题主要出在调任上。选任和委

【公务员制度】

任主要通过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来保证其素质要求,实现其身份的合法性;考试录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性的考试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合法性。那么调任呢?如何保障调任者的素质?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比较模糊的“先考核后培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首先应该扩大考任比例,除了高级领导职务外都应该采用考试录用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少数调任者采用科学、规范的考核程序以“准入”,并制定相关的法规,使“调任”这个“入口”有章可循。

2.考核问题:考核是公务员任用与奖惩的基础,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现行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尚不完备严密,使得这一制度的效力并不十分突出。1.考核内容过于抽象和划一,标准过于笼统。尽管《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其作过较为详尽的阐释,但普遍没有针对组织及职位特征建立具体的考核指标,由于各部门、各职位之间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差异大,部门之间、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往往无所适从;2.等次少。三个等次,优秀占10%~15%,不称职者没有比例要求,其余的85%以上均为称职。这种称职的大平台现象,混淆了公务员行为的差别,加上标准的模糊,使优秀、不称职人员的确定较难。3.考核方法较为单一,绝大多数采用的都是"写评语"的方法,这是一种定性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强的一种方法,很难保证考核的客观性。4.监督体系不完善。首先,在我们的录用考试中,监督部门与考试主管部门责权不清,监督部门不了解考试录用业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很难与考试主管部门协调。其次,监督环节也存在问题,如缺乏相应的部门随时监控录用考试的实施过程,缺乏对用人单位贯彻考试制度情况的监督。再次,对考试录用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缺乏具体要求,着重强调的是事后监督。而在公务员录取过程中,录用考试前和考试中的准备工作十分关键,监督机制能否起到良好的作用至关重要。 3.政治社会等消极因素的制约问题: 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来实现政府廉洁、高效等目标,仅仅设计建立一整套精良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不够的,精良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要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艰难过程中,很多消极因素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 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此前提下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只有这些工作完成之后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与培训等环节才能全面地、有效地运转。2.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的竞争意识逐步增强,竞争环境大为改善。但是总体上仍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3.僵化的户籍制度、落后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拦路虎和绊脚石。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走向社会化,但是这一进程在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养老、住房的改革进展较快,而医疗、失业保险的社会化改革进展较慢。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妨碍人才的流动和公平的参与职业竞争。 4.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法治管理"和"功绩制原则",这就需要契约观念、工具理性等现代价值观念。我国由于传承了传统社会的等级观念、身份观念和人治色彩。这些前现代的文化特征使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

五.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展望

1.发展的现实背景分析。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在继续发展,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突飞猛进,经济、科技、国防和民族凝聚力等在内的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对各国政府的管理效能和效率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培养造就大批适应国际竞争挑战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刻不容缓,提高公务员素质特别是驾

驭全局的领导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对于趋利避害、保证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意义重大。

在国内,改革、发展和稳定已成为我们工作的主题。今后五至十年,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大机遇,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重点的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政府所处的环境将发生重大变化,行政运作的复杂程度大为提高,迫切需要提高政府判断形势、驾驭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新的考验。市场活动的多种诱惑,增加了权钱交易的机会,如何保持公务员的廉洁,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此外,机构人员精简,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提高办事效率,也使公务员制度面临新的考验。

人民群众对政府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务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文化素质的改善和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要求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主权。要求政府在履行和完成“执法”和“管理”的职能和任务中,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制度建设和机构改革中不断取得成绩,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它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树立政府形象以及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大的意义。

2.公共管理和服务选择分析。20余年的经济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已走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此相适应的是,中国政府开始了各方面的治道变革进程:从无限的政府走向有限的政府、从人治的政府走向法治的政府、从集权的政府走向分权的政府、从专政的政府走向民主的政府、从封闭的政府走向开放的政府。这些已经表明,中国政府随着改革进程的深入,传统的官僚制模式特征正在逐渐弱化,取而代之的是典型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模式的特征。这种特征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更加明显,逐渐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需要指出的是,经济以及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本身就意味着政府治道变革的“市场化”。在这里隐含着两个趋势,一种是“公共部门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另“一种趋势是脱离官僚制”。市场化使政府收缩已经毫无疑义,但是“政府和公共服务对于经济成就和社会凝聚力来说是必可少的”。要解决这一矛盾,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和经验来看,对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选择似乎是政府改革与治道变革的必然。这是因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导向、行政的弹性、参与性等可以更好地顺应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能够推动它的发展;而且,它对于满足民主政治的发展和需要具有独到的促进的作用,更能体现政府是纳税人的政府,为民众参与民主政治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平台,更加合乎民众对政治的胃口。

3.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党的“十七”大目标的提出以及上述我国政府对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选择,要求我国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适应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增强制度活力;按照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紧跟时代,狠抓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需要,开拓创新,改进和增强公共管理与服务。

具体说来,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点应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强制度活力。主要是完善分类、聘用、考核、竞争机制等。推行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的试点,探索主办人员与辅办人员不同的管理办法。改进考核制度,实行多层面考核,净化民主测评的环境,公示考核结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群众参与选拔制度,保证人才选拔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民主性。继续规范和完善国家公务员选调制度,层层落实,牢牢把关,民主评选、校院推荐、科学招考、组织考察,从高校选调有志于公务员事业的优秀毕业生进入公共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下放锻炼、跟踪培养。采用雇佣制,打破政府传统的录用人员办法,引入了市场化、契约化的概念和做法,解决人员能进不能出、终身制和不合理流动的问题,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公务员制度 第四篇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自建立以来也有十几年的时间了,因为它的产生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目的性,所以它就具有了一种混合多种因素的特征,可以说是一种混合的模式。通过研究中国公务员的产生、发展过程来探讨这种混合模式的内涵,可以为它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 公务员;混合模式;干部制度;官僚制度

公务员制度,又称为“文官制度”,是指对各级事务官员或文职人员进行管理的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退休等。①现代公务员制度起始于西方,是在西方政治体制之下产生的文官管理制度。它基本原则包括: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其中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和政治中立原则是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原则。②它涵盖了公务员的选拔、管理、待遇、考核、退休各个方面,也涉及到了公务员的基本价值信念问题。

一、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中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经历了由传统的干部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过渡的过程,受古代长期的官僚制度的影响,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呈现出一种既有古代官僚制度的沉淀,也有苏联式的干部管理风格,并且也包含着现代化的西方文官制度的因素的兼容性模式。

(一)从干部制度到公务员制度

建国以来,中国经济上是苏联式的计划经济,因此在政治上也借鉴了苏联的干部管理模式。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由国家对干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每个干部都要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动和安排任用。

采取单一层级结构,按级别对干部进行管理。在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在党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分级分部管理体制。将全国各行各业的干部融入单一层级式构架之中。根据职务高低,将干部职务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省)级正职、部(省)级副职、司(厅)级正职、司(厅)级副职、处(县)级正职、处(县)级副职、科(乡)级正职、科(乡)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12个层级。③干部之间最大是差异是级别的不同,而不是职业的不同。所有称为“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分工作性质、职业的不同,都是按照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干部统一选拔,集中调配,责权分离,不分党政,不分政企。干部选拔主要采取领导推荐的方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层次干部职位出现空缺,由干部管理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采取直接或间接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任命。因此造成了干部管理机制的僵化,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缺少法制和公平竞争,缺乏活力,对于社会发展的应激反应能力比较差。改革开放以前,干部管理权限虽然经历过多次调整,但这种体制构架基本未变。

我国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着自己独特作用,对我国的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社会管理起过巨大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继承我国传统的干部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西方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在范围、特征、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点。中国公务员是指在政府部门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它的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超越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接近于公职人员(Civilian)的范围。

(二)混合模式的公务员制度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以“忠孝、仁义”为为官准则,以三纲五常和礼教宗法为致仕之道,在君主专制之下以至绵延数千年。④封建的官僚制度的官员的评价标准是伦理道德而不是技术标准。官员或士人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奋斗目标,认为为官的关键基础是修身而不是为政的手段。所以古代清官贤吏首推是道德高尚而不是政绩显著者。官员的权力完全来自于上司个人,行政事务具有很强的人格化的特点,官员对于上司具有很大的依附性,政治运作基本上就是一种“命令—服从”的模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党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有着至高的权威。

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必须是与我国的政治格局和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具体运作模式。在西方文官制度中不适应我国国情的一些方面,许多原来干部制度的形式就保留了下来。

因为上述原因,尽管我们借鉴了西方文官制度中许多现代化的管理思路,但面对着几千年封建官僚制度的遗痕和传统干部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难免成为一种杂糅的形式。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继续完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并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尚且不够,仍需要在推行过程中不断的改革以求更加的完善和健全。在具体的改革过程中,我们要时刻注意到一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差异性发展

公务员制度是产生于西方的一种管理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弥补西方传统的选举政治和政党政治形成“政党分肥制”造成的政局动荡、官员腐败等一系列缺陷。因其在管理上代表着现代政治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要借鉴它适合我国使用的一些管理方式和原则,来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水平。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并不是简单地将西方公务员制度照搬过来,而是学习了它的一些优良的经验,抛弃那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在西方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我们也在探索属于自己的管理模式。就像英国的公务员制度借鉴了我们的科举制度一样,我们也是在探索自己道路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外在的优良经验,然后形成适应自己国情的新模式。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一个全能型的国家,国家与社会不分,政治与经济不分,政治强而经济弱,基本上可以说是一个政治性的社会。自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我国的社会经济才取得了飞速的发展,社会才逐渐地与国家相分离,但是传统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消失,人们在思考社会事务时仍然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思维的影响。所以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政治思维影响极为深远,市场经济思维并不完全成熟的状况。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改革迅猛,政治改革缓慢的局面下,作为适应经济改革而做出的政治改革,就很容易出现制度建设和思维建设的不同步性。

(二)公务员制度的中国化原则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必须与我国的国情和政治发展相适应的,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我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服务,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必须有“中国化”的原则。上面我们已经讲过,西方的公务员制度有着例如职位分类、竞争性的考试录用、职位终身制、政治中立、法制管理等等基本原则,我们在学习它们的优秀经验时也要选择性的借鉴过来。

第一,我们已经借鉴了竞争性考试录用方法,对公务员的选拔实行公开考试、竞争上岗。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走向制度化的基础,也是它的核心特征。用考试代替原先的分配方式,这是新旧人事制度转变的首要内容。只有通过竞争性的考试获得资格和相应的职位,才能真正获取公务员的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的选拔必须在平等、公正、公开是原则下让参与者通过制度化的考试或考核形式进行竞争,最后要择优录取。所以必须要坚持一下几个原则:1、平等原则,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只要拥有该职位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符合可能存在的特殊要求,不受其他例如性别、种族、地域、婚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影响。2、公正公开原则,国家需要把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一切信息在考试之前向社会公布,并且把考试和录用的过程向报考者公开,最终结果要公示。而且对于报考者对结果的异议,招考部门要做出回应和解答。要为报考者创造一个公开、透明、公正的考试与竞争环境。3、竞争和择优原则,在报考的过程中,使报考者数量应超过录用人数,实行竞争淘汰制,依据考试成绩的高低,择优录用。 第二, 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另一大特征是职业终身制。即公务员不同于政治任命人员,只要没有渎职或是其他法律规定应被免职的行为,就要终身任职,不会伴随政党的更替而出现职位变动。⑦

在西方,公务员更多的是事务官员,职业的终身制对于国家运作的影响相对有限。但是在我国,公务员是涵盖范围要远远大于西方,公务员终身任职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我国配套体制的不完善,职业终身会更多地表现为权力终身,甚至扩大为权力的无限制,所以我们不仅要改革我国公务员的进退和更新问题,还要加强法制、奖惩机制等配套设施,只有在全面的体制完善之下,公务员制度才会有长足的进步。

第三,西方公务员实行政治中立,这是与西方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西方的政党政制会导致政党的此消彼长,互相倾轧,作为不随政党进退的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而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是共产党领导、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政治格局,不存在政党的轮流上台,所以就不存在所谓的政治中立。而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坚持脱离领导的政治中立。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尽管有着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仍然未能实现真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法规体系。⑧在具体执行层面上,具体的操作措施并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运行方式,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着比较大的细节差异。制度化是公务员制度取得更进一步发展的必须措施,只有在实现了规范的制度化以后,才能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才能培养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制度化既是一个发展阶段的目标,也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化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 健全法制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之一,完善公务员制度必须要在法制上有些创新。首先,要完善国家级法规。在总结公务员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实践,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法》。其次,逐步出台空缺的单位法规。一方面是制定详细的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休、监督以及公务员纪律等单项法规,另一方面是各地方要建设相应的配套法规,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建设细致的地方公务员规章。多种规章和法律相结合,形成高低有序,大小结合,地方与中央相配合的完整的公务员法规体系。最后,是要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消减过时的法规,弥补现存法规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动态地完善法规体系,不断跟上社会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国洪梅.中美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和发展[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吴志华.当今国外公务员制度[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徐杰,李爱民.中、美、英公务员制度产生背景的比较及现实意义[J].地方政府管理.2000年第8期.

[5]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张君峰,庄林冲.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公务员制度 第五篇

自 考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姓名 XXX 专 业 名 称 行政管理学

准 考 证 号 XXXXXX 指 导 教 师 XXX

20XX年X月X日

【公务员制度】

论文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分类,完善干部激励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与营利性机构关系问题。建立富有激励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近十五年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己经初步确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积极顺应新形势,汝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公务员制度】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

目 录

导 论„„„„„„„„„„„„„„„„„„„„„„„„„„„4 正 文„„„„„„„„„„„„„„„„„„„„„„„„„„„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5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5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6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7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7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7

(三)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特点„„„„„„„„„„„„„„„„8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9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9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10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10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对策„„„„„„„„„„„„„„„„11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11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12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12

(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12 结 语„„„„„„„„„„„„„„„„„„„„„„„„„„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16

导 论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它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优良传统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而形成的。但是,从实践中也发现现行公务员制度也存在着诸如干部队伍笼统庞杂、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建立,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的优秀精髓,剖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

正 文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最初形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是人事行政制度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从最初的提出,不断改进,到后来的日益完善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也提上了议事日程。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强调要改革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要敢于打破老的框框,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比较各国的经验,集思广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1982年、1983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先后进行了机构改革,并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调整了各级领导班子,建立了老干部的离休、退休制度,开始逐渐废除实际上长期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党中央在1984年提出要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太广,决定改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后又进一步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此基础上,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至此,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诞生①。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①陈振明主编:《公务员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第376-377页

2016学习公务员法个人心得感悟9则
公务员制度 第六篇

1

公务员法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我在近期参加了相关的法规学习培训,有如下认识和体会。

一是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有利于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

由于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的行政职务,由此造成千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甚至出现了“买官卖官”、“要官杀官”等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这样,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本位”存在的问题,而且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照顾到了占公务员总数一半以上的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孝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二国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水平。

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庞大,人数众多,如何对这支队伍进行科学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机构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类别进行分类管理,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促进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如,设置专业技术类,不但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而且也有利于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是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务员“进口”关,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据了解,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行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凡进必考”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进口”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也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四是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有利于明确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等。同时,由于公务员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因此其对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比较了解,对管理活动中各个环节中的缺陷也比较清楚。鉴于此,公务员法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规定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爱护和尊重,又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五是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在现有条件下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公务员法对一些原则问题,规定的十分明确,如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一规定,与我党的干部路线是一脉相承的。但对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具体问题,在总的原则下,又留有许多“接口”,这样既为今后具体规定的出台留下空间,又使得公务员法作为一部法律,其时效性可以更加长远。同样,对需用相关法规与之配套的一些问题,在公务员法中只做原则性规定,这样,避免了在一些具体枝节问题上做过多的阐述,做到了管装总渠道”,放开“支渠道”。

2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着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力推动《公务员法》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走过了近12年的发展历程。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和全国一样,在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绩。凡进必考制度已经确立。1993年以来,我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906名,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考核制度不断完善。2002年,我市在认真落实考核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目前,市、县、乡三级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超过99%,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选人视野,从1993年至2002年底,各级党政机关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的公务员有1000余人。培训工作已经正常化。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培训工作按计划进行,参训率不断提高;1993年以来,全市参加各类培训的公务员超过8万人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善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已成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公务员制度法制化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已成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时适应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对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有新的重要发展。《公务员法》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将会更加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更加有利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和主要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调整了公务员队伍的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实行了职位聘任制度、职务与级别制度,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提升了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水准。

在基本内容上,《公务员法》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个机制:一是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规定。“进口”严格,“出口”畅通,做到能进能出。二是竞争择优机制。《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职务晋升有严格程序;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实行竞争上岗,部分职务可以在社会上公开选拔;对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进行奖励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宗旨。三是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制度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明确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显现了公务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四是监督约束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条不得违反的纪律,规定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等,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三、全力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

推动《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要按照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的通知要求,集中时间、精力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在学习宣传中,要注意紧密结合实际。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结合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要注意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国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只有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才能为正确实施《公务员法》打下扎实的基矗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多学一些,学深一些,带头作学习辅导报告,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充分发挥带动和促进作用。

要注意发挥组织、人事部门的主导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的主管部门,要把《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先学一步,在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全面、熟练地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并围绕如何抓好制度落实等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用理论指导实践,找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要注意抓好培训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培训方法,抓紧办好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培训班,在全体公务员中进行《公务员法》的普及和轮训。在抓好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

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在全市创造一个学习、宣传、实施《公务员法》的良好环境,为《公务员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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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在最近的市直《公务员法》培训班上,认真思考,有如下体会。

十多年来,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也应看到,由于公务员制度未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非常必要,也十分迫切。

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它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它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它涵义确切,内容实在,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实践证明,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对公务员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不断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向深入。首先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地各部门应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深入抓好学习工作。要把学习公务员法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起来,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起来。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公务员与人民群众了解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把握其精神,把培养和增强广大公务员的知法懂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与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结合起来。各地各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级公务员管理机关也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公务员法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贯彻执行公务员法不准确、不适当、不到位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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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通过了参加相关的培训班,对学习《公务员法》有如下的认识。

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增强了政府部门用人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公共部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公务员法也确立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职务晋升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推动职务晋升的公开化、科学化、民主化,杜绝了暗箱操作,创造了良性竞争的环境;同时通过人事任免权的合理划分,制约了一把手或少数人的绝对权力,并通过建立责任机制来解决人事任免中出现的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现象。

二是公务员依法行政,促进公共管理体制的改革。公务员法规范和约束了公务员本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社会形象。任何行政行为均须由公务员来具体实施和操作,因此,公务员法是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公务员的言行,这是政府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法制要件。公务员法相对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在公务员晋升级、职位、工资待遇、福利等一系列权利规定方面更加明确化与具体化,而且公务员法强化了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相对明确和细化了政纪约束。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制度确立为一款重要法条。这就是说,过去20多年间断断续续尝试过的、在去年逐步推开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公务员法中升级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的引入是加强政府官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获取广大群众的广泛支持有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法建立的灵活的职位聘用制度,对公共管理体制改革产生了促进作用。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与辅助性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上直接招聘相关人员。这样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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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干部人事制度的理解和把握的角度审视,公务员法体现了在总结近二十多年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认识。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开启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新阶段。

公务员法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公务员的队伍和人才建设。

首先,公务员法增加了我国公务员的“入口”渠道。新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七项条件,增加了公务员的“入口”渠道。对于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可以采用选任、委任和聘用的方式。该法肯定和坚持了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项突出和受到普遍好评的重大举措,即公开考试、竞争择优的录用制度。具体而言,新法要求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于领导职务的任用,则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的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改革成果。在第十六章中还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并为此建立了相应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其次,公务员法明确规范了公务员的“出口”。新法在第十三章中以较大的篇幅,列明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予以辞退”、“不得予以辞退”的具体条件或情形,既确立和彰显了公务员管理的严明纪律,又保护了公务员的个人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法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和“勒令辞职”制度。

再者,公务员法把公务员的交流与培训提升到了突出的位置。第十章规定了对公务员的分级分类培训,并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与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晋升挂钩。第十一章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制度,公务员交流可以在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进行。

公务员法将促进对公务员的全面管理

第一,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暂行条例》中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法第三章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划分形式。

第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嘉勉、晋职、升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权利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同时细化了对公务员的责任与义务规定,列举了33个小项、15个大项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受到相应的惩戒或处罚。具体内容包括贻误工作、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压制批评、欺骗群众、挥霍公款、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参与或支持黄赌毒、经商办企业或参与赢利经营性活动等。并相应地规定了违反纪律应给予的六种处分形式,而且在处分期间对受处分者在享受晋升、工资待遇方面有所限制。

第三,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一是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范和考核、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同时要对公务员进行严格的考核;二是增加了对主要领导成员的管理规定,反映在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上;三是对公务员的离职从业进行严格地限制,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给予处罚。同时,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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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颁布近10个月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领导带头,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学习讨论、座谈交流、举办培训班、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迅速兴起了学习公务员法的热潮,有了良好的开端。当前,摆在广大公务员和组织人事部门面前的重要任务是,要逐步把这一学习引向深入,使公务员法深入人心。

把学习引向深入,首先必须认真研读法律原文。公务员法的内容涵盖了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具体制度,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内容丰富。短时间内要做到学懂弄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在原原本本地学习、吃透法律条文上下工夫,反复学习,深钻细研,深刻理解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把学习引向深入,要紧密联系实际开展学习。要紧密联系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联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联系组织人事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方法,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围绕近年来公务员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要围绕实施公务员法可能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探讨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对策建议。对于已有的干部人事方面的文件及部门规章等,涉及公务员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依法办事的要求,分门别类进行清理。同时,对一些政策衔接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把学习引向深入,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领导干部在国家管理和公务员管理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只有全面、准确、熟练地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才能为正确实施公务员法打下扎实的基矗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多学一些、学深一些。要带头作学习辅导报告,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做好督促检查,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把学习引向深入,还要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各地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自上而下,分级负责,有组织、有计划的培训方法,抓紧办好骨干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要在全体公务员中进行公务员法的普及和轮训。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培训。要在做好这次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深入开展下去。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培训工作的质量评估,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考试,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7

一个国家的人事制度,总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我国的公务员法,在总结吸收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干部人事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都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充分体现和反映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要求。与外国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要求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对各党派保持“中立”。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表明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性质:它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与党派脱钩,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主要表现为党制定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同时推荐和管理好重要干部。如各级政府的重要干部,都由各级党委考察推荐,依法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决定任命。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有的强调所谓“专才”,有的强调所谓“通才”,都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充分体现德才兼备的原则,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重要特点。“德才兼备”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选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原则,是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长期以来,我党在选拔和使用干部时,一直强调要德才兼备,并把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务员法总则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录用上,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并把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条件,规定不得录用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为公务员;在考核上,强调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职务晋升上,强调要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注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文官工会为了文官的利益经常同政府谈判,并设有专门的机构调节文官集团与政府的关系。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这就决定了他们的一切活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人民监督。

之所以有以上这些区别,其根本原因是,西方国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西方实行的是多党制,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正是这些区别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具有中国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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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公务员法制化管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执政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所有国家公务员都必须依法行政。公务员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实现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吏。但建国50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状况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由于缺失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既造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也影响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整体推进。公务员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空白,使我国有了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使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进入了新阶段,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证。

建国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但总体上存在立法层次低的缺陷。公务员法的出台,不仅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而且可以为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法制化改革创造和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对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从而对整个人事管理立法和整个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法的颁布对整个国家人事管理的法制建设具有示范作用和决定性意义,将有力地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制定公务员法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长期只有一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作为依据,立法层次与制度的性质和内容极不相称。从这些年的实践看,由于公务员制度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公务员管理权威性不够,以及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和强制力不够的问题也比较突出,迫切需要提高立法层次。另一方面,暂行条例是根据当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需要制定的,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内容需要调整、补充、完善。尤其是近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成果,需要吸收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确认来巩固改革成果,并导引改革的方向。因此,出台公务员法成为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必然选择。

实行依法治国,需要党善于把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的指导地位,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在干部人事管理上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法。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基本环节和主要内容都做了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就为从根本上克服现行干部人事制度中的弊端提供了法律武器。我们相信,通过公务员法的实施,将使公务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化的人事管理理念将进一步深入人心,从而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

【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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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认真学习,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确保该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自觉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务员法》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出台的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充分认识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步骤;充分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软环境建设和加强服务型机关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精心组织,确保《公务员法》的学习效果。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早动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要把学习贯彻《公务员法》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本单位本部门机关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加强督促检查,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广大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面掌握公务员管理的具体规定,努力增强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全市广大公务员要熟悉《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公务员法》的基本宗旨,要从一般的学习条文内容,上升到树立、遵守和执行《公务员法》的意识,切实增强以法行政的责任感。社会各界要充分关注《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广泛参与《公务员法》的宣传教育。在全市努力形成领导干部熟悉《公务员法》,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公务员法》,广大公务员掌握《公务员法》,社会各界了解《公务员法》的良好局面。

强化宣传,努力扩大《公务员法》的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制定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和《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大力宣传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以及各地在创新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引导干部群众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务员法》。要做好释疑解惑,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公务员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理解。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报道活动,在全市大力营造学习《公务员法》、遵守《公务员法》的浓厚氛围。

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公务员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的组织领导,要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统筹安排,抓紧部署落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务员法》实施准备工作,要自上而下、分级负责,有组织、有计划、分批次的对公务员组织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紧密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以学习、宣传、贯彻《公务员法》为契机,对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公务员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集中解决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公务员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2015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制度 第七篇

第1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亲属

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2)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3)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jú长、监察jú长、公安jú长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2篇:公务员回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5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5〕31号)。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根据这一规定,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3篇:公务员回避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公务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规定所指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地域回避

第八条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任职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公务回避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

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构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5月27日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5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制度 第八篇

第1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点在哪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之后,地方终于有了跟进动作。近日,哈尔滨市已出台《关于建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常态化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拟提拔的考察人选,公开个人资产。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为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进行了铺垫的情况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呼之欲出。这一制度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这一制度之所以迟迟无法出台,一方面是缺乏普遍性的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不透明;另一方面则是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害怕自己的财产公开之后,引起社会极大的反弹,因此,他们采取拖延战术。新一届领导集体上台之后,一方面通过官方渠道公布自己的家庭状况;另一方面循序渐进,不断地在党内寻求共识,使这项在现代民主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早日出台。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指标性意义,若这项制度顺利实施,则标志着我国反腐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若这项制度迟迟无法出台,正在实施的反腐败举措,也难言治本。

其实,极少数了解内情的学者认为,如果把公务员的财产信息公之于众,相信会有很多人大失所望。绝大多数公务员的收入并不高,财产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以肯定,在公务员群体内部也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如果部分公务员的收入相对较少,而承担的责任又相对较重,国家可以适当考虑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反过来,国家则应当适当降低。只有增加公务员收入的透明度,才能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必须杜绝“条件论”,也必须杜绝“阴谋论”,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看作是损害公务员威信的阴谋。在公务员财产申报的问题上不缺少基础条件和普遍共识,但需要更大的决心信心和勇气。

除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建立清晰的、可核查的程序和机制,否则很可能沦为“纸老虎”。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包括公务员财产申报程序、申报公开程序、查询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一些公务员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掩盖自己的财产状况,逃避法律的规管。

第2篇:九三学社建议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3月19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发起了一次“有关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及配套措施”的研讨会。

所谓的公职人员“名单管理”,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利浩介绍,即效仿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对公职人员登记的本人及家属的财产在信息系统中实施“名单管理”,定期报送清单、如遇异常的情况,状态系统自动报警,同时修订法律法规、消除“代持”;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

这也是陈利浩委员2015年两会的提案之一,据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曾出席一周前九三学社和农工党的政协联组会议,并听取了该提案。

王岐山在该联组会议上称,要求提案人进一步把这个方案进行研讨并完善。

“这是上述座谈会召开的主要背景”,陈利浩介绍,除了该次座谈,后续还将举办多次座谈会,深入探讨该方案,并对其可操作性进行完善,与此同时,九三学社内部也会对此提案进行讨论。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看来,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可作为一种基础性手段,力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

据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透露,其参加了多次中纪委的座谈会了解,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现行身份证在市场上非常混乱,很难做到认真核查,中纪委一直在等待二代身份证完全更换,预计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会出来。”

公职人员“名单管理”

对于公职人员“名单管理”的建设,座谈会的专家均表示了谨慎乐观的态度。

姜明安介绍,“有关官员财产公示思考了多年,但也未找到可行的方案。”在其看来,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方案的可行性非常大,可以作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数据建设。

陈利浩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一直被赋予预防腐败利器的重责,但是公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以形成威慑。

“车辆超速,固然可以发动路人拍摄,更应该在关键路段安装专业摄像头,”陈利浩比喻称,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就是这个专业的摄像头。

陈利浩表示,中国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家属股票交易的监控,可以作为公职人员“名单管理”建立的经验借鉴。

借鉴证券市场防范内幕交易的机制,陈利浩表示,建立监控名单,制定有关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的法规,规定所有的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或部门有责任配合纪委或监察部门,按要求提供监控名单中人员的财产状况信息。

对于名单范围的选择,陈利浩强调,为消除由他人隐瞒财产的行为,建议修订有关法规“消除代持”,即公职人员需如实披露是否代别人持有和由他人代持,如果未依法披露,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陈利浩看来,“一人多户口”也是一种“代持”,建议运用图像识别技术甚至运用指纹或者DNA技术保证户籍的唯一性。

在确定监控名单、制定相关法规后,陈利浩介绍,再把监控名单导入银行、证券、房地产、公司注册、车辆及船舶等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系统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持有财产清单,对于异常的动作、状态,系统自动报警。

陈利浩表示,现在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的相关信息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只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的财产,通过信息系统的核查是完全可行的。

为避免人工干预导致的“说清”压力等,陈利浩表示,检查信息的后续甄别、处理应尽量由软件系统自动进行。

对于基本透明后的存量财产,陈利浩建议,按照黑、白、灰分色处置,白色为合法财产、灰色的为能够说明合法或基本合法来源,黑色的则为腐败所得财产。

谈及公职人员的名单管理对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意义,陈利浩强调,是通过让渡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而引入公众核查,对腐败起到一个威慑作用。

财产申报制度或明年出台

实际上,林喆介绍,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提出,遗憾的是,这项制度实施几十年,从未听说过哪些贪官的落马是由此制度发现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林喆分析,公职人员在收入填好后、申报出去,组织部就把他锁进柜子里去,缺少审核、公示、惩治、登记环节。

“正是因为审核环节存在的漏洞,官员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经常发生,”林喆强调,“名单”的建立,能够有效的弥补审核的缺口。

另外,姜明安表示,此前主要依靠申报,名单管理可以通过制度性的约束,变为一个普遍的核查,这也是名单管理的必要性。

林喆表示,中纪委的同志曾在一次座谈会透露,财产申报制度大概明年就能出台。

虽然方向受到座谈会专家的认可,但有关该方案的可操作性,仍需细化。

比如名单范围如何确定,由谁确定及监管,财产登记机关的信息系统向谁上报以避免信息被用于不正当目的;又比如以何种标准界定黑、白、灰色的存量财产等等。

第3篇: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困境与出路

2015年9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举行的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上,回答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和企业家的提问,在谈到如何推进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时,指出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政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财产申报制度的历史轨迹和发展

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明确提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此后,几乎每年都有人提出官员财产申报一事。这样算起来,财产申报已经提了23年。

一、财产申报的起源和国外发展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由于其反腐效果被众多国家所验证,所以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

如韩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1981年出台的,名为《公职人员伦理法》,由当时的总统全斗焕政府制定颁布。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也有30年多年的历史。根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各种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礼品以及资产和负债等几乎与公职相关的所有方面。同时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公职人员在离职后被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腐败和防止政府官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利。对于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美国的财产申报的成功之处在于在申报环节明确了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且在问责环节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惩处办法,使得“阳光法案”能够顺利的实施。

俄罗斯反腐倡亷领导层身先士卒。总统梅德韦杰夫在2015年4月6日率先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家庭财产与收入情况、总理普京及政府高官和议员的财产在4月下旬也陆续公布,不按《反腐败法》申报收入情况的公务员,将被开除。还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官员财产进行规范的管制与监督,使其能够置于“阳光的照射下”。

二、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发展的历史轨迹

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什么财产申报制度,但官员大体的财产状况,皇帝是掌握的。中国古代集权政治特点之一就是信息的掌控,就是上级掌握下级情况,而下级则进可能不让上级知道的太多。对于官员财产情况的掌控是集权统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论何人有何种背景都不能超越官职的正常收入范围。如清朝乾隆时纪晓岚的亲家做着盐务的官,皇帝要查他,纪晓岚事先通风报信,给亲家捎去一封信,里面装了一点盐和茶(寓意“严查”),亲家得以转移财产。皇帝没有查到,知道有人走漏风声,很快纪晓岚就败露被发配到了新疆。他的亲家也逃不过追逼,该交的都得交出来。

如今,到了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更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1987年全国人大首次提出:“我国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要在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88年,国务院监察部与法制局起草了《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2000年,中纪委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1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财产申报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原jú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

2015年1月1日起,新疆阿勒泰地区率先在全国试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2015年7月11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外等事项,并明确规定瞒报谎报将受纪律处分。

三、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虽然,中国已有23年的申报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全面建立,但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聚焦和公众的强烈期盼。

许多网民议论到:“官员财产申报制”是“没有特殊利益”的“公仆”们践行其承诺

的一个标志,是真正的反腐的“封喉一剑”,是保障纳税人和公民权利、监督制衡权力的起码底线,是“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启动的一个信号!是判断是否真心反腐败的试金石。

还有网民写到: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共和国的决策者,既要有勇气面对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更要有智慧破解纷繁复杂的现实难题,这是责任,更是使命。

目前,党和政府对官员财产申报已有了更深的认识,并且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在不懈的努力,但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任重道远,仍需我们做大量的工作。

我们应该看到:1、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争取民众信任提升政府形象;2、可以强化政府官员的自我约束;3、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

目前国内形势,党的反腐败任务已经相当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已成为社会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反腐败问题不仅是在事后对腐败个案的惩处,更是要用“制度反腐”。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随然官员财产公示跟其他制度一样,不可能一出现就十全十美,必须有发展、完善的过程。但它的制定和完善符合反腐败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长治久安,符合人民大众的迫切需求。

第4篇:西方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从1766年瑞典制定了历史上第一部官员财产申报规则以来,全世界已有近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这项制度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有些国家在宪法中确立财产申报制度,使财产申报成为官员的一项宪法性义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则是通过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公职人员行为准则或者政府道德法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美国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是美国政府推进廉政建设的产物,1978年,美国颁布《政府道德法》,随后联邦政府道德署(廉政署)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配套法规,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的财产申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两大类。公开申报是指个人财产报告要向全社会公开,凡担任拥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秘密申报的材料不予公开,由各单位内部掌握,适用于大约25万名中、下级官员和雇员,一般公务员不申报财产。

依据《政府道德法》规定,财产申报又分为任职财产申报、在职财产申报和离职财产申报三种,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内任职的人员,分别在本系统内申报财产。凡宪法容许的和国会明确规定的事项都是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财产及其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各种服务性收入,买卖交易,馈赠和款待、各种补偿、好处及其他有价值的赠品,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债务,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等等。

法国

1998年,法国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这是规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律,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每逢总统选举之前,总统候选人必须将有关财产状况的资料用加封条的信封交给宪法委员会;两院议员上任15天内必须向议院办公厅提交准确真实的财产状况申报单;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要向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提交一份个人财产状况申报单。议员在任期届满前,政府成员和地方官员在职务终止时,也要提交新的财产申报单。所有报告都在向全体国民公开的《政府公报》上公布,所有被公布的信息随时可以被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监督核实,一旦公职人员被发现拥有的财产与其合法收入不相符,而该官员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即视为非法所得而予以惩处。

日本

日本内阁最早的资产申报公开始于1984年的中曾根内阁,为监督首相、大臣是否有不当收入,内阁会议决定导入资产公开制度,使国会议员的资产状况接受国民的监督,以达到健全民主政治的目的。

1992年通过了国会议员资产公开的相关法律——《为确立政治伦理的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日本首相、大臣都是国会议员,自然受“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的制约。该法规定需要公开的资产项目包括:拥有所有权的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车船飞机及工艺品、高尔夫会员证、债权债务等诸多项目。当选议员的《资产报告》等报告书将被保留7年,平时在议会阅览室对外公开,可以自由抄录,但禁止拍照。

1995年,日本各级地方政府和议会依据该法制定了相应的资产公开规定。

2001年,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大臣规范”,其中规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务官在就任和离任时,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状况。“大臣规范”还规定,在职期间不能交易有价证券、不动产及高尔夫会员证,持有的股票要交由信托银行,且不能解约和变更股票。

但是,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中并不要求官员公布拥有的现金状况,而且房产、土地也不是按照时价计算,所以纵使日本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但在实践中仍很难完全反映出真实的官员资产状况。

俄罗斯

2015年,当时的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正式批准并签署了经俄罗斯议会上下两院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腐败”的定义,确立了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主要原则。2015年初《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生效,2015年5月18日梅德韦杰夫颁布了五项总统令,标志着俄罗斯初步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条款就是涉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条款:“国家公务员应公开申报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房产、资产和收入情况”。根据该法规定,目前的申报主体分为任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各类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关于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同时该法还做出明确规定,希望获得国家公职职位的公民不提相关财产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将失去获得相应职位的机会;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国家或地方公职,或者依联邦法律承担其他纪律责任。

2016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制度 第九篇

目前,公务员辞职似乎又成为一股潮流。那么,你知道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以及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李静在广西某乡镇做了一年半多的公务员,最近准备辞职,但她的单位不同意,理由是未满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湖北某乡镇组织办,做了两年公务员的于超在去年顺利辞了职进入企业。

界面记者是在一个公务员辞职QQ群里认识上述两位公务员的,二人的姓名皆为化名。他们是中国最近两年以来新一轮公务员辞职潮中最基层的公务员。

根据国内一家大型招聘网站最近发布的报告,今年以来,政府、公共事业以及非营利性部门的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的人数比去年同期上涨了34%。这让人们更加相信公务员辞职正在成为一股潮流。

在此轮公务员辞职潮下,你知道哪些公务员不被允许辞职,公务员辞职需要怎样的程序吗?

现行的公务员辞职,在国家层面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两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前者于2016年1月开始施行,后者于2016年7月施行。

首先,要看公务员本身是否能够辞职。在以上两部法律法规中“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有五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如果这些里面有一条符合就不能辞职。

在现实生活中,多数想要主动辞职的普通公务员(这里的前提当然指没有违纪违法,想要换个行业的普通人)如果受阻,往往卡在第一步中“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不过《公务员法》并没有明确说明最低服务期限是几年。而在2016年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一年)。”因此许多单位将5年作为默认选项。

但具体落实到地方,会按照当地以及本单位的详细规定,比如李静和于超,地区不同,单位不同,其是否能够辞职的裁定就有很大不同。其实在每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每个地区以及每个职位如果对最低服务年限有规定,就会在职位表后面注明。

比如,在2016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派出所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2016年湖北公务员招考,襄州区朱集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科员要求“在本单位最低服务年限5年”。而在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全部要求“最低服务年限8年”。而有的公务员职位并无明确规定最低服务年限。

还有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就得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吴海在四川绵阳某镇做了13年副镇长(应本人的要求,吴海也为化名),去年刚辞职。他作为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高到低共十个级别,国家级正职至乡科级副职)想要辞职,必须先辞去了领导职务,再依据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从高到低八个级别,从巡视员至办事员)进行辞职。

在2016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还对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作出更多规定: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四项都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步,排除以上干扰,如果能够辞职的,接下来便是正式的辞职申请。公务员先要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申请表里要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辞去公职缘由以及去向和离职后的从业承诺。下面则全都交给申请人的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了。

任免机关同意辞职或者不同意辞职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和其所在单位,并且将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在此期间,公务员不能擅自离职,否则会给予开除处分。

如果审批机关没有批准辞职,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如果审批机关批准辞职,批复发到公务员手里,上面将写到:按照规定转递档案;从即日起三(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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