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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2016-12-01 13:51:5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共8篇)盐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盐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十五”期间,我市基本建立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百日会战”等多种有效形式,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有较大幅度提高,缴费总额不断增加。到“十五”期末...

盐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一篇

盐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十五”期间,我市基本建立了以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通过“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百日会战”等多种有效形式,大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有较大幅度提高,缴费总额不断增加。到“十五”期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数达50.01万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人数达13.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51.59万人,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70.18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0.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34.95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114.34万人。同时,针对市区低保户、特困户等困难居民参保难、一般城市居民难参保的实际,研究出台了《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统筹暂行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财政补贴、社会援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统筹共济机制,到“十五”期末,市区已有6万多名居民纳入了医疗统筹范围。

我市还积极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十一五”期间,以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作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镇,将社会保险覆盖到包括私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在农村,逐步建立和完善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1)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长效机制。建立工商、税务和社会保险联动登记制度;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在单位用工源头上实施有效控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参保的单位,预征其社会保险费,并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离征缴的办法。

②建立“爱心助保、贷款续保”的爱心助保济困机制。对已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因生病、致残、遭灾等非个人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暂时中断或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实施援助。通过解困资金划拨、财政拨付、社会募捐、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爱心助保基金,着力解决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现养老保险的充分保障。

③建立稳定规范的基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收陈欠力度,积极争取省级调剂补助,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努力拓展社会募捐等其他筹资渠道。在国有企业改制,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和土地出让时,一方面要清偿社会保险费欠费,另一方面要提取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风险基金。

④探索研究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和做实个人帐户的措施。按照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对区域内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发放责任,制定科学的责任体系,健全目标考核办法。按照逐步做实个人帐户的要求,探索建立个人帐户专管体系,保证收支平衡,解决历史形成的隐性债务。

⑤改革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基础性养老金部分及个人帐户部分进行改革,建立基本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更加紧密挂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⑥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加大法制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

征缴力度。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基金安全的监督和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政策。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全力推进参保扩面,继续做好改制后企业失业保险续接和参保工作,力求应保尽保。积极与税务部门配合协调,加大失业保险费征缴力度,大力清收改制破产企业陈欠失业保险费。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和调控失业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加大对促进再就业的投入。研究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与实际就业状况相衔接的实施办法,改变现有的以户籍性质确定待遇的做法,实行同样缴费,享受同样待遇。

(3)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①形成覆盖城镇的医疗保障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展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三个延伸,即:单位参保向个人参保延伸,引导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城市向乡镇延伸,引导乡镇企业参保;市内向外地延伸,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参保。二是大力推进城市居民医疗统筹和救助制度,市区居民向进城务工等人员推进,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的抗风险能力,并在全市推开。三是积极实施大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切实解决职工配偶、子女等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保险政策,同时将大病费用互助办法拓展到全体参保人员。

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多渠道的筹资机制,不断完善基金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强化医保基金支出的监督力度,通过“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社会监督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网上监控和实地巡查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等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对违规严重的定点单位严格实行退出机制,有效遏制其违规行为。

③构建社区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强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服务功能,将参保人员逐步纳入社区管理,并通过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措施,提高参保人员健康水平,减少发病率;探索建立就医导向机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做到“小病康复进社区、大病诊治进医院”。

(4)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强烈的养老保险意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新型农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新机制。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村组干部、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人口、优抚对象、务工经商农民等作为农保工作的重点对象,并制订出台有关配套政策。选择基础好的乡镇和小康示范村,采取“财政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办法,建立新型农保制度。

(5)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和生育保险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努力扩大覆盖面,尤其是将高风险行业和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研究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探索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扩大覆盖面,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6)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

整。

随着城乡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大幅增长,“十一五”期末,江苏盐城七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量比“十五”净增150.76亿元,是“十五”的2.6倍。“十一五”期间,盐城率先在全国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制度体系,大力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适龄参保人员实现全覆盖,基本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据了解,该市2010年预计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新农保参保人数累计将分别达到81万、204万、60万、59万、49万和236万人。在4月10日至7月20日的100天时间,盐城市、县、镇、村四级联动,组织开展新农保和“四有”村建设“双覆盖”百日会战活动。全市适龄农村居民参加新农保236万人,农村老年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86万人,在江苏率先实现农村适龄农民参保和60周岁以上人员领取基础养老金全覆盖。

到“十一五”期末,盐城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新农保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1万、204万、60万、59万、49万和236万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达1119元,比“十五”期末增长97.4%。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断提高,分别达到85%和65%,高于江苏平均水平。“十一五”期末,盐城市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新农保七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量比“十五”净增150.76亿元,是“十五”的2.6倍。

盐城市最低工资制度

从2011年2月1日起,盐城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执行省公布的二、三类地区标准。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为930元/月,三类地区为800元/月。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为7.5元/小时,三类地区为6.5元/小时。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大丰市、东台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执法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盐城市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0】52号)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

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市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区级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级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区级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市根据国家、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五、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在省规定1369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上,再下浮10%为1232元。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缴费。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月人均工资额低于1232元的按1232元为基数缴费。困难企业(停产歇业3个月以上,以及发生活费的企业等)、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34元)为基数缴费。

该基数的调整,对执行下限的参保职工影响明显。下限调高,以此为基数按不同比例缴纳的各项参保费用也相应增加,各项保障也随之得到加强。(另据了解,同城的盐都区为1108元,困难企业为942元)

盐城市医疗保险制度

盐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续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妥善解决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跨地

区流动形成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跨制度险种变更等问题,促进人才资源跨地区流动,创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其转出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1996年12月31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余额可随医保关系转移划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再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条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必须及时办理续接手续,并且补足转移期间间断的医疗保险费。自原参保地医保关系终止起6个月内续接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续接的,自办理关系转入之日起,执行转入地关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挂钩的政策(以下简称“挂钩政策”)。

所谓“挂钩政策”,是指各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人连续缴费时间与统筹支付限额之间的关系。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满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统筹基金支付按各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分段执行。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前存在缴费间断的应予补足。补缴时,可按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全额补缴,亦可按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部分补缴。全额补缴的,在提取统筹基金后,余额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补缴的,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医疗帐户。 所补费用由转入地按当期缴费标准收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间断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居住地和户籍同时变更或流动就业,可以跨统筹地区转移医保关系。办理医保关系转移后,转出地保留其医保关系到缴费年度期满,缴费年度内继续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补偿待遇。居民医保关系转移必须按时办理续接手续,缴费年度期满起6个月内续接的,不实行“挂钩政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6个月续接的,则作为新参保人员,执行转入地的“挂钩政策”,自办理转入关系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并要求转入的,应补缴其居民医保期间与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补缴时,按当期住院统筹缴费标准确定补差金额;补缴后,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挂钩政策”。转入职工医保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且在居民医保缴费年度内的,仍由原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基金补偿。

第六条 确无能力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企业工会)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为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由企业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旦条件具备,即应转为职工医保,并按规定补缴居民医保期间与职工医保的缴费差额。补缴后,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参加“四有”村建设的村集体组织,可为其新农合参合人员整体转入居民医保,不执行居民医保“挂钩政策”。

第八条 新农合参合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其他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转入就业地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自办理之日起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挂钩政策”,新农合缴费年限需要合并计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须补缴职工医保费,应补金额按转入地当期职工住院医保缴费标准确定;转入居民医保的,不执行居民医保“挂钩政策”。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二篇

关于公布200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2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6号)、《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5年度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4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2005年度有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7号、苏财社字[2005]2号)规定确定。

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发布2005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财政局,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 2005 年社会保险

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 [200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 2005 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2004 年我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8202 元。 二、各市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附表所列 2004 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 2004 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

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 85% (当地 2004 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件 1 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件 1 : 2005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表 附件 2 : 2004 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度

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苏劳社险[200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现就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90%。本期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和此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6.90%利率计算。

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单设记载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本息,仍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推算储存额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也按6.90%计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2005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三篇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 2005 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劳社险 [2005]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 2005 社会保险年度的社会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2004 年我省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18202 元。 二、各市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由各省辖市依照附表所列 2004 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 2004 年省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确定。 各市市区以外的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不低于省辖市标准的 85% (当地 2004 年在岗职工工资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在岗工资执行)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三、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期间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件 1 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件 1 : 2005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表

附件 2 : 2004 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OO五年六月二日【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现就2005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6.90%。本期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和此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6.90%利率计算。

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单设记载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本息,仍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推算储存额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也按6.90%计算。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省直接管理企业2005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8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省农垦集团、省盐业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现就发布省直管企业 2005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分别为 6516 元和 1303 元;此期间退休或办理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 1844 元。

省直管的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和钟山宾馆等企业此期间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此期间退休或办理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按南京市标准执行;省盐业公司集团产区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此期间退休或办理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按连云港市标准执行。

二、省农垦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下属企业职工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在此期间退休或办理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企业所在省辖市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 1 : 2005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表 附件 2 : 2004 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公布二00七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四篇

关于公布二00七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

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苏劳社险〔2007〕14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关于发布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7年度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7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规定确定。

二、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关于发布2007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五日

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

有关基数的通知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苏劳社险[200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1、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按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所在地省辖市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5946元)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189元)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人均不低于省辖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依照附表1所列标准执行。

四、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是否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附表1: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表 附表2: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地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

2006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文件备份--新社保清单表格(1)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五篇

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

单位名称: 建湖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单位代码:703879963

社保单位盖章: 打印日期:201108 注:1、 表格中切勿手工填写。

2、“社保单位盖章”:不允许使用方形核验章,且应与“社保种类”栏相对应。

3、“缴费起讫时间”应为近期缴纳费用的时间。

2016公司社保承诺书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六篇

公司社保承诺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本人进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了解国家法律及法规,但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2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公司审批人: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 法律意义。如单方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

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员工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人 进入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现就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做出如下承诺和要求(申请和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因 原因特申请不购买社保。

二、本人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贴( )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三、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人承诺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五、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注:本协议中“社保”为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人(签字): 公司审批人:

盖章: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1].56

本人在此承诺:

一: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起诉或其他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社会保险关系挂靠承诺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本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乙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因个人原因,乙方请求由甲方代为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至****年**月底结束),现承诺如下: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代缴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生育五项保险,且按照万州区最低缴费基数为其缴纳。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每月共计****元,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每月20日前向甲方全额缴纳,甲乙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

二、由于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任何福利待遇。

三、在挂靠期间如乙方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须承担乙方任何赔偿责任。

四、在此代缴社会保险期间,甲方因代缴乙方社会保险造成处罚,涉及到经济问题的,一切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五、承诺缴纳时间到期或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清挂靠费用,则挂靠关系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关系。 承诺人:

2016-05-19

社保缴交承诺书

鉴于本人 因个人自愿,由 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本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由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岗位证或职称证,

所有费用由公司垫付,包含培训费 元和其他费用多少 元,总计 元。特此,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证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在招投标过程中,若需要本人配合,本人将全力配合公司的工作需要。

如有怠慢等有失职责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需将职称或证书移出公司,或者擅自将职称或证书挂于其他公司

使用,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办理职称或证书所花费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总计 元。

4、因本人同意,公司为本人办理医社保,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意公司按政府部门规定的缴纳金额缴纳医社保。若本人决定停止缴纳医社保,或者擅自转出社保关系的,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所缴纳的全部医社保费用。

2016年个人缴纳医社保比例为:

本市职工按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缴纳;

外来职工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有内容!

承诺人:

日期:

2015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七篇

最近,很多单位先后收到了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合寄发的《关于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部分单位的人事或财务就有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政策以及缴纳方式等问题进行咨询,本刊就企业所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市政府第82号令)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政府部门征收残保金于法有据。从实践上看,全国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征收残保金。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就业均等机会。应该认识到,残疾人由于受生理或心理上的限制,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就业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当前本市残疾人就业形势如何?

截至2015年,本市持证残疾人总数合计401318人,占本市户籍人口的2.79%。其中,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周岁,女性16-49周岁)残疾人164510人。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是对分散就业中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未按比例安排的征收残保金;二是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退减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分别实施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庇护性就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等举措;四是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补贴。本市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形成以分散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为主、以非正规就业和自主创业为辅、多种就业形式并存的格局。2015年,城镇残疾人在业人数66575人,其中按比例就业37017人,集中就业14532人,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6631人,公益性岗位就业4979人,辅助性就业3416人。农村残疾人实际就业25709人,其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5317人,其他形式就业20392人。

尽管本市通过一系列的扶持措施,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残疾人的就业层次仍处于较低水平。目前,由于社会上一部分人认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福利企业的事,与自己无关,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导致扶残助残的社会氛围尚不浓厚,也使得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难度不小。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本次残保金的征收范围是本市辖区范围内截至2015年12月份参加本市城镇基本保险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简单来说,截至2015年12月份参保的本市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6%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四、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5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以下资料至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1、《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加盖行政公章);

2、新增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注:上述复印件需加盖行政公章。

单位申报结束后,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会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单位,将依法征收残保金。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五、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缴纳残保金基数”以单位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准,以应缴比例(1.6%)与单位安置残疾职工比例之差作为实际征收比例,计算单位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具体计算口径如下:

以今年为例,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主要包括2015年当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及在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通过办理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涉及调整的2015年的缴费基数。需要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不等于缴费金额。

例如,某单位2015年度每位职工都按照4000元的缴费基数缴费,则每人每月缴纳的社保费为4000×45.5%=1820元,在计算缴纳残保金的基数时,是根据4000元计算,而不是1820。假设该单位2015年每月都有10人缴费,且没有办理过补缴、申报录入、退帐、缴费基数调整等业务变更,则缴纳2015年度残保金的基数为4000×10×12=480000元。

“单位月平均人数”按单位2015年账户月平均人数核定,包括已办理封存手续的人员。单位经办人可以根据2015年2月至2015年1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的账户总人数按月累加后除以实际缴费月数来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根据以上统计口径,举例说明残保金的计算办法。比如,某单位安排了25名残疾人,月平均人数为1612人,则单位残疾职工的比例为25/1612=1.5509%,不到1.6%,需要缴纳残保金,实际缴纳比例为1.6%-1.5509%=0.0491%。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49327142元,则实际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49327142×0.0491%=24219.7元。另一单位未安置残疾人,缴纳残保金的基数为1181541,则应缴纳残保金的金额为1181541×1.6%=18904.7元。

2014社保补贴申请书
建湖社保缴纳比例 第八篇

第1篇:申请社保补贴申请书范文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单位根据XXXX申请办理"4050"人员XXXX事项,请予以办理,为感。

这个审请书也就是个形式,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因为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但是我真是怕写这些,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有哪些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新办服务型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4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资料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等日前向全省各地转发了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此次我省下发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新规"中,社会保险补贴除了《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外,把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了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范围扩大到了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工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也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如果是比照企业参保缴费的,享受全额社保补贴。上述企业或岗位的社保补贴均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3篇:申请社保补贴申请书范文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XXXX申请办理"4050"人员XXXX,请予以办理,为感。

审请书也个,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我真是怕写,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有哪些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的城镇失业人员。

不包括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招收途径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主要政策有:

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政策有:

①除限制的行业外,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30(含30),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新办服务型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的30的,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30,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4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了产权主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其新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的30(含30),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资料经省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等日前向全省各地转发了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此次我省下发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新规"中,社会保险补贴除了《通知》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外,把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限制的行业除外),范围到了吸纳就业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工作,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按招用人数,在期限内也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是比照企业参保缴费的,享受全额社保补贴。上述企业或岗位的社保补贴均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4篇:社保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服务中心,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年到×××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2001年×××工商局脱钩改制,将×××的工作关系转到×××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年月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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