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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2016-12-02 09:27:1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共9篇)放射科工作管理制度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理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放射工作管理办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放射科工作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篇

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理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和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冈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兴仁顺康医院

2013年6月1日

放射科辐射防护制度

1、机房设计合理,面积应满足防辐射要求,墙壁、门窗施 工安装后经检测(主、副防护应达2.0和1.0铅当量),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机房外安装醒目的防辐射警示标志及工作灯,提醒周围 人员。

3、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各种防辐射屏蔽隔离设备应齐全、充 足、并保持完好、清洁、随时可以使用。

4、操作人员在机房内曝光时应穿戴防护衣、帽、手套、面 罩,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射线损伤。

5、对患者注意防护,尽量缩小照射野,减少曝光量和曝光 次数,对敏感部位应做屏蔽防护。

6、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前注意关好门窗,防止漏射 线对他人的损伤。

7、使用移动式X线机摄片时技术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尽可能远离辐射源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保护。

8、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内,确有必要者应作好周密 的防护并尽可能远离辐射源。

9、操作技术人员发现机器有异常辐射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立即向科主任汇报。

兴仁顺康医院

2013年6月1日

工作登记制度

1、凡来科作拍片,特检的病人必须作好登记。

2、每个病人在登记时,对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检查部位、收费等项作详细记录。

3、凡新来病人除作登记外,还必须逐项填写索引卡,字迹要清楚。

4、每个病人必须一档一袋、在档案上填写姓名、日期、检查部位,并交给检查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5、凡特殊检查患者,必须填写预约通知单,写明预约检查日期,遇有特殊情况与科主任联系解决。

6、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者,认真解答病人的咨询,非登记室人员不得入内,严禁在登记窗口闲谈、嬉笑。

兴仁顺康医院

2013年6月1日

X线影片档案管理度

1、X线片和录盘系医学资料之一,必须妥善保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特别制定本条例。

2、凡来科检查者的X线片,必须于次日上午交档案室内归档,归卡。

3、当时检查的X线片未经评片或/和未写报告的影片均不办理借片手续。若遇有急诊者,由急诊值班医师来科阅片。

4、院内各临床科医师对所主管病人的X线片若要阅片,必须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非本院医生不办借阅X线片,若系进修医师,必须由本院医生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期为二周。

5、凡住院病人的X线片,病人家属及其它人员不得办理借阅手续。

6、非住院病人借阅X线片,需交押金办理借片手续,借期二周,若有损坏者,必须按价赔偿(或扣押金)。

7、科内血管造影片和录盘由档案室专人保管,其录盘必须编号,有序排放,且不办院外借阅手续。

8、院内各临床科室,若借片过多、长久(超过两周)未还,或将X线片损害、丢失,本科将此种情况上报医教处,停止借片或赔偿X线片费。

9、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档案室内,更不能抽调X线片档案或/和办借片手续。

兴仁顺康医院

2013年6月1日

规范的图象资料保存流程与制度

1、X线片,申请单等资料保存2年。CR图象光盘,申请单最少保存3年(包括各种造影资料)

2、X线检查资料要有专门场址,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完整,不得遗失,破损。

3、如有缺片,应及时查找,名确去向。

4、每天整理资料会总归表,每月上报一次月工作量。

5、借阅存挡片和资料有专人负责。

6、急诊病人,可由急诊医生借阅片,可后写报告单。

7、平诊借阅片,须由临床写借条。院外借片和补文字资料须由医务 科开具借阅手续,并留下借阅人相关证件及联系电话。

兴仁顺康医院

2013年6月1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新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篇

Q/JXHG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afety of Radiative Works

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发 布

Q/JXHG 20749—2011 放射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放射工作的安全管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放射源对从业人员的人身伤害,预防和杜绝放射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放射工作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Q/JXHG 20714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

Q/JXHG 20715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Q/JXHG 20101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暂行)

Q/JXHG 20004 综合考核办法【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3.2 安全环保部是放射工作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定,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协调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及放射性物品的退役回收工作。

3.3 物资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采购、运输及过程保管,并联系退役放射源的处置。

3.4 行政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3.5 工程管理部是放射性物品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购买审批、安装、调试、维护及拆除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相关档案的归口管理。

3.5 电仪车间是放射性物品维护的具体落实单位,负责放射性物品的日常安装、调试、维护及拆除工作;负责放射性物品检维修时暂存库的管理;负责反射性物品档案的建立。

3.6 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单位负责放射性物品的正常、安全使用,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行档案的建立。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Q/JXHG 20749—2011

4.1 公司所使用的放射性物品包括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所配置的放射性同位素(以下简称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源)。核辐射料位计用于制气装置气化炉煤锁及料位检测,核子秤用于热电装置燃煤的在线计量检测。

4.2 放射性物品的购买、使用及相关许可手续的办理

4.2.1 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和计划时,须交工程管理部审批备案,由物资部组织采购。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准备办理拟购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准购手续的办理。物资部凭准购批件开展放射性物品的订货、购货和运输相关工作。所购放射性物品应与准购批件相一致。所购放射性物品的详细技术资料应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建立放射性物品的相关台帐和技术档案,并应做到一个放射源一个档案。

4.2.2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使用放射性物品前,必须办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和有关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放射性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工作(作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项目或者场所。

4.2.3 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放射性物品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从业证和放射性物品的申购、运输、变更、退役等相关强制性许可事宜的办理。工程管理部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组织收集、整理办理相关许可证所需的资料,相关资料应及时提交给安全环保部,以便申报办理相关许可证。

4.2.4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放射源的使用,确有需要新增放射源时,应选择对人身伤害低的放射源,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人的伤害,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具体由工程管理部组织落实。建设项目新增放射源的购买按照本标准4.2.1执行。

4.2.5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效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之前,若需延续,工程管理部应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协调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延续申报办理。

4.2.6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变更、遗失报失和申请补发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落实。

4.2.7 放射源只允许受过训练,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安装、使用、转移或更换,其他人员不得动用。

4.2.8 投入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专人保管、专人操作、专人维护。

4.3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4.3.1 公司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

4.3.2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辐射安全从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放射工作。

4.3.3 放射工作人员证书原件由电仪车间统一管理,同时将复印件提交安全环保部备案。

4.3.4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培训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

4.3.5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管理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3.6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Q/JXHG 20714《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联系具备体检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实施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7 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公司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岗位。

4.3.8 公司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9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4.4 在制气装置、热电装置停车检修需暂时拆除放射源时,拆除的放射源应暂存于具有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暂存库之中,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放射源暂存库由电仪车间对进行管理,对存放于暂存库放射源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2

Q/JXHG 20749—2011

相符,并做好放射源领取记录。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在暂存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划定隔离警戒区域。行政部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以防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人员误照事故。

4.5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的管理

4.5.1 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以下简称放射装置)所配置的放射源,在安装使用之前,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调试。

4.5.2 公司在与涉及放射源使用、维护和检修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时应包括放射源管理的相应内容或单位签订放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以杜绝放射源被盗、丢失或人员误照射事故的发生,具体由安全环保部门组织落实。

4.5.3 安全环保部定期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放射源应用设施及其周围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进行监测,并建立台帐记录。

4.5.4 放射装置及放射源的维护检修执行公司放射源维护检修规程。

4.5.5 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相关要求及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卫生防护措施,执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5.6 制气车间、热电车间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等在线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在线仪表和在线数据异常时应按规定报告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和电仪车间,工艺管理部调度室及电仪车间应及时联系处理。

4.5.7核辐射料位计和核子秤(包括放射源)的资产由工程管理部按照公司Q/JXHG 2010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4.6 放射事故管理

4.6.1 放射事故包括放射源丢失、被盗或人员误照射。

4.6.2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工作人员在立即报告主管负责人的同时,应立即向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公司应及时起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密切配合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侦破。

4.6.3 发生人员误照事故时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并及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将人员伤害和影响范围降到最低。

4.7 放射源的报废和处置

4.7.1 放射源应在使用周期内使用,否则应作报废处理。

4.7.2 放射源退役或永久停用时,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退还生产厂家并由回收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在回收后,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手续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协调,工程管理部、物资部、电仪车间、行政部配合。返还生产厂家的放射源由物资部负责返还工作,并向回收厂家索取回收证明,将回收证明复印件提交给安全环保部。

4.7.3 放射源的转移必须报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许可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转借或转让。

4.7.4 放射源的拆装、更换及处置,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委托生产厂家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4.8 减少放射性危害的主要措施

4.8.1 减少人体接触放射线的时间。

4.8.2 增大放射线与人体之间的距离。

4.8.3 应用密度大的物质(如铅)作为放射源的屏蔽材料。

4.8.4 在参加此项操作之前,须经身体检查合格。

4.8.5 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并定期检查以便随时备用。

4.8.6 为放射工作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装置, 并定期检查以便随时备用。

4.8.7 放射工作从业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检修、拆除、安装、复位、恢复投运放射装置或放射源时,须按规定配戴好相应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装置。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5 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培训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第十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篇

放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1、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 监测规范。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 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 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3、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 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4、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 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5、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6、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 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 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7、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 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8、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 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9、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 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10、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 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1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 计划;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 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2016年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计划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篇

2016年,我队将在县委、县政府、县卫计局的领导及市支队的指导下,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中心,服务社会,全面做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切实维护全县人民健康权益,推动卫生监督工作迈向更高水平。

一、从严管理,加强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一)转变大队工作作风。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作风建设大讨论,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挖思想根源,端正执法观念,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工作指南,工作流程,强化约束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和依法办事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稽查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监督考核和稽查,实现卫生监督工作作风根本转变。

(二)深化监督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推进卫生监督机构更加规范化。一是完成公务员招考工作,充实我县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二是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增强基层卫生监督巡查力度;三是全力推进大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力争2016年3月整体入驻;四是做好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平台建设,开展卫生监督手持执法终端试用工作。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推进干部职工学法常规化、常态化。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并集中研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难点问题,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二是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界定标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三是推进行政执法严格化、规范化。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实现审批流程标准化。

(四)落实后勤财务保障。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单位报账按照程序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后进行审批报账;按要求定期对出差费、办公费等支出进行公示;加强票据管理,领取票据要签字,开具后及时销票,票据不得丢失、损坏和污染;规范财务档案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登记,完善国有资产台账;做好大队执法车辆、办公设备、执法取证设备、快检设备等办公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公正执法体制。以内部监督制约为着力点,狠抓规范管理和责任落实,强化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明确股室和个人岗位职责,探索查处分离机制,以制度管人,保证单位工作秩序有效开展。加强着装风纪、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学习制度建设,大力推行政务、财务公开,实现单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贯彻落实《2016-2016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以提高卫生监督员管理水平为重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人才培训。一是制定人才培训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把握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开展集中学习和专题培训,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执法理念,做到学有所成,学以致用;三是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卫生计生网络培训平台和县党员干部在线学习城,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做到与时俱进。

(七)加强组织文化建设。围绕“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目标和“公正廉洁、学习创新、团结进取、和谐健康”的要求,由工会组织继续抓好形式多样的团队活动,进一步加强文化建设,用先进的组织文化约束不良行为,培养全员共同目标和行为规范,营造奋发向上、无私奉献的良好氛围。同时,力争在3月完成全体职工健康检查工作。

二、强化职责,提高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一)深入开展医疗卫生监督工作

1、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监管。一是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各种技术规范,依法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与县疾控联系,定期开展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对监测不合格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患者安全。三是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分户档案和日常卫生监督信息档案,完善基本信息库。医疗机构监督频率:乡镇卫生院、诊所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年,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私立医院、县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年。

2、进一步巩固“打非”成果。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彻底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三是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四是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五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以及执业地点与核准地点不符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深入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强化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一是完善全县乡镇以上学校(含托幼机构)基本信息库并建立档案;二是集中抓好春秋两季开学前的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监督频次达到2次/年;三是与教育部门联系,开展学校教学生活环境监测工作。

(三)深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覆盖率新政镇达100%,金城、马鞍、复兴达95%以上,其他场镇达90%以上;开展宾馆、美容美发、游泳场所、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现象;持续开展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制度,认真落实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对取得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场所)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实施量化管理率达100%,完成商场、影剧院100%的量化试点分级管理目标。

(四)深入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供水单位水源防护、周围区域、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饮用水日常性卫生监督,加强对全县4个集中式供水单位及所辖区域供水站和学校自备水源开展水质快速检测;积极配合疾控中心做好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采样监测;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巡查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五)深入开展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放射防护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及个人剂量监督监测,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计量监测档案,定期收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仪,送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分析,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

(六)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

根据年度疫情流行情况,及时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传染病(含麻疹)防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的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预检分诊、院内感染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生活饮用水消毒监测,特别是在丰水期、枯水期或夏秋季、洪涝期内的水质监测;加强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控检查与指导,继续做好从业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全面推广安全套无偿提供服务;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疫情事件应急预案、晨检制度执行情况,因病缺课登记核实情况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推动卫生监督上新水平

(一)加大违法案件处罚力度。进一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责任追究制,强化办案手段和能力,依法查办大案要案,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起到震撼效果,树立执法权威,教育和引导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二)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一是集中受理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提出的新办证和医疗机构的年度审验申请,严格审查资料的真实合法性,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办理证件和审证,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办理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文书;二是对办理健康证的人员,实行医疗机构定点体检(县疾控中心、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重点审查体检表是否有漏检项、医师是否签名、检查单位是否下结论等;三是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审查,提出指导意见;四是及时对许可资料整理归档、信息录入工作,做到一户一档,建档率应达100%。五是认真做好窗口工作,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三)继续抓好稽查法制工作。认真贯彻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以加强卫生监督稽查为出发点,制定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考核,每月对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稽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开展大队执法质量调查,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每季度发稽查通报一期,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效能;成立案件合议小组,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应用。

(四)进一步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重点抓预案建立和学习,提高监督员应急处理能力,组织参加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为预防和快速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高质量完成各项卫生保障任务。

(五)积极开展多形式宣传工作。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广泛宣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六)切实完成信息工作。按照市支队下达的信息任务数量认真完成简报撰写和图片新闻等工作,各股室分配数为:

办公室:经验交流2篇、信息8条、典型案例1例、图片新闻7条;

后勤财务股:信息1条、图片新闻1条;

稽查法制股:经验交流1篇、信息4条、典型案例1例、图片新闻4条;

行政审批股:经验交流1篇,信息4条,图片新闻5条;

执法监督股一股、二股、三股:信息各7条,图片新闻各6条,经验交流各1篇,典型案例各1例。

(七)全面推进其他工作。一是加大信访事件的督办力度,积极探讨信访工作新思路、新办法;二是抓好车辆管理,以安全为重点,严格执行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维修费、耗油费等各项支出;三是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完成,全年做到无安全生产事故、上访、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2015放射科工作制度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七篇

第1篇:放射科工作制度

1、各项X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2、在开机摄片前必须审阅申请单,按照临床医师的要求及部位摄片。做到动作轻柔,体位正确,操作熟练。

3、凡需脱去衣服,除去装饰品及衣袋物品的有关检查,必须向病人说明,由病人自己处理,并协助妥为保管。对女病人的检查,原则上应有第三者在场,或请家属陪同。

4、特殊部位的摄片或急诊摄片必须待湿片结果合格后方能让病人离开,凡需重新摄片者应及时提前通知病人。

5、重危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不要时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

6、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诊断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7、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放射防护工作。各工作室应保持整洁,定期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9、放射科X线机应建立专柜专人管理,定期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重大维修或更新应有书面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10、放射药物应专人保管,按计划补充,安全使用。

11、放射科建立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并认真交接班工作。

放射科工作人员防护制度

1、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2、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量照射。

3、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

4、从事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按规定享受放射假。白细胞4000/mm3以下或血小板7万/mm3以下者,暂时脱离接触放射线,并给于治疗。

5、长期从事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集体阅片和报告审签制度

1、每日应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召集全体医师、技术人员以及实习进修人员参加阅片讨论会,讨论研究前一天或当天的有关检查或疑难病例。

2、书写报告时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检查部位,明确检查目的,核对X线编号。

3、报告填写要做到项目齐全,层次清楚,字迹清晰工整,客观地反映X线影象的特点,参照临床有关资料按观察—分析—综合—判定的阅片步骤得出正确的诊断意见。

4、为保证诊断质量,X线诊断报告单除当班医师签名外,应经主任或主治医师审查批改后签发。

X线片保管借用制度

1、X线片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片都应由放射科登记、归档、统一保管。

2、建立X线片诊断索引,由放射科医师逐日编制。

3、使用X线片应注意保护,防止遗失、卷折、损坏、或在照片上划线。

4、本院医师因教学或科研需要多数X线片时,可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归还。

5、院外借片一律收押金20—50元。借片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不还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6、X线片保管室须有防火、防潮设备及措施。

第2篇:放射科工作制度

1、放射科除行政工作时间外,包括非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均安排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各项x线检查,需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预约。

3、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方法;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待观片合格后方嘱病人离开。

4、危重或做特殊造影的病人,必要时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5、X线诊断要密切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写的报告,应经上级医师签名。

6、X线片、数据资料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作用。全部X线照片、数据资料应登记、归档、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并有经治医师签名负责;院外借片,除经医务科批准外,应有一定的手续,以保证归还。

7、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投照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定期景象健康检查,并妥善安排休假。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专人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放射科安全工作制度

1、本科安全领导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工作。树立安全生产、安全第一、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

2、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对全科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纠正,防范于未然。

3、技术组负责对全科各种机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问题按程序及时上报。

4、科室各种设备、电器在下班时关机、切断电源。(阅片室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由值班医生负责,其余由技师负责)。

5、设备网络系统管理小组要加强对全科网络使用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管理、建立网络安全运行的应急措施和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6、分管业务技术的主任及诊断组组长应定期对全科各种医疗文书和各种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全科,防止差错事故的发生。

7、护理组负责全科药品,一次性用品的管理、使用、毁形、分类及手术间的消毒,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8、严格地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曝光条件,保护受检者非照射部位及陪伴。防止电磁辐射及污染环境

的事故。

9、严禁使用电炉、防火防盗,值班人员应注意关闭门窗、电源,坚守岗位。

10、遇雷雨天气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插头,严禁开机使用各种设备。

11、凡违反安全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放射科急诊制度

1、凡急诊科请检项目、住院抢救及手术中必要的放射检查均列为急诊任务,应立即进行放射检查。会同临床医师作出临时初步诊断,最终结论以书面报告为准。

2、凡属危重病人及检查中可能出现意外的病人,临床医师必须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到场监护,由放射诊断技术人员共同配合完成检查工作。

3、各科室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在影像申请单上签注“急”字,申请目的及检查部位均应填写明确。

4、检查时,必须强调安全、快速、细心、谨慎,及时签发诊疗报告。遇疑难诊疗问题,应请上级医师指导处理。

5、急诊报告及时发出,并注明患者住址或电话号码。次日对科内留档资料应经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复审,如发现差错立即纠正并迅速通知经治医师或患者,以利及时治疗。

CT室工作制度

1、CT室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普通X线诊断、技术操作工作经验,并经过专业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CT检查。CT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在保证稳定使用和具有上岗证的人员中定期轮转。

2、CT室应配有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定机、定岗监护操作。

3、CT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平诊病人随到随检查,介入性治疗、检查等均需预约进行。

4、CT诊断医师扫描前应审阅申请单,了解病情,提出扫描计划。扫描人员按规定常规程序操作,在常规以外的选层、加层等应和诊断医师共同探讨,扫描结束要准确填写各种规定记录参数并签名。诊断医师必须及时阅片、书写或打印并按时送检查报告。

5、CT造影检查前必须确认静脉法碘试验阴性及无其他禁忌症者才能增强,注入造影剂后应随时注意有无不良反应,扫描结束,患者离开机房后,仍应在候诊室处观察15分钟,以防碘迟发反应。

6、特殊造影的病人,由临床医师陪同并协助完成检查。

7、对垂危与强化过敏的病人的抢救,由值班医师和放射科护士组织并负责实施。

8、每天集体阅片研究解决诊断中的疑难问题和评价胶片等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书写报告规范,诊断报告必须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名。

9、CT片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有重要作用,全部CT片须上索引片、归档、统一保管(因病人有一份复制片)原则上不外借。

10、CT装置是医院的重要大型设备,为维护CT机的正常运转,除CT室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上机操作。

11、CT机每日开机后应连续使用。为减少机器耗损,工作完毕关机后,一般不再开机(急诊除外)。操作人员每天例行填写运行记录:包括运行状况、故障现象以及开机、关机时的验机情况并进行交接班。

12、各室机房凡要求达净化室标准者,应保证达到恒温、恒湿、无尘要求。

13、CT机房内所有设备和各项设施由专人负责,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共同作好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定期校正各种参数,保证设备正常准确运转。

14、非本室医技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设备控制室。

15、作好放射防护,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休假。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放射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按法律要求定期接受检查,个人计量检测及防护知识培训。

3、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

5、注意掌握X线检查的适用范围,正确合理地使用X线检查。

6、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所需的投照部位调节照射野。

7、当正在进行X线检查时,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当受检者需要携扶时,对携扶者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放射科阅片、报告及报告审核制度

1、科室实行集体阅片会诊制,每天上班后10分钟准时阅片。阅片时间不得谈论与其无关话题。

2、阅片由审核医师主持,选出疑难病例和典型病例进行讨论和示教,以便集思广益,提高诊疗质量。

3、读片应密切结合病史、体格检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资料进行充分讨论,遇疑难问题时,可协同超声、核医学和各有关科室会诊解决。

4、出报告时,要仔细核对片号、科别、姓名、性别等,防止差错事故发生。报告书写字迹要工整、规范,描述和分析应符合规范要求。对进修实习生所写报告要认真检查、修改并签名。

5、诊疗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遇有特殊情况,应向患者说明原因;急诊报告注明检查时间(时、分)和报告时间(时、分)。

6、为防止漏诊,尽量减少误诊,科室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轮流负责审核日常诊断报告;审核已经出具的急诊报告并更正有误的急诊报告,出具正式报告;负责复核特殊阳性发现,更正报告并签字。除节假日、夜诊、急诊外,所有报告必须有审核医师签名后才能出科室。

放射科造影检查制度

1、医师必须正确掌握造影检查的适应症与禁忌症。

2、各种造影必须向受检者及家属说明该项检查的利弊及注意事项,并签定《特殊造影检查同意授权书》。

3、使用离子型造影剂前,必须进行点过敏试验,并注意有无过敏反应。

4、造影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并按照各项造影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5、造影时,应备有急救药品和抢救需用器械,并熟悉急救方法。一旦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应迅速对患者进行抢救处理,并请有关科室协助抢救。

6、造影后,应向受检者交代注意事项。

放射科查对制度

1、接收各科诊疗申请单时,要查对填写是否符合规范;查对初步诊断、部位与检查目的是否相符;查对交费手续是否完备。

2、技师和医师进行检查、诊疗及签发报告等各环节均需查对片号、姓名、性别、年龄、申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检查部位和目的,防止差错。

3、在诊疗过程中,应查对造影剂及药品的名称、剂量、浓度、用法;查造影剂及药物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查患者有无碘及其他药物过敏史;查使用药物有无配伍禁忌。使用大剂量造影剂或危重病例术前,应查安全急救措施是否完备,并注意术后反应。

第3篇:放射科规章制度

一、放射科工作制度

1、按照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透视检查项目进行透视,遇到可疑病例应建议摄片检查。

2、根据临床医生填写的要求摄片检查部位决定摄片规格,并登记编号,认真、及时做好摄片和报告工作。

3、各种造影必须预约登记,发放《病人术前注意事项单》,写好摄片检查报告。

4、精神病人检查时,必须由家属或工作人员陪同,以防意外,不合作病人应经临床医生初步治疗,安静合作下检查。

5、建立各种位置投照条件,保证片子质量。

6、在科主任领导下读片,报告描述客观,字迹清楚,填写完整。结合临床定期检查影像与诊断报告质量。

7、遇到疑难病例请临床医生参与讨论,或送外院会诊。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8、图像资料统一保管,专人负责。借片需办理借片手续。

9、暗室保持整洁干燥不漏光。

10、装卸片子与冲洗均按暗室操作顺序进行。

11、保持片子不过期,不受潮,暗盒不污染,不发霉,及时更换药液。

12、发现差错事故及时讨论找出原因,并作好登记,提出改正措施。认真开展室间与室内质控工作。

13、下班前关闭所有机器,搞好机房、办公室卫生及环境卫生等。

14、未经科主任或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为外来人员免费进行各种检查。

二、放射科借片制度

1、住院病人借片时,由临床医生填写借片单,片子及时归还。

2、外借摄片,有关人员须填写借片单,并经医务科批准,要求期限内归还。每张照片付押金。

3、职工借片须填写好借片单,阅毕须及时归还。

三、放射科安全制度

1、下班前要检查关闭机房所有电器。

2、暗室工作时除恒温器外,关闭窗和红灯。

3、下班前办公室门窗和水电需关闭。

4、工作人员和检查病人严禁在机房和暗室吸烟。

5、指定专人作好安全记录。

四、放射科接诊登记及资料保管制度

1、详细了解申请检查病人病情和检查目的,根据不同要求准确预约。

2、复诊病人,须查找其初诊检查资料,与复诊资料对照诊断。

3、为便于查询,登记时需注意资料准确、完整,同时必须注意避免同姓或同音者错号、重号。

4、按日期分类保管好各类检查申请单。

5、影像资料刻录入光盘后,将光盘按时间排列保管,注意避免光盘损伤。

6、病人取片时注意核对、签字,避免发错片。

7、院内借片需经病人经治医生签字,病人借片需本院医务科加章同意,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8、对各种查询需尽力做好解释工作,热情对待病人。

9、每月初将上月工作量统计后上交科主任,以便科主任及时了解科室工作动态。

五、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

1、严格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导管室,进入人员必须戴口罩、戴帽子、换鞋、更衣。

2、坚持清洁卫生制度,每天紫外线消毒一小时,每月做细菌培养一次。

3、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定,术中应注意自己及他人有无违反无菌操作,并及时纠正,尽量缩短操作时间。

4、浸泡消毒的容器上应标明消毒液更换时间,并定期更换,每日监测浓度。

5、严格执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规定,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

6、加强不界定器械的消毒,应按照去污、清洁、灭菌的程序进行处理。

7、连台手术时,医护人员应更换手术衣,地面及器械台用消毒液消毒,并作空气消毒。

2015创建合格放射科工作计划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八篇

创建合格放射科工作计划

根据省卫生厅《医院影像科建设和管理规范》要求及东卫[2015]117号文件关于《**市一级医疗机构放射科规范建设考核标准》的通知,放射科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标准要求制定创建合格放射科工作计划,现结合我院放射科现状,作如下汇报:

一、科室医技人员结构编制不合理。考核标准要求放射医技人员占全院各类技术人员的3.5——4.5%。

二、仪器设备要求不符合。现300maX光机已陈旧老化,摄片透亮度及清晰度差,对比度差,尤其摄腰椎片时更显严重。

三、洗片室设备布局不符合工作流程。其内湿度大,通风差,现感光屏霉变严重,严重影响胶片质量。

四、摄片室条件差。冬寒夏热,严重影响机器性能的发挥,同时影响机器球管的散热,而且受检者怨声较烈。

五、本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全员工作责任制。积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一律着装挂牌上岗,一切以患者为中心,认真及时完成门诊工作任务,定期进行机器维护保养,定期处理医疗废弃物品。要求本科室工作人员积极认真参加各类院内外业务学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吸取先进经验,接受最新知识,开展新的诊疗项目,提高诊断质量,杜绝和减少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梁垛卫生院放射科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2016医疗质量实施方案
放射工作管理办法 第九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学化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国“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医院活动方案如下,望各科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公立医院卫生改革总体部署,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2016年卫生工作要点》和当前开展的“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以继续得到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努力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改进医德医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以确保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医院各科室(包括临床、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

活动主题:“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开展要与“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相结合,落实各项制度,纠正薄弱环节。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医疗环境,和谐医患关系,真正达到“三好一满意”实效即“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一)开展正面宣教,强化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和医疗安全意识。

1.医院今年把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医疗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医德医风警示教育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2.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讲座、发宣传册等形式,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常见药物的合理使用,加强重性疾病规范治疗与社区管理,正确合理应用抗生素,规范就医以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学科学和医疗风险,正确择医、就医,提高群众医疗风险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虚假宣传的能力,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围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如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群众信赖、治疗水平高、服务态度好、医德好、有一定声誉的医务工作者。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加打击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常规,收受药品回扣、红包,非法统方等不良行为,一经核实的不良交易将予以通报、曝光、取缔处方权资格等。

(二)加强管理,强化服务,优化流程,让群众更加满意。

1.今年根据上级要求推行“志愿服务活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志愿者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实现年度目标。

2.围绕保障重性精神疾病能得到最基本的治疗这一目标,努力创建便民、利民措施,如预约挂号、免费接诊、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急诊入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为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做到安排合理、服务热情、流程顺畅,不断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现各项控制目标。

1.努力改善条件,优化人才结构,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把各专业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列为重要日程。如:医院设专门质控科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报送质控信息,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质控检查,定期向科室反馈信息及时整改,以改进医疗质量。

2.认真按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单病种质控及临床路径管理,完善精神疾病社区信息登记工作。

3.定期开展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与评估,促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持续改进。

(四)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推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诊疗;规范诊疗行为。重点抓以下几点:

1.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十三项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探索精神科三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强调规范诊疗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诊疗,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以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3.认真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月定期进行病历点评,规范病历书写行为,强化病历内涵建设,提高病历质量。

4.学习《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为下一步推行电子病历应用及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打下基础。

5.按照《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急诊工作、各科做到设备完好,人员做到及时处置应激事件。

6.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落实院务公开各项要求以及《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增强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意识,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内部民主管理决策。

(五)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规范护理行为,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

1.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建立健全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合同制护士与编制护士同工同酬。

2.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改进护理服务,加强护理管理。

医院要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和《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病房实际,细化分级护理的服务内涵、服务项目,并纳入院务公开,向患者和社会公布,并遵照落实。各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并落实加强临床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努力为精神病人住院创造良好的环境,逐步减少或取消患者家属陪护的局面。

3.严格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医院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革临床护理工作模式,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护士全面落实护理职责。医院临床一线护士占护士总数的比例不低于95%,依据各病房(病区)护理工作量和患者病情配置护士,力争实现病房护士数与实际床位数的比例应当≥0.4:1。每名责任护士平均负责患者数量不超过8个。实施护士岗位管理,建立护士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护理服务的质量、数量、技术难度和患者满意度相结合,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医院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护士待遇,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六)继续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临床合理应用。重点要求:

1.医院主要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同时做好第二类以上医疗技术报批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2.加强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目录,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

3.医院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关于加强全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处方集》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临床合理用药。重点要求:

1.完善医院药事管理组织,完善相关工作与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贯彻落实《中国国家处方集》,制定本机构处方集,并认真组织培训、实施和评估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3.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4.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切实采取措施推进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工作。

5.以严格控制I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6.认真做好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按照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7.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8.逐步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临床药师制。

(八)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1.继续推进与落实“病人安全目标”。

2.贯彻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认真做好手术安全核查工作。

3.贯彻落实《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落实查对制度,认真做好输血、用药、检验等医疗服务重点环节的安全核查工作。

(九)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1.建立和完善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并落实符合本院实际的相关规章制度。

2.积极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建立医院感染信息报告制度,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对患者造成的危害。

3.贯彻落实《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手术室、检验室、各病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防控符合规范。

4.贯彻落实《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导管相关血流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加强外科手术部位感染、导管相关血流感染、导尿管相关尿路感染等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手术及置管前、中、后的各项操作技术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防控要求。

5.贯彻落实《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管理,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隔离、消毒灭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等各项工作措施,认真做好重点部门、重点人群的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6.开展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和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医务人员的医院感染防控知识培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

(十)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质量控制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硬件设施、人员管理、应急处置、执行落实等方面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障临床用血安全。重点要求: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指定的血站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2.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3.医院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使用血液。

4.建立科学有效的输血不良反应和紧急用血应对预案,并认真落实。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后勤安全保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明确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排查、整改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落实到位。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人员,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和操作程序。

2.加强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和安全使用。

3.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使用有效,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醒目,确保消防预警系统功能正常运行。加强在建工程和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控违规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的行为,确保建筑工程依法安全有序完成。

4.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电力设施、电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人员的业务培训,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和逃生演练。

5.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配齐治安监控设施,规范安保人员的履职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三)认真开展全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

(十四)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做好放射诊疗防护工作。重点加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的防护管理工作,做好如下几点。

1.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放射诊疗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程序;

2.做好工作区域内的防护工作;

3.科室建立完善放射诊疗防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并认真组织落实;

4.科室做好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检测工作;

5.做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6.合理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自主检测设备。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4月)。

1.下发文件,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发动。

2.活动范围:全院各科室。

(二)组织实施(2016年5月—10月)。

1.贯彻落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2016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继续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活动。

2.医疗机构自查。各医疗机构要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3.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

(三)总结交流(2016年11月-12月)。

年底前把本单位2016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卫生局。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是卫生系统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体现。2016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改革任务的关键一年。全面实现“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目标,促进医院全面工作再上新台阶,保证医疗安全,提高质量,改进服务是事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认真做好再宣传、再发动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指导,不断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全体职工必须高度认识,把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作为目标要求,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指导自己的行为。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医院力争实现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常态管理轨道,逐步形成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向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纵深发展目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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