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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2016-12-02 12:05:3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共9篇)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中国能建整体重组改制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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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一篇

职工安置方案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建”)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中国能建整体重组改制的需要,根据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职工安置方案。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坚持“以人为本、因企制宜”的原则,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确保稳定。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原则:依法操作,妥善安置,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程序的原则。

二、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截止2013年12 月31日,中国能建湖南火电有职工2304人,离退休人员789人,没有需要安置的剥离职工。

三、职工安置

1、改制后公司继续留用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共3093人,改制后公司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负担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公司的工作年限;改制企业不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次改制无随拟剥离资产一并剥离的职工。

3、本次改制无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

4、改制时对经审计确认无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改制后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留用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改制规定、政策相违背,则以国家、省有关规定、政策为准。本方案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生效。

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二篇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臵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中华全国总工会昨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1)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前,职工已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通常由改制后的改制企业继续履行原专项协议,但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改制企业不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2) 如在改制企业改制时,职工已符合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条件,但未与企业签订相关的内部退岗(养)专项协议的,职工通常可以向改制企业提出实行内部退岗申请,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岗,并签订相关专项协议。实行内部退岗的职工,改制企业每月按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月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以企业所在地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 法律依据: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3) 改制企业根据所有实行内退职工所享受的内退待遇提取至退休年龄前的退岗生活费及应当由改制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申请实施企业处置及职工安置的请示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三篇

关于申请实施企业处置及职工安置的请示

(参考样本)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公司成立于 年 月,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主管部门为 ,公司主营 。由于 等原因,公司于 年 月停业。经审计(或自查),截止 年 月x日止,公司账面总资产万元,帐面总负债元,所有者权益万元,公司账面资产基本属于(说明资产质量状况)。

按政府 [XXXX] X号文关于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及核定办法,公司共需职工安置经费合计: 元,其中:职工经济补偿金 元,欠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本金 元,欠缴社保费滞纳金元(按5%计算),拖欠职工工资(含留守人员补助) 元,拖欠职工垫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 元,拖欠职工住院医疗费 元,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费用 元。欠缴社保费单位应缴部分本金和滞纳金最终以社保、地税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公司已按政府

[XXXX] X号文要求,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已停业且自身无法筹集职工安置经费,现申请按

政府 [XXXX] X号文有关规定实施企业处置及职工安置。 附件:1、 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公司 2013年 月 日 (注意:1、各企业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修改并去掉下划线,2、请示抬头虽然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所有材料完成后要先报企业主管部门加审核意见;3、安置方案中出现多个企业名称的要在方案或请示中说明原因;4、另附企业资产负债清查相关表格、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复印件、职工个人垫缴社保费缴费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申请参加医保相关材料)

职工安置问题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四篇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臵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中华全国总工会昨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职工安臵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臵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臵方案时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臵办法

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臵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臵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

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第2条:

“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 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臵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3号)第1条第5款: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8条: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A. 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

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B. 其中,工作年限按以下方式计算: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a.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补偿(例如,工作

0.3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4.3年的按5年计算)。

b. 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改制企业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计入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 法律依据:(与在岗职工相同)

3.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已签订专项待岗协议的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的待岗专项协议。

(2) 职工待岗前在改制企业实际工作每满一年按照改制时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进行补偿,待岗后每满一年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补偿。

* 法律依据:

* 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理顺和规范改制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津劳局[1999]230号)第四条第(七)项:

“(七)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人员(不含成批成建制转入合资合作企业的人员和因私出国违反规定超期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代理社会保险职能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原单位应当给与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的改制企业的,原单位发给一个月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8项: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 符合国家内部退岗(养)条件的职工: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1993

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五篇

****

关闭注销职工安置方案

(预审稿)

****(以下简称****)关闭注销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立项,****西省外贸资产经营公司以****外字[2012]28号文转发了省****同意立项的批复(********发[2012]584号)。根据《****西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企改发[2012]1号)、《****省****所监管国有外贸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预审稿)》,经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现上报请审核。

一、企业概况

****成立于1951年,分立于1989年7月7日,注册资金190万元,注册地址在****市莲湖路37号,经营范围为土畜产粮油食品、轻工纺织及工艺品、服装及丝织品、中药保健品、五金矿产、机电仪器设备、木材及制品、化工橡胶及制品、农工器具、金属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运输工具、图书、工业原料的进出口、内贸。现隶属****西省****。在相当一段时期,担负完成一定数额的出口创汇计划,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曾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0年以来。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企业债务沉重,使

公司经营陷入困难,业务停滞,亏损巨大,已处于停业状态,工资不能按时发放,职工生活难以为继,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为了应变****经营困难局面,****于2000年12月12日由自然人与****职工工会委员会共同出资成立了****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主要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各类人员情况

截止2012年6月底,企业各类人员共107人,其中:

(一)在册职工72人(见附表1),其中2012年底前符合退休条件3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23人(见附表1-1),在岗职工中3级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1人(见附表1-2)。

(二)离退休职工33人,其中离休人员4人(见附表2-1),退休人员29人(见附表2-2)。

(三)各类抚恤人员3人(见附表4)。

根据********企改发[2012]4号文件精神,********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了****职工基本工资标准(见附表6)。

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在册职工基本工资审核情况。

1、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1),经审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期间各年度全部为亏损,不存利税增长情况。

其分立设立的****公司2003年至2012年6月底利税增长情况(见附表5-2)。

2、****无法提供2003年职工工资标准。经查省人社厅****劳社函[2005]581号文件核准,**** 2005年职工工资调增后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3)。

3、2005年至2012年6月期间,企业自行调整基本工资情况(见附表5-4)。

4、因****公司承担了****大部分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及其它费用,2006年至2012年期间,****公司的利税实现情况好于****,故以****公司利税增长情况作为核定职工工资水平的依据。2006年至2012年6月期间,根据《****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办法》(****政办发[2005]47号)和此期间****西省人社厅印发的历年****省企业工资调整目标的通知、********企改发[2012]4号等文件的规定,核定的职工应调增工资情况(见附表5-5)。

(五)经审核,企业拖欠的职工费用共24.00万元,其中:

1、拖欠职工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18.37万元(见附表18-1);

2、拖欠职工垫付的医疗保险费用6.77万元(见附表18-2);

3、拖欠职工垫付的失业保险1.62万元(见附表18-3);

(六)经审核,企业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

21),职工个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14.30万元(见附表22)。

(七)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10.31万元(见附表

19-1),职工个人拖欠基本养老保险4.12万元(见附表20-1)。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企业领导班子,依靠企业广大职工,认真执行有关改革改制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相结合的原则;【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三)坚持积极推进和确保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指导、友情操作和统筹安排、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四、各类人员安置及费用

(一)在册职工安置及费用

1、内退职工安置

根据********企改发[2012]1号文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共23人,实行内部退养,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内退期间基本生活费,暂连同内退人员一并移交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的善后管理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善后工作机构)管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内退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按《****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5]第16号)规定,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按财企[2009]117号文规定,内

退人员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核定内退期间生活费的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的20%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内退生活费标准(内退生活费标准低于****市上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下同)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的增长部分,按照********企改发[2012]4号文规定,按10%的年均增长幅度测算预留;基本养老保险增长部分,按全省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15.45%测算预留,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增长部分,按****市前三年缴费平均增长幅度11.53%测算预留。同时,按照《****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2]29号)规定,为内退职工缴纳大额医疗补助保险。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按内退期间生活费标准的5%测算预留。

经测算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124.13万元(见附表29),基本养老费用41.08万元(见附表30-1),基本医疗费用13.89万元(见附表30-2),失业保险3.99万元(见附表30-3),工伤保险0.99万元(见附表30-4),大病统筹费用0.46万元(见附表30-5),内退期间住房公积金6.21万元(见附表30-6)。

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取暖费(896元/人〃年)共5.38万元(见附表30-7)。

2016收费站撤站后人员安置方案会议讲话稿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六篇

收费站全体职工:

大家好!

今天我们召开的会议主要内容是宣布关于《市取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下称安置方案)。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明电[20]号)文件精神,我市国道g线,国道g线,省道s线,s线等个次票收费站于20年月日零时起停止收费并撤销。撤站后,为做好收费

站人员安置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专门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安置工作。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收费站人员安置的布署和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负责人及各县(市)公路局长组成的市公路局撤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领导小组。为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分别设立收费站撤站人员安置方案制订工作小组和财产清理工作小组,分组积极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一、收费站撤站后人员安置方案制订工作情况

安置方案制订小组成员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收费站撤站后人员安置方案制订工作。为切实做好方案的制订工作,维护好职工利益,主要从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于20年月日至日分别到各县(市)公路局调研,传达市领导批示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收费站撤站人员安置工作协调会精神,并征求各县(市)公路局对收费站人员安置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是走出去学习。专门到、市学习他们对收费站撤站后人员安置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

三是重视职工诉求。收费所的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通过下站座谈、上门访问、电话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了解掌握职工的相关诉求,并进行了分类汇总上报市公路局。

四是对职工提出的诉求和问题,我局专门派人到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相关政策法规咨询。充分用好用足政策法规,尽最大努力维护职工利益。

五是认真执行上级文件精神,通过以上调查和研讨,综合考虑外市的成功做法和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20]号)文件精神拟定了《市撤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区、县等8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社局、财政局、法制局等10多个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于20年月日专门召开了由各站名职工代表参加的安置方案征求意见会。经收集汇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后,由市政府牵头多次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协调会,对安置方案进行了细致研讨、反复修改。考虑到这次职工安置主要以转岗安置为主,20年月起的工龄连续计算,故对转岗安置的职工20年月至现在的工龄不进行经济补偿。

二、收费站撤站后相关财产清理工作情况

为做好撤站后各收费站的财产清点、登记、造册、封存工作,负责财产清理工作的同志于20年月日至日分别到被撤销的个收费站和收费管理所进行了所有财产的清理、登记、造册、封存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产的安全完好。对财产的处理,市局已专文报市国资委,待批复后再作处理。

三、部署落实《安置方案》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

(一)工作要求:

1、每位职工要严格按照《安置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慎重作出个人的安置选择。在安置方案宣布后天内填写好《市公路局收费站职工个人选择安置方式表》并统一交到各站的留守负责人手中,汇总后第天报送收费所。

2、市公路局根据职工个人的选择安置意愿,将在《安置方案》宣布后的个工作日内分组办理职工安置有关手续。选择自谋职业及选择自谋职业并备选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的职工,到收费所办理经济补偿等有关手续;选择转岗安置及选择转岗安置并备选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的职工,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路局办理有关转岗手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选择自谋职业的职工

填写好《市公路局收费站职工个人选择安置方式表》→领取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工资清单、工龄统计、经济补偿标准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本人签领经济补偿费→办理档案移交和申领失业金等手续。

(2)、选择自谋职业并备选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的职工

填写好《市公路局收费站职工个人选择安置方式表》→领取职工本人前十二个月工资清单、工龄统计、经济补偿标准表→领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书》→本人签领经济补偿费→办理档案移交和申领失业金等手续→等待通知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

(3)、选择转岗安置的职工

填写好《市公路局收费站职工个人选择安置方式表》→领取到新单位工作介绍信→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原单位给职工办理好档案等个人资料移交。选择转岗安置的职工可在一年内提出重新选择自谋职业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选择转岗安置并备选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的职工

填写好《市公路局收费站职工个人选择安置方式表》→领取到新单位工作介绍信→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原单位给职工办理好档案等个人资料移交→等待通知报考高速公路收费员→报考后被招录的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移交个人档案(未被招录的职工留原岗位工作,不能领取经济补偿)。

3、工资套算方式:

(1)、对20年月前考取相关技术等级证的职工,其个人工资按取得技术等级之日起至现在的工作年限进行套算。

(2)、对20年月前未考取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证的职工及20年月以后招收的新职工则按其个人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技术等级规定)进行工资套算。

(3)、职工工资等级套算过程中如果按技术等级套算低于按其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套算的级别,则按实际工作年限进行套算。

(二)、纪律要求

1、广大收费站职工要坚决拥护和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关于撤销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方案,以大局为重,认真慎重地选择个人的安置方式。

2、大家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做有碍于大局的事和出现过激的言行,更不能做违反法纪的事情。

3、参与安置工作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在市公路局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积极配合,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全力做好收费站人员的安置工作。

2016拆迁安置工作先进材料总结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七篇

**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工作先进材料总结

2016年,**街道办拆迁安置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促进和谐、加快发展的大局,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文明拆迁不压制群众,诚信拆迁不糊弄群众,依法拆迁不伤害群众,年内如期完成了**大道建设项目涉及的**70户、**建设项目涉及的**组106户、**路建设项目涉及的**村125户、**项目涉及的**135户等重大项目的拆迁任务;组织实施了**项目涉及的**77户、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村311户和**村125户群众的房屋评估任务,申报项目资金1909余万元;先后完成**村117户、**高铁41户、**95户、**路**组106户、**101户及五星**组135户的小区安置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立足拆迁为民,确保思想到位

拆迁安置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富区强区的必然要求和制约瓶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和服务群众的理念,强调在拆迁安置工作中,政府和群众是一体而不是对立的,搬迁群众是拆迁工作的服务对象,更是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在工作中要切实兼顾群众利益,做到依法、公正、公平、高效,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文明拆迁,取信于民,才能真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的大局。

二、立足取信于民,确保工作到位

农民问题就是发展问题,拆迁工作就是群众工作。**街办努力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在拆迁安置工作上始终把政策性、法制性和原则性融入人文关怀,讲原则又讲人情,增强政府公信力和亲和力。

(一)在工作方法上要求公平公正

一是阳光拆迁。在安置工作中,我们实施了"六公开"制度,即:拆迁政策及时限公开,补偿范围及标准公开,赔付项目及数额公开,受益群众的名单公开,选房公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公开。这一制度把拆迁安置工作的全部流程完全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见得了阳光,晒得了太阳,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消除了群众的不信任。二是依法拆迁。在工作中注重实事求是,依法运作。在评估标准、补偿数目、安置面积等方面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实际测量的数据核发补偿;在政策运用、拆迁程序等方面要求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杜绝暗箱操作。全年为各项目涉及的群众发放各类补偿、补助资金共计1300余万元,无一错漏。三是和谐拆迁。在工作中我们充分考虑拆迁群众的各类诉求,通过与上级部门协商沟通,尽可能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二)在工作态度上要求迎难敢上

面对艰巨繁重的任务,工作人员迎难而上,吃苦奉献。一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惧压力,杜绝人情户和关系户。对部分不配合的群众,反复入户做宣传动员,给其算经济账和环境账,讲大局和小利,尽可能的劝说其周边亲友做工作,取得其理解和支持;对个别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我们坚持原则、决不迁就;对群众的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搪塞、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和领导,力求尽快解决。二是甘于吃苦,乐于奉献。为了推进工作,工作人员使出了踏破鞋底磨破嘴皮的功夫,一年来,不分早与晚,不分节假日,走村串户,深入村组,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把安置工作做实做细。

(三)在处理问题上要求不留死角

拆迁安置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好,既成为一个家庭之忧,也势必成为街办整体工作之患。在处理群众问题上,我们坚持做到"三个不":一不损害群众利益,即处理问题上站在群众角度考虑,学会换位思考;二不出现业务差错,要求工作人员人人身上有责任,个个心中有进度,不出错,少出错。三不遗留新的问题。2016年全年接待因搬迁安置问题来访群众200多人次,信函12件,每一次街办领导和同志都认真对待,全力排查,尽快化解,保证了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三、立足关怀群众,确保安置到位

拆迁安置工作事关社会民生,拆掉的是旧环境,迁出的是和谐好未来。街办注重搬迁群众的生产安置,更注重群众长远的生存生计问题。一是充分落实了安置政策。在拆迁进程中,我们充分落实了宅基地换房,优惠价购房、独生子女、残疾人、五保户享受补贴等惠民政策,全年在**园、**园、**家园等安置小区为5村595户近选房800多套,使2300余群众群众喜迁新居。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保机制。三是积极带动促进群众就业。街办采取"入区企业吸纳一批,劳务输出带动一批,第三产业消化一批",着力增加群众生产生计的造血功能。

一年来,面对艰巨任务,我们自加压力,负重前行,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理清思路,加大力度,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坚持以人为本,为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继续努力。

2016年1月16日

2015司法所工作计划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八篇

司法所工作计划(一)

20**年城关镇司法行政工作要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依照市、县司法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以人民调解为重点,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确实做好安置帮教及社区普法工作,为构筑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社区”、“最安全城区”做贡献。

20**年城关镇司法行政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强化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通知》及市、区司法局要求,结合乡镇搬迁,加强司法所办公室、调解室及接待室等硬件建设,以提高整体工作效能;按编制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面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工作、管理、接待制度;规范司法所工作台帐;司法行政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抓落实,年终有总结;完成“法治工作”动态信息(含调研文章)12篇以上并及时报司法局。年底力争跨入市、区司法工作先进行列。

二、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1、在积极参加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导服务中心工作基础上,探索以司法所为平台的镇矛盾调处中心运行机制、作用发挥等调解新举措,充分发挥镇调处中心大调解职能。

2、加快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加强基层调委会基础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开展以健全组织网络、创新工作机制、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水平,切实筑牢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为目标的基层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完成标准化调委会建设指标。

3、结合开展创建“四无村组”活动,加强对村组调解工作的指导。镇调处中心每月做好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指导、协调各调委会的调处工作,积极推广民调工作先进经验,开展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制作制式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能力和水平,使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比例达10%以上,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治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使调解工作上新台阶。

4、以人民调解工作为平台,总结和推广小东门村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民转刑等重大恶性案件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三、切实做好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加强安置帮教组织建设。调整镇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村调整安置帮教工作站,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镇司法所组织村干部培训,培训率达95%以上,提高帮教人员的责任心及工作能力。

2、加强对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帮教率达100%,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率达90以上,重点做好“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以及青少年回归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确保回归人员生活有着落。并于每月15日前完成回归人员电脑输入工作。

3、在回归人员中,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树立回归人员的典型,用典型事例教育其他回归人员,确保镇“无重新犯罪村”达80%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4%以内。

四、加大法律进村组工作的力度,推进法制化建设;认真搞好五五普法工作

1、加强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的结对工作,大力开展“148”普法活动、积极探索村组开展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每年不少于四次开展“送法进村组”活动;围绕镇中心工作,在居民中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活动,不断加强村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将法律意识融入镇及村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中。

2、加强村普法学校建设,组织村民和流动人口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寒暑假请法官、律师、民警,在青少年中开设法律知识讲座,组织中、小学生观看普法知识录像,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

3、组织街镇干部参加五五普法学习,公务员普及率100%,进一步提高大家法律意识及依法行政的能力。

4、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每月一期在群众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12.4”法制宣传月活动,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

五、法律服务工作

1、镇司法所与所属村、镇办企业签定法律服务协议,建立法律顾问点。

2、积极拓宽法律服务渠道,前沿法律服务工作;开创法律服务工作新局面。

六、法律援助工作

认真搞好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所工作计划(二)

20**年司法所全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努力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逐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和受理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法律服务、拓展服务业务、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工作全面达标。当好街道委街道政府法律参谋顾问,服务工作大局。

一、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工作目标:

1、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确保纠纷排查机制能切实发挥发现纠纷、预防纠纷激化的作用。

2、全面提高调解员业务素质。

3、建立诉调检调对接机制。

工作要点:

1、抓好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工作

依托已建立的街道、村、各、调解联络员四级调解网络平台,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采取以块为主、以条为辅的条块结合排查办法,坚持常规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突出排查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排查到位,调解落实。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报表的上报管理制度,将其作为基层调委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2、进行业务练兵,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

随着各调委会的建立,我街道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壮大,新任调解员数量众多,能力参差不齐,如何切实发挥人员调解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上的源头作用,是我所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年我所将举办四至六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讲解调解业务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促进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全面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3、举办调解员座谈会、经验交流会

年内分别组织村(居)调委会调解员召开人民调解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调查摸底各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经验总结推广,梳理工作难点重点,增强司法所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发挥调委会的职能作用。

4、加强各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岗位责任制

按照“五有六统一”的标准加强各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建立健全各调委会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我所将在20**年拟定各调委会工作制度(包括规范化建设和岗位责任制等内容)供各各调委会参考。

5、加强司法信访对涉法案件的联合调处工作

与信访办进行沟通交流,积极配合信访部门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步骤,建立工作台帐,使司法信访联合调处机制发挥更有力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化“五五”普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工作目标:

1、加强重点对象普法力度,扩大普法覆盖面。

2、围绕中心工作,做好重点热点法律法规宣传。

3、继续创新普法工作手法,使普法工作更具实效。

工作要点:

1、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对重点对象进行多方位的法制宣传

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各、进社区、进农村”活动,着重加强领导干部、青少年、各经管人员、农村村民的普法力度。计划20**年开展重点对象法制讲座8场次,现场普法咨询(竞赛)活动6场。

2、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为确保10年换届选举工作依法进行,我所将联合民政部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张贴宣传标语、发放法制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民依法选举、依法管理意识。与劳动、外经、民营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新的劳动法规的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部分劳动者对法律的误解。使用人单位能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确保新法顺利实施。

3、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和完善,群众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但相对而言,部分群众的责任意识和义务观念却没有相应提高,甚至有所淡化。为此,我们要开展“一学三讲”(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法律宣传引导,促使群众形成“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观念,促进社会和谐。

4、继续加强普法阵地建设,不断创新普法手法

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普法网络平台基础上,不断拓宽普法阵地,创新普法手法。做好普法宣传栏的内容更新、网络普法的交流互动以及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外.

三、加强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工作

工作目标:

1、拓展业务,规范发展。

2、服务大局、当好顾问,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

3、把“法援”打造成民心工程精品。

工作要点:

1、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做到奖罚有据、奖惩分明。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理顺案件受理程序,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处良好运作。

2、做好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发挥其专业特长,为信访部门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为上访群众释疑解惑,引导其依法上访、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3、推进依法行政,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律师(法律工作者)要积极参与街道委街道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决策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做好重大经济行为的法律顾问工作,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努力为各村(居)委会、各做好法律顾问,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法援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处的工作方式要从“等上门”变为“走下去”,在10个村(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提供便民服务。主动与村(居)委会、妇联、残联、社保、劳动、信访等部门联系,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5、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深入宣传法律援助,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了解法援,懂得利用法援来解决涉法问题,争取把“法援”打造成民心工程精品。

四、切实落实安置帮教,做到工作全面达标

工作目标:

1、杜绝因漏帮、漏管而导致的重新违法犯罪

2、帮教率,安置率均达标

工作要点:

1、全面签订安置帮教责任书,完善帮教组织建设

与10个村(居)全面签订安置帮教责任书,建立帮教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进一步完善帮教组织建设,确保每个帮教对象有独立的帮教小组、完整的帮教档案,杜绝因漏帮、漏管导致重新违法犯罪。

2、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走访谈话

不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走访谈话,(

3、提前做好帮教接手准备工作

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及劳教所的沟通联系,在两劳人员释放、解教前,提前着手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确保帮教率,安置率均达市级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

工作目标:

打造两支工作作风踏实、业务技能较高、职业道德意识感强的高素质队伍。

工作要点: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两所工作责任制,加强分工与协作,奖惩分明,强化人员岗位意识,全面提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实力和工作业绩。以工作制度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为主要内容,促进两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

2、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升工作能力

制定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增强全体人员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确保全体人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方针政治保持一致。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养

组织两所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和勤政廉政等教育活动,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忠于宪法法律、严格依法执业、服务为民、诚实守信的观念。

(2)加强专业素质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人员学习交流会,集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对热点难点问题、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研究对策,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司法所工作计划(三)

20**年的安置帮教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衔接好、引导好、扶持好、服务好”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依法履行职能,努力实现“工作制度化、措施具体化、帮教日常化、安置市场化”,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有关规定。

1、各帮教小组在接到衔接通知书后,应签订帮教安置责任书,及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组织开展帮教。

2、各帮教小组要在安置乡帮教工作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责任制,实行一帮一、二帮一、三帮一,切实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

3、各村帮教小组要帮助、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

二、各村帮教小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了解本辖区的回归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生活情况,以及回归人员的摸底情况,调整工作布置。

三、落实见面和谈话机制。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找到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文化程度、思想状况等不同情况,分别以不同方式把当前社会情况、法律法规、村规民约等基本情况,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对其宣传和教育。坚持谈话教育,通过定期谈话和帮教,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困难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

四、加强衔接工作,严防漏管失控。各安置帮教管理机构在接到名单后,应当逐一核实登记,建立档案,一人一档,并完善帮教责任书,落实帮教措施,切实做到“帮教人员、帮教对象、帮教措施”三落实。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对象的管理监控。做到当年的刑释解教人员底数清、情况明,对重点人员不能脱管失控,尽量减少漏管失控现象,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五、加强与派出所信息通报。及时将在教人员名单、核查通知书、释解通知书及办理报到登记、“三无”、“三假”、重点帮教管理、外地流入我乡、人户分离等人员基本信息主动通报派出所,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列管。

六、指导各单位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支持帮教小组开展帮教工作,落实帮教安置工作职责。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2016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职工安置工作要求 第九篇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现状

县城区范围涉及镇、乡、乡、镇、镇和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面广、人口多、情况复杂。

1、征地拆迁方面:新型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目前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县城市建设欠帐较大,近期任务特别繁重,包括和睦片区建设与完善、坝南片区建设、工业园扩园、旧城区改造等等,重点工程包括中学、人民医院、物流园区、市政道路、苏区烈士陵园、高速连接线等等。所有项目落地,面临的第一项工作则是征地拆迁问题。目前突显出的问题有征地拆迁旧帐,包括:模范大桥东头钉子户拆迁、中学征地拆迁、和睦片区市政开发(如时代广场用地范围)拆迁、滨江东连接线拆迁等等。所有这些未完成的拆迁任务成了阻碍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和拦路虎。

2、安置建设方面:过去几年的安置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补偿返土地安置。征用房屋及宅基地安置的方式主要是返还宅基地和货币补偿地上建筑物,征用其他土地主要采用的是货币补偿方式。在宅基地补偿方面主要是规划出安置区,然后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返还宅基地给拆迁户,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执行政策放松,出现了一户补偿多块宅基地的问题,让刁蛮和善于投机取巧的人得到了较多便宜,助长了拆迁难的歪风。

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难的原因

1、调查研究不够。过去的征求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基本是政府职能部门闭门造车,凭经验制定方案,没有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总以为自己的设计完美无缺,没有充分注意被征迁者的意见。例如已经流产的滨向北延伸拆迁兴糖商城的方案,方案已经制订而且拆迁建设规划已经公示,但最后因其科学性问题而被放弃执行。

2、征迁安置方法单一。征地拆迁安置是特别复杂的工作,仅仅是过去的货币补偿和返土地安置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诉求,造成阻力大增。

3、执行政策存在随意性。征迁安置工作肯定要碰到一些被征迁者提一些无理要求,这些无理要求一旦被随意满足,负面影响无法估量。过去一户人补几块甚至十几块宅基地,迅速影响了和睦片区的征迁,甚至还出现了平阳商业街拆迁户王业祥拆迁多年后翻盘,要求再补宅基地的个案,这些就是政策随意执行的恶果,直接加剧了征迁安置难。

4、执法力度不够。其一,就是在征迁过程中对征迁钉子户的执行力度不够。模范大桥东头至今安然无恙的钉子户是的最牛钉子户,社会上普遍认为政府软弱无能;其二,就是政府控违拆违力度不够,助长了征迁安置难,近几年,最少增加几千栋违法违章建筑,政府虽说控违拆违,但效果不明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

三、解决征迁安置难的方法

1、阳光操作让群众满意,人性征迁赢群众支持

首先,必须制定科学征迁方案。无论是整体拆迁方案,还是具体拆迁办法,都得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多层面调研,多方面研究,形成方案征求各界意见,特别要强调的程序是必须经过党员大会、群众代表大会讨论,并在群众中进行公示,广泛收集和吸纳群众意见。任何拆迁方案,应不离开给群众谋福利的宗旨,这是共产党和任何一级政府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千百年的梦想是拥有自己安身的居所和赖以生存的土地。

征迁方案要特别探索新时期的安置工作方法。过去货币补偿与返土地安置方面的工作经验必须汲取,同时可以考虑建设安置房等方法加以完善。当然,安置房安置不能片面强调,因为单纯赶农民上楼定要引发新的矛盾,而且与上级政策不完全相符。建设安置房可采用引导和自愿的方式推广,并且可以与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进行。在考虑土地、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就宽不就严”的标准执行。

其次,必须实行阳光操作。所谓阳光操作,一要公正拆迁过程。有了正确的拆迁安置方案,拆迁过程的公正对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自1999年大搞城市建设,可谓拆迁越来越难,这其中当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群众法律法规意识越来越强有密切的联系,但拆迁的公开、公正,也是制约拆迁顺利推进的关键。俗话说一碗水端平,不让老实人吃亏才能赢得百姓的支持。过去大道、平川大道、品禄园路段拆迁没有出现一户越级上访户,但是和睦片区拆迁出现过较大矛盾,群众盯着的不公平也是导火索。一户人补几块十几块地皮,刁蛮的拆迁户得更多实惠,肯定会触动全体拆迁户的利益神经。阳光操作二要公开附属物数据。就是在对附属物进行认真普查的基础上,拆迁前进行再次核对,以“三榜定案”形式将附属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有错必改,以求公正、准确。

其三,必须坚持人性化征迁。李克强总理主政河南省时,大刀阔斧地开展了郑东新区建设,其制胜的法宝之一就是人性化地开展征迁工作。在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时,郑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要让群众住得比过去好,生活得比过去好”的原则,并按照“两好”原则去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当时,郑东新区的征迁补偿经费远远高于国家标准,这是充分考虑了老百姓的诉求,效率让路于公平才更会出效率,这是每个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到的问题。联系我们的实际,不能让群众拆迁致贫,不能强行赶农民上楼,要让群众在拆迁中改善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拆迁安置难问题自然会迎刃而解。

据了解,南康市对拆迁问题同样动了一番脑筋:他们将征迁的群众规划安置在相对较近的地区,安置用地综合考虑放在政府待建的专业市场四周,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自然形成了环拱市场的大区块,并备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自然群众满意了,城市品味也上去了。我们不妨再借鉴一下郑东新区的做法:他们按照户均9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对群众进行安置,确保了每户都能够分到70平方米做住房的同时,还预留了创业、经营用地建20平方米的商租房,对商租用地还可以集中起来建批发市场、购物中心、宾馆等,由村民集中经营或出租收取房租,成了农民失地后的生活来源;安置小区住房享受郑州市经济适用房政策和相关费用减免等各种优惠,并办理房产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群众的住房、生活成本。以上两地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保障劳动就业,解除后顾之忧

城市发展需要土地,城镇化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征用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现在尽管是集体所有、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它还是农民的土地形态的资产。在不减少耕地总面积,集约化使用土地的前提下,如何把土地形态的资产变成财产性的资产,使农民当即得到实惠,而且能够继承,长期有保障,非常关键。村在别人割资本主义尾巴时,其偷偷办五金加工厂;别人包产到户时,其集约经营;别人摸着石头到市场经济,其大张旗鼓实行股份制改革,土地入股、如火如荼,所以其能长期成为时代发展的弄潮儿。结合实际,完全可以规划一村一品的加工企业,免费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比如鱼丝加工、红薯干加工、成衣加工等,我们完全可以学习南康的成衣、家俱加工做“无米之炊”。再学学郑东新区广泛开发和争取就业岗位的政策,对使用失地农民的用工企业,按照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和用工人数,给予2年补贴,企业用了失地农民工,政府还给予优惠税费政策。

为了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政府应考虑制定《关于被征地农民保障的实施意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生活保障制度,从政策上确保农民稳定的社会保障。政府征用土地,由政府从土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等收益中提取一部分交由村(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设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并使政策持之以恒,让被拆征群众安心、放心。通过产业支持,政策保障等多管齐下,保障了劳动就业,解除了后顾之忧,征迁安置工作自然能顺利地推进。

3、推行集体财产股权转制引导农民转变成市民

村的现实不是神话,客观地说其仅是名字还叫村,其实其城镇化进程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农民身份已经改变,该村在城镇化过程中走了关键的一步就是集体财产股权转制改革。推进城镇化建设,不是征迁后建个城市,然后把农民都圈进城市里,都赶上楼去生活那么简单的问题,而应贯穿产城融合发展的理念。除了从体制形成上实现失地农民的城市化之外,该如何让他们从意识、素质、观念上得以转变,继而能够真正融入城市生活,并参与推动产城互动发展是我们的政府应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

省建设厅组织的一次赴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韩家沟村的实地考察,其村委会组建了建筑总公司等多家股份制公司,村民的土地资产等均作为村民入股的资产,村委会根据村民各自特长,安排进入村股份制企业上班,享受工资、福利、退休保障等,村委会规划建设好村民住宅,统一供水供热供气等等,村民的生活跟北京市民没有了两样,他们的新农村建设也好、城镇化建设也好,纳入了村委会统筹安排的一盘棋,自然其各项工作走在了全国之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基本上到过该村调研。我们的实际和这些先进比有很大的差别,但这是必由之路。

我们可以尝试找一二个村先行先试,鼓励其大胆进行股份制改革,以村委资产为基础,经清产核资,以股份形式量化给村民,设立失地农民的股份合同,以具有法人资格、能介入市场运作的公司组织替代村委会经济组织,再由政府给予政策倾斜,让农民尝到股份制的甜头,慢慢发展壮大。

经过这些政策的制订与落实,踏实的工作和持之以恒,的征地拆迁安置难当会迎刃而解,新型城镇化进程必然踏入先进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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