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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2016-12-02 12:58:41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共9篇)xxx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 施 方 案辉县市境内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有30座,其中小(1)型水库5座,小(2)型水库25座,总库容3063万立方米,分布于上八里、黄水、拍石头、张村、常村、沙窑、南寨、等山丘区乡镇,目前小(1)型水库已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小(2)型水库除险...

xxx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一篇

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 方 案

辉县市境内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有30座,其中小(1)型水库5座,小(2)型水库25座,总库容3063万立方米,分布于上八里、黄水、拍石头、张村、常村、沙窑、南寨、等山丘区乡镇,目前小(1)型水库已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正按计划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建设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办„2013‟16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精神,河南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水管„2013‟121号),确定我市为省级试点县。为加快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晰工程产权、理顺管理体制

1、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我市小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市水利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全市小型水库的防汛、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库收益主要用于水库及其灌溉、供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小型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

2、完成情况及时间安排:

2012年3月,市政府制订并颁布了《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辉政„2012‟17号),明确规定我市小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2012年6月,辉县市编制委员会批复了关于组建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请示,同意在辉县市河道管理处加挂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处牌子(辉编„2012‟9号)。按照《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和相关上级精神,水利局于2012年6月组建了小型水库管理处。由于辉县市小型水库管理处是在市河道管理处加挂牌子,不属于独立法人,在管理上造成诸多不便,为此,我们又积极和市编制委员会及上级相关部位协商,最终同意:按照事业单位撤一建一的管理要求,撤销我局所属事业单位市宝泉景区管理处,市小型水库管理处不再在市河道管理处挂牌,独立组建小型水库管理处,现正在上报审批阶段,计划于2014年7-8月份完成。

2014年1月,辉县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辉县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辉政„2014‟6号),并成立了辉县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该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小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市小型水库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小型水库的防汛、建设和管理工作。水库收益主要用于水库及其灌溉、供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小型水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小型水库防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在汛期前,已按要求和相关人员签订了小型水库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卡。

鉴于我市石牌坊、北陈马、共山头上库等3座小型水库已由常村镇政府利用移民资金进行了修缮,拟与常村镇政府签订代管协议,由其对该3座小型水库进行日常运行管理。计划于2014年10月前完成协议签订及管理交接任务。

二、明确管护范围

1、水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①大坝及附属设施占地;

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1)型水库以及坝高的15米以上的小(2)型水库管理范围: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50米、溢洪道和其它泄水建筑物两侧20米、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

③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坝高15米以下的小(2)型水库管理范围为坝端处延30米,下游坝脚处延30米、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

2、水库保护范围划定:大坝上游,水库坝顶高程线外延至分水岭;大坝下游,水库保护范围外延50米。水库保护范围划定后,水库管理单位应竖立告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完成时间:根据辉县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辉政„2014‟6号),协商林业、土地及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等职能部门,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小型水库的确权划界工作。

三、明确管理责任。

根据小型水库规模和功能,每座水库要确定1-2名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水库的运行、管理职责。人员从附近村庄选择,隶属市小型水库专管机构管理。人员实行推荐招聘制、人员备案制和培训上岗制,招聘由所在村庄推荐,小型水库管理处审查同意后,签定招聘合同,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村确定小型水库专业安全管理员人选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底之前。

四、管理设施。

实现“三通”(通路、通讯、通电)是水库管理的必要条件。各小型水库要配备必要的观测设施(即简单的水位、雨

量 观测)、照明(对偏远不能通电的至少配备充电式移动手提灯等)、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牌及其他设施;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完成时间:2015年4月底之前。

五、完善经费管理机制。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应定为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定员人数参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确定,工程维护费用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进行测定,人员经费及水库工程维护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统一拨付。确保小型水库有人管、留得住、管得好。

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库水源有偿使用机制。要健全水费收取机制,增加水费收入,减轻财政负担,农业灌溉水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同时,有条件向群库灌区灌溉渠道输水的的小型水库,和灌区协商后,可由灌区代收水费。

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水库可以发展水库养殖,增加水面养殖收入;搞好管理范围土地、水利旅游及其它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切实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经费与收益资金的管理。小型水库管理经费与收益资金全部纳入财政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使用审批和审计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二篇

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良性运

行机制,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争取利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清晰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和稳定投入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市逐步构筑起体制顺畅、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和工程安全。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二)改革范围。现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在确权划界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梳理、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1、工程产权:特别重要的小(1)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小(1)型水库和跨多个村庄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兴建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产权属投资者。

2、管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

及其它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大坝坝端以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

台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对上述区域进行确权划界,同时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管护主体。

区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相

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

(街道)水利站(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

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三)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小型水库分级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落实好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等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要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以正

式文件公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相应责任。

1、明确责任。区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

责任人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具体管理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相关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产权所有者或法人代表担任。

2、明确职责。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

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

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责任、防汛物资和组建管护、防汛抢险队伍。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和生态、水质保护。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制定水库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组织水库的安全鉴定、安全检查,制定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审核监督管护经费使用,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指导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和水库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工程档案资料整理管理。【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四)落实管理人员。

1.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员招聘。小(1)型水库要至少配备2

名安全管理人员,小(2)型水库要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实行招聘制、人员备案制和培训上岗制。管理员由水库所在社区(村庄)从责任心强、热心水利事业、身体强健、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中,公开报名,竞争上岗,一年一聘。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填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聘用登记表》,签定《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2.明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水库工程

与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水位和雨量观测记录、报汛、水环境污染上报等工作。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巡查、检修等记录规范、完整,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3.抓好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培训,提高日常管护人员

履行职责的基本业务素质,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随时解聘,确保安全管理员职责充分发挥。半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合同。考核成绩作为确定补助和奖励的依据。

4.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员待遇。管理人员报酬以财政补

助为主,水库收益为辅。管理人员经费小(1)型水库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不少于0.5万元/年·座。

(五)落实管护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

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规定,同时考虑到小型水库涉及公共安全的实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对小型水库管护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由所属区县、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筹措。其中区县财政小(1)型水库原则上落实管护经费不少于1万元/年·座,小(2)型水库管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0.5万元/年·座。

建立和完善综合开发和有偿使用机制。有条件的水库可以发

展镇村集中供水扩大经费来源;搞好水库养殖,增加水面养殖收入;搞好管理范围土地和其它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加工程维护经费。

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三篇

三亚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三章 工程维修养护

第四章 防洪度汛

第五章 供水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海南省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由镇政府统一管理,镇政府是小型水库运行管理、防洪渡汛、水事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要抓好辖区水库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防汛、抗洪、抢险,搞好水利工程日常维护,协调解决处理水事纠纷,督促水库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水库管护单位和个人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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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水库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管理规则,做好水库工程检查、观测工作,并做好水库工程管理档案记录;

(二)维修养护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备,确保水库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掌握气象和水文预报,做好水库调度及防汛抗洪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计划供水、收取水费、水库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

第三条 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小型水库管理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小型水库管护公司服务外包或小型水库管护队管护承包。

第四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合同管理,由镇政府分别与水库管护专业服务公司或水库管护队员签订管护合同,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合同予以明确,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管护合同报市水务局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护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小型水库至少要配备2名管护人员。镇人民政府确定小型水库管护员(含服务公司水库管护员)人选后,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实行小型水库管护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库管护承包合同期间,由市水务局会同各镇政府组织对水库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时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服务公- 4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司或管护队工作档案。根据考核等次支付管理费。

第七条 在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的同时,镇政府可以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须报市水务局审核备案。

承包经营不得影响水库安全、不得妨碍水库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环境;承包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 小型水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水库的维修养护。

第二章 水库大坝及库区管理

第九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范围。

小型水库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或土地征用线以内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小(一)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水平距离,下同)内的区域,小(二)型水库(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为设计洪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内的区域。

小型水库安全保护区:主副坝、引水工程拦河坝、溢洪道、电站、水闸周围50米以内区域,水轮泵站、压力管道、机电排灌站和变电站等水工建筑物以及管理机构工作区边界外30米以内区域。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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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移动或破坏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及其他设施;

(三)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构筑物、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

(四)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毁损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

(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六)在水库内筑坝拦截分割水面,或者填占水库,缩小库容;

(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非专管人员擅自启闭泄洪闸门、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九)擅自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丢弃有毒垃圾,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功能和性质,兴建工程或者其它建设项目,占用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和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水务局批准,确需占用的,由占用单位按现价予- 6 -

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活动,需征得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市水务局的批准。实施经营过程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等有效措施。

饮水水源水库由市政府划定水源保护区,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垦荒和种植,已在禁止开垦的区域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要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管理记录,明确管理职责。

水库管理制度应包括巡视检查制度,防汛值班制度,工程养护、设备维修制度等。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运行管理要坚持巡视检查,通常汛期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非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管理登记簿。

检查内容有:

(一)大坝

坝顶:有无裂缝、异常变形、塌陷、积水等现象;防浪墙有无开裂、挤碎、错断、倾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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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四篇

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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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良性运行机制,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根据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指导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一)改革目标。争取利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理顺小型水库管护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职能清晰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健全小型水库管护体系和稳定投入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全市逐步构筑起体制顺畅、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灵活实用的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库管护到位和工程安全。

(二)改革范围。现登记在册的小型水库。

二、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在确权划界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梳理、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1、工程产权:特别重要的小(1)型水库产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小(1)型水库和跨多个村庄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农村集体经经济组织兴建的小(2)型水库,产权归所在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产权属投资者。

2、管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它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背水坡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大坝坝端以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 - 2 -

域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对上述区域进行确权划界,同时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管护主体。

区县属的小型水库,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型水库,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个人及其他单位投资并拥有产权的小型水库,由产权所有者作为水库管护主体。

(三)明确管理责任。

按照小型水库分级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管理实行分级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管护资金筹措等负总责,落实好小型水库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大坝安全运行、水生态保护等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要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区县人民政府应以正式文件公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及相应责任。

1、明确责任。区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具体管理机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 - 3 -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五篇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 (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 (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 (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6条 (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 (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第9条 (水库业主职责)水库业主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安全与完好,筹措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申请水库注册登记,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安排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第10条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按调度规程或调度方案实施水库调度操作,开展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进行工程养护,报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等。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11条 (租赁、承包后的业主责任)对小型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库业主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水库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监督。在租赁、承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库业主仍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安全工程措施

第12条 (工程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必须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对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不完备或结构型式与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小型水库,必须依据有关规范规定予以完善。

对调蓄能力差和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结合除险加固提高泄洪能力,并设置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洪道。

第13条 (挡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高程与防渗体顶高程应满足抗洪能力要求,渗流稳定、结构稳定与抗震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 (泄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修建具有足够泄洪能

力的溢洪道或泄洪洞。泄水建筑物的结构、渗流和水力学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等能够正常和安全运行;泄洪能力满足标准内洪水宣泄要求;进口不阻水,变坡稳定;出口顺畅,水流不淘刷坝脚。

土石坝的溢洪道宜修建在天然垭口上。如无天然垭口,溢洪道可布置在靠近坝头处,但进口附近坝坡应有可靠的防护。

溢洪道宜优先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平。如下游有防洪要求或汛后蓄抬高蓄水位时,也可设置闸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15条 (放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能力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水库快速放空要求。

放水建筑物如为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如设置在软基上,必须做好地基处理;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的地区,软基上不应设坝下埋管。

坝下埋管为明流时,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桨砌石砌筑;如为压力流,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坝下埋管严禁采用缸瓦管。

第16条 (病险工程处置对策)对缺少设计等基础资料的小型水库,应查清水库的集水面积、库容与泄水建筑物的泄洪能力等基本数据,并按工程现状复核水库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

第17条 (防汛道路要求)小型水库应修建防汛道路。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的防汛道路应当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通车道路应当通达坝头或坝下;其他小型水库的不通车道路最长不应超过2公里。

第18条 (通信手段要求)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具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电台、网络等通信手段中的2种,其他小型水库应当具备上述1种通信手段。

第19条 (监测设施要求)小型水库应安装埋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监测设施,包括水库水位、渗流量、坝区降水观测设施,坝高超过30米的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渗流压力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20条 (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应当建立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管理单位,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一般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一般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21条 (管理经费与国有水库改革要求)小型水库业主负责筹措安全管理经费,为水库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有小型水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可建立小流域或乡镇水库管理机构,对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

第22条 (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注册登记、调度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应急预案等制度,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23条 (注册登记要求)小型水库必须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申报者为水库业主,受理者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坝安全状况或重要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资料汇总上报。

第24条 (调度运用要求)水库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水库实际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调度运用方案,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用。水库业主应制定闸门及启闭设备管理与操作规程等相应的调度运用制度,汛期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按照防汛部门规定做好防汛抢险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调度运用的监管。

第25条 (汛期调度运用要求)汛期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行,接受防汛部门调度指挥,特别是暴雨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

并报告水库业主和有关部门,加强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第26条 (巡视检查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参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和《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检查规程,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27条 (维修养护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参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和《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等制定维修养护要求,经常性的进行工程维护与修补。对有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水库,应当做好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防治工作。

第28条 (安全鉴定或认定要求)小型水库应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采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定期进行安全认定。安全鉴定或认定的申请者为水库业主,安全鉴定或认定部门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29条 (除险加固与控制运用要求)对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业主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措施,尽早消除工程安全隐患。除险加固前须限制水位运行,调整调度方案,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对国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属的小型病险水库,各级财政应当按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其他小型病险水库应当明确除险加固限期。

第30条 (降等报废要求)不能按期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对其中病险严重、功能萎缩,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降等与报废处理,水库业主应履行论证报批手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31条 (应急预案要求)水库业主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组织编制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32条 (技术档案要求)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水库基本资料、工程建设资料、工程改造资料、运行与维护资料、大坝安全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 安全应急措施

第33条 (应急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

2016水利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六篇

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6年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行地毯式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深化水利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切实落实市、乡两级部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水利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确保我市水利水电安全无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水利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排查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出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和重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情况;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使用、存储的安全管理及检测检验情况;事故报告、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进行演练情况;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作业过程中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因素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水利工程建设。以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及小农水建设项目为重点,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坍塌事故。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高边坡、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施工。

2、水利工程运行。以中、小型水库(包括重点山塘),尤为小型病险水库为重点,严防垮坝事故。主要包括:防汛责任制落实和水库安全运行各项规章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库区安全警示牌的设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蓄水运行、巡视检查和调度运用方案;小型水库的管理机构、看护人员、养护经费和日常巡查。

3、农村水电站运行。以农村水电站为重点,对水能开发、项目审批、资质审查和验收投产等环节严格把关,规范农村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包括:水库电站安全度汛措施;已建电站分类安全管理和“两票三制”执行情况;乡办和小型股份制水电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制度建设;水电站“双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情况;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等重要设备检修、检测情况。

4、河道采砂。以违法采砂突出的河段和采砂量较大的河段为重点,主要包括: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沟通协调机制和责任追究制;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禁采区和可采区的划定,禁采期的规定,违法违规乱采滥挖的治理;采砂管理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河道防洪、通航、航道及航道设施和桥梁、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河道安全警示牌的设置情况等。

5、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以野外勘察、测量作业为重点,主要包括:水利勘测设计执行《水利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情况;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配合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预案;山地灾害、水灾的防治。

6、水利旅游。主要包括:水利旅游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旅游安全保障制度;水利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水上旅游设施、船舶和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7、后勤服务。以防范火灾、爆炸事故为重点,主要包括:办公场所、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设备维护保养和防雷防雨措施以及安全疏散通道设置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隐患排查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围绕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防汛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针对性强的单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2.要以水利工程建设、病险水库、供水、农村水电、车船交通、防火防爆和水库旅游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全力做好受损后水利检查设施修复、重建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和安全事故。加强水利工程监测和管护工作,保障工程安全。

4、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机制,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专项检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

5、针对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切实做好病险水库水电站和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制定防汛安全责任制和度汛方案,加快隐患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6、开展以预防坍塌、起重机械与脚手架倒塌和规范施工人员劳动保护为重点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完善小水电建设管理体制,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清查整改违规水电站;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管理专项检查,加大安全整治力度,坚决治理乱采滥挖;结合防汛开展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深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度汛。

7、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

(二)隐患整改整治阶段(2016年7月1日至8月15日):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整治。各乡镇、单位要切实做好隐患整改整治工作,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各乡镇、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正措施和要求,健全水利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8月25日前将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水利局。

四、职责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项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2、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中小河流治理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4、河道采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5、水利工程运行、小农水项目建设、水文测验、水利旅游、综合经营及相应项目勘察设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6、农村水电站及配套电网运行、农村饮水安全及新农村建设改水项目、办公大楼、后勤服务及相应项目的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狠抓落实。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线,狠抓落实。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落实到水利重点领域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角落。

(二)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不断强化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水利企事业单位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抓实隐患整改工作。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突出重点、落实措施任务。各乡镇要围绕安全度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河道采砂重点等重点领域和重要时段,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要求,确定隐患治理目标、措施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四)宣传到位,大力营造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舆论工具,宣传报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不断浓厚活动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靠和发动广大水利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细致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全面推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五)标本兼治,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发现掌握隐患整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隐患整治查处信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数据化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案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16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七篇

一、指导思想

切实解决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地惠及于民,稳步推进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战略全面落实。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县本级、各乡镇、村对2016年至2016年共3个年度,中央、省和市投入的整村推进扶贫资金、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资金、“雨露”计划培训资金和小型水库移民解困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及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群众反映强烈、案件线索清楚的可追溯至2016年以前。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前)

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将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传达给办全体干部职工、相关乡村负责人,研究布置工作,以确保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0日前)

1、自查自纠范围。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尤其是要积极主动查找今年发生的和上级监督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并及时纠正。

2、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重点围绕民生政策落实、履行监管职责、扶贫和移民资金运行、资金审批拨付和资金专账管理等方面进行。主要查:(1)扶贫和移民项目是否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竣工是否按要求组织验收;(2)在扶贫和移民资金使用中,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问题;(3)在扶贫和移民资金审核拨付中,程序是否严格,到户资金是否及时拨付,是否有滞留的现象。有无失职渎职、利用职权谋取好处,甚至收受贿赂,内外勾结,套取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

3、自查自纠方法。一是摸清家底。县扶贫和移民办会同县财政局,全面梳理2016-2016三年扶贫和移民资金来源、流向、流量,完善资金项目台账;乡村也要及时组织自查,掌握本辖区内扶贫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二是比对数据。深入乡、村和农户,比对核实每一笔资金的真假,并签字确认。三是依法处置。对于套取骗取的扶贫和移民资金一律追缴;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所得的一律上缴县廉政账户;主管部门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退回;滞留账户的项目资金,尽快按规定用途拨付使用;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总的要求是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单位和个人都要建立台账,坚持边查边纠,“销号制”整改。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0日前)

针对自查自纠和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种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

1、整改重点内容。重点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借管理扶贫和移民资金之机违规收费,加重群众负担行为;内外勾结,套取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行为;收受贿赂,谋取利益行为。

2、抓好分类整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分类处理。一般性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限期整改到位;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组织力量迅速查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骗取扶贫和移民资金的追缴力度,明确上缴期限,逾期不交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案件,要坚决查办。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0日前)

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寻找治本之策,建立健全覆盖扶贫和移民资金运行全过程中的监管机制和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成立以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项目管理股、综合股、规划监测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管理股,负责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工作。二是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将每一类资金的自查工作落实责任股室,并明确责任领导。

2、提高检查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通过”的要求切实抓好整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整改股室责任制,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落实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对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如实上报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在自查阶段结束后,由上级组织的交叉检查、督查或群众举报查实的违纪违法问题,除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外,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销毁证据的,依法依纪从重处理;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完善制度保障。通过监督检查,切实查清扶贫和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缺失和漏洞,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从源头上防范资金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2015防汛工作计划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八篇

防汛工作计划(一)

为了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确保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现将我班有关汛期防汛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1、为提高学生防汛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班级的防汛工作的领导责任,我班把汛期工作当做班级当前的一个重要工作来抓。

2、我班防汛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蔡姝瑶

副组长:蔡婉茹蔡艺佳裴丽莎

成员:全体学生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班级的防汛工作,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检查、防范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3、班级防汛抢险队

队长:姚佳霖

副队长:武辉蔡新千姚兴杰

成员:全体学生

二、加强安全教育、完善防范措施

1、在安全教育月期间,除政教处、教导处组织广大师生学习安全教育外,我们还应以班级为单位,开展交通、防溺水、防雷电、防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主题安全教育活动,安排一次防汛、防雷电、防自然灾害等内容的安全知识光盘视频观看,切实提高全班同学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2、发放告家长一封信,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校外安全监护工作。

三、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做好防汛预警工作

1、汛期期间,班主任、班级防汛队长和组长等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及时在班内温馨提示。

2、遇有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上报学校防汛领导小组组长,以便调整学生放学时间或采取其他停课措施,以确保师生安全。

防汛工作计划(二)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以人为本,科学防控,扎实地做好防汛各项工作,确保我县主要河道、中小型水库、重点城镇和主要交通干线安全度汛,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重点

(一)水库防汛

石门水库水电枢纽工程、重阳水库、七峪水库防汛按照市防汛指挥部指令执行,小型水库按县防汛指挥部制定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小型水库的防汛、管理责任制,对位于城镇、学校、村庄上游和交通干线附近的病险库,尤其要加强管护,密切注意其运行情况,同时要做好预警联络信号,做好下游群众安全转移准备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对存在严重病险、危及度汛安全的水库,要建立除险加固责任制,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对有险不除、等待拖延造成事故者,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经过努力,汛前完不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可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并制订水库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1、小型一类水库:石岭河水库主闸门漏水严重,应抓紧处理;红山水库虽经除险加固,但检修闸门仍有漏水现象,应抓紧处理;庄口水库溢洪道左侧有滑坡迹象,应加强警戒;肖山沟水库溢洪道拉切,上游开荒严重,极易发生泥石流现象,汛期要注意观察,确保不出问题;黑子树水库上游开荒严重,应及时清除;古垛水库大坝迎水坡护砌损坏;石人沟水库属半拉子工程,汛期要空库运行,严密监测。

2、小型二类水库:五十七座小型二类水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大坝高度、溢洪道宽度及底部高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有24座,闸门、启闭机、输水管道损坏、堵塞、坝体或坝基渗漏,不能正常运行的26座。张花沟水库、赤水沟水库、南家湾水库这三座小型二类水库要严格按照县制定的处理意见,在主汛期内绝对空库运行,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各乡镇要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在确保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河道防汛

1、灌河:县城防洪堤北小河至灌河大桥段防洪大堤建设基本完成,汛期应加强大堤堤身稳定性监控。新312线至别公堰段堤防标准较低,加之河道取沙,严重影响行洪,降低了该河段的行洪能力。对此要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早消除隐患。黄湾段按市下达的警戒保证水位调度运用,即警戒水位80.50米,流量2140m3/s,保证水位81.60米,流量3020m3/s;米坪段河道按警戒水位5.50米,流量600m3/s,保证水位7.0米(相对高程),流量1600m3/s,调度运用。沿河各乡镇要加强防范工作,确保汛期不出问题

灌河一、二、三级橡胶坝工程:当坝前流量大于100m3/s时,或坝袋表面溢洪道深度大于30厘米时,要快速做塌坝处理,紧急情况应立即使用动力排水,塌坝放水应自下而上,塌坝前,应先通知下游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橡胶坝塌坝后,应继续观测河水变化情况,观测橡胶坝基础有无异常现象,防止坝基溃塌。同时做好浪渣、漂浮物的打捞工作,防止漂浮物挂、碰坝袋造成坝袋损坏事故。并做好管理范围内游人、旅游船只的安全度汛。

2、淇河:西坪断按警戒水位96.0米,流量1100m3/s,保证水位97.80米,流量1850m3/s调度执行。沿河护岸护坝毁坏严重,汛前要抓紧整修。对以前汛期遭受洪水、泥石流灾害的村、组要严密监测、确保汛期安全。

3、丹水河:丹水集镇段因建设集镇河道断面缩窄,汛期要加强监测和防范工作,并做好河道清障,行洪断面以内种植的树木要及时清理,保证汛期安全。要加强丹水镇橡胶坝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实行专职专责管理制度,从五月十五日到九月三十日实行全程塌坝管理。汛期严禁蓄水运行。

4、丁河:部分河段险工严重,丁河镇上街、丰山、邪地、简村尤为突出,在高速公路建设,河道多处有毁堤现象,改变河水流向,危及河岸,应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奎文段天池开发区,属于改变河道流水走向而建成的娱乐集散地,未经洪水考验,汛期该项目经营业主应会同丁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对该段实施监控、防守。

5、蛇尾河:311国道公路施工弃渣堆占河道,缩窄河道行洪断面,严重影响汛期行洪,加上伏岭河双龙段擅自修建交通桥封闭建房,侵占河床,潜在险情较大,应加强防范、尽快清除。

6、其他河道:峡河、烟镇河、长探河、古庄河、黄水河等较大河道所在乡镇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度汛方案,落实抢险措施。特别是遭受过特大灾害的烟镇河、长探河要吸取经验和教训,加强通讯联络和预警体系建设,确保群众安全。

(三)山区防洪

山区河道由所在乡镇防汛指挥部根据常遇洪水、特大洪水淹没线,做好防洪预案;对常遇洪水淹没线内的群众,要落实安全转移措施。有山体滑坡、悬崖塌陷和泥石流等迹象的地方,要加强检查检测,抓好“群测群防”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增强干部群众防灾和主动避灾意识,提前制定避险方案;发现险情时,要立即组织群众安全转移,避免发生群死群伤现象。

(四)城镇防汛

城镇防汛要按照防汛总体规划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水利、城建部门协同三个街道办事处搞好城镇供排水系统的疏通及低洼地带和险房等防洪工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防汛任务由乡镇政府承担,确保集镇、城区正常度汛,西峡县城区灌河段的防汛,由水利部门和三个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制订具体的分包责任制及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报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执行。白羽、紫金、莲花街道办事处、五里桥镇、城建局、水利局要分别对辖区内的排灌系统严加防范,防止洪水翻坝进城或跨渠事件发生。

(五)铁路、交通及工矿企业防汛

铁路、交通部门要对桥涵、路基、站场进行检查,影响安全的要抓紧整修,在设计标准内保证正常运行。对超标准洪水要制定迂回通行方案和抢修措施,保证运输畅通。同时要对阻水桥涵进行改建、扩建;要按防汛要求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所有新建桥涵必须按《防洪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要制定防洪方案,对其防洪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证生产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工程检查,抓紧工程整修。主汛到来之前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水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组织力量对水库、河道、涵闸、提灌站等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章的建筑;城建部门要组织检查城镇内下水道,疏通排涝系统及小型河道;铁路部门、交通部门要组织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矿企业重点组织检查矿山、工业企业自身的防洪设施;教育部门要对全县各中小学生进行防洪安全教育,对校舍等建筑物全面检查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限期逐项落实,并把检查处理结果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对所管理防洪工程的闸门、启闭机和备用电源进行认真检修、调试,闸门启闭机要全程试车,保证正常运行。河道险工、险堤、险闸及易发生险情的路基、阻水桥涵、沿路或临村的山坡等要逐处制定并落实抢护预案。河道堤防工程存在的堤身单薄、裂缝、滑坡、沉陷等隐患,有关乡村要高度重视,在组织力量完善工程的同时,搞好防汛料物的储备,对重点堤段加强人工防守。

(二)抓紧完成水毁修复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计划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任务。要集中力量做好堤防基础、险工险段和病险涵闸、水库的加固处理。水毁工程修复和工程除险资金要及早优先安排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对汛期难以完成的工程,要落实应急度汛方案。

(三)抓紧清除河道阻水障碍和工程管理范围的违章建筑。全县河道的行洪断面暂按防洪调度提供的保证水位划定,特别是灌河县城段按350米为基本行洪宽度,淇河西坪段按200-300米为基本行洪宽度,其它河段、小型河道行洪宽度由所在乡镇会同水行政部门划定报县防汛指挥办公室备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涂、水域要划界、定标,依法确权。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砂石等资源的开采要由河道管理部门制定规划,报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组织开发利用,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各级防汛指挥部要对本辖区内河道阻水障碍明确清障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组织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和修建各种设施都必须按照《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报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要对城区内的排水设施和小型河道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进行清淤或未按要求完成清淤任务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务于汛前清除淤积物、阻水物。同时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保证排水畅通。

(四)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各乡镇要根据不同洪水到来时可能出现的险工位置、处数,落实切实可行的抢护措施。各级防汛机构要对水库、河道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做出具体安排(包括分洪措施、组织领导、器材准备和分洪后的淹没范围、安全转移路线等)。重阳、七峪二座水库以及西峡县城的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要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组织好抢险队伍和防汛料物储备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工具,做到官兵相识,任务明确。(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防汛料物按照定额储备和群众储备相结合及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原则,及时做好料物储备工作。各级防汛部门和有汛任务的单位,要按照规定和物资类别进行定额定点储备,商业、物资、供销、粮食等部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其存放其数量、地点要及时报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群众储备,由乡镇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以备调用。

县财政及各乡镇财政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要求,将防汛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其增长幅度要超过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特别是县财政,要保证防汛办公室正常开支,以保证防汛工作的开展。同时按照每座中型水库30000元,每个河道管理所20000元,每个水文站8000元的标准进行防汛经费补助。

(六)加强防汛通信、汛情测报和洪水预报调度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把防汛通信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邮电、通信部门对通信设备全面检查,确保各级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与工程管理单位的汛期通信畅通。发生特大洪水时,防汛指挥部可以调用公安、邮电、无线电管理、电力、银行等部门的无线通讯设施,及时传递汛期信息。必要时利用电视、广播发布汛情通报和调度命令。中小小型水库、河道和其它防洪工程单位所需通信报汛设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解决。

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尤其要做好较大范围内降雨的短期预报和水库、主要河道的洪水预报,努力提高预报精确度。各级防汛办公室和工程管理单位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培训骨干,掌握适时信息,按照洪水调度规程,搞好洪水调度。

(七)进一步完善各种防汛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县、乡镇领导分工责任制、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防汛责任制和防汛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要成立行业指挥部,在同级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搞好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汛前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要深入现场检查防汛准备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洪水到来时,要坐镇指挥,确保安全度汛。

发改委、财政、邮电、铁路、交通、水利、城建、民政、电力、公安、新闻宣传部门要按照防汛要求,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工作,同时要按照西峡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有关规定,履行社会防汛职责。

(八)严明纪律,依法防汛。各级领导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执行防汛纪律,服从调度指挥。中型水库要按市防汛指挥部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小型水库及河道按县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由乡镇防汛指挥部执行,并向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改变县下达的调度计划,必须报经县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调度。各行各业要主动向同级防汛指挥部汇报汛情、灾情,各乡镇防汛指挥部要及时如实上报雨情、水情、灾情。逾期不主动上报,造成损失上午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坚决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防汛法律、法规,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滋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和设置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砂取土,不听劝阻,破坏、盗窃防汛工程设施和防汛物资以及通讯、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物资和经费以及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要依法追究直接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防汛工作计划(三)

根据《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年防汛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为确保全市安全渡汛,保障全市人民的生活用水,为做好**年防汛工作,按照信阳市中心城市防汛指挥部总体部署,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防汛工作总目标要求和任务。

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涝的思想,按照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全体参与、人人有责”的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以抢险应急分队为主体的管道抢险队伍,人数为30人,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供水设施的保护和抢修。今年防汛工作事关大局,任务艰巨,望各部室要以防汛工作为己任,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做到如有险情,立即出动。

二、成立抢险组织

三、工作要求

1、各部室要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遇到险情随叫随到,确保防汛工作落实到位。

2、要求防汛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3、制水部、工程技术部上报公司本部门的防汛方案。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公司“一把手”对防汛工作总负责。进一步落实防汛责任制,明确职责,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制度。一是实行防汛工作报告制。根据《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5年防汛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上报公司《2015年防汛工作方案》。二是实行领导带班制。建立昼夜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人员在岗。编排值班表,明确防汛值班专用电话。值班人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完善交接班手续,接到雨情、汛情、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三是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各小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防汛工作职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公司指挥组对下设各小组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防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项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带班和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6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小型水库管理与运行方案 第九篇

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工作调研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编辑:杰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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