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16-12-07 12:40:2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共9篇)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校就读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校长是主要责任人。A 学籍号系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细则》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篇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校就读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校长是主要责任人。

A 学籍号系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细则》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两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B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关于学籍变动方面,《细则》强调,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规定》明确,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医院住院证明、医院住院用药清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可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C 学校违反《细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规定,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

学校违反《细则》规定,出现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等,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篇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

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要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不公开、不扩散。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学制为三年。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并严格执行当地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学籍建立【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七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二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九条的(一)、

(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万冲镇三柏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及户口复印件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报送万冲镇中心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辖区来我校就读,经学校领导审核转学手续,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万冲镇中心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除健康卡由卫生老师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2、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3、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篇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点击数:5920

次 更新时间:2012-06-07

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公 告

第 2 号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3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

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 4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 5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篇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

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 入 学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 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 缓 学

第十五条 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

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 转 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 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2016规范行为公开承诺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六篇

规范行为公开承诺书

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学校,我校向中心学校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法治校,保障和-谐发展##

学校领导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办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按照程序、规范执法,对照标准、公开执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二、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公平发展##

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防止教育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的出现,引导教师遵守师德规范,学校与每位教师签定“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社会广大家长公开“十二承诺”,即:

1、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不讽刺、挖苦和歧视学生;

3、不乱编、乱印、乱征订学习资料、刊物和作业本;

4、不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有偿家教;不成建制补课;

5、不巧立名目乱收费;

6、不训斥指责家长;

7、不收受家长财物;

8、不穿奇装异服;

9、不讲粗言秽语,说不利于团结的话和做不利于学校发展的事;

10、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11、不要上课时候接打电话;

12、不参加迷信邪教活动;

三、推行校务公开,确保稳步发展##

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做到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学校规规矩矩收费,杜绝各种摊派、搭车收费行为,不公开不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制止和查处学校各类人员违反规定乱收费。

四、加强民-主管理,推进科学发展

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教育收费、招生等投诉和违纪违法举报,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举报电话:87230079139731726851397587538313467711399

##学校(盖章):## 校长(签名):##

2016年2月15日##

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规范全市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树立良好形象,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实行阳光招生,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办学行为。

2、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政策,不以设立特长班、提高班和实验班等任何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出租出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场地办班收费。

3、不强迫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含书报、杂志、试卷等),不以任何形式暗示、推荐、指定学生购买省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4、不组织、参与或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组织节假日有偿补课,不在社会培训机构中兼职,不动员、组织学生有偿补课。

以上承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请组织和群众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第三小学

2016年7月12日

教师规范从教行为承诺书

为了积极响应学校组织开展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养,进一步规范廉洁从教行为,以德修己,以德育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要求,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争做师德楷模,塑造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特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色情或邪教活动。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认真做好教学工作,不敷衍塞责,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4.热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地评价和对待每一位学生,不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评价学生。在课堂活动、评语撰写、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中,对学生作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无偿辅导,不搞有偿家教。

5.严谨治学,自觉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增强创新意识,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掌握现代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教科研水平。

6.尊重同事,团结合作,正确对待竞争,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不诋毁其他教师,不做有损害学校荣誉和不利于同志团结的言行。

7.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定期进行家访,认真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不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转交给家长。

8.发扬奉献精神,坚守高尚情操,廉洁从教,不搞有偿家教,不从事第二职业,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礼品和礼金,不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或亲友办私事,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不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不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规定书目以外的学习资料。

承诺人:

2016年4月23日

第1 / 1页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做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实行“阳光招生”,绝不违规招生。认真执行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规范教学行为。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课程。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按规定控制在校集中活动时间和家庭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发的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行、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四、规范教师行为。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在职教师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乱订教辅资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县教育局(盖章): 局长(盖章):

承诺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2016年 月 日

XXX局规范行政行为公开承诺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xx局向社会公开承话:

一、实行政务公开,做到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办证期限、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廉政纪律六公开。严格按公开事项行事,建立“阳光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改进工作作风。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议和决定,保证政令畅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配合相关部门降低不合理的药价。

三、增强服务意识。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做到文明礼貌、接待热情、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四、提高办事效率。能办的事情马上办,按程序办的事情限时办,不能办的事情解释清楚、说明原因。申请开办零售药店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验收、变更事项均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务必做到持证执法,亮证执法;办理和处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作文书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六、加强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措施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严禁接受被监管单位和相对人的馈赠。认真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

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不作为乱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严格按照《xx市惩治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监督举报电话:xx-xxx-x

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七篇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第2篇: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前教育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3篇: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4篇:2015年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5〕7号)要求,我省修订了《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小学校长、学校学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准确理解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管理规定家喻户晓,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和有效举措。

由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尚在部署过程中,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设置学籍系统应用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具体由教育部依据全国系统应用进展情况确定。试运行期内,凡涉及跨省的学籍变动操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学生身份证号码和临时学籍号码为主要依据,经双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后,据实办理。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2015年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2016规范办学承诺书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八篇

规范办学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为规范我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特要求各学校签订本承诺书,承诺内容如下:

一、举办者或学校校长为学校规范办学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二、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主的规范办学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

三、依法办学,服从管理。坚决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精神,自觉接受教育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社会舆-论监督。

(一)学校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备案表》等资质齐全有效,置于教学场地显著处,便于学员和家长查看了解;另设教学点及时到相关教育部门备案。

(二)学校应据实将办学内容、开设课程、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进行公示。

(三)学校师资配备符合办学要求,结构合理,教师具有相应任教课程的教师资格证,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四)学校所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和实际办学情况一致,广告内容不违反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内容实事求是,不做虚假广告,遵守办学承诺。

(五)收费规范合理,学校主动公示收费标准和退学退费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收退费,出具国家规定使用的票据。

(六)学校自有(或租用)的办学场地符合消防、卫生等相关安全规定。

四、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研制度,通过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用高质量回报社会。

五、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学校尽全力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最大贡献,努力构建和-谐学校文化,把教师和-谐发展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办社会满意学校,做学生满意老师”,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逐步成为口碑好、质量优、重信诺的品牌学校。

六、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特此承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存区教育局和学校。

学 校(盖章)

举办者(签字)

二 〇 年 月 日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育人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河南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升素质教育质量目标责任书要求,学校与教师签定本责任书。我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责任目标

1、控制上课时间与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周上课时间不超过5天。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严禁利用休息日、节假日上课、补课。

2、控制作业量。一、二年级不留家庭作业,三到六年级每天的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以内。各学科要统筹调控,提高作业布置的科学性、有效性。

3、严格课程安排。学校严格执行新课程计划,开展好教育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搞突击教学和提前结束新课程;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4、控制教辅资料和收费。按规定订购教科书。教师不得组织学生统一或变相统一购买。

5、认真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保护学生安全;禁止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习困难学生;严禁教师酒后上课.;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礼品和摊派学习用品;严格落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关规定。

6、不公布不排名。每学期的考试安排和次数要执行上级规定,强化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的意识,严禁以考试分数为学生排名次,严禁单纯以学生的分数评价学生。今后在考试时一律使用等级制。

二、督查办法

1、学校将定期对教师及班主任检查,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做到有报必查,查实必究。.

2、每次检查情况均由有关教师签字,并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存档,作为考核的依据。

三、处罚措施

1、对违反责任目标的教师,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对违反责任目标,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学生或家长上访的,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进行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教师(班主任) : 校长:

前黄小学

2 0 1 1. 5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努力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进一步规范自身工作行为,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现作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依法执教,文明执教。

2、珍惜个人和学校荣誉,服从学校工作分工,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断促进专业发展。

3、同事之间互相尊重、信任,讲团结、顾大局、重合作。

4、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依照教师分工、课程表和教学进度表上好每一节课,不擅自调课,不空堂,不拖堂,不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5、精心备课,认真上课,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上课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到振动状态,不接打手机,收发信息。

6、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质量。做到不给一、二年级学生留书面课外作业,任教其他年级时,与科任教师协调,将家庭作业总量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7、科学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

8、不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学校同意的各种考试、竞赛活动。实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对学生实行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

的综合评价方式,不公布学生成绩,不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和安排座位。

9、学期末认真规范的填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生成绩实行等级制,班主任寄语突出个性化,在肯定、鼓励的基础上提出今后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10、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编排座位、课堂提问、评优奖先、参加活动等方面,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利用课余辅导、家访等形式无偿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补缺补差。

11、不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不受他人之托出面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合伙补课,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

12、不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不要求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

13、不以复印学习资料、班费、节日活动经费等名目向学生摊派收取费用。

14、尊重学生家长,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不批评、责备家长,不得向家长索要财物,不轻易接受家长宴请。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做到,如有违背,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和任何处分。

承诺人:

长城路小学

2016年 9 月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长城路小学

二〇一一年九月

第3 / 3页

初中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切实加强我校行风建设,依照上级统一部署,我校积极参与了教育局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我校遵循“突出重点,自查自纠,严肃纪律,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以规范教育收费为重点,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社会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民-主评议为手段,紧紧围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学校的办学、招生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加强,从而进一步促进和推动我校校风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教育,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

我们郑重的向社会公开承诺:

1、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除代收作业本费等明确规定的费用外,决不乱收费。

2、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坚持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3、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4、落实民-主管理和校务公开制度,寻求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的管理,共同促进健康发展。

5、及时落实家长反映的对学校提出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精神,切实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社会形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一名道德高尚、行为规范的人民教师,我承诺如下:

1、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勤奋,求真务实,乐于奉献,不敷衍塞责。

2、依法从教,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封建迷信和低级庸俗文化,不参与赌博。

3、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言行规范,不在教室和会场吸烟,不在课堂上使用通信工具。

4、廉洁从教,不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不参与各种类型的有偿家教活动;不在社会力量等办学机构兼课;不强制、暗示、不组织、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参加各种习班。

5、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与学生平等、民-主,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不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在任何公开场合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

6、布置给学生的作业要精选,要按照学生的实际能力分层布置,教师要提前研做;不得将练习册、习题集的成卷作为学生的统一作业;不违规购买资料,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7、尊重学生家长,不强迫学生家长办事,不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8、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科学文化和教育教学水平,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同事之间互相尊重,团结协作。

我将自觉履行以上承诺,请家长和社会监督,如有违背,经调查属实,师德考核为不合格,接受学校与本人解除工作合同。

甲方:大连市第十四中学####乙方(承诺人)##:##

2016年3月1日

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承诺书

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我校将坚决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做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实行“阳光招生”,绝不违规招生。认真执行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和完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规范教学行为。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课程。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按规定控制在校集中活动时间和家庭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下发的学校收费标准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收费开具正式收据。不擅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强行、强制学生参加服务性项目收费,不违规补课收费。

四、规范教师行为。加强师德师风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在职教师中有偿补课、有偿家教、乱订教辅资料等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以上承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监督,随时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县教育局(盖章): 局长(盖章):

承诺学校(盖章): 校长(签字):

2016年 月 日

2015学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九篇

第1篇:学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教办〔20XX〕15 号,以下简称《意见》)、《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教办〔20XX〕18号)要求,积极推进西湖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公开的实施单位

区教育局直属的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学院、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单位。学校要建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由专人或机构承担信息公开各项具体事宜的组织机构。协调开展保密审查,管理、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并受理和答复师生员工、学生家长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等,推动我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其他中小学、幼儿园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学费(保育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 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学校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学校要认真予以回复。

(三)免于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用网上公开的形式。已有校园网的学校应通过创建网上信息公开专栏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暂无校园网的学校,应尽快建设好校园网,实现网上信息公开。同时,在网站尚未建成之前积极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电视以及校刊、告家长书或教职工大会、学生家长会等方式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学校应尽可能在信息产生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不能超过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30日。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信息公开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1.学习领会精神。学校深入学习《意见》、《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领会精神。

2.召开工作推进会。区教育局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会,部署相关工作。

(二)准备启动阶段

1.建立领导机构。学校要建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职责。

2.制定实施细则。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工作等各项工作的程序、要求等,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3.实现全面公开。已有校园网的单位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网页制作与信息上传。“信息公开专栏”框架参见《杭州市西湖区××学校(单位)网上信息公开专栏框架(样本)》(附件一);目前尚无校园网的学校,通过其他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同时积极创建网上平台。

(三)常规运作阶段

1.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各校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常规工作开展,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以网上公开平台为主要形式,以其他方式为辅助,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学校要做好已公开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3.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学校要做好信息公开的年度总结工作。

5.学校应当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时调整、充实和完善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六、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区教育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务公开、推进依法治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学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 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 区教育局政策法规室为主管部门 (联系人:芦艳,信箱账号jyj_ly),负责统筹推进、监督、指导辖区内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下学期,区教育局将对各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同时,督导部门将把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推动我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长期、规范、深入地开展。

第2篇:学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举措,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是实行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的政策的体现。

“信息公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方针,在政治上、制度上、管理上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的地位,在学校内部形成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政通人和、齐心协力的良好局面。它是民主管理的深化,是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然。

“信息公开”是加强学校行风建设,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的需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学校各项工作的监督,通报学校工作,宣传学校教育工作的成绩,争取学生、家长、社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沪教委办[20XX]80号)、徐汇区区教育局《关于加强学校网站建设,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设置

1、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王海萍(校长兼书记)

组员:张卫华(工会主席)许燕勤(德育教导)陈春梅(教学教导)傅全红(总务主任)

2、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组长:张卫华

组员:许燕勤、陈春梅、施永兰、傅全红、王志荣

3、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组长:张卫华

组员:陈洁、黄凯旋、田美琴、夏清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

1、合法性:以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和标准,保障“公开”的合法性。

2、真实性:必须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以保障“公开”的真实性。

3、民主性:公开的内容须是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公开过程须以教代会为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保障“公开”的民主性。

4、规范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且重视检查、充实和完善工作,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以保障“公开”的规范性。

5、时效性:结合实际,稳步推进。热点问题、重点问题要及时公开,保障“公开”的时效性。

三、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成员负责信息搜集——校长审阅、签名——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各项信息网上公示、文本稿存档。

四、信息公开的内容:

(—)教育收费:

1、收费规定。上级公布的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学校收费标准。

3、学生的代办费收支结算的情况。

(二)招生与考试:

1、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简章。

2、招生结果。招生计划数和完成招生人数。

3、考试安排。区、校两级的各类考试。

(三)学生管理:

1、管理办法。各类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2、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3、评优结果。各类评优结果。

4、奖学金分配方案。学业优秀奖、学业进步奖;体育竞赛奖。

5、奖学金分配结果。各类项目学生获奖名单。

6、帮困助学。助学金的实施方案;救急救难方案;帮困学生名单。

(四)重点工作:

1、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每周工作安排。

2、创建活动。各类重大创建工作。

3、专项工作。学校各类专项工作计划、进展情况。

4、岗位设置,岗位聘任结果。

5、师德评优、行政评优操作程序及考核结果。

6、人事、分配改革方案、考核方案、福利分配方案、奖惩方案以及学校重大建设项目。

7、学校重大活动的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途径:

1、会议:校务会、校行政会议、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家委会、家长会、社区交流会。

2、宣传栏:公示栏、黑板报、橱窗。

3、网站:栏目建设,内容及时更新,与教育局政务公开网站链接。

五、监督机制:

1、学校党支部领导、教代会监督小组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3篇:学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环境,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政务公开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设廉政高效、务实、规范的学校为基本要求,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为我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有利进行监督。

三、目标要求

推行政务公开要与勤政廉政建设、构建和谐教育及建设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与进程相结合,使政务公开成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促进学校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学校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学校智职能、职责和法定权限;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制度;办事依据、条件、程度和结果;部门服务承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勤政廉政情况;干部任用、人事安排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奖惩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重要工程项目方案、审批及招标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处置情况;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是建立政务公开栏。要在师生、群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在公开栏旁边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二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以增大公开容量和覆盖面。三是采取信息简报、召开会议、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六、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公开前,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二)有关责任人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政务公开的方案,由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

(三)公开后,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以及那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四)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的有关资料等,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七、政务公开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行公开办事制度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职能处室具体承办,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推行公开办事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要确保政务公开做到“五有四落实”,既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

(三)落实奖惩、强化责任。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学校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负责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四)利用网站优势,加大公开力度。要充分利用政务平台传递信息快的优势,在学校网站上开辟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章、政策)、政务公开栏动态在网上发布,增加教育行政机关办事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八、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毓翰

副组长:邓则英、陈志森

成员:陈光、何新、朱进、刘佳佳

相关热词搜索:云南省学籍管理系统 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768473.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