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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2016-12-07 12:57: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共9篇)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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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一篇

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

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

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

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

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

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

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

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

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

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

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

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

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

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

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

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

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

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

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

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

(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二、

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

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

益。资本金意味着法定资本的金额。并且,留存收益意味着净利资产额超过法定资本金额的

部分,应区分记载为股东出资交易等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准备金),由法律强制规定从利

润中积累的盈余公积(利润剩余金)、其他留存收益。[!--empirenews.page--] 国际会计

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

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

故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三、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我国会计要素确认的

基本标准为:1、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管理定义和特征,即定义标准;2、具有可计量性;3、

在使用人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即相关性标准;4、必须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客观

公正的,即可靠性标准。凡是符合以上标准的,即应在效益大于成本,满足要素定义的项目,

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 (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润可能会

流入或流出企业; (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

否满足以上标准从而是否有资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时,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 四、关于

收入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在SFAC第5辑中,对收入确认规定了标准,除确认的四

个一般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外,还应满足: 1、已实现或可实现营

业收入和利得,在实现以前或在认为可实现以前,一般不作为利润构成内容确认。 2、已

取得营业收入在未取得以前不予确认,当某一主体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享有营业收入所代表

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时,营业收入可以认为已经取得。 SFAC所设定的确认标准过于

抽象,实际上无法操作,只能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指导性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

则》第45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

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

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五、关于费用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

认为:“费用是一个主体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应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该主体持

续且主要的或核心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负债的产生。” 我国准则中规定: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见,美国采用资产一负债法定义费

用,我国则采用收入——费用法。另外,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

尽管我国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在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

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

包括从本期收入中扣除的期间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辑采纳了APB

(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 (1)与某期间收入直

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

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和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

分配以及当时确认”,三项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用以及期间费用。

[!--empirenews.page--] 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同之处:

(1)我国以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国家职能综合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既属所有者权力范围又属政

权范围的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就是其中一例。财务制度对企业某些费用的计量规定了最高限

和最低限,对费用的确认也界定了范围,因此,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费用不仅仅是个会计问题,

也是一个财经纪律问题。美国会计中的费用问题纯属会计问题,费用计量和确认方面的限制

仅仅在税法中规定。(2)我国的营业外支出与美国的损失不完全相同,有些项目我们只能说

是支出,还不能说是损失,如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 六、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基本会计原则界限清楚,明确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力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

美国会计直接向资本市场,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被认为是决策有用型会计,这

一点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日本会计准

则所表述的基本会计原则简练实用,如重要性、单一来源、审慎概念等无不与日本人的理解

相关,同是重要性,美国是从规范的定义出发,而日本是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 我国会

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有12条之多,可谓全面,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并未在会计制度中得到

体现。以相关性为例,说是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但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反

映国家的宏观需要。再如,审慎原则、充分披露、重要性等都没有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我[1][2][3]下一页 国众多国有企业而言,在会计

上强调合法性应当没有害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行政规章普遍有效的国家,更是有益的。下

面分主要国家予以论述。 (一)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集中体现

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在该公告中,将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

量的基本原则分开。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该公告中是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它来表述的。

《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并未明确表述或确立“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等

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基本原则。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而言,该公告将原始成本(原

始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流量现值等六种现行会计计量中应用的方

法均列入,并认为“现行实务的特征是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举,而不企图把现行实务说成是

以单一属性为其基础”;在计量单位方面,公告认为,“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各种项目中,将

会继续用名义的货币单位计量。” 在收入确认方面,该公告列举了两个基本条件:已实现

或可实现和已赢得,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确认为收入。实现是指“非现金资财或权利

转成货币;而在会计和财务报告中最确切的用法是指出售换取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赢

利是指营利过程或营利活动基本完成。此外,该公告还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

点。 在费用确认方面,该公告未直接确立“配比原则”,只规定“某一个体在提交或生产

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日常的主要或核心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或产生的利益将有所减

少时,一般确认为费用和损失。”[!--empirenews.page--] 在该公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

则中,没有确立稳健原则,也没有将稳健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和第二层次特征,只是

在第三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对稳健主义作了单独说明。 (二)日本的基本会计

原则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作为编制损益计算书和借贷对照表的共同的一般的指针,

规定了如下7条一般原则:(1)真实性原则;(2)正规簿记原则;(3)资本和利润区别原则;

(4)明晰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稳健主义原则;(7)单一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

规定:“企业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必须提供真实的报告。”它是处于最高地位

的原则。这里所说的真实意味着相对的真实,应看作是通过遵循《企业会计原则》的其他原

则来达到的。 正规簿记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所有的交易必须按照正规簿记的原则,

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它要求必须采用能够满足纲罗性、秩序性、验证性这些必要条件的记

账方法(吉复式记账)来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同时要求必须根据这种正确的会计账簿做成

账务报表。 资本和利润区别的原则规定:“要明确区别资本交易和损益交易,尤其是资本

公积和盈余公积不能混同。”它要求必须通过明确区别作为本金的资本和作为果实的利润来进

行适当的损益计算。 明晰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通过财务报表必须对有利害关系者明确

表示必要的会计事实,务必不使其作出关于企业状况的错误判断。”它要求通过明晰地表示财

务报表和其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揭示适当而充分的信息。 一致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

其处理原则及手续每期继续适用,不能任意变更。”它要求,在一个会计事实有几个会计处理

原则或手续可选择应用的情况下,只要无正当的理由,一经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每期

必须继续应用。另外,《企业会计原则注解》规定:根据正当的理由加以重要变更时,必须在

财务报表中对其加以说明。 稳健主义原则规定:“在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

场合,应有所备而进行适当健全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为防止不确实的将来所带来的风险必

须根据适度而慎重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 单一性原则规定:“在有必要为了向股东大会提

出,为了信用目的、为了租税目的等种种目的做成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这些报表的内容

应基于可靠的会计记录做成,不能因政策上的考虑歪曲事实的真实表示。”它要求,财务报表

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其所包含的会计类值的内容应当单一。 另外,上述的一般原则中,

特别是同正规簿记原则和明晰性原则有关,在《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对所谓重要性原则

的具体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缺乏重要性的项目,可以不按本来的严密方法而采

用简便的处理和表示方法。 (2)对于重要的会计方针,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

示。 (3)对于重要的期后事项,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三)英国

的基本会计原则 哈罗德。比尔曼和阿伦。德莱宾教授将会计原则分为三大类别:环境性

假设、经营惯例和质量因素。[!--empirenews.page--] 在编制报表时,会计师需要对其

主体的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比如会计界的情况并作出假设。这些假设中比较重要的有:

(1)经营主体。假设企业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为报表确定

一个界限;只有影响主体的那些交易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2)继续经营这个概念可以认为

是企业主体概念的引申。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设主体按照当前的形式继续无限期地发展下

去。(3)稳定货币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单位的价值稳定不变。(4)会 计期间,假设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互不相关的期间(即会计期间),并在

每个期间编制会计报表。 在对其所处环境作出假设后,会计师便采用一套惯例来编制表

示相关经济事项的报表。(1)历史成本。编制公布的财务报表所应采用的计价基础就是历史

成本。也就是说,报表中的所有资产均按取得成本反映,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折旧对固定资

产进行调整。(2)实现原则。根据惯例,全部利润只在销售实现的当期也即收入实现的当期

予以确认。(3)配比原则。费用与其所产生的收入相配比。(4)两重性。这一惯例与复式记

账法相关联。它要求会计师对每一笔交易都要在账户中作双重反映,因为在经营过程中,每

个行为都有相同或相反的反映。(5)计量或货币计量。这一惯例是说报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必

须是可计量的。也即能够用货币价值表示。 在应用经营惯例过程中,会计师还将努力使

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质量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分类账和会计报表中的记

录必须能够由独立的人员进行验证。这是为了确保财务报表没有偏见,并减少会计师编制报

表时作出主观判断的可能性。(2)谨慎性。这是美国过去和现在通常所称的稳健主义。该原

则指出,当会计师可以用不止一种的方法处理某个项目时,他在可供选择的方法中应选择一

种能够提供稳健性结果的方法。(3)一致性。这个因素要求,当一笔交易或经济事项在不同

的时期重新发生时,各期间的会计表述应当相同。(4)重要性。简单地说,重要性原则是指

某个项目在报表中的处理方法取决于其重要性。这是一个相关性概念。 (四)法国的基

本会计原则 法国传统上的会计原则是真实性、稳健性和合法法。EEC第4号指令发布后,

“真实与公允”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大凡强调稳健性的会计一般都主要表现为计提各种准

备,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普遍作法,但是在法国稳健的会计中因受税法的影响却没有计提

坏账准备的习惯,也不采用LIFO计价存货。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强调合法性的原则并不多见,

法国则强调合法性,财务报表注释要求披露“为反映‘真实与公允’观点而违反多项法规的

细节。”这是与法国强调统一会计的政府政令是一致的,要求遵循现行法规。“真实与公允”

起源于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EEC第4号指令后盛行于欧洲,至今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说

法。[!--empirenews.page--] (五)我国的基本会计上一页[1][2][3]下一页 原则 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根据其在会计核算中的作用,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正面四

类:一是体现总体性要求的一般原则;二是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三是体现会

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要求的一般原则;四是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 1、体

现总体性要求的一般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

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

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2)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

国家的统一规定,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核算资料。 (3)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是指

企业采用的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要求不得随意变更会计程序和会计

处理方法。 2、体现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一般原则 (1)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

是指会计核算信息必须符合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2)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

会计核算工作讲求时效,要求会计处理及时进行,以便会计信息的及时利用。 (3)明晰

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使用。 3、

体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要求的一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指收入费用的确认应当以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发生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当期已经实现

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

理;凡是不胜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处理。 (2)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相互配

合。 (3)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期取得或购建时发

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所谓历史成本,就是取得或建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交付的现金

及其他等价物。 (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

出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

损益。 4、体现会计修订性惯例要求的一般原则 (1)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要

求会计人员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在不影

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进行会计处理,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序,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对企业的经济活力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相对重要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程序,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在会计报告中合并反映。[!--empirenews.page--]

(六)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会计原则 财务报表可以在不同程序上以不同的结合方式,采用一系列不同的计量基础。它们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结算)价值、现值。同时认为,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最为常用的计量基础是历史成本。历史成本通常也与其他计量基础结合起来使用。例如,存货通常是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两者中较低的一个价值列示的,有价证券则可能按市场价值列示,退休金负债则可以按其现值列示。此外,有些企业为了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变动的影响,还采用现行成本基础,以弥补历史成本会计模式的不足。 为了使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有作用,其应具备的属性主要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 可理解性: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的一条基本质量特征就是让使用者便于理解。然而,有些关于复杂事项的信息由于它们与使用者作经济决策的需要相关而应包括在财务报表之中,不能仅仅因为这些信息对于某些例行得来说过于难以理解而且将它们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 相关性:为了使信息有用,信息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重要性:信息的相关性受其性质和重要性的影响。如果信息的遗漏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作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用所必须具备的质量特征,倒不如说是提供了一个门槛或取舍点。 可靠性:发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 忠实反映:要使信息可靠,信息就必须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举例来说,资产负债表就应忠实反映在报告日期符合确认标准的那些形成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 实质重于形式: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的外在面貌相一致。 中立性:要使信息可靠,财务报表所包含的信息还必须具有中立决策。也就是说,要不带有偏向。为了达到预定的成果或结果,通过对信息的选择和列报,使财务报表影响了决策或判断,那么,财务报表就不是中立的了。 审慎性:审慎是指在不确定性条件下作出所需要的估计时,在实施必需的判断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谨慎,以便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然而,实施审慎性原则并不允许诸如设立秘密储备金、过份地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或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等,因为这样编制出来的财务报表不可能是中立的,从而也就不会具有可靠性。 完整性:要使信息可靠,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成本的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遗漏能造成信息虚假或令人误解,从而使信息不可靠并且在相关性上留有缺陷。[!--empirenews.page--] 可比性:不论是对于某个企业的任何地方和不同时间,还是对于不同的企业,对于同类交易和其他事项的财务影响的计量与反映,都必须按照一致的方法进行。 可比性这一质量特征有一个重要的含义。即应把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这些政策的变更以及变更的影响告诉使用者。遵循国际会计准则,包括揭示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有助于达成可比性。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二篇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概述

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二、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资本金意味着法定资本的金额。并且,留存收益意味着净利资产额超过法定资本金额的部分,应区分记载为股东出资交易等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准备金),由法律强制规定从利润中积累的盈余公积(利润剩余金)、其他留存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故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三、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我国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为:1、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管理定义和特征,即定义标准;2、具有可计量性;3、在使用人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即相关性标准;4、必须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客观公正的,即可靠性标准。凡是符合以上标准的,即应在效益大于成本,满足要素定义的项目,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

(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润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

(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满足以上标准从而是否有资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时,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在SFAC第5辑中,对收入确认规定了标准,除确认的四个一般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外,还应满足:

1、已实现或可实现营业收入和利得,在实现以前或在认为可实现以前,一般不作为利润构成内容确认。

2、已取得营业收入在未取得以前不予确认,当某一主体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享有营业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时,营业收入可以认为已经取得。

SFAC所设定的确认标准过于抽象,实际上无法操作,只能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指导性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五、关于费用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认为:"费用是一个主体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应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该主体持续且主要的或核心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负债的产生。"

我国准则中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见,美国采用资产一负债法定义费用,我国则采用收入--费用法。另外,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在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扣除的期间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辑采纳了APB(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和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分配以及当时确认",三项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用以及期间费用。

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同之处:(1)我国以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国家职能综合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既属所有者权力范围又属政权范围的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就是其中一例。财务制度对企业某些费用的计量规定了最高限和最低限,对费用的确认也界定了范围,因此,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费用不仅仅是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财经纪律问题。美国会计中的费用问题纯属会计问题,费用计量和确认方面的限制仅仅在税法中规定。(2)我国的营业外支出与美国的损失不完全相同,有些项目我们只能说是支出,还不能说是损失,如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

六、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基本会计原则界限清楚,明确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力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美国会计直接向资本市场,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被认为是决策有用型会计,这一点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日本会计准则所表述的基本会计原则简练实用,如重要性、单一来源、审慎概念等无不

与日本人的理解相关,同是重要性,美国是从规范的定义出发,而日本是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有12条之多,可谓全面,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并未在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以相关性为例,说是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但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反映国家的宏观需要。再如,审慎原则、充分披露、重要性等都没有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我国众多国有企业而言,在会计上强调合法性应当没有害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行政规章普遍有效的国家,更是有益的。下面分主要国家予以论述。

(一)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集中体现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在该公告中,将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分开。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该公告中是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它来表述的。

《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并未明确表述或确立"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基本原则。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而言,该公告将原始成本(原始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流量现值等六种现行会计计量中应用的方法均列入,并认为"现行实务的特征是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举,而不企图把现行实务说成是以单一属性为其基础";在计量单位方面,公告认为,"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各种项目中,将会继续用名义的货币单位计量。"

在收入确认方面,该公告列举了两个基本条件:已实现或可实现和已赢得,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确认为收入。实现是指"非现金资财或权利转成货币;而在会计和财务报告中最确切的用法是指出售换取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赢利是指营利过程或营利活动基本完成。此外,该公告还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

在费用确认方面,该公告未直接确立"配比原则",只规定"某一个体在提交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日常的主要或核心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或产生的利益将有所减少时,一般确认为费用和损失。"

在该公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中,没有确立稳健原则,也没有将稳健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和第二层次特征,只是在第三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对稳健主义作了单独说明。

(二)日本的基本会计原则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作为编制损益计算书和借贷对照表的共同的一般的指针,规定了如下7条一般原则:(1)真实性原则;(2)正规簿记原则;(3)资本和利润区别原则;(4)明晰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稳健主义原则;(7)单一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必须提供真实的报告。"

它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真实意味着相对的真实,应看作是通过遵循《企业会计原则》的其他原则来达到的。

正规簿记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所有的交易必须按照正规簿记的原则,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它要求必须采用能够满足纲罗性、秩序性、验证性这些必要条件的记账方法(吉复式记账)来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同时要求必须根据这种正确的会计账簿做成账务报表。

资本和利润区别的原则规定:"要明确区别资本交易和损益交易,尤其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能混同。"它要求必须通过明确区别作为本金的资本和作为果实的利润来进行适当的损益计算。

明晰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通过财务报表必须对有利害关系者明确表示必要的会计事实,务必不使其作出关于企业状况的错误判断。"它要求通过明晰地表示财务报表和其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揭示适当而充分的信息。

一致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其处理原则及手续每期继续适用,不能任意变更。"它要求,在一个会计事实有几个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可选择应用的情况下,只要无正当的理由,一经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每期必须继续应用。另外,《企业会计原则注解》规定:根据正当的理由加以重要变更时,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对其加以说明。

稳健主义原则规定:"在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场合,应有所备而进行适当健全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为防止不确实的将来所带来的风险必须根据适度而慎重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

单一性原则规定:"在有必要为了向股东大会提出,为了信用目的、为了租税目的等种种目的做成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这些报表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会计记录做成,不能因政策上的考虑歪曲事实的真实表示。"它要求,财务报表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其所包含的会计类值的内容应当单一。

另外,上述的一般原则中,特别是同正规簿记原则和明晰性原则有关,在《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对所谓重要性原则的具体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缺乏重要性的项目,可以不按本来的严密方法而采用简便的处理和表示方法。

(2)对于重要的会计方针,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3)对于重要的期后事项,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三)英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哈罗德。比尔曼和阿伦。德莱宾教授将会计原则分为三大类别:环境性假设、经营惯例和质量因素。

在编制报表时,会计师需要对其主体的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比如会计界的情况并作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三篇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概述

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二、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资本金意味着法定资本的金额。并且,留存收益意味着净利资产额超过法定资本金额的部分,应区分记载为股东出资交易等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准备金),由法律强制规定从利润中积累的盈余公积(利润剩余金)、其他留存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故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三、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我国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为:1、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管理定义和特征,即定义标准;2、具有可计量性;3、在使用人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即相关性标准;4、必须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客观公正的,即可靠性标准。凡是符合以上标准的,即应在效益大于成本,满足要素定义的项目,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

(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润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

(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满足以上标准从而是否有资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时,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在SFAC第5辑中,对收入确认规定了标准,除确认的四个一般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外,还应满足:

1、已实现或可实现营业收入和利得,在实现以前或在认为可实现以前,一般不作为利润构成内容确认。

2、已取得营业收入在未取得以前不予确认,当某一主体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享有营业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时,营业收入可以认为已经取得。

SFAC所设定的确认标准过于抽象,实际上无法操作,只能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指导性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五、关于费用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认为:“费用是一个主体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应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

成该主体持续且主要的或核心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负债的产生。”

我国准则中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见,美国采用资产一负债法定义费用,我国则采用收入——费用法。另外,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在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扣除的期间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辑采纳了APB(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和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分配以及当时确认”,三项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用以及期间费用。

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同之处:(1)我国以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国家职能综合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既属所有者权力范围又属政权范围的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就是其中一例。财务制度对企业某些费用的计量规定了最高限和最低限,对费用的确认也界定了范围,因此,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费用不仅仅是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财经纪律问题。美国会计中的费用问题纯属会计问题,费用计量和确认方面的限制仅仅在税法中规定。(2)我国的营业外支出与美国的损失不完全相同,有些项目我们只能说是支出,还不能说是损失,如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

六、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基本会计原则界限清楚,明确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力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美国会计直接向资本市场,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被认为是决策有用型会计,这一点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日本会计准则所表述的基本会计原则简练实用,如重要性、单一来源、审慎概念等无不与日本人的理解相关,同是重要性,美国是从规范的定义出发,而日本是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有12条之多,可谓全面,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并未在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以相关性为例,说是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但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反映国家的宏观需要。再如,审慎原则、充分披露、重要性等都没有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我国众多国有企业而言,在会计上强调合法性应当没有害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行政规章普遍有效的国家,更是有益的。下面分主要国家予以论述。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一)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集中体现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在该公告中,将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分开。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该公告中是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它来表述的。

《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并未明确表述或确立“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基本原则。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而言,该公告将原始成本(原始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流量现值等六种现行会计计量中应用的方法均列入,并认为“现行实务的特征是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举,而不企图把现行实务说成是以单一属性为其基础”;在计量单位方面,公告认为,“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各种项目中,将会继续用名义的货币单位计量。”

在收入确认方面,该公告列举了两个基本条件:已实现或可实现和已赢得,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确认为收入。实现是指“非现金资财或权利转成货币;而在会计和财务报告中最确切的用法是指出售换取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赢利是指营利过程或营利活动基本完成。此外,该公告还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

在费用确认方面,该公告未直接确立“配比原则”,只规定“某一个体在提交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日常的主要或核心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或产生的利益将有所减少时,一般确认为费用和损失。”

在该公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中,没有确立稳健原则,也没有将稳健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和第二层次特征,只是在第三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对稳健主义作了单独说明。

(二)日本的基本会计原则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作为编制损益计算书和借贷对照表的共同的一般的指针,规定了如下7条一般原则:(1)真实性原则;(2)正规簿记原则;(3)资本和利润区别原则;(4)明晰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稳健主义原则;(7)单一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必须提供真实的报告。”它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真实意味着相对的真实,应看作是通过遵循《企业会计原则》的其他原则来达到的。

正规簿记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所有的交易必须按照正规簿记的原则,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它要求必须采用能够满足纲罗性、秩序性、验证性这些必要条件的记账方法(吉复式记账)来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同时要求必须根据这种正确的会计账簿做成账务报表。

资本和利润区别的原则规定:“要明确区别资本交易和损益交易,尤其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能混同。”它要求必须通过明确区别作为本金的资本和作为果实的利润来进行适当的损益计算。

明晰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通过财务报表必须对有利害关系者明确表示必要的会计事实,务必不使其作出关于企业状况的错误判断。”它要求通过明晰地表示财务报表和其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揭示适当而充分的信息。

一致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其处理原则及手续每期继续适用,不能任意变更。”它要求,在一个会计事实有几个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可选择应用的情况下,只要无正当的理由,一经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每期必须继续应用。另外,《企业会计原则注解》规定:根据正当的理由加以重要变更时,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对其加以说明。

稳健主义原则规定:“在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场合,应有所备而进行适当健全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为防止不确实的将来所带来的风险必须根据适度而慎重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单一性原则规定:“在有必要为了向股东大会提出,为了信用目的、为了租税目的等种种目的做成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这些报表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会计记录做成,不能因政策上的考虑歪曲事实的真实表示。”它要求,财务报表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其所包含的会计类值的内容应当单一。

另外,上述的一般原则中,特别是同正规簿记原则和明晰性原则有关,在《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对所谓重要性原则的具体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缺乏重要性的项目,可以不按本来的严密方法而采用简便的处理和表示方法。

(2)对于重要的会计方针,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3)对于重要的期后事项,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三)英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哈罗德。比尔曼和阿伦。德莱宾教授将会计原则分为三大类别:环境性假设、经营惯例和质量因素。

在编制报表时,会计师需要对其主体的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比如会计界的情况并作出假设。这些假设中比较重要的有:(1)经营主体。假设企业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为报表确定一个界限;只有影响主体的那些交易才在财务报表中反映。(2)继续经营这个概念可以认为是企业主体概念的引申。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设主体按照当前的形式继续无限期地发展下去。(3)稳定货币单位,编制财务报表所采用的货币单位的价值稳定不变。(4)会计期间,假设企业连续不断的经营期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互不相关的期间(即会计期间),并在每个期间编制会计报表。

在对其所处环境作出假设后,会计师便采用一套惯例来编制表示相关经济事项的报表。(1)历史成本。编制公布的财务报表所应采用的计价基础就是历史成本。也就是说,报表中的所有资产均按取得成本反映,并在适当的时候根据折旧对固定资产进行调整。(2)实现原则。根据惯例,全部利润只在销售实现的当期也即收入实现的当期予以确认。(3)配比原则。费用与其所产生的收入相配比。(4)两重性。这一惯例与复式记账法相关联。它要求会计师对每一笔交易都要在账户中作双重反映,因为在经营过程中,每个行为都有相同或相反的反映。(5)计量或货币计量。这一惯例是说报表中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是可计量的。也即能够用货币价值表示。

在应用经营惯例过程中,会计师还将努力使所编制的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质量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分类账和会计报表中的记录必须能够由独立的人员进行验证。这是为了确保财务报表没有偏见,并减少会计师编制报表时作出主观判断的可能性。(2)谨慎性。这是美国过去和现在通常所称的稳健主义。该原则指出,当会计师可以用不止一种的方法处理某个项目时,他在可供选择的方法中应选择一种能够提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四篇

国内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概述

我国的会计准则分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定的制定提供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共十章,六十六条,实际上就是基本会计准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会计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一般原则部分,主要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在借鉴和参考国际会计经验和总结我国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原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我国会计核算工作提出要求。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部分,分别就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规定。在资产部分,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并就各类资产的计价、核算及其提示作出规定。在负债部分,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分别就其计量和核算作出规定。在所有者权益部分,规定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收入部分,就收入的分类,各项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费用部分,明确了费用的定义,也对费用的分类及核算作出了规定。在利润部分,就利润的构成和计算作出了规定。财务报告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等内容。

中外基本会计准则比较

一、关于会计假设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提出的会计假设有四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财务会计的假设不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约束条件和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思想。

国际会计准则中提出两项基本假定:(1)权责发生制。为了达到财务报表的目标,财务报表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加以编制,这样不会向使用者反映了涉及现金收付行为的过去发生的交易,而且也反映了将来支付现金的义务,代表将来可以收到现金的资源。因此,这些财务报表提供了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最为有用的那种关于过去交易和其它事项方面的资料。(2)持续经营。即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持续经营。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二、关于会计要素的分类

在我国,将资产分类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负债部分,将其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在所有者权益部分,将其分为投入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日本,将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同时,负债区分为流动负债和固定负债。资本区分为资本金和留存收益。资本金意味着法定资本的金额。并且,留存收益意味着净利资产额超过法定资本金额的部分,应区分记载为股东出资交易等所产生的资本公积(资本准备金),由法律强制规定从利润中积累的盈余公积(利润剩余金)、其他留存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指出,与资产负债表中财务状况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资产、负债和权益。与损益表中经营业绩的计量直接有关的要素是收益和费用。可见,由于利润可由收入减去费用得出,故未把利润单独作为一项要素。

三、关于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我国会计要素确认的基本标准为:1、符合某一会计要素的管理定义和特征,即定义标准;2、具有可计量性;3、在使用人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即相关性标准;4、必须是真实的、可验证的和客观公正的,即可靠性标准。凡是符合以上标准的,即应在效益大于成本,满足要素定义的项目,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就应当加以确认:

(1)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未来经济利润可能会流入或流出企业;

(2)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

在评价一个项目是否满足以上标准从而是否有资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时,需要考虑重要性原则。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在SFAC第5辑中,对收入确认规定了标准,除确认的四个一般标准--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外,还应满足:

1、已实现或可实现营业收入和利得,在实现以前或在认为可实现以前,一般不作为利润构成内容确认。

2、已取得营业收入在未取得以前不予确认,当某一主体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其享有营业收入所代表的利益而必须完成的行为时,营业收入可以认为已经取得。

SFAC所设定的确认标准过于抽象,实际上无法操作,只能作为制定收入确认准则的指导性规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5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更为具体,操作性较强,但兼容性差,实际上仅限于销售性质的业务。

五、关于费用的确认

1985年,美国FASB认为:"费用是一个主体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应交付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该主体持续且主要的或核心的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产的流出耗用或负债的产生。"

我国准则中规定:"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见,美国采用资产一负债法定义费用,我国则采用收入--费用法。另外,美国所定义的费用限于可在本期收入中抵减的耗费。尽管我国准则中只将费用作为会计要素,不提成本,但在进一步解释时,又划分了成本与费用的界限,且费用仅指期间费用,一旦联系起来分析,费用既含对象化了的费用(成本),也包括从本期收入中扣除的期间费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辑采纳了APB(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4号说明中列示的三种费用确认方法:

(1)与某期间收入直接关联的成本;

(2)与某一期间有关但却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系的成本;

(3)与其他期间无关的成本。

进而得出"确认费和的三项普遍原则:因果关系、系统而合理的分配以及当时确认",三项原则的典型例子是销售成本、折旧费用以及期间费用。

我国费用的确认与这三项原则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不同之处:(1)我国以公有制企业占主导,国家职能综合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既属所有者权力范围又属政权范围的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就是其中一例。财务制度对企业某些费用的计量规定了最高限和最低限,对费用的确认也界定了范围,因此,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费用不仅仅是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财经纪律问题。美国会计中的费用问题纯属会计问题,费用计量和确认方面的限制仅仅在税法中规定。(2)我国的营业外支出与美国的损失不完全相同,有些项目我们只能说是支出,还不能说是损失,如职工子弟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经费。

六、关于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基本会计原则界限清楚,明确划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力报告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美国会计直接向资本市场,十分注重会计信息对决策的影响,被认为是决策有用型会计,这一点在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财务报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日本会计准则所表述的基本会计原则简练实用,如重要性、单一来源、审慎概念等无不

与日本人的理解相关,同是重要性,美国是从规范的定义出发,而日本是从实际操作角度考虑。

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有12条之多,可谓全面,遗憾的是,相当一部分并未在会计制度中得到体现。以相关性为例,说是会计信息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但在会计报表中却没有反映国家的宏观需要。再如,审慎原则、充分披露、重要性等都没有得到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我国众多国有企业而言,在会计上强调合法性应当没有害处,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行政规章普遍有效的国家,更是有益的。下面分主要国家予以论述。

(一)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美国的基本会计原则集中体现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在该公告中,将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分开。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原则在该公告中是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它来表述的。

《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并未明确表述或确立"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确认和计量中的基本原则。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而言,该公告将原始成本(原始收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流量现值等六种现行会计计量中应用的方法均列入,并认为"现行实务的特征是几种计量属性同时并举,而不企图把现行实务说成是以单一属性为其基础";在计量单位方面,公告认为,"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各种项目中,将会继续用名义的货币单位计量。"

在收入确认方面,该公告列举了两个基本条件:已实现或可实现和已赢得,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时,可确认为收入。实现是指"非现金资财或权利转成货币;而在会计和财务报告中最确切的用法是指出售换取现金,或收取现金的要求。"赢利是指营利过程或营利活动基本完成。此外,该公告还列举了六种特殊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

在费用确认方面,该公告未直接确立"配比原则",只规定"某一个体在提交或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日常的主要或核心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或产生的利益将有所减少时,一般确认为费用和损失。"

在该公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中,没有确立稳健原则,也没有将稳健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和第二层次特征,只是在第三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对稳健主义作了单独说明。

(二)日本的基本会计原则

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作为编制损益计算书和借贷对照表的共同的一般的指针,规定了如下7条一般原则:(1)真实性原则;(2)正规簿记原则;(3)资本和利润区别原则;(4)明晰性原则;(5)一致性原则;(6)稳健主义原则;(7)单一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必须提供真实的报告。"

它是处于最高地位的原则。这里所说的真实意味着相对的真实,应看作是通过遵循《企业会计原则》的其他原则来达到的。

正规簿记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对于所有的交易必须按照正规簿记的原则,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它要求必须采用能够满足纲罗性、秩序性、验证性这些必要条件的记账方法(吉复式记账)来做成正确的会计账簿,同时要求必须根据这种正确的会计账簿做成账务报表。

资本和利润区别的原则规定:"要明确区别资本交易和损益交易,尤其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能混同。"它要求必须通过明确区别作为本金的资本和作为果实的利润来进行适当的损益计算。

明晰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通过财务报表必须对有利害关系者明确表示必要的会计事实,务必不使其作出关于企业状况的错误判断。"它要求通过明晰地表示财务报表和其相关的重要事项,必须揭示适当而充分的信息。

一致性原则规定:"企业会计其处理原则及手续每期继续适用,不能任意变更。"它要求,在一个会计事实有几个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可选择应用的情况下,只要无正当的理由,一经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或手续每期必须继续应用。另外,《企业会计原则注解》规定:根据正当的理由加以重要变更时,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对其加以说明。

稳健主义原则规定:"在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场合,应有所备而进行适当健全的会计处理。"它要求,为防止不确实的将来所带来的风险必须根据适度而慎重的判断进行会计处理。【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单一性原则规定:"在有必要为了向股东大会提出,为了信用目的、为了租税目的等种种目的做成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这些报表的内容应基于可靠的会计记录做成,不能因政策上的考虑歪曲事实的真实表示。"它要求,财务报表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其所包含的会计类值的内容应当单一。

另外,上述的一般原则中,特别是同正规簿记原则和明晰性原则有关,在《企业会计原则注解》中,对所谓重要性原则的具体应用作了如下规定:

(1)对于缺乏重要性的项目,可以不按本来的严密方法而采用简便的处理和表示方法。

(2)对于重要的会计方针,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3)对于重要的期后事项,亦必须在财务报表中说明并加以揭示。

(三)英国的基本会计原则

哈罗德。比尔曼和阿伦。德莱宾教授将会计原则分为三大类别:环境性假设、经营惯例和质量因素。

在编制报表时,会计师需要对其主体的状况和所处的经济环境,比如会计界的情况并作

美国会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五篇

作者:阎勇 来源:《现代企业》2008年第10期

责任编辑:俞江月

美国会计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2008-12-11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第一大国,其会计也是国际会计的领先者,其会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是很多大国借鉴的对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面对很多问题,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与美国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对汇兑损益的处理不同,对应收帐款的坏帐记提方法不同,对开办费的处理不同,对递延税款的处理也存在差异等等。本文就试从美国会计改革的基础上分析我们国家应如何借鉴美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从而确立我国自己的会计规范体系。

一、美国会计制度的特点

1.会计的多样性。美国是一个有50个州的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控制各自州界范围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并征收税款;各个州负责自己州内授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事宜,各州授予资格的要求略有不同。正是美国的这种行政划分导致了各个州的会计制度制定灵活多变,使得美国会计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这种因地制宜的会计制度建立方法使美国整体的会计制度具有相当的灵活性。相应地,会计实务操作更能适应当地企业的实际需要,满足各种信息使用者的各种需要。

2.突出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美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是由1973年6月成立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脱离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直接领导,而归属于由六个职业团体代表所组成的“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FAF)。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设七位专职委员,这些委员均由财务会计基金会任命,因而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可见,美国会计主要强调的是民间的自律约束机制,导致美国政府干预机制相对较弱,从而呈现出弱强制性,而这种弱强制性恰恰加快了美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速度,使得美国会计制度准则能很好地迎合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而导致美国的会计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公认会计原则”也被视为会计制度制定的基础,比如我们现在使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就是以美国会计准则为依据的。

3.会计监管体制上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新特性。由于2001年下半年,安然公司爆出财务舞弊事件,接着环球电讯、施乐、世界通信等一大批上市公司因会计违规而受到的指控不断见诸报端。导致美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会计诚信危机。针对这种问题,美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2002年法案》(简称3763号法案)、《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简称《公司改革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SOX法案》),以加强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上述法案要求建立由五人组成的公共监察委员会来监管会计行业,该委员会委员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磋商后任命。该委员会负责监督上市公司审计时,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必须向该委员会备案。同时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制定一系列相关规定,诸如有关金融分析师的新规则;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经法院审理就可以将有公司舞弊行为的人定为上市公司禁入者,禁止其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设立上市公司审计规则管理局,隶属美国SEC但应相对独立,其基本职能是对公司财务作假、审计规则运用有出入等行为进行监管,而且原来由民间制定会计准则的权利重新划归到审计规则管理局等等。这些措施的建立使得美国的监管体制发生了根

本性的变化,它在局限于完全的行业自律基础上形成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新特性。这种新特性表现为一方面仍然要求行业自律,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会计行业进行实时监督,二者相互结合形成了美国新的监管形式。我们国家目前同样存在着严重的会计信用问题,其表现形式与美国的相关事件具有相似之处,因此美国会计制度改革的这个新特性对我们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

二、中美两国会计制度的差异分析

尽管美国会计制度在改革上有许多的成功之处,但是中美会计体制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这限制了我国对美国改革经验的吸收和借鉴。这些差异主要是政治、经济、法律、科教、自然、人文因素等方面的宏观因素,以及企业管理体制、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经营目标和方针、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企业领导和职工的会计意识等方面的微观因素。其中经济因素、法律因素和人文因素对会计的影响最为显著,同时也是导致微观因素产生的诱因。

1.经济因素是直接影响会计发展的最重要的环境因素。会计理论的形成、会计规范的制定及会计实务的发展,其根源在于会计环境中的经济方面,也即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经济体制、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稳定程度、政府基本经济策略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的开放度和国际化程度、经济组织现状、企业筹资体制、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我国会计的优势和缺点比较明显,我国的会计制度在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和管制的前提下,其优势是便于宏观经济调控和对国内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弊端是制约企业会计的积极性难以应对变化万千的经济环境。而美国采取宽松自由的模式优缺点与我国截然相反。

2.法律因素是对会计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力的因素。可以说,不同的法律制度造就了不同的会计体制,如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会计”模式和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间会计”模式就有很大的差异。美国属英美法系,美国没有专门的会计法,美国会计发展主要强调的是行业自律,只是在联邦立法和州立法有关法律中对会计问题做出相应规定。《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对美国会计影响最大的法律,并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保存会计记录等做作出相应规定。我国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因而目前我国会计总体上也属“立法会计”模式。中国《会计法》对有关会计内容进行法律规定,且《会计法》是制定一切会计法规制度的母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虽然也有少量会计规定,但处于附属地位。根本体制的不同是导致中美两国会计发展出现差异的直接原因。

3.人文因素是两国会计制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人文因素也称社会文化因素,作为会计宏观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业已形成的社会秩序和公众长期积淀的传统思维习惯、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人们对经济、会计的传统态度和看法等因素。人文因素对会计的发展有着十分特殊和重要的影响。使得每个国家的会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国特有的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国家的、民族的特色。在我国,长久以来形成的民族文化决定了我们主张国家、民族、集体利益高于一切,强调社会价值的实现,集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对上下等级、长幼排序更是泰然视之,人们对现存社会秩序容易接纳;人们对不确定、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强烈,习惯于按规范行事,讲究中庸之道。这就影响了我国对其他国家文化主动借鉴的魄力。而美国是一个开放性的国家,民众对不确定、不明朗因素反应较弱,善于接受新生事物和有差异的因素;人们注重成就感、英雄感、决断能力和物质上的成功。他们有着很强的借鉴能力。

三、美国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1.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是当今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之所以能维持几十年不动摇,关键在于市场中的制衡力量在规范行业行为中起着真正决定性作用,政府监管只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措施。当然,制衡力量要切实发挥作用,还要有良好的制度与环境为前提,包括无限责任合伙人制度,以质量和公信力为标准的竞争环境以及独立的司法制度。而自律监管模式难以为继的原因,也正在于市场中的制衡力量不能切实发挥作用。目前,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往往是由行政权力决定的,立业的基础是权力而不是诚信,质量的竞争也就变成了权力的竞争,人们不再有动力去提高执业质量。再加上司法力量的缺失,市场制约力量薄弱,监管的重任只好由政府来承担了。但是,对于会计行业来说,政府管制机构处理会计专业信息的效率远远不如市场机制。更重要的是,我国的管制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既像是其上级主管,又像是其股东。谁又来监督监管者呢?从美国的会计改革来看应当加强我国的行业自律,同时还要保持适当的政府介入,这是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势在必行的措施。

2.会计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应逐渐分离。美国这次会计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从事审计和咨询等非审计业务。不可否认,这对减少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上市公司造假的机会与概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我国目前有没有必要效仿美国的这一做法?美国在发生监管体制变化的前因就是因为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与非审计业务进行混淆。使得事务所的主体不清,使得美国会计行业的诚信度下降。而我国的会计事务所长期以来也是审计与非审计服务相混淆的。这种现状目前已经暴露出其存在的很大的弊端。首先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相混淆容易造成我们事务所在审计主体上发生错位。第二,审计与非审计业务的混淆导致事务所在主体业务与非主体业务发生偏倒。第三,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注册会计师非审计服务的监管政策也表现出较大差异。

国外的改革措施对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带来深刻的启示,本人认为,我们国家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应该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地进行分离,规范会计市场和审计市场,最终形成独立的审计机构和独立的会计服务公司,根据二者不同的职能,确立不同的经营内容。

3.不断加强和完善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体系的主要手段。美国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但是这种情况下制定的会计准则过于复杂与繁琐,虽然对会计估计和会计判断提出了较多的数量标准和判断标志,但企业仍可以通过精心策划“业务安排”和“组织设计”来绕过规则的束缚,并利用会计信息的复杂性掩盖经济实质。因此,对于会计准则的完善应注重经济事项的实质,而不是形式上的细微差别,在涉及公司具体实际时,应强调实质,允许在准则约束的框架下进行合理的专业判断。此外,还应该简化会计披露模式、裁减冗余信息、对核心信息增大披露频率以及简化整个会计披露模式。这些对于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都是具有极其深远的借鉴作用。今年我国制定的新会计准则正是在为了完善会计制度,适应市场需要的基础上颁布实施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对避免出现美国已经暴露出的某些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亟待我们进一步的改进。

2015新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六篇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费用

第三十三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利润

第三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

2015年春节前夕,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迎来了新成员——《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这项全新的准则由财政部正式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事实上,在2015年1月间,财政部相继发布了一批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新规定。记者以为,从某种程度上说,2015年1月是名符其实的“会计准则制度发布月”。

最大亮点:公允价值准则掀开面纱

会计是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于2015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规范我国企业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完善、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致力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的建设,并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持续趋同,随之进行修订与完善。

可以说,在2015年1月这一轮的会计准则发布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全新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掀开了神秘面纱,惊艳亮相。从2015年5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在国内的问世至少经过了18个月的准备工作。

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国外在两年半之前已经专门针对公允价值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准则,而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要保持与国际持续趋同,公允价值计量肯定也会跟进国际准则。

记者注意到,在2015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作为与国际金融危机密切相关的重要准则之一,公允价值日益受到各方高度关注。2015年5月,国际两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更是同步发布了公允价值计量与披露新规范。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经在存货、资产减值、股份支付、租赁、职工薪酬、企业年金基金等内容中涉及到了公允价值的方法和原则,但之前并没有对公允价值计量单独进行规定。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已经在会计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随着《39号公允价值准则》的发布,在原先的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基础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达到了39项具体准则,实现了进一步的扩展与完善。

《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共分为13章、53条,从相关资产或负债、有序交易和市场、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初始计量、估值技术、公允价值层次、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消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披露等方面对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进行了规定。

在《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而不是特定主体的计量。因此,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对于某些资产和负债而言,存在可供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但也有一些资产和负债,则没有可以利用的市场交易或市场信息。《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其他估价技术,并尽可能多地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尽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发布准则修订及解释: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除了《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外,此轮准则发布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9号职工薪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

同时,《企业合并准则补充规定———同一控制下处置子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补充规定———债务工具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这两份会计准则补充规定也于1月发布,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完善。

30号准则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综合收益”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旨在适应会计准则国际持续趋同,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印发,财政部于2015年2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5]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有网友认为,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使得企业会计报表回归反映企业完整真实经营状况的本质,加强了报表在风险观测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基本要求中以及最后引入“综合收益”这一概念上。对此,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表示,“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早就在上市公司列报里有披露了,可算作旧闻,算是将会计实践引入准则之中。

该财务人员进一步介绍称,对上市公司而言,《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变动不大,主要是细化和强化了对持续经营能力、重要性方面的内容;同时类似“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这样的内容,其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表现。

也有网友表示,2015年7月1日开支施行,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2015年的半年报中就要使用修订后的《30号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报送财务报表,这对那些使用会计软件的企业而言,反应时间太短了。

新版《9号职工薪酬准则》职工薪酬范围进一步扩大

财政部此次修订发布了《9号职工薪酬准则》,旨在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进一步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新《9号职工薪酬准则》将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修订后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职工薪酬披露等内容,共计8章32条,在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在新版的《9号职工薪酬准则》中,职工薪酬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增了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内容,并将企业给予受益人的福利也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内。同时,全职、兼职与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的福利都被纳入到职工薪酬之中。此外,《9号职工薪酬准则》还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关注企业合并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中,本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企业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合并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的确认。

事实上,自2015年1月1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财政部总共发布了5次解释。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新旧制度衔接

在对《企业会计准则》标准体系进行修订完善的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也在推进之中。

在修订发布《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之后,2015年1月间,财政部又相继发布了与之相关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在上述文件中,分别对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的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财政部要求科学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以及彩票机构自2015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并做好衔接。

第3篇: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规范我国会计实务,加强会计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主要特点与突破分别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的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与处理和有关资产减值的披露等内容。相对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八项资产减值准备,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在会计期末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三)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如果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该准则规定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四)对于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该准则规定每年至少必须进行一次减值测试,而且商誉必须分摊到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后才能据以确定是否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上对于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这块有一些不太正确全面地评论。他们误认为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减值准备转回的大门,企业就完全丧失了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利操控的手段。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只规范长期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问题,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金融资产、递延税项资产和雇员福利资产以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比如勘探开发行业、石油天然气行业)也排除在准则适用范围之外。减值准备禁止转回只是关掉了一个口子,企业在应用新准则后仍然可以继续沿用减值准备来操控利润。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固定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操控大门,但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利操控。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合并的概念。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一个企业为获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控制权、以及吸收一个或多个企业净资产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进行了分类。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作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但是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的情况,无论是国际准则还是美国的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是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都进行了规范。

(三)规范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则上应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等,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非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和我国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规定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母公司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必须纳入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和母公司拥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能够控制的子公司。但是,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母公司不再控制的子公司;联合控制主体和其他非持续经营的或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对于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即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

(四)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作为非控制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项目下单独列示。

(五)明确了合并现金流量表正表和补充资料的编制方法。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现行制度下,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自用房地产都纳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这不利于反映企业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及各类房地产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因此,本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区别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项资产单独进行反映。

(二)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以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并适当引入了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模式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就目前情况看,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还不够成熟

,交易信息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高,本准则未完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应于会计期末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适当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是在综合考虑投资性房地产特性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决定,也是本准则的一大突破。

(三)准则还规定了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为成本模式计量。以此堵塞了企业利用两种计量模式人为调整利润的可能。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主要特点和突破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接受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确定了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规定政府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与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随着我国捐赠行为的减少,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新准则的范围更小。

(二)借鉴国际惯例对补助进行了分类。《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与政府援助的披露》的修订趋势是将政府补助分为附条件政府补助和无条件政府补助。考虑到国际准则的趋势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本准则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并分别规定附条件的政府补助和无条件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三)全面考虑我国现行实务,提供操作性规范。为便于实务操作,该准则列举了常见的补助形式。准则还规定,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还规定了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研发补助)等附条件补助的会计处理。针对我国实务中现有的各类补助,该准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大大提高了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015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七篇

第1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规模、人员编制以及负担的会计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会计工作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行政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行政单位会计核算。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该按照编报日期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九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及结果。

第十二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四条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中说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八条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十九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一条资产是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库存材料等。现金和银行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额记帐。行政单位必须严格银行存款的开户管理,禁止多头开户。预算经费应由财务部门统一在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银行开户,不得自行转移资金。暂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所属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发生的临时性待结算款项。暂付款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库存材料是指行政单位大宗购入进入库存,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物资材料。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办公用品数量不大,随买随用的,按购入数直接列为支出。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当清点一次。如发生盘亏、盘盈,应当查明原因,作为增加或减少当期支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价证券是指行政单位用结余资金购买的国债。行政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作为流动资产管理。有价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做到账券相符。当期有价证券的利息以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成本的差额,记入当期收入。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对其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每年应当盘点一次。固定资产报废、调拨和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批。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当期支出。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当记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六条负债是行政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暂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下同)、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于未达到缴款起点或需要定期清缴的,应及时存入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缴款方式、缴款期限及其他缴款要求及时办理缴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第二十八条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及管理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各项负债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五章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领报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九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

第四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等。行政单位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第八章会计科目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行政单位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各行政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四十三条各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第四十四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现金数额。

3、行政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4、有外币现金的行政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参见“银行存款”科目。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行政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银行存款数额。

3、行政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行政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行政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国货币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应按业务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机关可按季或月结算),行政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有关支出。

第103号科目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

2、购入有价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兑付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和“其他收入”(利息)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5号科目库存材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大宗购入、需要库存的物资材料等。行政单位办公材料随买随用或没有大宗购入,不需要库存的,可以不设本科目。

2、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库存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购入材料并已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领用出库时,贷记本科目,借记有关支出科目。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库存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种等有关项目设置明细账,并根据库存材料入库、出库单逐笔登记。

5、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应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作为减少或增加当期支出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非正常性的毁损,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理。

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溢,相应增减当期支出。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入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款项。

行政单位的应缴预算款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应按结余数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应分别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因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固定基金总额。

第303号科目结余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经费”(不含预拨下年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费支出”(不含预拨下年经费)、“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科目。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中;将专项收入和支出分别转入结余科目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中。

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3、有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进行明细核算。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平时贷方余额反映拨入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入经费的资金管理要求分别设置拨入经常性经费和拨入专项经费两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行政单位收到非主管会计单位拨入的财政性资金(如公费医疗经费、住房基金等),应在“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下按拨入的单位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404号科目预算外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2、行政单位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别设置经常性收入和专项收入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2、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借方余额反映经费实际支出累计数。

3、年终,本科目借方余额应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目”、“节”级支出科目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核定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

2、转拨经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销转出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拨出经费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不含预拨下年经费)转入“结余”科目。

4、本科目应按拨出经常性经费和拨出专项经费分设二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505号科目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经批准用拨入经费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剩余资金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九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账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账,编报决算。

第四十六条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和领拨经费数一致。

第四十七条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主管会计单位对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拨款,截止12月25日为止,逾期一般不再下拨。

第四十八条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止12月31日止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级单位的下年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

第五十条行政单位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账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实际成本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账。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

年终转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账户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账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账户的余额按年终转账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账凭单办理结账冲转。

结清旧账。将转账后无余额的账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账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账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账,旧账结束。

记入新账。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账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账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账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五十三条行政单位的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核批复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章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五十四条会计报表是反映行政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和报表说明书。具体报表格式见本制度所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有专款收支业务的,还应按专款的种类编报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五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应当按会计要素的类别分别列示。

收入支出总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年度收支总规模的报表。收入支出总表按单位实有各项收支项目汇总列示。

支出明细表是反映行政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支出明细表的项目,应当按“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列示。对于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应按支出的用途分别列示。

附表是指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会计单位的要求编报的补充性报表,如基本数字表。附表按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规定的项目列示。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的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月报,是反映行政单位截止报告月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月报要求编报资产负债表、支出明细表。

季报,是分析、检查行政单位季度资金活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的报表,应在月报的基础上较详细地反映单位经费收支的全貌。各行政单位的季报,要求在月报的基础上加报基本数字表。

年报(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年度资金活动和经费收支执行结果的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种类和要求等,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下达的有关决算编审规定组织执行。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

第五十八条基层单位的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账表相符,不得估列代编。

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第2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15]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上年结转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条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支出按支出用途进一步细化分解。

(一)基本建设(大修理)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原材料、其他费用。

(二)会议培训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材料费、表彰费用、其他费用。

(三)资产购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资产器材购置费、安装费、其他费用。

(四)专项业务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设备材料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宣传咨询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费用。

(五)其他项目支出细化预算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设备材料费用、会议费、差旅费、租赁费、其他费用。

第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付资金前,对项目支出细化预算所列事项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有关材料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提供给财政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核实后,签订项目工程资金合同(协议)书,确定拨款办法。

第四条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先期可预拨20%的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然后按工程进度,经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但在工程验收前最高拨付额不得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70%,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资金。对需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项目,应先落实自筹资金。凡自筹资金未足额落实的,一律不予拨付项目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和要求按《沛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沛财[2015]第3号)执行。

第五条预留项目支出预算的10%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按计划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部门检查未发现质量问题的,再予拨付。

第六条财政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待项目完工,经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一次性拨款手续。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明细核算。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调整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县财政局为报账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退还给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核算,以真实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全貌与效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报账凭据根据报账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账拨款申请表、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十条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的提供单位或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纠正的,财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收回所拨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首先自查、自验,对项目资金的落实、工程的实施、完成及效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总结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小组,根据立项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要求,审核有关项目竣工材料,出具检查验收报告。然后由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由主管部门及时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切实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项目工程永续利用,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提供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和成果等方面的资料,主动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检查处理建议和意见整改纠正。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要求编制详细的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二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采购预算控制计划表”和“政府采购计划明细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报财政部门核准。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除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并将采购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前,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委托代理协议采取一年一订的方式,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订的方式。

第四条单位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应当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的合同,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凡符合事先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关于印发〈沛县县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试行办法〉的通知》(沛财预[2015]6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准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采购计划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一)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部门预算指标调整手续后,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二)在部门预算资金范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三)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补报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新增资产的管理,及时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备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

(一)下列事项应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批: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二)下列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1、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2、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政府采购活动情况,采购档案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以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舞弊行为,保证各项财务活动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条单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或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做到印鉴和支票相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条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

第四条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专职稽核岗位,配备稽核会计,否则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此项工作。未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由会计主管人员兼任本单位的会计稽核工作。稽核会计对其稽核意见负责。

第五条会计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计划、经济业务计划及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第六条稽核人员应依据国家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财务规定开展稽核工作,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

(一)原始凭证不经审核不得入帐。原始凭证取得或填制后由稽核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初审,并加盖“稽核”字样印戳,报分管领导人签字批准方可入帐。

(二)记帐凭证由填制人员填制后,经记帐会计初审,稽核会计复核,并分别签名或盖章后入帐。

(三)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要每月稽核一次。

第七条稽核会计有权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对稽核时发现的差错和问题进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对稽核出的错误应预以纠正。对重大问题或有关部门和人员不予纠正的问题,稽核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经济业务发生后,先由会计机构审核,再报分管领导人签批;未经审核的,分管领导人不得予以审批。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单位根据业务量大小和年度支出多少确定具体的支出审批权限,原则上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领导人审批。单位其他领导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条对大项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会计机构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人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更不准未批先办。

第十一条单位应对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专项资金支出及使用效益情况,单位的开支标准、报批程序及其它财务事项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单位年初以会议的形式通报本年预算的安排及资金使用的打算,年末开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单位应于每季度末15日前将本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或大额支出应及时在单位通报并公示。

2015基建会计制度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八篇

第1篇: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达几万亿元。这些巨大的投入彻底改变了中国经济落后的历史,极大地增强了国民经济实力。1998年8月,为了积极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和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发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加大基本建设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扩大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政府调控市场的基本意图。而基本建设本身具有固定性、单件性、长期性的特点,项目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等都会造成巨大损失和浪费,实现不了政府调控市场的意图。因此,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制度前提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切实实行政企分开,使政府在基建投资方面承担有限责任

(1)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就要按科学规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什么是基本建设及其财务管理的科学规律?我们认为,目前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国际惯例如业主负责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就是科学规律。这是人类几十年、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不分姓“社”和姓“资”,是客观实际的科学反映。(2)基建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的经济职能、责任就不同。政府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收税和就业。因为基建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在基建投资与管理上的职能也不同,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而承担有限责任。基建投资项目大体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大类型。在三类项目中,政府所扮演的经济角色是不同的。

①竞争性项目。指投资效益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活、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项目。在竞争性项目中政府要逐步退出,并通过政策指导和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使企业通过市场筹资、建设和经营。企业是竞争性项目建设营运的主体②基础性项目。主要指建设周期长、投资总额大而收益较低,需要政府扶植的基础设施和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基础性项目的投资和管理,主要是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企业(如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资公司)进行,同时广泛吸引地方、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在加强中央政策性投融资的同时,增强地方和企业的投资责任③公益性项目。主要指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医疗保舰环保等事业的建设项目,公检法等政权机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际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由政府进行拨款建设和管理。

2、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基本建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走了一条从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到引入市场机制,着力从宏观管理到微观运行都进行系列改革的道路。其方向和特点是投资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一是资金来源多渠道。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由过去中央政府一个投资主体,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集体、个体、外商等多元化的主体。三是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由政府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四是责任明晰化。包括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根据在基建项目投资和管理上介入的范围程度不同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在投资与管理上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结合原则。五是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从过去主要靠上新项目、铺新摊子,转变为在新建项目的同时,开始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六是项目实行招投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由行政分配任务,逐步转向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办法。当前,基建投资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一是投资的风险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大锅饭”体制没有打破;二是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三是投资效益不高,投资的市场体系不健全,法规建设跟不上。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基建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改革入手,按照基建投资与管理所呈现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责任明晰化的方向和特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

第2篇:国家电力公司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补充如下:

取消“169在建工程”科目,增设“167基建工程支出”、“168技改工程支出”、“170大修理工程支出”、“173工程物资”四个科目。工程预付款作为各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167基建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基本建设期间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建设期间购置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设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待摊基建支出”、“在安装设备”四个明细科目,反映工程项目实际完成情况。

(1)“建筑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基本建设工程在建期间的房屋、建筑物等土建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列入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内的各种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锅炉等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等。

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2)“安装工程”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进行设备安装等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等费用支出,应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实验、医疗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置、装配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安装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3)“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费:包括基本建设工作人员工资及附加、劳保支出、办公及差旅费、劳动保护费、基建用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工器具使用费、办公用具及器具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及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征用、租用、迁移补偿安置及管理费、土地复垦补偿费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研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等。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临时设施费:包括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企业自行施工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

设备检验费:指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筹资费用:包括应由基建负担的借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债券发行费用、债券利息、汇兑损益、外国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等。

负荷联合试运转费:指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运行亏损。

坏账损失:指经批准的基本建设方面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合同公证及质量监测费:指支付的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

税金: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施工机构转移费:指支付给施工企业因成建制地调来承担施工任务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

资产损失:包括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等。

其他待摊基建支出: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待摊基建支出,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收入员费、停缓建维护费、商业网点费等。

(4)“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工程设置明细账,并按设备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3、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工程备料款通过本科目核算。预付工程款及预付备料款时,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结算时扣回;以拨付给施工单位材料抵作应付工程款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预付工程款),结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按照材料实际成本,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通用材料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通用材料应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工程),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工程结算时,企业应根据审查后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欠付的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4、基本建设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基建工程领用企业通用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分摊材料价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基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基建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基本建设工程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成本转账,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的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等劳务,应按月根据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等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试运转及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工程成本。

5、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净利息支出及汇兑净损失,属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基建存款的利息收入和汇兑净收益应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6、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清理,已领出的剩余材料,在清理后应办理退库手续,借记“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清理债权债务,支付已完工程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的标准将“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余额,分配计入每个固定资产的价值。

(1)分配率计算公式:

①按实际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较短,整个项目的所有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实际分配率=(待摊基建支出明细科目余额-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建筑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安装工程明细科目余额+在安装设备明细科目余额)×100%。

②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适用于建设工期长、单项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摊基建支出项目的合计数-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100%。

(2)分配率算出后,可按下式计算每项资产应分摊的待摊基建支出额:

某项资产应分配的待摊基建支出=该项资产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投资和需要安装设备投资合计×分配率

(3)结转基建工程支出

将“基建工程支出”的明细科目全额结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8、本科目应按工程项目名称设置细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168技改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发生的实际支出。技术改造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业务扩充工程等。为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三)170大修理工程支出

本科目核算企业大修理工程实际发生的支出。

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四)173工程物资

1、本科目核算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准备的专用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工程物资的采购保管费也在本科目核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不在本科目核算。

2、工程专用材料、需安装设备按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3、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专用材料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能分清的直接计入设备、材料的采购成本,分不清的计入“工程物资──采购保管费”科目。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底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某项设备(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分配率。

分配率=(月初采购保管费余额+本月发生的采购保管费)÷(月初库存设备(材料)的余额+本月购入的设备(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4、本科目设置专用材料、库存设备、预付大型设备款、采购保管费四个明细科目。有关账务处理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办理。

第3篇:企业核算基本建设业务涉及的其他有关科目

1、102银行存款

企业的基本建设存款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应设置“限额存款”备查簿,专门登记国家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指标。当动用限额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113应收账款

基本建设业务发生的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在本科目核算。

3、123原材料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通用材料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领用原材料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摊材料成本差异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转出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4、129低值易耗品

基本建设项目为企业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项目购置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5、131材料成本差异

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使用通用性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在本科目核算。

6、152拨付所属资金

本科目核算集团公司、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统借统还贷款进行转贷时,拨付下属单位的借款本金和分摊的建设期借款利息。借入统借统还借款时,公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公司将借款拨付给直属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各直属单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公司接到银行转来的建设期利息并划转给各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直属单位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项目完工后,基层单位将资产移交清单报公司,此后的借款利息公司不再划转给基层单位,发生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基层单位上交公司还贷资金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公司收到基层单位交来的还贷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还贷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按单位名称和贷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7、161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基建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现成的房屋等按实际支付价款加运杂费、增zhí shuì进项税额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安装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竣工决算,列明财产清单,并根据决算实际支出数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购置的不需要安装设备以及基本建设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单项已完工交付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已使用部分增加“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部分增加“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科目。

改建、扩建固定资产应从在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未使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的变价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改、扩建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未使用固定资产),贷记“基建工程支出”、“技改工程支出”等科目。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转入使用时,借记本科目(生产用固定资产),贷记本科目(未使用固定资产)。

对已交付使用,而尚未编制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实际支出数暂估入账,待竣工决算编制后再作相应调整。

用基本建设资金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器具及现成房屋等在进行正常核算的同时,设置辅助账备查,以便于统计基建投资完成情况。

8、165累计折旧

基建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本科目核算。计提折旧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9、166固定资产清理

基建用固定资产报废、毁损进行清理在本科目核算。

报废、毁损的基建用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基建用固定资产清理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0、171无形资产

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本科目核算,同时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11、181递延资产

基本建设发生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购置费等在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工程原“转出投资”类支出,暂在本科目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递延资产还应设置辅助账备查。

12、191待处理财产损溢

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盘盈、盘亏在本科目核算。

盘盈的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盘亏的基建用固定资产和盘亏、毁损的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科目。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时:基建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基建用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物资的盘亏和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原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的净损失,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13、203应付账款

基本建设发生的应付账款在本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已完工程应付未付的应付工程款、企业收到有偿调入的设备、材料及有偿转入的未完工程的应付款项。

14、211应付工资

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应付工资、奖金等在本科目核算。

15、214应付福利费

基本建设工作人员的福利费在本科目核算。

16、241长期借款

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基本建设借款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借款主要有以下项目:

拨改贷投资借款:指企业在1988年以前借入的、尚未归还的中央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由地方预算安排的拨改贷投资借款也包括在本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指企业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指企业从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借入的投资借款,包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委托借款。

部门统借基建基金借款:指企业向主管部门借入的由主管部门从财政统借的基建基金借款。

部门基建基金借款:指企业借入的由主管部门管理和安排的基建基金借款。

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指企业为完成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从中国建设银行借入的特种拨改贷投资借款。

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指企业从建设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煤代油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煤代油投资借款。

国外借款:指企业从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国外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借款。

工行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工商银行发放的基建投资借款。

国家投资债券:指企业借入国家为电力企业发行债券的借款。

其他投资借款:指企业借入的除上述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17、242上级拨入资金

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基建统借统还贷款办法的基层单位,核算由公司拨入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企业收到公司拨入的统借统还贷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公司分配来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待摊基建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公司拨入统借统还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8、301实收资本

企业实际收到的基本建设拨款、参股基建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电力部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账拨款、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地方和其他单位拨入的建设资金等。但不包括由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基本建设资金。

收到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国家以限额拨款方式拨入企业的基本建设拨款,拨入时,在备查簿中登记,不作账务处理。发生支出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投资人不明确的直接按资金筹集组织者设置明细科目。

19、311资本公积

地方政府、其他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基本建设资金在本科目核算。

第4篇:新的基建会计制度中几个业务问题的处理

心闰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在施行中大家提出了一些间题。下面。我们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就几个间题谈点个人看法。

材采购计划时,虽然可以考虑动用库存,但在动用的同时要相应地归还银行的借款,因此,它不能作为单位的·内部资源,不能称之为“结余资金。一、关于垂木建设结余资金的计算新制度关于墓本建设结余资金年末数的计算公式是:荃本建设墓本建蓦建待冲基本建应收生结余资金

二、设拨软+投资+基建一设支出一产单位年末数合计借软支出合计投资借献这个公式与原制度比较,除去科目有些变动外,计算内容与原规定是一致的。有的同志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既然‘基建投资借款”包括在结余资金中,设备储备等“其他借款,也应,包括在内、两者同屠借款,应同样处理。有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就这样办了(第5篇: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探究

一、引言

就目前来讲,我们国家对于高等学校的基建会计工作还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规定制度,很多学校在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当中,往往只能借鉴使用一些企业的陈旧制度。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财政方面的核算和管理都非常不规范,而且彼此各不相同,最终的账务都显得比较混乱。有时候即使是在同一所高校进行财务核查,都会发现会计工作者们所使用的财务核算方法不一,甚至会出现脱节的现象。不论是财务核算的程序,还是进行财务运作的方法,都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可循,这就导致财务的处理运作加上了很多个人的观点和方法,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很多会计资料不能够进行彼此之间的比较,而且会计信息的失真现象也无法控制。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高校基建会计制度进行一个深入的探究。

二、高校基建会计制度所发挥的基本职能

作为会计工作体系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基建会计通过核算、监督以及管理等过程发挥着自身的职能。

(一)对于高校基建过程当中涉及到的每一个环节做出记录

要想切实得到高校基建投资的详细状况,就需要进行相关的账目以及流程记录的核查,而这就是高校基建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通过核查记录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基建投资的具体来源,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通过跟进其具体的流动过程,我们能够明确基建投资的去向以及使用的方式;通过核查财务记录,我们能够判断建设单位各个方面的财务收支是不是符合我们国家在财政以及财务方面的相关的规章制度,有没有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通过建设单位会计工作者所做的财务记录,相关的监督人员能够进行财务核查,明确基建投资的获取以及使用的整个流程,实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样就能够进一步约束建设单位的财政运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以此促进它们遵纪守法的行为规范,加强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节约性。

(二)在成本计算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校基建会计想要进行基建费用的核查、监督以及管理,首先就需要对于建设成本进行详细准确的计算,而这个计算的内容包含有:对于进行材料以及设备的采集和购买的过程的成本计算,在进行基建工程的施工安装等过程的成本计算以及进行资产的交付使用过程中的成本计算等等。所进行这些工作,能够真实地展现出单位财务运作的具体状况,并且通过计划出来的、预算出来的以及实际的成本这三者之间的相互比较,能够进一步核查建设单位自身的成本计划和预算的实际进行状态,依据这些能够进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分析。与此同时,还能够对建设单位的成本以及费用的具体使用状况做一个监督,促使其运营的合法性以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现阶段高校基建会计工作当中面临的问题

(一)对于资金使用的分类不够明确

在基建资金的使用过程当中,对于资金的分类以及归集都是比较关键的任务,但是,高校基建制度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致使很多高校的会计工作者们不明白如何进行工程资金的具体分类以及归集。比较常见的问题包括,在进行采购工程材料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材料款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建安投资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预付工程款处理;在进行审计费以及设计费支付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费用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预付工程款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其他的款项处理;在进行材料费以及零星工程费支付的过程当中,所支付的费用有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当作待摊投资处理,有的时候又会被当作建安投资处理等等。一般情况下,基建项目的结算时间都是跨年度或者是几年,如果这些上述的工作没有妥善完成,那么对于后续的核算以及结算工作产生的影响将是重大而且深远的。而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强化会计工作者的个人素质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强会计制度的基本建设。

(二)高校基建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处理工作比较混乱

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高校基建会计工作人员在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着程序混乱不清的状况。比方说,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汇报的过程当中,有的会进行进度款的列报,而有的就不会;在进行项目的核算以及交付使用核算的过程当中,彼此之间的意见不统一,所坚持的程序各不相同。正是因为上述这些业务在处理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程序不一的状况,才使得业务处理产生了混乱不堪以及欠缺规范的状况,在这种条件之下,资产的真实状况就不可能显现出来,因此,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无法保障。

四、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完善

(一)进行高校基建会计工作科目的划分

这项任务需要强调的是,首先需要提升其可操作性,具体包括:第一,待摊投资和建安投资的划分,前者是需要进行除了主体工程款之外的其他的项目费用的核算,而后者进行的就是项目主体工程款,如材料费、设备费以及工程结算款等;第二,预付工程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划分,后者进行的是对于合同之外的暂时支付的或者是应该收入的费用的核算;第三,应付工程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划分,前者是进行承建单位暂时没有支付需其代付的款项的核算,如有超出需要进行冲回,后者是进行供应商以及其他单位的支付费用的核算。

(二)进行会计明细科目和具体级数的设定完善

具体的设定原则是能够切实满足会计核算的要求,太过于细化不合理,但是也不能太过粗糙。一般情况下,高校基建会计科目的明细等级分为三级,其中,总账科目属于第一等级,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属于第二等级,对应项目的承建单位的具体名称属于第三等级。这种设定能够非常清楚地把各个项目的总体支出如实展现出来,因此,得到比较广泛的使用。

五、结束语

很显然,高校的基建会计制度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完善,进行这个方向的深入探究有很大的必要性,但是我们知道在这个方向的探索目前来看是比较缺少的。因此,对于高校基建会计制度的探究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更快地取得显著性的效果。

2015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企业可以用外国会计制度吗 第九篇

第1篇: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内部控制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笔者就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演进和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研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念的演进过程

第一阶段:产生阶段。内部控制的最初形式是内部牵制,即为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保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正确性,确保各项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建立起来的业务分管责任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内部牵制范围得到扩大,逐步发展到经营决策目标的建立和贯彻,经济效益的实现和评价等诸多领域。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发展阶段。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一调整组织的各种要素及其对管理当局和独立审立的重要性》的研究报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定义,即“内部控制包括企业内部采用的机构计划和所有有关的调整方法和措施,旨在保护企业资产,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济效益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这里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就已不限于会计与财会部门的有关功能。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完善阶段。1988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55号准则《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结构的考虑》,改变了用内部控制目标来定义内部控制的方法,采取按照内部控制组成成分的方法来进行。这个公告不再区别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也不再是站在企业的角度来定义,而是站在审计人员财务报表审计的立场来定义内部控制,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的概念,即为现实企业既定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它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控制政策与程序三个组成要素。这是内部控制概念的一次重大发展,既适应了当时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也促进了审计的进步。

1993年,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并通过的COSO报告中将内部控制分成为五个部分,即:控制环境;管理当局的风险评价;会计信息与交流系统;控制活动和监督。这是在1988年定义上的沿袭和发展,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概念。1996年,美国第78号审计准则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即“内部控制是受本单位董事会、高级管理阶层、政府管理门和其他有关人员影响,旨在为取得经营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循适当的法规等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这是迄今为止对内部控制概念最完善的定义。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综上所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企业行政领导和各个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处理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体系,包括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所采取的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是严格会计管理,设计合理的、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实施岗位责任分明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

按其作用范围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会计控制。其范围直接涉及会计事项各方面的业务,主要是指财会部门为了防止侵吞财物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所制定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2)内部管理控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政府开始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力度,制定和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论文写作,现代企业。然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内部控制还刚刚开始,会计信息失真、经营失败及不守法经营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归结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灵。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总体来将,我国企业普遍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认识不够;侧重于企业外部环境的梳理,而忽视了内部各环节、各岗位的牵制;侧重于经营环节的程序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协调;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而忽视了执行制度的人的素质提高;侧重于对货币、实物的控制,而忽视了企业文化环境的建设等。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控制环境基础薄弱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和贯彻。它涵盖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行、操守、价值观、素质和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经营观念,企业各种规章制度、信息沟通体系、业绩评价机制等。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在:

1、企业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大多企业未制订完善的、成文的内控制度,这一事实反映出至少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部控制的意义。即使已经制订出相应内控制度的企业大多也只是停留在“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给人看”的表面文章上,制度的落实方面问题很多。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3、企业制度不健全。一是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例如厂长(经理)缴纳的风险数额只是象征性的,对他们无法构成压力。多数企业领导人还不能负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责任来,一旦出了问题仍由国家来承担损失。企业经营者可能基于利己动机而利用职权侵吞资产或大肆挥霍。为满足这种欲望,有些经营者不会重视内控的建设,甚至有意忽略或阻挠,反过来又加重了企业制度的不健全,形成恶性循环。论文写作,现代企业。二是人事政策和实务不完善。雇佣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有许多是凭关系挤入企业;对职工未形成一套关于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的制度;未根据不同情况对职工进行适当的道德教育。企业职工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值得环疑,即使有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强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三是企业制度不全面,没有针对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制订出相应的规章制度,顾此失彼现象严重。

4、管理者素质较低。许多企业的管理者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这样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论文写作,现代企业。

5、企业文化建设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依存于企业而存在的共同价值观念的组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支持和维护。因为企业文化是培养诚信,忠于职守、乐于助人、刻苦钻研、勤勉尽责的一种制度约束。企业文化是将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进行统一和融合,使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达到有机的结合,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的中枢神经,它所支配的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从而才能很好地解决因制度失灵而产生的种种问题。

(二)企业内控部门责权不对称,内部控制和监督不力

企业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而我国的内部控制主要是指内部会计控制。作为承担内部控制主要部门的财会、审计部门存在严重的责权不对称现象。

1、内审部门形同虚设。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自我需要。但是,在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其存在问题主要有:

(1)组建的非自愿性。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内部审计主要是在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带有很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而这种过多依靠行政干预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很难受到企业重视。被调查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大多是从财会部门转来的或由财会部门兼任或是从其他部门调来,有的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审计专业知识,内审部门成为企业安置干部的一个部门,这种情况下组建起来的内部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作用。

(2)独立性不够。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本身就应从第三者的立场上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经济监督进行再监督,它的地位应当是超然独立的。而目前对内审部门是界定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说明我国内部审计只是服务于企业负责人。这就造成内部审计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因为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其各项经营行为尤其是重大行为大多是在厂长经理的授权下进行的,是厂长经理意志的直接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又如何开展工作呢?基于以上两点,内部审计无法在地位上实现超然独立,其工作范围大大受限,也很难赢得威信。

(3)重审计监督,轻服务建设。内部审计是适应企业的内在需要设立的,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为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而实际中内部审计却忽视了防错防弊这一职能,过分强调查错纠弊,在各种正式的文件规定中,强调“监督”的多,提倡“服务”的少;强调“事后监督”的多,提倡“事前、事中监督”的少。这种过分强调事后监督的指导思想是我国审计认识上的一大误区,也是阻碍内部审计发挥作用的重要思想因素。

(4)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不甚理解。企业管理人员经常将“内审监督”,与“会计监督”混淆不清,使人们产生“企业内部审计没什么意义”的想法。由于指导思想上的误区,多数审计人员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有些人将自己等同于厂长经理的行为工具,处处依厂长经理的旨意行事,有些则由于工作不好开展而心灰意冷或充当好人,使内部审计形同虚设。

2、责权不对等。权利、义务与责任对等是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目前有关法规中明确内部控制机构既代表国家执行行政监督职责,又要为企业领导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服务。这种理论上的双向服务机制将内部控制机构经济责任和义务确定得大于其实际的功能和拥有的权力,只能把内部控制机构置于一个两难的境地。

三、强化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思考

企业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作为一项制度建设,其客观的成份越多,科学性就越强。内部控制建设也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制定出能针对企业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来,而不可能千##第1篇律。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机制

实施内部控制,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经营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的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1、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财务总监首先通过对单位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领导和控制,掌握会计系统的运行,对于单位重大的交易、资产变动等拥有审批权;其次通过主持定期及非定期的单位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和会计方面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尽管实际工作中因个别经理素质差异和财务总监素质不一,不乏有受经理个人意志指使者,但只要明确控制责任,且有相制衡的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控制主体存在,是会收到很好成效的。

2、构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一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3、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产生,行为主体全是“人”。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把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把内部控制工作做好。具体讲,除领导本身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思想行为状况。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

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内部控制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二)以“协调”作为双元控制主体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以“约束+激励”作为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

1、在存在双元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却不能直接进行管理和经营,只能通过会计信息“间接”控制;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过程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报告方式。因此,决定了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内部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

2、“约束+激励”是引导经营者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办法。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社会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能形成综合监督的合力,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够。

3、对审计的独立监督、公正职能未予以充分重视,审计未形成规范化、法制化和经常化。对查出问题的处罚,往往就事不就人,重人情而轻规定,执法的刚性被扭曲。

第2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控制是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由此而建立起来的系统的内部管理规范就是内部控制制度。早期的内部控制是保护资产安全完整和财务记录的可靠性,要求企业对交易实行授权与批准、对资产实行控制、财务记录的审核与经营保管职务分离。由于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重大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呈上升趋势,如“巴林银行”、“安然事件”等,这一系列公司财务丑闻及国内银广夏、郑百文为代表的上市公司会计做假事件,引起了中国会计学界对内部控制课题研究的重视。一年前成立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不久前在北京召开了全体会议,对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具体规范讨论稿进行了深入讨论,此举意味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目前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的外部环境有待加强

尽管财政部已颁布了多项内部控制规范,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形成一个适合于各种类型单位的内部控制框架,也缺乏可操作性的内部控制指南,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无法准确地适用已有规范进行操作。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从而缺乏有效的内部评价机制,管理控制的弱化导致了经济犯罪案件的不断发生。

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高层领导的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仍然停留在行政领导的角色上,没有真正把企业当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上市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董事会的作用相对弱化。

(二)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动力不足且普遍存在由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在企业所有人即股东和企业管理层的委托关系不完善(

(三)风险意识差,企业内部控制依然薄弱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高,但是,从目前一些企业的现状来看,企业的风险意识还比较淡薄,缺乏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能否搞好内部控制工作更多的是取决于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如果内部控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就有可能错误地做出估计和判断,导致错误的决策,给企业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由于国有企业根深蒂固的集权管理,改制后的企业并未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经理层集控制权、执行权、监督权于一身,在这种状态下要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解决的对策是理顺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职责明确、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衡、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只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所有员工与企业兴衰息息相关,才会有动力去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才能得到最大发挥。

董事会应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负责。因为对于董事会来说,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为了保证企业有效运行,完成各项目标,保证企业各项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得以贯彻执行,解决会计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所以董事会责无旁贷。

(二)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任何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例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人才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提高中高层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道德素养对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于管理人员的任用,我们可以实施经理人员代理制。代理制是指企业对决策的执行层人员实行公开的招聘,以录用具有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对本企业实施全面管理。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取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吸引那些善于经营与管理的人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可以对代理人实行灵活的激励与制衡措施。

财务人员对于会计信息的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质任,因而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最直接、最基础的环节。(1)积极推行基层财务负责人委派制。通过竞聘上岗,选拔德才兼备的财务人员走上业务领导岗位,制订基层财务负责人的工资薪酬考核奖励办法。专门成立考评小组,对他们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考核,广泛听取工作单位相关人员对他们的评价。基层财务负责人对委派方全权负责。基层财务负责人实行任期两至三年,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委派期。在任职期间如发现不良行为,可以实行解聘,真正做到能上能下。(2)加强对全体财务人员的管理。要对企业系统内的财务人员的结构进行统计与分析,有计划地对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制订一些合理的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全体财务人员工作热情、学习热情及创新能力。

(三)加强预算管理,做好预算控制

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目标利润为导向,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编制全面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投资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人力资源预算等等,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通过比较、分析内部各单位未完成预算的原因,并对未完成预算的方面采取改进措施,确保各项预算严格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预算执行情况差的单位进行惩处,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与有效性。

(四)找准关键控制点,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受到效益—成本原则的制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只有抓住关键的控制点才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是指业务流程和单位经济活动中那些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关键控制点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好地衡量业绩;哪一个控制点能够反映重要的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够以最小的代价纠正偏差;哪一个控制点能够最为有效。

内部控制的重点是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和舞弊、效率低下、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发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是指分析和辨认实现有关目标可能发生的负面风险,以便形成确定应该如何对它们进行管理的依据,这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企业必须制订与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相关的目标,设定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的相关机制,以了解自身所面临的各种不同风险。例如,随着企业投资的增加,企业应特别关注资金使用上的风险,应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评估重要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明确规定相关法律责任。要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手续,防止资金使用随意支付,杜绝各种浪费行为。

(五)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既是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又是控制有效性的确认者,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1、内部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并且是一项高层次、综合性的经济监督。审计人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技能。从目前来看,企业内审机构力量薄弱,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加强内部审计力量。一方面,要优化审计人员结构,充实审计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要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考核奖惩制度,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2、要实现审计职能的转变。从目前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来看,还主要立足于基层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基建专项审计等,而对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方面投入的精力较少,因而,舞弊行为、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后有必要逐步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探索风险导向审计,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和延伸度,赋予内部审计部门追查异常情况的权力和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的权力,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四、几点思考

(一)内部控制定位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其内部涉及到法律、经济、利益调整等,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现行的内部控制标准来看,大多将内部控制定位于标准方向,没有上升到强制规范的法律层面。在我国目前人们法律意识不强、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缺乏、人的整体综合素质不高的环境下,未来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定位应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具有法制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和在企业经营管理具体工作中加以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制定模式

目前现行企业内部控制的制定模式,仍然沿用传统的分行业制定。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模式,既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统一标准来管理。未来的内部控制规范标准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模式,由国家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导制定,使其具有权威性。

(四)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实施

最近,财政部副部长、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主席王军同志指出,企业内部控制标准的执行,是企业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的灵魂,这一论断揭示了内部控制的实质。从我国内部控制近几年来的实践可以看出,发生大案要案的企业,实际上都有内部控制规范和标准,有的条条框框还很细,但就是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由此可见,切实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是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力的根本保证。

第3篇: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在当前知识经济的时代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将直接面对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挑战,对外贸易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所遇到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加之企业经营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的运作,企业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危机越来越严峻。因此一个企业要想在这样的经济潮流中生存、竞争、发展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关键所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层次、各环节整体科学高效的管理控制制度的有机体系,是由一系列控制政策和程序所组成的系统。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的运行,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及时防止和纠正错误与弊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经营运作信息的及时准确。它是通过企业内部高层管理者乃至每一名员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高效的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

一、科学合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必须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并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经营管理循环。就制定内控制度而言,我认为企业的高层领导在企业经营的设计理念上就应该高度树立制定内控制度的观点和意识,注意从建章建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做事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积极主动、科学严谨的制定有序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济越发展,内部控制制度就越重要。企业上至领导下至每一位员工、在每项业务和环节上都必须按内控制度办事,使企业的内控制度真正起到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发现和纠正弊端和错误,确保企业的经营运作有序、科学、高效。企业可采用业务循环法,将企业整个交易循环事项的过程,划分为销售和收入的循环、采购和付款的循环、生产过程的循环、筹资和投资的循环、货币资金的循环五个关键性环节,并据此制定各环节的科学、规范、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

企业建立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合法,保证经营活动的高效、经济,保证企业内部管理活动顺畅而又相互制约,最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下的竞争能力。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具有一定的传统性和一般性。一般而言,设计企业内部控制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因企制宜,兼顾灵活。除上述最基本原则之外还与下述一些基本原则是密不可分的。

(一)、相互牵制原则

(二)、成本效益原则

(三)、岗位责任原则

(四)、协调配合原则

(五)、系统网络原则

总之,建立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必须实事求是,因企制宜,不能照搬书本,一味追求控制,而不管企业的整体经济利益。企业的内部控制从设计的角度来看,应能达到一个基本目标。

三、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从五个方面着力

1、人员素质控制是关键。人是内控制度的主体,首先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应该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否则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序的内控制度就成为一句空话。而制定了内控制度就需要具有相应素质的员工来执行,如果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控制措施就会失效。所以企业应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招聘不同学历和专业技能的人才竞聘上岗,科学合理地安排,使每个职员所担任的职务与其所具备的素质、能力相称,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所担任的工作做到最好。

内部控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因此就高层管理者的控制而言,首先是其应德才兼备,其次是要设计和协调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关系,加强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和控制检查制度,防止经营者侵犯国家利益、或非法牟取私利。

2、组织控制要科学。首先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即经营业务的授权者与执行者要分离,执行者与记录者、监督者要分离。要注重把握①在决策层内部要有明确的透明度、合理的权利分割与牵制。特别应充分发挥董事会必要的集中决策,集体领导,形成即相互支持与协助,又相应提醒与制约的优势,落实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有的监督检查作用。②决策过程中应有的科学程序以及决策与管理体系中应有的结构层次。

3、业务程序及信息质量控制要完整。企业为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科学高效有序的运行,就必须科学合理的规定内部业务程序。控制的要求是,按组织控制的要求和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工,授予各机构及各层次管理人员相应的审批权,强调任何机构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得行使审批权,也不得越权审批,对已经发生的业务必须按照会计控制的要求及时、正确、全面的反映和记录,并复核记录内容,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是企业中最重要的信息,因此,建立和和健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完善会计制度设计、信息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企业必须根据现行的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

4、资产保护控制要灵活。内部控制的各种控制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货币资金的控制。(2)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控制。(3)债权性资产的控制。(4)预算控制预算控制。

5、内部审计控制制度要严密。内部审计制度是单位内部设置得专职的审计机构和专职人员,通过经常和定期的审查活动,做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因此,各企业单位应强化监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四、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巨人集团失败的教训和海尔集团成功的经验来探讨企业内部控制的作用。

(一)巨人集团案例

巨人集团曾经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佼佼者,一度在市场上叱咤风云,该企业以闪电般的速度崛起后,又以流星般的速度迅速在市场上沉落了。这样一家资产好几亿,年产值号称数十亿的企业破产,究其原因,管理当局的决策失误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巨人集团总裁史玉柱在检讨失败时曾坦言:巨人的董事会是空的,决策是一个人说了算。决策权过度集中在少数高层决策人手中,尤其是一人手中,负面效果同样突出。特别是这个决策人兼具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而其他人很难干预其决策,危险更大。

总结巨人集团失败的经验教训,其计划过程失控也是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计划动因不明确;计划非理性,试图超越规范;过程失控,如计划制定较为粗放,计划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反馈与检讨,计划柔性不足,在市场状况即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缺乏对策,企业原有经营管理模式及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计划不匹配,人才的压力也是导致计划失控的原因之一等。

(二)青岛海尔集团案例

在1984年海尔集团曾一度亏损147万元,濒临破产倒闭,可是经过了18年的奋斗,到2001年海尔集团实现全球营业额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目前,海尔集团在49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8000多个营销点,产品销往87个国家和地区。海尔是中国家电行业唯一一家五大产品全部通过IS09001国际质保体系认证和国内首家通过IS014001认证的家电企业,也是中国第一个列入美国UL认证名录的企业,并通过了欧盟EN45001认证,是中国第一家产品在国内就可以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2000年5月海尔集团还被美国著名的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和美国《财富》杂志社评为全球“最佳营运公司”。海尔集团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取得如此的成就,其成功的经验是很多的,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海尔集团有非常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内部控制中的环境控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海尔集团的管理当局重视基础管理,有不断地组织变革的思想,注意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注重学习美国式的开放创新、个性舒展与日本的吃苦耐劳、团队精神,并将其与中国的传统思想创造性地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独具魅力的海尔管理体系,如实行OEC账表化管理,做到“日事日毕,日清日高,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管人凭业绩,管事凭考核;坚持管理高质量,不做表面文章,注重管理实效,以法治厂,无一例外”。

其次,人事政策合理和有效。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人的因素是至关重要的。海尔集团通过实践,制定出了合理的员工聘用机制、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等。其用人的原则是:充分发挥人的潜能,让每个人不仅能感受到来自内部竞争和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且能将压力转化为竞争的动力。海尔实行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于在岗的干部每月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进行选拔上岗或淘汰降职;而工资的发放则分档进行,计效联酬等方法。

第三,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及明确的职责划分方法。海尔的管理当局认为合理的组织结构能够保证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进行。海尔集团从1984年开始,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机构调整,从直线职能式管理经过矩阵结构管理到“市场链”管理,最终形成了责权明确的四个层次的管理体系,各个层次各负其责,形成了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巨人集团失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失控,尤其是控制环境中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的失误造成的;而海尔集团的成功经验也在于企业管理当局的经营风格、文化理念及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我国的内部控制思想较国外起步晚,这也导致我国近年来公司丑闻更是频频曝光。从早期的“郑百文”,“银广夏”,“麦科特”,“蓝田股份”,“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到2015年,伊利股份董事长被拘留,创维数码董事局主席和金正数码及深圳石化董事长被捕,开开公司高层人员携款潜逃。反省以上事件,问题无不出在公司的管理经营上,而内部控制不利,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总之,目前我国很多企业控制环境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第二,不注重人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不能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第三,组织结构和职责权限不明确。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

第四,对企业的监督不力。如上所述,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而债权人对企业的监控作用也很小等,因此造成一些企业看似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对企业效益的提高却很难发挥作用。

五、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会计信息质量控制

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主要的控制方法包括:(1)会计系统控制,就是通过建立完善的复式记账会计核算系统,保证企业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从而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2)内部审计控制,这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在资产安全控制和经营绩效控制中,也广泛采用内部审计控制方式(以下略),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资产安全控制

资产安全控制的目标是维护企业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主要控制方法有:(1)限制接触控制,就是指严格控制对实物资产的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可接触、处置资产。主要适用于现金等变现资产,以及各种存货资产。(2)定期盘点控制,是指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盘点清查,进行账实核对。如果账实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经营绩效控制

经营绩效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经营的效率与效益。控制方法主要有:(1)授权批准控制,即对单位内部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不能进行。这样可以保证单位既定方针的执行和滥用职权。(2)奖惩激励控制,就是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来激励和约束被控制者,使其更好地为实现其控制目标服务。其手段可以通过合理的薪金制度、职务晋升制度等加以实施。(3)全面预算控制。预算管理由

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分析和预算考核等一系列具有顺序的环节组成。一个现代企业,如果想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企业管理目标,就需要实行全面预算体系,推行预算管

综上所述,科学和合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显示需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而发展。理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形成需要: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认真总结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实践经验,通过剖析典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运用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的方法,探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一般性规律,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4篇: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证监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发展战略。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制定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认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式、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督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财务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制等。

第二十九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同意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计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财务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帐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时间,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券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和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第六章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方法,指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指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5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的好坏,是企业生产经营成败的关键。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并强化其实施。

一、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原则

1、相互牵制原则。企业每项完整的经济业务活动,必须经过具有互相制约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环节方能完成。在横向关系上,至少由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办理以使该部门或人员的工作受另一个部门或人员的监督;在纵向关系上,至少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或环节,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对授权、执行、记录、保管、核对等不兼容职务要相互分离控制。

2、协调配合原则。各部门或人员必须相互配合,各岗位和环节都应协调同步,各项业务程序和办理手续需要紧密衔接,以保证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协调配合原则是相互牵制原则的深化和补充。贯彻这一原则,尤其要避免只管牵制错弊而不顾办事效率的机械做法,必须做到既相互牵制又相互协调,从而在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完成经营任务。

3、程序定位原则。企业应该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功能将其经营管理活动划分为若干个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性质相应地赋予职责权限,规定操作规程,明确检查标准,责、权、利统一。形成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以此定出奖罚制度,增加每个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

4、成本效益原则。实行内部控制的成本要低于由此产生的收益,力争以最小的控制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5、层次效益原则。正确处理企业内部控制层次与工作效率的关系,防止以增加层次的“人海战术”来获得较好内控效果的现象。以高效、有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或人员),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有用性和效率性。

二、企业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

1、结构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客观上需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以保障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董事会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公司的财务工作及经营者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应设立满足企业监控需要的职能机构如审计部、稽查部,对董事会负责并在业务上受监事会指导。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2、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是指单位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以授权批准来进行控制。在公司制企业中,一般由股东会授权给董事会,然后再由董事会授权给企业的总经理和有关管理人员。企业每一层的管理人员既是上级管理人员的授权客体,又是对下级管理人员授权的主体。单位内部某个部门或某个职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才能进行,否则就无权审批。授权批准有一般授权和特定授权两种形式。授权批准控制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要明确一般授权与特定授权的界限和责任;其次,要明确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再次,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以保证经授权后所处理的经济业务的工作质量。实践证明,权利应受到制约,失去制约的权利极易导致腐败。

3、会计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企业应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控制规范,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重点把好两个关口: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取得和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进行更正、补充。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忽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①大项经济业务要审核监督审批程序,是否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是否是单位正常业务工作的需要,有无超出单位业务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力,要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不能讲情面或有后顾之忧,应坚决依法制止和纠正。③《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负有责任,这对于审核监督原始凭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加强对财务收支的审核监督。对财务收支监督的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渠道、资金支出管理范围和支出标准项目等,监督的重点是合法性问题。在对收入监督审核时应注意有否超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巧立名目收费的;是否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有否收入不按国家规定管理,挪用、截留、转变资金性质、设账外账和设“小金库”的。在对支出审核监督时应注意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无挪用、截留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问题;审核财务支出的内容有无变通、虚报冒领的问题;审核是否有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问题;审核支出金额与实际需要量是否相符。只有这样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4、资产保护控制。就是对实物的采购、保管、发货及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限制接近、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控制。在实际工作中,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存货等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必须限制无关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的收支管理只能限于特定的出纳员,支票等重要票据的签发,必须是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存货的实物保护可以有专职的仓库保管员控制,对一些特殊的存货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其他保护措施,达到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

5、职工素质控制。企业内控制度落实好坏与否,取决于执行者,职工素质控制是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保证,单位在招聘、使用、培养、奖惩等方面对职工素质要进行控制。招聘是重要环节,单位的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共同对应聘人员的素质、水平、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的测试、调查,以确保受聘人员能够适应工作的要求。同时应注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推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

6、预算控制。预算控制是保证内部控制结构运行质量的监督手段。预算管理是将企业的目标及其资源的配置方式以预算方式加以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企业内部控制活动或过程的总称。预算管理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考评等环节构成,内容可以涵盖单位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融资、采购、生产、销售、投资、管理等诸多方面,也可以就某些方面实行预算控制。预算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组织实施由总经理执行。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预算是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董事会不可能对预算提出实质性意见,预算管理中董事会职权弱化的现象十分突出,从而滋生了预算管理中由内部人控制的现象。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在董事会下设预算委员会或由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进行预算的制订、协调、监控、评价、考核等工作;预算的执行层由各预算单位组织实施,并辅之以对等的权、责、利,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的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企业在实行预算管理时要注意:①所编制预算必须体现单位的经营管理目标,并明确责任;②预算在执行中,应当允许经过授权批准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使预算更加切合实际;③应当及时或定期反馈预算的执行情况。

7、风险控制。企业针对每个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的防范与控制。主要包括:①筹资风险控制。企业的财务结构、筹资结构、筹资金额及期限、筹资成本、偿还计划等都要事先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考核,关键是要保证有一个合理的资金结构,维持适当的负债水平,既要充分利用举债经营这一手段获取财务杠杆收益,提高自有资金赢利能力,同时要注意防止因过度举债而引起财务风险的加大,避免陷入财务困境。②投资风险控制。无论是债权股权投资还是长短期投资,企业都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预计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及对策。③信用风险控制。主要指应收账款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企业应制定客户信用评估体系,确定信用授权标准,规定信用审批程序,进行信用实时跟踪。④合同风险控制。建立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和违约措施的控制程序,防止因发生法律纠纷而导致的企业诉讼。

8、审计控制。审计控制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政策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规定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审计的内容十分广泛,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国会计工作实际情况,新《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以便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审计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

三、企业内控要杜绝四种偏向

1、在内部控制机构的设置上,克服重眼前利润,轻专职机构建立的偏向。尽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构,以从组织上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2、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上,克服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轻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的偏向。建立健全可靠的内部凭证制度、完整的簿记制度、严格的核对制度、合理的会计程序制度、科学的预算制度、定期的资产盘点制度等比较完善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3、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上,克服重非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轻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的偏向。进一步强化责任管理、制度管理,规范控制行为,建立健全集良好的控制环境、完善的会计体系和可靠充分的控制程序为一体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4、在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上,克服重程序监督,轻对“内部人”监督的偏向。真正做到“三个加强”。一是加强对企业法人的内部控制监督,建立企业重大决策集体审批等制度,以杜绝厂长、经理独断专行,胡作非为;二是加强对企业部门管理的控制监督,建立部门之间相互牵制的制度,以杜绝部门权力过大或集体徇私舞弊;三是加强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建立关键岗位轮岗和定期稽查制度,以杜绝企业中层干部和供销、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以权谋私或串通作案,从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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