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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2016-12-16 13:36:2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共5篇)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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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第一篇

湖北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方案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湖北省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县(市、区)工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工作流程,遵循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规定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县(市、区)工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

家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做好后置审批事项“双告知”工作,开展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涉税告知服务工作,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依托已有的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采取在省级层面工商、税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交换。省工商局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及时传输至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从平台上认领登记信息并向本系统清分,按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回传相关涉税信息。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

充分利用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实现与湖北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对接。

(六)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

2016年10月1日起,全省县(市、区)工商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统一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0月1日前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统一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对原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

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对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五)加强督促检查

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对“两证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0个焦点问题为您指引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第二篇

关于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20个焦点问

题为您指引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今天起实施 这20个问题您得知道

1.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2. 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

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4. 这项改革遵循了哪些基本原则?

答:这项改革遵循了三项原则:

一是便捷高效。就是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二是规范统一。就是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三是统筹推进。就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5. “两证整合”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两证整合”适用于全国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6. “两证整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省(市)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7. 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9表示工商部门;

第二部分(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2表示个体工商户;

第三部分(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四部分(第9—17位)为主体识别码;

第五部分(第18位)为校验码。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8. “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什么功能?

答:“两证整合”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9.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两证整合”后,新

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10.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报到,应该什么时候去报到?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但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接受税务管理。

11.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该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义务后,应持“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到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

12. 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长期未到税务机关报到是否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涉税行为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长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一直未到税务机关报到的个体工商户,将被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列入风险管理范围。若核实已发生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13. “三证合一”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换照工作,“两证整合”是否也设置换照期限?

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不设置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

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但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14. 实施“两证整合”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暂未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15.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换照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其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宣布失效。

16. 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应尽快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码变更事宜(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7. “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获取工商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有关表单信息,维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关登记信息,无需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8.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到税务机关申报清税? 答:对已接受税务管理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

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第三篇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十二月一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今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黑龙江、上海、福建和湖北四个省(市)自10月1日起先行试点。

自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三证合一”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的呼声开始出现。今年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意见》指出,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意见》明确,“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和任务: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整合;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清理相关法规,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设定换照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未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现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特别强调,各地要充分尊重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意见》还强调,“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意见》要求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落实,加强协同推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好事办好。

上海个体户实施“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第四篇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上海个体户实施“两证整合”、“五证合一”

上海市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同时开展市场主体“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原有个体工商户可以主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换领,换领营业执照时不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3、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具体参见营业执照副本背面须知。【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4、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二、市场主体“五证合一”

1、自2016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场主体(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体工商户)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2、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市场主体无需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原有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按照“三证合一”、“两证整合”有关要求进行。

3、办理“五证合一”时不收缴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4、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至注册(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

5、本市自2015年3月17日起取消统计登记行政审批事项。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市场主体自行保管统计登记证,有效期满后自行销毁。各类市场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统计调查。

三、其他

1、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原有证照继续有效。暂未取得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其他市场主体,其原有证照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

2、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可登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领取。市场主体开业、变更登记和换照均无须缴纳费用。

明日起全国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 第五篇

明日起全国将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

合”

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是指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有利于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今年8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这项改革作出了制度安排。

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印发的《意见》,从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将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优化服务方式,改造升级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特点,《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个体

工商户没有设定换照过渡期,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新的营业执照,对于未换领新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意见》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强制换照。

为扎实推进这项改革,做好相关工作,11月初,工商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有中央21个部门参加的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电视电话会,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进行了动员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11月中旬,工商总局邀请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13个部门召开了推进个体工商户新营业执照社会应用工作会议,参会部门均表示将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新营业执照的使用,指导督促本系统使用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调整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业务。

各地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中央四部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密切协同推进,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引导宣传,深入推进这项改革。截至11月28日,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山西、安徽、广东、陕西、宁夏、内蒙古、江西和深圳已经实施了“两证整合”,其他24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已经完成了工商与税务部门的联调测试,将在12月1日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作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先行试点省市,截至11月28日,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217548户,比去年同期增长23.8%,改革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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