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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2016-12-26 13:46: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共9篇)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永州市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及《永州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整治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长效管理”的原...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供大家学习参考。

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一篇

东安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全省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永州市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及《永州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出、长效管理”的原则,迅速开展全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人民生命高于一切,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水面, 像管理城市街道一样整治河道,依法打击涉砂涉河违法行为,边整治、边规范、边提高,强化常态化管理,积极推行河道采砂“一证一费”(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河道砂石资源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健全河道采砂法制制度体系,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经营秩序,防范和杜绝河道采砂安全事故,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区域。全县范围内的采砂河段、城区的两岸河段、水源保护区河段及所有涉河建筑物河段。

(二)整治对象。包括采砂船只、堤防、桥梁、穿河管道管线、渡口、码头、水电工程以及采砂活动中涉黑、涉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针对本地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做到有的放。一是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证采砂、乱采滥挖、,乱堆乱弃行为。二是开展上码码头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无审批的上码码头或虽经审批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三是开展涉河建设项目的专项整治。中带年查处无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未按审批要求实施的涉河建设项目以及施工期渡汛方案不落实、施工围堰未完全清除的涉河建设项目。四是开展采砂活动中环境整治。重点查处采砂活动及上码码头建设中涉黑、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一是抓好6项整治行动。第一,严格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在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采砂权拍卖行为(确需拍卖的按程序报批)、停止办理采砂许可手续,为过渡到实行“一证一费” 采砂管理制度打下基础。第二,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全面禁止在河道内淘金,对无证采砂或虽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砂船只只坚持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只依法进行处罚;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河道采砂中涉黑涉恶行为及其保护伞;从严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三,清理整顿上码码头。对

无任何审批手续的上码码头或虽手续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不具备经营条件和资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审批手续不全但无安全隐患的上码码头进行处罚。第四,清除采砂尾堆。全面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对河道内影响行洪和航运安全的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者予以清除;无法找到设障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清障。第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洲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要摸清河洲底子,区别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买卖河洲行为。第六,维护砂石市场稳定。专项整治期间,要切实维护砂石市场稳定,避免砂石价格飞涨,严厉打击吞货居奇、哄抬砂石价格的行为。二是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批。凡是违法法律规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要切实拒绝行政干预,各级行政领导不要为违法违规的涉河建设项目打招呼、开绿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防洪法〉的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能先行批准,以避免发生不符合防洪规划和标准的项目上马,增加防洪安全风险。整顿期间,对已建和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凡没有水利部门审批手续的,责成建设业主补办审

批手续,并按审批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对在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必须制定渡汛计划,并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对待建的涉河建设项目,必须凭水利部门开具的开工许可证开工,并于水利部门签订安全渡汛责任书,缴纳围堰、弃渣清除押金。三是全面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河湖水域是调洪、蓄水的通道,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屏障。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为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水域的无序占用,努力保护河湖水域不减少。县水利局要加快推进河道划界工作,依法划定各类河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作为河道湖泊日常管理的依据。四是逐步推进河流绿色通道建设。全县要在河道管理中积极饯行省政府提出的“生态治河”理念,切实抓好水生态保护工作,努力减河河流绿色通道。当前,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依法开展疏浚除障,逐步消化、消除老的河道淤积和障碍物,杜绝新的设障行为出现;要大力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工程,尽量保持河道的自然特征;避免因开发建设造成河道堤防、河床及生态对样性的破坏;要梳理沟通河网水系,提高河道湖泊的水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恢复河流生物的多样性,维护水系生态平衡,充分发挥河流的生态功能。五是建立河道管理长效机制,现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在开展综合整治的同时,要建立健全河道【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管理的长效机制,拟定和完善涉河建设审批制度、采砂管理制度、水域保护制度、河道巡查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职责分工

(一)全县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查处一皮典型违法案件。县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河道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负责与各部门的衔接;县水利部门负责制定专项目整治工作方案, 负责提出河道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牵头查处无证采砂船只,上码码曾非法采砂行为,规范采砂行为及上码码头布局,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负责统计上码码头的发证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码码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上码码头、其他涉河建筑物违法用地行为,负责查处非法买卖河洲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抗法及暴力行为,负责保障专项整治行为的顺利开展,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砂石经营活动中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工商部门负责统计采砂船只、上码码头的已发证情况,负责查处无工商许可证的采砂船只、上码码头;税务部门负责统计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码码头的税收缴纳情况,负责查处采砂和运输船只、上码码头的偷税漏税行为;财务部门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安监、监察部门配合本

河南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二篇

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2016-03-01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从3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专项打击、集中检查和成果巩固三个阶段进行。通过专项整治,坚决打击和遏制河道违规非法采砂活动,坚持问题导向,查找问题,强化措施,督促整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河道采砂管理依法、科学、有序、可控,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

要求各地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统筹谋划、部门联动、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共同把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好,确保取得实效。【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组织体系建设,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

2、科学编制采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

3、严格采砂许可,抓好源头管理;

4、加强巡查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5、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6、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提高;

7、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采砂管理执法水平。

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三篇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0年8月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全力开展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成效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在泉州市及相关区(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级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整合执法力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执法方式,全力打击非法采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主动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对违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违法的苗头,坚决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重点水工程、桥梁设施的安全。据统计,晋江干流金鸡拦河闸下游河段共组织执法活动35次、出动执法人员240人次、在执法中共查扣非法运砂车辆5辆, 没收非法抽砂船4艘、抽砂管100根450米,查扣大型非法采砂船2艘,清除采砂场约5860平方米、采砂码头4处,查办水事案件13件,处罚没款5.65万元。南安市在打击金鸡拦河

闸上游的非法采砂中共组织大小规模的执法行动50多次(其中夜间行动20多次),出动执法人员6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取缔非法采砂点20多处,缴获大型抽砂船5艘、小型抽砂船10艘、放沉8艘、捣毁码头20多处、没收抽砂管道400多节、扣押非法运砂车辆5辆、大型装载机6部、小型挖掘机1部,行政罚款20多万元。目前,晋江下游河道的非法采砂现象已得到根除。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的屡禁不止现象引起了泉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视,2010年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题会议,决定开展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8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我局制定的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博春添副秘书长为组长的泉州市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泉州市公安、水利、经委、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的领导以及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政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1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江下游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与分解方案》,进一步把整治工作任务具体落实到市直各部门和区(市)政府以及街道镇政府,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整治工

作。整治方案同时分发到,都按要求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落实整治工作责任。鲤城、丰泽区、南安市政府相关的街道(镇)社区(村)层层签订整治非法采砂责任状,明确打击晋江下游非法采砂责任。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后,我局立即召集召集相关科室、水政监察支队、金鸡拦河闸管理处、河道堤防管理处等单位分解落实市政府专题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力,为此我局要求相关区、市的水利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向区、市政府领导汇报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争取领导的重视;主动加强与交通、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报在执法中发现的水利部门职责以外的违法行为,争取他们支持与配合,加强整治工作力度。

(三)加强宣传、严格执法

在宣传方面,各地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户外广告等宣传媒介积极向全社会宣传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群众更进一步了解河道采砂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了解非法采砂的危害,调群众参与专项整治工活动的积极性,为河道采砂管理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泉州市水利局为扩大宣传面,特地与市广播电台的88.9新闻频道联合制作河道采砂

专项整治的专题节目,在丰州段非法采砂车辆进出路口设置一座大型宣传广告牌。

(四)、加强监督、确保成效

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鲤城区以区检察院为首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浮桥镇专门印制了1000多份的水法规宣传单发放,同时进行水法知识问答,吸引群众的参加。丰泽区2010年10月19日,分管副区长主持召开晋江下游北峰河段非法采砂及乱倒建筑垃圾专题会议,成立以区农林水局为牵头,联合区执法局、北峰派出所、社区的专案组,同时依托北峰城管中队,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区治安巡逻大队进行夜间巡查。以达到震慑非法采砂人员的目的。非法采砂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金鸡拦河闸、晋江下游防洪堤和沿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了金鸡拦河闸至枪城河段全面禁采的目标。

四、存在的问题

1、有的市直部门和区(市)没有按照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开展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2、非法采砂的业主多为当地黑恶势力,执法队员人身安全保障有待提高。

3、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专门执法机构,有的有机构但没人员编制太少,影响执法效果。

4、河道管理内、非法堆砂影响行洪、破坏低水驳岸等

设施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攸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四篇

攸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

根据省、市对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县委、县政府及时召开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水利、交通、国土、安监、海事、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广电和相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了《攸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攸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三禁一清活动月”方案》和《攸县河道清障实施方案》;下拨专项整治经费30万元;对重点区域、重点河段进行整治,共组织集中执法活动19次,出动执法人员460人次,查封大型采砂设备6台(套),清除采砂尾堆近5万立方米,取缔非法砂场15处,清除采砂码头约3880平方米,追缴规费4.1万元。

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实行河道采砂规划制度和许可制度,实施采砂保证金制度和举报制度;与各乡镇(街道办)签订《河道管护责任状》,河道管护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通过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攸县河道采砂已形成规范化局面。

吉安开展城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五篇

江西吉安开展中心城区段

赣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赣江河道采砂管理,确保中心城区采运砂市场规范有序,城市道路整洁卫生,保护赣江生态资源,吉安市政府制定出台了《赣江中心城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决定自 9月20日至12月30日,集中时间、精力开展赣江中心城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目标按照“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对赣江城区段非法采、运砂船舶及非法经营的砂场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非法砂场经营、砂石运输车辆“超撒漏”、过桥运输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砂石市场中的涉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非法采砂入刑工作,确保采砂依法规范、平稳有序。

整治区域为吉安市港区,中心城区赣江段、禾水河禾埠桥至赣江口左岸,整治对象包括非法采运砂船舶、未按《吉安市港区港口岸线与砂石码头规划》设置的砂场和未经依法申请审批的砂场码头、赣江中心城区段运砂车辆。

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采砂办牵头,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市水利、交通、海事、公安、交警、国土、城管等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参与,以及相关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共分四个小组,即非法采砂整治组、非法砂场整治组、超载、过桥运输整治组、撒漏整治组。据悉,此次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规模和力度都前所未有,政府将通过此次整治行动,彻底扫除赣江中心城区段的非法采砂与非法砂场现象。

吉安市港航管理处:谢政钢 刘仁衫 2015年9月23日

2016年规范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六篇

为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制止非法采砂,有效保护河道砂石资源,保护圩堤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精神,正确处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全面清理,彻底解决河道采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止河道砂石资源非法开采。

二、整治目标

从2016年11月20日起到2016年4月20日,对乡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监管和严厉打击河道违法违规行为,实现“河道畅通、一河清水、河堤稳固”的整治目标。

三、整治内容

一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在整治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行为;

二是严厉打击采砂船舶、机具违反规定在整治范围内滞留的行为;

三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在整治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的行为;

四是严厉打击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按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的行为;

五是清理整顿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砂石码头;

六是严厉打击违反规定占用河道滩地和使用港口岸线,在河道滩地存放砂石等物料的行为;

七是严厉查处运输船舶超载和转运、违法偷采砂石的行为;

八是严厉打击非法滩涂造船活动;

九是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组织买卖、转让砂滩河段和非法收费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11月20日-30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和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树立广大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国有和依法采矿意识,为集中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2月2日-2016年3月10日)。在上级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深入现场查图纸、看资料、验资质,逐一登记造册。并对本辖区砂场进行整治。

(三)规范管理阶段(2016年3月11日-4月10日)。在前两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河道砂石管理长效机制,乡村两级干部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发现非法采砂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予以坚决制止。

(四)验收迎检阶段(2016年4月11日-4月20日)。查漏补缺,加大巡查,并整理好资料,做好迎检准备。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单位和相关村委会切实把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鉴于人事变动,经乡党委、政府同研究,调整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何席成(乡长、党委副书记)

副组长:李章雪(人大主席)

赖厚光(政协组长、纪委书记)

周志平(分管农林水副乡长)

成员:罗高原陈家法曹勇华唐昱谭银生

下设办公室,由周志平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打击力度。有关单位和村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对无证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由国土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充当非法采矿“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乡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建立举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735-5421001),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促进整治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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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七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大河流执法监管力度,维护良好水事秩序,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水利厅水政法字[2016]5号文件和市水务局吉水利水政字[2016]60号文件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严格执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时间及范围

本次河道采砂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检查范围为境内有所采砂场。

三、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通过专项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宣传河道采砂的相关法规政策,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强化河道采砂拍卖后可采区现场管理,规范非拍卖河道砂场采砂许可审批和监管,保障良好的采砂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采砂行为;

(二)抓好禁采区、禁采期和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定点停靠管理工作;

(三)切实落实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

1、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或不按批准时间、范围、采量、作业方式采砂的;

2、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的,采砂船舶在禁采区滞留的,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3、监督检查进入可采区作业的采砂船是否取得采砂许可证;

4、对运砂船装运砂石数量按《船舶吨位证书》进行查实;

5、对装运砂石驶离可采区的运砂船是否持有《采运管理单》进行检查核实;

6、监督检查可采区作业台班记录,核对当日采砂总量;

7、监督检查采区标志的设立;

8、监督检查夜间禁采的落实情况。

四、工作步骤

全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准备动员、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果三个阶段,依次开展,稳步推进。

1、准备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研究制定本区专项专项查检活动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整治内容、整治检查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1日至8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各采砂点及时整改;采取定期巡查方式,每周至少对辖区范围内采砂场采砂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或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积极邀请兄弟县(市、区)水政大队来我区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提高行动效果。

3、巩固成果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根据专项执法检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和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促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1、明确职责。区水政监察大队对本次专项执法检查负总责,各乡镇街道水务站对本乡镇、街道范围内采砂负具体责任,要积极配合区水政监察大队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本乡镇各采砂户的动态,及时督促采砂户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2、严肃纪律。区水政大队和各乡镇水务站,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密切配合,环环相扣,做到令行禁止,不拖后腿,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不力、敷衍塞责,影响专项活动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评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抓好组织推进和督促检查工作,并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注重工作质量和实效。

2016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八篇

**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巩固提升我区非煤矿山及钙业生产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洗砂行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采砂洗砂进行专项治理整顿,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任务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等的所有采砂洗砂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清查非法采砂洗砂运输、销售、经营情况;依法追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格局;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长效机制;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达到无乱采、无滥挖滥洗、农田恢复如初、山林植被完好的效果,实现“水土不流失、水质不污染、生态不破坏”的目标。

(二)任务要求

1.全区范围内一律不再新批经营性采砂洗砂场。

2.对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滩涂非法从事采砂洗砂活动的场地,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要求,依法关停取缔;对涉嫌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要查清组织者、利益链条和耕地损毁、水土流失情况以及形成的安全隐患,查清林地破坏、环境破坏、务工人员、运销渠道、购买厂商、资源数量、机械来源等情况,依法处理。

3.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行逐级报批制度,具体按照《**区村民及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实施细则》执行。

二、方法步骤

全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分自查、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6年2月20日至3月10日)

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法采砂洗砂行为自查自纠整改工作,对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工作计划,形成自查报告,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察局要组织纪检监察人员会同各镇(街道、开发区)纪委书记成立纪律检查组,前期介入,全程跟踪,对违法违纪参与采砂洗砂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居)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督促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整治阶段(2016年3月11日至4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不断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此项工作和实现长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辖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居)是守护矿产资源、防止私采滥挖的基层组织,村(居)书记、主任及村(居)干部是治理整顿参与非法采砂洗砂的直接责任人。

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清查党员、干部参与或干预非法采砂洗砂、采矿的行为,负责监督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区检察院负责清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入股等方式参与非法采砂洗砂违法违纪线索,对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一查到底,从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专门警力,全力配合整顿行动,彻查非法采砂洗砂利益链条,对不听劝阻、强行非法采砂、聚众闹事、暴力抗法或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及破坏耕地的行为,负责查处非法销售砂石的行为;

区环保分局负责对非法采砂洗砂行为依法定职责进行依法查处;

区水务局负责对河道内非法采砂洗砂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区工商分局负责清查非法采砂洗砂经营行为,并依法进行查处;

区交通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查处非法运输砂石行为;

**供电中心负责切断关闭非法采砂洗砂点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采砂洗砂、采矿供电的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对采砂洗砂行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与处理。

(三)验收阶段(2016年4月21日至5月10日)

由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验收。要按照“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清除场地、恢复原貌”的标准逐一进行验收,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标准分别在验收表上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打击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矿业开采秩序总体稳定。但是,个别镇还存在非法采砂洗砂问题,不仅破坏了几年来的矿业秩序整治成果,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还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的破坏,带来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存在的问题,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强化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抓出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办公室各副主任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到区国土资源分局联合集中办公,参与联合集中办公人员要与原单位脱钩,具体负责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指挥、督导检查等工作。

(三)强化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三个督查组,分别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其中,池上镇督查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牵头,由宋作桐任组长;**镇、山头街道督查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牵头,由肖磊任组长;源泉镇、石马镇督查组由区环保分局负责牵头,由唐秉田任组长。督导检查时,由组长单位具体组织,人员从区公安、林业、水务、环保、国土、工商、供电等部门单位抽调。待违法事实取证查清后,分别由区国土、水务、环保等部门下达执法文书,齐抓共管、直至取缔。区公安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全程配合本次专项治理整顿督查和执法行动。各有关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向所属督查组书面汇报治理整顿工作进度;各督查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完成好督促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个督查组督查情况的通报分析,并对全区面上情况予以汇总报告

(四)加强媒体宣传。宣传部门要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营造强大的打击非法采砂洗砂和规范村民、村级组织自采自用砂行为的舆论声势。为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区采砂洗砂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举报电话(区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区国土资源分局举报电话:)。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非法采砂洗砂具有较强的反复性,治理整顿工作不会一劳永逸。要做到齐抓共管、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严密的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编辑:杰作)

2016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5篇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第九篇

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解决损害群众环境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12月23日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视频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全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订县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我县有排污行为的所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污染隐患综合评估,划分等级,建立台账。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关闭一批、停产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预防和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边验收”的要求,做到违法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企业成熟一家、验收一家。

(一)集中开展隐患大排查

一是组织县域内企业就环境污染隐患开展自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县域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二是集中执法力量,对确定的重点排查企业,对涉重金属、造纸、化工、建筑建材、畜禽养殖、放射辐射、危险固体废物、采石采砂、制砖等行业,对反复投诉、信访积案、群众反应强烈的企业,对历史遗留废渣、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复查和核查,详细掌握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环评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

(2)企业原料使用情况

对主要原料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采用合法的原料。检查原料堆存场所是否采取了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是否存在原料流失导致的环境风险。

(3)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对企业废气、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是否实现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涉重金属冶炼企业循环水池防渗措施是否满足要求,水质是否达到回用标准,是否有循环水外溢外排超标行为。如企业建有尾矿库,检查尾矿库是否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渗滤液、上清液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雨水分流情况,截洪系统建设情况,地下水监测系统建设情况,及地下水水质情况。

(4)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调查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检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环境风险隐患

检查企业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口聚集地等环境敏感区域。是否设置应急设施(如废水事故应急池、应急围堰等)。是否按《关于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实施、修订工作。

(6)历史遗留及关闭企业遗留问题

检查县域内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涉重金属废渣及尾矿库、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环境污染隐患。

(二)建立台账,明确整治责任

对排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等级,对应不同问题等级具体明确“一企一策”整改意见、整改时限、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严重环境问题: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搬迁、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上、无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损坏、偷排直排、以及其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问题;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废物属危险废物的均划为严重环境问题。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划为潜在严重环境问题。

较大环境问题: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不正常运行、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3倍、周边环境质量超标5倍以下、雨污分流不完善、“跑冒滴漏”严重、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无应急设施等问题划为较大环境问题。

一般环境问题:排放一类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排污口不规范、管理台账不规范、应急预案不按要求制定、备案等问题划为一般环境问题。

(三)集中整治环境污染隐患

1、严厉整治

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一批、淘汰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处罚一批、限期整改一批突出环境污染隐患。

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报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对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违反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污染防治设施、应急设施不配套,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对所有的环境问题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2、督办落实

要对企业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不按要求开展整治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对应取缔、关闭、停产的企业要按照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电力公司等4部门《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严格验收

加大对整治效果的监督,严格按照“一企一策”的整治要求进行验收。取缔关闭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文书并拆除生产设备,消除遗留隐患;责令停产整治和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保部门提出的各项整治要求。所有污染隐患企业必须在2016年11月底前通过整治验收,少数因为历史遗留或搬迁问题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要经环保部门批准,制定详细整治计划,明确时限,持续开展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污染隐患排查阶段

1、企业自查阶段。2016年12月下旬至2016年1月20日,县域内可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自查。2016年1月20日前企业将自查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保局。2016年1月,县环保局对企业自查和日常监管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对县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企业遗留的问题进行资料收集。

2、环保部门复查阶段。2016年1月至4月,县环保局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和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辖区内大排查的重点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排查。一要对所确定的大排查重点企业进行复查,详细掌握辖区内企业违法事实和污染隐患;二要建立污染隐患台账,明确整治要求和责任人。

(二)整治验收阶段

2016年5月至11月,县环保局对县域内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开展全面整治验收。

(三)检查评估阶段

2016年12月,迎接省市环保部门全面检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分工。各股室、站、队按照职责分工,要高度重视隐患大排查工作,按照“谁监管、谁收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将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排查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部门、落实到领导。要集中监察、管理、监测等股室力量,全力抓好本次大排查工作。

2、加强监测工作。排查监测要与监督性监测、重金属专项监测、例行监测等工作结合。对所有被排查企业的排放情况和涉重金属企业的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具体监测技术和频次要求按照《全省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监测技术指导意见》执行。

3、严格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对此次大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部署,主动向县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对排查整治工作的支持。集中领导骨干和执法力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排查工作任务完成。对自查不力、不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一律依法重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整治不力的要提请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污染隐患大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局面。要主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促进大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

一、总体目标

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总体要求,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常有效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为抓手,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根本目标,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严肃查处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营造大家共同关注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综合治理。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党委政府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体系。

(二)坚持部门联动、分级负责。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保护责任分解落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列入整改内容并研究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坚决纠正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

1、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切实履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取消“土政策”、“土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O]23号)等有关规定,组织清理并取消以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对进园企业和园区外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以设置“企业宁静日”、“安静生产日”和“禁查区”等名义限制环保执法或者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行为需要提前批准及明确规定到企业检查限制次数、时间等限制环保现场监管的“土政策”、“土规定”。

2、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者变相调整环评审批等阻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严格执行环保前置审批制度,查处违规干预环保审批,特别是未依法取得环评手续的项目批准开工建设,或者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环评审批的情况。坚决纠正干扰或阻止环保执法,对行政处罚设置障碍,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获得批准,袒护或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

3、坚决纠正排污费征收不规范的行为。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干预排污费征收和擅自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的现象;清理取缔违规实行“无费区”、“一费制”和“统征统收”等“土政策”;坚决纠正截留和滞留排污费的违规行为。

4、整治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和承诺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及时完善管网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决整治监管执法不严、节能减排不力的行为

1、坚决纠正环境监管不到位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环境监管的责任,纠正监管失位、缺位和越位,该查处未查处,该移送未移送。

2、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取缔关停企业的处置措施,重点查处小化工、小冶炼、小造纸、小电镀、小皮革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依法关停退出不到位的问题。着力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在宏观决策过程中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干预执法部门严把环境准入关,违规干预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有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力的行为。

3、积极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标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三)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不作为行为

1、坚决纠正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行为。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省公众诉求环境问题信息综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环发[2016]25号)的要求,环保局应建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畅通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渠道,集中力量解决不能按规定及时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公众投诉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以及其他公众诉求环境问题应对不到位的问题。

2、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失职行为。依据《环境信访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公众诉求的环境问题置之不理或者不作为,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和处理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根据湘群组发[2016]45号文件要求,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在2016年2月1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月1O日一2016年1月25日)

【河道采砂专项行动方案】

在全县范围内部署开展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依照本方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本单位出台的涉及环保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文件和行为,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要求。对清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纠正整改;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做出说明,并制定详细的整改实施方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在2O14年1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表(附件1)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实施方案上报至县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2月10日一5月10日)

各地各单位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整改实施方案,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集中力量解决自查自纠阶段所清查出来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督查检查阶段(2016年5月10日一6月10日)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各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力的地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专项整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里成立集中整治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部门联动协调小组,由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各乡、镇、管理区政府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机构,明确有关部门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紧密配合

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密切协作。对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土政策”、“土规定”的问题,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纠正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要即查即改、边查边改,凡拒不纠正的,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对于监管执法不到位、节能减排不力的问题,由环保、住建、工商、国土、工信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纠自查,坚决防止明整暗犯、边整边犯、前整后犯的行为,确保纠正到位,整改到位。对公众诉求环境问题的应对问题,由环保部门牵头,严肃查处反应不及时、应对不力,措施不到位、承诺不兑现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态度消极、简单应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采取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强制性措施;对专项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3篇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重化工企业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地毯式清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生产工艺、产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环境风险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及应急能力建设,周边安全环境、环境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对限期不能提升技术水平及产业层次的落后产能和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企业,坚决淘汰、关停。

二、整治内容

限期整改一批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淘汰关停一批产能落后和污染治理无望的企业。

(一)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治。

1.严肃查处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对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

(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或对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严重威胁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对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集中供水自来水取水口,参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分标准划定保护范围,对其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3)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或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

(4)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要依法查处。

(5)对于利用暗管、溶洞等各种方式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查处。

2.对企业环境隐患开展限期整治。

(1)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风险源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及相应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使用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限期整改。

(2)对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控制系统未达到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在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在历次环境隐患排查中发现问题但至今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必须进行挂牌督办。

3.对高污染化工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督促涉及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采用先进的、低耗能、污染程度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

4.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制定淘汰方案。

引导、支持企业在限期内优化重组、转型升级或搬迁改造落后产能。按照方案限期不能完成的,坚决予以淘汰。

(二)加强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监测监控。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密切监控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情况,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企业周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的定期监测。

(三)规范企业环境管理。

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明确管理责任,按规范要求落实管理和突发事故应急措施;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动步骤

全区化工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总体时间安排为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

(一)排查汇总阶段:2016年4-5月。

结合市、县下发的开展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研究,分类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分解整治督办任务,填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报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工作记分处罚》工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汇总表》报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治理攻坚阶段:2016年6-10月。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隐患集中治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排污屡查屡犯的企业、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相关部门对纳入转型升级范围的企业制定预案,对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规划工作。从2016年6月10日起,各有关企业于9月8日前将《企业自查表》报送环保局法规安全股。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6年11-12月。

组织相关股室、站、队对企业及区域整改效果进行检查验收,整理资料和档案,建立区域环境隐患整治台帐,开展后督察。同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开展高危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情况。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站、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的整治行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和材料汇总整理工作。县环保局把排查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健全机制,制定好具体实施方案,抽调力量,落实经费,迅速全面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督办责任。

各有关部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行动,要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将所有环境风险隐患整改和违法问题查处任务按管理权限分解到单位、落实到人,专人督办,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现场督办记录。要坚持实行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和效果差、信息上报迟缓的,通报批评,并约谈相关责任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严重污染事件,以及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做好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要根据排查行动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研讨会、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整治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第4篇

今年6月5日是第4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保法》将之列为法定节日后的第一个环境日。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新《环保法》宣传,营造良好的节日气氛,推进全社会共同关心环保、参与环保和支持环保,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环保政策法规和环保中心工作为主线,利用各种手段和阵地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省、市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宣传和规范污染减排、生态创建、环境执法等重点环保工作。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进一步激发社会公众关心环保、支持环保的工作生活理念,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使保护环境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二、活动主题

今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向污染宣战”,旨在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对治理污染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清醒认识,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情怀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精神,倡导全社会共同行动,打一场治理污染的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

三、活动时间

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9日

四、活动内容

1、6月5日上午9:00,在雪峰广场设立环保宣传咨询点(副局长肖化洪同志负责),主要内容为:

(1)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咨询;

(2)发放环保知识手册、环保宣传单;

(3)受理环境投诉;

2、组织一次新《环保法》的研读和学习;

3、利用移动、电信平台向全县居民群发宣传信息。

4、在电视台播放宣传标语,并在晚上黄金时段,分管环保工作的政府副县长做环保主题电视讲话

5、在县城醒目位置设置环保宣传横幅。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教育活动,成立领导小组:

六、活动要求

1、要在“六•五”期间开展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使“六•五”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环保、支持环保、积极参与环保的盛大节日,为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营造强大宣传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要结合世界环境日主题,以动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目的,结合实际,围绕污染减排、生态文明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当前主要环保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媒体、学校、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2、以“六•五”世界环境日为契机,深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及“生态立县,环保优先”战略思想。

3、加大新闻宣传力度。世界环境日前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情况进行报道。

4、活动结束后,要将本次“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情况以文字、图片形式进行汇总和总结(附电子版),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6月9日前报市局环境信息宣教科。

5、第43个“世界环境日”宣传资料,由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国家级生态公园的环境综合治理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流域和国家级生态公园的污染整治工作,确保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6年5月5日至5月31日。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超标排污行为和取缔关闭非法排污企业,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确保水质、空气环境质量稳定达到功能区要求,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环境。

三、整治范围

所有在流域、国家级生态公园排放污水及污染物的非法企业,以及非法采洗山砂、河道采砂作业行为。

四、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改正。

(二)依法取缔关闭非法采选砂、洗砂点和土法造纸、环保炭厂,拆除厂房和供电设施,捣毁生产设备,做到“六个不留”(不留原料、不留设备、不留厂棚、不留人员、不留电源、不留后患)。

(三)依法规范河道采砂行为,对流域的其他采砂、洗砂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取得拍卖权的所有挖砂洗砂或在河道采砂企业必须完善防治污染设施,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按照要求组织生产。

依法整治森林公园竹木加工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由乡政府、县林业局和森林公园管理局根据乡总体规划及森林公园规划要求提出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对不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以及选址不合理的竹木加工厂依法实施关闭。对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以及选址合理的竹木加工厂按程序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规范其排污行为,使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在考虑废物资源化,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符合乡总体规划和森林公园规划且选址合理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森林公园管理局科学规划环保炭项目的布点,但必须按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全力以赴,形成齐抓共管,治理环境污染的强大合力,扎实有序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加大对非法企业的执法打击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工商部门对列为取缔和关闭对象的企业要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为河滩岸坡及基本农田挖砂洗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花园、高砂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取缔非法采砂点;水利部门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花园、高砂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关闭河道非法采砂作业;环境保护部门为国家级生态公园的环境综合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主体,县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局、乡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要依法取缔关闭土法造纸和非法环保炭厂;公、检、法要严格依法办案,对非法企业该抓的要抓,该关的要关,该没收非法所得的要没收非法所得,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电力部门要停止对停产整治、取缔关闭企业的生产供电;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行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渎职、失职、工作不力等行为及非法供电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格环境执法。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坚持联合办案和移送制度,共同依法打击违法企业。对违法排污和非法采砂、洗砂点,要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彻底铲除。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重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查考核。县、国家级生态公园的环境综合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5月20前组织一次阶段督查,6月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花园、高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因整治过程中处置不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出现再次污染反弹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政府和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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