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策划 >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2016-12-28 11:56:2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共8篇)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一篇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三、变革的兼营行为

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取消了混业经营

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个人出售二手房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

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

营改增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增值税固定资产

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

十三、表外利息征税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额征税项目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十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金融商品转让。

(三)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五)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八、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十九、过渡期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

2016年9月起整理涉税观点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二篇

一、关于股息红利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税法上都是同样表述,为何企业所得税取得股票股利不征税,而个人所得税取得股票利要征收税?

2、个人取得股票股利,除权后每股价值降低,除权前后总股权价值不变,只是取得分配的权利,又没取得新的实际资产,如果一方面取得股权算收入,另一方面除权后原股权价值减少所致的损失又不能在不同所得相抵,不太合理、

3、个人取得股票股利,没有纳税能力,只能卖股票。

4、个人取得股票股利,扣缴义务人如何扣缴?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问题

谁更应该负责可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谁处理谁举证?

三、创业投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收入是否按合并报表?

四、桂发[2013]17号,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分享

五、桂发[2013]11号,新办的法人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六、桂政发[2013]15号,试点区域内从事生态旅游、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2013至2015年免征地方

分享部分。

七、桂政发[2013]35号,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地方分享。

八、桂发改经贸[2013]1598号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地方分享部分。

九、桂政发[2012]58号,自2012年起,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至2016年底截止享受。(桂金办函[2013]29号)

十、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财税,

[2008]149号。

十一、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如何转为查帐征收的思考

十二、乙以100万投资甲公司,确认实收资本1万。假定甲有很多留存收益。然后甲清算或减资,返还100万,其中99万是对应的留存收益,1万是投资成本返还。此时,乙确认股息99万,投资损失99万,股息免税。

十三、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的问题。一是国发{2007}39号只提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存在交叉的不能得叠加,未提取新税法内叠加不能享受。二是财税{2009}69号

第二条规定,上述所指不能叠加限于定期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十四、财税[2009]122号列举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医院的收入未在列举之内。

十四、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相当于递延纳税。

十五、建筑公司内部承包,是否能够参照国税函[2009]779号农场的农户承包?

十六、桂政发[2009]103号从事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

十七、特殊性税务重组中,如果转移方,即主导方【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十八、减员增效实行内部退养,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十九、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十、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一、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励征税。 二十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3个内免征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等

二十三、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二十五、西部地区以外地区的企业,可以西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属于该二级分支机构的所得可按15%优惠税率。 二十六、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税:

一、客货运站场免土地使用税。从2013年起免

土地增值税:

一、建筑成本计入利息、提前竣工奖

二、土地使用税是否还进行成本更为合适?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十六、关于纳税期限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四、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同一项目涉及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用房,分别按建筑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桂地税发[2008]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五)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三篇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03-25 winner 平凡的会计人

点击标题下方“平凡的会计人”小字,关注公众平台后进入“招聘信息”栏获得更多财务管理岗位信息!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1.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3.变革的兼营行为

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取消了混业经营

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5.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7.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个人出售二手房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9.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四篇

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问题导读

本次营改增方案中为何仍称“试点”?楼继伟部长解释,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造成一定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改革中采取了不少过渡措施,全面推开后是一种全面的试点。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三、变革的兼营行为

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取消了混业经营

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个人出售二手房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

营改增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增值税固定资产

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

十三、表外利息征税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额征税项目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十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金融商品转让。

(三)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五)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八、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中国税制2016年下半年第一次作业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五篇

中国税制2016年下半年第一次作业

问题 1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有( )。

答案

所选答案:

D.增值税

问题 2

得 1 分,满分 1 分

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D.属地兼属人原则

问题 3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中,征收增值税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问题 4

得 1 分,满分 1 分

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各项中必须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C.年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从事货

物零售的纳税人

问题 5

得 1 分,满分 1 分

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其增值税计税方法正确的是( )。

答案

所选答 案: D.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其他货物押金,单独记账且未逾期者,不计 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 6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D.生产企业外购自用的小汽车

问题 7

得 1 分,满分 1 分

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则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为( )。

答案

所选答案:

B.12.47万元

问题 8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C.塑钢门窗销售商店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又为客户提供安装服务

问题 9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关于消费税计税销售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B.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问题 10

得 1 分,满分 1 分

某酒厂2月销售粮食白酒12000斤,售价为5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62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2月应纳消费税( )元。

(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答案

所选答案:

C.391240

问题 11

得 1 分,满分 1 分

某汽车生产企业外购汽车轮胎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80万元,当月将其中的70%用于本企业的汽车生产中,当月销售自产小汽车15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8.5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用每辆0.30

万元,当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万元(消费税税率9%)。

答案

所选答案:

D.118.21

问题 12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问题 13

得 1 分,满分 1 分

张先生2015年6月份销售一套普通住房取得销售收入l20万元。该住房系张先生于2012年6月份购买取得,取得的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房屋价款为90万元。张先生销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

答案

所选答案:

A.1.5万元

问题 14

得 1 分,满分 1 分

某广告经营公司某月份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万元,广告代理收入15万元,支付给某家工厂广告牌制作费8万元,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1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万元。该公司当月应纳营业税为( )。

答案

所选答案:【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C.1.85万元

问题 15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金融保险业务中,应当缴纳营业税的有( )。 答案

所选答案:

A.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

问题 16

得 1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中,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C.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问题 17

得 1 分,满分 1 分

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5年3月份共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562万元,其中关税102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60万元。该企业3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 )。

答案

所选答案:

A.14万元

问题 18

得 1 分,满分 1 分

某城市税务分局对辖区内一家内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滞纳金、罚

款合计为( )。 答案

所选答案:

D.1256715元

问题 19

得 0 分,满分 1 分

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 )。 答案

所选答案:

A.跨省开采的油田应按照油井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

设税

2016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六篇

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1.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 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 性别: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性别:男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拥有 品牌的车辆一部,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为我(们)的代理人,在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 受托人均可单独以我(们)的名义办理如下事项:

1.到银行全权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等手续,开立账户、领取并保管卡/折,签署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划款委托书、贷款合同、终止综合授信合同、退还抵押物申请书等办理按揭贷款及抵押贷款所需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查询存折及银行卡有无开通网上银行转帐功能、电话银行,取消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修改卡/折密码。收取与上述车辆有关的款项,签署银行明确收款帐户的文件;签收银行出具的各种文书。

2.到银行或典当行办理提前结清上述车辆按揭贷款的手续,打印贷款还款记录及未结清贷款清单,在还款帐户或第三方帐户扣除相关款项。领取或复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保险单、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及付清贷款证明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签署银行或典当行罚息违约金确认书。

3.到深圳市车管所或相关主管部门打印车辆信息;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数据变更、调档、领取修改记录单等相关手续;到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查询、复印并领取上述车辆所涉案件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免税等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件。

4.到担保公司及银行办理上述车辆贷款担保的相关手续,签署担保公司及银行的《担保申请书》及《保证担保合同》等办理车辆贷款担保所需签署的相关文件。

5.全权办理上述车辆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回答相关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机关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及领取办妥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宜,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申请办理车辆过户及签署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全权办理车辆保险转保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等。

6.全权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转卖上述车辆、签署办理车辆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办理公证、车辆过户并回答转移登记机关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6.办理上述车辆过户以及变更的相关手续。

7.办理与上述车辆相关的手续及支付与上述车辆有关的税费。

8.如有其他与办理该车辆有关事项未能列明的,委托人认可代理人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为有效代理。

9.代为追偿,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提起诉讼(包括签订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全部法律文件)、申请回避、申请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质证、反驳诉讼请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签署代收诉讼文书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均予承认。上述受托人均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篇2]

平潭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林明明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

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 。审车年检事宜,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2016年1月5日至 2016 年1月5日止。

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2016年 1月5日

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篇3]

南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兹委托 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号牌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年审 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对本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已核实委托人的有关情况。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不得转委托。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篇4]

兹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全权代理,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人拥有的机动车 (车牌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代年审业务,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内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为单位的,由经办人签字,填写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车辆变更授权委托书 [篇5]

本地车辆,在外地长期使用,需要在外地验车,办理异地验车手续要求

持行驶证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强险原件,以及注明车辆号牌,车主姓名,委托验车的省份车管所名称等信息的申请书。到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后,车管所为你出具异地年检委托证明书,凭委托书就可以在外地验车了。 所有人是单位的,还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授权代理证明。

车辆年审授权委托书这样写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桂c-×××××),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西安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

2016税务分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七篇

税务分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2016年,在市局领导、分局总支和同志们的关系、帮助、支持下,本人能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当好一把手的助手,与分局总支成员团结一致,共同拼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上级布置的各项业务工作和日常征管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面对信息时代,我深感知识不足,在信息化浪潮中,我克服种种困难,虚心向部下学习微机操作、CTAIS运用和办公自动化知识,以及金税工程有关知识,特别是市局组织的“三项基础知识”竞赛,本人在组织干部学习的同时,自觉利用业余时间钻研业务,在考试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十条禁令和分局制定的八条补充规定。

我自觉履行与分局一把手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干部做到的坚决带头做到,要求干部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按时上、下班,外出向其他分局领导或办公室打招呼,坚持着装上岗,文明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纳税人,对纳税人从没有故意刁难,也没有“索、拿、卡、要、”过,做到税收讲政策,办事讲原则。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上,只要不违背税收政策,只要有利于湘潭经济的发展,只要有利于培植税源,能支持的我坚决支持。如果是权、钱交易的事,我时刻保持头脑清醒,三思而行,自觉维护国税形象。

三、对市局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认真组织、科学安排、组织协调、力求创新,在总支一班人的共同决策下,通过各有关科室的组织落实,广大干部的辛勤努力,完成了以下几项大的业务工作。

1、较好地完成了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为了贯彻落实总局、省、市局关于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工作,分局成立了金税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科室的职责,并制定了金税工作流程和金税二期具体实施步骤。从今年3月至4月,利用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配合航天公司一起,组织开展了四期培训班。在每一期培训班上我都借此机会向广大纳税人做大量的宣传解释工作,求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在短短的两个月的时间内通过培训、审批,共安装了480户,确保从今年6月1日期全面取消了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组织开展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在金税二期推广期间,结合当时实际,我建议对销售收入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采取会审制度,即业务科牵头,管理科、认定科、发票科参加,共审批年审表642户,取消一般纳税人共计28户,大大提高了年审效率,确保了年审质量。这一做法在省、市级信息中进行了报道,在全市年审工作总结中得到了通报表扬。

3、积极组织税收普查工作。今年参加税收普查的有750户企业,比往年增加一倍。此项工作工作量大,而且既要辅导企业填写各项数据,又要对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且要一户户地录入微机。此项工作在业务科、管理科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市汇审工作中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

4、全面实行“一窗式”管理,此项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我局把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印发“一窗式”宣传资料500多份,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及时做到了窗口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服务到位,得到了省、市局的充分肯定。

5、对一般纳税人全部启用新申报表,为了配合“一窗式”管理顺利开展,总局要求一般纳税人要全面启用新申报表,当时市局是8月底布置,要求9月1日要执行,任务紧迫,我们一方面对有关人员组织学习,另一方面委托税务代理所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培训,通过宣传发动,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6、认真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分局迅速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全面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于今年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郝昭成副局长来分局座谈时,给予了成分肯定。

四、对分局日常征管工作主要是抓住“管理”和“服务”两个重点。

为了使分局今年的管理工作上台阶,在年初分局组织了业务工作大讨论,广泛听取干部意见,提出了今年的工作思路是围绕一个中心,抓住两个重点,做好三项工作,实现四个突破。要突出管理分局的专业特色,就必须在“管理”二字上下功夫,在管理上做文章,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提供优质服务,在管理上我主要是组织牵头科室搞好内部管理。

一是严格岗责考核。按季组织考核,并发出考核通报。

二是对分局的业务流程重新进行了明确,做到了职责公明,各司其职。

三是经集体审批减免退库56户次,退税300多万元。

四是规范所得税管理,在年初组织所得税汇算清缴155户,审批、减免所得税6户,清理所得税漏征漏管150户。

五是审批一般纳税初认定156户,转正112户,注销91户。

六是规范微机管理“四到位”,建立微机兼职管理员队伍,坚持微机故障处理报告制度,确保故障及时处理到位,每月坚持召开信息管理员例会,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总之,上述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市局各主管科室的正确指导与分局总支一班人的团结奋战,与广大干部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我个人只是起了一个参谋作用,在协调和督察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成绩是属于大家的。

我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加强:

一是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各科室之间的工作职责,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

二是务实与务虚要做到虚实结合,注意总结提高,多向领导汇报。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推介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四是要多与同志们交流,交心,听取群众意见,力争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最后,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支持与理解,谢谢!

税务分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根据地区局党组安排,2016年2月起,我担任英吉沙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综合业务科、纳税服务科工作,并按照领导班子工作衔接制度代管税源管理科工作。一年来,在地区国税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组书记段永同志为班长的带领下,在各位同志的配合、帮助和大力支持下,我立足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较为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转变观念,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根据新岗位的要求,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也才能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一年来,我严格按照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安排,自觉认真地学习了党组中心组组织的各项学习内容, 学习了党的十八大会议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今年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契机,系统的学习了党的各项政策、规章和规定,重点是加强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新疆时的讲话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学习,使个人政治思想水平得到较大提高。

同时响应依法治国要求,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树立法治理念,形成依法办事、依法治税规程,严格按照法律办事。通过不断学习和今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洗礼,本人做到了在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政令畅通;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始终坚持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决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依法办事,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工作角色的转变,作为一名业务副局长,我深知业务过硬是关键,为积极应对新的工作岗位的挑战,我一方面,认真学习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和掌握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对业务工作指导的准确性。另一方面,通过具体工作的实践,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努力提高领导能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转变了思想观念,认真理清思路,合理有效、统筹兼顾的安排各项工作,增强了自身的解决和处理问题能力。

二、廉洁自律方面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做为一名公职人员的道德底线。结合工作实际落实“一岗两责”,增强责任意识,做到拒腐防变警钟常鸣。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准则和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强化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明确的工作目标,清晰的工作思路,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做到清白做人,公正做事,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照党纪政纪条规,认真开展自我检查,没有发现不廉洁问题。

三、工作履职情况

我坚持严格要求自己,以尽职尽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积极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党组的各项决议,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统筹协调,努力形成和谐向上的工作局面。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组织税收收入任务

我局2016年确定的税收任务为2950万元,2016年1-10月我局共组织税收收入2328.25万元,较去年同期2461.24万元相比,减收132.99万元,减幅5.40%,完成年度任务的78.92%。减收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企业所得税较去年同期减收323.31万元,减幅51.55%,完成年初计划的60.77%,该税种减收主要由于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15%税率优惠及抵顶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影响,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锐减,仅此企业入库所得税较去年减少就达270.13万元;

二是车辆购置税较去年同期减收169.18万元,减幅43.35%,完成年初计划的40.19%,主要是市场需求降低,运输公司车辆饱和以及公车限购等因素造成购车数量大幅减少。

(二)组织开展了全局岗位练兵培训工作

根据《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喀什地区国税局系统岗位练兵和能手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国税函〔2016〕210号)的要求,按照“干什么、学什么;做什么、考什么”的原则,组织开展了岗位练兵工作,通过组织岗位练兵和能手竞赛活动,在全局范围内营造出浓厚的在岗学习氛围,使全体业务干部岗位能力得到了一定提升。

(三)电信业“营改增”工作有序开展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安排,邮政业和电信业分别于1月和6月分别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我局接收的邮政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移交户数5户,电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移交户数4户。截至10月底我局营改增纳税人共计36户,其中:一般纳税人6户,小规模纳税人30户。2016年1至10月 “营改增”共征收税款153.66万元,其中:交通运输业64.49万元,现代服务业46.87万元,邮政业1.82万元,电信业40.47万元。

(四)组织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按照税务系统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总体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英吉沙县国家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安排和具体措施,确保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到实处。

一是设置“大一窗”,强化岗位人员培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二是推行首问责任制,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问题;

三是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严格落实地区2个减负清单及认真推行《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全面推广免填单业务,从而有效减轻纳税人表单填写、报送资料及办理涉税业务负担。

四是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推出便民服务卡、便民宣传手册等便民办税措施,推动形成优化纳税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为了切实落实减免税的相关政策,采取召开汇算清缴政策培训辅导会、英吉沙县国税局纳税人学校集中辅导培训、送政策上门、税企平台、在办税服务厅张贴税收法规政策、对重点户进行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和辅导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新出台涉及减免税的政策法规,使纳税人了解减免税的政策法规。

(六)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治区促进产业发展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依法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截至10月底,我局共92户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共计减免销售额1.05亿元,减免退税额3.39万元;共170户纳税人备案享受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减免所得税额551.79万元。各项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对当地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英吉沙县经济的良性发展。

(七)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今年以来,我局以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考核力度为保障,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创新执法督察方法,为建立科学的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一是科学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强化法制宣传,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总要求,结合“宪法法律宣传月”、“税收宣传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日”、“颁布日”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以宪法和税收法律法规为重点的各类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同时对内强化法制培训,局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两次,干部通过集中法制培训、业务学习等集体学习法律法规。三是深化执法监督,全力确保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零过错,截至10月底我局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连续两年保持零过错;根据2016年年初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开展了一次季度执法督察,对10项督察问题清楚划分了责任人,对5位责任人进行了执法责任追究,给予了批评教育,经济追究66元。另外,对地区重点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共对7位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经济追究99元。

(八)按时完成税收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喀国税函〔2016〕99号要求,制定了本局工作方案,确定砂石料行业为我局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对象,截止11月,我局对3户砂石料厂进行了评估,已补缴增值税税款4.08万元,缴纳滞纳金0.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0.52万元,缴纳滞纳金0.02万元。

(九)组织开展评估检查工作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国税函〔2016〕149号)要求,制定了《英吉沙县国税局2016年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行业税负预警分析、纳税评估模型、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对比分析等方法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截止截止11月已补缴增值税317926.86元,缴纳滞纳金36309.56元,企业所得税24152.20元,缴纳滞纳金1150.81元。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年来,通过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反思,总结和吸取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使自己的管理能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为适应新岗位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总结今年的工作,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是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够深入,理论和实际结合的不好,不能很好的把握。对实践指导作用不明显。

二是管理经验不足,对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缺乏敢抓、敢管、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魄力和勇气

三是由于分管科室较多,工作安排得多、督促检查的少,抓工作落实不够深入细致。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工作总体尽职尽责的,管理能有了一定提升,但与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将努力加以改正,切实把工作抓出成效。同时有个人发现和认识得不到的问题,请领导、同志们批评指正,以便更好的为英吉沙县国税事业做出贡献。

2016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第八篇

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机动车所有人 公司 授权委托 为代

理人,去贵处办理 新车上牌 业务。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车辆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 号 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代理人办上述业务,并与代理人共同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

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月 日

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篇2]

兹委托代理人 (姓名)办理下列第 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委托办理车辆号牌号码为:沪 或者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 。委托人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委托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代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事项(请在委托事项后打√)。

1、注册登记 □ 2、变更登记 □

3、转移登记 □ 4、注销登记 □

5、质押、解除质押备案 □ 6、补、换、申领登记证书 □

7、补领、换领号牌 □ 8、补领、换领行驶证 □

9、更正业务 □ 10、 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

11、抵押、解除抵押登记 □ 12、失窃、注销失窃业务 □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委托人(私人签名、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篇3]

甲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架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 的车辆,双方已办理交接手续,现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该车辆的上牌及领取证照的相关事项: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不需要代理的打“×”):

1.代办银行按揭 □

2.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

3.代办保险 □

4.代办购置税 □

5.代办车船税 □

6.代办养路费 □

7.代办年票 □

8.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报酬

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报酬(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银行按揭。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_________________元。

2.代办检测、上牌的费用(已含行驶证等证件费用)概算如下:

代办费:________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费_______________元(请注明险种: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_);保险生效时间__________起生效。

4.养路费:_________________元。

5.车船税:_________________元。

6.购置税:_________________元。

7.注册费:_________________元。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_____元。

9.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费用按支出凭证向甲方结帐。

10.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

1.甲方预付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垫付。

五、委托完成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

六、特别声明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甲方应自行或委托乙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乙方建议甲方争取在保险合同上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车辆保险,乙方应把保险的有关条款告知甲方。

2.如因车辆管理部门或相关牌证部门或厂家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入户的,不属乙方违约,届时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在代办牌证过程中,车辆仍是甲方的财产,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有财产的安全。由甲方本人以及甲方委托的除乙方职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时所引起的一切交通意外由甲方负责。

4.如甲方委托乙方职员代为驾驶车辆,双方先明确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有义务督促职员遵守交通规则,如因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如非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由甲方承担责任。

5.乙方仅代办有关车辆上牌及有关证照的申领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甲方应一同前往办理有关的业务。

6.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发生车辆损毁、灭失的,甲方应当先向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索赔,赔付不足部分如属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损毁、灭失的,则由乙方予以修复或赔偿。

七、在代办上述委托事项时,如有关部门要求车主本人亲自到场的,甲方应配合,否则造成委托事项拖延办理的,不属乙方违约。

八、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如甲方需乙方代为保管车辆,则乙方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手段保管好甲方的车辆,如因乙方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伤的,由乙方负责修复。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乙方的损失。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代办上牌证照的服务中途终止的,应承担甲方的损失。

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委托业务无法进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把对方的影响减到最低。

十、乙方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后,与甲方办理车辆及有关证照的交接手续。双方另行签定车辆交接书。

十一、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同等效力。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消委会、工商部门投诉,也可通过佛山或 ______________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篇4]

甲方(委托人): __________

乙方(被委托人): 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购买了车辆型号:____________,车架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车辆,双方确定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现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该车代上牌手续及领取相关证明,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签约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上述车辆的下列事项(要求代理的打”v”,不需要代理的打”x”):

1. 代办上牌的相关手续 口

2. 代办购置税 口

3. 代办保险 口

二,委托涉及费用:办理上牌手续及领取相关证照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有关该车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备注: )

2.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甲方自愿向乙方支付贰佰元整劳务费。(备注: ) 三,特别声明条款:

1.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甲方应自行或委托乙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如因车辆管理部门或相关牌证部门或厂家特殊原因导致延迟入户的,不属乙方责任.

3.在代办理过程中,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有财产的安全.

4.在代办过程中,甲方所购车辆由甲方自行负责驾驶,如因特殊情况甲方需委托乙方职员代为驾驶车辆的,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职员遵守交通规则,如因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意外,乙方在保险公司赔付以后对保险金额以外部分承担责任,并有义务对车辆损坏部分负责维修,如非乙方职员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意外,由甲方负担责任.

5.乙方代办上述车辆上牌及有关证照的申领手续,按有关部门的规定,甲方应一同前往办理有关业务.(注:个性车牌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日后由甲方自领)

6.在代办上述事项时,如有关部门要求车主本人亲自到场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否则造成委托事项拖延办理,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撤回委托的,乙方有权不退回所收的劳务费用.

2.因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委托业务无法进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不可抗拒力一方应尽早通知对方,并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把对方的损失减到最低。

六,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 南宁市开天贸易有限公司(盖章)

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代办车辆上牌委托书 [篇5]

兹委托 办理车辆识别代码为 的机动车的上牌入户手续,受托人在上述事项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提供的手续,均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本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天内有效。

委托单位盖公章: 受委托人签名:

(该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注:1、受委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委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4、受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5、委(受)托人为个人签名,为单位的盖公章。

6、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

7、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均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相关热词搜索:2016年买车取消购置税 2016年车辆购置税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2016年有望取消购置税"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cehua/797965.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