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读书笔记 >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

2015-12-21 23:39:1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 ...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一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

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方面,两者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渊源上,前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法和习惯法、判例法等;后者包括主权国家参加的以条约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国际习惯法;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一般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后者包括该主体;创制主体不同。前者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后者是由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者认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作用。后者主要是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维护经济法制的统一,也对推动经济法制度的破旧立新,完善经济法制,具有主要的意义。

第一, 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其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对于经

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而不是要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利益的相等。

第二, 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

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以及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包括有利后果和不利后果。

6.公司法的原则

第一,公司的设立、变更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原则。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它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等。第四,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定权利。第五,公司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党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一,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投资企业的成员人数是单一的;二,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种组织本身却未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四,在责任承担方面,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独特的产权结构和责任承担方式,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自身特点。鼓励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态度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吸纳剩余劳动力。

8.怎样理解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禁止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它所规制的垄断是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为了弥补民法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它是现代经济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发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至少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其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其实施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这对有关执法者和司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区别:第一,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个人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第二,法律价值不同。前者是具有双重价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为取向,较为理性的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后者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顾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体的社会化的主题,包括了工商业经营者及其联合体、消费者、劳动者等,常常被认为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后者一般是以个人和企业为本位。

9.反垄断法的地位和意义

反垄断法的地位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马蔚华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0.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得市场活而不乱。同时,两者又是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的。

不同点:一,对社会的维护大小有差异。垄断则是限制竞争,导致有效竞争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场或者特定经济领域的整体,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后者是具体的、个体的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直接后果是竞争过滥;二,两者规则的对象不同。前者是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出发,规则的是垄断行为,防止和改变有效竞争不足的局面;后者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三,两者的追求的目标不同、前者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后者是从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

12.行政垄断的危害

行政垄断的危害表现在: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现在竞争总是以摸一地区或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形成地区经济封锁和部门经济封锁,从而直接阻碍和破坏全国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它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保护落后经营者,使广大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不得不接受质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务;第三,阻碍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竞争秩序。它直接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从而在一定的交易领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竞争;第四,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由于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业集团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一旦进入了经济领域,极易演化为经济性垄断

总之,行政垄断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它的泛滥会使企业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经济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来进行正当的合法竞争,而是讲大量的费用用于政府寻租行为,这样必然导致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从而败坏社会风气。

12.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

反垄断法的规则对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垄断协议的规则。即是规则那些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的协同行为。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二,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即是对在相关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支配地位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则。;第三,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则。即是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另一个企业。通常采用的是合并、股权或财产以及交叉任职等到达控制另一企业;第四,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优势,不正当的干预特定市场上企业间的竞争。

13.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是指限制商品的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成为了各个国家反垄断法首先规则的对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即是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横向垄断协议;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指以划分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为内容的横向垄断协议;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显示开房新技术、新产品;该行为阻碍了可惜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第五,联合抵制交易。是指竞争者直接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从而使得其他的竞争对手置于不利地位。

15、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

纵向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主要是通过限定转售的交易条件实现的。分为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两类。价格条件又可以分为固定转售价格、限定转售的最低价格、限定转售的最高价格、在我过主要表现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16、在我国可以被豁免的垄断协议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 买商品,即垄断高价;第二,没有正当利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掠夺性定价,并在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以后又规定垄断价格的行为;第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拒绝交易,典型的行为就是拒绝供货;第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强制性的独家交易,;第五,没有正当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现在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择商品的活动,还会导致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后果,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

18.企业过度集中对竞争的危害

企业集中并并不一定会削弱市场上的竞争。经营者集中规则的焦点是关注集中所导致的潜在的、对竞争不利的后果。因为其危害表现在:第一,竞争对手之间的集中会消除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市场支配对我的企业能更有效的操纵市场;第三,集中会增加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第四,企业的过度集中往往与排挤竞争对手的掠夺性定价等行为同时存在。

19.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响混淆,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取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指采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从而引人误解。该行为也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报名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仅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还会给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五,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下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进去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六,商业诽谤。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故意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并 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

20.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制度。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竞争对手和客户的私人利益,而且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主动干预。主要是涉及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第三,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对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21.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灯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知悉真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是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有助于使消费者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于实力雄厚的经验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此外,消费者还享有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3.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例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这是与消费者的监督批评权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义务。有利于提供和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二
《读书笔记经济法 个人总结》

经济法读书笔记

学习经济法半个学期,可以说是受益匪浅。作为一个文科生,法律一直是我心目中高高在上的社会准则,契约精神也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的重要保障。而学习法律在之前也只是皮毛,所谓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最不可或缺就是学法。深入学习经济学的部分法律,愈来愈让我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在未来的人生中,虽然经济法这一门学科已经结束,但是我也会认真了解身边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

(一) 导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概述

1. 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法

2. 分类: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3. 民事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关系

4. 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5. 特征:①经济效益性②社会公正性③综合性

6. 目的:通过调整经济关系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 经济法体系

1. 经济法基础理论

2. 市场主体法(主体法、主体权利法)

3. 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经济监督法)

4. 市场调控法(市场管理法、房地产法、旅游法)

5.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6. 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

(三) 经济法的渊源

1. 宪法:最重要的渊源——全国人大

2. 法律(基本法/非基本法):最主要的渊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4.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 部门规章和东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或地方政府

6. 自治条例和反省条例——自治区域权力机关 适用于该自治地区

7. 适用规则:⑴适用范围;

⑵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四)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1. 民法的方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2. 行政法的方法:命令——服从——复议或诉讼

3. 刑法的方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惩罚

(五) 学习经济法的目的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的渊源

全国

范围 效力

宽 强

窄 弱

第二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一、主要内容

(一)

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经济法调账后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 ⑴自然人;⑵法人;⑶其他经济组织;⑷行业协会;⑸政府

4.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5. 经济权利:⑴财产权;⑵管理权;⑶知识产权。

6. 经济义务:⑴守法;⑵纳税;⑶履行合同;⑷注意。

7.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8. 物:有用的、合法的、能够控制的物资财富;

9. 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外在表现,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10. 智力成果: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产生的结果,分为作品、发明创造和商标等。

(二) 经济行为理论

1. 经济行为: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主体有行为能力

2. 有效经济行为 意思表示真实

3. (经济法律行为) 内容合法

4. 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5. 可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6. 无效经济行为

7. 已被撤销和无效经济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

(三)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

8. 含义:以当事人意思表示选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否为条件,决定经济法

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的经济法律行为

9. 所附条件的要求:⑴尚未发生;⑵发生的可能性;⑶合法;⑷法定事实之外的意思表示约定。

10. 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1. ⑴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 ⑵解除条件(终止条件、失效条件)

12. 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条件成就—效力终止

(四) 代理理论

1.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

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

2. 代理的分类:⑴委托代理;⑵法定代理(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关系、单

位与职工关系);⑶指定代理

3. 滥用代理权:⑴自己代理;⑵双方代理;⑶恶意串通

4. 无权代理:⑴无权代理;⑵越权代理;⑶终权代理

5. 表见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因

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

(五) 经济奖励与经济责任理论含义:

1. 经济奖励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对在不同岗位上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显著贡献

或模范遵守法律的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经济法律行为

2. 种类:⑴物质奖和精神奖;⑵集体奖和个人奖;⑶单项奖和综合奖

3. 条件:⑴合法行为;⑵有特定成果;⑶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和权限;⑷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评选、审批、公示、授奖

4. 原则:⑴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⑵实事求是;⑶奖励适当;⑷公正平等;⑸保护受奖

主体的合法权利

5. 民事经济责任

1) 含义: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特点:⑴是违法者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⑵是用等价补偿的方法弥补另一方的损失;

⑶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违约责任 2) 种类 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

3) 有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存在

4) 有损害结果

5)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构成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的条件

6)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定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6. 行政经济责任

1) 行政处罚的含义: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质才措施。

有行政违法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 构成条件 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有责任能力

行政违法行为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合法性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原则 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救济原则

及时处罚原则

4) 申戒罚-------- 警告

罚款

5) 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6)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执照

吊销许可证、执照

7) 人身罚-------行政拘留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 行政赔偿:

a) 行政赔偿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

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b) 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实施的行政行为。表现形式:⑴越权⑵滥用职权

⑶行政失职⑷行政程序上的违法

10) 行政补偿:

a)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其合法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损失,

而由行政主体依法承担的一种金钱给付义务。

b) 行政补偿是由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引起的。它有两个特点:①致害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②承担责任的主动性。

c) 行政补偿的方式通常是金钱补偿,它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

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协商。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7. 刑事责任

(六) 时效理论

1. 诉讼时效

1) 种类: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或4年不等

2) 开始: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仍不知情,法律不予以保护)

3)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4) 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某件事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2. 处罚时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

3. 追诉时效 :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

二、重点难点

1. 自然人的经济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指婴儿活着离开母体,死亡指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满法定期限而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自然人的经济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智力的正常成都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正常)、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不能完全控制自己)和无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2. 法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和经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范围完全一致。

3. 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两重身份: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济管理者。

4.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有三重身份:机关法人、经济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

5.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内在表示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6.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成立后,条件成就前,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

成就或不成就的,推定为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7. 代理的行为是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

8. 可以代理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法定义务和诉讼行为。

9. 不能代理的行为: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立遗嘱、签订劳动合同等)、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预约演出、绘画、演讲、约稿等)、侵权及违法的行为。

10.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第三方是善意第三方)。

11. 由于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可免除民事经济责任。

12. 行政补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区别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

13. 未授权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讲 市场主体法

一、主要内容

(一) 企业法

1. 按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不同可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 企业的法律地位:指企业是否以独立的法人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3. 企业的设立

1) 条件:⑴企业的名称;⑵固定的经营场所;⑶必要的设施、组织机构和人员;⑷一定量

的资本;⑸明确的经营范围;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程序:申请、审批、验资、登记

3) 法律后果:企业以独立的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 企业的变更 :

1) 形式:注册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登记

3) 法律后果: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5. 企业的终止

1) 原因: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2) 程序:决定、清偿债务、登记

3) 法律后果:市场主体资格丧失

(二) 公司法

1.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分类:

1) 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

2) 按公司内部管辖范围:总公司和分公司

3) 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母公司和子公司

4) 按公司的国籍: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3. 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的科学民主管理:⑴股东股权(资产受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独立的管理阶层出现,使公司决策和管理科学化;⑵公司权力分立,有利于实现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有利于形成一个人才竞争的市场

4. 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

5. 公司是表现资本规模效益的有效形式

6. 有限责任公司:

1) 含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公司形式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三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导论

主要内容和重点:

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

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

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

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

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2)面对此情况,王某应该投诉保安和服务员张某,并在保安强行将其拽进保卫室的时候即使拨打110

(3)购物时清点自己的所买物,较少遗漏的可能。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六个基本理论,经济法律关系理论、经济行为理论、代理理论、经济奖励理论、经

济责任理论和时效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主体在经济关系中适用经济法后才会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

2、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经济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即一定要意思表示真实。

2)经济法律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利益。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经济行为。

4)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根据法律享有变更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其归于无效的经济行为。

5)无效经济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欠缺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附条件经济行为有附条件与附期限行为,有延缓条件延缓期限和解除条件以及解除期限。

3、代理理论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被代理人承担和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滥用代理有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

4)无权代理未经过委托授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代理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代理。无权代理事后得到追认,自开始有效。无权代理中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5)表见代理事实上是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

6)代理权终止即为代理人丧失代理人身份或代理资格。

4、经济奖励理论

1)经济奖励种类有物质奖励、精神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综合奖和单项奖。

5、经济责任理论

1)民事经济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民事经济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侵害人承担的责任;用等价补偿的方式弥补对方损失;可在法律的允许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事经济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无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法定责任原则,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和公平责任原则(良心公平)

民事经济责任的种类有违反合同的民事经济责任,侵权的民事经济责任(一般侵权民事经济责任,特殊侵权民事经济责任)

2)行政经济责任

行政经济处罚是指具有经济处罚权的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具有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相对人采取的一种经济性制裁措施。

行政经济处罚的构成要件: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错,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经济处罚原则:合法性,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时处罚,处罚救济

处罚方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赔偿在行政违法构成侵权的条件下

表现形式: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程序上违法。

6、时效理论

1)概念:法律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2)分类:占有时效和消灭时效

3)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分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不合格商品未经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四年(单行民事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

诉讼时效开始:从被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点

代理理论,经济责任理论,时效理论

问题

诉讼中止 通过在网上查阅资料,诉讼中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思考

1、(1)孙某的代理行为性质是委托代理

(2)合同有效

(3)孙某和百货商场共同承担

2、(1)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2)被告无过错

(3)应该由村长和扒开排污渠的村民承担

第三章 市场主体法

主要内容

1、公司法

1)由责任范围: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由内部管辖范围: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由关系控制: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特征: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企业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对合伙企业承担协议,内部关系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关系

竞业禁止,交易限制,活动限制

4)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破产申请人和受理人:申请人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受理人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依法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

6)破产清算

破产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重点

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

案例思考

1、(1)个人独资企业中,甲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和乙是租赁关系,甲和丙是雇佣关系。(2)甲乙丙设立合伙企业,则三人是合伙人关系一起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甲乙丙一起设立公司则三人是股东关系。

阅读文献

在图书馆借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物权法

主要内容

1、物权法总论

1)物权的本质是人对人的权力。

物的占有关系有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2)物权的概述

性质为人对物的占有,人对人的权利。

特征是,物权以物为客体,是绝对权,直接就物享受利益,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物权的效力

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其中优先效力有分为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买卖不破租赁),物权人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成立在先,权力有先)

5)物权的公示

其方式为:不动产物权和机动车辆等为登记;其余的动产物权为占有和交付。

6)物权的民法保护

请求确认产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赔偿损失

2、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含义: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所有物行使的物权。

特征:⑴自物权;⑵完全物权;⑶原始物权;⑷无期物权;⑸弹性物权

2)共有

含义:一物所有权同时为数人所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土地房屋等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3、他物权

1)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2)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其种类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重点

物权和所有权

案例思考

1、我会要求汪某返还财物

2、不合法,汽车修理厂有权对汽车进行扣留,但没权利对其变卖。

3、因为丙银行与甲签订协议在先,所有应当先偿还丙银行的债务。

阅读文献

在百度文库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

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法概述

含义:智力劳动者依法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或独占权利。

种类:版权(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特征:⑴客体的无形性;⑵法律上的专有性;⑶地域性;⑷时间性

2、著作权法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四
《经济法2000字论文》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主要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谋求实质公平,非经济方面的价值目标包括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保障民主、提高经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价值目标。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但这种法律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该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过:“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因此,法的价值取向是任何法律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基本问题。

反垄断法本身所固有的价值目标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益。从法哲学的角度讲,法的效率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民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作为反垄断法核心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合乎社会整体需求的有益

效果。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法律价值是着重于维护社会总体效率、社会(实质)公平和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作为经济法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效益而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社会整体效益成为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目标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之后,是因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在这种背景下,反垄断法应运而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整体效益的利器。

二是谋求实质公平。公平价值始终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公平价值是民法的活的灵魂,民法以个人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的是个体的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公平、结果公平和实质公平,谋求的是社会的稳定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子系统,自然应当体现这种价值追求。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从而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从根本上讲,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反垄断法的公平是实质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但是并不排斥或否定形式公平。相反,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公平,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 反垄断法的保护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但反垄断法的价

值目标不能归结为单一的经济目标,其他的价值目标不应被忽视。 自由是反垄断法最基本、最直接的价值,这是欧美社会各界的共识。只有市场竞争是比较自由的,才能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激情以唤起更多的市场主体参加到市场竞争中来,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充分和每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参加市场竞争的机会,并通过参加市场竞争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回报。但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恰恰在于对完全自由竞争的适度和合理的规制,以维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出发点将自由竞争规范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的良好竞争秩序的范围之内。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自由应为市场主体的整体自由和实质意义上的自由。就整体自由而言,是指资源、人才自由流动的自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动地选择和实施一切经营行为的自由,如经营自由、进入和退出某类市场的自由以及缔约自由,这些自由应为所有市场主体即经营者所共享。

现代经济的发展业已证明,开放的市场以及由此而得以存在的强有力的竞争创造了财富,无论国家的、地区的乃至全球的经济都是如此。全球的经济福利从通过GATT(关贸总协定)和WTO(世界贸易组织)减少贸易壁垒中受益巨大。“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是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学家沃伦(Earl Warren)率先提出来的著名论断,后来被许多国家的竞争法理论所接受而广为流传。其基本含义是,反垄断法维护的是市场竞争机制,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或者实现其他社会目标,而不是刻意保护在竞争中受到损害的竞争者。

美国总统罗斯福表示民主也是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他于1938年在提交给国会的反垄断法咨文中指出,对经济力的集中置之不理,破坏了美国的民主传统,为了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可见,反垄断法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而且要考虑政治因素,因为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将孕育反民主的政治压力,所以,反垄断法所要考虑的首要政治因素是保障民主。 经济效率因其在提高社会福利中的地位而成为竞争政策的核心目标,即通过对竞争机制的维护,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经济的高效率。反垄断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了通过保护竞争来追求效率的价值,我国的反垄断法亦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通过价格进行配置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会发生市场失灵,而“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成分”是市场失灵的基本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的效率机制和带来了非效率,才需要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校正市场失灵,恢复或者实现经济效率。

竞争法理论认为,通过竞争机制,可以使消费者享受到高质低价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但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垄断者凭借其市场优势,可能向市场提供比其实际可能生产的数量少得多的产品,相应地,索要与其生产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价。因此,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要求这些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保持在与市场竞争条件相适应的水平,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运动席卷欧洲后,欧洲许多国家决定放弃保护个别企业的单独不正当竞争法,而以广大消费者利益为中心重新整合关于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

益的各种市场行为规范。由此可见,保护消费者权益应该是反垄断法终极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

除以上三方面以外,反垄断法的非经济价值目标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辅助目标。在有些工业化国家,解除管制、私有化、减少关税、取消许可证或者配额等改善进入和开放市场的做法,被认为是实施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其他常被提及的竞争政策目标有:防止滥用经济力量,并由此保护消费者和希望以竞争的方式自由行动的生产者;实现经济效率,并由此对经济效率做出宽泛的界定等。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五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 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例如: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①公司设立的条件 ②公司章程的制定 ③股东出资的方式 ④公司的设立登记 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联系的是会计学中所有者权益,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就构成了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都要对外进行披露。例如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09-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要对外宣布公司重大事项和披露公司季报、年报等供市民查看。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 股份的发行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份的特点,同时介绍了股份发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 股份的转让

在这里应区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了解到股票的转让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意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当然对于记名股票来说,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简单迅速。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章节是为了说明为了强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①公司债券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公司债券又叫公司债,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增加资本;二是借贷。而借贷又分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借贷;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而我们所说的公司债券就属于借贷的第二种方式。 ②公司债和股份的区别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二是利益分配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主要事项 二、公司债券的分类 三、 公司债券的转让

根据二三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表格,以便更清晰地区分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四、转换公司债券

第七节 公司财务、会计

一、 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公司的损益核算与管理。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司利润的分配

四、 公司公积金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三四小节中,主要关注的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的问题。法定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 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即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 两者有很大区别。 二、 公司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区分清楚。 公司分立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产业分立出去产生新公司,原公司依旧存在;另一种是将全部产业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不存在。 三、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二、 公司清算

所谓的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两者联系与区别: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第十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二、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注意: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未完成在中国的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监事、经理、清算组和清算组成员、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199条至215条办理。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

在本书中,用六章来讲述关于票据法中的一些知识。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 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上,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所有凭证,如钞票、发票、

提单等

狭义上,票据仅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 而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与移转及其行使关系的法规。 二、票据的种类

对于票据,各国规定不同,现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的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但在现实中要参考各国法规。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 一、 票据的性质

对于票据,由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个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作用。

票据虽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但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证券不同,其法律特征有一下十种:

① 票据为设权证券 ② 票据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为使票据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上应具备法定要件,例如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等,否则票据无效。 ③ 票据为货币证券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六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上课心的。

首先,从我个人的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上课时边记法条知识,辅助之有案例,使我对法律条文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同时这样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最喜欢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的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有现实社会的案例是我最欣赏的,同时我也认为那是这门课最大的成功之处。简单举几个例子吧:在谈到股份公司股份和股东权益时,插上母女和儿子将自己父亲踢出股东大会,由儿子担任现在父亲职务,由三人共同经营企业的案例,很好的加深了我对股份的理解,同时对情与法也有了深刻的认识;在讲到企业时,插上现在刚刚发生的大学生为救落水人而献出生命,打捞公司对此置之不理的事件,加深了企业理解;同时对中国的民族品牌不断被国外跨国公司收购兼并,以汇源果汁为例子展开讲解,很真实也感觉到很贴切,毕竟汇源果汁我们都喝,它的消亡直接涉及到我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讲合同法时举了一些最简单的例子如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在讲到广告法时,举了现在社会上最常见的明星代言广告的案例,让我知道中国在立法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知道我国现在法律的不足之处;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举了王海打假的例子,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实上这种维权观念从未真正进入过自己的意识中,至于说真正的用那就更没有过了,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一定程度上我还是一个法盲。

其次,想简单的谈一下课堂中的一些启发,老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发生过几个小的插曲我想简单的谈谈我的体会。其一,老师在一次上课过程中,有一位老师从后门进入没收了几个同学的手机,当时老师对此人的做法给与了一定得剖析让我印象深刻,这个事件让我深深体味到一点,那就是中国公众的社会法律意识仍旧是非常的差,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很差。整个事件中不仅学生用法律自我维权的意识差,就连老师也不懂法,连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学生和老师都如此,那中国靠什么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您说的老师搜查学生宿舍也是类似的情况。其二,老师曾在合同法的讲解中说过几乎发生在每一个同学身上的事情,那就是大型超市购物付款完成以后,出门还要接受再一次的检查的事件,现在我才深深的体会到法律真的就在我们身边啊,

最后,我想对老师的课提一点建议,因为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也不知道这种方法在法学的教学中是不是合适,以下仅是我自己的个人观点:老师在今后的法律课堂上能不能给与学生提供一些与当堂学的法条相关并且与学生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现实中的案例,让学生参与讨论,我认为学生虽然学到了法条知识,但是遇到那种的情况也不会灵活的运用法律,参与讨论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毕竟已经有了模板,自己参与了讨论;同时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课堂的积极性。

我自己明白,仅仅通过不到二十周的法律课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

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七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使我对经济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这学期我们主要学了《公司法》和《合同法》,下面我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上课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的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上课时边记法条知识,辅助之有案例,使我对法律条文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同时这样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最喜欢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的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枯燥

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有现实社会的案例是我最欣赏的,同时我也认为那是这门课最大的成功之处。

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简单举几个例子吧:(书上抄几个例子)

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识.

在讲合同法时,我明白了我们在乘坐公交车时,交上一元人名币这就意味着我们与他们达成了一个合同;我们平时总是跟移动签要式合同,这些常识是我以前不曾知道的,而这些法律知识与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学了以后感觉受益很多。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时候,举了老师亲人金大福戒指的例子,一定程度上给我了很大的启发,知道了自己对法律的运用做的还是非常的差,用法律维权更是从未有过。因为自己不是真正学习法学的,对法律的理解和使用还停留在很低的层次,以前虽然知道要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但那只是嘴上说的,而事实上这种维权观念从未真正进入过自己的意识中,至于说真正的用那就更没有过了,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一定程度上我还是一个法盲。

我十分欣赏与赞美老师的教学方法:在法律课堂上经常给

学生提供一些与当堂学的法条相关并且与学生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现实中的案例,让学生参与讨论,并给予加分;在快乐的氛围中学到了法条知识,同时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课堂的积极性。我犹记得课堂上老师最爱编的公司名便是“伟伟”。

我自己明白,仅仅通过不到十五周的法律课的学习想获得足够的法律知识那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但是我还是可以发自内心的大声说:我收获很多,因为它让我收获了一种意识,一种自我保护的意识!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八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

1、 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 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 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 有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与历来法律领域间的关系无法确定。二是经济现象多变,有关于经济的法律立法也多有不同的理论和主张。

6、 德国关于经济学概念的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以及以统制观念为中心的机能说。

7、 集成说的代表是努兹巴姆。他认为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间接影响如财政法以及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应在经济法范畴之外。

8、 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一是基尔德斯密特,其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之法。二是卡斯凯尔,其主张经济法是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前者关注“组织形态”,后者关注经济形态里的“人”。

9、 世界观说的代表是赫德曼。他认为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就是经济法。此学说针对十八世纪的以“自然”为基调的时代精神,并不谋求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地位,是从一般意义上做出的概念性规定。

10、 方法论说严格而论并不能看做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此学说主张经济法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运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甚至主张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均可称为经济法。代表有伦布、卡伊拉、威斯赫特等。

11、 机能说是最为晚近的一种学说。代表有贝姆和赫梅尔勒。其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的经济

制度,强调国家统制性的法律机能。林克主张将经济法定义为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律和国家性决定的组织。不同于对象说。

12、日本经济法概念学说研究可分为二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二战前的学说受德国影响很大。一是对象说和机能说的部分采纳。承认经济法为一独立的法律分支(进而为公法、私法和经济法三分天下)。同时把经济法看做是以共同经济的国民经济为前提的统制经济的法,从而体现了对象说和机能说的混合。二是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把经济法理解为经济法令的汇集名称。三是回避经济法这一无定论的概念,采用经济统制法名称,着眼于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和研究,其实质仍站在机能说的立场上。

13、二战后的学说更加复杂。自由与统制出现微妙协调,禁止垄断与助长卡特尔并存。一是从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法的基础上,从现代性所有权法转变到社会性所有之法的经济之法。二是将约束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垄断的市场的统制政策。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处于垄断阶段中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立法。有的则围绕《禁止垄断法》展开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认为经济法涉及到的要素包括:与国家生活对立的社会生活、缔结经济合同的不平等关系、以公法手段纠正不公平的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垄断与非垄断的经济从属关系确立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支配市场的国家规制之法即为经济法。

14、二战后的日本尤其对对象说和机能说展开了研究。一是关于对象说的研究。基尔德斯密特学说的基础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社会结构,即组织经济。大大拓展了原来的经济法是企业者说的局限。基尔德斯密特把国民经济划分为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被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则被称为组织经济(这里的被规制的定语只修饰交易经济)。基的这一划分主要考虑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困难和矛盾,从经济政策上要求以个人主义原理为基准的市民法(即交易经济)以外的法律(即经济法)来适应调整经济发展的实际,从而为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逻辑。当然基的学说仍然有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果进一步追问,其实质则不在于对象而在于规制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接近于机能说。共同经济的概念仍然不能确定。基的学说基于这样一种理解: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原来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两分之外,又出现了社会生活,这是由于市民生活中的个人不能摆脱自身社会性而存在,于是围绕社会生活,出现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社会法的一种。

15、二是关于机能说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统制这个中心概念,着力对经济法机能产生的内在根源深入研究,从而涉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

16、以上15条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从第16条开始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始于与市民法相比较。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奉行的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市民法,具有超国家特征。一切都是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合理开展私人经济活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保证个人利害关系得到最后调整。这种确保个人自由的经济原则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信奉“无形之手”可以赢得社会经济的客

观协调发展。而“无形之手”则实质上在法律上造成了空白。虽然这种空白可以借助于公法和私法的原则,但已然可以从中看出经济法的苗头。私法中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变也印证了这一点。

17、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分两种:一是因为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因此为确保自由的合理性,需由国家干预确立基本的制度。如货币、度量衡、银行、保险、运输等制度。二是基于社会协调性要求,即通过国家的手去弥补“无形的手”的空白状态。这种协调性要求具有时代特点。如反垄断、卡特尔促进、抑制物价等。此外国家对经济还有一种非经济性的干预,如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但究其质都是具有强烈经济政策的性质。

18、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对于市民法中的私人性而表现出来的公共性的有关法律,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弥补市民法进行自动调节的局限而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一是由于是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因此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其经济法的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二是为了确保实行自由经济的基础和条件而制定的法,与对付因自由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困难和矛盾制定的法,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才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如银行法、保险法、货币法等都不属于经济法。三是非经济性的干预,如上所述,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的法律也原则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19、以上3条是经济法的本质。下面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德国的经济法学说中提出了三分法说,即私法、公法与经济法。但金泽良雄认为,随着国家和市民社会同一性质认识的提高,国家与公民即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野将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以社会为基本支撑的经济法则失去了基础。公法与私法本身对规制的要求,也正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在金看来,三分说有一定问题,经济法实质是被包含在公法与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的。由此看,经济法是否是相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仍然值得研究。现代社会更为普遍的现象正是经济法正越来越多的横跨公私两法,从而出现相互牵扯互相交错的现象。

20、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没有特别之处,要注意与基本人权的关系。因为经济法多以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干预而出现的,因此在合宪性方面往往多有争议。民法、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略。经济法与行政法多有重合,但需坚持经济法的立场。经济法可以作民法和刑法的特别法。

21、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值得具体分析。经济法出现以后对商法的影响最大。互有学者认为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包容。金认为,商法作为企业之法,是从个体私权的角度来规定企业自身的组织及相互交易。而经济法则是从市民社会的协调性要求出发,根据一定的政策意图,立足于国民经济的立场,在包括企业在内的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之法。因此这两者的目的和方法是迥然不同的。金进一步指出,企业的营利性和公共性分别对应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早期,商法约束企业的营利性已经足够,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公共性转化为明显的要求,呼唤着经济法的出现。金强调本着对于企业的经营性和公共性的指向不同,商法和经济法有着原则区别,亦有各自存在的必要。

22、劳动法、国际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略。注意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

23、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规制”。规制的英文是regutation。在日本的经济法中更多使用了“统制”一词,亦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

24、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是指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过程。一般的经济法不可能只将其中的特定的领域或与此领域有关的特定人作为对象。经济法不仅有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消费者甚至是收入分配、实物转移等法律关系。

25、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就是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经济法规制的作用,是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立场出发。与建立在一般抽象平等关系上的市民法相比,经济法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是一种“特权”。其特权的作用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6、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一种是非权力性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包括:一是依据法律施行的直接规制。直接依据法律,根据刑罚强制执行的情况比较少。一般要求有充分理由。如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惜卖等。二是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由于经济对象变化多端,其相应的规制需要具有弹性的行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最多。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夜警国家的职能,行政权的规制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性的干预。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命令性行为。指令承担某种义务。对于违反者,通常先施以行政处罚。包括命令或禁止和许可。一种是形成性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者撤消人民不能自然获得的特定之权利的行政行为。这种形成性行为不同于上面所说的命令性行为中的许可。许可是指根据法令对特定情况下的一般性禁止实行解除。三是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有时依靠行政权设置的规制意义不大,为了达到某种规制目的,而必须采取专门以私法领域之手段来解决。如金融危机时的《暂缓支付令》、银行资金的最低法定额等。经济法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充分说明,经济法是渗透于公私两法领域。

27、非权力性规制则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介入经济。一种是非权力性行政指导。第一种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表现得尤其显著。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国家介入经济,发挥人为政策性的作用,同时承担私有资本不宜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国家介入经济又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还有一种是国家对私有经济给予经济援助。国家成为经济主体,如采取措施收购或出售特定物资,或在资金和金融方面提供或借贷资金,或成立公共企业的特殊企业形态。国家对私有经济援助,则主要有补助金、补偿金、退税、直接补贴等。在此情况下,国家与私有经济主要是所有与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充分说明国家资本主义或经济二重性组织的倾向。

28、非权力性行政指导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实际情况变化太快,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行政指导一般通过通告的形式进行“劝告”。关于

行政指导是否要有法律的依据有一定的争论。但近来已有在法律上逐渐增加设置有关行政指导根据的倾向。行政指导的用语包括:劝告、指示、计划等。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排除了行政救济的前提,存在滥用此权力的危险。

29、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计划”。二战以后经济计划逐步纳入到法律。二战前,计划虽然限于立法技术和当时体制需要,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意义,但其已具有行政活动实质性标准的机能,潜在的蕴藏着法律的意义。二战后,计划进入法律。在日本关于粮食计划的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计划进入法律主要体现在关于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的计划上。行政机关具有决定和发布计划的义务,同时计划也作为经济法规制的目标和标准。由于此计划主要是采取了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主要是通过诱导方式出现,所以计划并没有开辟申诉异议等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当前国民的自由也充分要求行政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而计划正可以满足其科学性的要求,同时计划又是科学性的行政活动的媒介和依据。

30、计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为目的和以调整物质供求,稳定价格为目的。实现计划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对共同行为的承认。主要是因为计划的手段已不再采取过去强制的卡特尔的形式,改为指示和申报。二是劝告。不再特别承认卡特尔的行业往往成为劝告的对象。一旦接受劝告,即产生与承认共同行为同样的效果。法律只所以规定劝告,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不经过立法机关即可提出,也可以理解为行政的重点向诱导转移。三是资金的促进。四是课税上的特例。五是制定和公布提高生产和技术等的标准。这种标准并非是强制性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更高度的合理化。

31、这以下探讨日本当代的经济法。日本的经济法始于一战时期的经济立法。良雄认为,从一战时期的日本经济立法可以看出日本经济法的原始性结构,其源于日本资本主义的落后性,但一战的暴发也使日本资本主义出现了一个向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突进情况。一战期间,日本经济法突出表现为经济危机对策和战时经济政策的双重特点。主要有:一是农业危机对策。推行恩施性的补助金政策、价格稳定政策以及农村负债和特别金融措施。二是重、化工业保护促进政策。由一般性的危机对策转化为激励性的保护促进政策。三是垄断促进政策。比较有名的是《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物品工业组合法》,以规制非盟员从属于出口的卡特尔组织。四是振兴出口和汇兑管理。包括能经受住出口竞争质量的出口检查制度和出口补偿制度。五是中小企业对策。主要是出现了为中小工商业提供振兴信贷的特殊金融机构: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六是国策公司和国家管理。

32、二战后的日本经济法分为占领时期和和平条约生效时期。占领时期经济法的主要原则是: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和民主化经济。民主化经济主要是财阀和国策性机关的解散以及确立金融自主性。和平条约生效时期(1952年)正遇朝鲜战争反馈性的不景气时期。此时的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新经济振兴政策。一是针对生产过剩和竞争过度,缓和禁止垄断以促进垄断。主要是出口。二是促进企业的合理化。主要是降低企业成本和推进企业技术革新。三是调整农产品供求。主要是小麦、甜菜等。四是利用国家资金扩大特殊企业形态。主要是专卖公社、电信电话公社、金融公库等。五是要求安全保障。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九
《经济法学习心得

经济法学习心得

本人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参加学习,认真进行课后复习消化,通过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更深的了解。

以下是学习《经济法》后对其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二、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 “社会本位法”、“利益和资源分配法”和“经济发展法”。而这三个本质属性从三个方面一起共同构建出了经济法的本质。

(一)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所谓“社会本位”不能简单理解为“社会(公共或整体)利益本位”或者“社会责任本位”之一,它的内涵有机地包括了后两者,又远比后两个概念机械的叠加要来得深远。 一方面,“社会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独立提出的概念,是为了调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的需要而出现的,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处于矛盾状

态。

另一方面,“社会责任本位”则强调:对经济法主体而言,社会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体可以得到在社会环境中进行经济行为的权利,还意味着它们要同时承担起对社会负责的义务,这里的“责任”在经济法律制度中占有优先的地位,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行为责任”和“事后责任”。

所以,“社会本位”的内涵应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并偏重“社会公利性”,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以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准则。经济法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经济行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其合力能够首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主体在承担自己那份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激励和敦促其他主体承担自己的责任,以共同完成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二)经济法是利益和资源分配法

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主体利益并对各种利益进行协调为基础,唯有通过利益保障和协调机制才能引导和规范主体的行为,达到法律调整的目的,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政策性,因而承担着在经济法主体间分配有限经济利益的重要职能。市场经济则要求政府和市场在法治环境下合理分配经济资源,既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又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而经济法具有现代法气息的综合性和协调性,保障了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同并用对稀缺经济资源

的合理分配。

因此,经济法本质意义上的分配有两方面内涵:利益分配和资源分配。

前者揭示了经济法通过法律所特有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间接引导主体的经济行为,以最终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标。

后者揭示了经济法通过确认和规范国家在不影响市场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与参与,以实现国家和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有机结合,同样是为了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是承担起规范国家和社会对利益和资源进行有意识分配职能的重要法律部门,相对于传统部门法而言,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发展法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突出外在特征,因此其本质属性自然也具有相应的经济内涵。所以,确定经济法的本质为“经济发展法”,这种发展是社会整体财富和总体可利用资源的增长,但又不是单纯的、摒弃代际利益、生态利益的经济发展法,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是对可持续发展理念内涵的进一步深化。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财务赠予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归属经济法调节对象的范围;经济法令关系、个人生命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归属经济法调节对象的范围。

四、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

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

为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经济法应具备以下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六、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

2、市场管理法

3、宏观调控法

4、社会保障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节在企业内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办理关系和企业内部办理过程当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解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解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令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篇十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

1、 经济法目前尚无令人信服的定义。

2、 经济法这一概念最先出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主要是对由于一战时期德国所采取的战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在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的统称。也包含了德国战后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马宪法体制下的社会化法。

3、 日本经济法概念承袭德国,更多的称为经济统制法,主要指一战时期在实体法领域制定的经济统制的有关法律。

4、 美英并不热衷于经济法概念,美国并不特别承认经济法的领域存在。本着实用主义的考虑,美英多以专门法形式存在。如《反托拉斯法》、《劳动法》、《工业所有权法》等。

5、 有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之所以不能确定的原因在于:一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与历来法律领域间的关系无法确定。二是经济现象多变,有关于经济的法律立法也多有不同的理论和主张。

6、 德国关于经济学概念的学说主要有: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以及以统制观念为中心的机能说。

7、 集成说的代表是努兹巴姆。他认为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就是经济法,间接影响如财政法以及以个人生活为对象的法律如民法,应在经济法范畴之外。

8、 对象说的代表人物一是基尔德斯密特,其主张经济法是组织经济固有之法,是以改进生产为目的而规制的交易经济(个体经济)和共同经济之法。二是卡斯凯尔,其主张经济法是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管理之法。前者关注“组织形态”,后者关注经济形态里的“人”。

9、 世界观说的代表是赫德曼。他认为具有现代法特征,并渗透于现代法的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就是经济法。此学说针对十八世纪的以“自然”为基调的时代精神,并不谋求经济法的独立的法律分支地位,是从一般意义上做出的概念性规定。

10、 方法论说严格而论并不能看做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此学说主张经济法是在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领域中,运用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甚至主张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均可称为经济法。代表有伦布、卡伊拉、威斯赫特等。

11、 机能说是最为晚近的一种学说。代表有贝姆和赫梅尔勒。其主张以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为经济法,主要是指国家统制经济和特定经济政策的经

济制度,强调国家统制性的法律机能。林克主张将经济法定义为统制、促进和限制营业活动的法律和国家性决定的组织。不同于对象说。

12、日本经济法概念学说研究可分为二战结束前后两个阶段。二战前的学说受德国影响很大。一是对象说和机能说的部分采纳。承认经济法为一独立的法律分支(进而为公法、私法和经济法三分天下)。同时把经济法看做是以共同经济的国民经济为前提的统制经济的法,从而体现了对象说和机能说的混合。二是否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把经济法理解为经济法令的汇集名称。三是回避经济法这一无定论的概念,采用经济统制法名称,着眼于经济统制的实体法的汇集和研究,其实质仍站在机能说的立场上。

13、二战后的学说更加复杂。自由与统制出现微妙协调,禁止垄断与助长卡特尔并存。一是从与市民法对比来理解经济法。认为经济法是在现代法的基础上,从现代性所有权法转变到社会性所有之法的经济之法。二是将约束与统制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有的认为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整体立场来约束经济之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对垄断的市场的统制政策。有的认为经济法是处于垄断阶段中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反映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以国家介入经济,维护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的经济立法。有的则围绕《禁止垄断法》展开对经济法概念的研究,认为经济法涉及到的要素包括:与国家生活对立的社会生活、缔结经济合同的不平等关系、以公法手段纠正不公平的社会利益。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垄断与非垄断的经济从属关系确立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支配市场的国家规制之法即为经济法。

14、二战后的日本尤其对对象说和机能说展开了研究。一是关于对象说的研究。基尔德斯密特学说的基础是: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社会结构,即组织经济。大大拓展了原来的经济法是企业者说的局限。基尔德斯密特把国民经济划分为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被规制的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则被称为组织经济(这里的被规制的定语只修饰交易经济)。基的这一划分主要考虑了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困难和矛盾,从经济政策上要求以个人主义原理为基准的市民法(即交易经济)以外的法律(即经济法)来适应调整经济发展的实际,从而为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可靠的逻辑。当然基的学说仍然有一定问题。主要表现在:如果进一步追问,其实质则不在于对象而在于规制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接近于机能说。共同经济的概念仍然不能确定。基的学说基于这样一种理解: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原来基于公法和私法的国家生活和个人生活的两分之外,又出现了社会生活,这是由于市民生活中的个人不能摆脱自身社会性而存在,于是围绕社会生活,出现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社会法的一种。

15、二是关于机能说的研究。主要围绕国家统制这个中心概念,着力对经济法机能产生的内在根源深入研究,从而涉及到了经济法的本质。

16、以上15条是关于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从第16条开始研究经济法的本质。研究经济法的本质始于与市民法相比较。早期自由资本主义奉行的是自由主义经济的市民法,具有超国家特征。一切都是为了确保个人自由,合理开展私人经济活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为了保证个人利害关系得到最后调整。这种确保个人自由的经济原则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信奉“无形之手”可以赢得社会经

济的客观协调发展。而“无形之手”则实质上在法律上造成了空白。虽然这种空白可以借助于公法和私法的原则,但已然可以从中看出经济法的苗头。私法中个人主义向集体主义,权利本位向义务本位的转变也印证了这一点。

17、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分两种:一是因为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因此为确保自由的合理性,需由国家干预确立基本的制度。如货币、度量衡、银行、保险、运输等制度。二是基于社会协调性要求,即通过国家的手去弥补“无形的手”的空白状态。这种协调性要求具有时代特点。如反垄断、卡特尔促进、抑制物价等。此外国家对经济还有一种非经济性的干预,如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但究其质都是具有强烈经济政策的性质。

18、经济法的本质是相对于市民法中的私人性而表现出来的公共性的有关法律,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而产生的法律,是为了弥补市民法进行自动调节的局限而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的法律。一是由于是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因此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其经济法的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和内容。二是为了确保实行自由经济的基础和条件而制定的法,与对付因自由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困难和矛盾制定的法,两者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才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如银行法、保险法、货币法等都不属于经济法。三是非经济性的干预,如上所述,公安、卫生、财政和军事等的法律也原则上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19、以上3条是经济法的本质。下面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在德国的经济法学说中提出了三分法说,即私法、公法与经济法。但金泽良雄认为,随着国家和市民社会同一性质认识的提高,国家与公民即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野将变得越来越模糊,而以社会为基本支撑的经济法则失去了基础。公法与私法本身对规制的要求,也正是体现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在金看来,三分说有一定问题,经济法实质是被包含在公法与私法的自身发展之中的。由此看,经济法是否是相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第三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仍然值得研究。现代社会更为普遍的现象正是经济法正越来越多的横跨公私两法,从而出现相互牵扯互相交错的现象。

20、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没有特别之处,要注意与基本人权的关系。因为经济法多以国家对基本人权的干预而出现的,因此在合宪性方面往往多有争议。民法、刑法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略。经济法与行政法多有重合,但需坚持经济法的立场。经济法可以作民法和刑法的特别法。

21、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值得具体分析。经济法出现以后对商法的影响最大。互有学者认为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包容。金认为,商法作为企业之法,是从个体私权的角度来规定企业自身的组织及相互交易。而经济法则是从市民社会的协调性要求出发,根据一定的政策意图,立足于国民经济的立场,在包括企业在内的更广泛的范围里实现经济秩序化之法。因此这两者的目的和方法是迥然不同的。金进一步指出,企业的营利性和公共性分别对应商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发展早期,商法约束企业的营利性已经足够,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公共性转化为明显的要求,呼唤着经济法的出现。金强调本着对于企业的经营性和公共性的指向不同,商法和经济法有着原则区别,亦有各自存在的必要。

22、劳动法、国际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略。注意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

23、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规制”。规制的英文是regutation。在日本的经济法中更多使用了“统制”一词,亦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

24、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是指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过程。一般的经济法不可能只将其中的特定的领域或与此领域有关的特定人作为对象。经济法不仅有可能会涉及到企业,也有可能会涉及到消费者甚至是收入分配、实物转移等法律关系。

25、经济法规制的目的,就是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经济法规制的作用,是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立场出发。与建立在一般抽象平等关系上的市民法相比,经济法具有强烈的政策性,是一种“特权”。其特权的作用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26、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一种是非权力性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包括:一是依据法律施行的直接规制。直接依据法律,根据刑罚强制执行的情况比较少。一般要求有充分理由。如禁止高利贷、禁止囤积惜卖等。二是依据行政权进行的规制。由于经济对象变化多端,其相应的规制需要具有弹性的行政权的行使。这种情况最多。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的夜警国家的职能,行政权的规制是一种积极的经济政策性的干预。具体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命令性行为。指令承担某种义务。对于违反者,通常先施以行政处罚。包括命令或禁止和许可。一种是形成性行为。是指设定、变更或者撤消人民不能自然获得的特定之权利的行政行为。这种形成性行为不同于上面所说的命令性行为中的许可。许可是指根据法令对特定情况下的一般性禁止实行解除。三是通过立法对私法方面设置强制性的规制。有时依靠行政权设置的规制意义不大,为了达到某种规制目的,而必须采取专门以私法领域之手段来解决。如金融危机时的《暂缓支付令》、银行资金的最低法定额等。经济法规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充分说明,经济法是渗透于公私两法领域。

27、非权力性规制则包括两种,一种是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介入经济。一种是非权力性行政指导。第一种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表现得尤其显著。这是因为自由主义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国家介入经济,发挥人为政策性的作用,同时承担私有资本不宜于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国家介入经济又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还有一种是国家对私有经济给予经济援助。国家成为经济主体,如采取措施收购或出售特定物资,或在资金和金融方面提供或借贷资金,或成立公共企业的特殊企业形态。国家对私有经济援助,则主要有补助金、补偿金、退税、直接补贴等。在此情况下,国家与私有经济主要是所有与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充分说明国家资本主义或经济二重性组织的倾向。

28、非权力性行政指导主要是因为经济的实际情况变化太快,利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行政指导一般通过通告的形式进行“劝告”。

关于行政指导是否要有法律的依据有一定的争论。但近来已有在法律上逐渐增加设置有关行政指导根据的倾向。行政指导的用语包括:劝告、指示、计划等。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排除了行政救济的前提,存在滥用此权力的危险。

29、下面着重研究经济法中的“计划”。二战以后经济计划逐步纳入到法律。二战前,计划虽然限于立法技术和当时体制需要,没有给予法律上的意义,但其已具有行政活动实质性标准的机能,潜在的蕴藏着法律的意义。二战后,计划进入法律。在日本关于粮食计划的问题就是一个例证。计划进入法律主要体现在关于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的计划上。行政机关具有决定和发布计划的义务,同时计划也作为经济法规制的目标和标准。由于此计划主要是采取了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主要是通过诱导方式出现,所以计划并没有开辟申诉异议等的权利救济的途径。当前国民的自由也充分要求行政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而计划正可以满足其科学性的要求,同时计划又是科学性的行政活动的媒介和依据。

30、计划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产业结构合理化高度化为目的和以调整物质供求,稳定价格为目的。实现计划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对共同行为的承认。主要是因为计划的手段已不再采取过去强制的卡特尔的形式,改为指示和申报。二是劝告。不再特别承认卡特尔的行业往往成为劝告的对象。一旦接受劝告,即产生与承认共同行为同样的效果。法律只所以规定劝告,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不经过立法机关即可提出,也可以理解为行政的重点向诱导转移。三是资金的促进。四是课税上的特例。五是制定和公布提高生产和技术等的标准。这种标准并非是强制性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的更高度的合理化。

31、这以下探讨日本当代的经济法。日本的经济法始于一战时期的经济立法。良雄认为,从一战时期的日本经济立法可以看出日本经济法的原始性结构,其源于日本资本主义的落后性,但一战的暴发也使日本资本主义出现了一个向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突进情况。一战期间,日本经济法突出表现为经济危机对策和战时经济政策的双重特点。主要有:一是农业危机对策。推行恩施性的补助金政策、价格稳定政策以及农村负债和特别金融措施。二是重、化工业保护促进政策。由一般性的危机对策转化为激励性的保护促进政策。三是垄断促进政策。比较有名的是《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物品工业组合法》,以规制非盟员从属于出口的卡特尔组织。四是振兴出口和汇兑管理。包括能经受住出口竞争质量的出口检查制度和出口补偿制度。五是中小企业对策。主要是出现了为中小工商业提供振兴信贷的特殊金融机构: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六是国策公司和国家管理。

32、二战后的日本经济法分为占领时期和和平条约生效时期。占领时期经济法的主要原则是:经济非军事化、确立和平经济和民主化经济。民主化经济主要是财阀和国策性机关的解散以及确立金融自主性。和平条约生效时期(1952年)正遇朝鲜战争反馈性的不景气时期。此时的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新经济振兴政策。一是针对生产过剩和竞争过度,缓和禁止垄断以促进垄断。主要是出口。二是促进企业的合理化。主要是降低企业成本和推进企业技术革新。三是调整农产品供求。主要是小麦、甜菜等。四是利用国家资金扩大特殊企业形态。主要是专卖公社、电信电话公社、金融公库等。五是要求安全保障。


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相关热词搜索:经济法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概论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读书笔记如何写篇一《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的读书笔记如何写(2015-12-22)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经济法读书笔记2000字"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wendang/dushu/75665.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